官妓
官妓通官伎,又称公妓、公娼[1]:7、官娼、官奴、官柳、籍妓、籍娼、官身、官使妇人[2]:9、官使女子[3]:26等,是古代中国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直接或间接管理[4]:99,从事歌舞、音乐、雜技等才艺表演和性服务的妓女[1]:7[3]:25。
中国古代依归属将妓女分为官妓、宫妓、营妓、家妓、私妓、廟妓[2]:8。广义上的官妓又包括宫妓、营妓,按所处地域分为京师官妓和地方官妓[1]:7,地方官妓又可称郡娼、府娼[3]:25(府妓)、邑妓、州妓、县妓[2]:9。唐代地方官妓因属乐营管理,又称乐营妓人、乐营子女[3]:26。从职业技能上,又可分为聲妓(歌妓)、乐妓[5]:93、舞妓、诗妓、词妓、饮妓、毬妓、优妓、绳妓等[2]:9。
官妓的直接来源,一是乐户世袭,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罚为官奴。至宋代,私妓变成为官妓的直接来源之一。而私妓又以因战乱、贫穷等因素自愿或被动成为娼妓,人口贩卖中的卖良为娼为主[1]:11—14。官妓社会地位低下,属贱民之类,又作“官家奴隶”。宋朝史籍则多将官妓唤作“奴”、“官奴”。个人处境又因种种因素而有所区别[1]:16—17。自宋朝起,官妓虽存,但因行政体系转型,元代、明代政府均禁止官员嫖娼、与官妓发生性关系[4]:103[6]:64。明朝宣德年间,彻底废除官妓制度[1]:8。
历史
[编辑]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置“女闾”[1]:7、“女市”,以兴办妓院課稅充國庫之用,並為吸引拉攏四方遊士[7]。一般认为,这是官妓的开端。當時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類不同背景的女性[8]:
- 由鄉村流入城市謀生困難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業者家庭的女眷;
- 充當奴隸的女性;
- 由戰敗國所俘虜的女性。
在此後,當時的許多諸侯也爭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名目[7]。
汉朝到六朝,为军队服务提供性服务的营妓和贵族、士大夫家庭豢养的提供歌舞表演和性服务的家妓是主流[5]:93。北魏时设立乐籍制度,歌妓与娼妓都被划分贱民,一般世代相袭,很难脱籍,社会地位很低[1]:11。
隋炀帝时,将各地乐人尽集于洛阳。此后,隋炀帝“乃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这一系列制度变革构成了唐宋教坊歌妓的雏形[1]:10。
唐朝时,“妓”虽然仍是音乐歌舞、绳竿球马等女艺人的统称,但已用来称呼提供性服务的职业娼妓[3]:25。妓女可分为宫妓、官妓(包括营妓)、家妓、职业娼妓、女冠式娼妓几类。为皇室服务的宫妓包括教坊伎女和梨园乐妓[5]:93。一般不将宫伎、家伎视为賣淫者[2]:9。
是否将唐朝官伎视为卖淫者,有不同意见。有研究者称营妓提供性服务,但官伎一般不提供性服务[2]:9。有研究唐朝官妓者,称“她们虽然也常常以献艺为主,并不单纯卖身,但大体上具有后来意义上的娼妓性质[3]:25。”
以唐长安城为例,真正的性工作者是平康坊内的妓女[9][10]。教坊歌妓来源于平民出身但家庭贫困,因此选择从艺的女子,其他一些来源于世袭的艺人家庭。[11][12]。平康坊内的妓女则大来源于被拐卖,被诱骗的女子[13]。有研究者指,唐代著作中,常用官妓之称,但长安妓女却无一处称作官妓。当时,教坊女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官府不供给衣食,由她们自行营业。相对地方官妓受到藩鎮割據而被地方长官垄断的局面,到唐朝中后期,长安官妓逐步向自由职业娼妓转化。而平康坊内的妓女则被限制人身自由,活动范围往往无法离开妓院,甚至去寺庙也需要向老鸨缴纳金钱[3]:27—28。
唐朝至宋朝,允許官员在入仕前与官妓在内的妓女往来。而到了宋朝,政府以官箴、法律禁止官员宿娼,即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至迟在宋仁宗时,已开始使用“踰滥”这一罪名。虽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藉由律令,不断限制官员於宴会时以妓乐陪侍。官员若与官妓发生性关系,係为明确的罪责。所以后人认为“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实际上,宋朝官员因宿娼、狎妓受罚的依然屢見不鮮。现代研究者认为宋代对官员宿娼的限制、约束,是因“门阀世族消逝、科举制度发达带来的官僚队伍专业化、行政部门效能化”而产生。而官妓“物化的身体则始终是权力的祭品,她们没有权力选择是否与官员苟合”,东窗事发后成为牺牲品[4]:101—104。
宋朝官妓脱籍从良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般需向從六品及以上官员呈文申请,获得许可,方能由乐营将落实,反之亦然。这使得地方长官——州郡太守对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为“存在着一种隐形的张力,像一根绳索羁绊于她们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宋朝之后,禁止官员法制化。元朝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诏令,“不畏公法官吏人等,每因差使去处,公明轮差娼妓寝宿,今后监察御史、按察司严行纠察,如有违犯之人,取问明白,申台呈省。其应付娼妓官吏,与宿娼之人一体坐罪,仍送刑部标籍过名。”[4]:103
明初,政府在南京乾道桥设立富乐院,复移于武定桥等处,汇集全国各地的官妓。又在南京城内各处建十六楼,以为官营妓院,接待四方商贾[6]:64—66。或说,十六楼最初为江东门外的十酒楼,其中五家被划分为歌妓,并不隶属于官妓[14]。当时,明朝政府禁止官妓服务官员,而服务于商人、市民、士子。官员宿娼,罪亚杀人一等。宣德时,进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员[6]:64。一般认为,宣德年间彻底废除官妓制度。此后,娼妓以私妓为主流[1]:8。
注释
[编辑]-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何文泽. 《宋代官妓研究》 (硕士论文). 广西师范大学. [2015] [2022-08-02] (简体中文).
