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韩国)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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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法 | |
|---|---|
| 引稱 | 第16号法案 |
| 地域範圍 | 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 訂立機關 | 大韩民国国会 |
| 訂立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 生效日期 | 1948年12月20日 |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 |
| 修订历程 | |
| 修正历程 | |
列表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 |
| 狀態:獲修訂 | |
《国籍法》(朝鮮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年滿19歲的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申請入籍,另外還有需通過「入籍綜合評價考試」,遵守法律和紀律、品行端正並獲得法務部長官的認可。2011年起,外國人獲得韓國國籍後,原則上不用放棄原有國籍。
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歸化公民除外)。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脫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史
[编辑]參見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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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語维基文库中与本条目相关的原始文献:國籍法 (大韩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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