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自由宪章
外观
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徽章 | |
| 類型 | 法典 |
|---|---|
| 起草完成日 | 1641 |
| 失效日 | 1684 |
| 批准者 | 马萨诸塞大法院(今马萨诸塞州议会) |
《马萨诸塞自由宪章》是欧洲殖民者在新英格兰制定的第一份(成文)法典。这些法律由清教徒教士纳撒尼尔·沃德起草,由马萨诸塞大法院于1641年制定。《宪章》确立了法院在立法及规定“官方权力象征”方面的专属权利。
1684年,国王查理二世撤销了《自由宪章》,恢复了原殖民地法律。当国王詹姆斯二世建立马萨诸塞殖民地时,《自由宪章》生效,直至1691年被殖民地宪章所取代。[1]
宪章认可的权利
[编辑]《自由宪章》是美利坚最早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之一。[2] 与许多当时的英国(法律方面)文献不同,《自由宪章》以明确的文字提到了许多权利,而且对个人权利的支持力度也大得多。[2] 尽管有这些公民权利的赋予,法院仍可对这些权利进行修改。
在不同程度上,该文件包含了后来列入《权利法案》的权利。许多其他权利现在被认为是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的基本组成内容,例如出庭得到通知和听证的权利。
《权利法案》中还包括言论自由、反抗无补偿收入之权利、保释权、陪审团审判权、反对酷刑和不寻常刑罚权以及反对双重起诉的权利。[2]
除此之外,《自由宪章》还包括其他个人权利,包括禁止除领土防卫外的强制征兵;禁止垄断,“我们之间不应授权或允许垄断,但对国家有利的新发明和短期内的新发明除外”;禁止遗产税;所有“房主”在公共土地上享有捕鱼和捕鸟的自由。
圣经被明确地引用到立法当中。《自由宪章》第91条为非洲奴隶制所做的辩护,很可能源自对《新约》段落的解读,如《以弗所书》6:5和《提多书》2:9。充分的自由和政治权利仅限于清教教会的男性成员。《自由宪章》确立的诸多权利依然存在于今天的英联邦国家的法律和实践中。
外部链接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Volume 1, Ed. Paul Finkelman, entry written by Sherrow Pinder, CRC Press, 2006, ISBN 0-415-94342-6, page 979.
- ^ 2.0 2.1 2.2 Bernard Schwartz, The great rights of mankind: 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Bill of Rights, Rowman & Littlefield, 1992, 0945612281, pag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