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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
簡稱人民警察
格言為人民服務
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
成立時間1949年10月19日
司法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要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具有獨立司法管轄權(國家安全事務除外)
管理機構國務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監督機構國家監察委員會
組織法規
領導
公安部部長王小洪 總警監
國家安全部部長陳一新 總警監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黃禕
最高法政治部主任空缺中
最高檢政治部主任滕繼國
人員裝備
職員數180-190萬人
警種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
警歌《人民公安向前進》(公安機關民警)
《國家安全戰士之歌》(國安機關民警)
《中國人民警察警歌(司法行政機關適用)》(司法行政機關民警)[1]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法院法警)
《我們共同的誓言》(檢察院法警)[2]
其他信息
紀念日1月10日(中國人民警察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通稱中國人民警察,簡稱人民警察民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制警察的法定名稱[3]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是上述各類別人民警察的最高領導和指揮機關,且均接受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領導。人民警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執法權[4]。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管理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國家武裝力量之一,不屬於人民警察序列[5]

中國人民警察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而設立。根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3]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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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安機關交通警察正在指揮交通

1949年7月6日,中共中央決定以中共中央華北局社會部(華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全體人員和中共中央社會部的一部分為基礎,組建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公安部,歸中央軍委領導,統轄各地公安機關工作[6]。194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及中央軍委電告各解放區中央局及分局,決定取消中共中央社會部,成立情報部、公安部,中央軍委公安部正式開始工作[6]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正式成立[7]。1949年10月15日至11月1日,經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召開全國公安高級幹部會議(後稱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在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設公安部,人民政府設公安廳,中央直屬市人民政府設公安局,專署設公安處,設公安局,縣轄區設公安助理員,設公安員[8]

1950年12月8日,公安部向全國公安機關發出《關於統一人民警察名稱的通知》,規定「關於人民警察之名稱,各地均不一致,且『警察』二字在人民中的壞觀念很深,特作如下規定:各種警察一律統稱『人民警察』,簡稱『民警』,凡來往公文表冊中均用此名稱[9]。」

1992年12月,國務院舉行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儀式,人民警察開始全面實行警銜制[10]。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0]。2020年8月,中共中央向中國人民警察隊伍授予中國人民警察警旗,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致訓詞[10]

截至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共有約200萬名警察[11]

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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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3]「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公安機關
人民警察
國家安全機關
人民警察
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警察
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
人民檢察院
司法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各警種臂章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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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京市公安局青龍橋派出所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的警車
停在北京市天安門前的警車
停泊於武漢市水上公安碼頭的警用巡邏船,屬於長江航運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管理及領導的人民警察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公安幹警[12]。公安機關的外聘人員(如輔警巡防)都不是人民警察,不屬於公務員

在21世紀之前,公安民警經常使用「公安」作為標識和稱謂,而較少使用廣泛意義上的「警察」。另外,公安民警負責絕大部分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成為了民眾最常接觸的警種。這些原因導致了部分民眾——尤其是香港台灣海外華人——將大陸的警務人員稱為「公安」,這是不準確的[13]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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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3]

  1.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 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 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12.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所屬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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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機關管理的人民警察警種包括,

由公安部與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領導為主的行業警察警種包括,

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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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管理及領導的人民警察是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簡稱國安民警國安幹警(即「國家安全幹部和警察」),負責情報收集分析、反間諜國家安全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國家安全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國家情報工作中行使下列職權[14]

  1.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2.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搜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3.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4.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5.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6.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分保護措施。
  7.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8.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9.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10.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儘管國安民警和公安機關政治安全保衛警察的職能有所重疊,但兩者是不同的警種[15]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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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管理及領導的人民警察是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簡稱司法行政民警[註 1]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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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之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職權[16]

  1. 收監權;
  2. 罪犯身體檢查權;
  3. 違禁物品沒收權;
  4. 罪犯申訴、控告、檢舉處理權;
  5.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批准權;
  6. 減刑、假釋建議權;
  7. 釋放權;
  8. 對罪犯實行分押分管權;
  9. 罪犯脫逃抓獲權;
  10. 警戒隔離帶設置權;
  11. 戒具使用權;
  12. 武器使用權;
  13. 罪犯來往信件檢查權;
  14. 罪犯接受財物批准、檢查權;
  15. 對罪犯的考核權和行政獎懲權;
  16. 對獄內又犯罪案件的偵查權;
  17. 對罪犯的教育權;
  18. 強制罪犯勞動權;
  19. 罪犯勞動時間調整權。

戒毒人民警察依據《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司法部令第127號)的規定,相應行使其職權[17]

