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草稿:监督与责任制衡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监督与责任制衡指公共行政与政治体制中,透过分权与相互制约机制,确保行政机关或组织遵循法定程序、依授权办事,并对决策与结果负责的制度安排。

定义

[编辑]
  • 监督(Oversight):持续检视并评估政府或组织运作,确保其遵守法律、政策与程序。[1]

机制与类型

[编辑]

常见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包括:

  • 立法监督:国会透过质询、预算审查、听证会等方式,对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权。[1]
  • 选举问责:由选民透过选举或罢免程序,对公职人员进行政治责任追究。

台湾法制与实务

[编辑]

在主权在民原则下,台湾现行制度中主要透过以下方式落实监督与制衡:

  1. 法定监察源流:依《监察法》、《审计法》及《行政程序法》规定,建立外部监督(监察院弹劾、纠举)与内部监督(行政稽核、调查)体系。
  2. 程序责任与结果责任:区分程序正义的义务与结果责任,并重视资讯公开及调查报告品质。
  3. 在地化权力分立模型:结合考试监督、行政中立、立法监督、司法审查与监察弹劾,形成多元相互制衡的制度架构,防止权力滥用。[2]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中华民国立法院预算中心. 《我国行政法人监督机制之法制与实务探索》. 立法院万维网. 检阅于 2025-08-01.
  2. ^ 陈智暄. 《行政监督法》. 高雄: 中华劳资事务基金会, 2013.


Category:行政学 Category: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