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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可供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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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bot在话题“名人暱稱收錄及刪除準則”中的最新留言:23天前

重提為可供查證方針與可靠來源指引調整有關用戶生成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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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此前提議為可供查證方針與可靠來源指引調整有關用戶生成內容的規定的討論以無共識作結,然而當時我自己的提案在經過解釋後並未遭到任何人的反對,因此我感覺我的提議應該是有機會能凝聚共識的,為此我希望把我的提案再一次交予社羣檢視,以促進中文維基百科及其社羣的建設性發展。具體提案如下:

WP:可供查證
現行條文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自費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網誌內容農場论坛贴文、社群媒體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1]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該領域工作的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關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个人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详见维基百科:生者傳記

参考資料

  1. ^ 此处的“網誌”包括个人与集体網誌。不过也有报纸将自身主办的交互栏目称作網誌。这类栏目的作者是专业人士,这些網誌也受到了报社完善的编辑管理,因此可以作为可靠来源使用。如果报纸在发表专家的观点时声明不对此观点负责,那么引用部分的作者也应被明确提及(例如:“张三认为……”)。但是,由读者留下的贴文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可作为来源使用。
提議條文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任何人均可在網絡上發表言論自費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網誌內容農場论坛贴文、社群媒體及类似来源通常不被认可为可靠来源。[1]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該領域工作的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關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个人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详见生者傳記方針

参考資料

  1. ^ 此处的“網誌”包括个人与集体網誌。不过也有报纸将自身主办的交互栏目称作網誌。这类栏目的作者是专业人士,这些網誌也受到了报社完善的编辑管理,因此可以作为可靠来源使用。如果报纸在发表专家的观点时声明不对此观点负责,那么引用部分的作者也应被明确提及(例如:“张三认为……”)。但是,由读者留下的贴文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可作为来源使用。
WP:可靠来源
現行條文
BBS、wiki和新闻组的帖子
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絕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
提議條文
用户生成内容

由於缺乏事实查核以及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用户生成内容通常並不可靠。此類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缺乏编辑人员监管或第三方事实查核。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部分社交媒体設有帐户认证制度,以表明某个社交媒体账户由真实个人或组织拥有并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该账号的可靠性可以自該人或组织本身继承。

以上。Sanmosa 腦洞大開 2024年12月27日 (五) 13:15 (UTC)回复

赞成。“可以自该人或组织本身继承”改成“可能”,存在账号窃用或滥用。最后一句可能需润色,例如“部分社交媒体的账号认证制度可表明账号由可靠的个人或组织持有,此种情况下该账号的言论有可能继承账号持有者的可靠性。”--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3:40 (UTC)回复
@YFdyh000帳號竊用或濫用不屬於一般情況,如果有人在帳號遭竊用或濫用的情況下仍然堅持主張帳號的可靠性自該人或組織本身繼承,這屬於遊戲規則,因此這樣改是不必要的。Sanmosa 腦洞大開 2024年12月27日 (五) 14:17 (UTC)回复
存在怀疑、质疑但无法定论的情况。包括小编、助理或其他人操作账号的现象。基于WP:断言,如果出现令人意外的内容,认证账号言论的可靠性不应继承,认证账号作为单一身份因素,可能无法全权代表当事人意见。--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4:32 (UTC)回复
@YFdyh000「可以自該人或組織本身繼承」的“可以”本來也不是絕對性的,WP:可供查證#非同寻常的断言需要非同寻常的来源作為方針本就有比指引稍高的優先性,WP:可靠来源指引的規定應該要被理解為並不優先於WP:可供查證等方針條文執行的,因此我還是認為這樣改是不必要的。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7日 (五) 15:10 (UTC)回复
那还好,但仍觉得“可以继承”的含义类似“等同”,所以倾向改。其他条文修改我没意见。--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5:15 (UTC)回复
自创网站这一点不应该去掉吧?和自费出书是一个性质。——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12月27日 (五) 16:04 (UTC)回复
定义不清、没什么意义,开一个博客账号算自创网站吗,与开设独立博客站有多少区别。--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6:34 (UTC)回复
赞成--Xiumuzidiao|本是青灯不归客,却因浊酒恋红尘※【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6:47 (UTC)回复
在X,認證制度是買回來的,阿豬阿狗也可以在完成X premium的購買過程後就可以擁有認證。
在小紅書,不是想花錢都可以搞認證,只要相關用戶具備他們定下的關注度要求,交足指定文件才可以擁有認證權。
在Meta,帳號要達到指定追蹤數,然後交身分證資料就可以擁有認證。
上述平台的認證制度均是月費制或年費制,只要不付款,平台就會剝奪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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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說,維基百科應訂立一套自己的認證制度,避免依靠平台的認證制度,於是寫了一大篇論述說明如何認證。有人認為剝奪認證等於平台不為相關用戶的真實性背書。那現在我說,那如果有創作者不認同認證制度而不使用認證功能(像KMB Instagram 帳號;這個帳號在香港是僅有不做認證的帳號之一且獲官方網站及媒體多次引用。);萬一其他平台更改認證制度,至像X一樣,任何人也可以購買認證 ,如維基照單全收平台的認證,則大大降低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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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是(-)反对這句:「部分社交媒體設有帳號認證制度,以表明某個社交媒體帳號由真實個人或組織擁有並運營。在這種情況下,該帳號的可靠性可以自該人或組織本身繼承。」--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7:14 (UTC)回复
另外我記得印象中可供查證原文並沒有「社群媒體」選項,相關選項至今是沒有達成共識,應該是有不明編輯者擅自加進去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7:22 (UTC)回复
“维基百科应订立一套自己的认证制度”是怎样的存在,原创研究还是WP:RSN?“不使用认证功能”我认为仍可通过其他渠道(例如官方链接)和讨论辨别,以及并不能照单全收认证机制,那只是用来参考。“购买认证”后的认证结果是?并不是认证=可靠来源,仅仅是认证=证明身份。上方也提到只是指引。有无“社群媒体”未感到差异。--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7:39 (UTC)回复
WP:RSN或官方連結或討論辨別也是可接受方法。
歐盟也說「 歐盟委員會指出,在「黑暗模式」(dark patterns)一類,X平台使用了該模式來誤導用戶,影響用戶在真實資訊下作出自由判斷的能力;藍勾勾認證方面,則是允許任何人透過訂閱獲得藍勾勾認證,這不符合產業慣例,並且有證據表明「有動機的惡意行為者」濫用此認證來欺騙用戶。 [1]」歐盟說這句的原因是[2]—>意指「 僅僅是認證不能等於證明身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8:29 (UTC)回复
所以我倾向“可能”而非“可以”,以便用共识排除特定认证的可靠性与可用性。关于恶意滥用,基于WP:SOCIALMEDIA,来源可以只证明可供查证的事实(认证为XXX的账号发表XXX)或者因突兀断言而不写,无需过度担心。--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19:10 (UTC)回复
我看了一下最近的RSN存檔,似乎RSN機制在近期無法產生甚麽有效的結論,我擔憂依賴RSN機制會導致條文實際上的執行情況比本來設想的遠更嚴格。而且你應該還記得你上次因為在參與這個話題的討論時有不當行徑而被封鎖WP空間的編輯1年的事情吧?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8日 (六) 01:21 (UTC)回复
  • RSN失效的原因是機器人已重投運作,準時存檔,缺乏共識的仍依舊存檔,沒有等待人進來討論。
  • 請問閣下是否記得是誰執行當次封鎖?現在那個人去了哪裡?(已離題)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2月28日 (六) 02:31 (UTC)回复
放下棍子,并从马的尸体慢慢离开,RSN的存檔機制並無問題。你莫不是忘記了自己封鎖申訴被拒的事情?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8日 (六) 04:37 (UTC)回复
由於HK5201314的言論已被管理員認定為擾亂,再加上前次討論對其觀點的強烈不認可,我有理由相信HK5201314的意見應被認為屬WP:共识#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所稱的“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此外,HK5201314的意見中尚算合理的部分已獲YFdyh000的有效合理解釋,因此應認為HK5201314的意見中尚算合理的部分已獲解決。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5:49 (UTC)回复
維基百科“訂立一套自己的認證制度”似乎屬於原創研究?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28日 (六) 01:03 (UTC)回复
下文不針對條文解釋及處理,但實際上應該可以混合已經存在的WP:RSN針對個別處理,另外提及其它概念
  • 原則性的禁止使用en:WP:UGC,判斷是否可以使用的要個別另外處理。可豁免的例外以明顯是組織及WP:生者傳記明述的生者自身發表的內容可以成為來源(但不能成為主要來源),以官方網站為例,在官方網站所陳列其它官方連結的不用各別處理。
  • ( π )题外话WP:外部連結有提及如果A頁面(官方網站)已經提供B、C等不同網域連結,不用再列,我提的豁免是指A頁面(官方網站)陳列的不同網域連結。
  • 總結第一手來源的使用原則上要節制,幾乎只用第一手來源當成主要依靠的條目本身,和直接閱讀第一手來源的價值相等。這樣的條目存在沒有什麼價值。僅是純粹的第一手來源轉譯品。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2月28日 (六) 01:21 (UTC)回复
第二分段可以改為「豁免的例外以明顯是組織及WP:生者傳記明述的生者自身發表的內容可以成為來源(但不能成為主要來源)」+ 如何認證(可接受方案如針對媒體用RSN,針對組織或關鍵人物用自身條目的外部連結。缺乏條目者都不應被維基保證及引用。)--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12月28日 (六) 02:50 (UTC)回复
題外話:或許更應該考慮如何調整方針,適應傳統媒體衰落、自媒體崛起的新常態吧?--MilkyDefer 2024年12月28日 (六) 02:55 (UTC)回复
难度太大,不太可能就“自媒体”达成共识。传统媒体的新媒体渠道以及部分传统媒体都存在争议和不少问题。--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28日 (六) 09:13 (UTC)回复
即便账号认证为传统媒体,但难以确认是否由该媒体直接运营,或是委托其他第三方运营;难以确认账号操作者身份及职务权限;难以确认发布时的内容已经过该组织的审校。
根据平台特性,认证账号也可能发布与新闻无关的其他内容(包括非原创),或转发由其他账号发布的内容。
再次表达一贯反对任何社交网站或自媒体成为可靠来源的立场。->>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2月30日 (一) 03:44 (UTC)回复
这个确实是个问题,例如邱毅在其制作的自媒体节目中称青鸟台独以及黄智贤在其制作的自媒体节目中对柯文哲进行有罪推定。而相关来源如果被认定为可靠来源说不定跟看自媒体发动戒严尹锡悦一样制造新的闹剧。----甜甜圈认为2025年台湾恶臭木毛的一年 2024年12月30日 (一) 04:26 (UTC)回复
就更别提传统媒体的采编质量本身也在逐渐下降。(例如中国大陆的地方级媒体[3]以及台湾中时新闻网以及tvbs[4]。)----甜甜圈认为2025年台湾恶臭木毛的一年 2024年12月30日 (一) 04:44 (UTC)回复
@YFdyh000Sanmosa 蘭絮 2024年12月30日 (一) 08:57 (UTC)回复
@Ohtashinichiro我希望知道你對YF的這個説法的看法如何。Sanmosa 蘭絮 2025年1月7日 (二) 01:31 (UTC)回复
用戶生成內容中,社交媒體設有帳戶認證制度有不同,可能要再深化,基本上反對;但影片分享網站,如被維基百科討論為可靠來源的媒體引用,即持開放態度--Abcet10留言2024年12月30日 (一) 14:54 (UTC)回复
我不理解“持开放态度”的含义,请举例。--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30日 (一) 15:21 (UTC)回复
[5]如這影片,引用了Lee-Geun-young,這種情況我覺得可以討論--Abcet10留言2024年12月30日 (一) 15:39 (UTC)回复
媒体采编的内容应该不算“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所指范围,正如官方博客不是。--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30日 (一) 15:48 (UTC)回复
噢,我表達的就是上述列子那種情況,原先是由用戶生成的,如有可靠來源的媒體引用,就可以討論;如官方博客除外,就當我沒說過--Abcet10留言2024年12月30日 (一) 15:54 (UTC)回复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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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可供查證
現行條文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自費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網誌內容農場论坛贴文、社群媒體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1]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該領域工作的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關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个人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详见维基百科:生者傳記

参考資料

  1. ^ 此处的“網誌”包括个人与集体網誌。不过也有报纸将自身主办的交互栏目称作網誌。这类栏目的作者是专业人士,这些網誌也受到了报社完善的编辑管理,因此可以作为可靠来源使用。如果报纸在发表专家的观点时声明不对此观点负责,那么引用部分的作者也应被明确提及(例如:“张三认为……”)。但是,由读者留下的贴文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可作为来源使用。
提議條文
个人出版物(网络与纸媒)

任何人均可在網絡上發表言論自費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網誌內容農場论坛贴文、社群媒體及类似来源通常不被认可为可靠来源。[1]

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該領域工作的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關信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

个人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详见生者傳記方針

参考資料

  1. ^ 此处的“網誌”包括个人与集体網誌。不过也有报纸将自身主办的交互栏目称作網誌。这类栏目的作者是专业人士,这些網誌也受到了报社完善的编辑管理,因此可以作为可靠来源使用。如果报纸在发表专家的观点时声明不对此观点负责,那么引用部分的作者也应被明确提及(例如:“张三认为……”)。但是,由读者留下的贴文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可作为来源使用。
WP:可靠来源
現行條文
BBS、wiki和新闻组的帖子
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絕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究竟是谁写的。对于Wiki的情形,文章的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没有编辑人员监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实。
提議條文
用户生成内容
由於缺乏事实查核以及普遍有效的帐户认证用户生成内容通常並不可靠。此類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变化,而且缺乏编辑人员监管或第三方事实查核。个人网站、博客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粉丝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网络相册Wiki通常都含有用户生成内容。

由於部分社羣成員對社交媒體的偏激觀點,我相信我原有的提案已經無法正常推進,我在此對於部分社羣成員對社交媒體的偏激觀點予以譴責。為此,這裏提出新版提案,僅用於比照更新與改善既有翻譯。Sanmosa 熱烈慶賀「關注度」正名「收錄標準 2025年1月12日 (日) 13:57 (UTC)回复

WP:共识#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公示提案7日。Sanmosa 熱烈慶賀「關注度」正名「收錄標準 2025年1月19日 (日) 07:38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關WP:SOCIAL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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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台灣新聞媒體常以匿名粉專做為新聞來源,那這是否適用於WP:SOCIALMEDIA亦或該將該條文更新以符合現況?--Kanshui0943留言2025年2月5日 (三) 13:25 (UTC)回复

WP:共识/有关中文维基百科规则的讨论的发起位置搬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5日 (三) 14:08 (UTC)回复
我的意见参见Wikipedia:可靠来源/布告板/存档/2025年1月#c-魔琴-20250102181300-Txkk-20250102171900。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年2月5日 (三) 14:34 (UTC)回复

关于央视网视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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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编辑条目时,遇到了和央视网相关的问题,这个[视频]在网页下方写了“来源:央视网”,但是@Lvhis认为根据视频左上方的台标,该视频是在中国中央电视台国防军事频道CCTV7播出后上传到央视网的,所以来源应该写中国中央电视台。

考虑到大部分央视网上的视频可能都有类似情况,在此征求社群意见:遇到这种情况,来源应该写“央视网”还是“中国中央电视台”?--Invisible Troll留言2025年1月30日 (四) 05:00 (UTC)回复

Special:Diff/85868653。首先,节目不是央视网推出和制作的,只是转载者,来源是信息“发布人”,所以不宜归入央视网节目。我会写website=央视网(因为查证是在该网站上所做),而CCTV-7是否写在作者,publisher写什么,可能随意,cite的参数在很多方面仍没有严格规范。电视节目有模板:Cite episode,但用起来麻烦,不强求。--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30日 (四) 05:09 (UTC)回复
我會寫via=央視網(因為查證是透過該網站)。publisher可以寫中國中央電視台。轉載內容使用via參數應該是最明確的顯示轉載關係。--歡顏展卷留言2025年1月30日 (四) 05:15 (UTC)回复
可以类比,《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被上传在人民网,publisher就是人民日报,website是人民网。而via用在这里就不合适,因为人民网本来就是人民日报的新媒体平台,是从纸媒到网络的“上传”/“上网”/“上云”,而不是一个网站到另一个网站的“转载”/“搬运”关系(或者“转载”一词的本义:一份报纸到另一份报纸)。一般来说,给出URL就没必要再给website,所以只写一个publisher就行。另外看了一下,这个网站的视频,都有这个“来源:央视网”。更像是他们网站的一种署名,而不是指影像原本的来源。--PexEric💬|📝 2025年1月30日 (四) 09:06 (UTC)回复
还有,不要误会“来源”这个词,它是指source。你引用的“参考资料”,一整个是你条目的“来源”。像cite系列模板的参数,一条“来源”/“参考资料”应该包括标题、发布者等等这些东西。--PexEric💬|📝 2025年1月30日 (四) 09:15 (UTC)回复
严格来说,publisher是人民日报社,是website/news的出版商,与稿源无关。用via我觉得无所谓,仅有美观度差异。视作不同媒体形式的授权和转载,我也认为没问题。--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30日 (四) 22:23 (UTC)回复
央视网是中国中央电视台发布节目的一个网上平台,国防军事频道CCTV-7是电视平台,具体该节目是首先在CCTV-7电视节目上播出的,如果家中电视有存储回放功能,可用回放功能重看到这个节目。这个网页的最底部右下角有这样一行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央视网 版权所有。所以来源参数里有中国中央电视台,publisher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没问题。我基本同意YFdyh000阁下的意见。--Lvhis留言2025年1月31日 (五) 01:22 (UTC)回复
@Ericliu1912请问一般存档的规范是什么样的?我每次都会看到Sinsyuan大量添加存档链接,目前这个小小的讨论有必要存档至5个讨论页吗?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4日 (二) 15:41 (UTC)回复
我是覺得他一開始在哪篇條目起的疑問,就存檔至哪裡;若涉及方針與指引,可加選一(兩)頁最相關者為副本。我感覺是不用到上面列出那麼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5:16 (UTC)回复
我补充一下,CCTV7的部分节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广播电视部制作。--Txkk留言2025年2月11日 (二) 05:21 (UTC)回复

重提可供查證方針引入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原則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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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討論未能形成任何有效共識,然而觀察到最近社羣對於可供查證開始有著合理的理解,我相信現在是重提此案的合適時機,因此現重新提議將下列擬議條文寫入WP:可供查證

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

任何條目中收錄的內容應可由可靠來源驗證,但這並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證的資訊都應寫入條目中。有些內容可能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而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編者此時應考慮省略該等内容,或改為將之寫入其他條目之中。希望添加存在爭議內容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惟如希望添加存在爭議内容的編者為此有效地發起了討論,而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拒絕實際參與討論,則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應被視為放棄參與形成該共識的過程的權利。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

以上。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2:21 (UTC)回复

通知曾參與前次討論及/或近日其他相關討論者:@AINHEricliu1912FreeePediaInteraccoonaleJustin545KOKUYOLiuxinyu970226LuciferianThomasLuwai2366Ma3rMirfaekNostalgiacnPatrickovPython6345RekeSaimmxUranus1781YFdyh000Zhenqinli沈澄心大筒木博人人间百态自由雨日魔琴黑暗魔君克勞棣猫猫的日记本阿南之人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2:34 (UTC)回复
補ping@Shizhao日期20220626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2:36 (UTC)回复
@Sanmosa請考慮一併簡單解釋上次討論未能達成共識的原因,以及現行提案與以往不同之處,俾便釐清社群理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3日 (日) 03:06 (UTC)回复
這個提案與前次討論裏我自己當時給出來的提案是一樣的(僅有少量行文上的差別)。前次討論未能達成共識的原因主要出自對現行WP:可供查證#举证的责任的理解的出入(我當時的觀點是反對DBeef原版本與我的版本的一方是在訴諸中庸,而現在看回來,除訴諸中庸外,我還認為那方無視了可证伪性的根本性質),至於我直接抛出相同的提案的原因,我上面也已經提到了,“最近社羣對於可供查證開始有着合理的理解”。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3:19 (UTC)回复
上次我也沒參與討論,不太清楚為何有ping我的份。方針指引太多,有些判斷需要多個條文整體去看,否則容易斷章取義。任何條目……或改為將之寫入其他條目之中的補充說明是恰當的。
後半,我認為在方針的正文中,加入論述的做法不好,等於變相認同這不是論述,而是可以實際操作的規範。畢竟「方針優先於指引」,目前三大方針沒有在正文使用論述,只有作為延展閱讀,或者註腳。不要做始作俑者。--Nostalgiacn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4:10 (UTC)回复
@Nostalgiacn已移除該連結。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4:19 (UTC)回复
@Nostalgiacn但我想更正一下,Wikipedia:中立的观点#条目命名的正文實際上使用了兩個論述。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4:30 (UTC)回复
最初的共識討論,並沒有使用論述special:diff/86121041。那兩個是你在修改頁面是後加的,你就是始作俑者([6]),所以也請更正,不要循環論述。--Nostalgiacn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04:37 (UTC)回复
@Nostalgiacn已處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4:40 (UTC)回复
支持。本次擬議條文應是對WP:CONWP:LISTEN等作用於可供查證上的合理解釋,我倒是頗為驚訝這還沒有寫入成文共識。--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2025年8月3日 (日) 05:18 (UTC)回复
你可以看一下前次討論,那些人就是鐵了心要把舉證責任轉嫁給主張刪除/移除者,遇不從者就聲稱那些(將會)以ONUS為由移除不當內容的人都是「帶有目的」的,更有甚者就像下方那般直接高呼這是「內容審查」,我就是看到最近社羣對於可供查證開始有着合理的理解才敢重提此案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8:46 (UTC)回复
(-)反对同上次討論意見:我已可預見這條文將會被大量濫用來審查內容。而且如果加入內容已有可靠來源佐證,舉證責任應在刪除方-某人 2025年8月3日 (日) 05:52 (UTC)回复
然而現行的WP:可供查證#举证的责任本來就不容許在任何情況下由主張刪除/移除者承接舉證責任。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08:46 (UTC)回复
「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質疑或可能被質疑的內容均應使用內嵌參照來提供可靠、公開的來源」你有看你自己列出來的條文嗎?我說的就是如果已有可靠來源,舉證責任應在刪除方-某人 2025年8月3日 (日) 11:03 (UTC)回复
你引述的這句話並沒有你說的那種意思,因為來源是否可靠、公開、能證明相關內容本身也是能被質疑的,主張保留者需要做的就是論證來源確實可靠、公開、能證明相關內容。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11:30 (UTC)回复
你現在說的是「需要證明來源可靠方可被收錄」,這我沒有意見。但你提出的條文是「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某人 2025年8月3日 (日) 11:36 (UTC)回复
你是漏看了我說的“能證明相關內容”?還是你並不在意WP:NOT的存在?這兩個方針可不是對立的關係啊。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11:39 (UTC)回复
捉字蝨有意思?「能證明相關內容」我也沒有意見呀,這本來就是現行規範。但你現在提出的條文是就算能證明也不保證可以被收錄呀。我有說錯嗎?不要一直避重就輕--某人 2025年8月3日 (日) 11:42 (UTC)回复
所以你確實並不在意WP:NOT的存在?你的觀點相當於把WP:NOTGUIDEWP:NOTNEWSWP:NOTIINFO等當成一紙空文,因為你的觀點是不管內容本身是否合適,只要有可靠來源就保證可以被收錄。而且就算沒ONUS的規定,“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本來也是事實,還是說你計劃提議廢除WP:收錄標準WP:格式手册等規則?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11:47 (UTC)回复
你這個slippery slope還真是從珠峰頂滑到馬里亞納海溝,還我是維基法匠呢,呵呵。我有一隻字說過關注度/新聞/雜項資訊還是其他你列出來的一大堆條文?
你自己看看你寫的是什麼?共識可以刪除存在可靠來源的內容,這不是審查是什麼?寫成這樣就相當於條目主題的人物/公司有什麼爭議,只要有人認為不應該錄入就要刪除。不過既然你negotiate in bad faith我也無意繼續討論--某人 2025年8月3日 (日) 11:56 (UTC)回复
你這裏的話說明了你的觀點確實是不管內容本身是否合適,只要有可靠來源就保證可以被收錄。而且,方針指引之間本就是環環相扣的,你強行分別獨立來看實際上屬於不當割裂,上面也提到“方針優先於指引”的事情,方針如果真的按你說的改成不管內容本身是否合適,只要有可靠來源就保證可以被收錄的話,那我上面提到的那些規則(尤其指引層級的那些)不就得廢除嗎?此外,你的話還印證了我上面說的“遇不從者就……直接高呼這是‘內容審查’”。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12:01 (UTC)回复
現在隔壁有個討論,可以直接用來舉例。就算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一段,都有提到以隱私之名,以中立之名,以當地法律之名刪除「審查」判定违反维基百科的生者传记方针,或違反其他維基方針與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觀點),或維基百科伺服器所在地美國佛羅里達州法律的內容,會遭到移除
另外「方針優先於指引」出自現在討論的方針WP:举证WP:SOURCE一節的第四自然段,在既有框架下,可靠來源這些指引都是靠後的,論述更是墊底。--Nostalgiacn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13:15 (UTC)回复
@Nostalgiacn兩個問題:錄入公司/組織/個人的爭議符不符合現行方針?如果符合,依據提出條文是不是有人提出異議就須刪除?--某人 2025年8月3日 (日) 13:37 (UTC)回复
需要逐個個案分析,以事論事,無法一刀切。如果必須有答案,就是部分符合,部分不符合。方針Wikipedia: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已經說了取捨存留的情況。個案的話,可以見這個例子的處理。--Nostalgiacn留言2025年8月3日 (日) 13:51 (UTC)回复
@Nostalgiacn提醒一下,你說的應該是WP:可供查證#可靠来源的第四自然段?Sanmosa DC23 2025年8月3日 (日) 23:44 (UTC)回复
更正了,你看這個截圖,就知道為何我會搞錯:[7] --Nostalgiacn留言2025年8月4日 (一) 01:20 (UTC)回复
@Nostalgiacn可以理解。加了個{{clear}},你可以看看情況有沒有改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4日 (一) 06:05 (UTC)回复
這個修改,排版反而不太好([8]),我已經在Template talk:Policy shortcut開啟討論,看能否有人提出更好的處理方案,畢竟應該不止這個頁面有排版問題。--Nostalgiacn留言2025年8月4日 (一) 06:25 (UTC)回复
這倒確實。Sanmosa DC23 2025年8月4日 (一) 07:20 (UTC)回复
單就標題「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沒有問題,但我還是認為發起討論的責任不應該偏向添加方。甚至我更傾向刪除方應該舉證有其他的理由需要刪除具可靠來源的內容。因為比起有沒有可靠來源,其他理由認定不宜收錄都更加主觀,容易形成內容審查。如果沒辦法寫出公平舉證責任,那責任應該加諸刪除方多一些。--Reke留言2025年8月4日 (一) 13:08 (UTC)回复
@Reke擬議條文中,「爭議內容」的定義是「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而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的內容,即編者在加入該內容之前,已經有社羣共識認爲加入這些內容或有不妥。既然如此,作爲添加內容的主動方,必須發起討論,以求形成共識,以判斷此內容是否確實適合加入,或相關成文共識是否需要修改,否則便是和共識背道而馳,或構成擾亂。至於閣下提出的「責任應該加諸刪除方多一些」,按上面的論述,更是無稽之談。副知@Sanmosa。--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4日 (一) 13:49 (UTC)回复
如我所言,「最近社羣對於可供查證開始有着合理的理解」,感謝1F616EMO的解釋。Sanmosa DC23 2025年8月4日 (一) 14:16 (UTC)回复
這裏的「爭議內容」和WP:TALKDONTREVERT裏面提到的「爭議性內容」稍有不同——該處是指任何有編者作出正當合理異議的編輯,參與編輯爭議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有義務發起或參與討論;但這裏的「爭議內容」特指已有共識反對加入的內容,即已經有充分的正當合理理由能「舉證有其他的理由需要刪除具可靠來源的內容」,且社羣已經接受該等理由。--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4日 (一) 15:34 (UTC)回复
那不如改成「若仍希望添加被共識排除的內容」,不然「爭議內容」看起來就是還沒有定論啊。--Reke留言2025年8月4日 (一) 16:36 (UTC)回复
我想問一下「新增內容」(兩造為「新增方」、「維持方」)與「刪除既有內容」(兩造為「刪除方」、「維持方」),在此規定下是否屬於兩種不同情況?又是否足以平衡編者刪除及「加回」內容的舉證責任?就現行版本而言,似乎不涉及所謂「既有內容」處理問題,除非特別有意如此解釋。雖說「希望添加存在爭議內容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本身沒有錯誤,但「刪除爭議內容」理當也需要形成共識(因為要認定何為「爭議」),此處可能不應預設某種狀態(如「不存在爭議內容」)為正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4日 (一) 16:03 (UTC)回复
又此案行文需要額外釐清,比方說「爭議內容」及其定義,參照上方討論,可能有所誤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4日 (一) 16:11 (UTC)回复
同意需釐清。第一次提及時用「和現有方針、指引或共識相悖的內容」,往後用「此等內容」?--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4日 (一) 17:24 (UTC)回复
@Ericliu19121F616EMO如下所言,ONUS就是為了避免用戶利用編輯戰與冗長討論故意維持實際上不合方針指引的頁面版本的。這裏所謂的「爭議內容」不太好在條文中直接表達,但實際的意涵是實際上不合方針指引但因用戶利用編輯戰與冗長討論強詞奪理而得以在頁面中(暫時)保留的內容。正因如此,「新增內容」(兩造為「新增方」、「維持方」)與「刪除既有內容」(兩造為「刪除方」、「維持方」)在擬議規定下屬於同一種情況。Sanmosa DC23 2025年8月6日 (三) 13:09 (UTC)回复

