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不要忽視法律威脅
此頁是生者傳記與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方針論述,不是维基百科的核心方针或指引。 此頁僅代表部分编者关于社羣規範或維基百科的觀點,尚未得到充分共識。有些论述得到社群中多数编者的认同,而有些只代表少数编者的意见。 |
| 本頁簡而言之:如果有編者清空文章或訴諸法律,他們可能有所苦衷。請不要輕言對方擾亂,仔細注意他們的字裡行間在說什麼,封禁以前要小心行事。 |
來講個故事。裡面的故事、主角與帳號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
講個故事
[编辑]允行
[编辑]| “ | 允行,你讀一下维基百科的條目吧。那些可惡的傢伙,居然給你寫了篇有夠惡質的「條目」。我已經和律師談過了。 | ” |
允行住在香城,是一位小有名氣的記者。有一天,允行表哥打電話說了上面這段話以後,他決定看一下已經很久沒上的维基百科。還沒讀過自己條目的他不讀還好,一讀快嚇死:整篇條目充斥謊言、扭曲事實、胡亂解讀來源、無處不誹謗。條目筆下的「允行」簡直就是駭人的重刑犯。(事實上呢,這篇文章的主要貢獻者都是匿名IP。允行可能不知道,他的前任、前同事、中學死對頭、競爭同行、不爽他報導的政治狂……好像都參了一腳。不過嘛,嗯,畢竟所有人都能編輯咩)
允行氣瘋了,準備和中環的律師事務所好好談談。但是在想到首頁的「人人可編輯的自由百科全書」後,他一邊壓下自己剛受誹謗的怨氣,一邊想:「其實我或許能自己解決問題?」後決定直接以IP身份編輯,把誹謗內容全部刪除。
「嗯,該怎麼和管理員投訴呢?」
可接下來奇怪的事情發生了。不久有個「你有新訊息」彈到允行的討論頁上方,上面看似正式的提醒,說什麼他在破壞、然後在威脅他啥的?
「嘩,乜鬼?」允行回頭看,他嚇到了:维基百科居然把他條目的誹謗內容給「回復」了!
「搞乜×嘢!?」允行再度發火。他不確定如何就誹謗問題與「维基百科」溝通,只好再度清空條目,然後留下一行文說:「請勿更改此頁面。裡面的內容違反法律條例。如果再度更改,允行本人將採取法律行動。」
User:Headhunter409
[编辑]志明住在內糊,就讀當地的內糊高中(其實他也可能是當地核電站的核電工程師?不過就和前面的主要貢獻者一樣,誰知道呢?)在维基百科的帳號為「User:Headhunter409」[nb 1]。志明熱愛編輯,不過他更喜歡大家說他是熱心反破壞、新頁面巡查的好人。事實上這位仁兄的野心不止於此——他的終極目標是管理員。使用Twinkle與AWB做站務的志明,心滿意足地看著自己巡查的速度越來越快、編輯數越來越多。
這天早上,志明剛享用美味的火腿起司蛋餅配大冰奶後,決定幹點反破壞工作。此時志明看到「允行」居然被匿名IP清空,決定回退清空、然後給匿名IP發提醒。那就是讓允行摸不著頭腦,大喊咩鬼的「正式提醒」。志明接著看到允行的一行短文後想:「啊,訴諸法律威脅是吧。那就在其他不當行為檢舉你後吃一隻封禁吧。」志明在填好「其他不當行為」的指控後,送出下一筆編輯,心想自己又在成为管理人员的路上往前一步。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再回到允行
[编辑]鏡頭切回香城那位心情不怎麼美好的允行。現在,允行居然為了一場無妄之災,困在名為「破壞」的煉獄之中。管理員稍後以「擾亂」為由封禁了他。那些誹謗他的壞蛋們,也使勁增添更多誹謗,享受盡情攻擊允行的美好。
可憐的允行已經搞不懂「维基百科」是怎麼運作的?他們就不想一下那篇文章,會給他帶來什麼事?他們就這麼想毀掉他的生活嗎?所以允行在中環花大錢請來的那個律師事務所,很快就要讓美國加州的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團隊也享受不美好的晚上了。
噢對了,如果身為Headhunter409的志明要申请成为管理人员,肯定沒有人會提到允行與维基媒体基金会,他們兩位那心情不怎麼美好的一天。事實上,沒人從志明的編輯發現事有蹊蹺,他可能永遠不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和隨後管理員的輕率封禁,給維基百科和自己帶來了多大的麻煩。
故事啟示
[编辑]- 別當忽視他人的爛人:做事前停下來想一想。
- 下結論前務必查核基本事實。
- 在取得IP帳戶清空傳記的理由前,切勿撤銷。請記住,您可能因重新散佈誹謗內容,而承擔個人責任。也請記住,法律與道德並不一樣。不要害人。如果辦不到,則盡量不要讓傷害超出必要範圍。[1][2]
- 當對方法律威脅時,請停下來,問自己「為什麼?」。問題可能非常明顯,你可以替受害者減緩痛苦、而非加劇。如果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感覺如何?請在維基百科上告訴他們要怎麼做,讓他們知道如果想掌握情況,該與誰聯繫。
