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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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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課(阿拉伯語:زكاة,本意為“洁净”、“纯净”;或音譯為扎卡特則卡特),亦可簡稱為「課」,是伊斯蘭教宗教術語,意指「法定施捨」,其目的是改善国家和人民的事务;在伊斯蘭教教義中,通过交付“天课”,使自己的财产更加洁净,是「、課、」等五功的第四功。[1]在产权范畴里,天課可转化为“穷人的份额”或“慈善施舍”的意思。因为,据相关教法规定,当穆斯林个人资产超过了一定限额,就应按一定的比率缴纳课税,用于施舍贫困者,唯其如此,其所占有的资财才算是合法纯洁的。[2] “天课”制度是在伊曆2年(公元623年)规定的。[1]

穆斯林认为天课是真主安拉對那些豐衣足食的穆民的主命(義務),指令他們把其每年盈餘財富的一部份用作幫助貧民和有需要的人。[3]安拉说:“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并以善债借给真主。你们为自己做什么善事,都将在真主那里得到更好更大的报酬。你们应当向真主求饶,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兰经》73:20)[4]安拉说:“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贫困、患难和战争。这等人,确是忠贞的;这等人,确是敬畏的。”(《古兰经》2:177)[5]

天课作为一种伊斯兰教特有的宗教赋税,起着调节社会财富流向、二次分配社会财富的功能,是伊斯兰教“敬主爱人”天条使命的集中体现,具有和礼拜等同的宗教功修作用,体现出伊斯兰精神并符合伊斯兰教公正、公平、正义、平等的社会伦理原则。伊斯兰教宗教慈善事业在积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方面,唤起了穆斯林的宗教热情和社会责任,对阿拉伯半岛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的重塑起到关键作用。伊斯兰教宗教慈善经过千百年积淀和嬗变,已逐渐渗透到穆斯林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层面,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文化形态,影响着广大穆斯林民众。清晰伊斯兰教宗教慈善事业,有助于人们全面、客观、历史的认识伊斯兰文化。[6]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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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课是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所创立的实践,最早于伊斯兰历穆哈兰姆月第一天开始征收[7]。它在整个伊斯蘭教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8]。Schact认为,天课的概念可能源自犹太教,根植于希伯来语亚兰语中的“zakut”一词[9][10]。然而,一些伊斯兰学者不同意《古兰经》中关于天课的经文源自犹太教[10]Template:Qref。《古兰经》中在麦加时期降下的经文对此有所指示,当时天课的规定较为笼统。其具体规则、数量和用途的说明,以及负责收集和分配天课的人员的委任,则在希吉拉(穆罕默德迁往麦地那)时完成。麦地那时期被认为是天课立法最重要的阶段,期间详细规定了其规则、数量和分配对象,并委派专人负责收集和分配天课。

在伊斯兰教中,天课不仅仅是捐献部分财富的慈善行为,而是一个完整的教法体系。伊斯兰教法的天课制度与其他宗教的教法相比,具有精确和全面的特点,并且是强制性的。伊斯兰教法强调天课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同时优先考虑天课接受者的权益,国家作为接受者的代理人,负责为他们争取天课的权利。相关证据来自穆阿德·本·贾巴尔英语Muadh ibn Jabal的圣训:“告知他们,真主在他们的财富中规定了天课,从富人中收取,分配给穷人。若他们接受此规定,则从中收取,并避免拿走人们珍贵的财产。”[11]。《古兰经》中提到:“从他们的财富中收取天课”(《忏悔章》第103节),此命令针对穆罕默德,以其作为穆斯林事务领导者的身份,委派专人收集天课并按规定用途分配。穆罕默德还派遣阿里·本·阿比·塔利卜和哈立德·本·瓦利德前往也门[12]穆哈吉尔·本·阿比·倭玛亚英语Al-Muhajir ibn Abi Umayya前往金達英语Kinda (tribe)和薩迪夫(Saddif),萨桑·本·巴丹英语Badhan (Persian governor)负责萨那齐亚德·本·拉比德阿拉伯语زياد بن لبيد前往哈德拉毛阿迪·本·哈提姆英语Adi ibn Hatim前往塔伊英语Tayy阿薩德英语Banu Asad马利克·本·努瓦伊拉英语Malik ibn Nuwayra负责其部族,阿拉·本·哈德拉米英语Al-Ala ibn al-Hadrami前往巴林艾布·穆萨·艾什尔里英语Abu Musa al-Ash'ari负责宰比德亚丁,穆阿德·本·贾巴尔负责姜德(Jund),并委派其他负责人管理天课事务[13]

