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申请成为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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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選舉廢除「提名區」,代以「報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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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集中選舉中,由於依然存在「提名區」,仍存在不少「隔空喊話」的情況,甚至因此產生誤會,導致提名無效。爲矯正這一點,建議廢除集中選舉討論中的「提名區」;但考慮到社羣會預期所有消息都能在討論串中接收到,建議改設「報備區」,建議規定如下:
- 自薦者應自行創建申請頁,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
- 若欲提名其他編者,則須先私下(站內用戶討論頁或站外)詢問意向,獲得同意方可建立申請頁,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若意向詢問在站內進行,可張貼相關連結;若在站外進行,被提名者須在申請頁確認接受提名。(強烈建議被提名者亦於「報備區」內通知社羣;若被提名者未作出通知,他人可代爲轉達,但不影響提名有效性。)若該提名其實未獲同意,被提名者可以改爲拒絕提名,申請隨即關閉。被提名者回覆的期限,仍從WP:NBC之規定,定爲三天;逾時而未回覆,視同拒絕提名。
- 本提議中,「卡時間提名」的問題並不存在——創建申請頁的時間視爲申請時間,若回覆期部分處於提名期後,在提名期過後回覆也沒有問題。WP:NBC定義的三天時間也和現行集中選舉基本問題回答的72小時限期相容。
- 「報備區」不宜作與報備提名無關的留言,也不應用作「隔空喊話」邀請參選。若希望發起對提名的討論,宜前往該提名的「意見」區;若涉及多個提名,則可使用集中選舉討論的「討論區」。
邀請@人间百态、Stang、自由雨日、Ericliu1912、Manchiu,並提請社羣討論。--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日 (三) 08:50 (UTC)
- 行吧,但我建議這次集中申請結束以後再正式實施改動,避免適用混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日 (三) 11:23 (UTC)
- +1--Jackyming(留言・貢獻・這位編輯者是一位奶味藍🤩) 2025年10月1日 (三) 12:06 (UTC)
- 當然。這次集中選舉提名已經結束,無需追溯適用。--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日 (三) 12:19 (UTC)
- 邀請經手本次選舉有效性的行政員:@AT、Wong128hk、Peacearth,希望得到從行政員執行角度出發的意見。--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9日 (四) 10:17 (UTC)
- 並無不可。不過,我認為可以再直接一點,仍然維持提名區,被提名者在期限內自行建立或首肯後由提名人或其他人建立申請頁便可,不接受站外或站內其他地方的回應,反之容許隔空喊話,從而增加提名熱度。--AT⊿⁴⁶ 2025年10月9日 (四) 10:34 (UTC)
- 個人覺得最好秉持《管理人員權限申請指引》之精神——提名前須先徵得被提名人同意。要求提名人須於用戶討論頁徵得同意後才發到「提名區」即可。這樣應該會簡單點。--J.Wong 2025年10月12日 (日) 00:52 (UTC)
- 參此原則的制定討論:提议在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中加入一句征求候选人同意的条款、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1E:參選提名制度、RFA非自薦提名相關規定--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2日 (日) 04:19 (UTC)
- @1F616EMO:可以拟定一个明确的变更吗,这样比较明确也方便后期公示。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4 (UTC)
- @人间百态:閣下在本次管理員選舉中提到「請不要在這裏詢問對方是否同意提名」,能否提供以往討論,以便判斷其用意?--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55 (UTC)
- 那段文字实际上是我写的,我给一下理由吧,之前的讨论串可以看到存在很严重的“隔空喊话”问题,这影响版面整洁;如果涉及到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还需要将候选人的回答移动到申请页面,增添了不必要的复杂度。所以推荐使用“私下询问->得到同意后创建页面->报备这一新申请”这一优雅的方案。 Stang1182 2025年10月27日 (一) 00:08 (UTC)
- 以前需要在集中討論區回答三條問題應該是因為需要等行政員確認把什麼交給T&S?現在選舉在本地管理,應可在候選人同意的一刻創建頁面(即今次的做法)而不影響行政。討論踴躍且混亂可以是考慮因素,但也可以故意為之,即如AT君云「反之容許隔空喊話,從而增加提名熱度。」--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7日 (一) 05:55 (UTC)
- 现行无需借助phab创建安全投票,也无需行政员进行确认。我不觉得这种故意为之的混乱有好处,这个所增加的“热度”真的有必要吗。 Stang1181 2025年10月27日 (一) 09:21 (UTC)
- 以前需要在集中討論區回答三條問題應該是因為需要等行政員確認把什麼交給T&S?現在選舉在本地管理,應可在候選人同意的一刻創建頁面(即今次的做法)而不影響行政。討論踴躍且混亂可以是考慮因素,但也可以故意為之,即如AT君云「反之容許隔空喊話,從而增加提名熱度。」--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7日 (一) 05:55 (UTC)
- 那段文字实际上是我写的,我给一下理由吧,之前的讨论串可以看到存在很严重的“隔空喊话”问题,这影响版面整洁;如果涉及到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还需要将候选人的回答移动到申请页面,增添了不必要的复杂度。所以推荐使用“私下询问->得到同意后创建页面->报备这一新申请”这一优雅的方案。 Stang1182 2025年10月27日 (一) 00:08 (UTC)
- @人间百态:閣下在本次管理員選舉中提到「請不要在這裏詢問對方是否同意提名」,能否提供以往討論,以便判斷其用意?--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55 (UTC)
- 不過真的不能保留公開推薦他人?這跟站內私下請求(站外不論)好像也不過是頁面區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3日 (一) 11:25 (UTC)
- 这里讨论了半天都是“请求推荐”而不是推荐,好比你找prof要到的推荐信最后还是要公开发出去的,但是你前期跟prof沟通的这个过程应该是私下里进行的。 Stang1174 2025年11月3日 (一) 11:40 (UTC)
讨论已多日没有新留言,暂拟修订条文如下:
...
集中选举提名应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提出。若在集中选举的提名期间没有任何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出现,则提名期结束。对于集中选举,需额外进行以下操作:
- 创建新的“Wikipedia:管理人员定期选举/xx年xx月”子页面。
- 将子页面添加至Wikipedia:管理人员定期选举中。
...
每次集中选举前,将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开设新话题用于协调和报备候选人。若在集中选举的提名期间没有任何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出现,则提名期结束。
- 自荐者应自行创建申请页,并于话题内的“报备区”通知社群;
- 若欲提名其他编者,则须先私下(站内用户讨论页或站外)询问意向,获得明确同意方可建立申请页,并于话题内的“报备区”通知社群。
- 若意向询问在站内进行,可张贴相关连结;若在站外进行,被提名者须在申请页确认接受提名。强烈建议被提名者亦于“报备区”内通知社群;若被提名者未作出通知,他人可代为转达,但不影响提名有效性。若提名实际未获同意,被提名者可以拒绝提名并关闭申请。
- 被提名者回复的期限,仍从非行政员终止申请之规定,定为三天;逾时而未回复,视同拒绝提名。
- “报备区”不宜作与报备提名无关的留言,也不应用作“隔空喊话”邀请参选。若希望发起对提名的讨论,请前往该提名的“意见”区;若涉及多个提名,则可使用集中选举话题的“讨论区”。
对于集中选举,需额外进行以下操作:
- 创建新的“Wikipedia:管理人员定期选举/xx年xx月”子页面。
- 将子页面添加至Wikipedia:管理人员定期选举中。
欢迎参与讨论,谢谢。 Stang1151 2025年11月26日 (三) 09:40 (UTC)
- 是否真的需要通過方針指引規定?私以爲達成共識即可。前幾次集中提名都是這樣,並沒有什麼大問題。--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1月26日 (三) 16:10 (UTC)
- 实际上必要性确实没那么大,不过个人认为明确一下比较好,特别是这一修订的前半部分。 Stang1151 2025年11月27日 (四) 00:01 (UTC)
公示7日,2025年12月13日 (六) 03:26 (UTC)結束。 Stang1142 2025年12月6日 (六) 03:26 (UTC)
管理人员定期选举通知
[编辑]延伸自客栈讨论。长期以来有集中选举时发送大量信息来通知合资格投票者的惯例,因此建议写入指引来明确之。暂拟条文如下:
投票:安全投票由选举助理準備,並在不早於提名期限截止后7天(4月8日 00:00或10月8日 00:00)的時間開始。投票应至少持续两周的时间;在提名开始时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且在被提名者获得提名之时未被封禁或禁制编辑维基百科命名空间的用户可以投下支持票、反对票或中立/弃权票。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投票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中立票属于无效票,在安全投票时无任何作用。投票期间,应以适当的方式(如发送大量信息等)通知具投票资格的用户。
...
參與方式 管理人員提名需要經過14天(即兩周)的投票。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使用者可以投支持票、反對票或中立票,也可以僅發表意見、向候選人提問(候選人有權決定是否作答)。
...