所屬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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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人民警察警種包括:

  • 監獄人民警察:簡稱監獄民警,負責管理司法行政機關下屬的監獄。擁有監獄內偵查權和對逃犯的追捕權。管理監獄民警的全國性機關是司法部監獄管理局
  • 戒毒人民警察:簡稱戒毒民警,負責管理司法行政機關下屬的戒毒所,並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輕刑罪犯教育矯治工作。管理戒毒民警的全國性機關是司法部戒毒管理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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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安徽省街道上行駛的法院法警警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簡稱法院法警,負責維護法庭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執行法院判決等。

各級審判機關都設立了司法警察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高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大隊。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擔下列職責[18]

  1. 維護審判秩序;
  2. 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3. 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鑑定人和傳遞證據;
  4. 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 執行死刑;
  6. 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7. 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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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廣東省東莞市一道路旁停放的檢察院法警警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管理和領導的人民警察是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簡稱檢察院法警,負責協助檢察官偵查、押解看管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等。

各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司法警察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局省級人民檢察院設司法警察總隊;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設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檢察院設司法警察大隊。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履行下列職責[19]

  1. 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2. 執行傳喚、拘傳;
  3. 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
  4. 參與搜查;
  5. 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 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7. 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
  8. 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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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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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布《人民警察入警誓詞(司法行政機關適用)》[1]。2021年1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組織對《人民警察入警誓詞》進行修訂,公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誓詞》[20][21]。人民警察各警種誓詞全文如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

警旗與警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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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帽徽(1999年式)

1950年式警徽圖案設計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圖案基本相同,但其中的「八一」字樣替換為「公安」。1955年式警徽圖案的設計採用圓形金色光芒包圍國徽的圖案,但沒有天安門圖案。

1983年式警徽圖案基本要素為國徽(帶有天安門圖案)、盾牌、松枝和飄帶。長城、松枝、飄帶皆為金黃色。國徽象徵國家,盾牌象徵人民警察保衛國家和人民的本職工作,長城代表人民警察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鋼鐵長城,松枝象徵人民警察的品質[25]。該版警徽自1983年起使用至今。

2020年8月26日,中國人民警察警旗授旗儀式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向中國人民警察隊伍授旗並致訓詞[26]。警旗旗面由紅藍兩色組成,紅色為主色調,警徽居旗幟左上角。

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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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第五十九號主席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27]。《辦法》規定了人民警察警銜等級,包括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警督、警司、警員。並規定,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27]。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2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人民警察警銜區分為兩類[27]

  • 行政職務人民警察警銜,凡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前不冠前綴,如「一級警監」、「二級警督」、「三級警司」;
  • 專業技術職務人民警察警銜,凡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一律冠「專業技術」字樣,如「專業技術一級警監」、「專業技術二級警督」、「專業技術三級警司」[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肩章式樣如下[註 3]

警員 警司 警督 警監 總警監
學員 見習警員 二級警員 一級警員 三級警司 二級警司 一級警司 三級警督 二級警督 一級警督 三級警監 二級警監 一級警監 副總警監 總警監
人民警察警銜與公務員職務級別的對應關係
正省部級 副省部級 正地廳級 副地廳級 正縣處級 副縣處級 正鄉科級 副鄉科級 一級科員 二級科員
總警監  
  副總警監  
  一級警監  
  二級警監  
  三級警監  
  一級警督  
  二級警督  
  三級警督  
  一級警司
  二級警司
  三級警司
  一級警員
  二級警員
對應的警銜層級: 警監以上  警督  警司  警員

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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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上海市南京東路巡邏的兩名民警,其中畫面右側的民警為一級警督警銜

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1983年,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從公安機關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均使用政法專項編制。

2007年1月19日,根據《關於沿用部分特殊非領導職務名稱的通知》(組廳字〔2007〕5號)規定,在法官、檢察官單獨的職務序列出台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沿用「審判員」、「檢察員」非領導職務名稱[28]。單獨職務序列出台前,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長期設置下列非領導職務:

  • 人民警察偵查員系列:正廳級偵查員、副廳級偵查員、正處級偵查員、副處級偵查員、正科級偵查員、副科級偵查員;
  • 人民法院審判員系列:正廳級審判員、副廳級審判員、正處級審判員、副處級審判員、正科級審判員、副科級審判員;
  • 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系列:正廳級檢察員、副廳級檢察員、正處級檢察員、副處級檢察員、正科級檢察員、副科級檢察員。