在先知时代,天课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伊斯兰立法的模式,这一模式被四大哈里发及后续的伊斯兰国家哈里发所遵循。首任哈里发阿布·伯克尔——逊尼派穆斯林认为他是穆罕默德的继任者——是第一个建立法定天课制度的人[14]。阿布·伯克尔确立了天课必须支付给穆罕默德权威合法代表(即他本人)的原则[8]。然而,某些部落拒绝在保持伊斯兰名义的同时缴纳天课,这被视为叛教,最终导致了叛教战争[15][8][16]。第二任和第三任哈里发欧麦尔·本·赫塔卜奥斯曼·本·阿凡延续了阿布·伯克尔对天课的定義[8]。奥斯曼还修改了天课征收规程,规定仅对“显性”财富征税,这实际上将天课限制在主要对农地和农产品征收[17]。在四大哈里發之末阿里·本·阿比·塔利卜统治期间,天课问题与其政府的合法性紧密相关。在阿里之后,他的支持者拒绝向穆阿维叶一世缴纳天课,因为他们不承认其合法性[8]

天课是伊斯兰五功之一,在过去各个伊斯兰政体中,所有有经济能力的实践穆斯林均须缴纳[18]。除天课义务外,穆斯林还被鼓励进行施捨英语Sadaqah(自愿捐献)。國家不对非穆斯林征收天课,但他们需缴纳吉茲亞[19][20]。根据地区不同,天课的主要部分通常用于天课收集者或为主道奋斗者(如清真寺维护者,或从事真主事业如向非穆斯林传教的人)[21][22]

伊斯兰国家管理天课的实践在麦地那时期持续时间短暂。据报道,在欧麦尔二世(717年至720年在位)统治期间,麦地那无人需要天课。此后,天课更多被视为个人责任[8]。这一观点在伊斯兰历史上发生了变化。例如,逊尼派穆斯林和统治者认为征收和分配天课是伊斯兰国家职能之一;这一观点延续至今的现代伊斯兰国家[23]

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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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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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课在亚伯拉罕诸教中被确立为一种制度,普遍同意将一部分特定财富给予有需要的人,但关于其具体规定的细节存在分歧,包括其是义务(必须)还是自愿、适用于谁、适用于哪些财产、数量如何等问题。《古兰经》中提到:“为你们每人制定了教法和道路。”,其含义是:亚伯拉罕诸教在宗教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规定上是一致的,但其具体法规在宗教分支和细节上有所不同。一致性体现在对真主安拉的独一崇拜、信仰真主及其使者和经典,以及一般性规定中,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建立礼拜和缴纳天課,即向有资格的接受者支付特定数量的财富。这是宗教的重要支柱之一。真主在《古兰经》中对此明确说明:“他们被命令只崇拜真主,虔诚归信,遵循正教,建立礼拜,缴纳天课,此乃正教。”(《证明章》第5节)。其含义是:真主命令所有仆人以虔诚之心独自崇拜祂,遵循纯正的信仰,即所有先知和使者的信仰,并将建立礼拜和缴纳天课作为其基本原则,这在伊斯兰教法及其他先前教法中皆适用。所有教法在确立天课的合法性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方式和细节规定上有所不同。