- 通知投票者:对于集中选举,选举主持人应在投票期间以适当的方式(如发送大量信息等)通知具投票资格的用户;通知内容可以参考模板。
欢迎参与讨论,谢谢。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09:36 (UTC)
- 不反對明文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16日 (四) 10:01 (UTC)
- 若自由申請及集中申請標準一致,則不反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6日 (四) 10:32 (UTC)
- 自由申请没有这种惯例,频率又比集中选举高,不认为有必要进行类似的通知。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19 (UTC)
- 那為什麼集中申請就必須通知呢?同樣都是管理人員申請,也同樣經過公告程序,唯一的差別不過是申請通過門檻,本人反對予以差別對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21 (UTC)
- 当选门槛区别是与安全投票挂钩的,而非提名方式。
我其实想过要不要写成如果同期有n项以上的选举就可以发用户讨论页通告(n可以为3),但好像有些怪异。--Srapoj(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49 (UTC)
- 当选门槛区别是与安全投票挂钩的,而非提名方式。
- 以往個人選舉沒通知對吧,那就延續不通知。集中選舉是這兩年才有的,我認為可以分開處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30 (UTC)
- 主要原因就是惯例和频率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差别对待本身就存在,选择通过集中选举的方式进行申请给自己的申请带来更多的曝光度,从而有更多人关注自己的选举并参与,也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压力(可能存在的更多提问,提问者会将多个候选人进行比较等等);选择自由申请关注的人相对少一些,对于参选的压力也略少一些。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37 (UTC)
- 我的想法差不多,不過剛想到,或許個人選舉可以臨時上橫幅廣告?董事選舉都用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40 (UTC)
- 中央通告灵活性上差很多(要求至少提前14天提交申请),然后不如发送大量消息有针对性,让不太相关的人看到并参与选举意义有限吧。类似的问题对于ASN通告也是存在的。BoT选举毕竟是基金会搞的,本地没法比吧。 Stang1192 2025年10月17日 (五) 00:07 (UTC)
再次安利选民用户组ASN可以考虑只对延伸确认用户发送,因为人事任免用户(180 500)必然是延伸确认(90 500)不过自然没有讨论页消息显眼。——ZhaoFJx(论) 2025年10月17日 (五) 00:48 (UTC)- 首先說個,沒去投那個理事會的票都還信件通知一次。參照此對比組,我認為若考慮到沒有設置信箱的使用者,還是討論頁消息通知較佳。--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1:53 (UTC)
- 啊,你说的是邮件通知,这个本站做不到,似乎那些邮件是用某个维护脚本发的,总之需要基金会的人来做。 Stang1191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19 (UTC)
- 沒啦我只是感嘆XD。集中選舉本地討論頁通知就很足夠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34 (UTC)
- 啊,你说的是邮件通知,这个本站做不到,似乎那些邮件是用某个维护脚本发的,总之需要基金会的人来做。 Stang1191 2025年10月17日 (五) 06:19 (UTC)
- 首先說個,沒去投那個理事會的票都還信件通知一次。參照此對比組,我認為若考慮到沒有設置信箱的使用者,還是討論頁消息通知較佳。--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7日 (五) 01:53 (UTC)
- 本地好像有Mediawiki:Sitenotice,这个能限制只有延伸确认用户才能看到吗?--Steven Sun(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00:38 (UTC)
- 可以用{{If extendedconfirmed}}和{{If administrator}}。不过本站似乎从来没用过这个东西,不知道效果如何。 Stang1184 2025年10月24日 (五) 06:39 (UTC)
- 接著要仲裁委投票,能否測試?--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07:35 (UTC)
- 本地存在MediaWiki:Group-extendedconfirmed.css和MediaWiki:Group-sysop.css,所以都能工作。--Srapoj(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11:26 (UTC)
- 好像又不是很懂,这个sitenotice在本站没用过的原因是本站用了*Advanced* sitenotice(笑)?用ASN来发送这类通知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是是不是在Template_talk:AdvancedSiteNotices深入讨论更好,同时考虑多种投票。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2 (UTC)
- 本以为ASN只能放一些简单的文本内容,不知道ASN能不能放置像中央通告那种样式复杂的banner?--Steven Sun(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23 (UTC)
- 可以用{{If extendedconfirmed}}和{{If administrator}}。不过本站似乎从来没用过这个东西,不知道效果如何。 Stang1184 2025年10月24日 (五) 06:39 (UTC)
- 两周时间并不能保证有些符合资格的用户正好访问维基并且正好看了讨论页,既然是适当的方式,那是否包含发送邮件?----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4日 (五) 12:43 (UTC)
- 有設定郵件通知的使用者,討論頁被留言了,理論上是也會收到通知信?--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24日 (五) 13:28 (UTC)
- 作为本地用户没有一个自动的方式批量发邮件,所以很遗憾,无法实现这个功能。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2 (UTC)
- 中央通告灵活性上差很多(要求至少提前14天提交申请),然后不如发送大量消息有针对性,让不太相关的人看到并参与选举意义有限吧。类似的问题对于ASN通告也是存在的。BoT选举毕竟是基金会搞的,本地没法比吧。 Stang1192 2025年10月17日 (五) 00:07 (UTC)
- 我的想法差不多,不過剛想到,或許個人選舉可以臨時上橫幅廣告?董事選舉都用了。。--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40 (UTC)
- 主要原因就是惯例和频率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差别对待本身就存在,选择通过集中选举的方式进行申请给自己的申请带来更多的曝光度,从而有更多人关注自己的选举并参与,也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压力(可能存在的更多提问,提问者会将多个候选人进行比较等等);选择自由申请关注的人相对少一些,对于参选的压力也略少一些。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37 (UTC)
- 額外一提集中選舉通知的意義我認為也不大,同我下方的留言這些投票本就會放在社群布告欄,為通知而通知不是很好。--Polar Bear 2025年11月1日 (六) 14:19 (UTC)
- 也不是所有用戶會看公告欄,用戶也非時刻關注站務。從File:AELECT2025B zhwiki heatmap.svg看,通知確實可令更多用戶關注管理人員選舉。--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1月2日 (日) 15:58 (UTC)
- 那為什麼集中申請就必須通知呢?同樣都是管理人員申請,也同樣經過公告程序,唯一的差別不過是申請通過門檻,本人反對予以差別對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21 (UTC)
- 我是覺得都沒必要通知拉,以前原本就沒再通知的,換個角度現在都通知讓有通知的候選人與沒通知的候選人相比也不公平。至於符合資格的用戶沒注意到 我覺得是用戶的問題 因為選舉從以前到現在本就會放在社群布告欄,只要看一眼就會知道,這樣為通知而通知我認為不是很好。--Polar Bear 2025年11月1日 (六) 14:17 (UTC)
- 自由申请没有这种惯例,频率又比集中选举高,不认为有必要进行类似的通知。 Stang1192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19 (UTC)
- 支持修訂。--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0月16日 (四) 11:26 (UTC)
7日内无实质性点评,
公示7日,2025年11月2日 (日) 07:02 (UTC)結束。 Stang1182 2025年10月26日 (日) 07:02 (UTC)
公示通过,已对指引进行修改。 Stang1174 2025年11月3日 (一) 09:25 (UTC)
RFA頁面的用戶名稱是否應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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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戶已經更改用戶名稱,那RFA頁面是否應該移動頁面至用戶現在的用戶名稱,例如0xDeadbeef / ASid。希望可以討論一下。--Jackyming(留言・貢獻・這位編輯者是一位奶味藍🤩) 2025年10月18日 (六) 06:22 (UTC)
- 僅有下一次申請時已改名者需要更改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8日 (六) 11:27 (UTC)
- 上次我提的WT:管理人員任免記錄#是否有必要在任免记录索引页更新管理员的用户名?就没见有多少人关注。个人认为是同一个问题,但对于该怎么做没有想法。--Srapoj(留言) 2025年10月23日 (四) 19:36 (UTC)
- 我觉得没必要移动页面。可以以新用户名建立重定向指向旧页面,并用{{Redirect3}}标注一下。--Steven Sun(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01:54 (UTC)
- 真要移動的話早期一堆頁面都要移動,如同上面那位講的標註就好了(或是極端一點直接建硬重定向過去)--SunAfterRain 2025年11月12日 (三) 16:58 (UTC)
安全投票選項顯示為數字的問題
[编辑]如题。本人在参加最近的管理人员选举时,并没有在安全投票页面见到填写理由的区域,且原先的“支持”“中立”“反对”全部改成了数字。请问这种问题是否有在其他投票者身上出现?--WiiUf(留言) 2025年10月19日 (日) 08:37 (UTC)
- 見WP:VPO#2025年10月管理人员选举:理由區域因安全問題而暫時廢除,選項因配置錯誤而顯示爲數字。--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19日 (日) 08:43 (UTC)
- 得先解决那些诬告和人身攻击问题,再去考虑增加投票理由。----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06:01 (UTC)
- 那之前在專用投票站點上怎麼就有理由區呢⋯⋯--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0:14 (UTC)
- 因为附言框只有一个,对于有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会变得很乱,正好支持和反对附言的目前无结论,为了达成共识就暂时关闭附言也是正确的。----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38 (UTC)
- 本人不是很了解相關技術情況,但一人開一個投票不就能解決上述問題?--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40 (UTC)
- Wikipedia:徵求意見/2025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M1D因为这个提案被采纳通过了。----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12:07 (UTC)
- 本人不是很了解相關技術情況,但一人開一個投票不就能解決上述問題?--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40 (UTC)
- 主要是因為當時未發現安全性問題。以我所知,本次投票本仍擬設附言區(因此需要分開各投票),但因安全性問題被取消,故M1D提案的共識適用於本次投票。--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22日 (三) 23:51 (UTC)
