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非法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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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非法移民(英語:illegal immigrants),又稱無証移民(英語:undocumented immigrants)、未授權移民(英語:unauthorized immigrants),通常指未經授權便進入或留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非法越境者與以合法簽證、假釋或臨時保護身份入境後逾期居留者[1]。管制非法移民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移民與國籍法》,並由國土安全部下的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及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負責邊境管理、內部執法與身份審理。非法移民的形成機制牽涉多種因素,其中包括家庭團聚、工作機會、地區政治或治安不穩,以及美國簽證制度本身的限制。
自21世紀初以來,美國非法移民的規模與構成呈現持續變化。邊境非法越境者人數在2000年後明顯下降[2],相較之下,逾期居留成為2007年至2018年間非法移民人口增長的主要來源[3]。非法移民的人口結構上,墨西哥移民的所佔比例逐年下降,至2022年約為三成七[4]。同時,薩爾瓦多、印度、危地馬拉與洪都拉斯等國逐漸成為主要來源[4]。2022年的估計顯示,非法移民約占全國人口的3.3%,其中約三分之一屬於簽證逾期者,並且許多成年的非法移民在美居留時間已超過十年[5]。截至2023年,美國無證移民人口的估計值約在 1,370萬至1,400萬人之間,不同研究機構的數據略有差異,但均顯示近年規模處於歷史高位[6][7]。
非法移民議題在美國政治與法律層面具有高度爭議性,並與邊境管制、簽證制度、庇護規範、勞動需求、國際政治與經濟環境密切相關。部分觀點強調,違法越境或逾期居留削弱移民制度的正當程序,並可能造成執法與行政系統的壓力[8][9][10]。另有觀點擔憂非法移民可能對公共資源、勞動市場及社會融合構成負擔[11],庇護城市政策亦可能阻礙聯邦執法行動並縱容犯罪[12][13]。相對地,多項研究顯示,非法移民的犯罪率未必高於本土出生人口[14],庇護城市採取不以移民身份為主要執法依據的政策後,並未導致犯罪率顯著上升或下降,整體上沒有統計上的顯著變化[15][16]。
在經濟方面,多項研究顯示,非法移民透過提供勞動力、參與消費及擴大生產規模而促進美國整體經濟活動[17]。他們在農業、建築、餐飲與服務等產業占有重要比例,並對商品與服務價格形成下行效果。許多無證移民仍需繳納聯邦層級的薪資稅和所得稅(部分透過ITIN申報),他們在消費時與其他居民一樣支付需要州與地方銷售稅。部分研究認為,他們的稅收貢獻在某些情況下超過可直接計算的公共支出,若將此群體合法化,經濟模型普遍預測其所得與消費能力將提高,並帶動國內生產總值上升。
概念界定
[编辑]美國非法移民概念涵蓋未經授權而在美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18],其核心法律基礎來自《移民與國籍法》(INA)。在美國法律語境和官方文件中,常使用「無證移民」(undocumented immigrants)或「未授權移民」(unauthorized immigrants)稱呼此群體,意指其不具備有效的移民或非移民身分,也未持有使其得以合法留居的文件[19][20]。「非法移民」(illegal immigrants)並非正式法律分類,而是政策研究、人口統計與社會科學文獻中常用的一種描述性術語,旨在描述居留狀態而非對個人作出法律或道德價值判斷。
美國非法移民的形成主要來自兩條途徑。第一類為違法入境(Unlawful Entry),包括未經檢查或未獲准入境而跨越邊境進入美國領土。第二類為逾期滯留(Visa Overstays),即以合法簽證、假釋或臨時保護身份入境後,在期限屆滿或違反相關身分規定時失去合法居留資格[21]。以國際留學生常用的F-1簽證為例,持證人必須遵守特定規定才能維持合法身份,若未維持最低註冊要求或從事未經授權的工作,其身分即不再有效,從合法居留轉變為未授權居留(unlawful presence)[22],身份失效後在部分情況下可申請「身份恢復」(reinstatement),但需符合嚴格條件。