伊斯兰教法的文本表明,真主派遣使者的宗教核心在于号召人们信仰独一的真主并崇拜祂。《古兰经》中提到爾撒的话:“祂嘱咐我只要活着,就当谨守礼拜和天课。”(《麦尔彦章》第31节)。塔巴里解释说,此处天课有两种含义:一是花费财富,二是净化身体免于罪恶[24]。《古兰经》还指出,这一点在先前教法中,尤其是有經者犹太人基督徒)中也有体现。古圖比解释经文“他们被命令只崇拜真主,虔诚归信,遵循正教”时说:这些人(在《妥拉》和《引支勒》中)被命令只崇拜真主,即信仰祂的独一性。关于“正教”,意指远离所有其他宗教,转向伊斯兰教。阿卜杜拉·本·阿拔斯说:“正教指遵循易卜拉欣的宗教。”“建立礼拜”指按规定时间履行礼拜,“缴纳天课”指在适当时候缴纳天课[25]。《古兰经》黃牛章第83节还提到真主与以色列民的盟约:他们只应崇拜独一的真主,不以任何事物与祂并列,善待父母、亲属、孤儿和穷人,对人说好话,建立礼拜并缴纳规定的天课[26]。塔巴里解释说:关于真主命令以色列人缴纳的天课,如本节经文所述,根据达哈克·本·穆扎希姆英语Al-Dahhak ibn Muzahim从本·阿拔斯传述的说法:“‘缴纳天课’,意为:真主规定他们在财富中必须缴纳的部分,与穆罕默德的传统不同,他们的天课是作为供物,火会降下带走供物,若火未这样做,则表示未被接受;若供物来自非法所得、压迫或违背真主命令的获取,则不被接受”[27]。此外,还传述:“缴纳天课,意指:服从真主和虔诚”[27]

在伊斯兰教经典中,“认主独一”和“劝善戒恶”是使用比较频繁的两个词汇,体现了慈善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无论从宗教还是世俗的不同视角来看,伊斯兰教宗教慈善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道德烙印。从宗教和社会的不同角度来看,伊斯兰教宗教慈善分为两个不同的方面:宗教功课(天课)慈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与责任,是宗教规定必须完成的宗教功修,不可推卸;伦理道德慈善(行善、施舍),是伊斯兰教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强调个人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没有强制性。[來源請求]《古兰经》在多节经文中讨论了慈善,其中一些与天课相关。以现在伊斯兰教中使用的含义,“天课”一词出现在若干蘇拉(篇章)中,例如:7:156、9:60、19:31、19:55、21:73、23:4、27:3、30:39、31:4 和 41:7[28]。《古兰经》早在麥地那篇章之初,就以现今穆斯林所知的含义使用了“天课”一词[28],并將之描述为穆斯林的义务[29]。《古兰经》在提及礼拜后提到天课,表明天课与一般施舍的角色不同。天课被用作对犯有罪行的人的罚款或支付,以换取先知穆罕默德为其净化的祈祷[30]。天课被视为为了救赎而给予的善行;穆斯林相信,给予天课的人可以在来世获得真主安拉的回报,而忽视天课可能导致惩罚。天课被认为是真主与穆斯林之间盟约的一部分[29]。《古兰经》第2章第177节(《清晰古兰经》翻译版)总结了关于慈善和施舍(天课的别称之一为“济贫税”)的观点:

义行不在于你们将脸转向东方或西方。真正的义人,是那些信仰安拉、末日、天使、经典和先知的人;他们将自己珍爱的财富施舍给亲属、孤儿、穷人、困苦的旅人、乞丐,并用于释放被俘者;他们谨守礼拜,缴纳天课,履行自己的誓言;在苦难、逆境和战斗中保持耐心。这些人是真信之人,这些人是对安拉心存敬畏之人。

——《古兰经》第2章第177节

根据优素福·卡拉达维的解释,《古兰经》第9章第5节将天课列为异教徒成为穆斯林的三个先决条件之一:“但如果他们悔改、谨守礼拜并履行天课,他们就是你们在信仰中的兄弟”[31]。《古兰经》还列出了天课的接受对象:「救濟品惟歸給窮困的、赤貧的、為此工作的、其心可得安定的、用以贖身的、拖欠外債的、用於安拉之道上、與旅客。這是安拉的規定,安拉是深知的、明哲的。」(古蘭經第九章六十節)[3]