目前看來,提案結構是把內容分成「有些內容可能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和「[有些內容]或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而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且兩類都屬於「爭議內容」,故分成兩部分回答:

  • 關於前者,方針明確指出「『根據共識』和『違反共識』並不是接受或拒絕提議與行動的有效理由。儘管過去的『廣泛討論』能引導編者去了解過去的共識,但編者仍應重新審查每一提案的價值,進而重新確定共識是否已經改變。」即過去的討論紀錄只是協助人們理解過往的共識,但每次的討論都是「重新審查」,故以過去共識要求其他人接受某行動本身就非有效理由,而「存在爭議內容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本身就是憑空誕生的要求。當然,您可以說假若無共識的情況,適用「若該部分穩定存在已久,或由以往共識而來,則討論將勝於堅持己見。」,但這句也應是強調應在既有基礎之上進行討論
  • 關於後者,如Reke所言,「因為比起有沒有可靠來源,其他理由認定不宜收錄都更加主觀,容易形成內容審查。如果沒辦法寫出公平舉證責任,那責任應該加諸刪除方多一些。」更進一步地說,當增加內容者依照來源與現有方針指引增加內容,刪除內容者只要有聲稱自己是根據方針指引,就可以依照個人主觀想法要求刪除內容,這才是幾個反對方提出的問題。--KOKUYO留言2025年8月4日 (一) 16:44 (UTC)回复
雖然說共識可以重新被考慮,不過我認可「曾經有討論且有共識」的情況下,要先形成新的共識再去改內容,不應該逕行修正然後說這是在試著求取新共識。這變相是不尊重過去討論。在這樣的情況下「想加回共識排除的內容(原句中以「添加存在爭議內容」表述)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就不算憑空誕生的要求了。
所以似乎把「爭議內容」這個不清楚且會跟其他方針中的用法混淆的詞改成明確些,不必靠前面條件約束就可以了。--Reke留言2025年8月4日 (一) 16:53 (UTC)回复
假若是您提的那類編輯情況,我想應該是社群經討論,且對於禁止加入特定內容有明確共識的情況。我稍微改一下用語,大家看看如何?
現行條文
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 任何條目中收錄的內容應可由可靠來源驗證,但這並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證的資訊都應寫入條目中。有些內容可能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而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編者此時應考慮省略該等内容,或改為將之寫入其他條目之中。希望添加存在爭議內容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惟如希望添加存在爭議内容的編者為此有效地發起了討論,而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拒絕實際參與討論,則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應被視為放棄參與形成該共識的過程的權利。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
提議條文
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 任何條目中收錄的內容應可由可靠來源驗證,但這並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證的資訊都應寫入條目中。社羣經過討論,可能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或認為該內容無助改善條目,形成一些內容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的共識。此時編者應考慮省略該等内容,或改為將之寫入其他條目中。假若編者希望加回已有明確共識要排除之特定內容,有義務為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惟如希望添加此類内容的編者為此有效地發起了討論,而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拒絕實際參與討論,則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應被視為放棄參與形成該共識的過程的權利。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
--KOKUYO留言2025年8月4日 (一) 17:26 (UTC)回复
認同此版本的用語,應該也達成原本要修改的精神。--Reke留言2025年8月5日 (二) 02:20 (UTC)回复
「或認為該內容無助改善條目」太廣泛。先說我支持依據現行方針指引規範收錄的內容(免得又被人扣帽子說我不在意NOT),但我也認為現行方針和指引規範已經足夠。如Nostalgiacn所說UNDUE已經指引了什麼情況應該存留,「或認為(...)」這一段容易被濫用並用作刪除方針本來容許的內容-某人 2025年8月5日 (二) 15:36 (UTC)回复
無法認可“現行方針和指引規範已經足夠”之說,ONUS就是為了避免用戶利用編輯戰與冗長討論故意維持實際上不合方針指引的頁面版本的,而UNDUE並非也絕非唯一的相關現行規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6日 (三) 13:04 (UTC)回复
@1F616EMO然後他倆就做了他倆在前次討論做的事情了,就是不理會提案原意而自己弄了個rival版本出來,但完全不理會他倆自己改動的部分與他們保留我的原文的部分的根本性衝突(“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他倆做的事情實際上就是在試圖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然後強迫其他人接受,尤其部分言論更是應了我上方所說的“遇不從者就聲稱那些(將會)以ONUS為由移除不當內容的人都是‘帶有目的’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6日 (三) 12:50 (UTC)回复
我看了你上方的「爭議內容」解釋,但實際的問題在於,維基如何判斷一個共識是「局部共識在凌駕更廣泛共識?」到頭來,還是得由一個共識的過程來確認,不能夠在局部明顯有共識的情況下,由一個人直接如此宣告而沒收。以ONUS為由移除不當內容一旦造成爭議,還是需要共識的過程來判斷這個ONUS的判斷是否正確。
假如你覺得這樣的改動不夠好,那請你解決「爭議內容」會被誤解的問題,不能丟一個「不好解釋」就要大家接受這個詞,結果以後爭論的人都不在社群時,就被誤解的人用到完全不對的方向。--Reke留言2025年8月6日 (三) 13:52 (UTC)回复
AFD或條目討論頁等中的討論私自作出悖於現行方針指引的決定就是我這裏不斷說的“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意思,而且我看你現在說的話,我感覺你還是試圖這樣做,這相當於阻撓用戶按現行方針指引行事,這是不可接受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1:11 (UTC)回复
你不如改成「部分內容經討論後特事特辦,但未必為獲得的廣泛認可」個人認為使用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說明,好過「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Nostalgiacn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1:30 (UTC)回复
@Nostalgiacn“忽略所有規則”不是“無視所有規則”,如果“未必獲得廣泛認可”的話,那就不滿足“忽略規則者在面對質疑時,必須合理解釋自己的行為如何改進了維基百科”與“在爭議情況下,甚麼算是改進應當由共識決定”的條件,這就不能算是“忽略所有規則”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1:48 (UTC)回复
而且,「爭議內容」會被誤解的問題甚至也不是我或「新增內容」的「維持方」、「刪除既有內容」的「刪除方」的責任,因為「爭議內容」一詞在這種情境下都是用戶利用編輯戰與冗長討論故意維持實際上不合方針指引的頁面版本時為了正當化自身實際上不合理的行徑而拿出來的擋箭牌,但這個擋箭牌實在被用得太多次了,所以現在已經沒多少人能真正說得清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1:14 (UTC)回复
多數人其實同意,在特定情況下,需要額外討論纔能重新在條目加入爭議內容。但是,原修訂案對於這類特定情況如何定義,以及所謂「爭議內容」的範圍,實在太不清晰,容易加劇執行衝突。KOKUYO的版本,核心部分行文或可再梳理,包括解決Sanmosa聲稱的矛盾等,但整體而言已經好多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6日 (三) 15:02 (UTC)回复
就你的「提案原意」最重要,其他人的原意都不重要對吧?一句話就可以看出閣下的傲慢。如果閣下執意將妥協折衷惡意認定為「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那麼我們也沒有什麼好討論的了--某人 2025年8月6日 (三) 16:33 (UTC)回复
然而從客觀而言,我說的並沒有錯。阻撓用戶按現行方針指引行事是不可接受的,這相當於要求用戶違規並禁止用戶遵守規則,那到底甚麽才是規則?而且,如果再看回前次討論並比對現在的討論的話,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妥協折衷”完全不存在,他倆從一開始就是想弄個rival版本試圖容許並要求用戶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1:06 (UTC)回复
又在詭辯了。我什麼時候「阻撓用戶按現行方針指引行事」了?就怕你這麼大個帽子套上來,我一開始就大大隻字粗體說明「我支持依據現行方針指引規範收錄的內容」--某人 2025年8月7日 (四) 03:46 (UTC)回复
然而你所支持的其他東西說明你“支持依據現行方針指引規範收錄的內容”這點並非所有情況下都如是。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3:51 (UTC)回复
(將Sanmosa版本謄錄於左方,以便比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6日 (三) 15:02 (UTC)回复
调整了一下签名位置,以便回复工具能正常工作(否则會出现这種情况。 ——自由雨日🌧️❄️ 2025年8月6日 (三) 18:26 (UTC)回复

8月7日更新版

[编辑]
更新一下條文版本:
這裏順便請大家別要求我把註釋的內容也放進正文裏了,這樣弄的話正文根本完全無法閲讀。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1:36 (UTC)回复
修訂於2025年8月7日 (四) 09:33 (UTC)。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9:33 (UTC)回复
(-)反对上文已說,不再贅述--某人 2025年8月7日 (四) 03:48 (UTC)回复
雖說我自己也不認同KOKUYO版,但你連KOKUYO版也反對的話,你有這個態度我並不意外。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3:51 (UTC)回复
這不失為一個有效解決問題的文本,如果沒有更精簡且大家都認同的寫法,這個版本應該是最好解方。
另外我也希望你能了解我根本沒有「阻撓用戶按現行方針指引行事」,提出的文本能解決我看到的可能顧慮,我就會贊成(如現況);或者是共識上覺得我的顧慮並不存在那我也會尊重讓步(但顯然這不是只有我一個人的顧慮)。拜託不要不去解決問題就一直動機論,明明你現在就找到了解決方案。--Reke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7:29 (UTC)回复
@Reke你真的確定這個版本有解決到你的顧慮嗎?如果是的話,那我相信你應該算是作出了一個相當大的讓步,但無論如何,我很高興你能這樣說。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7:46 (UTC)回复
我確實覺得這個版本有解決我的疑慮,沒必要再懷疑。我也沒有做出「很大」讓步,因為最重要的立場:避免過度偏向刪除方、以免有審查問題,在這個版本中有被踩住了。小幅度的讓步只是在敘述用語上,我反反覆覆看了討論,始終無法看出KOKUYO的版本何以被你認為有部分共識取代更大共識的問題。但既然你提出這個版本,表示你認為這樣表述沒有那個問題,此時去追問原因自然沒有必要。
BTW,我想說一下,其實你回頭看,當1F616EMO提出「這裏的爭議內容和WP:TALKDONTREVERT裏面提到的爭議性內容稍有不同」這段解釋後,我已經在表現出「這個修正提案只要單純調整用語就好,不是個本質上有危險、需要反對的修正」這樣的想法了。
或許橄欖枝沒有表現到夠明顯,所以你沒有感覺到,讓後續的討論多了一點情緒。我之後會試著想想怎麼表達得更清楚。不過,其實很多參與討論的人在表達自己想法的功力上比我更差,對維基的共識文化更需要時間適應。我很希望社群還是能留意,並非所有無法前進的討論都是像某些破壞者那樣是故意產生,而是資深者忘記怎麼跟新手溝通了。希望這個修正通過後,社群還是能甩開跟破壞者對話帶來的PTSD,多點耐心去理解對方文字表象後方真正關心的事情。--Reke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15:59 (UTC)回复
然後KOKUYO好像與你不是一樣的見解,那或許我上面說的話實際上只適用於KOKUYO一人吧。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8:26 (UTC)回复
如同Reke所言,這種無聊的幫別人發明動機、並以此抹黑他人,就停停吧。--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8:34 (UTC)回复
然而我實在無法理解你說的話的邏輯,我甚至還以為我倆在兩個不同的平行時空裏。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8:41 (UTC)回复
@Ericliu19121F616EMO有鑒於上方與下方都出現了新版本,再ping一下兩位。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9:17 (UTC)回复

反正都莫名其妙說這麼多次了,那麼我就真的弄個rival版本出來吧

-某人 2025年8月7日 (四) 03:57 (UTC)回复

“若社羣經過討論認為根據方針和指引的規範,形成共識認為某特定內容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好像有些語法問題?而且如果我沒理解錯意思的話,在你的版本裏,對方針和指引的規範的詮釋是按本地討論來的,而不是社羣整體意見或制定時的討論來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6:33 (UTC)回复
以此版本在文字細節進行修改即可。反之,上面版本既可藉由「社羣通過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無助改善有關條目」一註解,產生「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處境;或可藉由「社羣成員認定該等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一註解,產生「其他理由認定不宜收錄都更加主觀,容易形成內容審查」情境。--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8:14 (UTC)+1 回复
在舉例說明部分,關於前者,假若某條目出現與現有方針指引相違背的刪除內容共識,此規定竟要求遵循方針指引添加內容者必須負擔義務,若無共識即繼續違背方針指引刪除內容,產生「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情境。關於後者,即前述許多人提到,假若單一人士空頭聲稱某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即可藉由沒有形成共識來刪除特定內容,產生「其他理由認定不宜收錄都更加主觀,容易形成內容審查」情境。--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8:24 (UTC)回复
「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能被你如此曲解,我是想不到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8:28 (UTC)回复
所以您是贊成在條目討論頁上產生條目如何寫的共識,是可以違背依照方針指引所應寫出的內容囉?--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8:31 (UTC)回复
中文維基百科不存在任何方針指引規定任何類型的條目“應寫出的內容”,你此話從何談起?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8:41 (UTC)回复
明明方針就有提到,所有維基百科條目「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那假若某個討論頁做出不要讓某一特定重要觀點出現的共識,這不就是用討論頁的局部共識,決定某個條目可以不適用相關方針寫作嗎?還是這寫作方針和編輯情境,您都當作不存在了?--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8:46 (UTC)回复
如上方Nostalgiacn所言,這“需要逐個個案分析,以事論事,無法一刀切”,而且一個重要觀點的表達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式,因此「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的規定本身並沒有規定任何「應寫出的內容」,也就是並沒有規定重要觀點的具體表達方式。如果真的有“某個討論頁作出(完全)不要讓某一特定重要觀點出現的共識”的情形出現的話,這本來就被“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一句規制,而這句話在最開始是我加入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8:54 (UTC)回复
在制定方針指引,本來就要思考任何可能性,並避免任何漏洞。但很明顯的,您的版本就是一開始使用的文句就存在有漏洞,故後面才要用一堆註解、補充說明。而在這之外的,就如上面您所稱要看實際案例,而不需現在處理,這反而是不去解決可解決、應解決之漏洞。反之,AINH的提案應可是不同人的意見彙整,已明確當依照方針指引做出合理的刪除內容共識時,想要新增者就必須負擔增加內容的責任。反之,其他社群似乎做出違背方針指引的局部共識、或個別人士宣稱某內容違背方針指引等情形,那就是不同意見者平等討論,無人具有特殊優勢。故哪一個版本是說明更精簡,誰優誰劣應該很明顯。--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9:05 (UTC)回复
那你不還是在認為那些(將會)以ONUS為由移除不當內容的人都是“帶有目的”的?而且“社羣嘗試通過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該討論最終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情況完全無法有效處理啊。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9:10 (UTC)回复
請不要隨便任意超譯別人的話,特別是用其他人的「都……」去抹黑其他人的見解,謝謝。--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9:18 (UTC)回复
但AINH案確實完全沒有處理「社羣嘗試通過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該討論最終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你此前一直對這種情況避而不談,更不斷重申、強調“其他社羣似乎做出違背方針指引的局部共識、或個別人士宣稱某內容違背方針指引等情形”,那除了我上面的理解外,我實在無法得知你對於將會使用我提議的版本的ONUS條文處理不當內容的用戶的態度。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9:23 (UTC)回复
另外,您現在是主張「社羣嘗試通過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該討論最終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所以就可以以無共識刪除該內容?這何時是現行必然的做法?--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9:22 (UTC)回复
ONUS是全新的規則提議,這與是否“現行必然的做法”有何關係?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9:25 (UTC)回复
所以是「社羣嘗試通過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該討論最終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就可以以無共識刪除該內容的意思嗎?--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09:28 (UTC)回复
@KOKUYO容我微調一下該條的說明文字。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09:32 (UTC)回复

現在看來Sanmosa不斷為其提案增添註解,反而越改越奇怪。或許用舉例的方式,大家更好理解其ONUS規定提案的詭異之處。假設有一事件條目,依照維基百科內容方針的規範,根據參考文獻,本次事件起因可源於A、B、C三大脈絡。編輯方遂依照方針規範,根據既有來源要在條目的事件起因章節寫出A、B、C三大脈絡。刪除方卻在討論頁提出刪除B內容,並引用ONUS規定聲稱不是所有有來源佐證之內容都要寫入條目。

  1. 刪除方在討論頁稱B內容加入違背方針與指引,即屬「社羣成員認定該等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情境,該版ONUS規定編輯方即有義務為加入B項內容形成共識。
  2. 過去刪除方曾在討論頁建立刪除B內容的共識,即屬「社羣通過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情境,該版ONUS規定編輯方即有義務為加入B項內容形成共識。
  3. 過去編輯方與刪除方曾在討論頁就B內容並無共識,即屬「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情境,該版ONUS規定編輯方即有義務為加入B項內容形成共識。

換言之,刪除方只要聲稱B內容是違背方針與指引,無論只是其第一時間對於B內容的意見,或在過去討論就內容去留並無共識,或在過去討論有刪除共識,全都是由依照內容方針寫作的編輯方承擔添加共識責任。反之,刪除方只要堅持己見,即可以無共識刪除B內容。甚至結合該版條文與註解「社羣嘗試通過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該討論最終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希望添加或保留相關內容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或保留相關內容形成共識」來看,意味著刪除方只要藉由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達成對添加B內容無共識的結論,往後就必須由依照方針指引編輯條目的編輯方就得承擔所有共識責任。--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10:06 (UTC)回复

相反地,目前AINH提出的ONUS規定之解釋就不會產生上述如此荒謬。同上情境,假若某條目應有A、B、C內容,編輯方主張A、B、C內容全寫,刪除方主張B內容刪除:
  1. 刪除方在討論頁稱B內容加入違背方針與指引,編輯方亦能主張這符合方針與指引,無人具有優勢地位。
  2. 過往討論若依方針指引已經對於刪除B內容有共識,編輯方需要挑戰此共識,並為加入B內容形成共識負起責任。
  3. 過往討論若對於B內容去留並無共識,編輯方與刪除方均需要為是否加入B內容再次提出意見,無人具有優勢地位。
除在既有明確共識的情況下,應由編輯方負擔較多舉證責任外,其他情況下並無一方有優勢地位,各方均要積極向各多人說明。如此不會有刪除方藉由不妥協之做法,藉由無法產生共識達成其刪除主張。這應是符合上述許多人的意見陳述,及長期以來中文維基百科的做法。--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10:30 (UTC)回复
另外,AINH提出的ONUS規定之解釋並不是某些人所稱是要無視不當內容、或是推卸責任,而是要在何時何地各方均要根據方針指引論理,且以明確的社群共識為依歸。假若某條目本應有A、B、C內容,增加方主張要寫A、B、C、D內容,刪除方主張要寫A、B、C內容。
  1. 過往討論若依方針指引已經對於刪除D內容有共識,增加方需要挑戰此共識,並為加入D內容形成共識負起責任。
  2. 刪除方在討論頁稱D內容加入違背方針與指引,增加方主張這符合方針與指引,無人具有優勢地位,均需要引述既有方針指引爭取更多人的認同。
  3. 過往討論若對於D內容去留並無共識,最後以刪除D內容暫時作結。編輯方再度提出加入D內容,刪除方再次提出需要刪除D內容,無人具有優勢地位,均需要引述既有方針指引爭取更多人的認同。
換言之,在社群認為基於方針指引,某些內容確實如同刪除方所主張而不合適時,增加方還是得負擔更多責任。但是在沒有社群共識下,那麼個人的刪除意見不過就是個別用戶引述方針指引的個人意見,且與增加意見應視為是同樣級別的個人意見。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人具有優勢地位有助於妥協取得中間意見,而不會有固執己見、不理他人就能得利的情況。--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10:45 (UTC)回复
聽起来这麼耳熟,我建议大家打开天窗说亮话。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8月7日 (四) 13:27 (UTC)回复
@魔琴所以你的意見是?Sanmosa DC23 2025年8月7日 (四) 14:55 (UTC)回复
😨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7日 (四) 15:34 (UTC)回复

我重新看了過往討論,想重新確認本次ONUS提案的適用範圍:

  1. 前面提到本次ONUS提案是針對「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而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應是指社群已經在討論頁、互助客棧就某一內容去留問題,達成該內容為不適合寫入條目的共識,故往後該內容去留的討論適用ONUS提案吧?
  2. 假若社群未曾在討論頁、互助客棧就某一內容去留問題達成共識,即便後來有一人主張自己依照方針指引、或認為先前討論受外力干預而無共識結案,才對該內容提出刪除要求,但因社群從未對該內容是否不妥達成共識,自然該內容去留討論並不適用此ONUS提案吧?