2009年10月,人社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人社部發〔2009〕178號),決定在公安民警職務序列中,專門設計了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序列,並且在職務稱謂和職務層次上與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序列有明顯區別[29][30]。201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檢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9號),明確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對應關係。此輪改革後,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設置下列職務序列:

  • 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序列:一級警長(縣處級正職)、二級警長(縣處級副職)、三級警長(鄉科級正職)、四級警長(鄉科級副職)、一級警員(鄉科級副職至科員)、二級警員(科員至辦事員)、三級警員(辦事員)[註 4][30]
  • 法官職務序列(法官等級):二級大法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法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法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法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法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法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法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法官(科員);
  • 檢察官職務序列(檢察官等級):二級大檢察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檢察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檢察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檢察官(科員)。

但上述規定印發後,由於由於按照該規定確定的法官(檢察官)等級會低於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檢察官)已評定的等級等原因,中組發〔2011〕18、19號文件在一段時間內未能貫徹落實。2015年,中央組織部等部門相繼印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組通字〔2015〕10號)[31]、《關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規定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完全脫鉤[32][33]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組織部《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組通字〔2016〕36號)規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級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職務序列:一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法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職務序列:一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34]

2018年3月28日,十九屆中央深改委一次會議通過《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改革方案(試行)》(中組發〔2018〕9號)、《公安機關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改革方案(試行)》(中組發〔2018〕33號),決定調整建立人民警察執法勤務、警務技術職級序列[35][36]。2019年5月,中央組織部、最高法、最高檢印發《關於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職級設置管理的通知》,明確檢察官助理職級由特級檢察官助理至五級檢察官助理,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二級巡視員至一級科員一一對應,書記員職級由一級高級書記員至六級書記員,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一級調研員至二級科員一一對應。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後,法院、檢察院的行政人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職級職數可以與本院其他相應層次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職數按照各自比例統籌核算和使用。改革後,現行對應關係為:

  • 人民警察執法勤務職級:一級警務專員(正廳級),二級警務專員(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警長(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警長(副處級),一級、二級警長(正科級),三級、四級警長(副科級),一級警員(科員),二級警員(辦事員)[36]
  • 人民警察警務技術職級:警務技術一級總監(正廳級),警務技術二級總監(副廳級),警務技術一級、二級主任(正處級),警務技術三級、四級主任(副處級),警務技術一級、二級主管(正科級),警務技術三級、四級主管(副科級),警務技術員(科員);
  • 法官助理職級:特級法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法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職級:特級檢察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37]
政法機關職務序列公務員職級
綜合管理類
公務員
人民警察
執法勤務警員
[A]
人民警察
警務技術警員
[B]
法官
單獨職務序列[C]
檢察官
單獨職務序列[C]
法官助理
[D]
檢察官助理
[D]
書記員
[D][E]
對應
領導職務
層次
未設置 首席大法官 首席大檢察官 未設置 國家級副職[F]
一級大法官 一級大檢察官 未明確[G]
二級大法官 二級大檢察官 省部級副職
一級巡視員 一級警務專員 警務技術
一級總監
一級高級法官 一級高級檢察官 廳局級正職
二級巡視員 二級警務專員 警務技術
二級總監
二級高級法官 二級高級檢察官 特級法官助理 特級檢察官助理 未設置 廳局級副職
一級調研員 一級高級警長 警務技術
一級主任
三級高級法官 三級高級檢察官 一級高級法官助理 一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一級高級書記員 縣處級正職
二級調研員 二級高級警長 警務技術
二級主任
二級高級法官助理 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二級高級書記員
三級調研員 三級高級警長 警務技術
三級主任
四級高級法官 四級高級檢察官 三級高級法官助理 三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三級高級書記員 縣處級副職
四級調研員 四級高級警長 警務技術
四級主任
四級高級法官助理 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四級高級書記員
一級主任科員 一級警長 警務技術
一級主管
一級法官 一級檢察官 一級法官助理 一級檢察官助理 一級書記員 鄉科級正職
二級主任科員 二級警長 警務技術
二級主管
二級法官助理 二級檢察官助理 二級書記員
三級主任科員 三級警長 警務技術
三級主管
二級法官 二級檢察官 三級法官助理 三級檢察官助理 三級書記員 鄉科級副職
四級主任科員 四級警長 警務技術
四級主管
三級法官 三級檢察官 四級法官助理 四級檢察官助理 四級書記員
一級科員 一級警員 警務技術員 四級法官 四級檢察官 五級法官助理 五級檢察官助理 五級書記員 不適用
五級法官 五級檢察官
二級科員 二級警員 未設置 未設置[H] 六級書記員
  1. ^ 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2. ^ 屬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3. ^ 3.0 3.1 關於「單獨職務序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釋義》指出,「(由於)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是獨立於法律明定的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以外的單獨類別公務員[38]
    • 另外,此表所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的對應關係,只反映2016年時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改革時由行政級別套改為單獨職務序列時的對應關係[32]。根據司法改革的相關規定,改革後,法官、檢察官入額後的單獨職務序列與公務員的行政職務序列沒有一一對應關係[33]
  4. ^ 4.0 4.1 4.2 法院、檢察院人員分為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與書記員類、綜合管理類、司法警察執法勤務警員類四個序列。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已經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雖不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但原則上也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37]。(註:聘用製法官助理、聘用制檢察官助理、聘用制書記員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不適用此表)
  5. ^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五款的規定。」
  6. ^ 中組發〔2011〕18、19號文未規定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檢察官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對應關係。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八條,首席大法官等級僅授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屬國家級副職),首席大檢察官等級僅授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屬國家級副職)[39][40]。故可以認為,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檢察官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規定,與國家級副職相對應。
  7. ^ 中組發〔2011〕18、19號文未規定一級大法官、一級大檢察官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對應關係;《法官法》《檢察官法》也未規定一級大法官、一級大檢察官與法院、檢察院領導職務的對應關係[39][40]。故尚無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一級大法官、一級大檢察官與行政級別的對應關係。
    在實務中,一級大法官等級通常僅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省部級正職)、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正軍職)[41],一級大檢察官等級通常僅授予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省部級正職)、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正軍職)。
  8. ^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19〕10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沒有工作經歷的: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二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2019年以前稱「辦事員」);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生,任命為一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4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二條及《關於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組通字〔2015〕46號)均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必須至少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39][40][34]。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及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級在二級科員層次上未對應設置等級(職級)。