無證移民在法律上屬無資格在境內居留者。他們通常無法取得工作許可,也缺乏直接通往永久居留或公民身份的途徑,因此其身分變動必須依賴特定法定制度,例如庇護程序、特殊假釋措施或其他由國會制定的個別法規[18]。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移民官在執法過程中具有調查、訊問、搜尋與逮捕的權限,並可在特定條件下拘留被認定違反移民法的個案。在被拘留後等待遞解決定的期間,主管當局會依案件情況決定是否以保釋金或假釋方式釋放當事人[18]。若個案經移民法官裁定為不可入境(inadmissible)或可被遣返(deportable),並無適用之例外或救濟途徑,法院將發布最終遣返令。法律規定,遣返令生效後的九十日為遞解期,主管部門負責在此期間內執行遣返程序[18]。
在研究美國境內的移民人口時,美國人口普查局通常依據「外國出生人口」(Foreign-born population)的分類進行統計分析。此分類並不以國籍或法律身分為唯一標準,而以出生地為主要區分。外國出生者可包括已經歸化的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外出生的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境外出生的臨時居民,以及未具合法居留資格的無證移民。另一類別為依法律規定屬於不可入境的外國人,指無法取得入境許可者,但此類並非在境內居留的人口群體,因此與無證移民在概念上應予區分。相對地,凡於美國本土或屬地出生者,或因父母為美國公民而自出生即取得國籍者,均不列入外國出生範圍。
歷史背景
[编辑]美國早期的移民規範
[编辑]美國非法移民概念的形成,與美國自18世紀晚期至20世紀上半葉的移民制度演變密切相關。早期美國幾乎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入境限制,非法入境或無證居留等概念並未出現。直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聯邦政府逐步建立移民審查、排除與配額制度,非法移民才在法律與行政制度的變化中逐漸成為特殊類別群體。
在美國建國初期,人口的跨境遷徙近乎不受政府干預。18世紀末至19世紀中葉,入境者僅需能負擔跨大西洋航程,抵港後即可自由上岸。聯邦政府在此階段並未建立全面的移民管制體制,與今日的簽證制度或邊境管制並無可比性。1855年成立於紐約的克林頓城堡作為移民接待中心,其主要功能為行政登記與簡單檢疫,並非進行刑事或安全審查,也未嚴格記錄入境人口。此時美國法律未區分「合法」與「非法」移民,因此仍不存在相應的入境限制。
美國獨立後的移民潮主要由歐洲新移民構成,但其社會定位與早期殖民者有所區分。學者指出,殖民者入境目的在於建立新的政治秩序,而移民則在既有國家法律框架下被視為外來人口,此一區別反映了美國移民制度起點的特殊性。進入19世紀中葉,北歐與德裔移民大量抵達美國,伴隨著對天主教與愛爾蘭移民的排斥情緒。不久後,華人移民隨著淘金熱、橫貫大陸鐵路工程與西岸農業興起而抵達,形成東亞與歐洲多源移民並存的局面。
直到19世紀末,聯邦政府才開始大規模介入移民管制。1892年開放的紐約港埃利斯島移民站標誌著入境審查制度的形成。入境審查以公共衛生與經濟自立能力為主,官員檢查傳染病症狀並要求入境者具備一定金額或具名目的地聯繫,以降低潛在公共負擔。這些規範屬行政性質,並非視未授權入境為刑事或非法行爲。此時,美國尚未要求入境者事先取得移民許可,現代意義的簽證制度亦尚未建立。
「非法移民」概念出現
[编辑]真正使「非法移民」概念萌芽的關鍵,是一系列以種族與國籍為標準建立的排除法案。19世紀末,美國社會普遍出現限制移民的呼聲,擔憂外來人口會破壞美國的種族、經濟與道德基礎。從1870年代至1920年代,聯邦政府陸續頒布一系列法律,限制甚至禁止特定群體入境,並藉此管控將加入美國社會的移民類型。
1882年《排華法案》是美國首次以族群為標準禁止移民的聯邦立法。該法限制華工入境並對已在境內的華人施加更嚴格的居留證明要求,後續立法則要求華人攜帶居留證,否則可能遭拘留或遣返。法案的動機與當時的經濟焦慮與種族緊張密切相關。19世紀末華人人口約十萬,約占全國人口0.2%,雖比例不高,仍被視為工資下跌與勞動市場競爭的來源。《排華法案》的實施,使華人成為首批因法律制度而可能被推定為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的群體。
