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讨论:格式手册/信息框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添加话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人间百态在话题“国籍应按主动认领国籍来算”中的最新留言:4天前

關於部分國家領袖或政治組織人物任期一行的「遇刺身亡」、「任內逝世」、「†」、「辭職」、「遭軍方解職」等額外標注

[编辑]

諸如亚伯拉罕·林肯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尔德威廉·麦金莱约翰·肯尼迪等美國歷史上遇刺逝世總統及少部分國家遭刺殺領導人的任期結束日期旁都帶有「遇刺身亡」的標注;部分任內自然死亡的領導人如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有「任內逝世」標注;而近期遭以色列擊斃或暗殺的叶海亚·辛瓦尔伊斯梅尔·哈尼亚等哈馬斯領袖則有代表陣亡的「†」標注。有見及此,本人對韓國已故總統朴正熙添加有關標注,卻遭用戶@E2568毫無說明理由下回退。難道只有美國總統或哈馬斯領袖可以搞特殊,其他國家領導人就不可以加,如此雙重標準?另外主動辭職的領導人,亦是只有部分有「辭職」標注。其他變體還有「遭軍方解職」(尹潽善)、「復行視事」、「下野」(蔣中正)等。

想請教諸位,到底維基百科對此有沒有一致的準則?是劃一加還是劃一不加?其中林肯總統條目還是優良條目,如果確實違反格式是否理應立即移除?故此本人在此提出有關格式問題予諸位討論。--49.130.129.233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4:53 (UTC)回复

