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戒牒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戒牒
中國佛教協會簽發的現代戒牒樣本
明代道教度牒,1962年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吳會明墓出土,上海博物館藏。
首次簽發乾隆年間
簽發機構中國佛教協會
有效地區中國大陸
類型宗教身份證明
用途證明中國佛教教職人員的身份
簽發對象經過認證的佛教教職人員(道教教職人員也曾使用度牒,但目前已不再使用)
有效期長期有效
權益

戒牒度牒,是中國寺院官府為了管理僧人道士,允許他們出家所頒發的證明文書。度牒由官府發放,最早始於南北朝[1][2],到了唐朝,度牒因由尚書省祠部司所發放,所以又稱作祠部牒[3],戒牒於乾隆年間停止發放,此後改由寺院頒發戒牒。

目前,戒牒由中國佛教協會簽發給僧人[4],而道士則憑中國道教協會簽發的《道教教職人員證》證明身份[5]。中國道教協會製作、傳戒律壇頒發的淨戒牒,僅作為全真派道士受戒的依據[6]

簡介

[編輯]

唐朝時,禮部設獨立部門執行公度制,按科舉模式設立考試,信眾必須通過教義考核及品格審查,才能獲得出家資格;朝廷就能限制僧尼人數和選擇德學俱優者來繼承佛法事業[7]:48。凡通過考試者,便能參加由中央安排之剃度大會,完成儀式後,即由官府發出「度牒」證明身份,隨即撥發到指定寺院修持[7]:48。度牒質料各朝皆異,唐朝時期使用綾素、錦素、鈿軸等材質作為度牒[8]北宋時期使用黃紙作為度牒[9]南宋時期使用綾紙作為度牒[10]元朝時期則使用羊皮作為度牒[11];此外,為監督戒壇能如法傳戒,於是向受戒者另發附屬性質之「戒牒」作為證明[7]:48。由於度牒持有者獲免除之特權,朝廷對度牒管理便相當嚴格,但凡有僧侶往生或還俗,必須將度牒及戒牒交還銷毀,否則其本人及所屬寺院均受到懲處[7]:48[12]。沒有度牒而私自出家的僧道,稱為私度。經官府發現,同樣也會被給與懲處,並勒令還俗[13]。因此,後世僧人遊方掛單,必須隨身攜帶戒牒,作為身份證明[14]

早期度牒為各朝政府獲得財政收入的手段。由於度牒具有經濟特權,每當朝廷遇上災難或戰亂等經濟緊張時期,便會公開鬻賣度牒來籌款,吸引寺院或紳商爭相購買,為佛教及社會帶來許多問題[7]:48[15][16]明朝散文家陸容更將度牒列為宋朝楮幣之一[17],直至明朝初期,洪武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373年1月20日)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廢除,這才結束鬻牒制度[18]。到了景泰年間,又再度恢復原先的鬻牒制度[19][20]清朝時期,乾隆帝認為僧綱衰敗,加上推行「攤丁入畝」政策,朝廷無須再規管出家人數,於是廢除公度制,停止發放度牒和戒牒[7]:48[21][22];改由依靠僧綱司僧官等管理。其後,僧官權力又遭削弱,管理權再度收回到州縣官手中。最後,僧眾的監管權回落到鄉村基層社會[23]。從此改為寺院「自家」印發戒牒予新戒弟子(到往生時連同遺體火化),由此引伸向在家信徒發放皈依證的習慣[7]:48。早期的戒牒蓋上多種硃印,格式、行文與官式公文相若;公度制轉為私發後,牒證的形式日趨多元,由古雅趨於簡約,由報紙般大漸漸縮小為證書、小冊本,甚至是卡片狀,可謂各有特色[7]:48

2011年,中國佛教協會通過《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規定戒牒一律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編號、頒發[4]

樣式

[編輯]

