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
外观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6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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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刑法 |
|---|
| 三阶层论 |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 -违法性- |
| -罪责(有责性)- |
| 参与论 |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 罪数论 |
| -想像竞合- |
| -实质竞合- |
| -法条竞合- |
| 刑罚论 |
| -法定刑- |
| -处断刑- |
| -宣告刑- |
| -执行刑- |
| 保安处分 |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 法律原则 |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 其他学说 |
| 四要件论 |
| -犯罪主体- |
| -犯罪客体- |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 二阶层论 |
保安处分是属于刑法刑罚学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为人再犯措施的总称,例如要求犯罪人进行强制治疗,或是将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护管束。 一般概分为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监护处分(五年以下)、禁戒处分(一年以下)、强制治疗(治愈为止)、保护管束(三年以下)与驱逐出境等。
各国法律规定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特别针对教师等特殊行业设立了终身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