我觉得是应该允许加的,毕竟任上身亡属于重要信息。--Haohaoh4 2025年1月23日 (四) 15:34 (UTC)回复
那閣下對於「辭職」、「遭軍方解職」之類非死亡事件標注有何看法?--49.130.129.233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5:48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这些就跟在右上角加[注]一样,应该也没有限制说不让加[注]吧。--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2:37 (UTC)回复
沒錯,現實就是沒有限制,但抵不住@E2568拒絕討論執意移除。最諷刺的是他自己卻加了明確禁用在任期上的示亡號。--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1 (UTC)回复
同上,感觉标注可以接受。不过或许缺乏相关规定。--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8:17 (UTC)回复
@E2568請你不要用「過度標注」這種模稜兩可的說詞,格式手冊內根本從來沒提過這些標注如何處理,換言之所謂「過度」只是你自己獨斷裁定。正因為沒規定,所以我才放到互助客棧這𥚃交由諸位討論達成共識,如果你堅持拒絕討論又繼續回退的話,本人只能找管理員處理。--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16 (UTC)回复
@E2568還有你這一筆編輯(更新:已由@Haohaoh4移除),任期旁加小字目前沒規範,但WP:示亡號就已經明確表示「不加在逝世日期、統治日期、任期結束日期等地方。」這些任期內的box前陣子才被@Nama24Pok大量移除。說他人「過度標注」,到頭來過度標注的人似乎是你。--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31 (UTC)回复
任期是起始时间,其它的标注会过度渲染死亡气氛。相关信息条目内容和开头都已存在,如果还要再标注就是过度。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3 (UTC)回复
問題就是現在沒任何準則,你眼中認為「過度」,但其他人認為不過度可以接受,所以才要大家在此討論達成共識訂立規則,而不是你自己跟本人打編輯戰。--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9 (UTC)回复
这话应该是我说给你。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先到先得。请你不要搞编辑战。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02 (UTC)回复
李承晚是“辞职”?你觉得他是打工仔吗?请停止添加你个人POV的破坏行为。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04 (UTC)回复
總統主動下台不叫辭職叫甚麼?「辭職」、「辭任」這些詞新聞媒體報道甚至政府都有使用。是你自己思維有問題,覺得只有打工仔才可以用「辭職」,你這些才是真正NPOV。不信可以問問在座其他用戶怎樣看?--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11 (UTC)回复
李承晚条目第一段:1960年,他辞去总统职务并流亡美国夏威夷,1965年于檀香山逝世。--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3:18 (UTC)回复
你觉得他是辞职,有些人则认为他是被政治运动赶下台。政治人物争议很多,请不要进行多余的标注,以免引发更多的争议。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18 (UTC)回复
辞职是事实,大家认为他被迫下台是观点,这两点并无矛盾。WP:POV也没有观点可以覆盖事实之类的说法,相反POV说的是事实大于观点。--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3:27 (UTC)回复
對。所以「『辭』去總統『職』務」除了字數之外,理解和意義上跟「辭職」、「辭任」有區別嗎?如果要詳細些大可以改成「辭職流亡」。--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23 (UTC)回复
开头段是先写了“因对4·19学运负责,他辞去”。其实是婉转地说是被赶下台。如果去掉上下文只是标注“辞职”,那就和主动去檀香山养老没什么区别了。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29 (UTC)回复
如果要詳細些大可以改成「辭職流亡」甚至其他更完善字眼。這裡主要是想先討論小字標注應否使用,如果討論結果是不能使用,那又何必談用的字眼合不合適呢?--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34 (UTC)回复
哪里有讨论达成共识说条目中必须添加这些备注吗?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37 (UTC)回复
本人哪句話說過已經達成了共識?就是維基百科對此一直沒相關規範本人才提出問題,現在討論就是希望達成共識啊!--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41 (UTC)回复
