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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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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田制是中国历代为调控土地占有、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赋税而制定的制度体系。不同历史时期的田制体现了社会经济状况、人口结构及国家权力安排的变化,反映了从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演变。

本条目仅限于讨论中国古代田制,若需了解更广泛的内容,请参见条目《中国土地制度》。

井田制(先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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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1]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土地制度形式,通常被认为在时期已有雏形,至西周时期发展完善。井田制是西周时期的基本土地制度与经济基础。土地名义上归王室所有,由天子分封给诸侯,再由诸侯授予卿大夫

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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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基本形态是以“方里为井”,即将一块正方形的土地划分为九百,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分配给八户农家,称为“私田”。农户在耕作时需先共同耕种公田,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随后才能耕作各自的私田[2]。这一制度强调劳役地租,旨在保障“百亩之田,数口之家可以无饥[3]”,从而维系社会稳定。

在《孟子》《周礼》等典籍中,均有关于井田的记载。《孟子》推崇这种平均分配土地的方式,认为它能促成邻里互助、保障民生[4];而《周礼》所述制度虽无公田及劳役地租,但也强调以百亩为基准进行分配[5][6]。二者共同反映了先秦时期对于理想土地制度的思考。

性质与学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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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学界历来存在不同解释,主要观点包括:

  1. 奴隶制说:认为公田由奴隶集体耕作,贵族通过强制劳动获取收益;同时还存在被迫开垦的“私田”[7]
  2. 农奴制说:认为分配给农户的百亩份地为私田,贵族保留公田,由农户共同耕种,体现农奴制的剥削特征[8]
  3. 农村公社说:主张井田制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共有制度,公田上的生产主要依靠社群成员完成[9][10]
  4. 奴隶制残余说:认为井田制是农村公社遗存的形式,实质已转化为统治阶层剥削劳动者的工具,属于东方奴隶制的一种表现[11]

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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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具有国家所有的特质,土地不得随意交换与买卖,形成“田里不鬻”的格局。进入春秋战国,随着铁器使用和牛耕推广,农业生产力提升,井田制逐渐瓦解,土地开始向私有化转变。这一变化标志着奴隶制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过渡,标志是件是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季孙氏宣布“初税亩”的法令,开始实行对公田之外的私田按亩征税。[12]

名田制(秦-汉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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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制是时期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其核心是以军功爵制[13]为基础,对土地占有和利用进行规范。该制度的产生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人口稀少及大面积垦荒有关,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从关内侯到隐官。每级爵位可得田地从九十五顷至五十亩不等。[14][15]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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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商鞅变法起,为强化国家实力、推动封建化进程,确立了二十等爵制。该制度将土地分配与爵位挂钩,爵位越高,可占土地越多,从而激励耕战,调动了农民和军士的生产、作战积极性。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生产力,加速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进入汉代后,随着人口增长与豪强势力坐大,土地兼并问题日益严重,逐渐演变为社会的主要矛盾[16]西汉思想家董仲舒指出,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17]”的严重贫富分化现象。贫民不仅无田可耕,还要承担沉重的赋税与徭役,生活困苦,社会矛盾不断激化。面对这一局面,董仲舒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18]”的政策构想,意在通过限制土地兼并来缓解贫富差距。但由于缺乏具体标准和实施措施,这一主张未能在当时转化为制度。董仲舒逝世之后,土地兼并问题日益加剧,国家资源由此遭受严重损耗,并出现了极端的“人相食”现象。[19]

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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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制规定土地占有的上限和使用方式:

  1. 上限原则:任何爵位等级的土地占有均有上限,以防止过度兼并[14]。例如,西汉末年汉哀帝时期再次提出,贵族和平民所占“名田”不得超过三十顷,超过部分由官府收回;商人不得拥有名田或担任官职。[20]
  2. 军功爵与土地分配:名田制度以爵位和军功为依据分配土地,保证军功或官职获得者有田可耕,同时限制土地进一步集中。[13]

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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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制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局限性:

