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國家象徵
外觀
盧森堡國家象徵是代表盧森堡及其人民的國家象徵,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象徵符號。
根據盧森堡法律,「國家標誌」(Emblèmes nationalaux)的嚴格定義為國旗、國徽和國歌。[1] 然而,還有許多其他官方和非官方的象徵物,在公眾意識中象徵盧森堡民族。
官方象徵
[編輯]| 象徵符號 | 名稱 | 圖像 | 說明 |
|---|---|---|---|
| 國家元首 | 盧森堡大公 | 盧森堡大公是盧森堡的國家元首,該國自1815年3月15日起成為大公國,其領土由原盧森堡公國的領土劃分而來;盧森堡在奧蘭治-拿騷家族的統治之下,與荷蘭聯合王國保持共主邦聯關係直至1890年;當今王室為盧森堡-拿騷家族,成立於1921年,該國是現存世界上唯一的主權大公國,現任大公為紀堯姆五世。[2] | |
| 國旗 | 盧森堡國旗 | 盧森堡國旗由三條水平條紋組成,顏色由上到下為紅色、白色和藍色;它與荷蘭國旗幾乎完全相同,只是長寬比例不同,藍色也更加淺色。[3] | |
| 國民旗 | 紅獅旗 | 紅獅旗是盧森堡的民用旗,由於盧森堡和荷蘭的國旗過於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前在還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眾多從事航運的船長就決定使用盧森堡國徽(紋章)作為船旗,而不是三色旗,這種「事實上」的狀況直到1972年6月23日獲得法律認可,確立以紅獅為基礎作為水面和空中運輸工具使用的旗幟。 | |
| 國徽 | 盧森堡國徽 | 盧森堡國徽共有三種尺寸,分別為:小紋章、中紋章和大紋章,盾徽由10條銀色和藍色條紋組成,中間是一隻紅色的獅子,尾巴分叉呈對角交叉狀,獅子的爪子、舌頭和王冠為金色。[3] | |
| 國歌 | 《我們的祖國》 | 盧森堡國歌由1859年創作的歌曲《我們的家園》第一節和第四節組成,歌詞由米歇爾·倫茨於1859年創作,曲調由讓·安托萬·辛南於1864年譜寫,1864年6月5日在埃特爾布呂克首次公演;1993年6月17日,《我們的祖國》第一節和最後一節被採納為盧森堡國歌,與國旗、國徽和大公官方生日共同成為官方國家標誌之一。[4] | |
| 大公頌歌 | 《威廉頌》 | 盧森堡王室頌歌是《威廉頌》,盧森堡大公家族成員抵達或離開典禮場合時,現場就會演奏這首樂曲。 | |
| 國慶日 | 大公官方夀辰 | 大公官方壽辰是盧森堡的法定假日,定於每年6月23日,官方慶典在當天早上舉行,民間則在前天晚上(6月22日)舉行慶祝活動。[5] | |
| 民族語言 | 盧森堡語 | 盧森堡語作為盧森堡的國語,由盧森堡語言委員會規範,是該國的三種官方語言之一,另外兩種是法語和德語。[6] 儘管法語和德語在行政層面被廣泛使用,但是盧森堡語推動19世紀盧森堡文學的發展,鞏固盧森堡人的民族認同,其文學傳統可以追溯至1820年代,以嚴肅詩歌形式的發展為標誌,隨後發展出戲劇,最終演變為敘事散文。 |
非官方象徵
[編輯]| 象徵符號 | 名稱 | 圖像 | 說明 |
|---|---|---|---|
| 國獸 | 紅獅 | 紅獅,更具體地是指盧森堡的紋章動物,它經常被用作與盧森堡相關的各種機構的標誌或吉祥物。 | |
| 國鳥 | 戴菊鳥 | 戴菊鳥,學名為Regulus regulus,是雀形目戴菊科戴菊屬的一種小型鳥類。 | |
| 民族史詩 | 《狐狸列那》 | 《狐狸列那》是盧森堡作家米歇爾·羅丹格創作的寓言故事,於1872年出版,改編自歌德的動物敘事詩《列那狐》,故事背景設定在盧森堡,被認為是盧森堡危機後社會動盪的諷刺鏡像,藉着狐狸「列那」生活的動物社會,批判盧森堡在工業革命時期,作為一個新興民族國家,其未來充滿不確定性。 | |
| 王室 | 大公家族 | 盧森堡-拿騷家族是盧森堡現任王室,成立於1921年,其家族首領是盧森堡的國家元首。 | |
| 國花 | 月季花 | 月季,學名為Rosa,也被稱為玫瑰或薔薇,是盧森堡主要種植傳統和出口產品之一,當地甚至有「一個盧森堡人,一個玫瑰園」的諺語。 | |
| 紀念建築物 | 金色少女 | 金色少女是位於盧森堡市的一座戰爭紀念碑,為紀念在兩次世界大戰和朝鮮戰爭期間志願加入協約國軍隊,以及在西班牙內戰期間志願加入國際縱隊的盧森堡志願者而建造。 | |
| 國家格言 | 我們希望保持自我 | Mir wëlle bleiwe wat mir sinn | 「我們希望保持自我」指的是盧森堡人民希望保留其主權和獨立身份,這句短語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59年米歇爾·倫茨創作的愛國歌曲《De Feierwon》。它也被翻譯成其他兩種官方語言,儘管這兩種語言不具有國家語言的地位,即: |
| 主保聖人 | 威利布羅德 | 威利布羅德是一位盎格魯-撒克遜修士,被稱為「弗里斯蘭人的使徒」。 |
參考資料
[編輯]- ^ Emblémes nationaux (PDF). Code Administrati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法語). [失效連結]
- ^ Constitution de Luxembourg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4. [2006-12-2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8-02-16) (法語).
- ^ 3.0 3.1 Mémorial A, 1972, No. 51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5-04-24) (法語).
- ^ Mémorial A, 1993, No. 73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6-03-25) (法語).
- ^ Dostert, Paul; Margue, Paul. The Grand Ducal Family of Luxembourg (PDF). Luxembourg City: Service Information et Presse. 2002: 103–4 [2006-12-27]. ISBN 2-87999-018-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6-06-30).
- ^ Mémorial A, 1984, No. 16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6-02-16) (法語).
外部連結
[編輯]- Archives of Mémorial A.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6-14) (法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