--KOKUYO留言2025年8月7日 (四) 19:13 (UTC)回复

@Reke我可能需要你的協助,我實在無法理解KOKUYO到底在說甚麽。Sanmosa DC23 2025年8月8日 (五) 01:29 (UTC)回复
我把後面的適用此方針改成ONUS提案,應該就能看懂了吧。--KOKUYO留言2025年8月8日 (五) 06:01 (UTC)回复
我們兩個昨天晚上有聊過,原則上我同意你的修改版本,是因為你後面想補入的內容,依1F616EMO的說法,都建立在「編者在加入該內容之前,已經有社羣共識認爲加入這些內容或有不妥」這個大前題下。此時因為不保留為既有共識,所以要求添加者是要修改共識。
而KOKUYO擔心的事情實際表現在他提問的第二點,假如一個條目自始建以來都沒有經過任何討論形成共識,而被移除的內容是否依方針指定應被移除也沒有形成強烈共識,只是任一成員跳出來說「這違反方針,不能留;如果用討論共識來認定符合方針,就是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的共識?」此時是否仍依此條款,討論責任只加諸在添加方?
我認為既然此條目尚未經任何社群共識確認被移除內容是不妥的,或確定有違反方針,那自然不符合1F616EMO提示的前題。所以也不會適用後面用來防範討論者不尊重先前共識用的文字。此時也有可能要求移除者需要發起有效討論,以免有些人很低成本的只貼個方針連結就刪東西,就強迫被移除的人要負擔共識責任。
K主要就擔心我後面的解說不符合你的想像,你會把根本沒還共識情況下的移除,都認定為添加/保留方要負責。所以,希望你再次確認1F616EMO的前題說是你所認知的。也就是說,相關修正不會被引用到「自建立後尚未做過任何討論的條目」出現爭議的情況。--Reke留言2025年8月8日 (五) 06:51 (UTC)回复
對了我提個很不重要的點,我印象中以往方針文本都是用「社群」,這次修正中改採「社羣」是新的習慣還是單純選字習慣?過去有沒有要求方針指引在異體字選用上要一致?--Reke留言2025年8月8日 (五) 06:53 (UTC)回复
@Reke先說選字的問題:香港與臺灣對正字的認定不一樣,香港的正字是「羣」而臺灣的正字是「群」,這是我自己根據香港的正字而形成的個人選字習慣,而現時並無任何規則要求同一方針指引頁面在異體字選用上必須一致。然後再談KOKUYO的理解,雖然我很感謝你的補充,但KOKUYO所稱的“被移除的內容是否依方針(指引)指定應被移除也沒有形成強烈共識”這個概念還是存在著相當多的隱患,至少有下列幾個:
  1. “被移除的內容是否依方針(指引)指定應被移除也沒有形成強烈共識”這個概念是否存在規則根據?規則根據又是甚麽?我完全不知道。
  2. “被移除的內容是否依方針(指引)指定應被移除也沒有形成強烈共識”這個概念是否存在判定基礎?判定基礎又是甚麽?這兩點這裏與前次討論完全沒人提過。而且就算有具體的判定基礎,這判定基礎還需要明確且不受合理爭議。
  3. 就算“被移除的內容是否依方針(指引)指定應被移除也沒有形成強烈共識”這個概念存在具體且合理的規則根據與判定基礎,這種本地討論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漏洞的。我之所以不斷強調我擔憂“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的共識”的情形是因為我擔憂本地討論會(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無視方針指引形成時所為相關條文賦予的意涵而為方針指引賦予違反更廣泛的社羣共識的意願的意涵,這很可能會在特定情況下激化社羣矛盾(比如上方魔琴提到的情況,再比如COVID-19疫情時部分激進中國大陸用戶的所作所為,所以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情,而非我自己的杞人憂天),因為本地討論可能會試圖阻撓討論參與者讓更廣泛的社羣檢視本地討論所試圖作出的迴異詮釋(COVID-19疫情時的情況就是現成的例子;現在的情況可能好一些,一來是OA,二來是現在規則提案走RFC制度成為常態,就地放RFC模板是完全可行的)。
在這些問題能得到處理之前,我不認為我適宜回答他的提問,因為他的提問實在包含太多他自己想當然,但我完全不知道,而且還很有可能不是社羣主流觀點的隱藏前設了,如果我貿然回答的話,那我就與赤腳踩雷無異。Sanmosa DC23 2025年8月8日 (五) 09:18 (UTC)回复
又或許這樣說:如果社羣需要利用討論共識以確定某事是否符合規則的話,那這相當於在重新確認(意涵不變時)或重新詮釋(意涵有變化時)規則的意涵,因此確定某事是否符合規則的討論需要在更廣泛的社羣中進行,這時候形成的討論共識自然也是「更廣泛的共識」,也就不存在「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的共識」的情形了,然而社羣部分成員會刻意避開這種做法,看起來就像是很怕「更廣泛的共識」的樣子。Sanmosa DC23 2025年8月8日 (五) 09:39 (UTC)回复
我無法理解第一點與第二點的回答緣由。如Reke所言,ONUS條文前提是「編者在加入該內容之前,已經有社羣共識認爲加入這些內容或有不妥」,才會適用ONUS條文,要由添加/保留方負責。故才詢問在「編者在加入該內容之前,沒有社羣共識認爲加入這些內容或有不妥」的情況,是否因不符合上述前提,所以不適用ONUS條文。Reke應該有盡可能把所有發問脈絡講清楚,結果您反問「沒有社羣共識」的規則根據、判定基礎?還是您是要我回答:社群在討論頁、互助客棧對某些內容加入與否進行討論,最終產生明確的共識,故稱「已經有社羣共識」;而若未產生此結果,便叫做「沒有社羣共識」。
至於第三點回答,似乎更令人感到困惑。所以您的意思是,在「已經有社羣共識認爲加入某些內容沒有問題」、或「某些內容已經屬於長期穩定版本內容」的情況下,只要有人提出刪除該內容,還是適用ONUS條文,也就是只要該內容刪除討論未達成共識,仍屬添加/保留方應負共識責任,所以將以無共識刪除該內容?--KOKUYO留言2025年8月8日 (五) 12:19 (UTC)回复
如果你有能力正面回答我上面的問題的話,我建議你直接正面回答,因為我從一開始直到現在到還是看不懂你在說甚麽。說真的,真要我不斷ping Reke來中譯中的話我也很尷尬。Sanmosa DC23 2025年8月8日 (五) 14:15 (UTC)回复
關於第一點和第二點,我上述全都照著@reke所言,詢問其所稱「既然此條目尚未經任何社群共識確認被移除內容是不妥的,或確定有違反方針,那自然不符合1F616EMO提示的前題。所以也不會適用後面用來防範討論者不尊重先前共識用的文字。」這句是否成立。那我不知道請您在此回答reke向我說明的「此條目未有移除內容的社羣共識,自然不符合ONUS的前提,也不會適用ONUS的規定」,是否與您的理解相同,這對您來說是有什麼難以回答的地方?--KOKUYO留言2025年8月8日 (五) 14:30 (UTC)回复
我是建議大家不要把事情複雜化。我知道你在擔心什麼,而且新的條文顯然能解決。現在就只是需要一個保證,這個新修不會變成一種政治排除的理由。(即使你先前一直說不會這樣,但其實寫不好時顯然會)
原則上你只要保證「啟動ONUS的條文,必須為該內容已經經過社群共識需刪除」即可。--Reke留言2025年8月8日 (五) 17:33 (UTC)回复
@Reke不是我把事情複雜化,而是其中的前設我確實不清楚。就算按你的話來說“該內容已經經過社羣共識確認需要刪除”,那經過的“社羣共識”是哪個“社羣共識”?是本地討論的“社羣共識”還是更廣泛的“社羣共識”?我需要先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然後才能回答你簡化後的問題,這是我作為提案人應有的慎重。Sanmosa DC23 2025年8月9日 (六) 03:17 (UTC)回复
在這部分,我想麻煩請您和Reke釐清一下,「本地討論的社羣共識」和「更廣泛的社羣共識」是指哪一個意思?是:
  1. 有人提出過往討論違反方針指引、或被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影響,故過去的討論結論即屬於「本地討論的社羣共識」。而該人提出的刪除主張不需社群討論取得共識,即屬於「更廣泛的社羣共識」。
  2. 社群經過討論,對於過去的討論結論違背方針指引、或被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影響產生共識,故將過去的討論結論視為「本地討論的社羣共識」。同時社群又明確產生該內容需要刪除的共識,這新的共識即屬於「更廣泛的社羣共識」。
  3. 社群成員在條目討論、專題討論頁等地取得刪除內容的共識,屬於「本地討論的社羣共識」,而其是否違背方針指引、或被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影響,均需社群另行討論形成共識。在互助客棧取得刪除內容的共識,因已「說服更廣泛的社群去同意他們的見解」,即屬於「更廣泛的社羣共識」。該「更廣泛的社羣共識」可決定某些通用的方針與指引不適用,而要推翻其決定也需要同級別的共識。
我的理解是第三點。麻煩兩位確認是否有同樣的認知,以便更有效地溝通。--KOKUYO留言2025年8月9日 (六) 05:47 (UTC)回复
廣泛共識。因為本地共識有沒有很好確認,但如果有人以「與更廣泛共識不符」為由反對,但實際上沒討論過,只是他個人引用別案或自行解釋方針後覺得不符,那問題就很麻煩。--Reke留言2025年8月9日 (六) 09:48 (UTC)回复
Reke如此講,我應該大致理解了。也就是說,若互助客棧已有刪除某內容的明確共識,將啟動ONUS條文,加入方要負較大責任。反之,互助客棧若沒有刪除該內容的明確共識(可能因過去互助客棧的共識為保留/無共識,或未曾討論此議題),即便有人引用他案或自行解釋方針等而主張刪除,並不會啟動ONUS條文,加入/保留方無須負更多責任,也不會因該次討論無共識就自動刪除內容。--KOKUYO留言2025年8月9日 (六) 11:47 (UTC)回复
@Reke我想確認一下你的意思是否如同KOKUYO所述的一般。我本來以為我的見解應該與你的見解差不多了,但KOKUYO像上面那樣說以後,我感覺大家對「本地討論的社羣共識」與「更廣泛的社羣共識」似乎有著一定的出入。這是因為我對「更廣泛的社羣共識」的理解依循的是WP:共识#共识的级别的描述(「維基專題的參與者不能擅自決定某些通用的方針與指引不適用於該專題的條目,除非能說服更廣泛的社羣去同意他們的見解」),也就是說「更廣泛的社羣共識」按現行方針是與方針、指引等正式規則等義的,但我個人能接受「更廣泛的社羣共識」同時指制訂、修訂該等方針、指引等正式規則的討論。Sanmosa DC23 2025年8月9日 (六) 14:42 (UTC)回复
我直接跟你講,為什麼我們對於這種「方針是更廣泛的社群共識」感到不信任。因為亂解方針的人太多了,好比說我碰過要移除有可靠來源的內容,理由是違反「非原創研究方針」。而問他都有引來源怎麼會是原創研究,結果他說因為引的說法是那篇論文的創見,所以是原創研究。
所以面對不合理解釋卻自認為代言方針的人,在個案上還是要用共識告訴他「你這樣解方針是錯的」。
而沒有經過討論形成共識的情況下,只要方針就等同更廣泛共識,那會造成一個結果,就是有心要排除一個內容的人,只要一直亂引一個方針,就可以營造這個符不符合方針指引還在爭執中,所以應該先移除的效果。就算最後在冗長討論後終於被確認所有方針都符合,至少他還是達成拖延時效的效果,有很多只關切一個編輯的使用者甚至早就放棄離開了,造成事實上的排擠。
所以我們才會認為不能單以更大的共識在爭執中,就在條目呈現上傾向先保持刪除狀態,等添加者爭到贏。而是看情況保持在刪除或保留狀態,等待第一次共識形成。--Reke留言2025年8月9日 (六) 15:18 (UTC)回复
我再簡單講一下:
  1. 使用者自行用共識排除方針的使用,這點需要防範,沒問題。
  2. 但新條文很可能變成少數使用者亂解方針去干擾局部的合理共識,以排除他不喜歡的內容。
強調「更廣泛共識應該也要有討論過程」就是說,一個本地共識有沒有違反廣泛共識應該也要先有討論確立,才能防第二種狀況。--Reke留言2025年8月9日 (六) 15:23 (UTC)回复
@Reke然而如我上方所言,「更廣泛的社羣共識」與方針、指引等正式規則等義是WP:共识#共识的级别的現行規定,如果你或KOKUYO尋求推翻這點的話,那你或KOKUYO需要做的可能是提請修訂WP:共识#共识的级别,而非在此建議或要求我重新詮釋「更廣泛的社羣共識」,因為我自己並沒有這個能力。說實話,就算沒有ONUS,如果我或其他用戶選擇強硬地執行方針、指引等正式規則的話,我或其他用戶是可以直接移除該等不適合的內容的(雖然我自己現在已經不太這樣做了)。此外,其實我在上方也有提到方針、指引之間本就環環相扣,強行分別獨立來看實際上屬於不當割裂的事情,你說的第二種情況屬於3個多月前通過的擾亂指引處理的情況,但我在和你與KOKUYO嘗試解釋自身看法的時候,不知為何總是感覺你與KOKUYO(尤其KOKUYO)經常把不同的方針、指引分別獨立來看,這是我在這裏嘗試認真討論時經常感到困惑不解的地方。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0日 (日) 00:05 (UTC)回复
我發現你一直弄錯一件事。
我沒有要求對更廣泛的共識「是什麼」做出什麼推翻,而是承認局部共識確實不能推翻廣泛共識,但要問的是「如何判斷有『推翻』更廣泛的共識?」現在這個寫法令人擔憂的地方在於,只是有人「聲稱」局部共識推翻了更廣泛共識,就直接強硬拒絕了局部的討論。但到底有沒有推翻,根本沒有經過驗證。
按照我覺得可以讓步的理解是,這個「違反」更廣泛共識的判斷本身是有社群共識的、不是一個人出來如此指控而已。那麼當然後續這樣處理OK。而這也不是單屬於擾亂指引,擾亂指引是去否決那個人的判斷不正確的做法。而這邊舉例只是要說明,因為「聲稱這違反更廣泛的共識」這點不一定成立,所以還沒有經過確認的時候,不應該馬上進到添加方/保留方需要負擔責任這一步;只有在「這違反更廣泛的共識」透過社群討論有被確立的情況,才可以進入引用ONUS的情況。--Reke留言2025年8月10日 (日) 15:16 (UTC)回复
我還是對於這種想法有一定的困惑:
  1. “‘違反’更廣泛共識的判斷本身是有社羣共識的”裏後面的那個“社羣共識”是否可以指制訂、修訂該等方針、指引等正式規則的討論?
  2. 如果方針、指引條文已經非常明白地表明某種做法是不被容許的,而且相關條文顯然只有一種合理的解讀方式,那ONUS要求這種情況仍然需要走一次討論程序是否不必要地限制了一般日常的反破壞、反擾亂工作?
以上。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1日 (一) 03:52 (UTC)回复
@Reke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1日 (一) 03:53 (UTC)回复
  1. 不是。制訂歸制訂,判決合不合該情況是另一回事。你可以想像制訂的討論在國家法律上是國會的事,而我現在講的「『違反』更廣泛共識的判斷本身是有社群共識的」後面的那個「社群共識」是國家法律中的法院判決。
  2. 非常明確的不用,但並非每件都那麼明確。
--Reke留言2025年8月11日 (一) 10:45 (UTC)回复
@Reke如果制訂、修訂該等方針、指引等正式規則的討論非常明白地表明某種做法是不被容許的,而且相關討論中的主流意見顯然只有一種合理的解讀方式,那ONUS要求這種情況仍然需要走一次討論程序是否不必要地限制了一般日常的反破壞、反擾亂工作?(注意我這個問題與11日的問題2不同)另外還請務必注意維基百科不是一個準司法機構,權力分立的理論可能並不適用於維基百科。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2日 (二) 09:55 (UTC)回复
依照Reke的解釋,主體應該是圍繞在「決定某內容是否違反方針指引的社群共識」。例如:「維基百科不是什麼」方針提到,新聞報導、名人八卦和日記等內容在通常情況下不應加入維基百科,該條文確實非常明白地說明某種作法不被容許,但是某條目的內容及其篇幅是否屬於不應加入的情況可能會有歧異,故需討論取得共識。反之,諸如加入身分證字號這類型況,任何人來決定都不會有歧義,應才是Reke所稱的「非常明確的不用」。--KOKUYO留言2025年8月12日 (二) 11:31 (UTC)回复
你舉的這個例子恰好就反映了ONUS如果要求這種情況仍然需要走一次討論程序會不必要地限制了一般日常的反破壞、反擾亂工作。如果“條文確實非常明白地說明某種作法不被容許”成立,那“某條目的內容及其篇幅是否屬於不應加入的情況”就不可能合理存在相反的結論。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3日 (三) 02:27 (UTC)回复
@Reke看來Sanmosa還是看不懂您所提的意思,可能還要您再多加解釋。例如,如果Wikipedia:中立的观点提到「通常根本不應包含極少數的觀點」,他似乎就覺得因為「不可能合理存在相反的結論」,那只要有一個人認定某內容是「極少數的觀點」,就該啟用ONUS。--KOKUYO留言2025年8月13日 (三) 06:23 (UTC)回复
@Sanmosa
  1. 首先,立法跟判決的舉例是要說明兩種動作不同性質,但沒有要分權。分權是要主張這兩種事不能由同一批人做,但我完全沒有要提出這個。在維基上兩種事都是社群共識為最終依據。
  2. 「如果制訂、修訂該等方針、指引等正式規則的討論非常明白地表明某種做法是不被容許的,而且相關討論中的主流意見顯然只有一種合理的解讀方式,那ONUS要求這種情況仍然需要走一次討論程序是否不必要地限制了一般日常的反破壞、反擾亂工作?」這個問題我會回答「不是」。
    舉個例子,「非原創研究」中對「切勿匯集、綜合多個來源的資訊或單個來源中的不同部分,以得出或暗示並未由來源明確提及的結論。編輯者不應犯下這樣的錯誤:因為A發表於可靠來源,B也發表於可靠來源,因此就可以在條目中將A和B綜合起來得出或暗示結論C。」這個非常明確表明這種做法是錯的,且也沒有什麼討論支持維基編者自己下結論。然而這類的爭執要走一次討論流程的問題在於,「這個寫法算有暗示結論C」這點是沒辦法窮舉的。一個句子有些人可能覺得結論C早就在來源B中有蘊含,根本沒有新的結論;有些人則認為B的來源並沒有表達出C,違反了這個方針;也會有人覺得A+B兩個句子並不會得出結論C,那只是少數讀者的過度腦補。
    換言之,在「設立方針」的討論上沒有爭議的事情,但在「判定此情況是否違反方針」上卻有了歧見。這種一定要在個案討論過一遍才能確定,你沒有辦法因為方針、指引制定時沒有爭議,就推定可以不用討論就引入ONUS,使得在徵求共識期間,相關內容就未審先判地被要求先刪除,等共識確定沒違反後才能寫回去。
  3. 但,的確有些判定就有很明確的界線,我也不希望條文變成把這類的事都拖下水變一定要走流程。例如生者傳記方針中說「與宗教信仰和性傾向的分類只有在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能使用:主角公開地承認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性傾向。根據可靠的已發表來源,主角的宗教信仰或性傾向與主角受關注的活動或公共生活有關。」此時沒辦法舉證主角自行承認過的傳聞,自然就可以刪除,並要求有意添加者負起形成「有收錄之必要性」的共識後才能加回來,完全不用等第一次討論結束後才啟動ONUS。
  4. 再一次簡化的敘述,「制定」方針的討論並不能完全替代「判定」是否違反方針的討論。我們需要保留很多編輯爭議需要時間去形成共識,判定是否違反方針的空間。
--Reke留言2025年8月13日 (三) 07:15 (UTC)回复
@Reke因此我不能夠直接承諾「啟動ONUS的條文,必須為該內容已經經過社群共識需刪除」,一來是我不能如此直接代替社羣做決定,二來是我的觀察是“有些判定就有很明確的界線”屬於大多數情況,如果僅因為少數情況而在條文正文要求走流程就會導致社羣程序僵化或被迫經常IAR,這顯然不是健康的社羣生態(這也是WP:7DAYS的過嚴規定在2021年的OA後得以成功改革為現在的樣貌的原因)。另外,從個人的角度來說,我認為你舉的例子是相對合理的(但並不完全合理,這點容我另開留言說明),但KOKUYO舉的例子是不合理的,這是因為我自己就遇過“包含極少數的觀點”的內容,這類“包含極少數的觀點”的內容如我當時所言“會使讀者誤解其觀點為多數觀點或重要少數觀點”(我重新翻譯陈嘉庚站條目時也特意避開了那個來源),如果這種“包含極少數的觀點”的內容還要走程序的話,這無疑是在變相宣揚對中國大陸以外的各地民俗的偏見(就陈嘉庚站條目而言),這甚至違反了維基百科的根本宗旨與目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3日 (三) 07:34 (UTC)回复
就著Reke你舉的例子,我的意見是不論“結論C”是否存在,“有些人可能覺得結論C早就在來源B中有蘊含”中的“有些人”自身必然是在原創研究,(假想的)“結論C”“在來源B中有蘊含”要寫進正文的話實際上需要另一個來源用於證明,比如來源D有“結論C在來源B中有蘊含”的描述之類的。該處真正有效的分歧在於“B的來源並沒有表達出C”但條目表達出C與“A+B兩個句子並不會得出結論C”兩者,這只牽涉C在條目中是否存在的問題,而不牽涉C在來源B中是否存在的問題。我能接受(而且認同該)走程序的情況是類似對“C在條目中是否存在”的爭論,而不是類似對“C在來源B中是否存在”的爭論。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3日 (三) 07:38 (UTC)回复
我暫時不跟你爭論有些情況C在不在B中蘊含只是單純閱讀能力問題,但至少你承認有一個合理的狀況(即A+B後是否真的出現了C),是需要先至少有一次討論後,才應該走ONUS的。
要知道雖然你覺得另一種情況是「大多數」,但方針訂下去是「全部適用」。所以要嘛在文字上能明確把兩種情況寫明(某些情況必須至少走一次判定的共識討論,某些情況可以不用),如果技術上沒辦法,則應該是最大保障協作自由,也就是預設保留,即便因此反破壞的時程延宕,也不能為了反破壞而犧牲自由編輯。畢竟維基最廣泛的共識,就是它是「人人可自由編輯」的百科全書,而不是一部「最高效率反破壞」的百科全書。--Reke留言2025年8月14日 (四) 07:18 (UTC)回复
我對此持保留意見,我在另一邊提其他方針指引的修訂案時反而被那邊的人要求不要做這種預設(或假設),我都快要被弄得精神分裂了。此外,我對於“最大保障協作自由”是否直接等同於“預設保留”也有所保留,如果反破壞、反擾亂的時程延宕會導致大部分用戶的權益受損(比如被迫與不斷鬼打牆的擾亂者周旋,這會導致有意願參與協作的用戶無法有效參與協作)的話,那實際上導致協作自由或自由編輯受損的其實是反破壞、反擾亂的時程延宕,而不是反破壞、反擾亂本身。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4日 (四) 15:45 (UTC)回复
我們都有共識可以用更精細的文字表達以避免反破壞工作太麻煩,但以反破壞為名遂行其意的用戶不再少見。如果擔心就把文字再寫完整些。
我是有點想寫,但你對我的寫法總是覺得意義不對、會無視你的意思,那不如你再做一下細修。--Reke留言2025年8月14日 (四) 16:39 (UTC)回复
我的意思就是如果把意思明確地表達出來反而會產生(更大的)問題,那就不要如此表達。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5日 (五) 01:18 (UTC)回复
題外話(?),有人問「ONUS」是什麼意思?建議換個清晰一點的標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9日 (六) 15:27 (UTC)回复
簡稱「有源非必收」可以嗎?--Reke留言2025年8月9日 (六) 15:37 (UTC)回复
贊成(中文簡稱,容易理解)--Wolfch (留言) 2025年8月9日 (六) 15:40 (UTC)回复
我直接換了完整的中文標題上去了,「有源非必收」的意思與ONUS實際想做的事似乎有些差別。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0日 (日) 00:07 (UTC)回复
我好奇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資訊收集處这个方针是否可以涵盖「存在可靠来源不保证内容被收录」(有源非必收)这一想法?--Steven Sun留言2025年8月10日 (日) 16:22 (UTC)回复
或者可以将本提案作为“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的解释说明加入进去?--Steven Sun留言2025年8月10日 (日) 16:25 (UTC)回复
@Steven Sun不太適合,“某事百分百正確”與“存在可靠來源(證明)”不是相同的前設條件,因為“某事百分百正確”不代表必然“存在可靠來源(證明)”,“存在可靠來源(證明)”也不代表必然“某事百分百正確”。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1日 (一) 03:47 (UTC)回复

8月16日更新版

[编辑]

主要更新:

  1. 區分存在與不存在廣泛討論共識確定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的情況;
  2. 為不存在廣泛討論共識確定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的情況加入“此前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的限制;
  3. 加入須發起廣泛討論以確認欲添加或保留的相關內容是否悖於方針與指引要求的規定;

