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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现任一、二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包括中华民国(台湾地区)6个直辖市、台湾省11个县和3个市、福建省2个县的行政首长以及2个省政府的主席。中央一级行政机关行政院统辖下的直辖市、县和市的地方行政机关分别称作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各地方政府由市长或县长领导,各县、市长是由个别的县、市民选举产生,任期4年并只能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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