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北愛爾蘭的法院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北愛爾蘭的法院(英語:Courts of Northern Ireland)是指在北愛爾蘭審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法院,其組織司法管轄權北愛爾蘭法律制度英语Laws of Northern Ireland所限。

雖然北愛爾蘭英國的構成國,但全國並無統一的司法制度:除移民法軍事法權力下放制度及其他國家行為事宜外,英格蘭及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均各自設有獨特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在愛爾蘭分治前,北愛爾蘭亦曾是愛爾蘭司法系統英语Courts of the Republic of Ireland的一部份;現時而言,北愛爾蘭愛爾蘭共和國的法院並無隸屬關係。

法院及審裁處服務處(英語:Northern Ireland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則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

法院組織

[编辑]

英國最高法院

[编辑]

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英语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英國最高法院是北愛爾蘭的最終上訴法院,亦是其他三個構成國的所有上訴訴訟(除了蘇格蘭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

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英國上議院具有對北愛爾蘭訴訟的最終審判權。

司法院

[编辑]

北愛爾蘭司法院(英語:Court of Judicature of Northern Ireland)是北愛爾蘭司法機構的常設部份,由下列的三個高級法院組成[1]

本院是按照《1978年司法院(北愛爾蘭)法令》所設置[3],早期被稱為最高司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直至2009年10月1日,英國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後,本院才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英语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改為現名[4]

司法院現址均位於貝爾法斯特皇家司法院英语Royal Courts of Justice, Belfast[5]

上訴法院

[编辑]

上訴法院是北愛爾蘭境內的最高級法院,專門處理來自皇室法院及高等法院的上訴訴訟,以及由郡法院、裁判法院及審裁處控辯雙方轉交的法律問題;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英國最高法院[5]

在北愛爾蘭的判例法中,上訴法院確立了「上訴應為整體,而非支離破碎」的原則,即指下級法院不應按議題而逐點轉介上訴案件。在2011年 《First4Skills有限公司 訴 就業及學習部》 一案中,上訴大法官伯納德·麥高斯基英语Bernard McCloskey援引了1998年《Cullen 訴 皇家阿爾斯特警察總長》(未刊) 及1995年《Lemon申請案》(未刊)的判決,指上述案件已建立相關原則,並裁定初審法院「有責任將其面前的所有爭點一併裁決」[6]

在1930年至1978年期間,司法機構曾經設置刑事上訴法院英语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Northern Ireland),專門處理所有刑事案件的上訴訴訟[7];在其廢除後,相關職能已經轉交至上訴法院。

高等法院

[编辑]

高等法院由三個分部所組成:

  • 皇座法庭King's Bench Division
  • 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
  • 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
在皇座法庭之下,設有專門為商業糾紛及訴訟而設的「Commercial List」制度,引入調解及仲裁機制以加快審議商業案件[8][9]
貝爾法斯特皇家司法院英语Royal Courts of Justice, Belfast

皇室法院

[编辑]

皇室法院一般處理最嚴重的罪行訴訟,即所有可公訴罪行及皆可審訊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部份刑事案件會由「迪普洛克法院」(英語:Diplock courts)的模式進行聆訊,即無設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目前而言,刑事檢控專員英语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for Northern Ireland可以引用下列原因並發出證書,指示相關可公訴罪行案件直接由法官處理:

  • 有關案件源於「宗教或政治敵意」的犯罪意圖
  • 有關案件由某個在《2000年恐怖主義法令》下被禁制、並「與北愛爾蘭事務相關」的團體或代表該團體的人士所干犯

在1972年至2007年期間,所有嚴重及涉及恐怖主義的刑事案件自動由狄普樂法院審理,以解決當時北愛爾蘭問題衝突所面對的干擾證人及陪審團的問題。

郡法院

[编辑]

郡法院是北愛爾蘭最主要的民事法院,負責審理範圍廣泛的民事訴訟、消費者申索等案件,以及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任何案件涉申索金額超過三萬鎊,則須留待由高等法院處理。

當郡法院進行《1995年兒童(北愛爾蘭)令》下的聆訊程序或處理來自家事程序法庭的上訴案件時,則被稱為「家庭照顧中心」(英語:family care centres)。在2016年前,北愛爾蘭設有七個郡法院分區,其後改採單一架構模式。

其他下級法院

[编辑]
  • 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家事程序法庭及同居程序法庭):負責審理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並為較嚴重刑事案件進行初步聆訊;皇家法院則審理所有移交審訊的嚴重刑事案件。
    • 裁判法院共劃分為二十一個「簡易審理區」(英語:petty sessions districts)。
    • 當按照《1995年兒童(北愛爾蘭)令》下審理家事程序案件時,則以家事程序法庭形式運作。
  • 死因裁判法院(英語:coroners’ courts)負責調查任何涉及突然、暴力或非自然死亡的死亡個案
  • 判決執行處(英語: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Office

法官

[编辑]

根據英國法例,首席大法官英语Lord Chief Justice of Northern Ireland上訴法院大法官英语List of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of Northern Ireland須由英國首相提名,而高等法院大法官英语List of High Court judges of Northern Ireland及其他法官則由首席部長及副首席部長提名。無論如何,所有司法人員人選均由司法人員任命委員會英语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作出建議,並由英國君主委任[10]

為保障司法獨立,所有法官皆為終身制,可續任至退休為止。

首席大法官英语Lord Chief Justice of Northern Ireland是北愛爾蘭司法機構的首長,須在司法和行政㆖上領導各級法院,並對外代表司法機構發表意見。同時,首席大法官是所有法院的院長,有權主持任何司法聆訊;實際上,首席大法官只會在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件。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1978年司法(北愛爾蘭)法令》第1條
  2. ^ 2.0 2.1 《1798年釋義法令》附表1. [2022-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1). 
  3. ^ 《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補充諮詢文件:在民事事項中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權利 (PDF). 香港立法會. [2022-1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10-19). 
  4. ^ 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英语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第59(2)條
  5. ^ 5.0 5.1 The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 Department of Justice. 司法部. 2017-11. 
  6. ^ First4skills Ltd v Department for Employment and Learning, [2011] NIQB 59 | High Court of Justice in Northern Ireland Queen's Bench Division, Judgment, Law, casemine.com. CaseMine. [2025-11-22] (英语). 
  7. ^ Reed, Professor Alan; Bohlander, Professor Michael. Loss of Control and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Domestic,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13-02-28. ISBN 978-1-4094-9782-0 (英语). 
  8. ^ Commercial Lists | Department of Justice. 司法部. 2017-11-29 [2024-05-05] (英语). 
  9. ^ Commercial Lists Documents | Department of Justice. 司法部. 2017-12-28 [2024-05-05] (英语). 
  10. ^ McCaffrey, Ray; O’Connell, Fiona. Judicial appointments in Northern Ireland (PDF). 北愛爾蘭議會. 2012-01 (英国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