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再定禁止
外观
此条目论述以“德国及受其公法学影响的司法管辖区”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5年8月7日) |
规范再定禁止(德语:Normwiederholungsverbot,或译规范重复禁止[1])是指法律如果经司法违宪审查机关认定违宪而宣告无效,国会不可以重新制定内容相同的法律[2]。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运作与法律学者,对于是否应当肯认此原则,有不同立场。
德国
[编辑]在德国,由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法院分为两个庭,每个庭都是独立的审判体。第一庭向来否定规范再定禁止原则,认为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只具有法律位阶效力,而身为立法者本身的国会只受宪法位阶规范拘束,法律并不拘束国会;如果国会认为必要,可以重新制定与先前内容相同、已被宣告违宪的法律。第二庭则自1951年起,一直采取规范再定禁止原则,认为宪法法院判决应当拘束国会及其他所有宪法机关[1][2]。不过,依该国学者观察,两个审判庭虽有分歧意见,但实务上不甚重要,因为联邦众议院与各邦邦议会“在遵循联邦宪法法院之意见上,本即过度热心”[3]。
德国法律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有不同。比如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支持第一庭的看法,并采取与第一庭类似的论证,认为“立法者亦参与宪法的具体化,联邦宪法法院并不享有关于宪法的解释独占”[3]。
台湾
[编辑]这一原则,在台湾也被称为“禁止制定重复规范原则”;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中华民国宪法法庭,依其前身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过去作成的释字第405号解释,是采取肯定立场[2]。台湾另有学者虽予否定(认为立法院可再制定与解释意旨不符的法律),但认为制定时的审议程序需要更加严谨,也应明确提出立法者认为新版本合宪的明确理由,不可完全忽视司法院大法官所阐述的宪法意旨,以促成宪法机关之间持续性的宪法对话[4]。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陈新民.
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维基文库. 2009-06-19 (中文).
- ^ 2.0 2.1 2.2 吴庚; 陈淳文. 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 增订八版. 台北市: 三民书局. 2023-09: 847-848. ISBN 978-957-14-7669-8 (中文(台湾)).
- ^ 3.0 3.1 Schlaich, Klaus; Korioth, Stefan.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 Stellung, Verfahren, Entscheidungen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 由吴信华翻译. 元照. 2017: 440-443. ISBN 978-986-255-970-3.
- ^ 吴信华. 大法官解釋對立法者之效力-「規範重覆之禁止」?. 月旦法学教室. 2010, (9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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