  • 随着爵位的轻滥、人口增长以及开垦新田的放缓,制度面临合法土地兼并的矛盾。
  • 法令与实际脱节,导致占田过限现象普遍。
  • 后世各朝对限田制度多有借鉴:东汉荀悦提出“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21]”;北宋仁宗规定公卿占田不得超过三十顷,衙前官员以十五顷为限[22]

假田制(西汉、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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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田制,又称假民公田制[23](现代多见),是两汉时期为安置流民而推行的一种土地政策。其核心做法是将国家所有的荒地、苑囿及山川林泽出租给流民耕种。

假田制更接近于一种灾荒救济措施,而非单纯意义上的土地制度。[24]

《汉书·宣帝纪》记载:“假郡国贫民田。”[25]朱绍侯先生在《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指出:“(颜)师古对假田的解释是不准确的。因为他没有说清假田制的本质……大概(颜)师古认为,假豪民的私田,属于租赁性质,假国家的公田,就不存在租赁关系。其实不论假私田,假公田,都是租赁关系。”[26]

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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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假田的农户可以免除租税[27],国家还会提供种子、粮食和耕具,以便恢复生产[28]

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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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使得耕种假田的流民逐渐成为依附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安置了大量流民,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然而,它并未触及豪强地主的既得利益,既不能遏制土地兼并,也未能根本改善小农的生存困境。在豪强把持政权的背景下,假田往往被兼并,最终受益的主要仍是大地主阶层。[29]在西汉后期又出现了“分田劫假”[30]的现象。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他们借口政府推行“假民公田”,将农民的私有土地冒称为公田,据为己有,再转而出租给农民,从中强行收取所谓的“假税”,并私自占有。实际上,这一做法使农民的赋税负担从原本的三十分之一骤然提高到五成。[31][32]

屯田制(自西汉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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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是中国古代为应对战乱和恢复农业生产而采取的一种土地与劳动力组织制度,雏形始于西汉中期[33],尤以东汉末期曹操的实践最为著名[34]。其核心在于将土地、劳动力与军事系统结合,以保障军粮供应和社会经济恢复。

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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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主要分为两类:

  1. 军屯:由士兵及其家属在政府划定的土地上开垦种植,收成由政府按比例分配。[35]
  2. 民屯:组织流民或移民进行屯田,从而提高地区控制力,恢复经济发展。由政府提供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成与政府按固定比例分成。 民屯制度确立于明代[36]

政府通过编制管理这些屯田人口,将荒地变为可耕农田,同时保障军粮供应,强化对地方的控制。土地归国家所有,耕种者被组织在特定土地上进行劳作。

曹操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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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年,中原地区长期战乱,社会动荡严重,人口大量流离失所。根据《三国志》记载,关中地区曾有十万余户民众逃往荆州[37],仅韩遂马超之乱期间,逃往汉中的关西居民就有数万家[38]。这些人口迁移既有自发逃难,也有强制迁徙,包括军阀掠夺、豪强迁徙及宗族集体移动等,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采用枣祗韩浩的建议,率先实施屯田政策,将流民与降卒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实施民屯和军屯。政府提供生产资料,并按一定比例征收收成。虽然屯田民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削,但在当时经济破坏严重、民生困苦的情况下,此制度有效缓解了流民问题,促进北方地区农业恢复,并为曹魏军粮供应提供保障。[34]

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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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因战争频繁,各政权普遍重视屯田制度而鲜有讨论私有土地问题。政府通过组织军士、农民、罪犯等劳动力开垦荒地或边远地区,以确保军粮供给。屯田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耕种者通过军政体系进行管理。

屯田制度在此后历代仍有沿用,其基础理念在汉武帝时期已初现[33],直至清代前期仍存在[39],对稳定边疆、恢复战乱地区经济和保障军需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占田制(西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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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40]西晋时期为规范土地占有、保障国家赋税和徭役征发而实施的土地管理制度,其内容涵盖土地分配、课田规定及劳动力管理。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过度兼并土地,同时调动小农的生产积极性。

