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外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 |
|---|---|
| 略稱 | 獻血法 |
| 類型 | 普通法律 |
| 簽署日期 | 1997年12月29日 |
| 施行日期 | 1998年10月1日 |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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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 |
| 狀態:施行中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1997年12月29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緣由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第一條是「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1][2]
實施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2]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Signatory: 江澤民, 1997-12-29, Wikidata Q10872099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 1997年12月29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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