- 因为附言框只有一个,对于有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会变得很乱,正好支持和反对附言的目前无结论,为了达成共识就暂时关闭附言也是正确的。----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2日 (三) 11:38 (UTC)
- 那之前在專用投票站點上怎麼就有理由區呢⋯⋯--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10:14 (UTC)
解禁管理人员自由选举
[编辑]-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根据先前共识,因新制草创需要,本站“自由提名”临时冻结至2025年10月集中选举后。现在集中选举已经结束,惟其中某位候选人因涉隐私案件,其投票结果应仲裁委员会要求暫缓公佈。因此,本次集中选举结束与否或有疑義。回顧共识本意,乃待政策改革尘埃落定後再接受自由提名,今改革既定,可徑行解禁。因此本人提议,若2025年10月31日 (五) 19:22 (UTC)前无异议,则可以宣告自由提名解禁,无论隐私案进程如何。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10月24日 (五) 19:22 (UTC)
- 同意。該案為單一事件,暫時未見影響自由提名的落實。--Borschts+ 2025年10月24日 (五) 21:44 (UTC)
- 同意,此爲對當時共識的正當解讀。--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 2025年10月24日 (五) 23:42 (UTC)
- 同意。直接用00:00 (UTC)為佳,方便往後記錄()--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5日 (六) 02:43 (UTC)
- @魔琴、Borschts、1F616EMO、LuciferianThomas:不如取一個11月1日 (六) 00:00 (UTC)吧?正逢假日,好像大家也會比較有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5日 (六) 08:39 (UTC)
- 同意,如此取整也更方便記錄。--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0月25日 (六) 10:47 (UTC)
- 不反對。--Borschts+ 2025年10月29日 (三) 04:12 (UTC)
- 據目前公開資訊隱私問題貌似只影響個人聲譽問題,私認為沒什麼問題。--SunAfterRain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51 (UTC)
茲宣告此案公示通過:社群自2025年11月1日 (六) 00:00 (UTC)起,可恢復普通(自由)管理人員申請提名或自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0:42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关管理人员选举自由提名
[编辑]管理人员集中选举的绝大部分结果已出,请问现在自由提名是什么状态?是否已开放?--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02:17 (UTC)
- 哦,看来上面已经有讨论了,撤回--WiiUf(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02:28 (UTC)
釐清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
[编辑]-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仲裁案引起對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在管理人員申請過程中各自角色的疑問,謹此發起討論以作釐清。
簡而言之:建議明文化行政員「行政處分」之權,允許對拉票等導致投票結果失真的情況無效處分,以及在情況存疑或候選人申請期間失信的情況作臨時處分後轉交社群或仲委會商議;涉及隱密證據時交由仲裁委員會處理。而不論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除投票結果失真之情況外,均無權宣告投票結果無效;惟仲裁委員會在必要情況可實施禁制,防止濫用者獲取權限,或轉交社群討論產生共識推翻投票結果。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15 (UTC)
背景 仲裁委員會最近就管理員候選人疑濫用其他權限一事立案調查,並作出臨時處分凍結該候選人之申請投票結果,以待後續調查。有關臨時處分引起社群就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的爭論,故在此發起討論以作釐清。
行政員過往在管理人員申請事宜中的角色
根據《行政員方針》,行政員須具備「在出現複雜情況的時候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這些決定做出全面解釋的能力
」,簡而言之就是可以「解讀共識」。英維的管理人員申請討論實行半共識制,行政員並非純粹清點票數,而是須參照社群的討論和意見,判別社群是否具有候選人適任管理人員的普遍共識;而本站僅使用簡單投票機制,行政員對於選舉結果僅有確認之權。
而過往,行政員曾兩度推翻申請投票結果(Hat600 ①及Dqwyy),皆是因有充分證據證明投票結果受拉票等外力影響而失真。另外,在2021年基金會行動後,行政員亦曾決議凍結管理人員申請。雖此等決定或為合情合理,但卻已逾越「解讀共識」之權,而是「裁量」之權。此源於《管理人員申請方針§評估結果》(方針歷史版本)中「在極特別的情況下,行政員可以宣布該次投票無效,並開始一輪重新投票
」之權。過往本地無如仲裁委員會之類的機關,由行政員作出此等重大決定也是無可置疑。另外,過往《管理人員申請方針》曾允許行政員在投票結果臨界的情況下延長投票期,以及《管理人員離任方針§解任投票》則是少數明文授予行政員裁量權的情況。
在近年的管理人員機制改革中,社群共識廢止了行政員於投票結果臨界時延長投票期的裁量權。在我修訂方針提案中重寫有關段落時,原先存在「在極特別的情況下,行政員可以宣布該次投票無效,並開始一輪重新投票
」的條款未寫進修訂版本當中(也在此就此失誤致歉),此條款應被恢復;惟注意到該條款使用了「在極特別的情況下
」這般曖昧不清的用詞,在恢復此條款前應釐清行政員於管理人員申請事宜的權責,以及探討行政員之裁量權合適與否,再予恢復。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仲裁委員會依《仲裁方針》負責「在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用戶衝突中擔任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
」。此外,《禁制方針§仲裁委員會裁決禁制》授予仲裁委員會「可實施任何形式的合理禁制措施,堵截有關不當行為
」之權。意即,在符合受理案件條件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具有明確的裁決權。
建議之權責分工 為明確管理人員申請程序中的權責分工,行政員應專注行政程序,包括總結投票結果;若未來引入半共識制,則由行政員負責依社群意見判斷共識。為確保社群程序公正運行,宜將行政員之裁量權明文化,是為「行政處分」之權——在具備充足公開證據證明申請投票受外力影響而失真(例如在站內或即時通訊軟體的公開群組中公然違規拉票或威脅他人投票等情況)可對投票結果作無效處分,並在適當時候重新舉行申請投票;至於有理由懷疑投票受外力影響而失真,或發生其他重大異常情況(如候選人失信等)可致進行中的社群程序無法反映最新情況,則可對投票程序或結果作臨時凍結處分,容社群討論或仲裁委員會調查。
至於仲裁委員會則負責審核或覆核申請受外力影響的證據,並作出最終處分裁決。仲裁委員會可在接獲投訴時考慮是否按《仲裁方針》規定介入。為免影響仲裁審理公正,仲裁委員會亦可對投票結果作臨時處分。不涉及私密證據(如私人通訊)的公開情況,可由社群嘗試討論產生共識決定是否承認申請投票結果;若牽涉私密資訊或社群無法達成共識,則須移交仲裁委員會審理。若仲裁委員會認定申請結果受外力影響而失真,可對結果作無效處分,並發還行政員在適當情況下安排重新舉行投票;若申請結果並無受影響而失真,但發生可能嚴重損害社群對候選人信任的事件,則發還社群討論是否重新舉行投票,而仲委會不應對結果作無效處分。若有必要,仲委會可行使《禁制方針》賦予的權力,禁止候選人獲得某些進階權限;或提請社群產生新共識,廢止該次投票結果。如此若候選人有濫用權限之實,即使候選人在申請中達到當選條件,仍不獲授予權限。
- 通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员会;通知行政員:@AT、Ffaarr、Jimmy Xu、Kegns、Peacearth、Shizhao、Wing、Wong128hk;通知仲裁動議參與討論的其他用戶:@魔琴、Stang、1F616EMO、AINH、Ppolar bear、脳内補完、Linxingjun、SunAfterRain、神秘悟饭。--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2:05 (UTC)
- 已於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維基百科討論:行政員、維基百科討論:仲裁委員會發送討論通知。--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2:05 (UTC)
- (+)强烈支持剛好正在起草類似提案,跟我想法幾乎一模一樣--某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21 (UTC)
- 想先澄清,行政員可以直接對結果宣佈無效的是只限有充足公開證據證明拉票及或威脅嗎?如果有其他充足公開證據受外力影響,但非由拉票或威脅所起,甚至非由本站用戶所引起(例如先前Dqwyy被站外主流媒體揭露黑料等),行政員是否仍有權直接宣佈無效?還是會劃入ArbCom的「其他重大異常情況」?「(例如在站內(...)等情況)」的這幾個字使得你的提案有很多詮釋空間--某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9:08 (UTC)
- 站外媒體影響明顯是外力影響,跟拉票的影響幾無差別,行政員作無效處分顯然合理。原則就是:只要程序公正受影響(不論是受外力影響,還是程序本身不符合方針規範),行政員即有權作無效處分。當前已設立仲裁委員會,行政員之決定亦受管轄,若社群認為不合理者仍可提交至仲裁委員會複審。--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9:42 (UTC)
- 想先澄清,行政員可以直接對結果宣佈無效的是只限有充足公開證據證明拉票及或威脅嗎?如果有其他充足公開證據受外力影響,但非由拉票或威脅所起,甚至非由本站用戶所引起(例如先前Dqwyy被站外主流媒體揭露黑料等),行政員是否仍有權直接宣佈無效?還是會劃入ArbCom的「其他重大異常情況」?「(例如在站內(...)等情況)」的這幾個字使得你的提案有很多詮釋空間--某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9:08 (UTC)
- 集中讨论是好的,也有留言散落在仲裁动议。——ZhaoFJx(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1:52 (UTC)
- 目前原則上沒意見,其他等具體修訂案條文。但本人認為,必須同時明確指出,仲裁委員會行使有關禁制權力,應以經正式審理(如「禁制方針」所述「經過調查和審理」,且符合「仲裁方針」規定之審理形式者)之裁決授權為限,而流程較易、門檻較低之委員動議(唯有緊急動議予以追認者或可除外,此當另議)不得逕為援用「裁決禁制」。亦希望「行政員方針」現行條文模糊不清的問題(見該方針討論頁存檔),能夠稍微解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8日 (二) 02:20 (UTC)
-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LuciferianThomas)移除。2025年10月28日 (二) 02:36 (UTC)
- 已就行政員方針條文模糊的情況同步發起討論。--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4:17 (UTC)
- 原則上支持,暫時沒看到這次的提議有什麼大問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5年10月28日 (二) 05:31 (UTC)
- (+)支持,该条款明确且没有违反维基基本方针的地方,但也希望行政员处事更加果断,毕竟权力越高则责任越大。----脳補。◕‿◕。讨论 2025年10月28日 (二) 05:57 (UTC)
- 目前除援引禁制方針有意見外,其他等確實條文起草完成後再說。禁制方針頁頂是明確定義禁制是「禁制是褫奪維基百 科編輯權利及其他訪問權限的正式措施,可經由管理行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及維基媒體基金會行動對擾亂維基百科運作的用戶個人(自然人)實施,對其使用的所有帳號及IP地址均有效力。」所以就算其中條文寫「任何形式」都不應該超出定義所指的「褫奪編輯權利及其他訪問權限」。而且正如Eric君所言,現時條文是「仲裁委員會在接獲仲裁請求後,經過調查和審理認定用戶行為不當,可實施任何形式的合理禁制措施,堵截有關不當行為。」,還有其他限制及條件,至於其他那些非當事人是否可以成為禁制目標,在此先不深究。--J.Wong 2025年10月29日 (三) 01:20 (UTC)
- 如同在仲裁案所說,「經申請取得進階編輯權限」是為「訪問權限」之一。仲裁委員會這次的臨時禁令可解讀為「臨時禁制用戶經申請取得進階編輯權限」,並附帶「指令選舉管理員(包括行政員)暫停公佈結果」以免影響調查公正。前一部分有過往案例(2021年8月Tigerzeng禁制蟲蟲飛),而後半部分我同意你所指不屬一般針對當事人的禁制措施,但確實是為確保程序公正的合理手段,故此處亦寫入此建議案,容許仲裁委員會同樣有臨時處分的明文權力。--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3:05 (UTC)