伊斯兰教中最受信任的圣训集,均有一卷专门讨论天課。例如,《布哈里圣训实录》的第24卷[32][33],《穆斯林圣训实录》的第12卷[34][35],以及《艾布·达乌德圣训集》的第9卷[36][37],分别探讨了天课的各个方面,包括谁必须缴纳、缴纳多少、何时缴纳以及缴纳什么。圣训中还提到了2.5%的天课税率[38]

圣训告诫那些不缴纳天课的人。根据圣训,拒绝缴纳天课或嘲笑缴纳天课的人是偽信者的表现,真主安拉不会接受这些人的礼拜[39][40][41][42]。圣训还描述了真主对拒绝或未能缴纳天课者的惩罚[43]。在审判日之際,未缴纳天课的人将被追责并受到惩罚[44]。圣训中还包含关于国家授权的天课征收的建议。征收者被要求不得多收超过应得的金额,而缴纳天课的人则被要求不得逃避缴纳。圣训还警告那些不符合领取天课资格却领取天课的人将受到惩罚(详见分配部分)[44]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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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需缴纳的天課数额取决于其拥有的财富数量和资产类型。《古兰经》并未提供关于哪些财富类型需纳税的具体指导,也未明确规定应缴纳的百分比。然而,《古兰经》明确指出应捐赠个人收入的“剩余”部分。在伊斯兰世界的惯常做法中,资本资产(如金钱)的天课税率为2.5%(1/40)[45]。此外,农产品贵金属矿产牲畜也需缴纳天课,税率根据货物类型在2.5%至20%(1/5)之间变化[46][47]

天课通常适用于连续拥有一回历年且超过纳萨布(最低財產數額)的资产[48]。然而,伊斯兰学者对此问题存在分歧。例如,Abu Hanifa认为,在土地作物、水果和矿产的情况下,最低限额(nisab)不是天课的先决条件[49]。其他关于天课和最低限额的差异由优素福·卡拉达维如下所述[49]

与礼拜不同,我们观察到学者们对天课的比例、豁免范围以及应纳税的财富种类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对广大穆斯林在履行天课这一伊斯兰义务时的实践有重大影响。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的财富需要纳税,而其他学者则不这样认为。一些学者认为所有农产品都需纳税,而其他学者仅将天课限制在特定种类上。一些学者认为债务需纳税,其他学者则不这样认为。类似的分歧也存在于商业资产和女性珠宝上。一些学者要求天课需达到一定最低限额(nisab),而其他学者则没有此要求,等等。关于天课分配的类似分歧也存在。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50]

未缴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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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非斯穆莱·伊德里斯二世扎维耶所設置用于投放天課的槽口[51]

未缴纳天課的后果在传统伊斯兰法学中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论,特别是当一个穆斯林愿意缴纳天课但拒绝将其交给某个团体或国家时[52][53]。根据古典法学家的观点,如果征收者在天课的征收中不公但在分配中公正,则允许财产所有者向其隐瞒财产[52]。相反,如果征收者在征收中公正但在分配中不公,则向其隐瞒财产是一种义务英语Fard[52]。此外,如果财产所有者因希望亲自将天课分发给穷人而向公正的征收者隐瞒财产,法学家认为不应因此惩罚他[52]。如果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征收天课,则使用武力提取被视为正当,如首任哈里发阿布·伯克尔叛教戰爭期间所做的那样,理由是拒绝服从公正命令是一种叛国行为[52]。然而,哈乃斐派创始人阿布·哈尼法反对在财产所有者承诺亲自向穷人分发天课时使用武力[52]

一些古典法学家认为,任何故意拒绝缴纳天课的穆斯林是叛教者,因为不相信天课是义务(主命),本身就是一种不信,应被处死[54][55][56]。然而,古典法学家中的主流观点规定了诸如罚款、监禁或体罚等制裁措施[52]。一些古典和当代学者,如伊沙克·本·拉赫维和优素福·卡拉达维,表示未缴纳天课者应被强制收取天课,并没收其一半的财富[57]。此外,未缴纳天课者将在审判日的来世面临真主安拉的惩罚[44]。在现代国家中,若天课缴纳是强制性的,未缴纳天课的行为将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管,类似于逃税行为[來源請求]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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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古兰经》忏悔章,有八类人有资格从天課资金中受益[58]