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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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占田:官吏按照品级高低享有土地占有权,同时可荫蔽佃客和亲属作为附属人口。占田数量随品级递减,如一品官员占田五十顷,至九品占十顷[41];荫户人数自五十户至一户不等[42]。小农也被允许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来源。
  2. 课田:占田的基础上规定最低应纳田租额度。农民需按照丁口(成年劳动力)缴纳田租,男性、女性、年龄不同者按劳动力强弱规定耕地面积和课田数额。例如,成年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性三十亩;田租也按性别与劳动力强弱设定。[43]

通过占田制,国家既保证了税收,又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农民垦荒种田,形成小农经济的调动机制。

制度目的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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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一方面旨在限制官僚士族通过品官占田和荫客制度无限兼并土地,另一方面保障农民拥有一定耕地,以保证赋税征收和社会稳定[44]。然而,制度也存在明显缺陷:

  1. 农民虽名义上有占田权,但在现实中仍受到严格剥削,课田负担较前增加一倍。[44]
  2. 官僚士族仍可通过品级占田和荫客占田,超额占有土地,而法令对超额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因此仍能扩大土地和附属人口。
  3. 占田制未规定“还田”,仅规定占田上限,导致土地分配存在不均,无法根本限制世族大地主阶级的利益。

占田制是西晋为控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和徭役收入而制定的一套较为系统的土地制度,它既体现了对小农土地保障的考虑,也反映了对官僚士族权力的调控尝试,但由于法律和执行上的局限,其实际效果有限。

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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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时期,社会经济与土地兼并已有一定发展,官僚士族势力增强。占田制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限制土地兼并,另一方面是确保小农经济能够持续为国家提供税赋与劳动力。[45]然而,公元291年,八王之乱爆发,北方再度陷入战乱,占田制遭到严重破坏,逐渐崩溃。

均田制(北魏至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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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46]是中国北魏时期开始实施的一项土地分配制度,旨在保障农民耕地、规范土地占有,促进农业生产恢复与发展,同时为国家赋税和徭役提供保障。该制度在北魏、北齐北周唐朝初年均有所沿用,并在唐朝中前期达到最完善的形式。

北魏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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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主要规定如下:

成年男子(丁男,15岁以上)可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或麻田十亩。妇女可授露田二十亩、麻田十亩。实际授田可加倍,用于轮休休耕。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同。耕牛每头配三十亩露田,限四头。三口家庭可获宅基地一亩,奴婢五口给田一亩。[47]

狭乡民可迁至“宽乡”授田;宽乡民可自由开垦荒地。地方官员根据职级授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和别驾各8顷,县令和郡丞各6顷;离职时须将田地移交下任。[48]

北齐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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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在继续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大体延续了北魏的框架[49]。但是,北齐取消了倍田的受田规定,但实际上,一夫一妇所获田地仍相当于倍田[50]。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而北齐则按官品将其受田人数限制在六十至三百人之间[51]。然而,均田制在北齐时期已出现破坏现象,土地买卖的行为逐渐增多,流民大量增加。[52]

隋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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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建立后,隋文帝规定,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各人均分配永业田,分配数量有差异,多者可达百顷,少者至四十亩。丁男及中男的永业露田均遵循北齐制度。园宅土地的分配按人口计算,每三口分一亩,奴婢则五口分一亩。京官还享有职分田,一品官可得五顷,至五品为三顷,其下每品递减五十亩,至九品为一顷[53]

然而,随着社会安定和人口增长,均田制所能分配的田地逐渐不足,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得足额土地。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因全国户口持续增加,而京辅三河地区土地有限、人口密集、粮食供给不足,朝中曾议将部分人口迁徙至土地宽阔的乡邑。隋文帝遂派遣使者四方巡视,重新均分全国土地。然而,各狭小乡邑每丁仅分得约二十亩,老幼人口所获更少。[54]

