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
外观
| 政党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 |
|---|---|
| 类型 |
|
| 立法机关 | 立法院 |
| 签署人 | 蔡英文 |
| 签署日期 | 2017年12月6日 |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8日[1] |
| 立法历程 | |
| 法案名称 | 政党法草案 |
| 提案者 | 行政院 |
| 提案日期 | 2016年2月19日 |
| 相关委员会 | 内政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
| 内政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议 | 2017年5月25日 |
| 二读 | 2017年11月10日 |
| 三读 | 2017年11月10日 |
| 相关链接 | |
| 立法历程 | |
| 状态:已施行 | |
《政党法》[2]是专责规范政党相关事务的中华民国法律,历时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点包括政党应办理法人登记、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等,并应办理财务申报。[3]
概要
[编辑]- 排黑条款:规定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负责人。
- 名称:歧视性或仇恨性、已设立之政党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类似、足以使人误认等不得登记
- 存续:
- 第26条:政党有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五项之情事应予解散者,由主管机关检具相关事证,声请司法院宪法法庭审理之。
- 第27条:政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废止其备案:
- 一、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
- 二、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
- 三、备案后一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
参见
[编辑]参考
[编辑]-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政黨法》法條全文.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 ^ 一起認識政黨法 - 迎向民主政治新里程. 内政部政党及全国性政治团体资讯网.[失效链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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