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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移请立法院覆议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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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移请立法院覆议案系指中华民国行政院立法院通过之法律案、预算案或条约案认有窒碍难行,或遇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因不赞同以决议移请变更,[注 1]而行使否决权移请立法院覆议[1]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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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57条原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并以决议移请变更,或行政院对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认有窒碍难行时,行政院分别得经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或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2]

1997年(民国86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次增修时,冻结有关立法院对行政院重要政策决议、覆议不通过时行政院院长辞职等规定之适用,仅限就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移请覆议;前列立法院决议各案覆议不通过(即维持原案)人数限制调降至出席立法委员二分之一,并增订议决期限,规范立法院对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遇休会期间则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决者,原案迳失效。[3]

另依现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2条规定,中华民国覆议制度允许行政院移请覆议时得仅就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之全部或一部为之,即允许行政院经总统核可行使单项否决权英语Line-item veto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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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中华民国行宪以降历次行政院移请立法院覆议案及其结果

行政院院长 行政院院长党籍 总统 总统党籍 覆议标的 议决立法院届次 议决日 出席 赞成 反对 决议
翁文灏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蒋中正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省政府组织法》第4条、第14条 第一届 不适用[注 2] 无结果
临时财产税条例 不适用[注 3] 无结果
俞鸿钧 兵役法施行法》第14条 1954年11月23日 156 37 未知[注 4] 通过[8]
郝柏村 李登辉 劳动基准法》第84条 1990年10月17日 197 168 25 通过[9]
郝柏村连战[注 5] 立法院组织法》第18条 第一届第二届 不适用[注 6] 撤回[10]
连战 核电兴建计划废止决议[注 7] 第三届 1996年10月18日 114 83 0 通过[12]
汉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第9条 1997年8月11日[注 8] 15 不适用 通过[13]
游锡堃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陈水扁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财政收支划分法》第8条、第16条 第五届 2002年2月19日 213 103 109 通过[14]
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 2003年12月19日 214 95 118 不通过[15]
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 2004年9月14日 114 0 114 不通过[16]
张俊雄 农会法》第46条之1 第六届 2007年6月12日 212 96 115 不通过[17]
渔会法》第49条之1 212 96 115 不通过[17]
江宜桦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马英九 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会计法》第99条之1 第八届 2013年6月13日 110 110 0 通过[18]
地政士法》第51条之1 2014年1月28日 105 60 45 通过[19]
卓荣泰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赖清德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 第十一届 2024年6月21日 113 51 62 不通过[20]
中华民国刑法》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141条之1 113 51 62 不通过[20]
宪法诉讼法》第4条、第30条及第95条 2025年1月10日 113 51 62 不通过[21]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6条、第79条、第80条及第83条 2025年2月11日 111 51 60 不通过[22]
中华民国114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 2025年3月12日 112 51 61 不通过[23]
财政收支划分法》第8条、第16条之1及第30条 112 51 61 不通过[23]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5条第1项第4款、第2项、第3项及第6项 2025年4月11日 112 50 62 不通过[2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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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宪法》第57条第2款原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变更,行政院并得经总统核可移请覆议,惟经1997年(民国86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次增修时停止适用有关规定迄今。
  2. ^ 前经第一届第二会期第18次会议三读通过,其覆议案嗣经同会期第25次会议交内政及地方自治法制两委员会联席审查后,据现存资料查无下文。[4][5]
  3. ^ 临时财产税条例草案前经立法院第一届第2会期第18次会议三读通过,其覆议案经同会期第33次会议交财政金融委员会审查后,据现存资料查无下文。[4][6][7]
  4. ^ 因赞成维持原案者不足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主席未经另付反表决,迳宣告原案不予维持。
  5. ^ 本案原由郝柏村任行政院院长时移请覆议,后经连战在任时撤回。
  6. ^ 本件覆议案因于立法院议决前司法院大法官已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次增修后立法院文件调阅权行使要件作成司法院释字第325号解释,随后行政院经函请立法院同意后迳予撤回,并由总统公布原案条文。
  7. ^ 立法院原作决议为:“立刻废止所有核能电厂之兴建计划,刻正进行之建厂工程应即停工善后,并停止动支任何相关预算且缴回国库。”[11]
  8. ^ 此为临时会最后一次延长之开会时间。因临时会屡经延会,出席立法委员仍未足法定人数,且议决时限将届,主席旋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宣告本件覆议案无法议决,原案失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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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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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覆議案. 立法院议政博物馆. 2011-01-18 [2025-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9). 
  2. ^ 链接至维基文库 中華民國憲法. 维基文库. 
  3. ^ 链接至维基文库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_(民國86年). 维基文库. 
  4. ^ 4.0 4.1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十八次會議速記錄 (PDF). : 80-105. 
  5. ^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二十五次會議速記錄 (PDF). : 3-4. 
  6. ^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速記錄 (PDF). : 11-54. 
  7. ^ 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三十三次會議議事錄 (PDF): 5. 
  8. ^ 《立法院公報》第14會期第4期 (PDF). 民国43年12月16日出刊: 5-6, 108-111. 
  9. ^ 《立法院公報》第79卷第84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79年10月20日出刊: 7-8. 
  10. ^ 《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51期(上) (PDF). 民国82年10月6日出刊: 3. 
  11. ^ 《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27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85年5月29日出刊: 37-48. 
  12. ^ 《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51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85年10月23日出刊: 51-52. 
  13. ^ 《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32期第八冊附錄:立法院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PDF). 民国86年9月17日出刊: 3245-3246. 
  14. ^ 《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13期(上)院會紀錄 (PDF). 民国91年2月27日出刊: 7-14. 
  15. ^ 《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60期第一冊院會紀錄 (PDF). 民国92年12月31日出刊: 49-52. 
  16. ^ 《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38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93年9月20日出刊: 13-16. 
  17. ^ 17.0 17.1 《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2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96年6月25日出刊: 184-198. 
  18. ^ 《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6期上冊院會紀錄 (PDF). 民国102年7月1日出刊. 
  19. ^ 《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12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103年2月10日出刊: 3-7. 
  20. ^ 20.0 20.1 《立法院公報》第113卷第63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113年7月8日出刊: 5-15. 
  21. ^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15期第一冊院會紀錄 (PDF). 民国114年2月4日出刊: 8-14. 
  22. ^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23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114年2月20日出刊: 5-10. 
  23. ^ 23.0 23.1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25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114年3月27日出刊: 67-76. 
  24. ^ 《立法院公報》第114卷第34期院會紀錄 (PDF). 民国114年4月25日出刊: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