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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任一、二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包括中華民國(臺灣地區)6個直轄市、臺灣省11個縣和3個市、福建省2個縣的行政首長以及2個省政府的主席。中央一級行政機關行政院統轄下的直轄市、縣和市的地方行政機關分別稱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地方政府由市長或縣長領導,各縣、市長是由個別的縣、市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並只能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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