唐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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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均田制在隋代制度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与完善,明确取消了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的规定,同时放宽了土地买卖限制,制度内容更为详尽。根据《武德律》、《开元七年令》及《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唐朝均田制主要内容如下[46]

  1. 田地分配:丁男及18岁以上的中男各分配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年男子、病残及废疾者各分口分田40亩,寡妇及妾各30亩。以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为户主者,则分配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计入已受田地,以充抵应分的永业田和口分田。[55]
  2. 贵族与官员受田:有封爵的贵族以及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按品级领取永业田6顷至100顷,勋官按勋级领取勋田60亩至30顷。五品以上官员的永业田和勋田仅能在宽乡授给,但可在狭乡购置萌赐田进行充抵;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抵。[56]
  3. 特定群体受田:官户(官府所属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计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亦可按百姓口分之半受田。[57]
  4. 宽乡与狭乡划分:受田充足的地区称为宽乡,土地不足者称为狭乡,狭乡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居民不得在宽乡遥受田亩。[58]
  5. 永业田与口分田的继承与管理:永业田可世代相传,不再收回;口分田则在受田者身死后归官重新分配,优先照顾本户应分者。庶民若家贫身死无力供葬或因罪流徙,可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或出售住宅、邸店、碾碓的,也可出卖口分田。[59]
  6. 官员职分田与公廨田:在职官员根据内外官品及职务性质,享有80亩至12顷职分田[60],其地租用于部分俸禄支付,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另有1顷至40顷公廨田,其地租用于办公支出。[61]
  7. 赋役负担:均田农户的法定赋役大体与隋代保持一致。

制度目的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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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田产纠纷,促进无主荒田开垦,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46]。其基本理念在于:

  1. 保障农民耕地,使小农拥有一定土地以维持生活与缴纳赋税。
  2. 调节土地兼并,限制大地主占有过多土地。
  3. 规范赋税与劳役,确保国家财政和兵源。

学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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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 永业、口分全部公田说:认为均田制体现了封建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分配土地,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土地所有制[62][63]
  2. 永业、口分全部私田说:认为农民所有的土地,相当于均田制加以登录,具有继承和转让的合法性。[64][65][66]
  3. 永业、口分部分私田说:认为均田制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管理,又尊重土地私有制。[67][68]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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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均田制在实践中逐渐走向崩溃,既有自然灾害、战乱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内部制度缺陷和地主兼并土地的趋势。随着土地逐步集中到封建地主手中,土地所有制完全向私人化转变,原有的国家调控和社会再分配功能丧失,导致国家灭亡。

两税法[69]的推行虽然名义上取代了均田制,但实质上只是将赋税形式从人口税转为田税、资产税和所得税,掩盖了土地兼并与社会不平等的加剧。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从半公有向完全私有化的转型,也为后续社会矛盾的剧烈激化埋下了深刻的制度根源。

从本质上来说,中国古代的王朝更迭其实质就是以土地资源为代表的生产资料的剧烈再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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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46.0 46.1 46.2 隋唐均田制 -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www.zgbk.com. [2025-08-24]. 
  47. ^ 魏收. 食货. 《魏书志第十五.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48. ^ 魏收. 食货. 《魏书》 志第十五.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49.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食货二.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 
  50.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 
  51.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 
  52.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迁邺之始,滥职众多,所得公田,悉从货易……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亦有懒惰之人,虽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 
  53.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 
  54.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开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55.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 
  56.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 
  57.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 
  58.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其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诸狭乡田不足者,听于宽乡遥受。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 
  59. ^ 杜佑. 田制下. 《通典》 食货二.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60. ^ 杜佑. 职田公廨田. 《通典》 职官十七. 凡藉田之法,以一里之田凡九顷,分授八夫,则家得一顷。其馀一顷,以八十亩均付八家,以为公田,家得十亩。借民力而治之,公则好恶取于是,不复侵人所自治之田也。 
  61. ^ 杜佑. 职田公廨田. 《通典》 职官十七. 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宫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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