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国家象征
外观
卢森堡国家象征是代表卢森堡及其人民的国家象征,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象征符号。
根据卢森堡法律,“国家标志”(Emblèmes nationalaux)的严格定义为国旗、国徽和国歌。[1] 然而,还有许多其他官方和非官方的象征物,在公众意识中象征卢森堡民族。
官方象征
[编辑]| 象征符号 | 名称 | 图像 | 说明 |
|---|---|---|---|
| 国家元首 | 卢森堡大公 | 卢森堡大公是卢森堡的国家元首,该国自1815年3月15日起成为大公国,其领土由原卢森堡公国的领土划分而来;卢森堡在奥兰治-拿骚家族的统治之下,与荷兰联合王国保持共主邦联关系直至1890年;当今王室为卢森堡-拿骚家族,成立于1921年,该国是现存世界上唯一的主权大公国,现任大公为纪尧姆五世。[2] | |
| 国旗 | 卢森堡国旗 | 卢森堡国旗由三条水平条纹组成,颜色由上到下为红色、白色和蓝色;它与荷兰国旗几乎完全相同,只是长宽比例不同,蓝色也更加浅色。[3] | |
| 国民旗 | 红狮旗 | 红狮旗是卢森堡的民用旗,由于卢森堡和荷兰的国旗过于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前在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众多从事航运的船长就决定使用卢森堡国徽(纹章)作为船旗,而不是三色旗,这种“事实上”的状况直到1972年6月23日获得法律认可,确立以红狮为基础作为水面和空中运输工具使用的旗帜。 | |
| 国徽 | 卢森堡国徽 | 卢森堡国徽共有三种尺寸,分别为:小纹章、中纹章和大纹章,盾徽由10条银色和蓝色条纹组成,中间是一只红色的狮子,尾巴分叉呈对角交叉状,狮子的爪子、舌头和王冠为金色。[3] | |
| 国歌 | 《我们的祖国》 | 卢森堡国歌由1859年创作的歌曲《我们的家园》第一节和第四节组成,歌词由米歇尔·伦茨于1859年创作,曲调由让·安托万·辛南于1864年谱写,1864年6月5日在埃特尔布吕克首次公演;1993年6月17日,《我们的祖国》第一节和最后一节被采纳为卢森堡国歌,与国旗、国徽和大公官方生日共同成为官方国家标志之一。[4] | |
| 大公颂歌 | 《威廉颂》 | 卢森堡王室颂歌是《威廉颂》,卢森堡大公家族成员抵达或离开典礼场合时,现场就会演奏这首乐曲。 | |
| 国庆日 | 大公官方夀辰 | 大公官方寿辰是卢森堡的法定假日,定于每年6月23日,官方庆典在当天早上举行,民间则在前天晚上(6月22日)举行庆祝活动。[5] | |
| 民族语言 | 卢森堡语 | 卢森堡语作为卢森堡的国语,由卢森堡语言委员会规范,是该国的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另外两种是法语和德语。[6] 尽管法语和德语在行政层面被广泛使用,但是卢森堡语推动19世纪卢森堡文学的发展,巩固卢森堡人的民族认同,其文学传统可以追溯至1820年代,以严肃诗歌形式的发展为标志,随后发展出戏剧,最终演变为叙事散文。 |
非官方象征
[编辑]| 象征符号 | 名称 | 图像 | 说明 |
|---|---|---|---|
| 国兽 | 红狮 | 红狮,更具体地是指卢森堡的纹章动物,它经常被用作与卢森堡相关的各种机构的标志或吉祥物。 | |
| 国鸟 | 戴菊鸟 | 戴菊鸟,学名为Regulus regulus,是雀形目戴菊科戴菊属的一种小型鸟类。 | |
| 民族史诗 | 《狐狸列那》 | 《狐狸列那》是卢森堡作家米歇尔·罗丹格创作的寓言故事,于1872年出版,改编自歌德的动物叙事诗《列那狐》,故事背景设定在卢森堡,被认为是卢森堡危机后社会动荡的讽刺镜像,借着狐狸“列那”生活的动物社会,批判卢森堡在工业革命时期,作为一个新兴民族国家,其未来充满不确定性。 | |
| 王室 | 大公家族 | 卢森堡-拿骚家族是卢森堡现任王室,成立于1921年,其家族首领是卢森堡的国家元首。 | |
| 国花 | 月季花 | 月季,学名为Rosa,也被称为玫瑰或蔷薇,是卢森堡主要种植传统和出口产品之一,当地甚至有“一个卢森堡人,一个玫瑰园”的谚语。 | |
| 纪念建筑物 | 金色少女 | 金色少女是位于卢森堡市的一座战争纪念碑,为纪念在两次世界大战和韩战期间志愿加入协约国军队,以及在西班牙内战期间志愿加入国际纵队的卢森堡志愿者而建造。 | |
| 国家格言 | 我们希望保持自我 | Mir wëlle bleiwe wat mir sinn | “我们希望保持自我”指的是卢森堡人民希望保留其主权和独立身份,这句短语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59年米歇尔·伦茨创作的爱国歌曲《De Feierwon》。它也被翻译成其他两种官方语言,尽管这两种语言不具有国家语言的地位,即: |
| 主保圣人 | 威利布罗德 | 威利布罗德是一位盎格鲁-撒克逊修士,被称为“弗里斯兰人的使徒”。 |
参考资料
[编辑]- ^ Emblémes nationaux (PDF). Code Administrati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法语). [失效链接]
- ^ Constitution de Luxembourg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4. [2006-12-2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8-02-16) (法语).
- ^ 3.0 3.1 Mémorial A, 1972, No. 51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5-04-24) (法语).
- ^ Mémorial A, 1993, No. 73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6-03-25) (法语).
- ^ Dostert, Paul; Margue, Paul. The Grand Ducal Family of Luxembourg (PDF). Luxembourg City: Service Information et Presse. 2002: 103–4 [2006-12-27]. ISBN 2-87999-018-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6-06-30).
- ^ Mémorial A, 1984, No. 16 (PDF).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6-02-16) (法语).
外部链接
[编辑]- Archives of Mémorial A. Service central de législation. [2006-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6-14) (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