- ^ 2.0 2.1 2.2 2.3 2.4 2.5 徐君、杨海. 《中国社会民俗史丛书:妓女史》. 上海市: 上海文艺出版社. 1995 [2025-08-27]. ISBN 9787532113279 (简体中文).
- ^ 3.0 3.1 3.2 3.3 3.4 3.5 3.6 高世瑜. 唐代的官妓. 《史学月刊》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大学、河南省历史学会). 1987, (1987年第5期): 27—32 [2025-08-27]. ISSN 0583-0214 (简体中文).
- ^ 4.0 4.1 4.2 4.3 杨果、柳雨春. 宋代国家对官员宿娼的管理.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大学). 2011, (2011年第1期 第64卷): 98—104 [2022-08-02]. ISSN 1671-881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5) (简体中文).
- ^ 5.0 5.1 5.2 曲景毅. 幽禁中之丰姿,落寞中之妖冶:〈唐詩名媛集〉述評. 《中国文学报》 (香港: 中文大学出版社). 2018, (2018年第九期): 89—106. ISSN 2218-8967 (繁体中文).
- ^ 6.0 6.1 6.2 柳素萍. 《晚明名妓文化研究》 (PDF). 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4 [2022-08-02]. ISBN 9787307064188 (简体中文).
- ^ 7.0 7.1 《婚姻與娼妓期末報告》張書豪,南華社會所 《網路社會學通訊》第60期,2007-01-15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7-03-21.
- ^ 谢文耀. 旧中国娼妓制度初探 (上)[J]. 社会, 1990 (1): 32-33.
- ^ 唐·崔令钦《教坊记》: “西京︰右教坊在光宅坊,左教坊在延政坊。右多善歌,左多工舞,盖相因成习。东京︰两教坊俱在明义坊,而右在南,左在北也。坊南四门外,即苑之东也,其间有顷馀水泊,俗谓之月陂,形似偃月,故以名之。”
- ^ 唐·孙棨《北里志》: “平康里。入北门,东回三曲,即诸妓所居之聚也。妓中有铮铮者,多在南曲、中曲。其循墙一曲,卑屑妓所居,颇为二曲轻斥之。其南曲、中曲,门前通十字街,初登馆阁者,多于此窃游焉。二曲中居者,皆堂宇宽静,各有三数厅事,前后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右对设,小堂垂帘,茵榻帷幌之类称是。”
- ^ 唐·崔令钦《教坊记》:“楼下戏出队,宜春院人少,即以云韶添之。云韶谓之“宫人”,盖贱隶也。非直美恶殊貌,佩琚居然易辨,内人带鱼,宫人则否。平人女以容色选入内者,教习琵琶、三弦、箜篌、筝等者,谓“搊弹家”。”
- ^ 唐·崔令钦《教坊记》:“任智方四女善歌。其中二姑子吐纳凄惋,收敛浑沦。三姑子容止闲和,旁观若意不在歌。四姑子发声遒润虚静,似从容中来。”
- ^ 唐·孙棨《北里志》: “诸妓皆私有指占。厅事皆彩版,以记诸帝后忌日。妓之母,多假母也〈(俗呼为爆炭,不知其因,应以难姑息之故也。)〉,亦妓之衰退者为之。诸女自幼丐育,或佣其下里贫家,常有不调之徒,潜为渔猎。亦有良家子,为其家聘之,以转求厚赂,误陷其中,则无以自脱。初教之歌令,而责之甚急。微涉退怠,则鞭扑备至。”
- ^ 《萬曆野獲編》补遗卷三:“洪武二十七年,上以海内太平,思与民偕乐,命工部建十酒楼于江东门外,有鹤鸣、醉仙、讴歌、鼓腹、来宾、重译等名。既而又增作五楼,至是皆成。诏赐文武百官钞,命宴于醉仙楼。而五楼则专以处侑酒歌妓者,盖仿宋故事,但不设官酝,以收榷课,最为清朝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