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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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正在指揮交通的著99式夏季警服執勤的一位大連女交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警察制服曾推出八代,分別是50式、55式、58式、66式、72式、83式、89式和現在的99式[43]

現行人民警察所穿著的制服為99式警服,自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啟用。99式警服的顏色選用與國際上警服主流色調相一致的藏藍色(高級警官為白色襯衣),完全同軍隊的綠色相區分,形成鮮明的警察制服體系;功能上強調適應、便於警察執法[44]。該款警服分常服、長短袖制式服、執勤服和多功能服四種,分別適用不同場合和工作需要[45]。在99式警服使用之初,大部分警察所穿著的長袖和短袖制式襯衣、領帶的顏色為灰色。北京警方除了交通警察穿著的為淺藍色襯衫外,其餘為鐵灰色襯衣及淺灰色領帶;而上海警方自1999年更換警服以來,全部著淺藍色襯衫,扎系深藍色領帶。2005年7月,公安部發布通知,要求高級警官以下警察統一穿著淺藍色襯衣(包括長袖制式襯衣、短袖制式襯衣、內穿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高級警官著白色襯衣不變[46]

在99式警服啟用前,不少外籍人士在第十一屆亞洲運動會等重大國際活動中,一直把執勤警察誤認為軍人(之前使用的警服設計與軍服類似,同為軍綠色),對中國的國際形象受到影響。99式警服啟用後,這一問題也得到了解決[45]

2021年1月13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現行警服體系中增列警禮服。3月4日,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在「99」式警服體系中增列警禮服的通知》,警禮服正式列裝,品種包括警禮服、禮服白襯衣、禮服警帽、禮服皮鞋,以及禮服領帶、綬帶、姓名牌、禮服胸徽、禮服肩章、從警章等配套服飾。民警可根據工作需要,個人按需申領,警禮服不分季節,四季通用,人民警察在參加重大紀念、慶典、外事等活動和禮儀場合可穿著警禮服[47]

號牌與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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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車管理規定》,警車號牌編號由省級公安廳(局)統一確定,省級公安機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警車登記業務,核發警車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48]。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48]

警車號牌分為警用汽車號牌和警用摩托車號牌兩種。汽車號牌為單排結構,每副兩隻,分別懸掛在車輛前後部;摩托車號牌為單只,懸掛在車輛後部。警車號牌為白底黑字,其中汽車號牌字符共7位,依次為省級行政區漢字簡稱、地區代碼、所屬部門代碼(A、B、C、D和阿拉伯數字,分別表示法院、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註冊編號(第四位至第六位)和紅色漢字「警」[48]。摩托車號牌字符為雙排結構,共7位,號牌與字符顏色、排列順序及含義與警用汽車號牌相同,但第一位至第二位在上排,第三位至第七位在下排[48]