以上。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6日 (六) 08:45 (UTC)回复

2025年9月8日 (一) 01:08 (UTC)比照此留言更新。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01:08 (UTC)回复
@Reke:我覺得或許您還是可以寫一下自己的方針版本,然後大家再看要如何綜合一下,或是從中挑選一個對社群影響較小的。不然一個方針指引的提案,在其本文之外還需要特意加入那麼多說明,那似乎只是顯得某些文句是有問題的,之後才需要東補西補。--KOKUYO留言2025年8月16日 (六) 10:51 (UTC)回复
無法認同這種論調。我之前也不是沒有提過把註釋的內容強行放進正文裏會令正文根本完全無法閲讀,我現在非常懷疑你是否真的有意願在這裏形成共識。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6日 (六) 14:28 (UTC)回复
假若方針提案寫得好,本來就可以達精簡語句之效,也更便於其他人理解。那我想請Reke提出其前面想寫的草稿,以供大家參酌比較,本就是合理的請求。還是假若前面Reke先提出自己的草稿,或是其他人提出其他的版本,或是請其他人提出其自認可接受的文字內容,反正只要不是您的版本,您都是質疑其他人是不想形成共識?--KOKUYO留言2025年8月16日 (六) 15:24 (UTC)回复
且就您們前面的留言與修改,到這次更新版為止還存在明顯差異。在修改態度上,一方是說「如果擔心〔有上述問題〕就把文字再寫完整些。」,一個卻說「如果把意思明確地表達出來反而會產生(更大的)問題,那就不要如此表達(即不要把意思明確地表達出來)。」,這樣的差異應不用多言。而又比如您將條文註解一第二點改成「社羣成員認定該等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而且此前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不就還是只要一個人聲稱某重要內容屬於「極少數的觀點」,且若過去未曾對此內容是否屬於極少數的觀點進行討論,自然就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故可啟用ONUS條款,即無共識便刪除,但這明明已經是上面許多人提醒您會出現的大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請另一方試著用更簡單的語句去表達其所稱「文字再寫完整些」、及「(方針、指引條文)非常明確的」情況,進而讓大家檢視兩造提案有何可結合、改進之處,又有何錯之有?--KOKUYO留言2025年8月16日 (六) 15:38 (UTC)回复
我不太想這樣說,但你的這種論調無可避免地讓我想起了當年為簡化而簡化與不斷聲稱“存在大量反對聲音”的蟲蟲飛,而當年蟲蟲飛的所作所為恰好就是故意妨礙共識的形成,因此我無可奈何只能如此懷疑。如果註釋的缺失會無可避免地讓規則文本的意思有所缺失,那文本的簡化必須為文本的意思的完整性讓路。至於你說的“只要一個人聲稱某重要內容屬於‘極少數的觀點’”那些話,在那些內容確實並非“極少數的觀點”的前提下,前次討論也不是沒有人提過這種情況下該處理的是濫用規則的人或羣體,而非規則本身了,這也是我的版本的條文一直有“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這句的原因之一(雖然沒這句話也不會影響“這種情況下該處理的是濫用規則的人或羣體,而非規則本身”的有效性),因此在我看來這個問題是我在前次討論中一早已經處理,而在此次討論不曾存在的,我也實在無法理解你(與AINH)對此的視而不見。如果此處討論的情況長期得不到應有的改善,我會積極考慮比照天體收錄標準制訂過程的前例來個意見匯編。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7日 (日) 00:59 (UTC)回复
在我看來,前面我與@AINH所提出的問題,與@reke所提到的問題幾乎一致,且要求執行的方向均是維持當前方針指引及實際案例的運作方式。而Reke的細心說明理應該有協助您理解,為何我們三人對於原始提案產生疑問,並認為應該只有社群已經對於刪除內容具有共識、及相當明確違反方針指引者,才能啟用此條款。但您的更新提案僅一部分回應前者,但有關後者的註解則與Reke和我所提案例截然不同,反而繼續維持Reke所言「只是有人『聲稱』局部共識推翻了更廣泛共識,就直接強硬拒絕了局部的討論。但到底有沒有推翻,根本沒有經過驗證。」的情況。除非,您至今還是無法理解Reke所言的:「我沒有要求對更廣泛的共識『是什麼做出什麼推翻』,而是承認局部共識確實不能推翻廣泛共識,但要問的是『如何判斷有「推翻」更廣泛的共識?』」不然我們等Reke或其他人留言也行。--KOKUYO留言2025年8月17日 (日) 01:19 (UTC)回复
你這話說明了我上面說你不理會提案原意的事情並沒有錯,ONUS提案(在前次討論中的)的出現就是針對“當前方針指引及實際案例的運作方式”的,原因就是“當前方針指引及實際案例的運作方式”存在問題,也就是說ONUS希望做到的東西是改變“當前方針指引及實際案例的運作方式”,因此如果加了ONUS後的效果是維持“當前方針指引及實際案例的運作方式”的話,那ONUS就會變得毫無意義。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7日 (日) 05:44 (UTC)回复
@魔琴我認為我需要你就你上面的留言提到的事情作更詳細的解說。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7日 (日) 05:48 (UTC)回复
討論太長,沒有讀下來的能力,搞不清楚情況,恕無法從命。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8月17日 (日) 08:23 (UTC)回复
@魔琴那能否判斷導致當時的討論變得如此冗長的最主要的人是誰?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7日 (日) 08:49 (UTC)回复
@Sanmosa 感謝,我覺得只需動一點點。「社羣成員認定該等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而且此前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該認定未經第三方意見反對,僅有希望添加或保留該等內容的編者反對該認定」。這樣就不會發生一個人錯誤聲稱違反就變成違反的情況。而且第三方意見不表示反對的話仍可以啟動ONUS,應該不至於卡住大部分編者都同意是破壞的情況。
@KOKUYO 方針如果意思完備跟精簡之間無法兼得,可以犧牲精簡。我覺得此時硬要提精簡版本結果又造成語意解讀上的爭執沒什麼太大意思。如果還有疑慮,不如就哪一項註釋還會有疑慮提出來研究,微調一兩個用語總比到這邊又要重寫好得多。這就是我一開始就請他調整而不是我提出版本的用意。--Reke留言2025年8月17日 (日) 09:15 (UTC)回复
了解。但這裡有一個問題是,「第三方意見反對」與「希望添加或保留該等內容的編者反對該認定」,這兩者是不是可能難以區分?例如,有人宣稱某個重要內容基於「中立的觀點」方針,屬於「不需要紀錄的觀點」;但假如有人認為基於參考文獻,該內容不適用該方針所稱情況而可以保留,那此人應屬「第三方意見反對」,還是屬於「希望添加或保留該等內容的編者反對該認定」?又或者您指的並不是意見性質,而是只要有第二人反對該刪除理據,就屬於「第三方意見反對」?--KOKUYO留言2025年8月17日 (日) 09:42 (UTC)回复
@Reke你可能還是盡快給個回應比較好,下方的AINH已經開始在失實聲稱我的提案完全沒人支持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3:51 (UTC)回复
我的回應不就在上面@你的部分了嗎?--Reke留言2025年8月18日 (一) 05:37 (UTC)回复
@Reke我的意思是對KOKUYO的話的回應,他對於你說的「第三方意見反對」的意思有疑問。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6:56 (UTC)回复
喔,原則上到時內連到 WP:3O吧。--Reke留言2025年8月18日 (一) 08:52 (UTC)回复
@Reke不反對此詮釋。已將“而且此前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調整為“而且此前既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意見反對該認定”。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9:41 (UTC)回复
@KOKUYO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13:07 (UTC)回复
同其他註解的邏輯,我認為註解1.4需要同註解1.1、註解1.3般,由社群作為判斷主體,而非讓一個人可以錯誤聲稱這是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KOKUYO留言2025年8月18日 (一) 14:10 (UTC)回复
@KOKUYO我擔憂這會導致一個惡性循環,就是在這種規定下,社羣成員為了確定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開啓討論,但又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就“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這個包含關係比較複雜)。再不然,我也可以把那條註釋revert回“社羣嘗試通過(廣泛)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此前討論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版本,那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是否存在也就不再是問題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9日 (二) 14:20 (UTC)回复
但若是您所言的過往討論無共識的情況,由於不屬於註解1.1(社群有共識該內容無助改善條目)、註解1.3(社群有共識該內容違反方針)的情況,那不就其實與註解1.2一樣,同屬過往並無共識,且有一個人認定該內容違反方針指引的情境嗎?那註解1.4應可與註解1.2合併。但由於註解1.4的過往討論情況可能把所有關注此事的人都捲入,例如假若過往討論的第三方意見認定該條目內容未違反方針指引而應保留,但在依照註解1.2(與註解1.4合併)新開啟的討論中,該人可能被歸類保留方意見。所以此時的第三方意見不應追溯到上次討論,否則可能會陷入無第三方意見的情況。--KOKUYO留言2025年8月19日 (二) 14:36 (UTC)回复
因為ONUS的本質是要促使共識的形成,所以對於此前有討論但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情況,需要通過ONUS迫使各方用戶進行有效的討論,以達成有效的共識,並防止用戶通過故意妨礙共識的形成的方式妨礙或延宕必要的反破壞、反擾亂操作。@Reke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9日 (二) 14:42 (UTC)回复
此外,1.4與1.2其實是有所不同的。1.2要求完全沒有任何的此前討論,也就是連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討論也沒有的情況,這種情況需要第三方意見是因為討論基礎完全沒被建立。1.4則是有討論但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討論基礎是已經存在的,該收集的意見理應在此前討論中收集得差不多了,因此出於人多嘴雜的考慮而不宜強制要求再尋求第三方意見。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9日 (二) 14:48 (UTC)回复
「一個討論沒有共識」與「真的有人妨礙形成共識」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後者會造成前者,但前者不必然含有後者。所以您的註解1.4到底要處理什麼?如果註解1.4是要處理「一個用戶認定存在用戶通過故意妨礙共識的形成的方式妨礙或延宕必要的反破壞、反擾亂操作」情況,那本來就該該要由社群判定有此事,要有一個判斷的機制,所以才應要與註解1.1、註解1.3般要由社群作為判斷主體。而如果註解1.4只是處理「過往的討論沒有共識,而某一個用戶認定該等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要求刪除」情況,那就同註解1.2般,要有讓其他人指出該用戶的認定有問題的機制。--KOKUYO留言2025年8月19日 (二) 15:06 (UTC)回复
(要求“此前討論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版本)那你還是沒有解決到社羣成員為了確定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開啓討論,但又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就「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的問題,只要這個問題無法被有效處理,那「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認定就無法強制要求只能由社羣進行。(僅要求“此前討論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版本)由於此前討論一般是有人參與的,而就一般的條目爭議而言,爭議各方通常不可能drasticly轉變自己的觀點,因此你上面說的“第三方意見不應追溯到上次討論”不能成立,否則這很容易會讓新一輪討論再度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這與ONUS迫使各方用戶進行有效的討論以達成有效的共識的目的相悖。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0:45 (UTC)回复
所以您的意思是,因為您認為社群無法判斷真的存在「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所以任何人只要聲稱有此現象就成立?那很明顯,就像前面只因為我請求其他人提供意見,您就莫名其妙指控我在干擾共識的形成一樣,註解1.4就是一個「便於啟用ONUS條款的大帽子」,甚至即便前面存在著正常討論形成的保留內容共識,也可以聲稱該次討論「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無效。
另外,維基百科本來就沒規定每次討論就一定要有產生共識,連ONUS條款搬遷處的英語維基百科也根本沒有此規定。--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2:12 (UTC)回复
有些同感。中维的一些讨论似乎最终就是走个形式:别人的意见只要被某些人划归“不合理”或“无理取闹”,就被视为无效。--Zhenqinli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2:50 (UTC)回复
如我上方所言,在這種情況下,反破壞、反擾亂的時程延宕才是導致協作自由或自由編輯受損的真正根源,因此如果社羣無法就「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那為反破壞、反擾亂開綠燈就成為保障協作自由或自由編輯的最有效手段。enwiki的條款對主張添加/保留的一方的態度甚至比我現在提議的條款更嚴苛,因為“希望添加或保留相關內容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或保留相關內容形成共識”在enwiki的條款中是無條件生效的,這種情況下enwiki的條款當然不用規定討論必須產生共識,因為enwiki的條款的本意就是完全傾斜於主張移除/不加入的一方的,我現在的提案之所以要求討論必須產生有效的共識就是為了避免提案完全傾斜於主張移除/不加入的一方。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3:51 (UTC)回复
前面Reke早就有言,「如果技術上沒辦法,則應該是最大保障協作自由,也就是預設保留,即便因此反破壞的時程延宕,也不能為了反破壞而犧牲自由編輯」、「以反破壞為名遂行其意的用戶不再少見」,應該與您所謂的開綠燈言論相違背。而如Zhenqinli所言,也可見我所說的並不是個人想法,而是其他人也有遭遇這種恣意指控,而ONUS條款只是讓這種指控更加具有優勢。
另外,您是不是只是引用英語維基百科ONUS條款,就主張英語維基百科都是如該條款的文字,只要無共識就刪除?但實際上,英語維基百科方針中明確提到,當添加、修改或刪除內容的討論無共識時,除非遇上生者傳記、侵犯版權與外部連結問題,否則通常都是維持爭議前的版本。--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4:03 (UTC)回复
我說反破壞、反擾亂的時程延宕才是導致協作自由或自由編輯受損的真正根源的那句話就是來反駁Reke對協作自由的觀點的,你拿Reke對協作自由的觀點來說我對他的觀點的反駁不正確多少有些循環論證了,至於Zhenqinli說的話只是他在其他討論規則修訂的討論串中被參與那些討論的其他人明確指出他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後不忿並遷怒於我的結果,在這裏不能作準。“英語維基百科方針中明確提到,當添加、修改或刪除內容的討論無共識時,除非遇上生者傳記、侵犯版權與外部連結問題,否則通常都是維持爭議前的版本”這句話還請你給連結,我總得研讀、驗證一番。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4:20 (UTC)回复
您前面都憑空指控我邀請別人提供其方案的做法,叫做干擾共識形成了,他所說的難道不無可能嗎?另外,我想在討論英語維基百科的無共識是如何運用的,總得要先看過Wikipedia:Consensus再來討論吧。--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4:29 (UTC)回复
他所說的事情當然不可能了,你可以看看他主要參與的討論串(比如WT:非原创研究#依管理员建议,就“原创研究”(WP:NOR)是否适用于模板提删再请社群关注、讨论),就知道他實際上是在進行傾向性編輯了。enwiki那邊的原文是“the common (but not required) result is to retain the version of the article as it was prior to the proposal or bold edit”,而我的理解是en:WP:NOCONen:WP:VNOT需要結合來看,這代表VNOT(ONUS)本質上是NOCON的一種規則訂明的例外,因此我並不否認你對enwiki的規則的翻譯(尤其“通常”一詞)是正確的,但我並不認為這代表在沒有遇上生者傳記、侵犯版權與外部連結問題的情況下,添加、修改或刪除內容的討論無共識時“維持爭議前的版本”是必然的結果。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6:17 (UTC)回复
我已經引用英語維基百科的方針指引,告訴您確實存在的無共識處理方式,通常是回復至爭議前的版本。而這也是reke和我所說的,中文維基百科長年來處理爭議無共識的方式。那若要正確引入ONUS規則原意旨,本來就該連同此一起考慮、或同時引入該方針,而非用把一個例外方針當成普遍適用的方針。--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6:27 (UTC)回复
我不贊同這種捆綁提案的方式,如果你們覺得有需要的話,你們完全可以在WT:共识WT:编辑方针(我這樣寫是因為enwiki還在討論NOCON的放置位置)另外提案,我相信這個另外提案應該不會面臨甚麽重大的爭議。不過既然你這樣說,那我是否可以認為你並不反對VNOT(ONUS)本質上是NOCON的一種規則訂明的例外?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6:36 (UTC)回复
目前我認為註解1.1(社群經討論,形成內容無助改善內容的共識)、註解1.2(在無過往討論的情況下,當一個人認定某內容違背方針指引,且無第三方認為此認定有問題)、註解1.3(社群經討論,形成某內容違背方針指引的共識),是NOCON的例外狀態,類似當中所提的遇到生者傳記、版權問題的情況。但是註解1.4與NOCON相違背,因為NOCON提及在通常情況下維持爭議前發生的版本,但註解1.4將所有無共識都變成無共識即刪除,故註解1.4本質上修改NOCON對於無共識的處理方式。--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6:41 (UTC)回复
這就非常視乎社羣成員為了確定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開啓討論,但又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就「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的問題是否能有效解決了,如果這問題能有效解決的話,那1.4就不需要revert回「社羣嘗試通過(廣泛)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此前討論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版本。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7:56 (UTC)回复
那也應該是去處理前者的問題,而不是藉由註解1.4讓ONUS條款無限制啟用,讓原先具有保留內容的共識、或無刪除共識才維持提案或爭議前版本者,都可以一個人宣稱先前討論未能形成有效的共識,反而藉由ONUS條款違背更廣泛適用的NOCON。另外,大部分明確違反方針指引或互助客棧共識者,早就在註解1.1、1.2、1.3都可解決。故假若註解1.4無法由社群定義(如註解1.1、1.3),或由第三方進行有效監督(如註解1.2),那麼這個沒有防弊機制、只要一人聲稱就可啟動的註解就應該刪除,只留註解1.1、1.2、1.3處理明確定義的案例。--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8:21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社羣成員為了確定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開啓討論,但又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就「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的問題需要獲得有效解決,畢竟“在制定方針指引,本來就要思考任何可能性,並避免任何漏洞”這話是你自己說的。我給出來的方案就是可以由社羣成員簡單認定,以避免反破壞、反擾亂產生時程延宕。你如果不認同這個方案的話,可以另提一個可以有效解決問題的方案。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8:39 (UTC)回复
請注意,我講的意思是所有製造漏洞的情況,當然也就包括當前的註解1.4所製造漏洞。前面我已經講了,現在的註解1.4就是讓人可以恣意刪除啟動ONUS條款,刪除過往已有共識的內容、或無刪除共識才保留的穩定版本。這註解1.4不僅違反當前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把原本無刪除共識而應保留的情況,也全部劃入無共識刪除的情況),也不符合英語維基百科方針的運作。--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9:09 (UTC)回复
那我也沒有說一定不能有註解1.4所指涉的情況,那就如同註解1.1、1.3由社群認定存在破壞或擾亂,或如註解1.2確立第三方可有效監督的機制,避免有人濫用註解1.4。--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9:12 (UTC)回复
然而你也無法否認“社羣成員為了確定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開啓討論,但又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就‘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是漏洞吧,只要是漏洞就都得修復。不過你都提議比照1.2了,那我的想法是為1.4再加入“不存在任何新的第三方意見反對移除該等內容”的限定,不知如此是否可行。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9:45 (UTC)回复
首先,您講的問題是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等方針指引的實施問題,不是ONUS條款應該要處理問題,更不能變成想要藉由ONUS條款,擴大成所以只要有人聲稱存在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就成立的情況。故我才說這與註解1.2相似,不能因為有一人主張某內容違反方針指引,就當成其真實存在,故才需要設置確認其所言是否為真的機制。再者,我前面也已提到,此處的第三方意見不應該要求新的人參與,否則可以設想一個案例:
  • 在存在符合方針之穩定版本的情況下,因未有過去討論,依照註解1.2,當第三方意見指出提刪方認定的違反方針指引不當、故該內容應保留,並因有第三方反對提刪方認定而不啟用ONUS條款。經多人討論後,最終該討論或是有維持原有內容共識,或是未有刪除共識而維持爭議前內容。
  • 但在有上述討論之紀錄後,刪除方只要再次提出註解1.4,稱先前討論共識受到影響,前面參與的多位第三方意見全都變成涉己案例。而若無新的第三方參與(例如關注相關主題者就是這麼多),原本維持存在保留共識之內容、或是未有刪除共識而維持爭議前之內容,就可因ONUS條款而以無共識刪除。
因此,假若註解1.4不用註解1.1、1.3的社群認定方式,而是要用註解1.2的第三方意見方式,那要維持原本的第三方意見在後面討論還是第三方意見。否則原本第三意見只是忠實在首次討論提出該情況不違反方針指引,結果之後開啟的討論竟就被指稱不再是第三方人士,而因此可啟用ONUS條款,導致本來不該被刪除的內容竟被刪除。--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10:05 (UTC)回复
@KOKUYO我擔憂的事情是此前討論邀請的發表第三方意見者有可能隨著當時的討論的發展而變成該討論中的爭議的參與者,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認定那些意見還是第三方意見的話,這將會危害有效的共識的形成。此外,WP:第三方意見自身的說明是尋求第三方意見時需要explicitly向相關用戶作出如此請求,即使不考慮我的擔憂,容許追認此前討論中的第三方意見本身並不符合第三方意見機制的期望。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23:41 (UTC)回复
印象里,在中维的实践中与一些管理员等不一致的意见时常被主观认定为“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而被排除考虑。但中维方针确实说:“在维基百科,共识是一种典型但往往含蓄无形的过程。所有没有异议或不被其他编者回退的编辑,均可假定其具备共识。” --Zhenqinli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4:48 (UTC)回复
這部分我的意見則與您不同,本來管理員就會看各方意見的有效性,而非只是單純比支持或與反對人數。且假若明確違反方針指引,那麼也不會因為其過去未有異議或回退而不能刪除,例如一個侵權內容不會因為久久未發現,就以其假定有共識而認定應保留。--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5:11 (UTC)回复
可以求同存异。不过我想强调您所说“假若明確違反方針指引”当中的假若是一个关键词。在中文维基语境中,事实上“明確違反方針指引”与据传“在其他討論規則修訂的討論串中被參與那些討論的其他人明確指出他的意見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违反WP:NORWP:5P等等,常常是两码事。中文维基的讨论中,一旦一些异议被某些与管理员关系密切的人主观认定为后者,似乎就被划归排斥为共识之外。 --Zhenqinli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16:02 (UTC)回复
另外,您指稱啟用ONUS條款就能促成共識的形成這件事情,或可適用一部分情況,但也不適用一些情況。例如,某個條目存在一個長期穩定版本,且寫入條目的內容均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指引。而當其他用戶主張應依照方針指引刪除某內容,但就刪除某內容未能達成共識時,可能會以無共識繼續維持該穩符合方針指引的穩定版本。但如依照註解1.4啟動ONUS後,上述內容若未能達成保留共識,即便其是條目穩定版本、或保留該內容才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指引,還是會被刪除。
在沒有ONUS條款之前,刪除上述案例之內容,保留方與刪除方均要提出理據,且彼此都需讓步妥協。但是ONUS條款啟動後,由於無共識即刪除,刪除方只需要約略依照方針指引提出個人見解,不需要妥協即可達到其目的;此時ONUS條款反而是阻礙共識的形成(因為一方不須讓步即可達成其利益),並可用來刪除符合方針指引的穩定版本。--KOKUYO留言2025年8月19日 (二) 16:10 (UTC)回复
首先我必須明確一點,就是中文維基百科並不支持“穩定版本”的概念,你自己也遇到過重寫條目後被其他用戶主張維持“穩定版本”(或其中包含的內容)而被要求回退重寫的情況,但你的重寫當時受惠於中文維基百科並不支持“穩定版本”的概念的現況而沒有真的被回退,假如ONUS真按你提議那般支持“穩定版本”的概念,那你的重寫有相當大的可能會被回退掉並無法被恢復,因為支持該條目的“穩定版本”者必然主張該版本的內容“均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指引”(所以說著說著,我又發現ONUS保障的不僅是反破壞與反擾亂,還有出於善意的條目改善)。我在前次討論裏的提案加的“希望添加或保留相關內容的編者為此有效地發起討論,而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拒絕實際參與討論,則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應被視為放棄參與形成該共識的過程的權利”這句話就是拿來平衡ONUS的預設條款的,這時如果拒絕實際參與討論的是主張移除/不加入的一方,那只要主張添加/保留的一方確實存在正當合理的理由的話,那主張移除/不加入的一方的主張是不被ONUS支持的,因此你把我的提案說成完全傾斜於主張移除/不加入的一方也並不妥當。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0:33 (UTC)回复
請不要把兩件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就宣稱中文維基百科、英文維基百科處理內容爭議的做法不存在。我前面講的是,當討論結果到最後沒有共識的時候,維基百科可能有保留爭議發生前的穩定版本,而這部分處理方式在很多地方都可驗證(例如過往條目內容爭論、刪除條目與否等情況),而我未避免您宣稱這是違反方針指引的內容,故再補充這是穩定且符合方針指引之內容。但您講的是在討論的過程中,有人直接把有穩定版本這件事情,當成自己的依據。
另外,當討論無共識時,維基百科可能保留的是沒有違反方針指引、且已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的「穩定版本」,是@Reke在先前討論提醒我的。若您連這個中英文維基百科處理爭議的方法都否定,那我覺得您們需要確定一下處理爭議內容的做法是否有著相同的認知(就像更前面之前,您們對於「更廣泛的共識」都彼此定義不同)。--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2:24 (UTC)回复
然後,您認為「希望添加或保留相關內容的編者為此有效地發起討論,而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拒絕實際參與討論,則持相反意見的編者應被視為放棄參與形成該共識的過程的權利」,明顯無視實際情況。同上面的情況,假若保留方明確指出依照方針指引,保留內容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刪除方則說,依照方針指引,必須刪除該內容。在沒有ONUS條款之前,雙方都沒有特定的優勢,故需要提出方針指引的見解,並彼此妥協。在有ONUS條款,刪除方擁有「只要討論無共識,即可刪除符合方針指引內容的優勢」,且只要實際參與討論、堅持自己立場即可,因為最後ONUS條款明確幫助他不需妥協即可刪除內容。
另外,我講的這點其實就是重複reke所言:換言之,在「設立方針」的討論上沒有爭議的事情,但在「判定此情況是否違反方針」上卻有了歧見。這種一定要在個案討論過一遍才能確定,你沒有辦法因為方針、指引制定時沒有爭議,就推定可以不用討論就引入ONUS,使得在徵求共識期間,相關內容就未審先判地被要求先刪除,等共識確定沒違反後才能寫回去。我沒想到到現在還必須重新提醒此事。--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2:46 (UTC)回复
然而中文維基百科確實並不存在任何直接支持「穩定版本」的概念的規則(保護方針並未直接提及「穩定版本」,而且也明言「對某個版本實施保護,並不意味着支持該版本」),如果ONUS引入「穩定版本」的概念,那就相當於社羣共識公開支持「穩定版本」的概念,這將會妨礙必要的反破壞、反擾亂操作,也會妨礙善意的條目改善,而且「穩定版本」的概念甚至也悖於無人擁有條目所有權的規定,我擔憂引入「穩定版本」的概念會導致部分用戶故意以拒絕實際參與討論的方式變相主張一人或多人的條目所有權。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4:01 (UTC)回复
這又是您的誤解,「就算所有編者根據善意和方針一致不滿意某條目的某一方面,但若沒有共識如何作出改變,貿然改變可能十分擾民。例如,有些人想完全刪除該部分,有些則反對刪除,但他們之間未能就如何修改達成共識。在這情況下,若該部分穩定存在已久,或由以往共識而來,則討論將勝於堅持己見。」現行方針明確表示,若該部分穩定存在已久,或由以往共識而來,那麼除非經由討論有刪除共識,否則不應貿然刪除。我想這也是為何reke所言,不應「相關內容就未審先判地被要求先刪除,等共識確定沒違反後才能寫回去」。
另外,如我前面所述,連英語維基百科的方針也都明確表明,當添加、修改或刪除內容的討論無共識時,除非遇上生者傳記、侵犯版權與外部連結問題,否則通常都是維持爭議前的版本。--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4:11 (UTC)回复
“討論將勝於堅持己見”與“除非經由討論有刪除共識,否則不應貿然刪除”不是一個意思吧?ONUS做的就是迫使各方用戶進行有效的討論,以達成有效的共識,並沒有違背“討論將勝於堅持己見”的原則。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4:15 (UTC)回复
看來您還是沒看懂我提此的意思。這句的意思在本次,是要從舉例開始看:「有些人想完全刪除該部分,有些則反對刪除,但他們之間未能就如何修改達成共識。在這情況下,若該部分穩定存在已久,或由以往共識而來,則討論將勝於堅持己見。但若沒有共識如何作出改變(刪除),貿然改變(刪除)可能十分擾民。」而前面已經無數人講過,ONUS條款破壞原先討論的公平性,促成刪除方堅持己見(反正只要其有參與討論,討論無共識即可達成刪除目的),甚至連reke所言「以反破壞為名遂行其意的用戶不再少見」,我是不知道為何您要一直無視之。--KOKUYO留言2025年8月20日 (三) 04:34 (UTC)回复
那我感覺你也沒懂我的意思:導致協作自由或自由編輯受損的其實是反破壞、反擾亂的時程延宕,而不是反破壞、反擾亂本身,這點我甚至在上面的留言已經提過了。我並沒有無視意見,而是預設你們已經知道了我的反駁而不需要我繼續重複,然而我的預設似乎是錯誤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6:18 (UTC)回复
要不要做個匿名調查,確認一下對於不同編輯次數的族群而言,哪種情況傷害更大?
我們一年處理反破壞延宕的抱怨並不多,但處理被刪除的抱怨很多。我覺得這也許有大家接觸族群不同的偏誤……管理相關討論區都是比較資深編輯在發聲,他們會更傾向表達破壞太多讓他們不想寫;可是台灣分會會接到不知道如何用維基管道發聲的人,他們只專注在幾個關心的內容,被一直刪除、退回才更讓他們灰心。
還是做個調查,讓方針的調整有點科學依據如何?不要讓別人覺得維基人整天搞知識,結果做事連基本的取樣偏誤都克服不了。--Reke留言2025年8月21日 (四) 01:44 (UTC)回复
贊成,只是我個人不知道要如何做匿名調查才妥當(如問卷設計、答題者隱私、問卷推廣等)。好像臺灣協會過去有做過類似的調查,不知能否提供協助?--KOKUYO留言2025年8月21日 (四) 02:07 (UTC)回复
然而如果(匿名)調查的sample size不夠的話,得出來的結果仍然沒有足夠的參考價值,再者相關意見的表達可能也存在地域差異,因此我個人並不對調查的成效有多大的期望。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1日 (四) 03:37 (UTC)回复
所以您的意思是,為了您個人的經驗,我們就要推翻過往的共識層級及運作模式,以及諸多方針、指引與慣例的做法,去改遵循一個只要沒有新意見就可宣告過往共識無效的流程?reke提議的匿名調查,不過就是研究詢問更多人,確認您的經驗真的值得推翻這十年的做法而已。--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04:21 (UTC)回复
然而你無法否定我(對於(匿名)調查)的顧慮是真實客觀存在的,在未處理這些顧慮的情況下草率開展(匿名)調查會使(匿名)調查的實際效用與適用性受嚴重損害。此外,其實我非常不明白這裏(與上次討論)Reke不斷提到“臺灣(維基)協會”的用意,大部分中文維基百科用戶對於臺灣維基協會而言都屬於“局外人”,即使是臺灣維基協會觀察到的現象也不一定就是整體的情況,然而“臺灣(維基)協會”不斷被提及的情況讓我高度憂慮“局外人”會被代表或被邊緣化。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06:47 (UTC)回复
我想提醒您,您似乎也無法否定我對於註解1.4是「只要沒有新意見就可宣告過往共識無效的流程」是真實客觀存在的,且未真正處理這些顧慮的情況(及其與方針、指引、慣例矛盾的情境),那麼註解1.4確實要因其造成不該存在的效果(只要一個人指稱,且無未曾參加討論者加入,就可以宣稱過往共識、穩定版本無效)而刪除。--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08:02 (UTC)回复
我並不認為這是有效的顧慮。1.4的設置就是為了防止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就「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的問題出現,而且「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情形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主張保留相關內容者所造成的,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保留相關內容者承擔較大的責任是非常自然而然的事情。此外,這並不是「宣告過往共識無效」,因為「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情況是共識無法形成,而不是形成後被宣告無效(如果我真的要尋求的話共識形成後被宣告無效的話,我想我大可以開AIV或佈告板提報,又或是開客棧討論)。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08:35 (UTC)回复
首先,「此前討論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一語,本可被理解成某人認定過往共識是「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形成的「無效共識」(「形成有效的共識」的反面),並以此引用註解1.4。再者,您形容無共識「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主張保留相關內容者所造成的」,就只是您個人認知。就我眼前所見,大部分條目為部分人士依照方針指引堅持刪除,部分人士依照方針指引提出修改保留,雙方經平等討論未達共識,故以維持爭議前版本(可能任一方略為修改文句)方式處理。這樣的真實客觀存在,是中文維基百科十幾年來的做法,不是說不存在就不存在,更不應該是想推翻就推翻的。--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08:58 (UTC)回复
這只能說是你對文段的理解有誤,而不是我寫的規則提案的意思上有問題。而且,我相信我應該不用再向你重複中文維基百科並不支持「穩定版本」的概念的事情了吧。再者,中文維基百科“十幾年來的實踐做法”“不是說不存在就不存在,更不應該是想推翻就推翻的”的思維觀念也完全錯誤,先不說維基百科不墨守成規的事情了,中文維基百科自2002年起連續22年都沒有仲裁委員會的存在,仲裁委員會的不存在就是你所說的“十幾年來的實踐做法”,然而中文維基百科的仲裁委員會還是在2024年成立了,那我很難不懷疑成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也是否你所說的“想推翻就推翻的”的情形。此外,「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情形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主張保留相關內容者所造成的並非我自己的個人認知,雖然你或許不會願意承認我舉的例子,但我不得不指出你在這兩次討論(12)中恰好就是造成我所說的「此前討論是否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的情況的人。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09:42 (UTC)回复
另外,註解1.4仍然是「只要沒有新意見就可宣告過往共識無效的流程」,即一個過去經多次討論且有保留共識的內容,只要刪除方第一次達成無共識的結論,第二次就可藉由註解1.4以無共識刪除內容(且過去參與討論的所有人,都不屬註解1.4中的第三方意見)。換言之,註解1.4讓保留方必須確保每次討論都有新成員且達成保留共識,而刪除方只需連續兩次無共識就可以否決過去共識。--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09:12 (UTC)回复
方針與指引不時會有變化,過去的討論共識所基於的是當時的方針與指引,而非對應現在的方針與指引,因此過去的討論共識是完全有可能不再適用於現時的情形的,我說的這點對於所有類型的討論共識都有效。此外,社羣可能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在部分規則的執行上採取更嚴格的舉措,比如以前FA甚至也不在意來源缺漏的問題,但現在即使是一般條目的可供查證問題也會被重視,因此社羣過往的取態與現在的取態不一定一致,沒有理由因為社羣過往曾經表態而強迫社羣不得轉變取態。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09:47 (UTC)回复
所以現在您的意思是,您要在這邊推翻過去的共識執行方式,改為:只要一個內容兩次沒有達成保留共識,即便該內容過去有明確保留共識,仍然刪除嗎?--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09:53 (UTC)回复
你能不能不要把話說得如此不清不楚?而且就算沒有VNOT(ONUS),如果既往的本地討論共識與新制訂的規則存在根本上的衝突,那就算在新制訂的規則生效後沒有任何本地討論,新制訂的規則仍然是可以且應該被執行的,比如在WP:使用文件#使用守則生效後,此前任何條目討論頁就使用影片事宜產生的本地共識都受制於新規則的規定,任何用戶都可以直接(協助)執行新規則,而違反新規則的用戶則會被提報(見最末的提報)。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10:11 (UTC)回复
我就是確認,您是否認為這項規定,確實會讓一個過去經多次討論且有保留共識的內容,只要刪除方第一次達成無共識的結論,第二次即可藉由註解1.4以無共識刪除內容(且過去參與討論的所有人,都不屬註解1.4中的第三方意見),而這也我前面所問「只要一個內容兩次沒有達成保留共識,即便該內容過去有明確保留共識,仍然刪除」。既然您是提案的人,簡單地回答「是」或「不是」沒有很難吧?--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10:28 (UTC)回复
如果你是說技術上的可能性的話,那這自然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我希望說明的是你不應該在完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僅因為這種可能性的存在而反對提案,這與現實需求不符。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10:42 (UTC)回复
我必須提醒您,您所謂的「與現實需求不符」,那只是您的推論。我個人經驗就是,這註解1.4徹底推翻目前中文維基百科的無共識處理辦法,導致一定數量的條目內容將會因此無端陷入更嚴重爭端。畢竟只要兩次無共識就可以刪除任何內容,這是多麼簡單達成的條件。--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10:47 (UTC)回复
「與現實需求不符」並不是我的個人推論,上面我提到的WP:使用文件#使用守則的事情(制訂歷史)其實也是例證。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11:13 (UTC)回复
我想問一下說明這個制度總共需要多少資訊量?或者說有沒有必要用這麼多資訊量來說明這個制度?這關係到Sanmosa提案註釋那麼多是bug還是feature。——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17日 (日) 06:10 (UTC)回复
如同您講的,所以我才想要請@Reke提供一個方案做對照,接著大家再來思考兩者之間如何綜合和取捨。且目前看來問題點在於:(一)哪些情況屬於有非常明確界線的方針指引,任何人判斷均不會改變其結論(如我所提的身分證號等資料,或reke所提性傾向內容需要符合舉證條件才可添加),並能啟用ONUS條款;而(二)哪些又不能僅因一個人認定某內容違反方針指引,就自動啟用ONUS條款,而是需要就其是否真的違反方針指引,在互助客棧討論取得共識。這兩個問題,前面reke也提到需要用條文釐清。--KOKUYO留言2025年8月17日 (日) 06:21 (UTC)回复
條文效力暫且不論,條文累贅、一環套一環,不好懂。 --Ghren🐦🕒 2025年8月17日 (日) 07:54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註釋的事情我也實在沒有辦法,我寫這註釋就有如開給Reke與KOKUYO的concession一般,它們在意思上不宜直接寫在正文表達(註釋1提到的4種情況屬於細則,註釋2寫在正文會產生語義不通或語焉不詳的問題)。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7日 (日) 08:48 (UTC)回复
其實我看過提案後也感覺有一些複雜,「為不存在廣泛討論共識確定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的情況加入「此前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的限制」這句我認為需更釐清一下。ThirdThink留言2025年8月17日 (日) 13:27 (UTC)回复
這說的是註釋中“社羣成員認定該等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而且此前不存在任何得出相反結論的廣泛討論共識”一句,意思是用戶認定條目中的部分內容悖於方針與指引,而此前不存在任何在互助客棧或經由徵求意見機制發起的討論得出該等內容並不悖於方針與指引的共識。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7日 (日) 14:38 (UTC)回复

拆分提案:暫只引入英維的WP:VNOT部分條文

[编辑]

由於上方對於「希望添加存在爭議內容的編者有義務為添加該內容形成共識」存在爭議,但其餘條文阻力似乎較少,又因英維已經拆分兩部分條文,建議先引入上半部分,即英維的WP:VNOT,具體如下:

修訂一:因AINH誤解了提案目的,爲避免此事再次發生,補回「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並加入解釋。2025年8月18日 (一) 01:16 (UTC)

提議條文
存在可靠來源不保證內容被收錄

任何條目中收錄的內容應可由可靠來源驗證,但這並不代表任何可供查證的資訊都應寫入條目中。有些內容可能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而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編者此時應考慮省略該等内容,或改為將之寫入其他條目之中。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若個別編者認爲某內容無助改善有關條目,但尚未獲得共識支持,宜發起討論,以說服其他編者,而非逕行移除內容。

以上,邀請@SanmosaEricliu1912NostalgiacnAINHRekeKOKUYO魔琴Ghren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17日 (日) 16:39 (UTC)回复

