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于朦朧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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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墜樓案陳述是否恰當?
[编辑]與事實不符--~2025-27532-07(留言) 2025年10月3日 (五) 10:54 (UTC)
- 現時死因仍然是羅生門,因此現階段用墜樓案陳述是恰當的。
- P.S.我個人認為是謀殺。---VAMPIRE!VAMPIRE! All Hands Brace For Shock!Birds Away. Missile intercepted(留言) 2025年10月3日 (五) 13:00 (UTC)
- (!)意見:不存在的爭議。不論是自殺跳樓還是被人推下樓,死因都是“墜樓”。--AdrianLaw0330(留言) 2025年10月7日 (二) 14:01 (UTC)
- 网络上的部分怀疑是他坠楼之前已经遇害--Rocy11(留言) 2025年10月18日 (六) 15:32 (UTC)
- 有没有一些可核实的消息来源--~2025-26841-23(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6:04 (UTC)
- 目前中国官方的公告是“意外”,个人认为您在这里不太妥当--~2025-26841-23(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7:13 (UTC)
- 网络上的部分怀疑是他坠楼之前已经遇害--Rocy11(留言) 2025年10月18日 (六) 15:32 (UTC)
- “于朦胧坠楼案”或“于朦胧坠楼事件”比起“于朦胧之死”更适合描述一起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的、未确定事实或结果的事件。--师源(留言) 2025年11月18日 (二) 16:52 (UTC)
墜樓「案」有欠準確,建議更名
[编辑]警方從未就于朦朧事件立案,該事件既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刑事案件,不屬於任何「案件」,因此墜樓「案」一說與基本事實不符。建議更名「于朦朧墜樓事件」或「于朦朧之死」。--AdrianLaw0330(留言) 2025年11月3日 (一) 14:01 (UTC)
- 赞成,可能造成误导。倾向“于朦胧之死”,但“坠楼案”是媒体常见称呼,序言应提及。不太确定未立案的事件何时可称为“案”,非法律领域可能作为事件的别称,如悬案、疑案([1]泛指)等。--YFdyh000(留言) 2025年11月3日 (一) 14:23 (UTC)
編輯請求 2025-11-18
[编辑]
请求已拒绝
第一,我希望将“于朦胧之死”的标题改回原标题“于朦胧坠楼案”或采用我拟定的新标题“于朦胧坠楼事件”。该改动的问题在于刻意模糊事件定性。“于朦胧坠楼案”或“于朦胧坠楼事件”比起“于朦胧之死”更适合描述一起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的、未确定事实或结果的事件。并且,在编辑讨论中部分人提出的改动理由是“目前中国官方的公告是意外”,而在此类社会事件中官方定性一般带有立场,若将官方定性作为依据不符合客观原则。 第二,我希望将事件起因部分中“阴谋论者”改为“部分中国公民”或“反对意见”。因为“阴谋论”通常是一个贬义名词,带有否定立场;而在非否定立场的情况下,对于同类观点的描述一般会采用“调查性报道”这类词。但是对于一个未能确定真相的事件,编辑者不应当预先采取一种观点或立场。并且,“阴谋论”这个词一般暗示持观点者完全无证据或缺少充分证据,不符合本事件事实。 第三,所以我希望在“舆论风波”项外新开一项,将原有的证据移至该处,并补充认为本案存在他杀者的数个可证实的疑点。1.于朦胧工作室业已于数日前注销,而却在于朦胧遇害当天以工作室为主体发布讣告,并随后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得到亲属授权的情况下代被害人母亲发表声明。这显然存在一些问题。2.在该工作室声明中,提到警方业已排除刑事案件嫌疑。但是,这离被害人死亡时间不满24小时,警方是否调查、调查是否达到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准存在疑点。3.胶州和上海有多家将被害人名字注册为商标、预留电话一致、注册地址相同且不合法的小微型企业,在被害人死亡前数月统一注销。这显然是案件存在的第三个疑点,希望能加以公开。--师源(留言) 2025年11月18日 (二) 16:50 (UTC)
- 沒有更名必要。正如閣下所說,此事件是「
未確定事實或結果的事件
」,事件定性本來就是模糊的,的確並非所有輿論都認同于朦朧是墜樓而死。因此,若使用「于朦朧墜樓案/事件」命名,反而會排除了墜樓之外的可能性和爭議。 - 「陰謀論」是多個可靠來源所共同採用的字眼,屬於事實描述而非價值判斷,並無中立性問題。除非閣下能提供其他可靠來源,當中直接質疑或反對以「陰謀論」一詞代指此事件相關傳言。
- 目前所有輿論質疑的內容均按照可靠來源的總結,列於「網絡傳言」一章。部分證據已列於「背景」一章(例如商標問題)。就閣下所指出的疑點,請進一步提供可靠來源的報導。至於證據,請閣下避免原創總結(從某項證據推論出某項疑點),除非可靠來源明確指出證據與論點之間可能存在的因果關係,否則所有證據只能作為事實列於「背景」或「事發」等其他章節。
- 沒有更名必要。正如閣下所說,此事件是「
- --AdrianLaw0330(留言) 2025年11月28日 (五) 07:36 (UTC)
- 我想提出一个小建议:针对您的第一条发言,我理解条目目前属于“未确定事实或结果的事件”,因此在标题与内容上都需要保持中立性。为避免过度推定,是否可以把“结果”一栏从“于朦胧坠亡”修正为更中性、无定性的“于朦胧身亡” ?这样既保留事实(确认死亡),又不先行确定其死亡原因,更符合中立性原则。--31205ly(留言) 2025年12月10日 (三) 18:31 (UTC)
编辑请求:关于“阴谋论”表述及公众质疑的中立性
[编辑]我想针对条目中使用“阴谋论”一词提出中立性关注。“阴谋论”通常带有否定性含义,暗示观点完全缺乏证据。而本事件中,一些公众质疑是基于公开信息或调查性报道,是合法合理的。为了中立性,建议在正文或注释中说明该词来源,并明确指向哪些报道或评论,让读者理解“阴谋论”在条目中的使用背景,而不是被理解为对所有质疑的否定。您也在文末提出:“《联合报》主笔室评论指出,北京警方仅‘辟谣’而未公布详细案情和证据,公众疑问仍未消除”,这表明部分质疑是有依据的,因此把这些发出质疑的民众打成“阴谋论者”可能不够中立,也容易误导读者。--31205ly(留言) 2025年12月9日 (二) 22:1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