警車外觀制式採用「2004式」警車外觀制式[49]。車身採用白底,由專用的圖形、車徽、編號、漢字「警察」和部門漢字簡稱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構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部門漢字簡稱分別為「公安」、「國安」、「司法」、「法院」、「檢察」[48]

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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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民警並不會配備槍械執行勤務,除非遇到特殊情況或在特定區域(例如深圳)執勤。在大多數情形下,他們主要配備警棍等非致命性警用器械。若需動用槍枝等殺傷性武器,則必須提前向其上級申請並進行備案[50][51][52]

自1950年代起從蘇聯和東德引進東德牧羊犬,並以此犬種為藍本培育出當地犬種昆明犬。1980年代之後,由於東德牧羊犬過於兇猛,在出警時曾發生咬傷過路民眾等意外,中國警方開始引進性格相對溫和的西德牧羊犬作為補充,大部分用作刑偵犬。

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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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背面
2008年版人民警察證皮夾式樣
2019年春節前夕,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通過視頻連線向在天安門城樓前執勤的人民警察致以問候。

2016年全國公安系統共有362名民警因公犧牲,4913人因公負傷[53]。2017年全國公安機關共有361名人民警察因公犧牲,6234人因公負傷[54]。2018年301名公安民警、141名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1.2萬餘人因公負傷[55]。2019年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11910人因公負傷[56]。2020年315名民警、165名輔警因公犧牲,4941名民警、3886名輔警因公負傷[57]。2021年261名民警、131名輔警因公犧牲,4375名民警、3420名輔警因公負傷[58]。2022年308名民警、179名輔警因公犧牲,4334名民警、3470名輔警因公負傷[59]。據統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有1.6萬餘名民警因公犧牲,30多萬名民警因公負傷[58]

由於警力配置不科學等原因,基層民警不得不長年加班加點,即使節假日也無法休假,工作忙,任務重,身體透支明顯。對基層民警來說,加班加點早已成為一種工作常態。這讓民警經常處於高度的緊張狀態,長期難以得到休整。有調查數字顯示,很多民警雙休日、法定假日得不到休息,每天的工作時間在十幾個小時以上,每年加班多達數百小時,相當於比普通公務員每年多工作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工作日。公安基層民警一般每兩天或者三天值班24小時不休息,24小時值班後第二天仍得不到休息[60]。2014年,全國有393名民警犧牲、5624名民警受傷,犧牲民警平均年齡45.3歲,其中有201名民警猝死,占犧牲總數的51%;這些猝死的民警中,或因工作勞累過度而致突發疾病猝死,或因積勞成疾、長期未愈而猝死。勞累是他們猝死的最根本原因[61]

作為管理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的人民警察成為違法犯罪分子頻繁襲擊的目標,而社會對人民警察執法受侵犯問題並不關注,襲警案件屢見不鮮,許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受傷甚至犧牲[62]。當前民警執法權益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第一項是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擊、謾罵侮辱、恐嚇威脅等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第二項是不法分子進行惡意投訴舉報、誹謗侮辱;第三項是民警執行公務,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強制措施過程中違法犯罪嫌疑人出現意外事件,卻被錯誤紀律處分甚至被定罪判刑,導致人民警察挨打不敢還手的情況時有發生;第四項是一些地方領導指令民警越權參與非警務活動[63]

2018年12月29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還明確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具體情形、處置要求,對民警受到侵犯後的申請救濟、案件督辦、職務行為認定、澄清證明以及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並將警務輔助人員、民警近親屬一併納入保護範疇[64]。而後在202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是中國首部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枝,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枝罪、搶奪槍枝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65]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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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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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法行政民警不是司法警察
  2.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九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27]
    1.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據此,專業技術職務人民警察不設置總警監、副總警監、二級警員警銜。
  3. ^ 此處所列肩章式樣適用於行政職務人民警察。專業技術職務人民警察警銜肩章排列與行政職務人民警察相同,但肩章底色為灰色)。
  4. ^ 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人社部發〔2009〕178號)等規定,四級警長以下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對應關係為:
    • 副主任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
      1. 工作年限滿25年且擔任現職滿3年的副主任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2. 工作年限滿10年且擔任現職滿3年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四級警長;
      3.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副主任科員,套改為一級警員。
    • 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一級警員、二級警員:
      1. 工作年限滿20年且擔任現職滿3年的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2.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
    • 辦事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二級警員、三級警員:
      1. 工作年限滿15年的辦事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二級警員;
      2.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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