中國佛教協會簽發的戒牒內頁樣式如下(×為漢字,*為阿拉伯數字),可能會因簽發時間和地點格式略有不同,用簡體繁體書寫的版本皆有:

  佛陀住世,以佛為師;佛滅度後,以為師。防非止惡,戒為根本;轉凡成,戒乃舟航。故《華嚴經》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能堅持於淨戒,是則如來所讚嘆。本會為紹隆佛種,續佛慧命,乃於××××年××月××日在×××××寺,謹遵佛制,嚴淨道場,敬聘十師,傳授三壇大戒
  今有求戒弟子法名××××俗名×××,出生於××××年××月××日,系×××××(地名)人氏,於××××年××月××日在×××××寺禮××師剃度出家。幸遇勝緣,獲登戒品。
  汝等既為佛子,當行佛事,護持淨戒,精進修學。發揚愛國愛教精神,繼承佛教優良傳統。作如來使,光大法門莊嚴國土,利樂有情;證菩提果,登涅槃城
    羯磨阿闍黎××      ××
十師 得戒大和尚×× 尊證阿闍黎××
    教授阿闍黎××      ××
    羯磨阿闍黎××      ××
十師 得戒大和尚×× 尊證阿闍黎××
    教授阿闍黎××      ××
佛曆××××年××月××日
公元××××年××月××日
┌──────┐                          頒養
│ 照  片 │                右牒給菩薩比丘××佩執
└──────┘                中佛戒證編號:********