我觉得阁下还是把时间用在撰写条目或提高条目质量方面。这种讨论没什么意义。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54 (UTC)回复
討論正正就是對條目質量作把控和規範化。這種答案也沒甚麼意義。--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00 (UTC)回复
最标准化的做法就是都不标注。很多政客都是希望连任的。如果连任失败,还需要标注“连任失败”?不想连任难道就不应该标注一下“放弃连任”?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12 (UTC)回复
我觉得您应该注意一下“任期”的含义。连任无论失败还是不失败,那都是下一个任期的事,且都是任期正常结束,正常结束当然无标注必要;而任上辞职或身亡才是这个任期的事,且都并非正常的任期结束时间。--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4:15 (UTC)回复
意見大致同Haohao4閣下。本人看法是如果政治人物因故(不論是自然病死、刺殺還是辭職)而未能完成本身法律規定的完整任期,就可以在任期結束處標注原因。另外,如果其在就任時是接任上一任未完成的任期,亦可以在任期開始處標注「繼任」。--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53 (UTC)回复
(!)意見 感觉,E2568的编辑和回退理由,主观成分过多了,而且回退力度比较激进,可能涉嫌条目所有权(“无充分理由之下,您不应该撤销他们的编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不断回退被不同编者视为有理由的编辑,以维持自己认可的版本。”──未充分查证)?包括上述“过度渲染死亡气氛”“先到先得”“不是‘辞职’”,过往的“击毙”中立、“刺杀”有用匕首之意(讨论)。更早的我没翻。
略微题外:Special:PermaLink/85378868#請問你回復韓國大法院是什麼意思?中对于“所”字的理由我也觉得不太妥当,虽然讨论里发表个人理解是允许的(我也会这么做),但做结论与回退是否牵扯到内心中立性、未举证等问题了,最妥善是等其他人认同与操作。而 说明韩国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 的原创推论也可疑,已知韩联社报道有过:2008 2010 2018年正式名仅宪法裁判所2017年仅宪法法院2016年法院为主 裁判所并行标注等,2024年新闻屡现的“宪法裁判所(宪法法院)”写法看不出明显结论。对个人讨论页的清空也使该讨论难以检索,期盼有固定流程来转移或链接这种讨论。声明一下,恢复原状并引导讨论我可接受,手持意见积极回退、用编辑摘要来讨论就不太好。另预先提醒,可能最好不要在这里为此跑题……--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25 (UTC)回复
應該全部刪光,資訊框不用塞那麼多東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月24日 (五) 20:21 (UTC)回复
嚴格來説的話,我會傾向於完全不額外標註,這種比較具體的內容應該由條目正文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2:18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加,表明传主的任期提前结束,没有完成整个任期。——杰里毛斯留言2025年1月25日 (六) 14:56 (UTC)回复
( ✓ )同意傑里毛斯敘述,去年9月我這邊選區的北市議員許家蓓任內病逝,未能完成當前任期。--Sinsyuan✍️🧧🐍 2025年1月25日 (六) 15:14 (UTC)回复
所有的人都会死的。讣告模板是最多放一个月的,不能长期在条目内的。Wikipedia:格式手册/标点符号#示亡号也已经被禁用。因此在条目信息框永久加注死亡信息同样也是违背维基规则的。E2568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23 (UTC)回复
没理解有何关系,该标注不同于讣告、示亡,不会随时间流逝降低价值。--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30 (UTC)回复
相关原因Wikipedia:格式手册/标点符号#示亡号里已经列出。使用语言额外标注是变相的使用示亡号,违反维基规则和中立原则。E2568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45 (UTC)回复
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册/标点符号/存档3#禁止使用示亡號讨论中有多则意见支持任内逝世的标注、未见反对,而提案人是反对用画框示亡号来标注任期。@GhrenGZWDerChu Tse-tienPexEric--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3:20 (UTC)回复
規則理論上不能直接類推適用,但我不反對提議修訂規則以使規則本身容許類推適用。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6日 (日) 06:07 (UTC)回复
(!)意見:之前禁止示亡号的主要共识是:
  1. 日期加注示亡号的写法属于原创研究
  2. 示亡号通常只适用于近期逝世者;
  3. 示亡号本身的用途即为表示哀悼意,违反WP:NPOV
  4. 萤幕阅读器无法阅读示亡号,违反WP:无障碍。至于标注是否可用的问题仍有待讨论。--Haohaoh4 2025年1月26日 (日) 06:55 (UTC)回复