- 另一點該看其實是仲裁委員會與一眾系統操作者(包括行政員、管理員、OS、CU……等等)之合作關係。其實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治理機關」,但無實際操作權;此情況之前未曾發生過。基本沒法類比,最類近已經是行政員與管理員;但首先,行政員本身有管理員權限,其次也沒有場景會需要行政員非得要求管理員行動,而不能自己去操辦。所以這種磨合確實是有必要。不知是否太過擔心系統操作者不聽仲裁委員會指示/說話,所以非得要找一個方針依據,例如禁制令。但實在個人覺得是過慮,仲裁委員會既手持「對嚴重用戶衝突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及「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循社群訂立的用戶操守標準作出裁決,並可為方針指引訂立執行程序」之權限,本身說話就已經很有「份量」及「權威」。在合作的過程之中,其實真的沒必要動不動就搬那份權威出來。這種合作關係的管理,請路西法人及眾仲裁委員都考慮在內。--J.Wong 2025年10月29日 (三) 02:47 (UTC)
- 我注意到方針所寫的行政員資格只是建議擔任管理員最少三個月並積極行使管理權,但同時因行政員的操作跟管理員其實並無衝突,如果社群真的要弄,完全可以存在不具備管理權的行政員。另外,行政員的操作可被任何其他行政員推翻,而仲裁委員會的操作只能被整體仲裁委員會推翻,當然兩者都能被共識推翻。讓仲裁委員會同樣具備禁制及處分權防的不是現任我認為可信的行政員,而是防OA2021前管理權及行政權都出現派系的情況,防止管理車輪戰而導致社群不穩。當前沒有這個情況,但過往曾經出現過,現在也並非完全沒有可能發生,所以還是寫進去防範比較好。--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2:56 (UTC)
- 另外,明文化行政員的處分權後,這樣仲裁委員會就更有明確的方針可引,去說這個操作應該先由社群程序去做。我一直不是反對這個應該交由行政員去做,而是是在沒有非常明確行政員的職權範圍,如您所見社群也確實有人是真的抱持反對行政員持裁量權的想法。此處正是釐清行政員是「行政」角色後,明文讓行政員做一些不容易引起爭議的決定,也希望有助改善社群對行政權的想法。--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3:13 (UTC)
- 其實在下上面說的已經跳出這次個案;以基金會及全域社群對仲裁委員會之了解,去找仲裁委員會處理事情這次基本肯定不會是最後一次。所以在下才呼籲閣下及眾仲裁委員思量如何管理這層長遠合作關係。
- 在下同意在有人擾亂之情況下,禁制其訪問自己的授權頁面是合理舉措。但是否就可以引伸到禁制其他非當事方及非擾亂者去訪問授權頁面,那就還有討論空間。但這不是重點。而在下覺得溝通其實已經可以解決好多問題。因為我們是無可能窮舉所有可能發生情況,先建立溝通模式及意識,這才是上上之策。--J.Wong 2025年10月29日 (三) 03:42 (UTC)
方案一
[编辑]被下方建議條文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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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條文 針對異常情況的處分
為確保程序合規公正進行,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均有對申請程序中的異常情況作處分之權。仲裁委員會僅在符合仲裁方針的立案審理條件之前提下行使此權。 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可在以下情況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重新進行申請程序。
在有理由懷疑存在以上情況而未有充足證據認定時,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可作臨時處分凍結申請結果,並視情況將事宜轉交社群討論或仲裁委員會審理,決定是否認定申請結果無效。 另外,當申請進行期間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候選人失信等),以致對是否依發生事件前的申請結果授予權限存在疑慮時,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亦可作臨時處分凍結申請結果。凍結申請結果後,須由社群討論是否承認申請結果,或是需要就有關疑慮重新進行申請程序。如有尚未證實的事件細節以致未能確實定論,應在社群討論前先提請仲裁委員會調查審理。 |
@AINH、ZhaoFJx、S8321414、脳内補完、Ericliu1912、Wong128hk:建議條文如上,請與行政員方針建議修訂提案一併服用。--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4:02 (UTC)
- 适应症是否要包含,候选人被发现可能渎职,或滥用其所被赋予的权限?不过其实也可以被“候选人失信”所涵盖……——ZhaoFJx(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4:27 (UTC)
- 看起來沒太大問題,(+)支持修訂。--冥王歐西里斯(留言) 2025年10月29日 (三) 04:52 (UTC)
- 讓我先理一理提案思路。所以社群和仲裁委員會都可以推翻行政員的決定。行政員的決定只是臨時處分,然後須轉交社群或仲裁委員會覆核?誰是最終「終審法院」?仲裁委員會還是社群共識?這個hierarchy有點不清楚-某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6:59 (UTC)
- 社群形成共識需時,程序時效性又很強,故須有人去主持、監察流程。仲裁委員會的成立亦是社群選出可信用戶,經審理出事實後再作出集體決定的組織。但共識為維基百科運作的基礎,到最後還是以社群共識為上。當然,推翻仲裁委員會經過事實調查得出的結論的共識門檻要比一般建立共識高許多,絕對不是很多人說不同意就等於可以推翻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因為事實絕對重於觀點。
- 此處賦予行政員權力作出的決定具約束力,若無異議則自然不須走任何覆核過程;「覆核」是在社群不認同有關決定的時候才會提出的東西。「臨時處分」後的「交由社群討論或仲裁委員會審理」並非針對行政員的處分決定(覆核),而是針對申請本身的有效性,完全是兩回事。不過,「覆核」應只適用於建議條文所述行政員可直接作無效處分的情形,因為這個並非等候社群作出進一步決定的處分;其餘臨時處分只需要由社群認定有效即可,並不等於「推翻」行政員決定,因為臨時處分可以是有效而社群同時認定承認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08:38 (UTC)
方案二
[编辑]「僅在符合仲裁方針的立案審理條件之前提下行使此權」等條文,內涵略顯不明。本人建議梳理行文,並與「非行政員終止投票」段落合併,可寫為:
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終止 若管理人員申請期間發生異常情況,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有權按此處所述原則暫停申請程序,或將結果予以取消。
針對申請程序發生以下情況,且有充分證據證明者,行政員可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包含考慮申請者意願)舉行重新投票:
- 申請未按此指引規範進行;或
- 申請受相當外力影響(如拉票、暴力脅迫、外界干預等),足以合理認定將使結果失真。
仲裁委員會亦可經正式審理裁決,實施、追認或復議自身或行政員所為此種決定。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或有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其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可臨時暫停申請程序(包含按此指引規定執行結果),並斟酌有關證據,將問題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以決定是否正式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乃至於是否舉行重新投票。
非行政員終止
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此處主要修改,在明確禁止仲裁委員會未經詳細審理流程,即正式取消投票;如僅按委員動議行之,僅有暫時效力,仍須經正式裁決或社群(或委員會)予以追認等。本人亦建議同時修訂仲裁方針,將此處所述內容加入其職權(可寫為「4. 終止或取消管理人員申請結果[註釋略]」之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04 (UTC)
- 整個建議修訂的最後一段(
另外,當申請進行期間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候選人失信等),以致對是否依發生事件前的申請結果授予權限存在疑慮時,[…]
)消失了。--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07 (UTC)- 啊,因為一開始看到上面那段,還以為重複了Orz。本人已基本將兩段內容予以整合,不過就「如有尚未證實的事件細節以致未能確實定論,應在社群討論前先提請仲裁委員會調查審理。」這句,定義還要討論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11 (UTC)
- 至於分號後面那段,看起來是指申請結果(與前面那段講申請進行中發生情況不同),那此處就再加入「暫停執行結果」,這樣即可包含指引同名章節提及的所有程序,包含最終授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21 (UTC)
- 另有一個問題是,行政員所為臨時處分,可交由社群或仲裁委員會討論,那仲裁委員會所為臨時處分(即委員普通或緊急動議),是否可交由社群決定?抑或必須以正式立案處理追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9日 (三) 15:16 (UTC)
- 兩種情況。表列兩種可以直接宣告無效(也就是程序受影響)的情況,而只是因為有疑慮需要更進一步調查而只作臨時處分,則調查確定情況後可以按
有充分證據證明
的情況,直接由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再作無效處分,不需交社群定論;程序妥當而有其他疑慮的情況,待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事實後,再交社群定奪是否需要重新投票,跟RFDA的處理基本相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6:03 (UTC) - 補充:上述程序妥當而有其他疑慮的情況,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都不得直接宣佈結果無效(因確實反映申請進行時的社群意向)。程序妥當、未受干預的結果一定是有效的,這裏只是賦予權力凍結結果以讓社群取得全新共識。--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6:57 (UTC)
- 那即使要確認為後面這類情況,基本上還是要先調查?之所以不寫入那段,是因為前述個案變數太多,寫「斟酌」或能保留一些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5 (UTC)
- 您搞錯我的重點了。目前您的版本所寫
並斟酌有關證據,將問題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以決定是否正式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乃至於是否舉行重新投票。
這個「認定申請結果無效」只適合用於程序不合規及外力影響的情況。其他疑慮的情況,因有關申請結果符合方針指引規定且未被外力影響,不論是仲委會、行政員,甚至是社群討論,都不應該「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但可以通過新共識去決定是否需要重新投票才授予權限。我寫的第一版本中也犯了這個錯誤,此應予修正。 - 另外目前您的版本將兩者合併寫在一起,就會產生「
若[省略或項]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發生授權疑慮者,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可臨時暫停申請程序(包含按此指引規定執行結果),並斟酌有關證據,將問題轉交[省略或項]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以決定是否正式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乃至於是否舉行重新投票。
」變相程序合規其他疑慮的情況,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申請無效和是否決定重新投票,但我的建議條文中針對此情況的這些決定只能由社群作出(而如上方所說,在此情況下也應修正為只能決定重新投票),此偏離了提案的原意。--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33 (UTC)-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這兩種情況,都應該可以先暫停,「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然後以(社群或委員會)共識決定是否取消,以及安排重新投票等細節吧?還是說您認為應予以限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7 (UTC)
-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 行政員/仲委會凍結結果(因結果可能無效)
→ 仲委會調查審理
→ 仲委會可直接決定是否宣告結果無效
→ 重新投票可由仲委會或社群提出 - 「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
