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 地方制度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 |
|---|---|
| 简称 | 地制法[1] |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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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機關 | 立法院 |
| 簽署人 | 李登輝 |
| 簽署日期 | 1999年1月25日 |
| 施行日期 | 1999年1月25日 |
| 立法历程 | |
| 法案名稱 | 《地方制度法草案¹³⁴⁵》、《地方自治法草案²》、《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草案⁶ |
| 提案者 | 立法委員林濁水、彭紹瑾等十八人¹、立法委員黃爾璇等四十三人²、行政院³、立法委員陳一新等十六人⁴、立法委員簡錫堦、趙永清、謝啟大等二十人⁵、立法委員劉光華、陳宏昌、謝欽宗、曹爾忠、趙永清、沈智慧、潘維剛、蕭金蘭、朱鳳芝、徐中雄、陳文輝、徐少萍、陳傑儒等三十人⁶, |
| 提案日期 | 1998年10月13日¹、1998年12月8日²、1998年12月11日³、1998年12月15日⁴、1998年12月22日⁵、1998年12月29日⁶ |
| 相關委員會 | 內政及邊政委員會、法制委員會 |
| 內政及邊政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審議 | 1998年12月31日(院總第一五四四號) |
| 二讀 | 1999年1月13日 |
| 三讀 | 1999年1月13日 |
| 修正历程 | |
| 最新修正 | 2025年12月3日(第16次修正) |
| 相關法规 | |
| 省政府組織法(廢止)、縣組織法(廢止)、市組織法(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廢止)、省縣自治法(廢止)、直轄市自治法(廢止) | |
| 上位法规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 簡要内容 | |
| 備註 | |
該法之草案共計六案,且草案名稱不盡相同,故於各版本及其對應提案人、提案日期後註記上標數字,以便對照。 | |
| 相关链接 | |
| 立法歷程 | |
| 狀態:已施行 | |
《地方制度法》,簡稱地制法,是中華民國規範地方政府制度的實體法,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註 1]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註 2]授予地方政府自治權限,規範地方自治事項、權利義務、政府組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各級地方政府間之關係等事宜。
地方制度法於1999年制定,以取代《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等一系列地方自治法律。該法施行後,中華民國的省制正式虛級化,形成直轄市、縣、市為事實上主要之地方自治單位(地方自治團體)的體制。
沿革
[编辑]1999年1月13日,制定《地方制度法》全文88條。同年1月25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05年5月27日,修正第57條。同年6月22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05年11月8日,修正第26條。同月30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05年11月22日,修正第56條。同年12月14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07年5月4日,修正第4、7條。同月2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07年6月14日,修正第9、88條。2007年6月15日,修正第56、62條。同年7月1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其中第9、88條自該年1月1日施行。[2]
2009年4月3日,修正第7條,增訂第7之1、7之2、87之1至87之3條。同月15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09年5月12日,修正第79、88條。同月27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同年11月23日施行。[2]
2010年1月18日,修正第21、33、48、55、58條。增訂第7之3、24之1至24之3、40之1、58之1、83之1條。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14年1月14日,增訂第83之2至83之8條,刪除第22條,修正第6、27、45、55至57、62,、77、82、83、87、88條,增訂第4章之1章名。同月29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其中第4章之1及第87條令於同年5月28日由行政院令公布施行。[2]
2015年1月23日,修正第79條。同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4條。同年6月17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16年5月27日,修正第44、46條。同年6月22日,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22年5月25日,修正第57、78、82 條,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24年8月7日,修正第33條,總統令公布施行。[2]
2025年12月3日,修正第33、55至57、61、83之7條,總統令公布施行;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