提议规范信息框参数名的写法

[编辑]
通过:
公示期间所有异议均已解决,通过。 ——自由雨日🌧️❄️ 2025年4月3日 (四) 15:22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英文维基百科规定:信息框参数名衹能采用蛇形命名法|birth_date),其他任何命名法——包括驼峰式大小写|birthDate|BirthDate)、不使用下画线的形式——包括空格(|birth date)、连接号(birth-date)等均不应使用。此外,除专有名词外,也一律小写而不大写。中文维基百科的各类信息框参数名命名非常混乱,上述格式均有使用(包括同一信息框内的不同参数也是格式混杂),导致记忆、维护困难——有时需要将仅有下画线、大小写等格式差异的参数名均放入模板,又导致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在此提议中文维基百科中使用英文的信息框参数名也一律采用蛇形命名法格式。(注:本提议仅规范英文参数名的格式,并不反对使用中文作参数名,或为英文参数名设置中文别名,或不同的参数名实际占用同一参数位置等等。)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4:50 (UTC)回复

@Kcx36:--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4:51 (UTC)回复
支持(利益聲明:Python使用者)--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 Next 2025年3月6日 (四) 14:55 (UTC)回复
感谢提案,自由雨日已说明优势,我原则上(+)支持。新建立的信息框以及新增的参数大多已经符合此规则,但现有条目中的不规范用法是否要清理?--Kcx36留言2025年3月6日 (四) 14:58 (UTC)回复
我认为应该清理()衹要其他格式的参数名仍然在信息框中存在,就仍会不断有编者使用,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的问题就仍存在。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5:03 (UTC)回复
(+)强烈支持(利益声明:C/C++使用者),唯参数名中的大小写可能有些麻烦,像是IDCPUTemplate:System requirements)之类;并且带数字时,应该写作CPU2还是CPU_2?--深鸣留言2025年3月7日 (五) 06:15 (UTC)回复
个人倾向对一律大写的字母词使用大写(类似专有名词;这些词在中文中也总是大写),但不知为何英维使用了小写思考...至于数字,一般的程序设计习惯是怎么样的?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6:20 (UTC)回复
按照程序设计的标准(或者说至少是Mozilla的标准),蛇形命名法除了常量以外,应该是不包含大写字母的(MDN规范Rust的RFC 430)。根据后者,数字更倾向于单独分割出来。--深鸣留言2025年3月7日 (五) 06:30 (UTC)回复
还有一个麻烦的问题是,留意到英维信息框参数单复数是根据参数内容性质来确定的,很多参数使用复数(例如用|other_names而非|other_name)。但中文语境下的外文基本使用单数而不考虑屈折变化(除非某词一律以复数形式出现。和大小写规定基本相同)。我是更倾向用单数,但又担心中维经常直接复制英维模板导致维护困难。@魔琴: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6:19 (UTC)回复
应该兼容单复数。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年3月7日 (五) 07:40 (UTC)回复
这样仍会造成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吧……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7:41 (UTC)回复
資源浪費不至於。代碼繁雜倒是有可能,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很多模板現在在參數上就兼容了單數與複數。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9日 (日) 02:32 (UTC)回复
提案: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信息框参数名 信息框模板的参数名一般使用英文或中文,或两者兼用。英文参数名采用蛇形命名法,如|birth_date,在“birth”与“date”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且除总是首字母大写的专有名词外,一律小写。其他格式(如|birth date|birth-date|BirthDate等)均不使用。唯对首字母缩略词(如“CPU”“DNA”等)的大小写、下标性质数字与词的连接方式暂未达成共识。新建的信息框模板均应采用该格式命名参数;对以往的信息框模板,若有使用其他参数格式的,宜修正各条目中这些格式,并等条件成熟时移除信息框模板中的其他格式。
英语维基百科将相关内容置于《一致性》章节中,由于该章节在中维尚不是正式指引,故暂先另开一章叙述2025年3月21日 (五) 18:29 (UTC)修改:作为《一致性》的子章节。首字母缩略词先写为无共识。单复数问题和蛇形命名法关联较弱,可暂不写入。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17日 (一) 19:30 (UTC)回复
漏了“数字”的问题,已补上(暂也写为无共识)。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18日 (二) 08:11 (UTC)回复
公示7日,2025年4月1日 (二) 10:05 (UTC)結束。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5日 (二) 10:05 (UTC)回复
蛇形命名法似乎是指每個空格皆以底線(_)取代的書寫風格,而非「单词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效力擴大或有缺陷,例如致使應用連字號、詞素之間屬於並列關係的合成詞被迫使用_连接。此前討論忽略此點。--— Gohan 2025年3月26日 (三) 10:53 (UTC)回复
@神秘悟饭:您是否是指“kind-hearted”这样的“参数名”若提议条文会变成“kind_hearted”?我认为不会,因为“kind-hearted”应是一个单词而非“kind”和“heart”两个单词。若将“在单词之间使用下划线”改成“将每个空格以底线取代”的话,我担心若原参数名为“birthdate”(或任何在单词间没有加任何字符的参数名),会有编者以“无空格”为由认为不需加下划线。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6日 (三) 11:55 (UTC)回复
另外包括「han-nom」、「japanese-korean」、「hong_kong-macau」、「producer-director」等單詞地位模糊或因並列而創造的合成詞。「birthdate」之流可用「本以空格間隔……」等論述解決。曲解蛇形命名法始終不妥,或許更有其他缺陷。--—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3:59 (UTC)回复
@神秘悟饭:将“在单词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改为“birthdate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如何?改後文本实际上仅针对“birth_date”这一个参数名进行说明,回避蛇形命名法的细节问题。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7日 (四) 08:22 (UTC)回复
可。--—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8:44 (UTC)回复
完成。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7日 (四) 08:56 (UTC)回复
有个疑问,例如{{Infobox mapframe}}、{{Infobox earthquake/new}}这两个模板,虽然是从英文维基搬运来的,但参数名称并没有遵循英文维基的规定用下划线而是使用了短横连接。按照方针,应当增加下划线连接的写法,但短横连接的写法又不能删除(因为不便于从英文维基搬运),这样反而导致了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Kcx36留言2025年3月28日 (五) 10:57 (UTC)回复
英维为什么没有用下画线,有相关讨论吗思考...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8日 (五) 11:15 (UTC)回复
因为模板早于方针(2020年才加了这条[1][2])。--Kcx36留言2025年3月29日 (六) 13:54 (UTC)回复
类似于WP:外文重定向中不少编者直接搬运英维来源导致带外文括号重定向泛滥、但仍未为其豁免的情况,我倾向这些模板也应改用蛇形命名法且删除其他命名方式的😂但如果实在要方便搬运,也不反对留着其他格式。然後反对在这些信息框“仅”采用其他格式。我认为无需在指引特别指明这一点,英维也未指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即可,类似“外文重定向”若链入太多也会在机器人替换之前豁免。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9日 (六) 14:01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建議調整部分捷徑重新導向的導向目標

[编辑]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留意到現時MOS:NATIONALITYMOS:NATLMOS:CITIZENSHIP三者均指向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然而從三者字面上的意思來看,三者作為一般性的描述性名稱更適合指向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因此現建議調整三者的導向目標為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並處理三者現有指向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的連入(三者各20個以內,可手動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0日 (二) 12:22 (UTC)回复