天课仅用于穷人、需要帮助的人、负责管理天课的人、那些心倾向于信仰的人、解放奴隶、负债者、为真主安拉的事业奋斗的人以及困苦的旅人。这是来自安拉的义务。安拉是全知的、全智的。

伊斯兰学者传统上将此经文解读为指定以下八类穆斯林事业为天课的适当接收者[59][60]

  1. 没有生计来源的人(穷人)[59][60]
  2. 无法满足基本需求的人(需要帮助的人)[59][60]
  3. 天课的管理者(天课征收者)[59][60]
  4. 那些倾向于或有望皈依伊斯兰教的人(近期皈依者或潜在的伊斯兰盟友)[59][58][60][61]
  5. 用于解放奴隶或奴役的人(通过契约解放的奴隶)[需要解释][59][60][62]
  6. 为满足基本需求而背负巨额债务的人(为正当目标而负债的债务人)[59][60]
  7. 为宗教事业或真主之道奋斗的人(通过笔、言语或武力为圣战奋斗,或为伊斯兰事业作战但无薪水的战士)[59][63][60][62][64]
  8. 困于旅途的旅人(为正当目标旅行,但缺乏资金到达目的地的旅人)[59][60][62]

天课不得给予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配偶或穆罕默德的后裔[65]

《古兰经》和圣训均未明确规定天课在上述八类中的相对分配比例[66]。根据《旅人之依靠》,沙斐仪派要求天课平均分配给八类接收者,而哈乃斐派則允许天课分配给所有类别、部分类别或仅一个类别[67]。古典伊斯兰法学派(包括沙斐仪派)一致认为,天课征收者应首先得到报酬,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其他七类接收者,即使某些类别的需求更迫切[來源請求]

关于天课接收者是否可以包括非穆斯林,学者们意见不一。历史上,伊斯兰学界认为只有穆斯林可以是天课的接收者[68]。但近年一些学者认为,在满足穆斯林需求后,天课可支付给非穆斯林,因为《古兰经》和聖訓中没有明确规定天课仅限于穆斯林[65]

此外,天课资金可用于集中式天课征收系统的管理[45]萨拉菲运动的代表认为,传播伊斯兰教和任何正义事业的斗争是允许的支出方式,而其他学者主张天课应用于社会福利、经济发展项目或科学技术教育[65]。一些人认为,如果穆斯林国家受到攻击,防御支出也是允许的[65]。此外,禁止将天课资金用于投资,而应直接给予上述八类接收者之一[69]

在东南亚穆斯林社会中,「为真主之道」是最突出的天課类别,广泛解释为包括资助传教工作、古兰经学校以及任何服务于伊斯兰社区的事务[70]

當代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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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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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研究者Russell Powell的调查,天课在利比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苏丹也门由国家法律强制执行。巴林孟加拉国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尔代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设有政府管理的自愿天课捐献项目[71]

2019年社会政策与理解研究所进行的一项研究,将美国穆斯林的慈善行为与其他信仰和非信仰群体进行比较,发现天课是美国穆斯林慈善捐献的重要驱动力。美国穆斯林是最有可能因信仰义务(天课)以及“富者应助贫者”的信念而捐献的信仰群体[72]

天课在穆斯林国家中地位如下:

