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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Exusiai/任免投票相关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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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可以在管理员、界面管理员、行政员、监督员(上述四类权限,下文简称“管理人员”)的任免投票中,投下支持、反对或中立票。不具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不能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投票中投票,但他们仍然可以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在遇临界情况时,行政员应参考其意见。

用户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投票中投票时,应当明确写明自己的投票决定,例如支持、反对或中立,并给出合理、合适的理由。特别地,由于在新任命管理人员投票的支持票中,支持者总是可以以“信任某用户”等类似理由作为合理理由,因而,在新任命管理人员投票中支持候选人的用户,可以仅在投票附言中说明投票决定,而不给出投票理由。

在点票过程中,对于所有没有给出投票附言的票,以及符合下文“投票无效情况”规定的的票,应当视作无效票。选举监察员应当统计因此原因被废票票的票数,并将该类投票的投票附言予以单独公开。(“单独公开”的意思是,该类投票附言不放入总投票附言栏中,而是完全地单开一栏。)

在每一次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投票后,社群应当在投票附言公布后三天内,重新检视因符合“投票无效情况”规定而被视作无效票的投票附言,社群认为其附言所载理由合理的,重新视作有效票。而在社群完成检视前,行政员不应做出任免决定。而至于社群如何进行投票附言检视,在下文“投票附言检视”一节另行规定。

对于存在“被社群重新视作有效票”情况的投票,行政员应在社群检视结束后三日内重新点票,并根据最新点票结果作出任免决定。

投票无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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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票时未附投票附言的;
  2. 投票理由是单纯根据候选人的个人特征[註 1]或所属团体的;[註 2]
  3. 除上文所规定之例外情况外,投票理由显然不具建设性的;[註 3]
  4. 投票附言所载理由与其投票选择显然不相符的;
  5. [其他社群认为可以加进来的东西]。

投票附言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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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符合“投票无效情况”规定而被视作无效票的票,选举监察员应在投票结束三日内公开其投票附言。但投票附言如有人身攻击等内容的,选举监察员可以不予公开,直接向行政员集体通知相关信息并通知社群,由行政员集体直接做出决定。而如若投票附言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或其他符合监督方针要求的,投票附言不予公开,该票有效性由担任选举监察员的监督员讨论决定,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社群和行政员集体。

自投票附言公开之日起三日内,社群可以就此类投票的投票进行讨论。三日后,行政员应总结相关讨论,对于讨论存在明确意见的,行政员应依讨论所得出的明确意见作出投票有效性的最终决定。对于存在有效讨论,但意见不甚明确的讨论,行政员集体应在三日内依讨论酌情做出决定,如行政员集体认为不能自行决定的,可以考虑搁置相关申请,并将投票转交仲裁委员会处理。而如若讨论完全不存在任何有效内容,行政员集体可自行于三日内作出决定,惟须明确说明认定不存在有效讨论的原因。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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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例如国籍、肤色、种族、宗教、政治立场、居住地、性别、性取向、阶级、教育程度、职业、年龄、健康状态、外貌等。
  2. ^ 即,用户可以通过举候选人相关例子,证明其个人特征或所属团体已显著影响其适任程度,来反对该候选人,而不得仅通过候选人的个人特征或所属团体来反对候选人。
  3. ^ 例如,意见仅给出自己的观点,却未给出任何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