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比通商航海条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比通商航海条约(Anglo-Belgian 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是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比利时王国于1862年7月23日签署的一项自由貿易協定[1]

这是首份不设固定期限、无需定期续约,而是以“退约”(即“通告废止”)为退出机制的通商条约。这种做法后来成为通商条约的常见模式(第25条)。[2]

本条约自换文后第十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若任一缔约方未在该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通知终止条约的意向,则条约将在此后继续有效,直至任一缔约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满一年时终止。

索爾茲伯里首相于1897年7月28日通知比利时,英国意在退出该条约,理由是条约中规定比利时货物在英国殖民地享有与英国货物同等待遇的条款,与当时英国推行的帝国特惠政策相抵触。英国的这一“退约”决定随后刊载于1897年8月1日的《比利时公报》。

参见

[编辑]

参考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