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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再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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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再定禁止(德語:Normwiederholungsverbot,或譯規範重複禁止[1])是指法律如果經司法違憲審查機關認定違憲而宣告無效,國會不可以重新制定內容相同的法律[2]。世界各國的司法實務運作與法律學者,對於是否應當肯認此原則,有不同立場。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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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由聯邦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憲法法院分為兩個庭,每個庭都是獨立的審判體。第一庭向來否定規範再定禁止原則,認為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只具有法律位階效力,而身為立法者本身的國會只受憲法位階規範拘束,法律並不拘束國會;如果國會認為必要,可以重新制定與先前內容相同、已被宣告違憲的法律。第二庭則自1951年起,一直採取規範再定禁止原則,認為憲法法院判決應當拘束國會及其他所有憲法機關[1][2]。不過,依該國學者觀察,兩個審判庭雖有分歧意見,但實務上不甚重要,因為聯邦眾議院與各邦邦議會「在遵循聯邦憲法法院之意見上,本即過度熱心」[3]

德國法律學界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也有不同。比如克勞斯·施萊希德語Klaus Schlaich斯特凡·科里奧特德語Stefan Korioth支持第一庭的看法,並採取與第一庭類似的論證,認為「立法者亦參與憲法的具體化,聯邦憲法法院並不享有關於憲法的解釋獨占」[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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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原則,在臺灣也被稱為「禁止制定重複規範原則」;行使違憲審查權的中華民國憲法法庭,依其前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過去作成的釋字第405號解釋,是採取肯定立場[2]。臺灣另有學者雖予否定(認為立法院可再制定與解釋意旨不符的法律),但認為制定時的審議程序需要更加嚴謹,也應明確提出立法者認為新版本合憲的明確理由,不可完全忽視司法院大法官所闡述的憲法意旨,以促成憲法機關之間持續性的憲法對話[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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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陳新民. 鏈接至維基文庫 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維基文庫. 2009-06-19 (中文). 
  2. ^ 2.0 2.1 2.2 吳庚; 陳淳文. 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 增訂八版. 臺北市: 三民書局. 2023-09: 847-848. ISBN 978-957-14-7669-8 (中文(臺灣)). 
  3. ^ 3.0 3.1 Schlaich, Klaus; Korioth, Stefan.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 Stellung, Verfahren, Entscheidungen [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 由吳信華翻譯. 元照. 2017: 440-443. ISBN 978-986-255-970-3. 
  4. ^ 吳信華. 大法官解釋對立法者之效力-「規範重覆之禁止」?. 月旦法學教室. 2010, (92):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