與當前中文維基百科運作並無相違背之處,先引入應無問題。--KOKUYO留言2025年8月17日 (日) 17:42 (UTC)回复
我針對的一直都是「可能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的部分。如果有些對傳主/公司組織的負面內容被認為「無助改善條目」,是不是即使有充分來源、符合所有方針都不用寫了?那麼如果要審查負面內容,不是只要說「無助改善條目」這個空泛的理由不就行了?--某人 2025年8月17日 (日) 22:22 (UTC)回复
@1F616EMO由此可見,這個妥協案並不能起甚麽幫助,那倒不如還是按我上面的8月16日版提案來處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0:22 (UTC)回复
「被認為『無助改善條目』」指且只指已經有共識認爲不應該加入的內容。不是個別編者認定怎麼怎麼,而是共識認爲怎麼怎麼。爲回應閣下疑慮,我會重新加入「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並作出額外解釋。--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18日 (一) 01:08 (UTC)回复
@AINHSanmosa完成,請檢查。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18日 (一) 01:17 (UTC)回复
@1F616EMO我仍然不認為這個妥協案能起甚麽幫助,我上面的幾版提案一樣也有「此條文不應被理解為支持以局部共識凌駕更廣泛共識的行徑」一句,但AINH仍然照樣高呼這是「內容審查」,而且我個人也不希望自己的提案被如此閹割。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1:57 (UTC)回复
你好了沒有?我都沒跟你糾纏了。上面一長串討論我還有跟你吵嗎?我跟你什麼仇,一直drill我幹嘛?除了你以為還有人支持你的版本嗎?究竟誰是「故意妨礙共識的形成」的蟲蟲飛?現在是怎樣?反正被除權了就乾脆放飛自我是吧?--某人 2025年8月18日 (一) 03:04 (UTC)回复
因為你一直把並非「內容審查」的事情失實聲稱為「內容審查」,所以我也只能這樣一直提了。而且1F616EMO上面是支持我的版本的,我與Reke也將近達成共識了,你把我的提案說成完全沒人支持也是錯誤的。雖然我不認同1F616EMO在這裏弄這個妥協案,但我很清楚他這樣做只是為了給你與KOKUYO開concession,至於我不認同他這樣做的理由也很簡單,我已經預見到你不會領他的情,那弄這個妥協案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3:36 (UTC)回复
所以現在是con了個甚麼cession?「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這句一直是我的焦點,從day1我就這樣說了,不是我突然拿出來吵的--某人 2025年8月18日 (一) 04:20 (UTC)回复
所以我才說不認同1F616EMO在這裏弄這個妥協案,還有說他弄這個妥協案沒有意義啊。或許這樣說:我認同1F616EMO說你誤解ONUS(與VNOT)的提案目的,但我不認為1F616EMO做的事情有助消除你的誤解,而我也不認為這裏有任何人有能力如此。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4:48 (UTC)回复
那你倒跟我說我「誤解」了甚麼目的?你的目的不正是我說的「即使你的內容有可靠來源而且合規,如有人不同意加入仍不可加入。」嗎?--某人 2025年8月19日 (二) 05:33 (UTC)回复
你一直失實聲稱ONUS提案為「內容審查」的原因是你一直無條件地把「即使內容有可靠來源而且合規,如有人不同意加入仍不可加入」與「內容審查」劃等號,而我在下方已經就著你劃的這個等號給了反例了,在此前提下你因為誤解「即使內容有可靠來源而且合規,如有人不同意加入仍不可加入」與「內容審查」完全相等而誤解ONUS提案的目的為「內容審查」。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9日 (二) 14:18 (UTC)回复
你提出的「反例」根本完全沒有回應我所說的「條文可導致內容審查」問題,你的所謂反例究竟證明了個什麼?我再問一次是不是有人說「對傳主的負面內容「無助改善有關條目」」就不能寫入,你東扯西扯到現在就是還沒有回應嘛--某人 2025年8月19日 (二) 15:10 (UTC)回复
你的條文就是有人聲稱「某內容無助改善有關條目」,無需任何客觀標準就可以刪除。這不正是我一直說的內容審查,何來失實???--某人 2025年8月19日 (二) 15:12 (UTC)回复
你還是在強行要求整個問題必須存在一個一刀切的結論,這就是問題的癥結,這就是你的誤解,這就是你的失實之處了。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0:54 (UTC)回复
是不是有人說對傳主的負面內容「無助改善有關條目」,即使符合一切方針都就不能寫入?這是一個很簡單常見的情景,我也在徵求一個很簡單的yes/no answer。如果作為提案人,對於這樣一個這麼常見情景你也給不到一個簡單答案,那麼就不應該強行推行。我問你我誤解了什麼你又答不出來。你真說「其實不是,你其實只要根據這樣這樣的客觀準則就可以加入」,那麼我贊成呀。但你連什麼時候能夠加入的客觀準則,有什麼客觀規範你也說不出--某人 2025年8月20日 (三) 07:37 (UTC)回复
這真的需要視乎具體個案而定,而無法僅以“簡單的yes/no answer”(即“一刀切的結論”)來論斷。你這裏說的話恰好證明了我上面說的話是事實。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0日 (三) 07:57 (UTC)回复
所以為甚麼不直接去掉這句?「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又沒有客觀標準。如果討論頁的幾個人可決定合乎方針的內容的去留,不就是你維之前一直高呼的「暴民政治」嗎?如果立法原意是「即使你的內容有可靠來源,內容仍要合乎我們其他的方針指引規範。」沒問題,我舉腳讚成。如果立法原意是「即使你的內容有可靠來源而且合規,如有人不同意加入仍不可加入。」抱歉,我不能支持--某人 2025年8月18日 (一) 02:57 (UTC)回复
我有必要在此提醒各位,高呼「暴民政治」的不是社羣的主流聲音。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3:38 (UTC)回复
還有,上面也不是沒其他人與你提過這事情是無法一刀切的,但你要執意無視那意見我也沒辦法,反正那意見不是我提的。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4:53 (UTC)回复
UNDUE正是「方針指引」呀,我無視甚麼了?閣下超譯的能力實在令人佩服--某人 2025年8月18日 (一) 06:00 (UTC)回复
然而這有些時候並不完全是觀點與比重的問題。比如某主題已經單開了對其自身的評價的條目,但用戶仍然執意要把對其自身的評價寫入主條目中,這是內容位置錯誤的問題,而無關UNDUE,然而按照你的觀點,那些被執意寫入主條目中的評價必須原樣保留。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7:00 (UTC)回复
沒什麼問題。--Reke留言2025年8月18日 (一) 06:29 (UTC)回复
@1F616EMO剛才留意到你的版本有“若個別編者認爲某內容無助改善有關條目,但尚未獲得共識支持,宜發起討論,以說服其他編者,而非逕行移除內容”一句,我關注這種規定會導致嚴重的反破壞、反擾亂的時程延宕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07:08 (UTC)回复
確實,似乎我這個重寫沒能表達閣下提案的核心意思;思來想去,只有在沒被曲解下的原初版本才能準確的表達正確的意思。現撤回提案,若各位沒有意見可以關閉討論。--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18日 (一) 11:27 (UTC)回复
@1F616EMO其實你也不用氣餒,我看得出來你提這案是有意促成共識的,方向不對的話確實也沒辦法,但共識本身並不強求一致同意。也容我順便在這裏確認一下你對於我現在的最新版本提案(8月16日版+“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意見反對該認定”)的意見。Sanmosa DC23 2025年8月18日 (一) 13:06 (UTC)回复
不是很懂,难道希望添加存在争议内容的编者“没有义务”为添加该内容形成共识吗。这项条文在英维是把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內容列为主页面的,它的目的就是告知编者除了“可供查证”以外还有其它考虑因素,不可以一看见(貌似)相关的信息就不管不顾地抄录进百科全书条目。只要编者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并能有效参与讨论,后续的讨论如何开展就都与VNOT无关了。不太明白这里的讨论为什么要把一大堆明明要放在Wikipedia:共识讨论的东西全都塞进来。--dringsim 2025年8月22日 (五) 16:26 (UTC)回复
兩點。一,編者的義務是根據方針指引編輯,而不是無條件地entertain與規範無關的離題且沒有客觀準則的filibuster。我同意有其它考虑因素,但這些全部的考虑因素最終依歸應該是方針指引。提案人至今仍然沒法說清既然所謂「社群共識」不單純是以方針指引,那究竟是以什麼作為依歸。二,應該是破壞穩定版本的編者有義務形成共識,而不單單只是添加內容的編者。如果添加爭議內容的編且是破壞穩定版本的那人,那麼他就有義務。難不成如果每幾個月有人要刪除,即使之前討論過多次又要從把添加內容的編者捉過來重新又搞一次?--某人 2025年8月23日 (六) 04:26 (UTC)回复
WP:NOTWP:CON当然属于方针;难不成如果每几个月有人要删除,即使之前讨论过多次又要从把添加内容的编者捉过来重新又搞一次?这个问题WP:CON已经解答。--dringsim 2025年8月23日 (六) 05:42 (UTC)回复
那麼就如我上面多次說的:刪除沒有客觀準則的「被社羣共識認為無助改善有關條目」,只保留「因為某些方針和指引的規範而不適合寫入有關條目」一句呀--某人 2025年8月23日 (六) 07:01 (UTC)回复
你的言論還是沒有回應到這點,我不清楚這是否你意外忽略了,所以容許我再提醒一次。Sanmosa DC23 2025年8月28日 (四) 05:00 (UTC)回复
WP:SPLITWP:CFORK。討論的一切基準及最終依歸都應該是方針指引,你自己也一開始超譯我的回應的時候不也是拿一大堆方針指引來壓我。退一萬步說就算真的有一些edgecase沒有方針可以規範,正常的做法應該是修例而不是自行決定,尤其是社群該等做法有異議聲音的時候。我回應你的論點了,那你可以不要再拿「視乎具體情況」來迴避我的問題嗎?至少說出什麼「具體情況」下內容即使符合一切方針仍被移除--某人 2025年8月29日 (五) 13:27 (UTC)回复
然而WP:条目拆分WP:內容分歧兩者都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的現行規則,因此社羣並無義務遵守。你不能也無法強迫我或任何其他人回答一個無法被回答的問題,我能說「視乎具體情況」就是因為「具體情況」本質上是多變的,如果僅認為某幾個特定的「具體情況」適用VNOT(ONUS)會導致該等「具體情況」被認為屬於fringe case,然而從我自身過往的經驗來看,各種不同的情況都在不同且不相關的特定條件下出現需要應用VNOT(ONUS)的情況,因此「具體情況」是不能被隨意舉例定性的。Sanmosa DC23 2025年9月6日 (六) 00:23 (UTC)回复
我反倒好奇,為什麼只有您自身過往的經驗才是有效的經驗,所以可以把您的經驗轉換成為條文;其他用戶自身過往的經驗就不是有效的經驗,所以不能以其經驗反對有此條文?關於這問題,前面reke也早提出解決方法,即「要不要做個匿名調查,確認一下對於不同編輯次數的族群而言,哪種情況傷害更大?」,我是不知道您為何不做。--KOKUYO留言2025年9月8日 (一) 04:09 (UTC)回复
首先,請勿擅自代表其他用戶。其次,如上所言,你無法否定我(對於(匿名)調查)的顧慮是真實客觀存在的。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06:48 (UTC)回复
出于WP:!VOTE我不认为应当开展匿名调查。--dringsim 2025年9月8日 (一) 11:20 (UTC)回复
为什么WP:条目拆分與WP:內容分歧不能是方针指引呢?与其这样子做一个兜底的逻辑,为什么不去正向规范呢?兜底的逻辑本质就是懒政,正向逻辑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便这个案子获得通过,这样以后都走ONUS好了,既然ONUS能够解决冲突,就不需要有人继续推动内容相关方针完善了。除非处理冲突的正向规范足够明确,否则我不会支持这个案子。--方的1P留言2025年9月14日 (日) 00:11 (UTC)回复
實務上想要保留不當內容的人不會管這些規則,他們會通過編輯戰、在討論中作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等方式妨礙其他人移除不當內容,更有甚者就如此處一般主張規則從未認可的「穩定版本」概念,並意圖以該概念凌駕其他規則。你不是不能另外提案把那兩個頁面立為規則(我甚至也並不反對你這樣做),但這不是將之與此處的提案捆綁的理由,而且把那兩個頁面立為規則本身並無多少實際效用。Sanmosa DC23 2025年9月14日 (日) 07:56 (UTC)回复
你自己所提出,沒有客觀標準的所謂「社群共識認為」才更容易encourage「在討論中作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等方式妨礙其他人」吧。你的論點就是「有人不會管規則,所以就寫一個可以直接bypass所有規則的提案吧」--某人 2025年9月14日 (日) 08:46 (UTC)回复
你無法舉例證明這點,因此你說的這點無法成立,然而我此前已經就我的說法給了證明了。而且現提案也顯然不是你所說的「bypass所有規則的提案」,要說符合你說的情況的提案,那恐怕只有當初提議照搬enwiki的VNOT(ONUS)的提案才真的符合,因為enwiki的VNOT(ONUS)完全沒有給出任何免除主張保留方的舉證責任的例外情況。此外,也容許我借KOKUYO的一句話來說:“在制定方針指引,本來就要思考任何可能性,並避免任何漏洞”。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4日 (日) 08:50 (UTC)回复
沒有認定的客觀標準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漏洞。我再次重申「編者的義務是根據方針指引編輯,而不是無條件地entertain與規範無關的離題且沒有客觀準則的filibuster」「提案人至今仍然沒法說清既然所謂「社群共識」不單純是以方針指引,那究竟是以什麼作為依歸」--某人 2025年9月14日 (日) 09:00 (UTC)回复
「我覺得在這個公司條目寫入其負面內容是對進行詆毀」這種完全不符當前規則的argument在這個提案下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某人 2025年9月14日 (日) 09:02 (UTC)回复
那我相信你這裏說的話本質上也是自相矛盾的,因為現行方針指引也不一定存在你所說的“認定的客觀標準”,比如WP:共识#什么是共识中“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一句,而如果你真的要求所有現行規則都需要存在你所說的“認定的客觀標準”的話,那我可以預見至少中文維基百科的三大核心內容方針會轟然倒塌。我引述的這句現行規定也是我對於你舉出來的例子的回應,這類意見本身並非正當合理的意見,因此不能用於判斷共識為何或是否形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4日 (日) 09:24 (UTC)回复

很明顯此討論沒法取得任何有效共識。再扯下去不也不見得會取得任何成果。我提議三個可能性:

  1. 通過我先前提出,刪除「舉證責任」以及「社群共識決定」兩個爭議點的刪減版。日後如果有共識再修例
  2. 直接無共識結案
  3. 如果Sanmosa你仍然堅持要你的版本,我建議將此案直接上交ArbCom決定。畢竟rfc和客棧公告都試過了

不論怎樣,再繼續在這個討論糾纏不見得是一個好的選擇-某人 2025年9月8日 (一) 10:29 (UTC)回复

反對這個單方面宣告的結論。整個討論到了這裏,真正還在反對提案的其實只有你與KOKUYO二人。WP:共识#什么是共识的說明是“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而我已經就Reke與KOKUYO的多個意見作出了多次妥協,並成功爭取Reke的支持,至於你的意見從一開始就如1F616EMO上方所言“誤解了提案目的”。此外,我並不認為仲裁委員會會處理這種事情,這裏的事情與近日處理中的管理員佈告板案完全沒有可比性。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10:40 (UTC)回复
實際上參與討論的就是幾個人,只有兩人反對不代表你的提案有多數共識。且我根本未見你所聲稱的Reke支持你的提案,Reke的最後留言是建議你仍然未做的匿名調查。更何況上面已有數人表示你的版本累贅難懂。--某人 2025年9月8日 (一) 10:56 (UTC)回复
所以我對匿名調查的顧慮也不重要了?我並不是無差別反對匿名調查,但我支持匿名調查的前提是我對此的顧慮獲妥為處理,也就是說需要存在一個進行匿名調查的具體方案,然而這裏完全沒有任何人有提出任何進行匿名調查的具體方案的意願,至於我不提出方案的原因是我自己對於“匿名調查”沒多少認知。至於“累贅難懂”的問題,這是我與Reke、KOKUYO進行交涉並妥協的結果,再者我之前也不是沒有提過把註釋的內容強行放進正文裏會令正文根本完全無法閲讀的事情,妥協的成立本身使註釋的存在變得無可避免,我如果嘗試寫得簡單些就會被說條文“容易引申誤解”,這是一個魚與熊掌的問題。Sanmosa DC23 2025年9月8日 (一) 11:10 (UTC)回复
那個,仲裁不該也不能管轄這個提案是否能通過,望周知…--SunAfterRain 2025年9月8日 (一) 11:18 (UTC)回复

提請社群確認是否以ONUS提案中的註解1.4取代現行做法

[编辑]

經前面討論,目前ONUS提案中的註解1.1-1.3,個人認為大致與中文維基百科現行做法差異不大。但註解1.4提到,「社羣嘗試通過(廣泛)討論共識確定該等內容是否無助改善有關條目或悖於方針與指引,但此前討論因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共識,而反對移除該等內容的全新第三方意見並不存在」,搭配ONUS條款,將與現行「遇到討論無共識時,通常維持爭議發生前版本」的處理做法不同。差別如下:

發生意見不同的情境 適用做法 討論存在共識時 討論第一次無共識時 討論第二次無共識時
【情境一】有人要求刪除已有保留共識/或已存在一段時間之內容 現行做法 若形成保留共識,便保留內容。

若形成刪除共識,便刪除內容。

討論沒有刪除共識,通常維持爭議/編輯戰發生前版本,保留內容。 討論沒有刪除共識,通常維持爭議/編輯戰發生前版本,保留內容。
本次提案 保留方有人屬全新第三方意見,討論沒有刪除共識,通常維持爭議/編輯戰發生前版本,保留內容。
保留方無人屬全新第三方意見,即使討論沒有刪除共識,仍以無保留共識刪除內容。
【情境二】有人要求新增條目沒有之內容 現行做法 討論沒有保留共識,通常維持爭議/編輯戰發生前版本,刪除內容。 討論沒有保留共識,通常維持爭議/編輯戰發生前版本,刪除內容。
本次提案

由上可見,註解1.4讓刪除方即便接連兩次討論都未能形成刪除共識,只要保留方在後一次討論已無人屬於全新第三方意見,就自動判定上次討論是因保留方的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刪除共識,並以無保留共識為由刪除存在來源的內容。由於這推翻現行維基百科方針及其運作慣例,理應要有更明確的共識。故在此新開小節整理,確認社群是否同意要用註解1.4的做法推翻現行的做法,或有其他想法。--KOKUYO留言2025年9月9日 (二) 13:30 (UTC)回复

由於前面提到,可能因為用戶接觸族群的不同,導致對於同一規範,有人認為利大於弊,有人則認為弊大於利。故我先邀請幾位已長期投入維基百科不同工作的管理人員,及與不同族群有更多接觸的分會或用戶組成員參與討論。--KOKUYO留言2025年9月9日 (二) 15:05 (UTC)回复

在维基百科,共识是一种典型但往往含蓄无形的过程。所有没有异议或不被其他编者回退的编辑,均可假定其具备共识

上面的提议,等于是鼓励通过反复提删而不是建设性编辑修改的方式改变共识。 --Zhenqinli留言2025年9月12日 (五) 01:41 (UTC)回复
注意方針的用詞是「假定」,假定在有充分的反證的情況下是可以被推翻的。Sanmosa DC23 2025年9月12日 (五) 05:17 (UTC)回复
“有充分的反證”是一个说辞,但与“全新第三方意見”类似都侧重形容词,并无客观界定。如果这一提议被写入方针,恐怕有可能为个别管理员偏离社群共识以及以往中文维基方针和实践的主观认定和滥权网开一面。--Zhenqinli留言2025年9月12日 (五) 06:19 (UTC)回复
「『全新第三方意見』並無客觀界定」你是怎樣理直氣壯地說出來的我實在無法理解。Sanmosa DC23 2025年9月12日 (五) 07:45 (UTC)回复
您能否介绍一下“全新”与“半新”如何客观界定?--Zhenqinli留言2025年9月12日 (五) 15:48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註解1.4中的「全新第三方意見」是指「從未參與相關討論、且與保留方無密切聯繫的用戶」(參見Wikipedia:第三方意見)。假若保留方在最新一次討論裡不存在此類用戶,就自動判定前次無共識結論是因保留方的傾向性編輯及/或擾亂而無法形成有效的刪除共識,故最新一次討論可在無刪除共識下,仍以無保留共識刪除內容。--KOKUYO留言2025年9月12日 (五) 17:51 (UTC)回复
按照目前对这一提议的解释,提删者似乎可以反复提删,而与具体维基百科页面直接关系最大的原编者,在第二次讨论当中基本没什么话语权:这本身并不合理。我没看到类似做法被英文维基百科或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采用,而且这做法也不见诸中文维基自己的WP:删除方针
这一提议目前看来并没有他人附议。建议移除当前提议当中与WP:可供查证没任何直接关系的文字。有关更改Wikipedia:删除方针或存废规则的讨论,应该在那边讨论页进行。--Zhenqinli留言2025年9月13日 (六) 01:46 (UTC)回复
我怎麽感覺你其實活在另一個平行時空裏?Sanmosa DC23 2025年9月14日 (日) 00:08 (UTC)回复
我说的话可能得罪人,请您不必见怪。如果我有自己的 pet idea,希望能成为中文维基或者其他地方的方针的一部分,我必须至少能够举出维基多年来一两个实例,做出足够的论证英语Business case,说明我提出的解决办法能够对这些用例予以合理解决。就当前的提议而言,我没有看到这样的实例,以及令人信服的论证,且不说并无他人附议。中文维基目前面临许多现实问题,比如大多数主题多年没有人维护。我看不出掉进中文维基方针文字的兔子洞(down the rabbit hole英语Down the rabbit hole),对解决现实问题有何帮助。--Zhenqinli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7:29 (UTC)回复
所以我才說我感覺你其實活在另一個平行時空裏啊,“沒有看到這樣的實例”這話你竟然還能真如此理直氣壯地說出來,我是真的無言。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21日 (日) 02:39 (UTC)回复
我對这张表中對“现行做法”的概括有所异议。“存在一段时间”并不是一个良好的定义,究竟存在多久可以满足“一段时间”进而满足“无共识将保留(而非删除)”的條件?24小时?7日?1个月?若加入内容後幾分钟即刻发生异议,或许一般都會认为是“新增内容”(无新增共识则删除);但其他存在的任何时间则都可能有“是否为新增”的争议(毕竟任何條目的“最初版本”都是空白)。换句话说,我认为對“现行做法”本身的描述并不精确,且也幾乎不可能得以精确(社群不太可能形成共识也不應规定“存在某一时间以内即为新增,否则为‘存在一段时间’”的定义)。另外还有不少复杂的例子,以我最近遇到的一个是否添加别名的争议为例,我在2024年1月22日加入这一别名2025年6月24日有IP移除2025年7月20日我发现并做了回退,但(东八区)当晚即又遭另一用户移除,那么这一别名究竟是属于“无共识應删除”的“新增内容”(最近僅存在数小时)还是“无共识應保留”的“存在一段时间的内容”(先前已存在近1年半)?其实,哪怕是没有IP移除至我加回的这两笔编辑和中间近1个月的“空窗期”,假设只有2024年1月22日我加入的编辑和2025年7月20日有用户移除的编辑,若讨论无共识,我仍认为这一别名最终能得以加入條目的概率并不大(单这一點而言,我感受到的“现状”其实更接近于“无共识删除”)。在“一段时间”无法(也不應)定义的情况下,是无法规定“存在一段时间的内容受到争议應保留”的。 ——自由雨日🌧️❄️ 2025年9月12日 (五) 19:34 (UTC)回复
這邊提到「存在一段時間」,用意只在於描述該內容被視為「爭議發生前的版本」,其判斷近似於「編輯戰發生前的版本」。就我十年所見,無論是保護條目時恢復編輯戰發生前的版本、或在無共識時維持爭議/編輯戰發生前版本,確實是常見的處理做法。故我先修改表格中的內容,若您有更好的詞句來描述情境一,請告知我要如何修改。--KOKUYO留言2025年9月13日 (六) 04:39 (UTC)回复
@自由雨日Sanmosa DC23 2025年9月14日 (日) 00:09 (UTC)回复
编辑战和争议的性质有很大差异。编辑战的保护只是临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扰乱,最终版本呈现仍需要看讨论共识,故下文只讨论共识情况。“无共识则保留”并不是我看起来“情境一”的通常做法,当然通常做法也非“无共识则删除”,而往往是颇为混乱,并无固定做法,还往往混杂着编辑战;此外复杂情境的出现概率也不小(例如我上例提到的“别名争议”,如何判断“争议发生前版本”?)。提案的目的,在我看来正是为了给“情境一”设置一个更普遍的做法。 ——自由雨日🌧️❄️ 2025年9月14日 (日) 23:03 (UTC)回复
關於更普遍做法部分,在「Wikipedia_talk:共识#新增「討論後未達成共識」段落 」正在討論,也有數人認可既有情況是「討論無共識時,通常維持爭議前版本」(即在上述情境一應保留,情境二應刪除)。所以我認為現在問題是,您認為對維基百科更好的規則,是維持現有「討論無共識時,通常維持爭議前版本」的做法,並促成此做法落實;還是推翻過往方針與慣例,改為可在第二次無共識時,直接刪除「穩定存在已久,或由以往共識而來」內容的做法。--KOKUYO留言2025年9月15日 (一) 03:46 (UTC)回复
@自由雨日(但我感覺KOKUYO的問法屬於問引導式問題,我關注這種問法的恰當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5日 (一) 05:14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并不存在“无共识则维持争议前版本”的“过往方针与惯例”(过往惯例是并无固定做法,且经常无法判断哪个是“争议前版本”)。 ——自由雨日🌧️❄️ 2025年9月18日 (四) 07:47 (UTC)回复
我想您是因為個人經歷才把「在新增、修改或刪除條目內容提案中,通常應維持條目在提案或編輯前的版本(不過涉及在世人物、侵犯著作權、外部連結之內容會刪除)」做法當成不存在。但這部分並非我個人一家所言,原本「共識 」方針本來就提到如何沒有修改的共識,就不應貿然改變;而「Wikipedia_talk:共識#新增「討論後未達成共識」段落」的討論狀況也可以佐證。或許我可以邀請@Bluedeck和@S8321414在此說明?--KOKUYO留言2025年9月18日 (四) 09:15 (UTC)回复
@自由雨日。(KOKUYO是否開始自說自話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8日 (四) 12:38 (UTC)回复
您依然没有回應我最前面提到的“无法有效定义‘争议前版本’”以及“如何处理更复杂情况”的问题。什么是“争议前版本”?一段文字添加後过了多久可以越过“门槛”成为“稳定版本”(在这一“门槛”前则“不添加的版本是稳定版本”)?需注意“内容去留”和(不涉及去留的)“内容争议”有本质区别。對内容應该为A还是为B的争议(假设他们均符合可供查证等内容方针,争议比如在表述方式上),若无共识,总有一个最初版本(最先加入内容的版本)可以维持;但對内容去留问题,最初版本都是“无内容”(就这一點而言,反而“无共识则删除”符合“维持争议前版本”这一原则的一致性)。 ——自由雨日🌧️❄️ 2025年9月20日 (六) 05:42 (UTC)回复
關於一段文字添加後過需穩定存在多長時間才可視為「爭議前版本」,應依照現行「共識 」方針中提到的「若該部分穩定存在已久」進行常識判斷。個人認為大約半年(六個月)時間未發生編輯回退爭議,稱該內容「穩定存在已久」應是合理的。若對應其他方針,一個頁面若在六個月內以相同理由(提刪理由非收錄標準)提刪,將適用快速保留或可關閉存廢討論;當管理員六個月未活動,即認定是屬於不活動狀態並可除權。故以您前面提到的案例,由於您的版本已經存在六個月以上,我個人認為在討論無共識時可被視為「穩定存在已久」的版本,而要刪除該內容應經過討論達成共識後才可刪除。
至於您後面提到「內容去留」問題的最初版本都是「無內容」,這講法並未注意到「穩定存在已久」情況,否則「共識 」方針中不需特別提到「若該部分穩定存在已久,或由以往共識而來」,要就刪除該部分達成共識才能修改頁面。因此,對於並非穩定存在已久版本之內容,維持爭議前版本的做法確實是刪除內容(即表格提到的情境二);但對於穩定存在已久的版本,維持爭議前版本的做法應是保留內容(即表格提到的情境一)。--KOKUYO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07 (UTC)回复
@自由雨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20日 (六) 15:41 (UTC)回复
@KOKUYO表格欄位不要指定寬度,我現在看的時候第五欄不合常理地窄。Sanmosa DC23 2025年9月13日 (六) 08:58 (UTC)回复
其他疑慮暫且不提,就算是目前少數(似乎是唯一?)有ONUS條款的英文維基百科對此條款都仍有爭論,我真的不覺得這種仍有爭議性的條款適合在沒有更廣泛共識的情況下引入本站,但先行引入VNOT我倒是不反對。--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5年9月17日 (三) 02:58 (UTC)回复
@S8321414只要中文維基百科存在引入ONUS的需要,那英文維基百科是否對ONUS有爭論不是也不應該是中文維基百科需要考慮的東西。再者,那個討論說的是把ONUS用作移除內容的(唯一)理由的事情,而ONUS(無論是作為英文維基百科的現行規則還是此處的提案)的功能是提供一個處理內容收錄事宜的機制,那個討論裏討論的事項從來就不是我的目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7日 (三) 09:47 (UTC)回复
英文維基百科對ONUS的討論也不只這個,我也同樣對此條款被濫用的可能表達疑慮,真的要寫入方針的話,我會建議先試行(僅ONUS條款,我個人認為VNOT不需要),定個時間確認實際執行狀況再來確認是否真正成為方針。--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5年9月18日 (四) 02:33 (UTC)回复
@S8321414那你不妨說一下英文維基百科的那個討論串到底還討論了甚麽,這樣有利我作進一步的解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8日 (四) 12:40 (UTC)回复
我所謂的不只這個是指不只這個討論,還有更近期的,或是與其他方針可能的衝突的討論。另外,我目前的想法與上面藍桌的留言類似,但這確實不易明文化就是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5年9月18日 (四) 13:11 (UTC)回复
@S8321414我並不認為ONUS與NOCON(KOKUYO在另一處已經提案引入NOCON了)存在的衝突是唯一不同規則之間存在的衝突,因此(擬議)規則之間存在衝突本身並不是不執行或引入(擬議)規則的理由,重要的是(擬議)規則之間存在衝突時哪個或哪些(擬議)規則具備執行上的優先性,因為詮釋不具備執行上的優先性的(擬議)規則時需要將之詮釋至不違逆具備執行上的優先性的(擬議)規則,enwiki在2025年的討論甚至也提到了我這裏提到的“執行上的優先”的事情。此外,既然你說你的意見與Bluedeck的意見類似的話,那你也應該看到我在上面給了回應了,我也就不再重複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9日 (五) 00:15 (UTC)回复
那麼我仍建議先試行,畢竟這類容易與其他方針衝突的條[文],沒有試著執行過的話,實在很難確認實務上會如何運作。--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01:22 (UTC)回复
我不反對試行本身,但試行本身(而非僅此提案可能的試行)也有一定的問題,比如此前WP:共识/讨论页及共识方针试行案決議試行半年,但在半年後並無妥當的後續處理作必要的(無縫)銜接,該提案最後還是因為我此前另外提的WP:共识/有关中文维基百科规则的讨论的发起位置成為規則才被提升為正式規則,因此如果沒有一個足夠完善、妥當且具體的試行機制的話,我不認為拿試行來當折衷是一個好的做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9日 (五) 12:19 (UTC)回复
我也可以補充一點,就是在我看來,具備執行上的最高優先性的維基百科規則是WP:5P1:“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任何其他維基百科規則的制訂都不能使維基百科偏離百科全書的軌道,也都不能使維基百科偏離百科全書的撰寫方式。然而很遺憾地,我感覺大部分對提案表達反對意見的用戶(無論他們的理由在多大程度上合理)都沒有正視這點。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9日 (五) 00:22 (UTC)回复
對閣下超譯的能力真是佩服得五體投地,5P1如何支持你的條文了?非原創研究、不錄入個人意見、不錄入瑣事,這些從來都沒有人反對過。你要不要數一數你就這個討論共立了多少個稻草人??--某人 2025年9月19日 (五) 03:59 (UTC)回复
我知道言行不一是很難覺察得到的事情,因此我大抵是能理解你失實聲稱我“立稻草人”的原因的,然而這不代表這個失實聲稱是正當合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9月19日 (五) 12:07 (UTC)回复