→ 行政員/仲委會凍結結果(結果有效,但可能不應執行)
→ 仲委會調查審理
→ 如有需要仲委會可禁制候選人獲取管理權限,但不可宣告結果無效(也就是「申請通過,惟因受禁制而不得獲取權限」)
→ 如果仲委會沒有禁制候選人獲取權限,則可由社群決定是否執行結果或是需要重新舉行投票(但申請結果維持有效,只是不予執行)
-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10 (UTC)
- 請問後者為何不可宣告申請無效?謂之有效但不執行結果(使申請者不能履任),事實上不就是無效嗎?即使寫成「有效但不執行」,那不還是沒生效?我記得前幾天纔討論過這種效力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00 (UTC)
- 對於後者,最後由社群決定是否重新舉行投票,與前述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決定是否重新舉行投票,也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吧?原本的申請結果都是歸於無效,此處何以允許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不認可申請結果有效,但社群討論必須先認可有效(不過是「不執行」)?在我來看,無論經由前述規定社群、仲裁委員會、行政員等任何管道,能夠證明申請情況不能反映共識(或失真),不管源頭是哪一條款,結果都應該是無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06 (UTC)
- 在我看來,流程相當簡單。不管誰來主持討論,中間經過多久凍結、暫停,最終要嘛就是宣告當次申請結果有效,然後予以執行;要嘛就宣告當次申請無效(或作廢、取消),然後決定要不要重新舉行投票。根本不必要再區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18 (UTC)
- 意義差別很大。申請符合申請程序即為有效,如果是因申請以外的異常原因而社群另議不予執行又是另一回事。這正如香港社運期間立法會的宣誓爭議,符合資格者經選舉當選,那選舉結果當然是有效的;但上任還是要先宣誓,而被判定未正確宣誓就有如申請外發生的異常事件,這時只是DQ該人上任而不是DQ選舉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1日 (五) 23:11 (UTC)
- 如此區分能清楚反映仲委會、行政員及社群均認知該申請是在完全符合規範下進行,是完全有效力的申請結果,而社群做的是建立新的共識去不執行這個有效力的申請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1日 (五) 23:21 (UTC)
- 漏了後半句:而仲委會、行政員也必須認知其無權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申請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00:04 (UTC)
- 如果認為結果有效,也就是反映共識,那就應該執行,或者說必須執行。若社群、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因為各種因素,決定不「執行」「有效」申請結果,那申請結果就是無效;「有效但不執行」,最後依然是無效,因為其效力已被新共識推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2:15 (UTC)
如果認為結果有效,也就是反映共識,那就應該執行,或者說必須執行。
這句當然沒錯。但共識可以修改,如此結果有效的情況下,社群仍然可以達成共識不予執行,這並不等於新共識宣告原先的結果無效了。每屆英國大選都有來自新芬黨的候選人當選,就算他們一直不去就職,選舉結果仍然是有效,當選人當然就是當選了,不會因為當選人不去就職選舉結果就無效;但同時當選人不去就職,這樣他們就確實不是英國下議院的議員。這就是現實中最能展現這個「結果有效但未予執行」的例子,有關新形成共識認定程序合規但因其他因素而不予授權,仍不代表申請結果無效,而只是代表社群有新的共識決定不予執行而已。--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28 (UTC)- 新芬黨議員依然已是議員(或稱「議員當選人」也罷),他不過是不正式就職而行使職權;因為議席並未懸缺,所以解散國會前沒有補選。你的意思是說管理員不授權依然是管理員?還是所謂「管理員當選人」?實際上,現實世界就沒有哪種制度能直接套用在社群,而本站本來也不打算區分管理人員之「位」與「權」;所謂「管理員當選人」不過是一種行政員授權前的絕對臨時狀態,而我並不認為社群打算讓這裡所說的情況算在裡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3:04 (UTC)
- 既然結果不受影響,那麼如當前候選人失德案,如果社群投票結果為通過,他仍為「當選」。「作廢」這個投票結果表示整個投票彷彿沒有發生過,這個僅有不當當選(只有受影響的選舉才是不當當選)才能變成這樣。社群得出「不予執行」投票結果跟「作廢」意義相差甚遠,這表示社群認知曾經得出當選的投票結果,但因為其他因素而決定不執行賦權的程序,投票結果仍然為非被捏造出來的真實投票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3:44 (UTC)
- 新芬黨議員依然已是議員(或稱「議員當選人」也罷),他不過是不正式就職而行使職權;因為議席並未懸缺,所以解散國會前沒有補選。你的意思是說管理員不授權依然是管理員?還是所謂「管理員當選人」?實際上,現實世界就沒有哪種制度能直接套用在社群,而本站本來也不打算區分管理人員之「位」與「權」;所謂「管理員當選人」不過是一種行政員授權前的絕對臨時狀態,而我並不認為社群打算讓這裡所說的情況算在裡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3:04 (UTC)
- 關於最後一段有疑慮的情景,有以下建議:
- 建議改為由兩名行政員或者仲裁委員啟動程序;啟動後立即交由仲裁委員會立案處理。
- 既然資訊已經不明確,交由社群討論似乎難以取得共識。--J.Wong 2025年11月1日 (六) 13:05 (UTC)
- 「仲委會、行政員也必須認知其無權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申請結果」這句固然可能反映現狀,但是否要堅持也很有疑問。因為我們現在正是期望凝聚社群共識,以明確授權(允許)他們在某些情況下可遵循規則,「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申請結果」,當然前提是證據扎實,以及其他一些但書,如審理、重新投票等等。今天大家都來特地修訂指引了,為什麼還要止步於「做半套」,造出「有效但不執行」這種四不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2:25 (UTC)
- 否。這裏從來沒有要容許仲委會或行政員「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選舉結果」。我的提案從來都只是授予仲委會和行政員「推翻不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規範而得出的選舉結果」,未曾支持也是明確不容許仲委會和行政員「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選舉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30 (UTC)
- 此處修正條文也將納入社群共識訂立程序一部分,所以若明定權限行使要件,依然可符合「推翻不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規範而得出的選舉結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2:37 (UTC)
- 沒有方針說過候選人失德違反程序規範。--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43 (UTC)
- 既然你都會說這是權限行使要件,那就代表這不是申請程序的規範,而是「對不符合申請程序規範的處理」。那就自然不是程序規範的一部分。執行人、所涉用戶組都不同。--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46 (UTC)
- 這裏寫了進去,就只有執法規範。「執」的動作符合了,但執的「法」不存在,執什麼法?--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49 (UTC)
- 不,我們修訂指引,是可以將「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其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直接作為宣告無效的要件。社群共識可以隨時更新,這是一大好處。如果確有你說的某些程序問題,也可以在提案中一併予以修正。
- 你所說的情況,始終在整個過程的「中間」,而不是最終;即使先前社群共識有效,「不執行」就是依據(社群共識所產生的)指引將之予以作廢,而社群同樣可就此產生新共識,作廢前述任何決定。無論如何,經過審理或討論流程,那原先的共識就已推翻了,沒有所謂「作廢但有效」——「不執行」是使社群早先共識「無效」的手段,本身就是一次共識的反映,因為我們已經在指引中賦予有關方面行使此種權力,並非純粹的技術操作。如果決定重新投票,那就是再一次由社群產生新的共識,以推翻「不執行結果」所反映的共識;如果決定不重新投票(包含申請者自己退出),那就是同意「不執行結果」所反映的共識。除非社群明確不同意,並要求仲裁委員會即便已經詳細審理,依然要大老遠走一趟「認為有效但不執行」的路數。況且原本的申請結果事實上還是沒有生效嘛,真的有其他人認為應該如此寫規則嗎?可以在下面問問大家的意見,我不反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3:04 (UTC)
- 我算是看懂你的謬誤在於哪裡了。你這是混淆了「無效invalid」跟「無效力ineffective/not applicable」的概念,兩個用詞完全是兩回事,對於我們在討論的「社群申請程序未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你在想的從來都是「無效力」,但因為混淆概念而以為「無效」跟「無效力」是同一回事。社群不予執行只是導致結果「無效力」,但結果並非「無效」。--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3:39 (UTC)
- 我們又不是在寫法律條文,何況你說的也不一定是各地通用。若要糾結synonym,就沒什麼可再爭論的地方,那不過是文辭把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3:50 (UTC)
- Perplexity AI的分析:
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申請強調社群共識的至上性,投票結束後的執行需由行政員或監管員依據共識授權,但若社群在無關爭議下重新討論並達成不授予的新共識,則原結果不會被宣告為程序性無效,而是轉為不執行的狀態。此類情況類似其他維基項目(如維基文庫)的提名規則,其中提名僅在提名期內或結束時因特定條件(如被封禁或不合法)才被視為「無效」,而非因後續共識變更。
- 既然你都說這兩個詞是「synonym近義詞」,那就代表著兩個並不等義,是有差別的。既然有差別,那麼這個就是可議論之事。你不參與爭論不會使這個爭論點就等於消失解決。我的意見就是這兩個用詞的差別大到會有不良影響,對於社群程序妥當而僅因跟申請程序無關的理由而得出共識不予執行形容為「無效」,我表示堅決不認同。如果你只能空泛地表示不想爭論這個話題,而未能針對我提出的問題提出回駁,那你顯然沒有確實有效地解決這個爭論點。--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4:13 (UTC)
- 補一段:
「無效(invalid/null)」通常用於投票程序本身有瑕疵的情況,例如參與人數不足或違反資格標準,導致結果從一開始即無法律效用。相對地,「無效力(not applicable)」適用於結果雖有效但因外部因素(如新共識)不再被適用或執行,此時原投票記錄仍存檔,但不產生權限授予效果。在所述情境下,社群的重新共識屬於後者,維持了原投票的程序正當性,但剝除了其實質效力。
--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4:21 (UTC)- 首先「重大異常事件」本身就缺乏明確定義,但亦明白是用於包底,所以已經有例子補充,指包括申請者嚴重失信,而在下覺得可以定義為︰
- 「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 經核實之嚴重失信行為: 例如經查證屬實的盜用賬號、在申請程序中對社群進行欺騙或捏造事實。
- 與管理員職責直接相關的違規: 例如申請前後發生持續、高強度的違反社群核心政策的行為,嚴重損害社群對申請人作為管理人員的信任基礎。
- 然後這個應該是要有確鑿證據才應該啟動程序,所以建議撥入段一,跟其他需要確鑿證據的條件放在一起。
- 最後,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由始至終都是負責判斷程序是否有瑕疵;但這個「瑕疵」除了真真切切的程序問題,還應該顧慮程序意義本身是否得到實踐。管理人員選舉本身是要用來衡量社群對候選人的信任和共識;而前述兩個單位正正應該判斷這些有確鑿證據的「重大異常事件」究竟有無影響到這個評核程序,例如社群是否有足夠時間基於新資訊去評核是否適任;又例如是否已經失去信任基礎;以致程序出現瑕疵,進而判斷程序是否應該再來一遍。
- 然後再重申一下上面的提議;由於段二是指「證據不充分」,所以建議提高啟動程序門檻,改為兩名行政員或仲裁委員;啟動後仲裁委員會要立即立案審核。又由於狀況不明確,預計社群都難以達成共識,所以是不建議交予社群討論。--J.Wong 2025年11月1日 (六) 15:45 (UTC)
- 我們又不是在寫法律條文,何況你說的也不一定是各地通用。若要糾結synonym,就沒什麼可再爭論的地方,那不過是文辭把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3:50 (UTC)
