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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希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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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希宏
大清陝西寧遠縣知縣
籍貫四川重慶府巴縣
字號字受夫
出身
  • 順治十一年甲午科舉人[1]
經歷

胡希宏(?—?),字受夫四川重慶府巴縣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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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希宏是順治十一年(1654年)甲午科四川鄉試第二名舉人[5]。任陝西寧遠縣知縣

順治十八年(1661年),朝廷為籌措軍餉,在全國範圍內於民田、屯地及明朝宗藩地畝上額外徵收「練餉」。陝西巡撫張瑃在限期後核查上報,胡希宏在徵收民田練餉中「未完十分」,在徵收屯地練餉中同樣「未完十分」,即完全未能完成徵收任務,因而被題本參劾。題本中指出,因其地處「地方荒殘,遠近不一」,故難在限期完成,但各官仍難辭「怠玩之咎」,最終由朝廷下旨交由吏部與兵部查議處分[6]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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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康熙)《四川總志·卷十四下·科第》:「甲午科 胡希宏 重慶人」
  2. ^ 《新刊隨省總督撫按總鎮縉紳》:「寧遠知縣 胡希宏 受夫 四川巴縣人 甲午」
  3. ^ (康熙)《鞏昌府志·卷之十八》:「寧遠縣知縣胡希宏舉人四川巴州人」
  4. ^ (同治)《巴縣志·卷三之上》:「甲午寧遠知縣」
  5. ^ (康熙)《寧遠縣志·卷之四》:「胡希宏 巴縣舉人」
  6. ^ 《戶部尚書阿思哈題陝甘民田屯地明藩地徵收練餉已完未完各官職名事本》(順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未完十分者…寧遠縣知縣胡希宏…以上未完各官,雖據該撫開列完欠分數,又疏稱地方荒殘,遠近不一,概難限以兩月報完。査催徵各宜,俱各逾限一月,難辭怠玩之咎,應請吏、兵二部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