19世紀末,日本、朝鮮、印度與菲律賓移民亦持續進入美國,尤其集中於西岸農業區。隨著排華政策的擴大,法律逐漸將排除對象擴展至更廣泛的亞洲地區。20世紀初,美國進一步收緊移民制度。1906年《歸化法》要求申請人須具英語能力,使歸化的門檻提高。1917年的《移民法》建立起以地理區域劃定的大規模排除制度,設立「亞洲禁區」(Asiatic Barred Zone),大幅限制南亞、中亞與東南亞人口的入境,而日本因1907年的《紳士協約》已自我限制向美移民。《移民法》同時排除性工作者、重婚者、無政府主義者及具傳染病者等特定分類,反映了這個時期的移民管制逐漸結合公共衛生、道德與國家安全等多重考量。
法院判例在此期間亦逐步界定非公民在美國境內的憲法保障。1886年的益和訴霍普金斯案(Yick Wo v. Hopkins)判決確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對所有在美國領土內的居民均適用,而不僅限於美國公民。1896年黃榮訴合眾國案(Wong Wing v. United States)判決則強調,雖然國會有權制定移民管制與驅逐措施,但非公民(包括外國人)在遭受刑事處罰時仍享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與第六修正案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亦在多起案件中確認遣返屬行政程序,而非刑事懲罰,因此不受同等程度的程序限制。這些判例構成日後移民執法、非法居留認定與程序正義的重要法律基礎。
收緊邊境及移民限制
[编辑]自1904年起,美國移民局開始在南部邊境部署騎馬巡邏人員,以阻止未經檢查的越境行為,這些人員被視為後來邊境巡邏制度的早期前身。在同一時期,德薩斯州騎警亦在州層級參與邊境治安維持,包括打擊走私及未經授權的跨境活動。1924年,美國聯邦政府正式成立美國邊境巡邏隊,其主要任務在於執行移民限制法規,並對美墨邊境實施更系統化的監管。次年,邊境巡邏隊的職責擴大至沿海地區,使海上偷渡與走私受到更全面的監察。在1920至1933年的禁酒令時期,邊境巡邏隊亦需應對跨境運送酒類的走私活動,越境行為與走私路線的增加使南部邊境執法負擔大幅提升。
1921年的《緊急配額法》首次對歐洲、非洲、澳洲等地(通常被視為東半球國家)的移民實施了數量限制,但法案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大幅減少來自南歐和東歐國家的移民,尤其是從1890年代開始大量湧入美國的意大利人、斯拉夫人和猶太人[23],同時也維持了對亞洲移民的既有限制,標誌著美國移民制度從開放轉向選擇性接受。1924年的《移民法令》確立嚴格的年度移民上限與族裔配額制度,其設計目的在於維持美國人口的既有族裔組成。這些法案的背後有當時流行的優生學與「北歐優勢」思想,並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不安情緒交織。由於這些法案的種族分類與執行引發爭議,在司法實務中部分移民官員或法官會因人道考量或地方需求,採取相對寬鬆的解釋,例如在驅逐程序中給予延期、或在簽證逾期案件中採取非刑事化處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逐步取消部分基於種族的移民限制。例如在1943年廢除了《排華法案》,允許少量中國移民。1952年的《移民與國籍法》被視為過渡性改革,正式廢除了基於種族的歸化限制,使所有國籍的移民皆可申請歸化,但仍保留了依國籍分配移民名額的配額制度,延續了歐洲移民優勢。
1965年《移民與歸化法》
[编辑]自1960年代中期起,美國的移民制度與非法移民問題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在此之前,美國的移民管理長期受到按國籍分配的配額制度支配,自1924年以來形成對東歐、南歐與亞洲移民的嚴格限制。1965年的《移民與歸化法》使美國移民政策出現重大轉向。該法案與一年前通過的《民權法案》密切相關,後者禁止基於種族與國籍的歧視,使維持按國籍來源設置配額的制度在法律與政治層面愈顯不合時宜。
