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案列表
外觀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案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有窒礙難行,或遇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因不贊同以決議移請變更,[註 1]而行使否決權移請立法院覆議。[1]
簡介
[編輯]《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原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並以決議移請變更,或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有窒礙難行時,行政院分別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或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2]
1997年(民國86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增修時,凍結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決議、覆議不通過時行政院院長辭職等規定之適用,僅限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移請覆議;前列立法院決議各案覆議不通過(即維持原案)人數限制調降至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並增訂議決期限,規範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遇休會期間則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決者,原案逕失效。[3]
另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中華民國覆議制度允許行政院移請覆議時得僅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為之,即允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行使單項否決權。
列表
[編輯]| 行政院院長 | 行政院院長黨籍 | 總統 | 總統黨籍 | 覆議標的 | 議決立法院屆次 | 議決日 | 出席 | 贊成 | 反對 | 決議 |
| 翁文灝 | 蔣中正 | 《省政府組織法》第4條、第14條 | 第一屆 | 不適用[註 2] | 無結果 | |||||
| 《臨時財產稅條例》 | 不適用[註 3] | 無結果 | ||||||||
| 俞鴻鈞 | 《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 | 1954年11月23日 | 156 | 37 | 未知[註 4] | 通過[8] | ||||
| 郝柏村 | 李登輝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 | 1990年10月17日 | 197 | 168 | 25 | 通過[9] | |||
| 郝柏村→連戰[註 5] | 《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 | 第一屆→第二屆 | 不適用[註 6] | 撤回[10] | ||||||
| 連戰 | 核電興建計畫廢止決議[註 7] | 第三屆 | 1996年10月18日 | 114 | 83 | 0 | 通過[12] | |||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 | 1997年8月11日[註 8] | 15 | 不適用 | 通過[13] | ||||||
| 游錫堃 | 陳水扁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6條 | 第五屆 | 2002年2月19日 | 213 | 103 | 109 | 通過[14] | ||
|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 | 2003年12月19日 | 214 | 95 | 118 | 不通過[15] | |||||
|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 2004年9月14日 | 114 | 0 | 114 | 不通過[16] | |||||
| 張俊雄 | 《農會法》第46條之1 | 第六屆 | 2007年6月12日 | 212 | 96 | 115 | 不通過[17] | |||
| 《漁會法》第49條之1 | 212 | 96 | 115 | 不通過[17] | ||||||
| 江宜樺 | 馬英九 | 《會計法》第99條之1 | 第八屆 | 2013年6月13日 | 110 | 110 | 0 | 通過[18] | ||
|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 | 2014年1月28日 | 105 | 60 | 45 | 通過[19] | |||||
| 卓榮泰 | 賴清德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 第十一屆 | 2024年6月21日 | 113 | 51 | 62 | 不通過[20] | ||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141條之1 | 113 | 51 | 62 | 不通過[20] | ||||||
| 《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 | 2025年1月10日 | 113 | 51 | 62 | 不通過[21]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 | 2025年2月11日 | 111 | 51 | 60 | 不通過[22] | |||||
|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2025年3月12日 | 112 | 51 | 61 | 不通過[23] | |||||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6條之1及第30條 | 112 | 51 | 61 | 不通過[23] | ||||||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3項及第6項 | 2025年4月11日 | 112 | 50 | 62 | 不通過[24] | |||||
注釋
[編輯]- ^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第2款原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變更,行政院並得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惟經1997年(民國86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增修時停止適用有關規定迄今。
- ^ 前經第一屆第二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其覆議案嗣經同會期第25次會議交內政及地方自治、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後,據現存資料查無下文。[4][5]
- ^ 臨時財產稅條例草案前經立法院第一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其覆議案經同會期第33次會議交財政金融委員會審查後,據現存資料查無下文。[4][6][7]
- ^ 因贊成維持原案者不足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主席未經另付反表決,逕宣告原案不予維持。
- ^ 本案原由郝柏村任行政院院長時移請覆議,後經連戰在任時撤回。
- ^ 本件覆議案因於立法院議決前司法院大法官已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增修後立法院文件調閱權行使要件作成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隨後行政院經函請立法院同意後逕予撤回,並由總統公布原案條文。
- ^ 立法院原作決議為:「立刻廢止所有核能電廠之興建計劃,刻正進行之建廠工程應即停工善後,並停止動支任何相關預算且繳回國庫。」[11]
- ^ 此為臨時會最後一次延長之開會時間。因臨時會屢經延會,出席立法委員仍未足法定人數,且議決時限將屆,主席旋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本件覆議案無法議決,原案失效。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覆議案.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2011-01-18 [2025-06-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9).
- ^
中華民國憲法. 維基文庫.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_(民國86年). 維基文庫.
- ^ 4.0 4.1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十八次會議速記錄 (PDF). : 80-105.
- ^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二十五次會議速記錄 (PDF). : 3-4.
- ^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速記錄 (PDF). : 11-54.
- ^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三十三次會議議事錄 (PDF): 5.
- ^ 《立法院公報》第14會期第4期 (PDF). 民國43年12月16日出刊: 5-6, 108-111.
- ^ 《立法院公報》第79卷第84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79年10月20日出刊: 7-8.
- ^ 《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51期(上) (PDF). 民國82年10月6日出刊: 3.
- ^ 《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27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85年5月29日出刊: 37-48.
- ^ 《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51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85年10月23日出刊: 51-52.
- ^ 《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32期第八冊附錄:立法院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PDF). 民國86年9月17日出刊: 3245-3246.
- ^ 《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13期(上)院會紀錄 (PDF). 民國91年2月27日出刊: 7-14.
- ^ 《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60期第一冊院會紀錄 (PDF). 民國92年12月31日出刊: 49-52.
- ^ 《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38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93年9月20日出刊: 13-16.
- ^ 17.0 17.1 《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2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96年6月25日出刊: 184-198.
- ^ 《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6期上冊院會紀錄 (PDF). 民國102年7月1日出刊.
- ^ 《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12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103年2月10日出刊: 3-7.
- ^ 20.0 20.1 《立法院公報》第113卷第63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113年7月8日出刊: 5-15.
- ^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15期第一冊院會紀錄 (PDF). 民國114年2月4日出刊: 8-14.
- ^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23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114年2月20日出刊: 5-10.
- ^ 23.0 23.1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25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114年3月27日出刊: 67-76.
- ^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34期院會紀錄 (PDF). 民國114年4月25日出刊: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