誠邀參與Wikipedia talk:非原创研究§就模板、模組等內容需要符合核心內容方針的補丁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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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邀參與Wikipedia talk:非原创研究§就模板、模組等內容需要符合核心內容方針的補丁的討論。
請勿回覆此討論通知。若希望就討論主題提出意見,請至該討論串提出;若對本通知有所疑問,請前往我的用户頁
--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求助?2025年8月8日 (五) 03:58 (UTC)回复

修订WP:ABOUTSELF纳入第一、二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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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目前WP:ABOUTSELF排除情况有一条: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这会导致一些技术问题,例如:

  • (历史)事件中,无法引入涉事双方对彼此的观点,尤其例如社交媒体上外事部门工作人员的发言。
  • 某人传记及逝世事件条目,不能引入社交媒体中其他政治人物对其做出的评价,而这已是常见实践。
  • 无法引入组织/公司(前)成员对该组织/公司的评价。
  • 符合关注度的动物传记条目,无法以WP:ABOUTSELF的形式引入其主人/饲养者的观点。

有鉴于此,建议与英维同步,将“其他人、组织、实体”改为“第三方”。

現行條文
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
提議條文
不包括针对第三方的主张或观点

--PexEric 2025年9月17日 (三) 09:23 (UTC)回复

我理解動物和動物的主人他們的關係應該是相當緊密,可以說是「代理人」,也就是算作是「同一方」的意思。正如我們不會將「藝人」和「經理人」當作是兩個完全獨立的群體一樣。另參考Wikipedia_talk:可供查證/存檔5#修订WP:V中「通常不可靠的來源」条文--Ghren🐦🕓 2025年9月19日 (五) 08:14 (UTC)回复

名人暱稱收錄及刪除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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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人最近於西莉拉可·鄺中加入了暱稱「叉燒姐」,Tisscherry指出「WP:F未有可靠來源下請勿放人」,後來本人按照Tisscherry的指引下,加入暱稱所需要的新聞媒體報導來源文章,其後他又指因為來源「非藝人本身發出的聲明」,然後直接將暱稱連同來源刪除。

本人因對此類名人條目上暱稱的收錄準則不太了解,於是在Tisscherry用戶討論頁向他請教,不過他可能因事繁忙未有繼續回覆,所以現改到互助客棧向其他資深編輯請教。以下是他的回覆:

暱稱一向就是粉絲產物,這牽涉到兩個問題,(1)請見Wikipedia talk:可供查證#提請社群確認是否以ONUS提案中的註解1.4取代現行做法,即便有看似可靠的來源,但這是「別人取的」,明顯是節目效果,我不認為因此就要加入,條目主到下個節目被新增了「別人取的」暱稱,那舊的「別人取的」呢?因此(2)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

本人最大的疑問在於「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此一原則是否維基百科社群經討論後已設立的方針?如果是既定方針,有沒有資深維基人能夠提供相關編輯名人條目的教學或指引?

而且當本人隨意地瀏覽了一個偶像團體中成員的條目,發現大部份暱稱均有問題,例如沒有來源(如姜濤楊樂文),只有註解沒有來源(如陳卓賢呂爵安),即使有來源,亦只是新聞來源而非來自本人聲明(如陳瑞輝盧瀚霆)。如果「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是屬於維基百科既定指引,本人為名人加入暱稱時卻被指不妥而被刪除尚且能夠理解,但不少例子令人感覺似乎此準則未有於其他條目上執行。

結果本人完全無法判斷Tisscherry提及的收錄準則是維基百科既定方針還是他的個人意見,因為如果此準則屬實,似乎有大量有相同問題的條目需要進一步修改。如果其他維基人認為加入此等暱稱並無不妥,本人希望可以於西莉拉可·鄺條目中加入了暱稱「叉燒姐」,因為此暱稱實在是廣泛地被香港媒體所報導,不加入實在有點於理不合,謝謝。--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15:12 (UTC)回复

感謝閣下提出討論。我倒覺得趁現在現在確立藝人條目不放非官方暱稱是好事,您舉的例子叉燒姐明顯就是節目效果,我再舉個更偏差的例子好了,今天你到一個新的地方第一天,那裡的人看到你,長官說你長得很像菠蘿麵包,我們大家以後就用菠蘿麵包這個綽號叫你了。WP:NOTNEWS,我也說明過了,下次再換個暱稱,理所當然出現您說的一日廣泛報導,記者必須寫稿啊這是工作,這時候就又要繼續收錄了?不能是停留觀察,這有沒有可能是熱度過了根本沒有收錄的價值內容?另外最近新聞很多的泰勒·斯威夫特,這位藝人的暱稱我想應該更可觀,但一個都沒有,再看WP:闖紅燈,可不可以是「別人違規但我不跟著做,我應該要自己判斷這是不是具有百科價值的內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0:26 (UTC)回复
(!)意見:我認為其一是此稱呼是否廣泛被不同媒體使用:搜尋後我認為可以。其二是時間是否長久:從其開始為人所知的2022年至今年均仍可在媒體上看到叉燒姐一稱,我也認為可以。其三,搜尋後得知此綽號是最初請她幕前演出的胡慧沖在節目中所起的,兩人合作的時間不短,她有沒有在節目中親自認可我不知道,但能合理推測她應在節目中知道此綽號。縱觀以上,實非長官說過一次你長得很像菠蘿麵包可比。此外,䁥稱必須要本人直接或間接認同,常理來說未必,需要討論,例如一些以犯罪聞名的人物,「小丑殺手」约翰·韦恩·盖西、「雨夜屠夫」林過雲,都是在當地家傳戶曉的綽號,顯然都是大眾起的,還有連環殺手裡的其他列舉,這些負面綽號得到本人親自公開認可的機會很微,但不論維基和現實,也沒見過誰走出來說有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27 (UTC)回复
我認為應該就此討論收錄標準,不要雙標。--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3 (UTC)回复
感觉媒体报道艺人昵称的叔叔还不如政治人物以及相关争议的别称多,例如哭包祥赖皮寮张大妈。----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1:32 (UTC)回复
暱稱以及粉絲名,我認為是屬於沒有百科價值的內容,偏向瑣碎以及粉絲感興趣的項目,應該明定除非條目主本人公告認可,否則不應收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7 (UTC)回复
還有像IShowSpeed,本身稱簡Speed,在中國內地通稱甲亢哥,不是出自其本人或其來自的地區,但在華人地區就是對他標誌性的稱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1 (UTC)回复
在中國內地暱稱甲亢哥,這沒有地域中心?廣泛來源?那這樣是否應該加上臺灣對他的暱稱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5 (UTC)回复
臺灣如起另一稱呼當然可以,但好像只用英文原名或引用中國內地暱稱甲亢哥[9][10][11][12][13][14],香港也沒另起名稱。至於中國內地的廣泛性,你不清楚就自己了解,別浪費別人時間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2:08 (UTC)回复
毕竟按照那边的反中情绪可能不会主动了解中国大陆的相关事物的。----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2:51 (UTC)回复
我認為臺灣人對中國大陸事物不認識是人之常情,畢竟每人所關注的事物也不盡相同,但也正因如此,將被廣泛使用的暱稱收錄入維基百科就更顯得有價值,百科的本質就是讓不認識某事物的人可以透過百科認識該事物,本人雖不是活躍編輯,但也自認是非常依賴維基百科來獲取不認識的資訊,相信將被廣泛使用的暱稱收錄可令大眾獲取更多有關某名人的資訊。甚至就以上例子而言,更極端來説可能有人會知道「甲亢哥」是誰而不知道「IShowSpeed」是他,這情況下就更顯得收錄暱稱的重要性。
相信Tisscherry最擔心可能是有人會將過於小眾的暱稱放上維基百科,本人亦能理解,但這一問題就要靠不同的編輯努力了,如您到本人提供的例子中逐個暱稱查一查,可能也能夠發現一些較小眾的暱稱現時已被收錄且沒有來源,這一點本人也只能為各位活躍的編輯加油。--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49 (UTC)回复
( ✓ )同意「叉燒姐」不屬小眾。姜濤只有姜b一稱,街知巷聞,盧瀚霆的教主也是,AL亦是常見的英文名縮寫,其他舉出的MIRROR成員暱稱可能真屬小眾。亦( ✓ )同意暱稱不一定需要來自本人聲明,這個要求是不設實際。--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53 (UTC)回复
叉燒姐是這幾天才來加的,此前沒有。許多演藝人員沒有寫出暱稱也不會影響閱讀。--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2 (UTC)回复
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舊事物的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舊事物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擴充的,縱使沒有任何更新資訊。按你這樣想,難道全部需要質疑沒價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5 (UTC)回复
暱稱有價值,有時暱稱象徵一些個人特質或代表性的事情,越廣泛使用的暱稱反映該些象徵為人所關注的程度。有時如今朝Factrecordor說暱稱會用為代稱,讀者可能會在其他平台或媒體遇上不提該人原名,只用暱稱代指的情況,越廣泛使用的暱稱越可能發生這情況,若讀者不知暱稱就會理解不到在說甚麼,所以讀者在認識一個人物時也需要認識非小眾的暱稱。--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34 (UTC)回复
我認為最重要是廣泛性,生者認可方面只要沒本人明確提出反對即可,政治人物要是介意那些稱呼自會反駁。還有一點可參考,是否常用作代稱(代替原名,不列出原名),如甲亢哥這方面就很強。叉燒姐固然差很遠,但在部分新聞標題上也有所體現[15][16][17]。--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55 (UTC)回复
余承东中也有本人回应,没有明确反对,我觉得没问题。--内存溢出的猫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39 (UTC)回复
本人完全無意WP:闖紅燈,提出例子的原意是,因閣下希望為名人暱稱確立收錄準則,所以為您提供現時不符合您所提出的準則的條目作參考例子而供討論。--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59 (UTC)回复
沒聽說Taylor Swift有甚麼特別綽號。一個明星有多知名和他暱稱多不多,有沒有代表的暱稱,從來都沒有正比關係。--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21 (UTC)回复
最初是不是節目效果也不重要,藝人的成名作或代表作成為長久象徵,產生出長久暱稱,比比皆是,只要迴響達至上面說的廣泛和非一時就行。--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6 (UTC)回复
那麼為甚麼假定這位藝人在退出演藝圈之前,都會使用這個暱稱,他上其他節目的自我介紹有說請大家叫我叉燒姐?--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1 (UTC)回复
我或本討論串其他人,都沒有說藝人在退出演藝圈之前都會使用的暱稱才值得收錄,只要時間不短而且非小眾就可以,好像除了你,暫時沒有人反對。必須本人聲明過也是你自己在強調。如果擔心數量太多,大可引入資訊框代表作的最多五個原則。還有,暱稱不限於藝人,所有人物都可以有暱稱或稱號,如上,林過雲一定沒說過請大家叫我「雨夜屠夫」,IShowSpeed也應該沒說過請大家叫我「甲亢哥」,但WIKI不可以寫下「雨夜屠夫」和「甲亢哥」就是荒唐之極。--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29 (UTC)回复
我一開始的回應大家似乎都視若無睹。現在是有使用者認為我雙標,但條目太多了要靠大家互相幫忙,而現實狀況就是,有些演藝人員根本不放暱稱,有些卻有的沒的粉絲自己取的都收錄,剛好現在也在討論ONUS,既然以往對於暱稱收錄標準沒有標準,那是不是趁現在一起討論清楚,如果能夠規範清楚也是功德一件。我不在乎叉燒姐是不是只有他能用,還是往後又有叉燒姐藝人出現需要消歧義,我的重點是看各位要不要順勢討論出個規範,如果要參與討論的各位重點只有叉燒姐,僅只小規模討論一開始發起討論的條目主題,那發起位置根本錯誤應該移回條目內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50 (UTC)回复
你們都有各自的道理,溝通好就可以。不算雙標,你或其他巡查維基人不是不理其他,只是剛好留意到某個,暫未留意到其他,或未有空判斷。這討論也不是只談叉燒姐,有對通用判斷方式的意見,就是我自己也對叉燒姐以外的其他舉例發表了意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38 (UTC)回复
@Heitung221@Tisscherry,她曾自己解釋叉燒姐的由來[18]。--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00 (UTC)回复
本人亦曾以此影片作為來源,不過被指「回退到由Tisscherry(討論)做出的修訂版本89182438:YT不是可靠來源。」--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9:16 (UTC)回复
YT不是可靠來源是錯誤說法。YT作為一個平台,本身並不能定論是不是可靠來源,是不是可靠來源要看影片的性質與發佈者的性質。例如屬於可靠來源之媒體官方YT頻道所發佈之新聞影片,那就和其出版的報刊無異。現在想要的是傳主的「聲明」(一手來源),那段片有電視頻道J2標記,應是電視節目的節錄,除非是AI偽造(因非官方發佈),否則正常來說就是可証明事實的一手來源,由於是電視節目內容,應可找出來查證。但相信大家都明白,片段是偽造的可能性很微,且如前文所說,就算沒有傳主的直接聲明,她也沒什麼可能否定此稱呼,顯然胡慧沖經常在節目這樣當面介紹她,尤如這段胡慧沖自己頻道的影片[19],繼續死纏爛打鑽空子根本沒意思。原來有連結跳往電視台官方頻道發佈的相同片段[20],那就連偽造都能排除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2:08 (UTC)回复
藉此另外問一個問題,官方有時僅將一些重要事實發表在YouTube或X而已,而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使用那些來源來撰寫條目嗎?(包括活動以及新專輯發行等等)--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4:53 (UTC)回复
@Louischen88888這些屬於一手來源或自行出版物,見WP:PRIMARYWP:ABOUTSELF,不完全禁止使用但應謹慎使用,嚴格來說條目中這樣的內容佔比應保持在小量,如果大量收錄只有官方來源的內容,很易會被認為是愛好者內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1 (UTC)回复
而且應盡可能使用文字版本,因文字來源可以在備份網站進行備份,影片通常不行。萬一刪除了,就算你自行備份了影片再上載,也會像上面那樣被質疑不可靠。--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5 (UTC)回复
他個人都同意並且使用甚至解釋了這個綽號,那應該就可以使用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3 (UTC)回复
( π )题外话:Wiktionary 收录昵称较为宽松,如果能写进百科,那么一般都符合 Wiktionary 的标准,欢迎来贡献。
内存溢出的猫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44 (UTC)回复
題外話:為何條目名稱不叫鄺玲玲?她的ig帳戶、微博帳戶,以至是中文新聞媒體和她代言的中文廣告都一面倒使用鄺玲玲,注意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0日 (六) 17:32 (UTC)回复
大体上人物的别称的规范是存在的,可以参见已有的WP:BLPBALANCE(虽然列在生者传记方针下,不过沿用于一切人物想来也不碍事,毕竟其要求算是完善的):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亦即WP:VNT:TEMP,也就是说需要可靠来源对该别称作出有效介绍。私以为除此以外,不需要另定新规则,除非该别称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况。作为偶然会处理一些演艺人员的条目的用户,我同意需要留意昵称栏的填写——但是用上述的规则也就可以了;自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有效介绍”,要抓紧底线,避免“顺带提及”当“有效介绍”用的情况出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9:39 (UTC)回复
感謝提醒都忘記了,這麼說來我曾在哪個條目引過這條,但被回這不是規範演藝人員。--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22 (UTC)回复
西莉拉可·鄺是從泰國出道的,Google登錄搜尋結果第一條都是「西莉拉可·鄺」,用哪個搜兩個名字都會出現不影響辨識,建立之初名從主人我認為合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35 (UTC)回复
我們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名本就對google有頗大影響。--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2:50 (UTC)回复
王菲初出道時叫王靖雯,莫非條目現在也應命名作王靖雯?我覺得命名應參照名從主人和常用原則,而不是取決於她在哪裡出道。--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1日 (日) 06:36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有效介紹」需要商榷,這個概念來自Wikipedia:收錄標準,針對的是整個條目的收錄標準,而非條目中的個別內容。WP:BLPBALANCE沒提及「有效介紹」,有沒有其他相應指引提及這點?而且,就算需要此要求,怎樣才是「有效介紹」,怎樣才是「順帶提及」,對於整個條目主題,與對於個別一項內容,明顯不應該是同一標準。正如上文有提到一個人有多少暱稱,未必與其名氣成正比關係,一個暱稱的被介紹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關係,介紹程度的最主要因素應是讀者是否易於自行理解,例如「叉燒姐」就頗需要介紹,姜B就不需怎樣介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25 (UTC)回复
@FactrecordorWP:BLPBALANCE指出“...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而NT:TEMP则指出“符合收录标准的资格不是一时的:条目的主题一旦在可靠来源中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收录标准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道。”在我看来,这应该是文理逻辑上的可关联内容。诚然条目主题(在本件中,即是传主)与其一项别称因其对象有异而“不应该是同一标准”,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个“不应该同一”应该是在“有效介绍的程度”上来谈——不是说一定要像字词分析那样,而是起码简介别名的出处、来源或成因——而不是说在“有效介绍”和“顺带提及”的区别上而言,否则,我们就会苦于应对泛滥的“人名(绰号)今天到中环出席活动”型来源。正儿八经的绰号别名,有媒体介绍其来由,并不是多意外的事情,叉烧姐或者姜B,都能找得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6:12 (UTC)回复
@大筒木博人@内存溢出的猫甚至有一整個條目收錄生者不可能認可的稱呼:對習近平的負面稱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07 (UTC)回复
此外針對這個條目是否要提出存廢討論--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7 (UTC)回复
綜合上述建議,本人認為於條目西莉拉可·鄺加入暱稱「叉燒姐[21][22]」並無不妥,如沒有進一步反對,本人將會執行此項變更。--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5:53 (UTC)回复
@Heitung221沒有討論出結論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1:52 (UTC)回复
是否有慣例要過了多少日沒有反對再算有結論?現在亦請教其他資深維基人,此討論如何繼續進行才可能得出結論?還是逐一再次發表意見再舉行投票才可以加入「叉燒姐」三字?可能本人尚未能判斷此討論要到那個地步才算有結論,但現已有不同人就各項細節提出了不同觀點,如閣下對此等觀點不認同,請進一步逐一回覆。--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47 (UTC)回复
關注度不能是一時的,認為頂多於條目內說明,如同上方舉例甲亢哥或是Taylor Swift,也僅只於條目內做連續文字介紹,這加到infobox沒完沒了。況且再說到,在你們來加之前,沒有這個綽號也甚麼影響。--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54 (UTC)回复
就您此回應,本人會理解為您認為在西莉拉可·鄺加入「叉燒姐」並無不妥,您只是認為該內容不應加進infobox中「暱稱」的一項資訊中,而應該要如IShowSpeed條目中以內文(在中國大陸網民稱他「甲亢哥」)方式介紹。是否正確?如本人理解有誤,請再解釋。--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14 (UTC)回复
Tisscherry閣下以此理由回退「回退到由~2025-65160-0(討論)做出的修訂版本89198552:沒有關閉討論啊」,是否表示要等到此討論串於10天左右再沒有人發言,而且此討論要被認定為得出共識可以有正當理由加入「叉燒姐」三字?還是要經過那一種既定程序才可以獲得編輯權?--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00 (UTC)回复
沒有共識的內容不要強加為有共識,很簡單一時收錄標準的內容反對寫入,維基百科不是反應粉絲興趣的網站,我提甲亢哥的例子真的很抱歉讓你誤會了我甚至覺得根本不能放,外國人為甚麼要寫入中國大陸的暱稱。但那不是我要關心的。這個討論現在有兩個方向,再度重申討論沒有共識前請不要自行解釋,也不要幫我曲解我的意思,我從來沒有推敲他人意見的意思,請停止這樣做。--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36 (UTC)回复
(-)反对&(!)抗议,我第一個留言已明確認為非一時,以向來對「一時」的判斷,持續三年已不能算「一時」,從上面的討論可見,你的意見只是你個人的意見,我們不可能因為你自己一直不同意而不達成共識,而且就算沒共識,誰說沒共識的做法就是不能寫,存廢討論所有沒共識都是暫時保留。完全(+)支持恢復叉燒姐內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08 (UTC)回复
維基百科的使用者本來就可以決定條目內要寫甚麼不寫甚麼,這條目存在多久了,都沒寫這個暱稱過,為甚麼現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沒有這個暱稱從來都沒有差別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2 (UTC)回复
已有人反駁過「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舊事物的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舊事物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擴充的,縱使沒有任何更新資訊。按你這樣想,難道全部需要質疑沒價值?」重複也沒用。--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6 (UTC)回复
這是牽涉到生者傳記的內容,現在是要無視所有規則嗎?上面銀色雪莉寫的你們就是要無視了是吧?為甚麼不考慮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這不奇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0 (UTC)回复
現在在討論的ONUS也是在這個範疇內,雖然討論中,要考量的是,即使有來源,我們也可以選擇不寫進百科裡。--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3 (UTC)回复
(-)強烈反对你這段邏輯不明而且並非事實的言論。你說我或其他用戶「無視所有規則」顯然非事實,本討論中提出過的「規則」,我們都有作出合理回應,又或者像「一時」那樣,在明確的條文未被提出前我就分析過了,heitung221君在下文對回應的脈絡已梳理了一部分,何來無視之說?現時所見「叉燒姐」的來源能滿足各項規則,除了暱稱是否屬於垃圾粉絲向這種挺見仁見智的論題上,滿足不了你個人對愛好者內容那種近乎你認為是垃圾就是垃圾的無敵見解,但至少暫時沒人附和你。
「為甚麼不考慮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也是你自己想出來的一種額外的判斷方式,從沒見過指引提出應該這樣判斷內容的去留。當中的可能性有多種,要知道編寫百科不是世界的中心,世上願意去編寫百科的人數其實也很小眾,就算喜歡製造所謂垃圾的那種人,出現在百科的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除了非常熱門的話題,少數編者的個人偏好或疏忽絕對足以長期影響個別條目的內容。正如我們拯救那些烏煙瘴氣的條目時,清理之餘經常會發現有一些具可靠來源的內容沒寫,如果因此而質疑這些內容的價值,不如維基百科就別寫了。而且,今天下午U君已發現「叉燒姐」以前是有被寫過的。我們維基人應該盡量以來源說話,「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大可以用來源去驗證:
  • 2022年鄺玲玲在加入香港電視節目《冲遊泰國》系列,在節目中獲得「叉燒姐」這稱呼,該季節目開播之初傳媒有對她介紹,當中有提及「叉燒姐」[23],也有有介紹稱呼的由來[24][25]
  • 2022年至2023年關於節目內容的報導很多,多有提及「叉燒姐」,這種來源就不贅了。也有介紹過稱呼由來的來源[26]
  • 2024年似乎沒有參與《冲遊泰國》,後因為主演泰劇《我們的秘密》而爆紅,聲價十倍,但「叉燒姐」之名未有隨之而被遺忘,來源仍有提及[27],亦不乏有解釋由來的來源[28][29][30][31]
  • 2025年的報導及專題介紹中,亦多有提到「叉燒姐」並解釋由來[32][33][34][35][36][37][38][39]
請@銀色雪莉君評評理,這能算一時嗎?能算缺乏有效介紹嗎?能算突然出現的小眾玩意嗎?
請@Tisscherry君注意自己的言論,如繼續在此討論中不實描述其他用戶,不排除向管理員舉報。--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1:48 (UTC)回复
@Factrecordor 想向您請教,出現此類爭論時,無論本人等待至哪一個時間點加入內容,亦只會再次被回退版本,按一般慣例是否有措施可以防止相關問題發生,例如是否有慣例,當討論到某個階段後,由一位用戶等級較高的資深維基人(甚至管理員)代為編輯,甚至保護條目?--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33 (UTC)回复
管理員僅執行共識。相關人物的各語言版本,英文維基沒有暱稱欄位,泰文維基只有他的小名,粵語維基不好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9 (UTC)回复
其實我也不熟悉程序。主要條文有Wikipedia:解決爭議#請求其他編者協助調解內容爭端Wikipedia:共识#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
Wikipedia:共识有云:「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我們的目標是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而不是根據公開支持的比重來作出決定。」「在與不肯讓步的編者共事時,可以考慮請求管理員幫助」(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吧?)--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5:47 (UTC)回复
原來根據指引,維基百科鼓勵Wikipedia:勇于更新页面,而根據維基百科:編輯戰所述,回退超過一定次數(WP:3RR)就構成編輯戰,可以轉到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不過原則上不鼓勵編輯戰。而根據Wikipedia:共識,「互助客棧徵求意見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公示。」,但對未有共識的情況下卻未有似乎訂明時限,而編輯戰限定的時限是24小時內回退多於3次,現在亦可算是未達此標準。不過根據Wikipedia:沉默與共識,如果討論陷入停滯時,似乎又鼓勵假定取得共識而應該勇於更新頁面。
本人數小時前發現有多項觀點已有24小時未有回覆,看似可以被假定已達成共識,當然現在討論繼續時,則應該被視為未有共識。不過問題在於在未有達成明顯共識時,條目應該保持哪一種狀態?根據Wikipedia:修改、回退、討論循環,「只要不是破壞,任何編輯都是維基百科最歡迎的行為,請不要對是否要動手編輯猶豫。同樣的,若你在頁面的討論頁留言建議如何修改,過段時間未獲回應,那麼你就直接修改吧!有時其他編者可能很忙或是沒在看這個頁面,你的修改可以引起他們的注意,不然也至少是單純的改善了條目,兩者都帶來了好的結果。」,所以在此討論進行期間,就算未有達成明顯的共識,各位應該要在不同時間點上(如24小時內沒有反對意見),根據討論內容結果更新頁面,如發現再有新意見,則可以再加入或回退內容,相信不會被認為是發起編輯戰。--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6:47 (UTC)回复
@Heitung221沒有回應僅代表沒有任何志工注意到或想理會你的文字,就跟條目太長、瑣碎及冗餘相同,過多的資訊會消耗讀者的耐心。亦即願意讀你的完整文字的人相當罕見,至多只看一部份。如你這段我僅看完12%左右。
  • 你的處理很容易被當成POINT。這次屬於(*)提醒,下次類似POINT的狀況會升級至警告。如以共識強度,無意見可以當成無反對無支持的極弱共識產生。極弱共識在編輯戰情境虛弱到可以當成沒有任何意義。"覆蓋共識需要強度更高的共識"。
--Rastinition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23:08 (UTC)回复
上面談到這樣,都能說成無反對無支持,你真厲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1:57 (UTC)回复
因为上面那位不是中文圈人士。----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2日 (一) 02:10 (UTC)回复
本人「多項觀點未有回覆」的意思是指上述被回退內容有其他用戶表示支持加回條目後,於一定時間內再未有反對該支持意見的回覆,而非無意見下的「無反對無支持的極弱共識」。--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回复
參與討論的人x位,實際表達意見的x位,更多的是混合議題討論,參與討論的使用者不能在不中立的狀態下得出對自己有利的結論。--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00 (UTC)回复
( π )题外话 在「叉燒姐」一暱稱被加入之前,該條目infobox的暱稱資訊為「Lingling (หลิงหลิง)、00、00K、玲玲、鄺總、CEO、Jeje」,且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7 (UTC)回复
都從粵語維基來的啊。為甚麼要把其他語言版本不對的內容搬過來?好的不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50 (UTC)回复
因篇幅較長,現嘗試概括上述討論。
就加入暱稱一事,@銀色雪莉表示目前已有足夠規範「不需要另定新規則,除非該別稱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況。」,@Tisscherry表示「關注度不能是一時的,認為頂多於條目內說明」,@Factrecordor表示「反對,我第一個留言已明確認為非一時,以向來對「一時」的判斷,持續三年已不能算「一時」」。Tisscherry反駁理由為「這條目存在多久了,都沒寫這個暱稱過,為甚麼現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沒有這個暱稱從來都沒有差別啊。」,並認為「牽涉到生者傳記的內容」,要根據討論決定是否寫進百科,並指出「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這不奇怪?」。Factrecordor及@Underconstruction00認為不能以以前內容不存在為反對加入某內容的理由。--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37 (UTC)回复
其實幾矛盾,一方面說不要一時,一方面質疑為甚麼以前沒有,太早有不就未知是否一時? 2024年9月1日的版本導言就有暱稱「叉燒姐」,只不過寫的人沒有加進資訊框而已。--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7:03 (UTC)回复

