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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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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甲
大清曹縣知縣
籍貫四川保寧府南部縣
字號字玉寰
配偶娶孫氏
出身
  • 順治十一年甲午科舉人[1]
經歷
  • 山東曹縣知縣(康熙三年任)[2]
  • 康熙五年丙午科山東鄉試同考官[3]

王之甲(?—?),字玉寰四川保寧府南部縣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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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甲九歲喪父,家境貧寒,幾乎廢學。順治十一年(1654年)甲午科四川鄉試第三十九名舉人[4]

康熙三年(1664年)七月任山東曹縣知縣[5],任內曾參與河防工程,康熙四年(1665年)與河道總督朱之錫、署黃河廳黃尊光、主簿改三耀等會同勘察黃河北岸塔兒灣、王家道口、李家舖等處堤工[6]

康熙五年(1666年)任丙午科山東鄉試同考官,參與科舉考試的評閱工作[7]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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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孫氏,幼年許配給王之甲,及笄後因王家貧困不能迎娶,父母欲悔婚約,孫氏哭泣不從,最終嫁入王家。親自操持家務,鼓勵丈夫勤學,使王之甲得以考中舉人。後因積勞成疾而去世,里人為之哀悼[8]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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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康熙)《四川總志·卷十四下·科第》:「王之甲馬檖 見任知縣」
  2. ^ (康熙)《兗州府志·卷十一》:「王之甲 四川南部人舉人康熈三年任」
  3. ^ (光緒)《曹縣志·卷九》:「王之甲,字玉寰,四川南部縣人,甲戌科舉人,康熙三年七月任,丙午鄉試同考官」
  4. ^ (雍正)《四川通志·卷三十六》:「王之甲 南部縣人」
  5. ^ (康熙)《兗州府曹縣志·卷九》:「王之甲 字玉寰四川南部縣人甲午科舉人康熙三年」
  6. ^ (康熙)《兗州府曹縣志·卷七》:「四年總河朱公之錫黃河廳黃尊光曹縣知縣王之甲主簿改三耀同會河南管河道劉証明蒙總河朱」
  7. ^ (光緒)《曹縣志·卷九》:「丙午鄉試同考官」
  8. ^ (嘉慶)《四川通志·卷一百六十九》:「舉人王之甲妻孫氏,南部縣志邑人。之甲九歲而孤,曰不謀給,已廢學矣。孫幼年許字,及笄,貧不能娶。父母欲悔盟,孫泣不從,卒歸之。親操井臼,勵夫勤學,得登賢書。遽以積勞成疾卒,里人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