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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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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署長董經緯 副總警監
副署長李江舟 一級警監
孫青野
陳楓
林建東
紀檢監察組長馬寅明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機構類型中共中央派出機關[1]
國務院派出機構
行政級別副部級
授權法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四條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香港國安公署紀檢監察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香港灣仔區銅鑼灣銅鑼灣道148號香港銅鑼灣維景酒店(臨時總部)[2]
香港東區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城市花園酒店(臨時宿舍)
香港中西區西環西營盤干諾道西152號港島太平洋酒店(臨時總部)[3]
香港九龍九龍城區紅磡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臨時辦公室)
香港九龍油尖旺區大角咀海帆道15號(興建中,永久辦公室)
香港九龍油尖旺區大角咀海輝道深旺道交界(興建中,永久辦公室)
對外官網https://www.osns.gov.cn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2020年7月8日[2]
影像資料
2020年7月8日,林鄭月娥(左二)與駱惠寧(左一)、董建華(右三)、梁振英(右二)和鄭雁雄(右一)為國安公署揭牌
國安公署外牆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前門設置旗杆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英語: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縮寫:OSNS),簡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4]駐港國安公署[5]中央駐港國安公署[6],是中共中央派出機關[1],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7],於2020年7月8日成立[8][9]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繼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後第4個中央駐港機構。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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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10]。《決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10]。」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一審)。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11][12]。《說明》指,「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12]。」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駐港國安公署將有力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發揮震懾作用」[13]經民聯籍香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權」[14]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並由同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當天23時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此法的第五章規定了本署的一系列事宜。[15]

2020年7月6日,國安公署和港區國安委舉行共同協調會議。[16]

2021年4月23日,國安公署獲批出位於大角咀海帆道的兩幅用地,以興建國安公署永久總部。該總部大樓建築費用將由國安公署自行負責,無需動用香港特區政府公帑支付[17]。及後,政府透露該等用地將以免地價形式批出,地契年期直至2071年為止。

2022年11月,有傳媒披露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以港幣5億購入九龍半山超級豪宅別墅緹山。[18]

2023年7月19日,國務院頒布人事令,任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副部長董經緯接替鄭雁雄出任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第二任署長。[19]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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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承擔下列職責[20]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 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3.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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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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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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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
副署長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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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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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15]

此外,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15]

與其他機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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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五十二條規定,本署需與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加強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15]。第五十三條規定,本署應當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15]。第五十四條指,本署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特區政府加強在港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15]

《港區國安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在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前,特區行政長官必須書面徵求本署的意見[15]

偵查與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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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經本署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對本法中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15]

  1.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2.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3.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六條,本署負責對第五十五條所列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15]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在特區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15]。第六十條規定,本署及成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特區政府管轄,執行職務的人員及車輛不受特區政府執法機關的搜查、扣押[15]

駐公署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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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設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派駐機構。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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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派駐機構,名稱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履行中共黨內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23]。2020年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成立後,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紀檢監察組,由馬寅明出任首任組長[24]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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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爭議及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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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范世平指,《維護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公署權力界定「非常模糊」。他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中所指的「複雜情況」、「嚴重情況」、「重大現實威脅」等用字均未有明確解釋,「其實全部都是北京當局說了算」。他擔心,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會由國安公署直接辦案,跳過香港警務處。[25]國家安全公署可以利用《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經國安公署的提出,對逮捕的香港人行使管轄權,運到內地受審,由檢控、審判均使用內地的法律。[25]

人民日報》的「人民銳評」則認為有「別有用心」的人要在社會製造無端恐懼,令市民因恐懼而相信謠言。社評指國安公署辦案時,有「非常嚴格和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國安公署人員受全國性法律及香港法律規管。[26]但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25]

駐港國安公署總部選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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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幕禮安排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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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警員於水馬前駐守

國安公署總部位於銅鑼灣銅鑼灣道,附近以民居,學校為主。警方於開幕儀式前12小時封閉一段銅鑼灣道,放置警方路障及築起水馬,並於附近一帶包括中央圖書館門外佈防,整個封鎖區域有上百名警員、10多部警車、爆炸品處理車輛及警犬協助執勤,駐守及巡邏。[27]香港獨立媒體引述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批評警方安排擾民。她認為警方只在不足24小時前通知巴士改道及封路措施屬「相當倉卒」,阻礙鄰近居民上班上學。[28]

駐港國安公署人員豁免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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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安公署時香港正爆發第三波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日本共同社引述中國消息人士指,中央政府計劃派遣武警部隊以「觀察員」身份常駐香港,人數約200至300人。[29]立場新聞》引述時任民協副主席、深水埗區議會區議員何啟明的言論,他聲稱第三波疫情源頭來自從中國內地到港的國安人員及武警,「國安人員及武警是從疫情嚴峻的地方來港」,並要求國安人員來港先進行14日隔離檢疫[30]同時質疑衛生署是否掌握該批國安人員的健康狀況,例如體溫及病毒檢疫測試結果。[30]

不過,6-8月間中國大陸疫情一直趨於穩定,同期統計病例遠低於香港。但基於第599C章 《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若來港的國安人員及武警,被認為屬於《規例》中「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因此可豁免14日隔離。[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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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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