程序討論

[编辑]

有鑒於上面的討論被屢次被侷限範圍,且目前現況確實是沒有一致標準,影響所有生者傳記的條目,故本人提起於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新增內容,以求格式統一,茲提出草案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别称與暱稱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稱號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稱號应得到可靠來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暱稱不是必須,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版本4--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复
--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12 (UTC)回复
(-)反对,如上文所說,必然存在大量沒有傳主官方發布但具代表性的別稱,草擬人一直無視這些意見。我在上文的意見是符合現有標準的別稱,按理是廣泛使用及並非一時,只要我們沒發現傳主否定過此別稱,就沒問題。當然,正如任何負面內容都是需要維基人依靠常識去分辨的,對於明顯帶有負面意味的別稱,我不反對更謹慎些,然而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的精神也不是傳主說了算,別稱一欄又如何影響當中所指的比重合理與否及注重條目結構?不明所以。相反地,如推行傳主說了算,豈非會褒揚過重?
另,鄺玲玲曾親自在節目解釋其別稱,見電視台官方YT頻道發佈的節錄[40],草案通過與否都無助解決最初爭議。--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25 (UTC)回复
我說過不要雙標。必然存在大量沒有傳主官方發布但具代表性的別稱,是啊,有來源有效介紹,允許另開章節使用連續文字介紹,這樣也可以避免infobox擁擠不堪沒有標準,訂出標準就可以寫了,也能夠造福所有的生者傳記條目。這樣的爭議往後會在出現,為甚麼不現在趁勢解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58 (UTC)回复
節目來源您真的會拿來在條目內引用?典優條目也這麼作?--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00 (UTC)回复
INFOBOX比正文更嚴格,或說資訊應更精選,這個方向確有道理。不反對設標準加強篩選或限制數量,但以官方發佈作為篩選方式,我始終深感疑慮。--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22 (UTC)回复
官方設定的考量是在偶像團體方面,通常官方會於初始公布團員暱稱以及粉絲名,許多演藝人員也都有這樣的處理,在出道的時候會用暱稱拉進距離製造親切感。以鄺玲玲的例子看,Lingling這個小名是打從出道就有的,使用時間最長,疑慮較小,放在infobox我認為沒有爭議,而其他別名存在時間不一,在找尋得到有多方來源之下適合另開章節敘述,例如演出劇中的CP暱稱;至於叉燒姐(我找到的來源還有叉燒妹),我認為應該是於別名章節介紹,不過也有認定是官方確認的第2(或3)別名的意見,有爭議的狀況下就可以開啟討論是否放人infobox或是連續文字介紹。說到這裡,或許應該要確立,infobox的暱稱可以放到幾個,我的意見是維持1個,也就是跟著演藝人員出道的,數量越多就會造成如代表作的爭議,只能放5個的限制下,經常看到各方人馬在換作品,回到暱稱就是叉燒姐和Lingling要放哪個,若確立以出道時的暱稱為主,我想爭議會到最小。稍微離題enwiki似乎是不在infobox放人暱稱欄位,我沒去深入探討,若有使用者知道還請幫忙補充。--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50 (UTC)回复
如果設數量限制,以官方發布優先,那還算合理。但這個修訂不是針對某群體的傳記格式手冊,偶像團體成員只是藝人之中的一部分,藝人只是所有人物中的一部分,更何況也不一定所有偶像團體都會官方發布成員暱稱。因此仍難以接受官方發布作為必然標準。--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18 (UTC)回复
@Factrecordor@Tisscherry僅針對代表作,在處理代表作要怎麼被定義前,討論數量沒有意義,最簡單的作法是來源定義那是代表作。
  • 如果代表作的定義並未被明確定義清楚,討論數量沒有意義,當被陳列的並非真正的代表作是基於WP:OR產生的一堆文字及名詞時,那只是為了陳列而被陳列的無意義資訊。
  • 而如果代表作過多時,或者極端的狀態下所有作品都是代表作時,取捨的標準是什麼,這仍是定義問題。部分過往的討論結論是以#作品取代,至少以最極端的狀態而言,不需要再處理取捨問題,非極端狀態,僅是在作品很多時,這樣處理同樣可以迴避定義收錄標準的問題。
你們處理完這些問題再討論數量更適當。至少相對比較知道如何面對or或v等基於方針要求的理據。如果問我的意見,我會這樣陳述,基於我的經驗,曾發現將來源可以佐證或依常識可以認可的代表作(如出道作品)移除,逕行替換成最新作品。排除最新的作品是否等同代表作這個問題外,被移除的項目若確實是來源可斷言的代表作,對應操作所陳列的資訊正當性不存在。
(~)補充我不參與定義的處理,如果要確認我的意見,我僅陳述我只支持明確用來源斷言及佐證是代表作的資訊或者用#作品替代。出道作是例外,但出道作也必須要由來源斷言,不能綜合多個來源推斷。不能排除是否有更早期的作品,而那個作品沒有被收錄在條目中而誤將非出道作認為是出道作的狀態。--Rastinition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1:31 (UTC)回复
如遇爭議,較客觀的標準是按得獎紀錄評估,其次是參考對傳主事業進行總結的文獻如何羅列,不認為應考慮新舊,但這點可能會自然地反映在來源上。--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2:28 (UTC)回复
晚来了(抱歉,我再多线程也没那么多2333),如果不介意,请诸位容我讲一点“简单”看法(主要是因为上面太长doge问题是我讲话可能也很长23333):我感觉这个话题里太混合了(上面已经有用户指出过),请允许我尝试分离来说明,并请诸位就各点指正:
1、(忽略讨论程序问题的)关于是否收录昵称这个问题:我之前列出的规范是WP:BLPBALANCE中的“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我认为这为人物的别称(或昵称)提供了相当清晰的规范(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鉴于“可靠来源支撑”WP:V和“并非一时收录标准”NT:TEMP两点均可对应到具体的规范,我个人认为这意味着当可靠来源对该昵称作出有效介绍(在我而言,这里的有效介绍具体是指,对该昵称的成因或者意义作出必要程度的介绍)时,这个昵称可以被收录。另外,我个人认为上述讨论中对于“一时”的理解似乎存在一些误会,请允许我概括引用NT:TEMP说明我的观点:1、一旦在可靠来源中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收录标准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道,亦即我们并不要求持续的报道(基于此,我个人也认为并不需要多久多久以后还存在报道),只需要来源作出足够有效的介绍,便能突破“一时”的藩篱;2、对于“短时效的突发新闻内容”和“对宣告、体育的日常新闻”的评价也是基于它们不符合“有效介绍”的要求而作出的。综上,如果来源作出有效介绍,那么“一时”的问题其实就已经解决。所以我想,还是应该抓住有效介绍这个点。尽管如此,个人基于WP:DUE,对于流传时间不长的一些绰号,即使有有效介绍,也对于把它们列出不是太感冒。
2、关于昵称应该放在什么位置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什么很明确的想法,只有几个小点:(1)英维的infobox里头把nickname这个参数整合在了other names里头,参数说明也只说“Other notable names for the person”,这与Template:艺人的说法在我看来是类似的;(2)基于前,我对是否要限定说“除了传主官方发布之外,一律不放入Infobox内的昵称一栏”目前还比较犹豫,但我会认为如果官方明确拒绝的昵称,即便有可靠介绍,也不要写在infobox(但可以写在内文并作必要介绍),这是基于BLP的考虑(对死者我也认为如此较好),毕竟昵称一栏你没法说明什么,实际上等于给人就安下这顶帽子了,写在内文则还有说明介绍,也許可以做到较为中立——但如果不符合NPOV和BLP等要求,那就不用審理,好走不送;(3)我建议不要鼓励(或者说不要示明)“可以另创章节”——那在我看来会造成一个很XXXXX的章节(不是要讲脏话,而是负面感一下涌上心头无言以表),很可能臃肿,很可能成为Fanpov集散地。
3、关于讨论程序问题:暂时没想法,我对这部分不熟悉。
以上,再次请各位指正,如果各位能分开各点给在下以教诲则更为感激。--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5:29 (UTC)回复
另外實在有太多條目使用了一堆不知名的暱稱,不管最後這裡的討論結果為何,是否應當盡力審視各個人物條目,並刪除奇怪的暱稱。--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2:35 (UTC)回复
為免之後沒時間跟進變化,先記下自己的立場:
  • 維持現有的標準:不反對。
  • 資訊框收緊標準,資訊框以外維持現有的標準:不反對。
  • 整個條目一致收緊標準:很關注,請提醒我回來。
  • 正文是否應設暱稱章節:是否都接受,沒意見。
  • 對於如何收緊資訊框的標準:接受設數量限制。反對以「官方發布」作為必然條件,但不反對作為優先條件。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32 (UTC)回复
不過暱稱很難證明是否有長期標準,這樣會不會造成收錄標準太高,官方或本人自己有解釋或者是介紹的暱稱應該就可以。--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55 (UTC)回复
回應銀色雪莉,關於另開章節您的疑慮我也是有想過,但目前的狀況是,大多數的使用者已經把維基百科當作粉絲記事本,我想是可以明確寫下來的,而且這些內容得要是經過篩選的,前提以大方針WP:NOT以及WP:BLP為主,不符合的內容隨時可以清除,明確寫下來了,對於後續維護清理的志工也有更清晰的指引依據。回應Factrecordor,在考慮infobox不過度收錄下,我認為限制標準在跟著傳主發出的第一個暱稱為主是爭議較小的做法,媒體給的或是其他人給的,多數屬於強迫接受類型,放在infobox很像是給傳主貼標籤,我更多時候是這樣看待所謂暱稱的,這裡舉個例子,先前有林家謙的粉絲希望我能加上林伯的暱稱,無論如何我是不想寫的,即使有來源(很多媒體這麼寫他),條目主本人也經常處於自嘲狀態,但這個暱稱無論有沒有寫進維基百科裡,對於認識條目主是一點影響也沒有的。回應Louischen88888,您可以具體表達對於此指引修訂的方向想法,怎麼訂定才不會變向成為粉絲堆疊內容的地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7:02 (UTC)回复
有关于明说可以建立(我完全明白这只是一种建议)“章节”这事儿还是请允许我保留——就像我总不喜欢“轶事”这种章节那样,在我看来,“轶事”这种章节就是条目排版状况混乱的一个缩影,变成了堆砌信息;而如果对于维护清理的用户而言,其实只要咬紧有效介绍等要求就可以了。
上方Factrecordor阁下提议infobox的昵称设数量限制我表示赞成,但我完全理解您为什么提议infobox只收官方认可的昵称(其实我个人赞成这种逻辑;但是我又总想到如今这里谈的是人物别称,不仅仅是偶像这种容易fanpov的条目,在一些历史人物等情况下,由他人提出的别称可能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乃至于没理由不让用户在infobox列出,像是李贺的“诗鬼”——自然,它不是昵称,但现在这个方针本来指的是“别称”,范围就会广些)。
您提的这个林家谦的例子让我想到了几个问题:(1)我赞成像这种昵称对于认识传主毫无价值,因为在我看来它就真的是一个很没有什么含义的说法(我个人观点),但是像姜B这种也跟林伯的结构上看上去没什么差别(在我看来没有什么特定含义)、然后好像也不是他自己取的(请原谅我对于他着实不熟悉)?如果说存在一个逻辑让“林伯”不要收录在infobox(甚至不收录),那么这个逻辑我想就会适用于姜B,而我又很难想象因为某个逻辑而拒绝在姜涛条目中收录这个昵称;(2)我在想,如果说“条目主本人也经常处于自嘲状态”的话,那么可能存在意见会认为“这跟官方公布也没差什么,ta自己都说”,我认为这样的类比固然是不准确的,但我发现如果这样的逻辑被提出时,似乎很难把这个类比逻辑干净地否定掉,因此我无法确定会不会这个争议的情况其实并未因限定官方公布而有所减少。我想,我们也许要继续斟酌一下应该如何表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7:15 (UTC)回复
因為我晃來晃去,看到銀色雪莉的留言才想到()依據大家的意見暫時置換為版本2
首先我要道歉,我沒有先確認人物模板的欄位,以致於我今天才確認{{藝人}}模板包含「暱稱」與「別名」兩個欄位,別名似乎爭議較小,立刻想到的是大S,於是看一下徐熙媛,別名是放大S無誤,暱稱放了2個,然後再看en:Barbie Hsu,因為條目命名緣故,「Other names」包含本名。於是若用這個邏輯下去寫,那麼藝人出道時的暱稱放到別名,而暱稱欄位若規範在2個以內,於是回到鄺玲玲,Lingling應該放在別名欄位,那麼大家心心念念的叉燒姐似乎就能放上暱稱,還有一個位置就能給戲劇的CP暱稱。
若是從這個方向下去探討,那麼另開章節的規劃,就可以不規範,而且是能夠限制不能收集。
不過在此之前,可能要先確認一下我們人物模板有多少款式,是不是都包含「暱稱」與「別名」兩個欄位。--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4 (UTC)回复
另外@自由雨日,若有空也有興趣能否給點意見,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8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應先了解Template:藝人的描述,全盤檢討,暱稱是指「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的暱稱,多個暱稱時請用「、」做分隔,最多別超過五個。」原來確是和代表作一樣限制5個,我早提出過可同樣限制5個。別名是指「曾使用或在外地發展時所使用的藝名。」--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15 (UTC)回复
藝人也會有不是藝名也不算暱稱的別名(別稱),現在的架構不理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20 (UTC)回复
(-)反对定到上限5個,Infobox不應該放入這麼多粉絲向內容,若要訂數量勉強接受2個,別稱只能1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35 (UTC)回复
別稱(不指藝名)是「詩鬼」那種,也未必只有一個,像林沖 (藝人)的大盜歌王、鑽石歌王,基本上是兩個來由相同,普及性差不多的稱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43 (UTC)回复
@银色雪莉我不認為林伯與姜B相類。B看上去就可能是傾向對可愛人物表達親暱的通用用法,但伯不是這種用字,林伯不是林家謙的諧音,一個年青的人被稱為伯一定有特別原因或有舊事相關。但林伯似乎也不像叉燒姐那樣輕易找到第三方「有效介紹」,姜B也較易搜到[41]。--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01 (UTC)回复
在下此前指出过,我们不是作字词分析,在我看来只要能具体介绍称呼的意义或成因,其实都可以视为有效介绍,可以假定收录。但是这些有效介绍的类型,确实是不同的。在这一点上,姜B和林伯处在同等的逻辑水平,它们不是复合人名结构的传统组成部分(如字、号)、不具备增进了解传主客观事实程度的功能(尤其是一些已经由严肃知识图谱确认的外号,如“诗鬼”),只是或大部分地归属于“亲昵的称呼”(注意这里“亲昵的”未必表明褒贬,而是一种对形成路径的描述)——尽管阁下会认为“林伯”是“一个年青的人被称为伯一定有特别原因或有旧事相关”,但就我阅读所得而言,我认为这名称中“亲昵的称呼”占了绝大比重。我从不反对基于可靠来源有效介绍下收录这种“亲昵的称呼”,事实上,如果阁下再读读在下的一些陋言,会发现我提出的这个逻辑,正是意图指出“很难在不收录林伯的情况下收录姜B”(这是在不考虑有效介绍等因素的情况下),因而进一步推出“可靠来源有效介绍应是核心的假定收录的依据”。--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52 (UTC)回复
他自己在演唱會解釋了因為早年被朋友笑稱神態像老人家[42]--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3 (UTC)回复
我完全认同这种解释,但我倾向于不以此为收录依据——可靠来源的原因。--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7:37 (UTC)回复
我认为这里的讨论过于繁杂了。先明确具备可靠来源有效介绍的这一点会较好。“时间推移”等表述可能需要调整,现在的表述会有歧义,让人以为别称可以由“符合收录标准”变为“不符合”。“原本没有放入...不用强加介绍”实际上会造成“不能加”的叙述空间。--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22 (UTC)回复
在下想先总结一下可能比较容易汇集共识的部分,我提议将数量等形式问题跟收录标准问题分离开来各自讨论,我想惟有这样才能继续有效讨论。以下是我就此的个人看法: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别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

声明:我完全支持就各处收录别名的数量等问题继续作出讨论,同时我感到现在的讨论以艺人这一特定圈层为核心而试图修改普适性的规定,这会引发观点的不平衡,在此谨请各位考虑我的此种疑虑是否妥当。--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07 (UTC)回复
別名和暱稱的區別有時候是不是不好呈現,例如江蕙二姐,周杰倫周董等等。
另外很多條目,尤其是偶像的條目,關於暱稱的部分時常過多,且沒有任何來源,也要一起進行整理改善。--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32 (UTC)回复
另外我的看法是偶像的粉絲都喜歡幫自己的偶像取一些特別的外號,但通常都不太會有相應的來源,反而有來源的一些,甚至是收錄在百科中的粉絲都不常用僅講述事實,沒有想要把沒有來源的暱稱都收錄的意思。--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21 (UTC)回复
叉燒姐是別名還是暱稱也很疑惑。重點早已不是討論有沒有來源,現在是想限制到就算有多個第三方來源都未必能放進資訊框。--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5 (UTC)回复
應收窄為對Template:藝人的共識?
我覺得首先可以要求技術人員將別稱及其他藝名分為兩個欄位,不論討論結果如何,都是應分開的。--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12 (UTC)回复
我認為暱稱對於了解傳主本人有限,但篇幅不大,不會嚴重影響到整個條目,因此可以訂定最多5個的收錄原則,但當然都要有來源。
另外有來源是公定的標準,不管最終的結果為何都應該要做到這個,但現在的人物暱稱部分基本都不會有來源,能否補足仍要看有無編輯者願意投入心力,我個人暫時沒有餘力。
另外問一下在代表作的部分,如果是影視歌三棲的藝人要怎麼處理,221嗎?--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2 (UTC)回复
(?)疑問,還是回到老問題,認為一個名會帶來標籤(應該是指負面),縱使藝人親自解釋了這個稱呼的由來,期間沒有呼籲人別這樣叫他,但也推斷藝人是被逼接受,並將此推斷凌駕於廣泛性(且非一時)之上,這是中立還是不中立(Wikipedia:中立的观点),這是符合Wikipedia:生者傳記要求的謹慎還是不必要地過度隱「惡」揚「善」???
我本來以為藝人對別人所起的䁥稱顯得接受即可,但看來「官方公布」是頗狹義。而且這種狹義的官方䁥稱,相信只有很少數的藝人才會有,我實在沒法認同,只能再說句(-)反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10 (UTC)回复
他親自解釋並且敘述喜歡,或者是他親自說他想要的暱稱呢--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复
回覆自己說的話,有點主觀且,難度太高沒有參考性質--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4 (UTC)回复
若果有媒體報導來源,那要不要放完全看參與編輯的使用者了。我覺得要討論就是,先不要管之前吵甚麼,看要寫入方針的文字怎麼修,規範定好了,也方便大家做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50 (UTC)回复
為甚麼又繞回來,感覺上真的很像立法院開會耶,事情好像有進展了又回頭辯這個。請移步看一下徐熙媛,大S的Infobox我覺得很能作為範例,上面也有提到江蕙「二姐」雖然我不太知道她但聽到二姐我都有印象。「反對的話那就別界定了,所有能喊的暱稱通通放進infobox裡吧,我想每個藝人都會被自己的粉絲稱小可愛,我不介意所有的藝人都放入小可愛。」這是我心裡的OS,討論事情不要老是究責啦二分法,現在如銀色雪莉意見要緊咬有來源的標準,暱稱數量設定的問題就一併討論,我的意見2個最理想,粉絲要去編輯戰就到時候再處理,我上面說了有別稱和暱稱兩個欄位,麻煩請看清楚再反對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复
我個人認為如果要訂定具有收錄來源等等的標準的話,難度會很高,也許許多的別暱稱都無法收錄,但說實話暱稱對於了解傳主並沒有到非常重要,所以沒有或許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8 (UTC)回复
我的想法跟您差不多,沒有暱稱完全無礙於認識這個人,但現實上這是很粉絲向的東西,除非{{藝人}}模板廢掉這兩欄,這是阻止不了人寫的,既然現在沒有規範那就定好,沒有來源就是全刪,有來源只能收幾個。這裡再提一個韋禮安,我看到他的別名有注解,這蠻有意思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4:04 (UTC)回复
暱稱的可靠標準,真的會很困難,因為暱稱或許不到很重要,有可能藝人本人在自己的影片或者是節目或者是直播提及而已。
另外訂定2個只是徒增大家困擾,因為現在絕大多數的暱稱都是兩個以上,更改會很麻煩,而且這樣子會突然變成很多條目都不符合收錄的標準。--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0:56 (UTC)回复
剛剛嘗試隨意在條目中加入暱稱,觸發以下警告

警告:系統檢測到閣下或許正試圖變動人物傳記條目的「暱稱」相關內容。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要求,凡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均需要提供可靠來源,而對於生者傳記類的條目,來源要求則更加嚴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增改條目既有人物暱稱的行為,均違反維基百科規定,無論所添加的暱稱是否真實存在。此類編輯將有可能隨時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反覆添加這類內容者,將有可能被管理員封禁。

條目中暱稱一欄一般最多只需要列舉三五個即可,大量羅列平時不甚使用且無來源佐證的暱稱也屬於違反規定的舉動。請為閣下的變動提供參考資料。
這一警告是由系統自動提示的,故有時會誤報。如果閣下確信自己的編輯沒有問題,請再次點擊「發布更改」按鈕,頁面即可遞交。
也就是說其實已經有既有規定可以參考,我們是不是都忽略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4:32 (UTC)回复
先說這裡討論的人,從沒有人反對這些規定。數量限制之前大家都沒怎注意,但也沒抗拒,反倒是自己把數量限制想出來。情況一直是發起人認為不夠嚴格,要更嚴格,受到其他人質疑,若你認為這些規定已經足夠,就不需任何修訂。
你可能發現在很多人物頁面都有不符規定的情況,在維基百科當然是很常見的,任何人都可以編輯,有多少人清楚了解規定?--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6:10 (UTC)回复

考量到Louischen88888所提的,過濾器是僅有想添加的使用者才會觸發及閱讀,阻止作用有限,公開明示的版本要繼續討論,若訂下數量過濾器也需要請求修改,這裡提出版本3的修正,再請參與討論的各位給出有效意見,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0:29 (UTC)回复
我發起了Template_talk:藝人#別名與暱稱欄目,大意為:
暱稱、綽號雖都常譯為nickname,但在中文用語裡暱稱、綽號含意實有分別(如同日語的「愛称」及「異名」),而藝名與它們的性質分別更大,嚴格來說實應分為暱稱、綽號、藝名。WP:BLPBALANCE的「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及修訂討論,其指的「別稱」應是暱稱、綽號。藝名不應受到此條文限制,藝名只會是傳主自己官方所定,它用於辨別傳主身份,就算只在一個作品中用過一次,就算不是廣為人知,只要有可靠來源(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就應該全部列出。像Template:Infobox_writer,「筆名」(pseudonym)與「別名」(other_name)是分開的。不管修訂是否達成,「別名」欄目應改作直接顯示為「其他藝名」,以免造成混淆。在修訂討論未有共識前,暱稱、綽號應列於「暱稱」(nickname)欄目,事實上現在通常就是這樣。如果能增加欄目,將來應討論暱稱、綽號分作兩個欄目。
補充,我覺得暱稱與綽號區別:
  • 綽號:較常與人物本名並列介紹,不常用作代稱。
  • 暱稱:常用作代稱。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3:53 (UTC)回复
(-)反对增加欄位綽號欄位,變相鼓勵粉絲行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8:06 (UTC)回复
@Tisscherry:几点意见供推敲:
1、人物的别称及昵称不是必须的。不佳,假如我滑坡称据此李白的别称栏里“诗仙”不是必须的,然后删掉,我想不会有谁为我发声在下此前就提过,当我们在修订的是全局方针时,我们实在有必要把自己的视角从确实广泛存在fanpov情况的艺人类条目处抽离出来。我提议删去此句。
2、符合收录标准的资格不是一时的之别称与昵称,别称栏位仅只放置1个,通常是由传主本身最早发出或最广泛流传;昵称栏位须注意不能违反生者传记的方针指引以及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导,仅只放置3个昵称。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昵称须随时调整移除。,这里的问题容在下拆分:
(1)别称——视角从艺人抽离,不赘——一个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包括笔名以及曾用名,像鲁迅那样有大量笔名以至于要单开一节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情况下固然有必要引流到正文章节;但如果只能填1个,毛泽东“二十八画生”的笔名可能最早,但“李德胜”的化名想必最为广泛流传,这种情况下我也不知道谁来为我的选择发声。事实上笔名、曾用名等并不是fanpov的主要发生地,我认为在此处与其限制个数,更关键的应该是明确“昵称不是别名”。
(2)昵称:对个数不介入。但我对于“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说法有疑虑,因为那似乎与NT:TEMP对于“不是一时的”的表述存在语义模糊,我提议调整说法。
3、原本没有放入别称内容的人物条目,不用强加介绍。:“原本”的时点不明,条目始创时?该方针修订生效时?“不用强加介绍”可能滑坡。
4、我在认真思考一个问题:这个修订是否不应该发生于对该方针?因为一般人物很少出现这种昵称泛滥的情况;同时,对于方针而言,这也显得过细。我在想,我们应该改为对Template:艺人的说明文档作出修订,又或者改为(假如各位认为其他一般人物条目也应该一并修订)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增加细则,而让该方针保持原样。如果说诸位仍认为应该改方针,我的提议条文如下: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别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

我想这应该能包含阁下各版本中除个数具体规定外的多数共识较强的内容(不加“不能违反生者传记的方针”是因为这页本来就在BLP)。--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09 (UTC)回复
另,假如是去Template:艺人或者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可以这样(大致意思):

收录于信息框的人物别称应符合WP:BLPBALANCE,其中:(1)别名(含曾用名、笔名和艺名或其他排他性指代传主的称呼)参数不应填入昵称或绰号;(2)昵称参数限制填写3个注:我对这里没有很明确立场,请各位讨论