1965年《移民與歸化法》取消按國籍分配的移民配額,以家庭團聚、技術專長及人道主義考量為優先的分類制度。在廢除舊制度的同時,國會首次針對西半球移民設定年度上限,使得原本可以自由合法入境的墨西哥與其他西半球國家的移民受到新的限制。雖然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不受年度數額限制,但新的法案對非直系親屬的家庭擔保移民和職業移民設有「每國上限」(per-country limit),任何單一國家不得超過總配額的7%。在隨後數十年間,非親屬類別的需求逐漸增加,導致等待時間延長,尤其是墨西哥、印度、中國、菲律賓等人口大國,形成移民簽證排期現象(visa backlog)。
在這一制度改革的前後,布拉塞羅計畫(Bracero Program)的終止是另一項影響非法移民的重要因素。布拉塞羅計畫始於1942年,為解決戰時農業勞動力短缺而引入臨時墨西哥勞工。該計畫雖然在勞工保障等方面甚具爭議,但在二十餘年間形成跨境勞動的制度化途徑,使大量墨西哥勞工得以循合法程序從事季節性工作。1964年該計畫正式終結後,美國並未建立新的制度以回應農業與相關產業持續存在的的勞動力需求,使得原本依賴此制度的雇主與勞工紛紛轉向非正式途徑。雖然跨境勞動需求並未消失,但法律上已不再提供進入美國的渠道,導致原本合法循環移動的模式轉化為非法入境乃至非法居留。
而1965年《移民與歸化法》引入的西半球年度上限則進一步加強這一趨勢。自1965年起,西半球總額被限制在120,000人,雖未針對個別國家設限,但已使過往未受數量控制的移民首次面對配額的約束。隨著配額使用逐漸飽和,等待時間拉長,合法入境的成本和不確定性增加。1976年,美國國會又針對西半球國家引入每國20,000人的年度上限,使移民限制與東半球標準正式接軌。墨西哥作為與美國地理鄰近且勞動人口流動密切的國家,受到此項改革的影響尤為顯著。限制措施導致簽證供不應求,出現大量積壓,也使部分原本依循制度進入美國的個人與家庭轉向非正規途徑。
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美國正經歷農業機械化、製造業轉型與人口遷移等多重變動,使不同產業對外來勞動力的需求呈現新的格局。部分地區仍依賴季節性外籍勞工,但合法管道卻因制度調整而日益收縮。政府部門在執行上往往對這些跨境勞工的流動採取選擇性容忍的態度,使實際勞動市場的需求與法律規範之間形成落差。在此情況下,非法入境與非法居留現象逐漸上升,並使非法移民在這個時期逐漸成為美國公共政策與政治議程中的焦點之一。
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制法》
[编辑]1980年代初期,中美洲多國包括薩爾瓦多、危地馬拉、尼加拉瓜、哥倫比亞等,因內戰與政治動盪產生大量外移人口,而美國南部各州亦因長期存在的季節性農業勞動需求而形成不小的移民吸納能力。同時,非法入境與無證居留人口在美國境內逐漸增加,引發國會與行政部門對現行制度是否足以應對的討論。1981年,聯邦政府委託的「移民與難民政策特別委員會」(The Select Commission on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olicy)提出建議,將非法移民問題界定為結構性勞動與邊境管理議題,促成國會後續對雇主、邊境與合法化政策的立法討論。
1986年,朗奴·列根任内的《移民改革與控制法》(IRCA)成為此時期最具影響力的立法。該法由參議員艾倫·辛普森與眾議員羅曼·馬佐利主導,被視為二戰後首次大規模試圖全面處理非法移民問題的法律。其核心措施常被形容為「三腳凳」,包括雇主制裁制度、邊境執法強化與對長期無證居留者的合法化計畫。法案通過時,美國境內估計有約300至500萬無證移民,立法者期望透過同時結合合法化與執法手段,建立新的治理模式。
法律要求所有僱主以I-9表格確認員工的合法工作資格,並對明知僱用無合法資格者的雇主施加民事與刑事責任。同時,國會提高邊境巡邏隊與勞工部的預算,以擴大南部邊境與工作場所的執法能力。該法案的另一核心是被廣稱“列根大赦”的合法化措施。凡能證明自1982年1月1日以前即在美國連續居住的無證移民,可於1987年至1988年的一年申請期間內提出合法化申請,提交居住、工作、指紋與體檢等證明文件。另一方面,季節性農業工人若能證明至少90日農業工作經驗亦可取得永久居民身分。該法案最終使約270至300萬非法移民獲得合法身份,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移民合法化政策。