国家 状态
 阿富汗 自愿
 阿尔及利亚 自愿
 阿塞拜疆 自愿
 巴林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孟加拉国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布吉納法索 自愿
 乍得 自愿
 埃及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几内亚 自愿
 印度尼西亞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伊朗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伊拉克 自愿
 约旦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哈萨克斯坦 自愿
 科威特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黎巴嫩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利比亞 强制
 马来西亚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馬爾地夫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马里 自愿
 毛里塔尼亚 自愿
 摩洛哥 自愿
 尼日尔 自愿
 奈及利亞 自愿
 阿曼 自愿
 巴基斯坦 强制
 卡塔尔 自愿
 沙烏地阿拉伯 强制
 塞内加尔 自愿
 塞拉利昂 自愿
 索马里 自愿
 苏丹 强制
 叙利亚 自愿
 塔吉克斯坦 自愿
 冈比亚 自愿
 突尼西亞 自愿
 土耳其 自愿
 土库曼斯坦 自愿
 阿联酋 国家监管,但捐献自愿
 乌兹别克斯坦 自愿
 葉門 强制

[71]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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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清真寺的天课募捐箱

当今大多数穆斯林国家,天课的缴纳由穆斯林自行决定,是否缴纳以及如何缴纳,通常受敬畏真主同侪压力和个人感受的影响[73]。在逊尼派穆斯林中,与宗教事业或当地清真寺相关的天课委员会负责收集天课[74]。在什叶派穆斯林中,由代表伊玛目的代理人收集天课[75]。在47个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中,有6个国家——利比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苏丹也门——天课为国家强制执行并由国家收集[73][76][77][78]。在约旦巴林科威特黎巴嫩孟加拉国,天课由国家监管,但捐献为自愿[79]

强制执行天课的国家在计算基础的定义上有所不同[77]。天课通常对牲畜(巴基斯坦除外)和农产品征收,尽管应税牲畜和农产品的种类因国家而异[77]。在四个国家对现金和贵金属征收天课,评估方法各异[77]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对收入征收天课,而仅苏丹对“产生收入的财富”征收天课[77]。在巴基斯坦,财产免于天课计算基础,强制天课主要来自农业部门[22]

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强制执行天课税的国家,逃税非常普遍,天课(施舍税)属于累退税[73]。相当多的穆斯林承认缴纳天课的义务,但否认国家有权征收,他们可能自愿缴纳天课,同时回避官方收集[77]。在自愿收集系统中,研究表明仅有少数能缴纳天课的穆斯林人口实际缴纳和支付[73]

在穆斯林为少数族裔的英国,根据2013年对4000人的民意调查,超过三成穆斯林捐献慈善(天课被描述为“穆斯林的慈善捐献实践”)[80]。根据自我报告研究,英国穆斯林平均在2013年捐献567美元,相比之下犹太人为412美元,新教徒为308美元,天主教徒为272美元,无神论者为177美元[80]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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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认为天课是一种虔诚行为,通过它表达对其他穆斯林福祉的关注[61],同时维护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社会和谐[81]。天课促进了财富的更公平再分配,并在穆斯林共同体成员中培养团结感[82]。不過,伊斯蘭教法主要經典并未明确规定天课应支付给谁——是代表某一类天课受益者(如穷人)的收集者、代表宗教机构的收集者,还是代表伊斯兰国家的收集者[21][83]。这在历史上和现代都引发了伊斯兰社区内部的重大冲突和对天课滥用的指控[21][84]

2012年,伊斯兰金融分析师估计全球年度天课支出在2000亿至1万亿美元之间,至少是联合国追踪的全球人道主义援助的15倍[85]。不過,伊斯兰学者和发展工作者指出,大部分天课实践管理不善、浪费或无效;根据2012年一項报告,约四分之一的穆斯林世界[86]继续每日生活费在1.25美元或以下[85]。Nasim Shirazi在2014年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尽管每年收集天课,伊斯兰世界仍普遍存在贫困。大多数穆斯林国家超过70%的穆斯林人口贫困,每日生活费低于2美元。在超过10个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超过50%的人口每日收入低于1.25美元,Shirazi指出[87]。天课迄今未能缓解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大规模绝对贫困[87]。1999年对苏丹巴基斯坦的研究則估计,天课收入占GDP的0.3%至0.5%,而近期报告显示马来西亚的天课收入占GDP的0.1%[77]。这些数字远低于这些国家试图伊斯兰化经济时预期的水平,收集的金额太小,无法产生显著的宏观经济影响[77]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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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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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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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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