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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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政府 | |
|---|---|
| 政體 | 總統制 聯邦州 |
| 憲法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
| 立法機關 | |
| 加利福尼亞州議會 | |
| 類型 | 兩院制 |
| 議事場所 | 加利福尼亞州議會大廈 |
| 上議院 | |
| 上議院名 | 參議院 |
| 議長 | 埃萊妮·庫納拉基斯 |
| 下議院 | |
| 下議院名 | 眾議院 |
| 議長 | Robert A. Rivas |
| 行政機關 | |
| 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 | |
| 職銜 | 加利福尼亞州州長 |
| 現任 | 加文·紐森 |
| 任命 | 選舉 |
| 加利福尼亞州內閣 | |
| 首長 | 加利福尼亞州州長 |
| 副首長 | 加利福尼亞州副州長 |
| 總部 | 加利福尼亞州議會大廈 |
| 司法機關 | |
| 加利福尼亞州司法機構 | |
| 法庭 | 加利福尼亞州法院 |
| 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 | |
| 首席法官 | Patricia Guerrero |
| 地址 | 厄爾·沃倫大樓, 舊金山 |
加利福尼亞州政府是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確立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政府結構。加州採用三權分立制來構建其政府結構。加州政府由三個部門組成:行政部門,由加州州長和其他根據憲法選舉和任命的官員及職位組成;立法部門,由加州州議會(包括州議會和參議院)組成;司法部門,由加州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組成。此外,加州還設有地方政府,包括縣、市、特別行政區和學區,以及根據憲法、成文法或普通法獨立運作的政府實體和機構。加州還允許選民通過倡議、全民公投、罷免和批准等方式直接參與州政府的運作。
政府
[編輯]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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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職位均單獨選舉產生,任期均為四年,每位官員最多可當選兩次。[1][2] 州長擁有以下權力和責任:簽署或否決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包括逐項否決;任命法官,但須經選民批准;提出州預算;發表年度州情咨文;指揮州民兵;對任何犯罪予以赦免,但涉及立法機關彈劾的案件除外。[3] 副州長是加州參議院議長,在州長無法履行職責時(包括州長離開該州時)代理州長職務。[4] 州長和副州長還擔任加州大學董事會和加州州立大學董事會的當然成員。[5] 監管活動在加州監管公告登記冊中公布,一般和永久性規則和條例則編入加州監管法規。[6]
立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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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立法機構是州立法機構。它是一個兩院制機構,由擁有 80 名成員的下議院 加州眾議院和擁有 40 名成員的上議院加州參議院組成。眾議院議員任期為兩年;參議院議員任期為四年,其中半數席位每隔(兩年)選舉一次。
加州議會議長主持州議會。加州副州長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有權打破票數相等的局面,而加州參議院臨時議長則由多數黨黨團選舉產生。
立法機構在位於加州沙加緬度的加州州議會大廈召開會議。其會期法律已在加州法規中公布,並編纂成29部加州法典。
司法部門
[編輯]加州司法機構負責解釋和適用法律,其職能由憲法、法律和法規界定。加州司法機構採用層級結構,最高法院為最高權力機構。上級法院是初審法院,上訴法院是初審上訴法院。
加州最高法院由加州首席大法官和六名大法官組成。該法院對各種案件擁有初審管轄權,包括人身保護令程序,並擁有審查加州上訴法院所有判決的自由裁量權,以及對已判處死刑的案件負有強制審查責任。上訴法院是中級上訴法院。加州在地理上分為六個上訴區。[9][10]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已公布的加州上訴判決對所有上級法院均具有約束力,無論其上訴區位於何處。[11]
加州高等法院是具有普遍管轄權的法院,負責審理和裁決任何未經特別指定由其他法院或政府機構審理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根據憲法規定,加州58個縣均設有高等法院。[12] 高等法院還設有上訴庭(由高等法院法官擔任上訴法官),負責審理針對其他高等法院法官(或委員或臨時法官)在先前由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做出的判決的上訴,例如違法行為、輕罪和「有限民事」訴訟(爭議金額低於25,000美元的訴訟)。
參考資料
[編輯]- ^ Alfieri, Joe. Jerry Brown defies intent of California term limits. Contra Costa County Conservative Examiner (Examiner.com). 18 October 2010.
- ^ Constitution of California, article 5, section 2
- ^ Ferguson, Margaret R. (編). Roles,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Governors. The Executive Branch of State Government: People, Process and Politics. ABC-CLIO. 2006 [2014-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23).
- ^ In re Governorship, 26 Cal.3d 110, 401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1979). 「we conclude that the Lieutenant Governor has authority to exercise all gubernatorial powers of appointment while the Governor is physically absent from the state and that the Governor has authority to withdraw the appointment until the confirmation of appointment becomes effective.」
- ^ Overview, Board of Trustees.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15 June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1 February 2010).
- ^ Watt, Robert; Johns, Francis. Concise Legal Research. Federation Press. 2009: 223. ISBN 978-1-862-87723-8.
-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Article 6, Section 6(d)
- ^ Judicial Council.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Article 6, § 3
- ^ 加州法典§ 69100
- ^ Auto Equity Sales, Inc. v. Superior Court,, 57 Cal. 2d 450, 369 P.2d 937, 20 Cal. Rptr. 321 (1962).
- ^ 加利福尼亞州憲法, Article 6,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