- 我算是看懂你的謬誤在於哪裡了。你這是混淆了「無效invalid」跟「無效力ineffective/not applicable」的概念,兩個用詞完全是兩回事,對於我們在討論的「社群申請程序未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你在想的從來都是「無效力」,但因為混淆概念而以為「無效」跟「無效力」是同一回事。社群不予執行只是導致結果「無效力」,但結果並非「無效」。--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3:39 (UTC)
- 此處修正條文也將納入社群共識訂立程序一部分,所以若明定權限行使要件,依然可符合「推翻不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規範而得出的選舉結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2:37 (UTC)
- 否。這裏從來沒有要容許仲委會或行政員「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選舉結果」。我的提案從來都只是授予仲委會和行政員「推翻不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規範而得出的選舉結果」,未曾支持也是明確不容許仲委會和行政員「推翻符合社群共識所訂立程序而得出的選舉結果」。--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30 (UTC)
- 如果認為結果有效,也就是反映共識,那就應該執行,或者說必須執行。若社群、仲裁委員會或行政員因為各種因素,決定不「執行」「有效」申請結果,那申請結果就是無效;「有效但不執行」,最後依然是無效,因為其效力已被新共識推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2:15 (UTC)
- 下面可能有別的問題要先釐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29 (UTC)
- 再稍微檢查過,前面提到的所謂「如有尚未證實的事件細節以致未能確實定論」,其實就是此處的「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吧?我是認為不用再寫一次,除非你認為兩者對象應當不同,那就要分開兩段寫比較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07 (UTC)
- 這兩個是一樣的,但我針對討論的不是這個問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12 (UTC)
-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如申請者嚴重失信等),以致申請結果可能無法反映社群最新共識,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者」這兩種情況,都應該可以先暫停,「轉交社群討論,或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然後以(社群或委員會)共識決定是否取消,以及安排重新投票等細節吧?還是說您認為應予以限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7 (UTC)
- 您搞錯我的重點了。目前您的版本所寫
- 那即使要確認為後面這類情況,基本上還是要先調查?之所以不寫入那段,是因為前述個案變數太多,寫「斟酌」或能保留一些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5 (UTC)
- 兩種情況。表列兩種可以直接宣告無效(也就是程序受影響)的情況,而只是因為有疑慮需要更進一步調查而只作臨時處分,則調查確定情況後可以按
- 「發生授權疑慮」語感奇怪,疑慮不該是「發生」吧。另,此處修訂條文將直接賦予仲裁委員會實施以上處分的權力,那這些處分措施就不是禁制措施,自然不該引用禁制方針程序;直接寫按仲裁方針規定正式審理即可。--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29日 (三) 16:46 (UTC)
- 本來沒有疑慮,後面有,那就是「發生」;不發生,就不會「存在」。後面那問題,Wong128hk也跟我解釋了一下,確實,並已予以修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2 (UTC)
- 我認為疑慮不是可以發生的「事件」而是一個「想法」,想法是不會發生的,只會「產生」。是這個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14 (UTC)
- 那改成「產生授權與否疑慮」,如何?雖然我是覺得意思沒變,但這樣寫或許清楚一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4 (UTC)
- 這個只是最不重要的語法問題,改了便是。--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8 (UTC)
- 那改成「產生授權與否疑慮」,如何?雖然我是覺得意思沒變,但這樣寫或許清楚一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4 (UTC)
- 我認為疑慮不是可以發生的「事件」而是一個「想法」,想法是不會發生的,只會「產生」。是這個的問題。--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14 (UTC)
- 本來沒有疑慮,後面有,那就是「發生」;不發生,就不會「存在」。後面那問題,Wong128hk也跟我解釋了一下,確實,並已予以修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02 (UTC)
- 基本上支持提案。就想進一步釐清一下以下條文意思為何︰「仲裁委員會亦可經正式審理裁決,實施或追認此種決定。」--J.Wong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41 (UTC)
- 因行政員沒有被要求一定要簽署ANPDP,仲裁委員會作為社群唯一正式可以接收涉及隱祕證據(如站外對話或這次仲裁案中涉及的非公開日誌)的機關,當涉及該類證據時,行政員只能懷疑而未能確定情況,只能作出臨時處分;待仲裁委員會審理完畢後,因屬仲裁案,處理之權自然在仲裁委員會,故可由仲裁委員會決議作出無效處分。至於追認,我的提案中本來沒有這樣寫,但我認為能以二字就表示仲裁委員會可處理社群針對行政員決定提出的覆議,故亦認可這樣的寫法。(此說明僅針對涉及程序不當或受外力影響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48 (UTC)
- 不,個人認同仲裁委員會有調查權及最終決定權,而是不明這句在這的用意為何。有點語意不清,擔心若干時間過去之後,會引起紛爭。--J.Wong 2025年10月30日 (四) 04:17 (UTC)
- 請問如何語義不清?另,因最新的提案內容不是我所提出,其留言內容只能由提案人修訂。請提案人跟進。--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4:21 (UTC)
- 不,個人認同仲裁委員會有調查權及最終決定權,而是不明這句在這的用意為何。有點語意不清,擔心若干時間過去之後,會引起紛爭。--J.Wong 2025年10月30日 (四) 04:17 (UTC)
- @Wong128hk:先改成「前述此種決定」,指稱「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包含考慮申請者意願)舉行重新投票」;在此明確,以為後證。本來LuciferianThomas是平行表列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不過本人認為兩者行使權力方式不盡相同(後者別有審理流程),所以如此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0日 (四) 05:44 (UTC)
- 因行政員沒有被要求一定要簽署ANPDP,仲裁委員會作為社群唯一正式可以接收涉及隱祕證據(如站外對話或這次仲裁案中涉及的非公開日誌)的機關,當涉及該類證據時,行政員只能懷疑而未能確定情況,只能作出臨時處分;待仲裁委員會審理完畢後,因屬仲裁案,處理之權自然在仲裁委員會,故可由仲裁委員會決議作出無效處分。至於追認,我的提案中本來沒有這樣寫,但我認為能以二字就表示仲裁委員會可處理社群針對行政員決定提出的覆議,故亦認可這樣的寫法。(此說明僅針對涉及程序不當或受外力影響的情況)--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2:48 (UTC)
- 建議修訂「將申請暫停或予以取消」為「暫停程序或決定結果無效」。下文沒有提及過「取消」任何東西;另外「將申請暫停」可以有兩個解讀方式,雖然我知道這裏是想表達什麼,但還是很容易一眼看錯成行政員/仲委會申請暫停程序而非暫停申請程序。--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6:28 (UTC)
- 原則同意,已就此略予修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12:48 (UTC)
- 大體贊成。但有以下問題:
- 「行政員」(包括覆核的「行政員」)是一個人抑或是當下活躍的多數行政員?「管理員」在授予回退權、巡查權中被解讀為一個人確無爭議,但是萬一各個行政員在管理員選舉紛爭中的處分取向彼此衝突,如何定奪?
- 仲裁委員會涉入管理人員申請程序仍不符合Wikipedia:仲裁/方針#職權。故Wikipedia:仲裁/方針#職權應配套修改。
- 「仲裁委員會可臨時暫停申請程序……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立案之前的仲裁委員會有無既定流程供以「臨時暫停申請程序」?
- 仲裁委員會對管理人員申請程序的立案審理屬不屬於仲裁案?
- --— Gohan 2025年10月30日 (四) 08:51 (UTC)
- 我寫的時候想過這個問題,但忘了寫進去,而Eric君改寫成他的版本的時候也自然沒有這個條款。我的想法是,應由一名行政員作出決定,另外兩名行政員副署即可。行政員也不能隨意互相撤銷決定,否則明顯有管理戰疑慮。
- 目前以Eric君版本寫法,仲裁委員會僅在符合職權第一項的情況
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
下介入(此處專門指處分措施)。同上留言,即包含涉及隱祕證據或社群無法自行結論下,才會由仲裁委員會介入。至於上面討論交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的部分,針對的是管理人員申請程序期間的不當行為,而非程序本身,不能算是介入申請程序本身,則是按照一般立案條件處理。 - 緊急決議,僅作為臨時措施,後續仍應予以復議。
- 當然。為何不算?
- --路西法人 2025年10月30日 (四) 09:20 (UTC)
- 一、行政員部分,我想其能力並不來自「數人頭」規模,所以我認為任一行政員都有權限(過往實務上,視情況一位或好幾位聯合聲明都有);若有其他行政員反對,再來考慮多數表決問題,這就是行政員群體自律範疇,此處不擬申論。
- 二、仲裁委員會部分,我在上方已指出應同時修訂仲裁方針,此處亦不論。另外,我本人傾向委員會僅在正式案件結論(包含簡易審理)可動用權限,並不包含緊急動議;但社群看來不反對委員會先使用緊急動議處理,故本人以LuciferianThomas版本為基礎如此修改,同時仍明確指出此類動議之暫時性質。至於委員會是否立案問題,若能如前所述寫入職權,本亦無可質疑——不立案就沒有所謂「審理」。
- 以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12:48 (UTC)
- 應該註明仲裁委員會有權覆核及/或推翻行政員決定,而不只是「實施或追認」-某人✉ 2025年10月31日 (五) 14:51 (UTC)
- 另個人有疑問,倘日後有人意圖利用「外力干預」提交匿名舉報投訴,試圖提交「外部虛假證據」意圖影響選舉。調查需時,若之後證實屬虛假舉報,仍會選舉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則此情況該如何避免?--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0月31日 (五) 16:10 (UTC)
- 加了一個「復議」(道理跟委員會自己的復議一樣),也加了行政員。當然,還是要經過審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00 (UTC)
- 剛剛答覆LuciferianThomas時,我又意識到一個問題,而且應該沒什麼備案:對於投票期尚未結束的申請,無論指控是否坐實,申請本身最終恐怕都要取消,至多是立即重新舉行;因為單純允許申請「繼續」,幾乎必然造成共識斷層。Manchiu所說「抹黑」問題,也大體算在這類情況。你們對此有什麼看法?我再看看怎麼據以整理條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31日 (五) 21:27 (UTC)
- 我認為以上處分均只應在投票期結束、公布結果前作出,盡量應該避免在投票期期間暫停程序。Manchiu君所述情況可以簡化如下:有人意圖影響選舉而作出虛假聲稱(不須考慮虛假聲稱為何種),如此當仲裁委員會則可換個角度分析虛假聲稱是否構成外力影響,且是否確實造成影響,從而再決定是否無效。那既然投票期結束了那就可以分析申請投票是否有被影響。--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01:17 (UTC)
- 那是否應該明文限制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行使權限的時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2:10 (UTC)
- 可以。在投票期末才決定是否行使此權,可確保能驗證是否有因外力影響而導致選舉結果失真。--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31 (UTC)
- 還有一個小問題,就是如果申請不通過,需要多少額外處理?畢竟產生爭議的是程序運作及申請者本人,即使最後結果不會通過,依然需要視情況就相關事實予以審理或討論。當然,如果按這裡說的,在完結後行使權限,不會有進行中種種問題,相信也比較好釐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3:53 (UTC)