- 別因為「反破壞」與「不要訴諸法律威脅」導致你編輯輕率、並對無辜的人產生不良影響。
- 回應使用者封鎖請求的管理員也要停下來思考。封鎖前請自問:「為什麼?」
- 维基百科不是游戏,其一舉一動在現實世界皆有嚴重後果。
- 如果不確定如何應對法律威脅,請在相關公告欄上尋求第三方意見,以便未參與的管理員評估情況。
老大哥如是說
[编辑]2006年8月,吉米·威爾斯表示:
我經常見到有種反覆發生的模式:有些人在閱讀一篇文章時,發現其中有一些他們不喜歡的東西,所以就把文章清空了。接著有人警告、結果他們再度清空、使得帳號被封禁。然後他們訴諸法律威脅,結果真的被封了。對他們來說,這次經歷可謂糟糕無比。但事實上,他們可能本來就是對的。或者也許他們錯了,他們只是不喜歡我們對他們的描述,但我們沒有處理好……少數人仍然停留在過去,說:「嗯,你知道這裡是維基百科,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如此這般的他們已經落伍了。因為確實很多人都說,我們真的有義務把事做好。[3]
2008年9月:
(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整體而言是個好方針,但也有非常不幸的事件為此而生。我們要認知到,當生者傳記的受害者,在维基百科看到了可怕的東西後,他們不需要負起義務、或變成维基人,去解決维基百科自己的問題。某些人的反應,的確讓偏向以文明討論而非威脅的我們認為不大合適。但他們有錯嗎?他們在對我們的規則一無所知的情況下,遭受了不公平的攻擊、感到受傷和憤怒。這又不是他們的錯。通常情況下,因為法律威脅而當場封鎖他們,這並不是很有幫助。[4]
2008年11月:
我見到有用戶因為清空文章而被封鎖,也明白為什麼一般不鼓勵清空頁面。不過我必須說,這篇文章沒有參考文獻,頂部的模板正確地指出「沒有來源或來源不明的在世人物資料必須立即刪除,特別是如果可能誹謗或有害。(2008年4月)」我們無法兩全其美:我們是否要懲罰那些協助我們解決生者傳記的人?[5]
參見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註解
[编辑]- ^ Headhunter409為原文的帳號。在此翻譯保留。
腳註
[编辑]- ^ 维基百科無法提供法律意見,不過最好看一下「Mrs M. B., Mr P. T., Mr F. D. vs. Wikimedia Foundation Inc.」的判決。其判決確認WMF不對其貢獻者的編輯負責,這意味著個人貢獻者要負起每次編輯的責任。
- ^ Barrett v. Rosenthal則說明美國法律規定:任何人均不對線上轉發誹謗性言論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轉發者與原始內容提供者合謀誹謗,則可能不適用。請見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Alameda County, Barrett v. Rosenthal: Court Opinion, Ct.App. 1/2 A096451.警告:該裁決第二頁第一段還裁定:「普通法的『分發者』責任,在國會授予豁免權後依然有效。因此,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重新發表具誹謗性質的言論,則將承擔誹謗責任。」(decided that common law “distributor” liability survived the congressional grant of immunity, so tha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and users are exposed to liability if they republish a statement with notice of its defamatory character)
- ^ 吉米·威爾斯,2006年8月於Wikimania的演講
- ^ 吉米·威爾斯,2008年9月9日於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 noticeboard/Incidents的en:Special:Diff/237383780
- ^ 吉米·威爾斯,2008年11月2日於en:Talk:Katy Brand的en:Special:Diff/249292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