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業的仲介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 性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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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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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罪行 (因不同地區而異) |
| 性罪犯登記 |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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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業的仲介(又名淫媒、色情媒介者、仲介色情、扯皮條、皮條客、馬伕)是指性行業中的經營人以及雇用性工作者賣淫的人。
由於性行業中的經營者,在不同國家的名稱各異,有許多的不同名稱,在中文語言中也有許多不同稱呼方式[1]。然而一般在國際之間或者書面上的用語,性行業的妓男或妓女稱為性工作者,而嫖客會稱為顧客或性服務購買者,至於性行業中的經營者和雇主和老闆則會稱為性仲介[2]。意旨在性工作者和嫖客的雙方交易中,從中抽成或取得佣金的人,皆被稱為仲介。
原則上,是一種代理人或仲介人,幫助委託的性工作者尋找客戶和後勤,實際上仲介者通常利用地位或關係來剝削性工作者的個人營利。依靠操控或控制性工作者為生,在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是違法行為。由於在世界很多國家,並不想傷害性工作者,但又想解決當中剝削與人口販賣問題,所以在合法賣淫的地區中,如西班牙、英國、澳大利亞的部份地區的「性行業仲介者」也是違法的。
其他名稱
[編輯]| 「性行業操控者」其他名稱 | |||
|---|---|---|---|
| 俗稱 | 扯皮條 | 拉皮條 | 雞頭 |
| 女性 | 老鴇 | 媽媽桑[3] | 媽媽生[3](粵語) |
| 男性 | 皮條客[4] | 龜公 | |
| 台語 | 三七仔(男性)[5] | 老娼(女性)[6] | 媌母(女性)[7] |
| 港台 | 馬伕(香港和台灣的俗稱,是指載送賣淫者去目的地的駕駛人) | ||
中國大陸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屬刑事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香港
[編輯]依靠妓女維生在香港是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若一男一女在事先協議的情況下在私人地方(例如一樓一鳳)進行性交易,並不犯法。不過,若有人意圖透過操控性工作者而賺取金錢回報,則會違反法例,可被警方控以「依靠妓女為生」的罪名將其逮捕(此罪行中的「妓女」亦包括男性性工作者)。
但另一方面,在夜總會、按摩院等地工作的媽媽生,雖然她們亦是為客人介紹女子,但僅限於陪酒、按摩,由於性交易屬於客人及女子私底下的交易,與經營場所及媽媽生無關,所以她們在香港法律中並沒有犯法。
參見
[編輯]注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Pimp Anthropology, radio show from This American Life featuring an interview with a former pi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