- 結果公布前行使此權。必須避免「投票都通過了輸打贏要」或「反正都沒過就隨便」的不良討論態度。不論行政員處分、仲委會處分還是社群討論,都要到最後才公布投票結果,以避免討論受投票結果影響。--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4:17 (UTC)
- 還有一個小問題,就是如果申請不通過,需要多少額外處理?畢竟產生爭議的是程序運作及申請者本人,即使最後結果不會通過,依然需要視情況就相關事實予以審理或討論。當然,如果按這裡說的,在完結後行使權限,不會有進行中種種問題,相信也比較好釐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3:53 (UTC)
- 可以。在投票期末才決定是否行使此權,可確保能驗證是否有因外力影響而導致選舉結果失真。--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2:31 (UTC)
- 那是否應該明文限制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行使權限的時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日 (六) 12:10 (UTC)
- 我認為以上處分均只應在投票期結束、公布結果前作出,盡量應該避免在投票期期間暫停程序。Manchiu君所述情況可以簡化如下:有人意圖影響選舉而作出虛假聲稱(不須考慮虛假聲稱為何種),如此當仲裁委員會則可換個角度分析虛假聲稱是否構成外力影響,且是否確實造成影響,從而再決定是否無效。那既然投票期結束了那就可以分析申請投票是否有被影響。--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01:17 (UTC)
方案三
[编辑]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終止
若管理人員申請期間發生異常情況,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有權按此處所述原則,於投票結束、未公佈申請結果時,凍結申請結果或宣告結果無效。
針對申請程序發生以下情況,且有充分證據證明者,行政員可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包含考慮申請者意願)舉行重新投票:
- 申請未按此指引規範進行;或
- 申請受相當外力影響(如拉票、暴力脅迫、外界干預等),足以合理認定將使結果失真。
仲裁委員會亦可經正式審理裁決,實施、追認或復議自身或行政員所為此種決定。
若可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可臨時凍結申請結果,並將問題交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若審理結果確認以上情況,仲裁委員會將決定是否正式認定申請結果無效,乃至於是否重新舉行投票。
若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嚴重失信等),可能損害社群對申請人作為管理人員的信任基礎,從而產生授權與否的疑慮,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亦可臨時凍結申請結果,並將問題交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若審理結果確認前述情況,交由社群討論是否執行申請結果,以及是否重新舉行投票。
非行政員終止
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修訂了提案內容,主要移除容許「宣告合規申請結果為無效」的不當敍述。--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6:00 (UTC)
- @Wong128hk:就你於上方留言作出一定修訂。此處改變了處理方式,是先由仲裁委員會確認是否屬實(若有需要,仲委會逕可禁制當事人成為管理員,否則)再交社群討論是否(不予執行本次投票結果而)須重新舉行投票,應可解決你就社群未必能公正地就未確認的事實達成共識的疑慮。另,有關是否可以宣告無效一事,因原申請投票已完成,結果反映的是以當時的社群認知是否信任;又WP:共識可以修改,即使原先投票結果反映支持賦予權限的!共識(是的我不認為投票結果算是共識,不過因社群主流如此認為便罷就),這個!共識仍可修改(變成不予執行結果並重新投票),且社群仍應該承認曾經達成過原!共識,而該!共識確實反映投票當時的社群意向(而非受影響的非共識)。如此,須由社群討論去決定是否不予執行(或通過重新投票予以取代),而不能僅由行政員或仲委會決定,因當下未有新的社群共識認為應該不予執行。至於不予執行與無效的差別已於上方討論闡述,此處不重複了。--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日 (六) 16:25 (UTC)
- 多謝採納意見。理想之下,其實沒什麼大問題。但我就想如何實踐,如果五個用戶認為要執行,四個認為不應該執行,所以到底應該執行還是不執行?由誰來決定?如果社群共識能夠這樣判斷,大抵應該也能判斷是否授權。我都很想「社群共識至上」。但礙於現實種種,所以才折衷而行,反正都是要重新取得社群「共識」,就用既有框架去重新衡量就好。不然又要搞多一套,太累了…--J.Wong 2025年11月1日 (六) 16:50 (UTC)
- 若審理結果確認前述情況,交由社群討論是否執行申請結果,以及是否重新舉行投票。
- 建議改為「若審理結果確認前述情況,除非申請者明文反對,行政員應直接重啟投票並以該次投票結果作為決定授權與否之依據。如申請者反對重啟,則作退選論。」--J.Wong 2025年11月1日 (六) 16:55 (UTC)
- 如果是先讓子彈飛一回,在調查報告後還是先讓社群討論一回,等於做個民意調查,不必等到有完整結論,行政員然後再行動呢?這樣起碼讓行政員的操作有討論依據,雖然不是完整共識,但起碼能反映行政員是遵循社群意願,總比由行政員直接決定的觀感要好許多。--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2日 (日) 00:16 (UTC)
- 或者問一下其他討論參與者意見吧。 @User:Ericliu1912@User:ZhaoFJx@User:S8321414@神秘悟饭@User:AINH@User:Manchiu--J.Wong 2025年11月2日 (日) 02:53 (UTC)
- 也就是由行政員判斷此一階段社群共識並予以執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2日 (日) 03:08 (UTC)
- 一方面我個人覺得沒問題,另一方面我覺得有些人會不同意。--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2日 (日) 03:22 (UTC)
- 如果是先讓子彈飛一回,在調查報告後還是先讓社群討論一回,等於做個民意調查,不必等到有完整結論,行政員然後再行動呢?這樣起碼讓行政員的操作有討論依據,雖然不是完整共識,但起碼能反映行政員是遵循社群意願,總比由行政員直接決定的觀感要好許多。--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2日 (日) 00:16 (UTC)
- 調整行文,避免以認定無效為先見敘述(暫停就是臨時中止,所以就不重複寫了)。另外,我建議再稍微明確定義「社群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2日 (日) 03:03 (UTC)
- 你直接改我的方案、扭曲我提案內容之前有問過我的意願嗎?請停止持續違反討論頁方針擅改他人留言內容。已予回退。--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2日 (日) 03:30 (UTC)
- 已更新提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2日 (日) 18:33 (UTC)
- 你直接改我的方案、扭曲我提案內容之前有問過我的意願嗎?請停止持續違反討論頁方針擅改他人留言內容。已予回退。--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2日 (日) 03:30 (UTC)
方案四
[编辑]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終止
若管理人員申請期間發生異常情況,行政員及仲裁委員會有權按此處所述原則,於投票結束、未公佈申請結果時,凍結申請結果或宣告結果無效。
針對申請程序發生以下情況,且有充分證據證明者,行政員可宣告申請結果無效,並視情況(包含考慮申請者意願)舉行重新投票:
- 申請未按此指引規範進行;或
- 申請受相當外力影響(如拉票、暴力脅迫、外界干預等),足以合理認定將使結果失真。
仲裁委員會亦可經正式審理裁決,實施、追認或復議行政員或自身所為此種決定。
若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合理懷疑存在以上情況,但尚未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則可暫停執行申請結果,並將問題交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以確認申請結果是否有效,乃至於是否重新舉行投票。
若管理人員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嚴重失信等),可能損害社群對申請者信任基礎,從而產生授權與否疑慮,行政員或仲裁委員會亦可暫停執行申請結果,並交由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確認異常事件情況,並交由社群討論是否正式執行申請結果,以及是否重新舉行投票。
非行政員終止
當管理人員申請提名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即视为其退出选举:
- 候選人拒絕接受提名。
- 被提名人在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對是否接受提名作出明確回應。
- 候選人在自薦或被提名後3天內沒有回答三個指定的問題(对于管理员申请)。
- 候選人在提问或投票期內明確表示中途退選。
如同上述,以前案為基礎,刪去冗贅文字,內涵不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2日 (日) 18:32 (UTC)
- 就此案公示七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2日 (三) 02:03 (UTC)
- @Ericliu1912、LuciferianThomas:不好意思没有看明白上方的一大串讨论,目前对于“若管理人員申請前後發生其他重大異常事件”的情况是“临时暂停申请程序(包含按此指引规定执行结果)”还是“临时冻结申请结果”?我主要的疑问在有没有涉及投票期间被暂停投票的情况,因为安全投票在开始之后就没办法暂停了。 Stang1160 2025年11月18日 (二) 02:08 (UTC)
- 請讀建議條文第一段,適用於整個章節的所有情況。--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8日 (二) 02:23 (UTC)
- 了解,已无疑问。 Stang1160 2025年11月18日 (二) 02:46 (UTC):
- 請讀建議條文第一段,適用於整個章節的所有情況。--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8日 (二) 02:23 (UTC)
- 公示通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19日 (三) 07:56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修訂自由提名下公開投票之執行規範
[编辑]-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當前社群已恢復允許用戶自由提名申請管理人員職位,惟在思考有關上方異常處分的情況時,注意到完全遺忘了自由提名的存在。以過往自由提名的運作機制,分列「支持」、「反對」及「中立」三段,且用戶投票時使用有序列表標記,點票上是很方便,但也同時方便了過往看着投票情況去拉票的不當操作,還變成「分派」的情況,加深社群分裂。由此,建議未來的公開投票的運作有以下修訂:
- 不再分列「支持」、「反對」及「中立」三段;社群成員不論意向為何,一律在「意見區」段發表。就算還沒能實行共識制申請,但比起單純的民意調查,起碼看起來像是一個討論,而不是一個純粹的投票。(社群共識沒有要引入共識制申請,這裏也沒有說要使申請變成共識制,如果誰沒讀好提案就來說這是共識制,我會很質疑你的閱讀理解能力。)
- 在意見(投票)區禁用以顏色、放大文字方式過度強調投票意向的投票方式。投票意向僅可(也應該)用粗體展現(可以通過CSS把以上投票模板前面的上色部分去除達成),也是方便最終點票,但儘量使滾動式點票拉票變得較為困難,在更大程度上避免看着投票結果拉票的情況。
- 因以上調整,使用有序列表標記已無意義,故全面改用無序列表;另停用自動滾動剖析投票結果,意同上。
以上,提請社群探討。--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3日 (一) 03:04 (UTC)
- 「自動滾動剖析投票結果」指自動分析支持/反對/中立數?--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1月3日 (一) 10:15 (UTC)
- 大體上支持本案,能鼓勵用戶按正當合理意見投票。至於禁用顏色,不應直接禁用{{支持}}等模板,而應通過魔術字switch或推進Wikipedia talk:删除 § 拆分提案:爲意向模板的圖示添加CSS class處理,以免打破各維基人的習慣,造成混亂和誤會。--1F616EMO(喵留言~求助?) 2025年11月3日 (一) 10:18 (UTC)
- 支持此案。--August 2025年11月3日 (一) 11:23 (UTC)
- 反對取消分段,因為實際上最後還是要統計支持與反對比例(除了硬要求,正反比本身也屬共識體現一部分),如此不過是將不同立場意見全部混雜,徒增判讀困難。至於減少視覺凸顯(綠海紅海之類),或可考慮,但不應禁止使用模板,其餘部分尚無特別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3日 (一) 11:23 (UTC)