註釋

[編輯]
  1. ^ 北宋·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甞聞僧視其官則五品,然未見令式史傳明載,且信相傳 又曾見僧五品非官品也 據其誦經合格,就試得通,此僧選也。剃髮被袈裟,此釋褐也。勅授形俱無作戒法,此官位也。講三藏教,充如來使也。化導內外眾,使背惡向善,理民也。為國行道,保民無災,為之課最也。苟弗比其階品視其職官,其可得乎將來法門君子對敡,帝王請降明勅,許比某官某品,像末之時為美事之端,自我之力不其善乎。若夫稽其鄉貫,則南朝有之 見高僧傳。唯為搜揚便生名籍,係之限局,必有憑由,憑由之來即祠部牒也。」
  2. ^ 北宋·高承,《事物紀原》(卷7):「僧史畧曰:『度牒,自南北朝有之,見髙僧傳,名籍限局,必有憑由,憑由即今祠部牒也。』」
  3. ^ 唐代僧籍管理制度 (PDF). [2021-11-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11-19). 
  4. ^ 4.0 4.1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mzw.ln.gov.cn. [2025-07-28]. 
  5. ^ 中國道教協會.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6. ^ 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25-07-30]. 
  7. ^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鄧家宙. 「有緣集世間」〈度牒、戒牒與皈依證〉. 《溫暖人間》第526期 (香港: 佛教溫暖人間慈善基金). 2019-10-17. 
  8. ^ 北宋·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唐祠部牒皆綾素、錦素、鈿軸,蓋綸誥也。」
  9. ^ 南宋·釋志磐,《佛祖統紀》(卷47):「紹興三年……八月,自治平末始鬻度牒。舊以黃紙印。造偽為者多。戶部朱異始奏。令僧道用勅綾牒。」
  10. ^ 南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26):「建炎三年八月……丙辰,詔祠部度牒改用綾紙,仿茶鹽鈔法,用朱印合用號,仍增綾紙工直錢,十緡通舊為百二十緡。」
  11. ^ ·朱國禎,《湧幢小品》(卷28):「元時,僧度牒以羊皮為之。」
  12. ^ ·徐松,《宋會要輯稿》(卷279):「十二月十五日,禮部侍郎賀允中言:「近來僧道身死、還俗、避罪逃亡,寺觀主首并州軍過限並不繳申度牒,及州縣人吏賣亡僧度牒,與僧行洗改、重行書填。欲遍下州縣遵依現行條限繳申。若州縣、寺觀主首有違條限,依法斷罪,主首仍還俗。許諸色人陳告,比依告獲私自披剃或私度人為僧道條格支償。如人吏將亡僧度牒私自披剃,及私度人若偽冒者,告賞依前項格法倍之。其童行告獲,已有指揮許給度牒披剃外,緣改易書填唯是一般僧道深知弊幸,如能告獲,欲支賞錢一百貫。兼僧道供帳及判憑行游及每年納免丁錢,並令齎執度牒赴所屬州驗,如當職官能用心驗獲者,欲依驗獲偽印法推賞。仍令逐路轉運司每歲取索帳狀,照遞年人數點磨身死及還俗、避罪逃亡之人。有不申繳,即根究依法施行。」從之。」
  13. ^ ·宋濂等,《元史》(卷105):「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為僧道者,其師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
  14. ^ ·李東陽等,《大明會典》(卷226):「凡僧人給授度牒。洪武二十五年、令本司造周知冊。編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備開各年甲姓名字行、及為僧年月、並所給度牒字號。頒給天下僧寺備照。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有不同、許獲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
  15. ^ 南宋紹興和議前的財政政策 (PDF). [2021-11-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11-19). 
  16. ^ 佛门度牒与财税金融 - 中国财政杂志社 (PDF). [2021-11-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3-30). 
  17. ^ ·陸容,《菽園雜記》(卷8):「鈔字,韻書平去二聲,皆為略取寫錄之義,無以為楮幣之名者。今之鈔,即古之布。《詩》雲「抱布貿絲」、《周禮》「宅不毛者有里布」是也。但古以皮,故曰皮幣。今以楮,故曰楮幣耳。宋有交子、會子、關子、錢引、度牒、公據等名,皆所以權變錢貨,以趨省便。然皆不言其制。惟入中鹽糧有鹽鈔,鈔之名始見《宋史》,蓋即今鹽引也。今文移中有關子,僧道簪剃有度牒,鄉試舉人投禮部有公據,茶鹽等貨俱有引,皆公文耳。」
  18. ^ ·董倫等,《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給僧道度牒,時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萬七千二百餘人皆給度牒,以防偽濫。禮部言:「前代度牒之給,皆計名鬻錢,以資國用,號免丁錢。」詔罷之,著為令。」
  19. ^ 《論明代中後期的鬻牒度僧》,何孝榮,2005年第5期,《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版)》 雙月刊
  20. ^ 《淺論明朝中後期度僧制度的轉變》,賈永恆,2012年第10期,《雞西大學學報》 月刊
  21. ^ ·托津等,《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12):「三十九年,諭僧道度牒,本屬無關緊要,而查辦適以滋擾,所有禮部奏請給發度牒之處,永遠停止。四十一年覆准。」
  22. ^ ·托津等,《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12):「凡僧道停止給發度牒,其從前領過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將原領牒照追出,於歲底彙繳。至選充僧綱、道紀,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實在焚修戒法嚴明者,具結呈報上司,咨部給照充補。」
  23. ^ 《乾隆朝漢傳佛教僧尼治理研究》,柳岳武,2021年第3期,P.133,《中州學刊》月刊

參考文獻

[編輯]
  • 釋贊寧,《大宋僧史略》
  • 高承,《事物紀原》
  • 鄧家宙,《溫暖人間》
  • 釋志磐,《佛祖統紀》
  • 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 朱國禎,《湧幢小品》
  • 徐松,《宋會要輯稿》
  • 宋濂等,《元史》
  • 李東陽等,《大明會典》
  • 歐陽修等,《新唐書》
  • 陸容,《菽園雜記》
  • 董倫等,《明太祖高皇帝實錄》
  • 何孝榮,《論明代中後期的鬻牒度僧》
  • 賈永恆,《淺論明朝中後期度僧制度的轉變》
  • 柳岳武,《乾隆朝漢傳佛教僧尼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