儘管立法者希望以雇主制裁與邊境管控減少未來的非法入境者,但其實際效果在法律生效後幾年逐漸受到質疑。雇主制裁制度是該法案最爭議的部分之一。法案首次將明知僱用無證移民訂為違法,並設立每位員工250至1萬美元的民事罰款。然而,法案本身未建立具體且可靠的身份驗證機制,雇主僅需檢查若干可被輕易偽造的證件,使制度難以有效執行。1990年代至2000年代初期的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紀錄顯示,僱主因聘用無證移民而被罰款的案例極少,在2006年甚至沒有任何罰款紀錄。在邊境安全方面,該法案增加邊境巡邏人員與聯邦投放的資源,但其執法效果未能完全遏止無證移民的流入。1990年代美國經濟成長加速與勞動力需求增加,也使得非法入境與簽證逾期居留的情況持續上升。
法案未充分預估未來合法移民的需求,也被視為其局限之一。老布殊任内的1990年《移民法》提高年度移民配額,但增加幅度無法完全適應1980年代末及1990年代經濟繁榮所帶來的勞動力與家庭團聚需求。合法移民途徑因等待時間漫長及配額不足而持續壅塞,無法完全取代非法移民所形成的勞動供需缺口。事實上,國會部分成員在立法過程中即承認不確定性,指出雇主制裁與合法化本身具有制度實驗性質。《移民改革與控制法》的混合成效成為美國移民政策辯論的重要參照,並影響之後的立法方向與政治討論。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法》
[编辑]1990年代至2000年代是美國非法移民規模快速擴張的主要時期。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顯示,當年居住於美國的無證移民約為850萬人。相較於1990年約350萬人的估算值,十年間增加了約500萬人,顯示1990年代每年平均淨增加約50萬人,這一增幅遠超過1990年代前所政府和學界普遍使用的估算標準,與過去普遍認為至2000年美國無證移民約為500至600萬、每年增加約20至30萬人的共識大幅不符。2000年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當年美國人口達2億8140萬,比預估值多出500至700萬。普查結果使學界與政府重新評估1990年代非法移民流入規模,並確認過往對移民流入的估算存在系統性低估。
統計數據顯示,墨西哥與其他拉丁美洲國家仍是這個時期無證移民的主要來源。墨西哥約占總數的55%,達470萬;其他拉丁美洲國家約占22%,主要包括薩爾瓦多、危地馬拉、秘魯、哥倫比亞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接近200萬,使拉美地區總計占約四分之三。亞洲的無證移民約逾100萬人,來源主要與合法移民的主要輸出國一致,包括印度、中國、韓國與菲律賓。研究並未發現存在先前輿論推測來自中東地區的龐大無證移民數量。
同時,無證移民在美國境內的分布呈現新的趨勢。2000年加利福尼亞州仍擁有全國最多的無證移民,約230萬,佔全國將近四分之一,其次為德克薩斯州的120萬,以及紐約州與佛羅里達州各約70萬;伊利諾伊州與新澤西州分別為50萬與30萬。此六州合計約570萬,占無證移民總數約三分之二。與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數據相比,無證移民開始已從傳統州份流向「新目的地」州份,例如亞利桑那、喬治亞、北卡羅萊納、華盛頓、維珍尼亞、馬里蘭和科羅拉多等。
早於1990年代中期,國會已開始重新審視移民制度的範圍與執法能力,同時美國政治氣候逐漸傾向更嚴格的移民控制,同時無證移民犯罪與國家安全議題亦被納入移民政策討論中。1996年,兩項不同方向的移民改革法案在國會辯論,其中削減合法移民尤其是家庭團聚類別的提案未能通過,而另一案則最終以《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法》(IIRIRA)的形式獲得通過,並由比爾·克林頓總統簽署成為法律。該法自1997年4月1日起生效,重塑驅逐程序與邊境管理制度,擴大可被驅逐的犯罪類型,增設對非法居留超過一年者的十年再入境禁令,並加強對偷渡行為的刑事處罰與邊境人力配置。此法同時修改行政裁量與移民法院程序,並引入「快速遣返」程序(expedited removal),使無證移民面臨更嚴格的管控。該法案成為美國移民法的一個轉折點,奠定了後續更嚴格的執法基礎。同年,國會還通過了《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調整法案》(PRWORA),限制無證移民獲取公共福利。
参见
[编辑]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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