以上,请诸位看看。--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36 (UTC)回复
另外提個討論,一般藝人我不確定,但是真的許多韓國偶像會拍q&a,裡面有問到關於自己喜歡的暱稱這個問題,像是我今天又有一個喜歡的偶像拍了影片,這個到底算不算完全可靠沒有辦法完全確定,但卻可以完全確定這個是傳主本人喜歡的名稱。--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5:02 (UTC)回复
原則上(-)反对此修訂的數量限制,不認為Template:藝人原有限制䁥稱5個有問題,沒必要收窄是3個,一來有其他條件限制,二來按上文討論,䁥稱一欄現時可能已承載了其他別稱,如綽號;別稱欄位1個更加要(-)強烈反对,上文其他人已指出怎可能足夠,再說,近日討論已揭示了各類infobox對於別稱的定義根本沒有一致標準。且經深思後,(-)反对此修訂的層面,現在討論變得越來越多問題,節外生枝,歸根究柢是因為討論範圍本來只是討論藝人,卻去修訂一個影響所有人物的方針,範圍過度擴大所致,想再討論的話倒不如像以前一些先例在格式手冊層面修訂一個藝人專屬的共識。
而且這版草案從細節上看也實在太稚嫩,有些銀色雪莉君已經指出了。我對大家談及問題及修訂細節的(!)意見如下:原條文不是只限制infobox,但修訂的目的之前曾說只針對infobox,就算原則沒問題也不應該這樣改(當然我本人已決定反對在生者傳記層面修訂)。u君指出了Template:藝人中藝名與別名的混淆需解決,那麼修訂會不必要地影響藝名。u君認為Template:藝人的䁥稱應拆分為䁥稱與綽號兩欄目,我看雖有些名是難以區分,但分欄目也無傷大雅,沒有意向;大家之緊張無非是因為數量限制,一分為二等同加了配額,我想了一會,亦認為我們不應把精神用於分辨䁥稱與綽號,所以主張分欄也好,不分欄也好,兩者都共享同一組配額;當然我認同藝名不屬此類,不應受到同樣數量限制。銀色雪莉君提出了很多非藝人例子,可見從一個圈子出發想出來的收得很緊的準則,難以套用到所有地方,不過另一方面,這些例子都不是生者,擔心大家思路越想越不清晰了。
討論至今,感覺是本來已有合理且足夠的規則,只是守規則的人不多,甚至連規則知的人也不多而已。--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19 (UTC)回复
我覺得延用既有警告的規則可以,不過是否要嚴格執行可以再討論,因為僅針對藝人的部分似乎有過多的暱稱或過少的暱稱似乎都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如果訂得很嚴苛的話還要勞煩各位一一去檢視各個藝人的條目來進行刪減,而且會不會造成尤其是偶像條目的編輯戰,會有粉絲認為這個暱稱比較重要之類的,另外我不贊同這個規則沿用到古人等等的人物,就如同銀色雪莉君說的狀況。--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55 (UTC)回复
其實我們最初的討論的不是數量的多寡,而是是否要有來源,其實我現在看了各種條目,發現有超過五個的真的不多,但在來源的部分我也沒有到確定要怎麼做,大家可以再討論一下。--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9:12 (UTC)回复
感謝提供意見的各位,以銀色雪莉的版本以及綜合了有效意見做了版本4的修正。我的想法是,因為原本沒有明確寫出來,即時有過濾器也沒能有效阻止沒有來源的暱稱增減,而大部分的志工或可能不知道沒有來源是可以移除的,明確寫出來方便大家維護清理,如同目前清理中的旗幟。有甚麼能夠有效修改方向的,或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請再麻煩撥冗提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复
再細心分析,我覺得「別稱」或other name字面上包含範圍很大,先不要被這個用詞牽住走,要先把不同性質的對人稱呼從定義上分類確立,再重新給予名稱或審視現時欄目名稱是否能對上。我覺得先分兩大類:
  • 第一類:傳主曾用於署名或登記的名字,藝名、筆名、化名、曾用於在政府或公共機構作身份登記的姓名,都屬於此類,也是完全屬於傳主官方性質。
  • 第二類:䁥稱、綽號等不一定由傳主自己主導的稱呼。
我認為第二類應受到WP:BLPBALANCE有關「別稱」的條款管制,包括「並非一時」,也應受到資訊框模板所定的䁥稱最多5個數量限制,或將來的數量修訂限制。但第一類是對身份識別有作用的,不應受「並非一時」及數量限制所管,只要有可靠來源(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證明就可寫進去。第一類的性質不可能違反WP:BLPBALANCE強調的中立,避免不適當批評和讚揚的原則。現時藝人資訊模板也只是限「䁥稱」欄最多5個名,對於實際上是「其他藝名」的「別名」欄沒有數量限制。
另外我想提醒WP:BLPBALANCE那段全文是「条目内容应从可靠来源中获取,并且应只与条目主角有关。对罗织入罪的主张须保持警惕,留心那些针对在世人物的具有偏见和恶意的内容。如果有人试图推销带有偏见的观点,则应坚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来源以及与人物收录标准相关的明确论证。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所說的可靠來源是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好比傳主自己發佈/出版物,傳主之言的紀錄,在質疑有帶偏見觀點的情況下才需要可靠的第三方來源。--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1:49 (UTC)回复
  • 4版「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無助改善界定問題,甚至乎令人更疑惑,或是錯誤的,對不少人來說本名以外的都是別名,暱稱也是別名,別名條目也是這樣寫。大S不是好例子,此名有很多來源指出是出道時的藝名,但同時又有暱稱的感覺,查流星花園片頭,名字是「徐熙媛」,不是「大S」或「大S徐熙媛」,可能她漸漸用回本名「徐熙媛」,「大S」本身又很適合作暱稱那樣使用,「大S」的性質可能隨時間推移而漸變。
  • 一句寫「別名」,一句寫「別稱」。
  • 限5個是規管資訊框,未有指明這點。之前的內容應該是規管全文。
  • 「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收錄標準」在WIKI是特定用語,這裡可能不宜稱為「收錄標準」。時間推移之下不再符合,不是現有概念的延伸,甚至乎是背道而馳。NT:TEMP的精神是一旦符合了就可永遠保留,不需要考慮幾年後多年後情況如何。概念應是隨時間推移有更重要更具代表性的內容可以加入,在正文來說如果條目內容過長到臨界標準,必需精簡,可能先拿它開刀,但這和廢話一樣,要特地提?在資訊框來說就是當數量達上限,將來可能有新名替代舊名位置。所以我覺得「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之後便寫「資訊框收錄的暱稱數量別超過5個」,再指出「時間推移之下可能應以更具代表性的新暱稱取代舊暱稱在資訊框的位置,可適時檢討。」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3:38 (UTC)回复
最後,我重申(-)反对收錄傳主曾用於署名或登記的名字,包括藝名、筆名、化名、曾用於在政府或公共機構作身份登記的姓名,要受到可靠來源、私隱以外的任何附加規管。若「別名」「別稱」包含此類,就唯有全盤反對4版了。新加入的「有效介紹」更是不可能接受用在這類,確認是誰藝名、筆名但沒有解釋起名由來,天下間多的是。--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4:37 (UTC)回复
那麼接下來可以進一步討論,infobox暱稱或藝名或別稱的欄位存留,過濾器日誌要強制禁止放入。所有人物條目都不能放入相關內容,這樣?--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4日 (六) 07:21 (UTC)回复
(-)強烈反对,從上述討論,完全看不出能得出「不能放入相關內容」這個方向,不要扭曲大家的意見。此外(*)提醒,經這一段時間討論,我們已發現現有生者傳記方針有相關條文可依,Template:藝人對暱稱也有5個上限的要求,對藝人暱稱收錄均屬於具針對性、具體的指引,並不如較早前的討論以為沒有這樣的條文,只是各自說自己的道理,急需達成共識。且現在討論焦點變成非暱稱類別。是以任何新修訂草案達成共識前,繼續按照現有條文要求收錄藝人暱稱即可。--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17 (UTC)回复
把過濾器提醒的文字明文寫出您們也反對,另外一邊還要增加欄位並且抵觸違反方針指引允許不用來源,我覺得兩位是在WP:POINT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5 (UTC)回复
你們沒有要達成共識,你們是因人廢言--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6 (UTC)回复
最新修訂僅只是將過濾器日誌的文字整合寫出來,連過濾器日誌文字內容都反對,你們從一開始就是因人廢言,真的太失望了。我一直以為德高望重可以溝通,都是假的。討論的進行是,沒用的意見可以忽略不處理,若只能反對的兩位沒有辦法提出有效意見,只能頻頻違反WP:VWP:RSWP:FAN發言,沒有辦法協助討論進行的兩位停止發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53 (UTC)回复
銀色雪莉君和我曾經有過衝突的88888君都還能好好說話,這個討論到現在我的感覺很明確就是寫了多少條目的使用者,對於改善方針指引這麼的不NPOV,是不是主持人換任何其他人你們才會好好說話?--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7:01 (UTC)回复
過濾器文字應該是指上文抄下來的這一段:

警告:系統檢測到閣下或許正試圖變動人物傳記條目的「暱稱」相關內容。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要求,凡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均需要提供可靠來源,而對於生者傳記類的條目,來源要求則更加嚴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增改條目既有人物暱稱的行為,均違反維基百科規定,無論所添加的暱稱是否真實存在。此類編輯將有可能隨時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反覆添加這類內容者,將有可能被管理員封禁。

條目中暱稱一欄一般最多只需要列舉三五個即可,大量羅列平時不甚使用且無來源佐證的暱稱也屬於違反規定的舉動。請為閣下的變動提供參考資料。
這一警告是由系統自動提示的,故有時會誤報。如果閣下確信自己的編輯沒有問題,請再次點擊「發布更改」按鈕,頁面即可遞交。
草案版本4如下:

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别称與暱稱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稱號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稱號应得到可靠來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暱稱不是必須,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

兩者算有多少分相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15 (UTC)回复
你一直執意修訂方針級的生者傳記,而過濾器文字只是用於人物模板「暱稱」欄目的提醒,其實連正式指引都算不上,但我不覺得這段文字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你那與它差別很大的草案。在討論第3版時我主張在格式手冊層面作出專門針對藝人的共識,自然不會支持生者傳記方針層面的修訂,但我也沒有反對第4版,我反對的是你突然冒出來的一句「所有人物條目都不能放入相關內容」,不明所以。在這一個留言的上一層是underc對第4版的意見,亦應該是第4版發表後的唯一意見,那段意見並沒有完全反對第4版,只是反對其中一部分,但你沒有予以回應,而是說「那麼接下來可以進一步討論,infobox暱稱或藝名或別稱的欄位存留,過濾器日誌要強制禁止放入...」,整句話都不明所以。仔細看看underc的意見,他指「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一句有問題,這句跟過濾器文字究竟有什麼關係?他說要指明哪些條文規管條目全文,哪些條文規管infobox,過濾器文字本身只為infobox而設,自然不會有相同問題。他指藝名、筆名、化名不應與䁥稱、綽號等受同等規管,特別強調不需「有效介紹」,過濾器文字本身只為「暱稱」欄目而設,也沒有「有效介紹」之說。你把第4版說成源自過濾器文字,真是不知所云。--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58 (UTC)回复
對,無理指責他人因人而廢違反善意推定。請提斯切里自重。請老實回應我們的意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14 (UTC)回复
我想從你們最新的發言裡找出可以用來修正草案的文字,我找不到。可以請兩位自己整理出「重點」嗎?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27 (UTC)回复
檢視各種人物資訊框模板:
除了收錄當前真實姓名、全名,及當前通用名/藝名/筆名的欄目,通常都有出生名(Birth name)。
  • Template:藝人
    • 「暱稱」(nickname):參數有「暱稱」、「綽號」,說明是「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的暱稱,多個暱稱時請用「、」做分隔,最多別超過五個。」
    • 「其他藝名」(other_name):閱讀時我見到顯示的是「別名」,參數有「其他藝名」、「別名」, 說明是「曾使用或在外地發展時所使用的藝名。」
  • Template:Infobox_football_biographyTemplate:Infobox_badminton_player
    • 只有「暱稱」(nickname)
    • 沒有other name類別
  • Template:Infobox_writer
    • 「筆名」(pseudonym):說明是「作家筆名或其他別名。」
    • 「別名」(other_name):沒說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officeholder
    • 「原名」(original_name):參數有「原名」、「本名」、「其他名字」
    • 「其他姓名」、「別名」/ othername、different name:沒說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scientist
    • 「別名」(other_names):說明是「曾用名或者暱稱 – 使用Plainlist分隔多個值」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10 (UTC)回复
(&)建議:別稱、別名是多種不同類型稱呼的泛稱,會引起混淆,所有人物資訊框及方針指引條款都應避免使用別稱、別名這一用詞。
建議相關方針指引以下列劃分方式註明規管範圍,對不同類別的稱呼各設置不同程度的要求。建議所有人物資訊框以下列方式劃分欄目:
  • 「䁥稱」收錄所有䁥稱、綽號等可能不屬於官方性質類別的稱呼。
  • 「藝名」、「筆名」
  • 「曾用姓名」收錄所有曾用於身份登記的姓名。(另有欄目的當前身份登記姓名及出生名除外)
  • 化名視乎情況歸入「曾用姓名」或「藝名」、「筆名」。
@银色雪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35 (UTC)回复

版本5草案討論

[编辑]

我對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修訂草案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人物的姓名及對其的稱呼分為多種,包括曾用於身份登記的姓名、筆名和藝名或其他由傳主親自使用的排他性指代其本人的稱呼,這些名稱屬於官方性質;亦有暱稱或綽號這類不一定屬於官方性質的稱呼。收錄所有名稱都需可靠來源支撐。對於暱稱或綽號,另需證明此稱呼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這類稱呼應得到可靠來源對其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暱稱或綽號不是必須,收錄的此類稱呼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暱稱或綽號在人物資訊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隨時間推移可能應以更具代表性的此類新稱呼取代舊稱在資訊框的位置,可適時檢討。版本5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8:26 (UTC)回复
(!)意見,需要重提我對@银色雪莉君「有效介紹」主張的疑慮。此概念出於通用收錄標準(對整個條目主題),相對的是順帶提及,兩者沒有很明確的界線,非常依靠維基人按自身常識判斷及集體討論。對於一個稱呼的介紹,很可能只是一句,篇幅或在文中的重要性只是等同對整個主題的順帶提及程度。而且「並非一時」和「有效介紹」本是兩個概念,沒有因果關係。因此經思考後我還是只能接受「介紹」,加上「有效」會惹人誤解或助長惡意刁難。此外也提過「一個暱稱的被介紹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關係,介紹程度的最主要因素應是讀者是否易於自行理解,例如「叉燒姐」就頗需要介紹,姜B就不需怎樣介紹。」進一步解釋,有些演變自藝人本名而純粹加入親䁥元素的䁥稱,由於一望而知,恐怕不一定有介紹,傳媒可能只會寫一句「人稱XX」「䁥稱XX」。雖然上文已證姜B能找到介紹,但我新近想到另一事例,郭富城的「城城」,這個䁥稱我自幼就知道,街知巷聞自然不下於姜B(至少在粵語圈),現在google會搜到很多「郭富城(城城)」「城城(郭富城)」,或直接代指,但介紹真的沒發現半個,甚至「人稱城城」「䁥稱城城」也好像沒有,恐怕是成名太久、過往地位太高,特地解釋的來源都不在能google的年代了。再綜合較早期談及的官方認可、貶稱,我認為應這樣修訂:

......對於暱稱或綽號,另需證明此稱呼並非一時收錄標準,即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其中一項:

  1. 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這類稱呼需應得到可靠來源對其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介紹
  2. 被2個出版時間相隔至少1年的第三方可靠來源提及或使用,並獲得傳主認可,例如由傳主官方發佈,或傳主曾直接表示樂意接受此稱呼(並非經由編者推斷、總結)。
  3. 較廣泛及長期地被第三方可靠來源提及或使用,佐證這點需有至少4個第三方可靠來源,各來源的出版年份、作者、出版機構不可相同,最早及最近出版的來源至少相隔5年。
暱稱或綽號不是必須,收錄的此類稱呼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暱稱或綽號在人物資訊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應以代表性及持續使用時間作為篩選準則(參考文獻記載情況),這意味着隨時間推移,舊稱呼在資訊框的位置可能會被新稱呼取代,可適時檢討。傳主曾表示反感的暱稱或綽號,不管迴響有多大,都不可收錄於資訊框。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7日 (二) 07:50 (UTC)回复
利申:被现充,因此许久未回复。(PS:在Template talk:藝人也有类似讨论,我就不两边跑了,以下作(对@T君第四版、@U君第5版及@F君5版修订案的)总体性回复,陈述我的一点浅见;若因未一一对应回复而有所词不达意处,谨此致歉。)
1、不知道我理解是否准确,在我看来,别称中的自源性称呼(简称“自称”。PS:也许有人觉得这简称像废话,抱歉你想错了,这也是我为什么不直接用“自称”的原因)和他源性称呼(简称“他称”,以下我将以此代替“昵称”、“绰号”等称呼,但不代表我要求在infobox中更动这些称呼,相应的处理我将在自己的提案中作成)存在区别似乎在各位的意见中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注:以下其他“达成共识”均是个人看法,如果有认为我的概括有误时请指出);但对于如何区别及处理似乎还有不同观点。
2、对于自称:
(1)这种别称不应使用“官方性质”来作修饰词。自称具备内源性,即其源于自身而非外部,其成因和底层逻辑是不可逆的;“官方性质”则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官方-粉丝”这一可逆逻辑存在的空间。A是B的粉丝,以某一称呼来称呼B,B(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接受这个称呼并进一步将其作为自称(而不仅停步于接受这个称呼),这很官方,但这整个流程本质上是一个FAN的行为。因此,以其成因源头来分类而不以“官方”与否来分类,有助于抵消不必要的FAN观点。我认为“官方性质”这个修饰词应该拿掉就好,除非诸位打算接受有用户以来源表明传主说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们的XX”为由就要把“XX”视为自称而“不应受“并非一时”及数量限制所管”——那样将导致这种“形自实他”的称呼泛滥。严格地界定自称与他称以避免不适当的适用规则的变化(PS:主体词是黑体——我不会管着传主用什么名字),在我个人看来有利于厘清问题。也许会有看法说,那传主把他称用成艺名也不行吗?我们都知道,艺名是指传主从艺发表作品(这个作品的形式自然是多样的,可以是综艺节目的署名、也可以是电影作品的署名等等)时使用的自称,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这实际上是原始来源的性质变更,就不会存在问题。
(2)使用可靠来源我想这个大家不会有异议(需要申明的是,我在上方对可靠来源的定义使用了WP:V,它并不排斥WP:ABOUTSELF允许下的例外;WP:BLP也早就明言WP:BLPSELFPUB)。至于对于“可靠介绍”、“介绍”和“支撑”的选词,我赞成使用“支撑”——本来而言,如果一本地方志介绍人物的字、号或笔名时也只是简单一句,而这就足够作为条目来源了,那么在有意见忧虑在这个语境下“有效介绍”可能引起纷争,那么使用“支撑”应该是合适的。
3、对于“他称”:
(1)对他称的限制无疑应严格于自称。这可以说是对于FANPOV的必要限制。从上方诸君意见看,我想这大概应是共识。同样地,我也不赞成使用“非官方的”来作为修饰词,这还是会给我在前述提出的那个逻辑创造空间——简而言之,即便是“官方接受”了的“非官方他称”(或者甚至升级为“官方接受”了的“官方他称”),它就是一个“他称”,不能因而摇身一变——除非它达到了上面提到的艺名的举例的程度。
(2)条文中对佐证他称使用的可靠来源要加“第三方”作为定语以抵消FANPOV。至于说“有效介绍”、“介绍”还是“支撑”等何种程度,我认为F君的后两项条件在执行上不免多有不便,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可能会引起争议(不是就“应否量化”的争议,而是就“量化标准如何为佳”的争议),我的建议版本是“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此处有注,见下”,就像[43]这样,除了开头外下文全是用“城城”称呼之,我想不会有人质疑“城城”作为一个他称的地位。“并非一时”和“有效介绍”可以存在因果关系,见NT:TEMP,在存在“等效地”一项例外后,对于绝大多数他称作出有效介绍,我认为是应有之义。
(3)关于“XX不是必须”这个表述以上三版似乎都有,这一点我在此前已表示反对,我的立场没有变化——我们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定性;但三版中都有的“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我完全赞成。鉴于infobox对他称的数量限制,检讨机制又是三版共识,应亦无大碍。我对于传主曾表示反感的昵称或绰号,不管回响有多大,都不可收录于信息框。这一表述存在疑虑——我们应从第三方观点来表述这个问题。
4、综上,在下在此提一个复合修订案如下(这也是我此前的一贯意见:有些东西改到方针里去可能是古怪的。):
(1)对WP:BLPBALANCE的修订:

人物的别称依其起源性质可分为自源性(如曾用名、艺名和笔名等,以下简称“自称”)和他源性(如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a]。自称的收录需可靠来源支撑。他称的收录需可靠第三方来源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b]

(2)对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的修订:

他称
他称(对应昵称、绰号等参数)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对他称的收录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关于是否保留该他称的讨论,这表明随着时间推移,旧称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续使用时间更长的新称呼取代。他称的收录应遵守WP:BLPWP:NOT的相应规定。

備註

  1. ^ “起源性质”不一定以最原始来源为约束,而应着眼于其性质是否发生根本变化。
  2. ^ 后者仅应用于该他称与传主姓名存在关联时,“等效地”意味着来源内文压倒地以该他称代替传主姓名。
以上,请诸位不吝赐教,如果有未能回应各位上述意见之处,也请一并指出。--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49 (UTC)回复
PS:在第二项修订案中,会加入第一项修订案的参见链接,所以“他称”的定义及其区别于“自称”处(即对应及不对应何种参数),仍由修订后的WP:BLPBALANCE界定。--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54 (UTC)回复
謝謝雪莉君的仔細回應,學習了許多。對您的修改版本表達支持,您若認為合適,後續推動麻煩您,我會適時支持推進。--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2:27 (UTC)回复
@银色雪莉
  1. 當初我說官方性質只是臨時想出來,叫自稱也不違我所想。大家想的都是作品的署名一類(藝名筆名),不會認為是說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們的XX」,只要在說明講清楚是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就不會有誤會。
  2. 不過原來針對暱稱和綽號的部分,改叫他稱會有問題,暱稱和綽號未必是他稱,可能是自稱,所以我的字眼是「不一定」。在我看來,沒法反對「暱稱不是必須」,但作品的署名是必須。假設有個作家曾經很厚面皮,有個筆名叫「上天下地唯我獨尊大文豪」,真是出版書籍時的正式署名,參加作家協會時也用過這個名,應當收錄此名,但是若他有個正常的筆名,自己起了一個「上天下地唯我獨尊大文豪」的稱號,就應該按被關注情況來衡量是否收錄,不可以引起只要一手來源証明他喜歡這樣自稱就可收錄的錯覺(一手來源也不違反可靠來源)。WP:BALANCE的核心就是BALANCE平衡,若凡自稱的東西就寬容那也不BALANCE,不應該給予自稱就寬他稱就緊的觀念,正確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稱不需要附加規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自己起的暱稱和綽號是應該和別人起的同樣有附加規管。在上次檢視資訊框後發現前人也是以暱稱和綽號作為定義上的命名,既然如此就直接在說明寫暱稱和綽號,相信這兩詞已經覆蓋90%我們心目中要加以規管的「他稱」,實在不一定要寫一段完全排除所有能鑽空子情況的定義。按之前所想過的情況,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此種性質是容易判斷出來的,就算像大S我認為它本是藝名,後趨向暱稱化,確定曾經是藝名就自然可以寫在藝名那一欄。反而只是暱稱和綽號兩者之間界線較模糊,但只要兩者不分開處理那就沒所謂了。總結我見解,沒有必要用上「他稱」一詞,應先分為「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以及「暱稱或綽號」,最多加句「等類似稱呼」。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9:07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
我能理解阁下的意见,不过我与您有不同的看法。采取“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和“昵称或绰号”的区分的问题在于:表字、自号,这些是完全有可能不出现在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当中的——请注意,字、号正是最典型的“自称类”别称。以沈竹礽为例,街外多说“竹礽”是字,而如果不查《钱塘沈氏家乘》(即其家谱),是难以确证“字莲生”的信息的。这类自称不用于作品署名(我想表字是什么用途大家都了解),而不用一手来源则无法确证。这种情况下,显然用“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来界定是否允许使用一手来源的逻辑是不妥的。事实上,自称本来就应采取与他称不同的做法,而不是将“他称严于自称”片面等价于“自称就宽他称就紧”——还是说诸君以为人物的表字也需要考量BALANCE?BALANCE针对的是观点,他称是一种观点的凝结,管起来是应该的;但对于自称也管,则是免不了“管这就得管那,而那不能管”的逻辑怪圈的,因为自己起了一个“上天下地唯我独尊大文豪”的称号这件事,和自己起了一个叫四明狂客齐天大圣又或者徐青藤门下走狗,从形成机制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如果是谈文义——每个名字都是好寓意,齐天大圣甚至超凡入圣嘞,我总不能因为齐天大圣这名字这么拽而开始讨论BALANCE问题吧?因此,因为文义如何而对自称来开展这种讨论恐怕也是不妥的。我想真正有效的,是:
(1)将自称的收录需可靠来源支撑。加入注释,强调WP:ABOUTSELF的作用,如果其使用的一手来源(这里是自行发布来源,作个例子)存在“过度的自我宣扬”等情况(注意,是来源,不要搞成名字的文义分析),那么完全可以移除这个来源,也就无法收录这个自称。
(2)他源性(如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改为“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把话讲清楚些。至于“昵称和绰号未必是他称,可能是自称”,昵称我没太多源于自称的印象,可能要请阁下给例子;自封的绰号,那就是齐天大圣了,这个机制我在上面提及过,就不多说了。
以上,再请各位指正。--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15 (UTC)回复
我需要時間消化新留言--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48 (UTC)回复
@银色雪莉,提斯切里一早講過藝人有官方公布的暱稱,所以「自稱」的暱稱是存在。--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08:52 (UTC)回复
我这也没说过“不存在”,只是请您举个例子,以便“对齐一下颗粒度”doge;这样,我姑且僭越一下举个例子,例如柏木由纪自称“ゆきりん”,您看是否算您说的“自称”型昵称?如果算的话,其实也并不会对上面的修改产生冲击,一则它是自称,就还是可以走与上边后面提到的自封的绰号这个路径;二则在下再把上面原方案第二部分他称(对应昵称、绰号等参数)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改成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昵称、绰号等参数收录他称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这样的话整个说法应该算是更自洽。--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11:00 (UTC)回复
@银色雪莉,實在對不起,可能我看漏了或者忘記了有關自封綽號路徑的論述,請明示。一個鮮活例子是林作自封「香港抽水王」[44]及「香港恩沙基[45]。抽水王是符合他的個性,恩沙基只是在刻意誇張,製造笑話。--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1:41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请见。林作这两个甚至都有第三方来源了,就算按您说的“正确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称不需要附加规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自己起的昵称和绰号是应该和别人起的同样有附加规管”,这似乎也没法束缚这两个自称。我完全理解您的忧虑,但是我想它并非能在这部分条文中去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会涉及到文义鉴定,文义鉴定的问题我上面提过,它是一个不可能量化的问题,需要编者就事论事讨论,而到那时,NPOV、ABOUTSELF等要求仍然普遍地适用于约束该问题。事实上,我想进一步指出的是,目前在这部分条文中,对于来源的要求是一种必要性要求而非充分性要求(我确信目前的表述如此),也就是说“想收就得如何”,但不是“如何就能收”。--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5:45 (UTC)回复
我對自稱他稱沒意見,不過倒見過一個小眾的自稱綽號,在陳蕾舊版本[46]裡有一個被來源請求的「國民家姐」,其實是在某次Live中自封[47],屬於一時興起,然後被一部分歌迷所喜愛,但挺小眾的,雖然連一手來源(Live的片段)都未必能找到,但可以想像一個藝人在自己的社交平台這樣貼文自封(有一手來源),只有粉絲才知道的情況。--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2 (UTC)回复
銀色雪莉君最後修訂版本已消除我的最大疑慮,故不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7 (UTC)回复
像倖存者偏差,容易想起的都是來源多,小眾的存在但不易知道。不過我也接受@银色雪莉的解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8日 (六) 05:00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最後版本可進入正式發布公示程序了吧--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01 (UTC)回复
(+)支持。--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13 (UTC)回复
我在下面把最后的讨论中达成的一些调整共识又加入了进去,以便大家阅读比对,仍请@FactrecordorUnderconstruction00Tisscherry各位把把关看看调整后文字上是否有什么不妥或遗漏的地方。我没在互助客栈搞过公示等事宜,也请各位能否协助处理或指点一下程序事宜?在此先表示感谢(话说这些可以在这里公示吗?还是要在方针版公示的?)。--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回复
對最新版的修訂文字沒有意見。可以在這裡直接公示,一般是7天,沒有意見通過後就可以依據修改了。不介意的話我再發起。不過我對資訊框有點沒看懂,現在對應暱稱相關幾個欄位?或沒有新增欄位只是增加說明?--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1 (UTC)回复
不介意,就请您发起吧。信息框一节,在这里没有新增参数(栏位),说的是各种栏位中的他称总数不能超过五个。--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5 (UTC)回复
了解了,沒更多意見,等其他使用者確認,沒問題我再發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9 (UTC)回复
最新話題:張敬軒不滿被叫軒公[48],但他之前又用軒公之名做代言slogan「信軒公,用何濟公!」[49]--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7:18 (UTC)回复
我觉得这是算“短时效新闻”,这个他称没有明显的不合规之处,不触犯BLP和NOT,有第三方来源(不是上面这俩),使用时间和广度也够——退一万步讲,等他把自己那油管节目下架再说吧doge--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1日 (二) 00:57 (UTC)回复

拟公示版本

[编辑]

1、对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修订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人物的别称依其起源性质可分为自源性(如曾用名、艺名和笔名等,以下简称“自称”)和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a]。自称的收录应基于可供查证的前提[b]。他称的收录需可靠的第三方来源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符合要求的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能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c]

2、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中新增一节“他称”:

提議條文
他称 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昵称、绰号等参数中收录他称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对他称的收录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关于是否保留该他称的讨论,这表明随着时间推移,旧称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续使用时间更长的新称呼取代。他称的收录应遵守WP:BLPWP:NOT的相应规定。

備註

  1. ^ “起源性质”不一定以最原始来源为约束,而应着眼于其性质是否发生根本变化。
  2. ^ 其中,就可能存在的一手来源使用问题,尤其应考虑WP:ABOUTSELF等约束。
  3. ^ 后者仅应用于该他称与传主姓名存在关联时,其中“等效地”意味着来源内文压倒地以该他称代替传主姓名。

--此條留言由银色雪莉討論貢獻)於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加入。回复

( ✓ )同意--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4:55 (UTC)回复
這裡僅只是提醒,銀色雪莉君提出的版本,若在10月27日前沒有其他修改意見,將於當天03:39 (UTC)之後發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4日 (五) 13:46 (UTC)回复
(+)支持--重庆轨交18留言2025年10月29日 (三) 16:18 (UTC)回复
对条文框的格式做了一些小调整。--Srapoj留言2025年10月30日 (四) 21:38 (UTC)回复

拟公示版本發起 公示7日,2025年11月3日 (一) 13:10 (UTC)結束--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7日 (一) 13:10 (UTC)回复

@银色雪莉君,已經通過佈局再麻煩您,完成後會關閉。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0:33 (UTC)回复
@Tisscherry完成--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3:57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