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伎
倡伎通娼妓,最初指提供舞蹈、歌唱、乐器演奏等才艺表演的艺人[1]:104。男女皆有,以女性居多[2]:32[3]:7。
唐代以后,出现“娼妓”一词,两词混用。中国古代依归属将倡伎中的女伎(女妓)分为官伎、宫伎、营伎、家伎、私伎等。从职业技能上,又可分为聲伎(歌伎)、乐伎(乐娼、乐倡)、舞伎、诗伎、词伎、饮伎、毬伎、优伎、绳伎等[3]:8—9,12—13,歌伎与舞伎又可合称歌舞伎[4]:128。
词源
[编辑]古代汉语中,伎通“妓”、“技”[3]:2。“伎”指专业表演歌舞、音乐等技艺的艺人,男女皆有。伎乐艺人的称谓最早见于《晋书》所记“与曹爽为伎人”。伎(伎人),又以女性居多,称女乐、乐妓(乐伎)、女妓(女伎)[5]:10。伎人提供的音乐舞蹈表演,又可称为伎乐(妓乐)[6]:86。
“伎(妓)”,又常与“倡(娼)”、“优”混用,专指从事歌舞表演的女性伎人[3]:2。最初,“倡”字男女皆可用。东汉《说文解字·人部》解释“倡,乐也。从人昌声”,倡即“乐人”[1]:104,然而无“娼”字。“娼”字始见于南梁顧野王《玉篇》,“娼,婸也”。《说文解字》解释“婸,放也,一曰淫戏。”俳优一般指表演戏谑、滑稽的伎人。倡优一般指表演音乐、舞蹈的伎人。女性倡优又往往被视同妓女。而“倡伎”和“娼妓”,并无严格区分[2]:31—32。与乐伎相近的称谓则有乐工、俳优、优伶、倡妓、女乐等。隋朝以后,“伎”除用来指表演具备的技艺、乐人等含义外,还用于乐种名,如清商伎、西凉伎等[5]:10。
唐朝时,“妓”虽然仍是音乐歌舞、绳竿球马等女性伎人的统称,但已用来称呼提供性服务的职业娼妓。有研究者指出,提供才艺表演的女伎,虽然不单纯提供性服务,但大体上具有娼妓性质。“二者有时并没有十分严格的界限”[7]:25。有研究者认为,虽然女伎可能如娼妓般提供性服务,但不能以其是否提供性服务为界定两者的标准[6]:86。
历史
[编辑]倡伎与其它藝人同为古时社会的底层,即娼、優、皂、卒中的優人。[1]:108
秦汉以来,女性乐妓是歌舞艺术的表现主体。北魏建立乐籍制度,女伎大多属于官妓。
隋朝炀帝时,聚集元魏、北齐、北周、南陈的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其数益多前代”,由开创了教坊乐舞制度[3]:43—44。
宋朝之前,歌舞妓多是精通歌舞技艺的专业人员。现代研究者认为,在宋朝时,歌舞妓的官私合流,使官妓、私妓区别日渐模糊。她们与私妓在谋生方式上已无太大差别[8]:366。
元朝时,从事歌舞杂剧业的“倡伎”和提供性服务的“娼妓”,无严格区分。隶属官府的倡伎,即官伎,多以户为单位。住房状况一般与城市平民相似,视其地位和经济水平而定。城镇中,更多的是“娼妓”[6]:33。
明朝宣德年间彻底废官妓,私妓成为主流。明清时,政府多次禁止女性优伶演出。清朝乾隆年间,女性优伶被禁止公开演出,以男性反串的乾旦逐渐普遍。他们和女性优伶类似,在演出的同时,提供性服务,是谓相公堂子。中华民国建立后,乾旦演员提供男男性服务,仍是常见现象[9]:8—9。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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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2.1 杨碧. 漫谈元代倡优与娼妓. 《寻根》 (河南省郑州市: 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7, (2007年第5期): 31—35 [2025-08-29]. ISSN 1005-5258. doi:10.3969/j.issn.1005-5258.2007.05.008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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