- 单纯评价一下3),因为目前的投票是要求25+的有效支持票的,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保留有序列表是有意义的。 Stang1174 2025年11月3日 (一) 11:40 (UTC)
- 一併回應。@Ericliu1912:不分段、意見混雜仍能點票。這個提案的目的正是提高在投票期間的判讀困難度,防止在個別申請中出現過往看着當前投票情況再投的情況。在投票完成後,確認沒有要處分之事,正式點票時再分開列並無問題。@Stang:點票後再看是否有25+有效支持票即可,點票前就先看是否25+意義不大。--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3日 (一) 13:13 (UTC)
- 「提高在投票期間的判讀困難度」,這樣不利社群成員了解他人對申請者意見吧?我們可合理預期,申請期間對於申請者會有最多新近而詳細的觀察(而足以如上方所述「按正當合理意見投票」),此時難以認為強行混雜意見(「提高判讀困難度」)將利大於弊;假設前述命題答案為否(即社群判別討論能力不因投票意見是否混雜而有別),那打亂這一操作本身就沒有意義,所以仍是一開始分清楚比不分要來得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3日 (一) 13:22 (UTC)
- 不是「不方便」就等於「不利」。我反而可以說社群會因意見順序打亂,令他們需要更認真去讀每一則留言,有利於社群成員真正去了解他人對申請者意見。相反,往制經常會出現「啊這人有好多人支持,那我也支持好了」或者「啊這人有很多人支持,不差我這票」等沒意義的意見,反映了舊制並無助社群成員真正了解他人對申請者的意見。--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4日 (二) 01:29 (UTC)
- 過往社群有習慣在投票下方回覆投票人意見的習慣,在新制下是否仍保留?--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1月4日 (二) 12:26 (UTC)
- 完全保留。過往分段,變相有什麼異議點不太適合在投票區討論(始終是「支持」區或「反對」區)。相對而言建議新制形式近似一般討論,不再分支持反對區,回覆投票/留言變得是更為合適的做法。--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4日 (二) 14:07 (UTC)
- 但我記得以前都是直接在投票下回應的(見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AnYiLin);這也導致難免有用戶會因為投票立場而遭到不同用戶的回應及查問而構成極大的壓力。日後如何減少這種投票立場相異而引起不斷質問對投票人構成壓力的情形?--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1月4日 (二) 14:24 (UTC)
- 用戶投票時所提出的意見當然是可受公評,仍應鼓勵基於候選人適任與否的討論。過往分列支持、反對區,用戶可以輕易找到與自己不同意見者(都擺明分開列出了),然後針對不同意見的留言進行攻擊。合併段落後,不同意見者就要更加認真去閱讀每條留言,才能作出回覆,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不合理的質問。--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5日 (三) 00:40 (UTC)
- 但我記得以前都是直接在投票下回應的(見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AnYiLin);這也導致難免有用戶會因為投票立場而遭到不同用戶的回應及查問而構成極大的壓力。日後如何減少這種投票立場相異而引起不斷質問對投票人構成壓力的情形?--千村狐兔(留言) 2025年11月4日 (二) 14:24 (UTC)
- 完全保留。過往分段,變相有什麼異議點不太適合在投票區討論(始終是「支持」區或「反對」區)。相對而言建議新制形式近似一般討論,不再分支持反對區,回覆投票/留言變得是更為合適的做法。--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4日 (二) 14:07 (UTC)
- 另外,這是否代表申請期間統計趨勢都得「蓋牌」?除造成既有計票模板技術困難外,以人手計算艱辛追蹤立場分布,本身並不經濟,也無必要。何況社群真的期望單純為了打亂意見而取消分段(本身聲稱效益實難以預期),卻造成更多額外資訊落差嗎?我持相當懷疑態度。
- 此種提案,固然有其良好立意,惟本人認為,所謂「正當合理意見」,實際上也依附於立場:如主張反對某人,理由卻難以支撐,便會降低其可信度(反之亦然);而若能整體觀察特定立場所附意見,較之直接予以混同、散漫各處而增加梳理難度,顯然容易得知社群反映共識適切與否(以及正反比所體現大致意向),甚至更有機會促進「按正當合理意見投票」的目標,包含確認是否存在前述「分派」現象或不當拉票意圖。在此之上,個別同志若有相當詳細意見欲為發表,則比照英文維基百科,特別留置於意見區,自亦無不可。總之,若堅持取消申請分段,雜糅各種性質「投票」及其附言,不僅徒增行政問題,是否能達成原初設想,亦頗值得商榷。本人希望社群就此多加考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3日 (一) 15:07 (UTC)
- 下方暁月凛奈說得很好:
讓社群能冷靜決策比點票更重要。
點票最多耗費多一兩天的時間,但如上方所述舊制的諸多缺陷反而令投票存在更多跟風因素而非個人觀察,損害的會是往後一段長時間的社群自治運作。--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4日 (二) 01:32 (UTC)- 本站已多年未採用公開申請,舉凡參與人數、依附立場實際發言(不含意見及提問區),均難以預料。不能同意新制申請恢復未見一例而得論其利弊,即動輒更改。本人另一反對的主要原因,是認為刻意妨礙社群解讀討論(至少提高整理意見的難度),並不能造成好的結果,更有可能將社群成員時間浪費在本不必要的先行歸類,白白堆高下方所說的「決策」「成本」。很少有人從堆積如山的討論看到一則理由就能決定吧?我不認為下面暁月凛奈說的原則有錯,但理想歸理想,人腦歸人腦,實際上還是要先析出各自支持跟反對方面情況,額外幫人家打麻花結做什麼?都不用談到Manchiu提到的那些問題,這樣改下去,直接多一大步驟,最後弄得別人梳理不完,於是「乱枪打鸟」式選出自己看得順眼的理由就直接跟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4日 (二) 16:17 (UTC)
- 一樣是一個正反命題:如果你覺得社群有徹底讀完意見然後選擇立場的能力,那即使維持現制,也不會有影響,且其他益處更多;如果答案為否,那此修訂案反而會進一步削弱社群讀完意見的能力,造成反效果。就這點而言,先阻止綠綠紅紅,搞不好對除去所謂「幻覺」的效益還大一些,畢竟那一抹紅色比任何意見都更令人卻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4日 (二) 16:22 (UTC)
- 不認同此正反命題,當中有很大漏洞。正正因為社群不具備徹底讀完所有意見才選擇立場的能力,所以更應該更新措施,就是因為往制會加劇前述不良風氣。過往只看「支持」「反對」哪邊的人說話順眼就作出判斷,根本不鼓勵投票人細看每一則留言的理據;相反,建議制度合併為一段,支持反對意見混雜,投票人要麼就按既有立場直接投票(which不是一個問題),要麼就須認真辨讀各人立場。只遮蓋紅紅綠綠,而維持分段,則跟完全沒有遮蓋紅紅綠綠無異,跟沒有改過沒有分別,仍然是大面積同一立場誤導投票人。--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5日 (三) 00:49 (UTC)
本站已多年未採用公開申請,舉凡參與人數、依附立場實際發言(不含意見及提問區),均難以預料。不能同意新制申請恢復未見一例而得論其利弊,即動輒更改。
此為論證明顯有謬誤。現制與往制完全相同,過往已見弊端,現制不需要有案例才能看見弊端,因為過往的弊端未曾消失。--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5日 (三) 00:52 (UTC)- 另有關時間、整理成本方面:RFDA已經做過一次必須附註意見並打亂的實踐案例,事實證明點票方面無似問題。在隱藏投票模板的顏色顯示後,要求所有投票人在留言內添加有關模板(並避免使用任何其他投票模板),以便最終點票即可。此做法增高企圖按當下投票傾向操作外力影響投票的成本,但從根本上根本不會造成點票人員多很多的工作。--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5日 (三) 00:58 (UTC)
實際上還是要先析出各自支持跟反對方面情況,額外幫人家打麻花結做什麼?
先聽一面倒的一邊立場,再聽另一邊一面倒立場,只會使選擇兩極化,兼且只會選擇順眼的一邊;甚至只看一邊的觀點就決定投票。相反,混雜起來的時候需要同時理解雙方立場,而不會因為同一面的聲量而影響判斷。正是這個麻花結令到投票人更理解各方立場,從而分析出更符合邏輯的投票傾向。這完全只是站內既有的共識形成討論過程,只是到RFA只作簡單點票而非判斷共識。如果連基礎的共識形成過程都不能適應的人,本身就不具備參與社群討論的基本批判性思維。--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5日 (三) 01:04 (UTC)
- 下方暁月凛奈說得很好:
- 「提高在投票期間的判讀困難度」,這樣不利社群成員了解他人對申請者意見吧?我們可合理預期,申請期間對於申請者會有最多新近而詳細的觀察(而足以如上方所述「按正當合理意見投票」),此時難以認為強行混雜意見(「提高判讀困難度」)將利大於弊;假設前述命題答案為否(即社群判別討論能力不因投票意見是否混雜而有別),那打亂這一操作本身就沒有意義,所以仍是一開始分清楚比不分要來得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3日 (一) 13:22 (UTC)
- 一併回應。@Ericliu1912:不分段、意見混雜仍能點票。這個提案的目的正是提高在投票期間的判讀困難度,防止在個別申請中出現過往看着當前投票情況再投的情況。在投票完成後,確認沒有要處分之事,正式點票時再分開列並無問題。@Stang:點票後再看是否有25+有效支持票即可,點票前就先看是否25+意義不大。--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3日 (一) 13:13 (UTC)
- 二极管之所以容易出现,正是因为表达支持与反对很容易,而阅读,乃至表达自己的想法更需要时间(或者应该叫成本)。让社群能冷静决策比点票更重要。——暁月凛奈 (留言) 2025年11月3日 (一) 16:00 (UTC)
- 我认为有必要补充一点:制度是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预期的。制度本身固然是一种结果,但它也是人类行为的因素之一。考虑制度可能带来的路径依赖是必要的一环。当制度存在时,人们的想象力就可能不自觉地受到制度限制,进而影响行为。制度的本质是把不确定性转化为可预期性,而可预期性对于秩序是必要的。然而当制度本身的执行效率变得比制度被设计出的目标的实现效果还要重要时,可预期性与秩序就变成了僵化。制度设计提供了一种理性控制的幻觉,仿佛只要规则足够完备、流程足够科学,一切问题都能被按部就班地解决。但管理员选举本身只是一个确认一个用户是否适合担任管理员的判断过程,任何超出了这个范畴的设计都会带来额外的影响。而具体是哪些影响、哪些有利、哪些有害,应当是讨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若以此次讨论为例,维基百科是现在比较少有的规模大而人们又能冷静交流的地方,但许多人是在用业余时间在贡献,这导致RFC/RFA(尤其是2025)和RFA这样的大规模讨论中出现的乱枪打鸟式论证难以得到遏制,这也算是现状的又一个原因。但管理员选举根本不必像现实选举一样急切,现实中政权更迭会给生活带来影响,但多一个少一个管理员并不会,确认过程变慢不会对站点运作产生严重影响。更不必说,社群有大量维护用权限是彼此独立、应需求申请的。——暁月凛奈 (留言) 2025年11月4日 (二) 09:29 (UTC)
- 支持,当投票已有反对和支持时,基于此前的对候选人的成见或误解与否而直接pile on是一个问题。而此制度预计可以帮助减缓此类情况的发生。(必须自己观测是谁在支持、谁在反对)
- 对投票人的压力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与当前提案并不相关(orthogonal)的(未见论证说明为何此提案会使问题更严重)
- 点票的复杂程度,本人认为并不算太大的阻碍,所以我们可以尝试,若此提案之后再出现问题再撤回此提案即可。--dbeef(留言) 2025年11月9日 (日) 17:11 (UTC)
- 雖然大增後期工作量,但認同提案方向。--J.Wong 2025年11月11日 (二) 12:11 (UTC)
- 哎,不是說要禁用投票模板嗎,結果現在還是回到投票模板身上
囧rz…… - 是說這個提案的關聯前置作業——修改投票模板增加class還沒有部屬……--SunAfterRain 2025年11月12日 (三) 17:03 (UTC)
- 參考集中討論的做法,直接在RFA頁面添加CSS先行擋掉,直至投票模板本身解決問題為止。--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3日 (四) 02:28 (UTC)
公示7日,2025年11月24日 (一) 01:50 (UTC)結束--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7日 (一) 01:50 (UTC)
- 我把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KirkLU/第2次这一申请记录用正在公示的新格式处理了一下,效果可见Special:Permalink/90066708。时常可以看到有的用户对自己是支持还是反对表述的不是很清晰,而且可能和(不代表投票的)意见相混淆。是否为了方便点票强制使用某种模板? Stang1160 2025年11月18日 (二) 02:49 (UTC)
- 「投票意向僅可(也應該)用粗體展現」。另外,過往因為已經有分段,所以不需要特別使用模板或強調支持或反對(因為段落標題已經有此意義),亦能正確計數。通過此案後,合併了兩欄,自然支持的會明確表明支持、反對的會明確表明反對。--路西法人 2025年11月18日 (二) 03:04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