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可澄

任可澄(1879年1月14日—1946年3月16日)[1][2],原名文鑅,字志清,號匏叟,男,貴州省安順府人,清末、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教育家、學者。清朝貴州省立憲派政治家。[3]
生平
[編輯]貴州立憲派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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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可澄是清朝光緒丁酉科拔貢。1902年(光緒28年),中式辛丑、壬寅併科鄉試舉人。翌年,獲授內閣中書。此後,他返回家鄉,設立新式教育機關,先後創立了貴州官立師範傳習所、貴州通省公立中學堂(任監督)、貴州優級師範學堂選科(任貴州優級師範學堂監督)、公立憲群法政學堂(任監督),並親自任教。[3][4]
1907年(光緒33年),任可澄任貴州黔學總會會長。其政治立場為立憲派。1909年(宣統元年)10月,貴州憲政預備會設立,任可澄任會長。此後他發行《黔報》、《貴州公報》,努力喚起輿論。當時他和革命派張百麟領導的貴州自治學社對立。[3]
在貴州,他還曾任學務處參議,學務公所議紳,自治籌辦處議紳,諮議局籌辦處起草員。[4]
1911年(宣統3年)11月,貴州省內革命派和新軍發動革命,任可澄領導立憲派參加。11月4日,貴州辛亥革命成功,大漢貴州軍政府成立,任可澄被任命為樞密院副院長。當時他領導的立憲派同劉顯世的舊軍集團聯合,張百麟的革命派同楊藎誠的新軍集團聯合,雙方相互對抗。任可澄遂向雲南省的蔡鍔、唐繼堯求援。[3]
1912年(民國元年)3月,唐繼堯率滇軍入貴陽,肅清了貴州的革命派和新軍。唐就任貴州都督,任可澄擔任左參贊兼秘書長。後來他任審計分處處長。他曾當選民元國會參議院議員,還曾被任命為黔東觀察使,但均未就任。後來他任約法會議議員、鎮遠道尹。1914年(民國3年)8月,他升任雲南巡按使。[3][4]
護國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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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民國4年),袁世凱稱帝,任可澄起初支持袁。不久他和唐繼堯一同反對袁世凱稱帝。他還以個人名義向袁發電報,諫止其稱帝。此後,蔡鍔入雲南,12月25日蔡鍔、唐繼堯、劉顯世、李烈鈞、戴戡和任可澄六人聯合發表雲南獨立宣言[5][3],護國戰爭由此爆發。1916年(民國5年)3月,在戰爭的壓力下,袁世凱取消帝制,6月6日病逝。7月,黎元洪命任可澄為雲南省長。由於任可澄當初支持袁,滇軍軍人聯名拒絕他任省長。此後他被迫辭職,返回貴州。[3]後來貴州省內各派閥有擁立任可澄的活動,但他厭倦了政治鬥爭而不願意捲入。
護法戰爭爆發後,1918年(民國7年),任可澄擔任總統府顧問,代表馮國璋往廣東、貴州和四川斡旋和局[6]。1919年,任可澄倡議續修《貴州通志》,因此設立續修貴州通志局,並擔任總纂。
1926年(民國15年)6月,他被北京政府杜錫珪臨時攝政內閣聘為教育總長,隨後在顧維鈞臨時攝政內閣、顧維鈞攝政內閣中繼續任該職。國民政府時代的1935年(民國24年)8月,他任全國禁菸委員會委員,1937年(民國26年),他任雲貴監察使。[3]
1946年(民國35年),任可澄在昆明因腦溢血而病逝。享年68歲[7]。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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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恥齋詩文集
- 過存錄
- 中國歷史地理講義
- 貴州鄉土歷史地理講義
家庭
[編輯]注釋
[編輯]- ^ 生年據李雙璧《任可澄》。《約法會議紀錄》作年三十七歲,按1915年37歲,則生於約1878年,與此類似。
- ^ 香港工商日報, 1946-03-17 第2頁
-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李雙璧《任可澄》、《民國人物大辭典 増訂版》、《民國職官年表》
- ^ 4.0 4.1 4.2 《約法會議紀錄》第117頁
- ^ 庾恩暘.第三節 對內之文告.雲南首義擁護共和始末記.袁世凱史料彚刋續編.文海出版社.「堯等深受國恩,義不從賊,今已嚴拒僞命,奠定滇黔諸地方,爲國嬰守,幷檄四方,聲罪致討」
- ^ 任可澄已由粵回黔. 新聞報 (上海). 1918-10-23.
前雲南巡按使公府政治顧問任可澄,前此奉密諭至西南,疏解大局問題……任在廣州,於各方面(除大小孫派,即孫文、孫洪伊兩派)接洽,旣已略具端倪,又得其據有實力者之眞正意志,乃於九月十八日偕同王舊議員由廣州首途……預定回抵黔省與劉督(劉顯世)接洽妥協後,即行赴川,非守候完全得其唐蓂賡對於大局解決之正當意向,決不輕離
- ^ 李雙璧《任可澄》作此。徐友春主編《民國人物大辭典 増訂版》作1945年(民國34年)12月10日病逝於貴陽(團結出版社《辛亥人物碑傳集》)。
參考文獻
[編輯]- 李雙璧「任可澄」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民国人物传 第7巻. 中華書局. 1993. ISBN 7-101-01052-0.
- 徐友春主編. 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 劉壽林等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 約法會議秘書廳編. 约法会议纪录. 北京: 約法會議秘書廳.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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