感覺可以創建一個模板,用來標記改變了重定向的頁面,類似於現在WP:擾亂頁頂的memo。--Hamish T 2025年5月22日 (四) 13:17 (UTC)回复
不反對這個跟進措施。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2日 (四) 14:25 (UTC)回复
{{Redirect-synonym}}或者{{For}}已经够用。再不济,也有{{hatnote}}。--PexEric 2025年5月23日 (五) 11:14 (UTC)回复
前面兩個起不到我說的標記「改變」的作用,hatnote似乎是用來標註整個頁面的?--Hamish T 2025年5月24日 (六) 11:32 (UTC)回复
哦剛發現我自己上文寫的就是「頁面」,但是其實這個模板應該是要能夠標記改變了重新導向的「頁面或章節」。--Hamish T 2025年5月24日 (六) 11:33 (UTC)回复
公示“調整MOS:NATIONALITYMOS:NATLMOS:CITIZENSHIP三者的導向目標為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決議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7日 (二) 01:20 (UTC)回复
爲清晰起見,已將公告板上的描述改爲「建議調整部分兩岸四地用語相關捷徑重新導向的導向目標」。--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2025年5月27日 (二) 10:07 (UTC)回复
@1F616EMO這其實不用特地在這裏說明,只要不是魔改成完全不相干的東西或直接移除掉連結,那調整bulletin上的描述並沒有甚麽大不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7 (UTC)回复
👍 --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2025年5月29日 (四) 14:44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新聞局登記證號等純審查/分級編號可否納入資訊框?

[编辑]
已通过: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以往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對其審查的書刊賦予編號——登記證號,此非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圖書分類法等可爲大衆索引的編碼;如今多國多地仍有影視以至唱片、遊戲等的純供審查或分級的編號,之於普羅大衆亦無索引作用。故有以下問題:

  1. 對於大衆,美中以外多國標準書號或圖書分類法編號似比任何審查/分級編號更具索引價值,是否比審查/分級編號更值得納入資訊框?
  2. 審查/分級的公開意見/結果是否比其編號更具百科價值?更值得納入條目?或應置於較其編號更顯眼的位置?
    • 如審查結果(例如(不)通過)的百科價值不低於其編號,{{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电视节目信息框}}的「发行许可」欄可否在列明可靠來源的前提下填寫為「有」、「無」或「撤銷」?「有」、「無」或「撤銷」是否比一串數碼更符合「许可」一詞的意指?
  3. 審查/分級編號是否愛好者資訊?可否納入資訊框?
    1. 如可,任何政治實體的審查/分級編號可否平等地納入資訊框?
      1. 如可,{{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电视节目信息框}}的「发行许可」欄可否填入中國大陸以外的「許可」情形,抑或另設參數?
        • 已知中國大陸的公映、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音像製品分有不同審查系統及編碼字樣,即電影在中國大陸不獲公映許可而仍可通過網絡視聽節目或音像製品審查並合法發行;故在{{电影信息框}}可否增設「網絡視聽節目」、「音像製品」的「發行許可」欄目?
      2. 如可,已知新加坡、香港等豁免部分類別電影分級;可否對獲豁免電影的「許可」情形填入「豁免」等表述?
    2. 如可,已知臺灣等分級、中國大陸的審查均對同一電影的不同(語音/格式等)版本分別賦予編號;{{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欄可否列出全部版本編號?抑或僅可列出首輪公映2D原聲最高分級版本的編號?
    3. 如可,已知申請中國大陸公映的電影在初審通過後即可取得許可證編號,但有許可證編號不意味通過終審或獲得公映許可證,則在中國大陸通過初審而不通過終審的電影在{{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欄,如列明可靠來源,可否一併填寫「不獲公映許可」及其編號,或僅填寫其編號?

--— Gohan 2025年5月6日 (二) 10:02 (UTC)回复

结构化数据首先考虑维基数据。如果有官方页面可查编号得到较多的进一步信息,可考虑以外链意义放在信息框,否则单纯编号不建议提供给读者,读者无法快速理解和运用。如果“无”“撤销”是不常见、通常会被条目正文介绍的,信息框写入千篇一律的“有”或者无额外信息的“无”可能意义不大?提供单纯索引号而无功用价值可能WP:RAWDATA?注明“情形”可能需要理解因果,比如相关内部链接。不同版本,我倾向维基数据及其优先级、修饰符功能。编号旁的状态,如果能统一写法规格,不反对加注。--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6日 (二) 10:26 (UTC)回复
以較多需要當局審查或分級的電影爲例,美國、新加坡、臺灣、香港、中國大陸等結果均無網址單獨固定的網頁。單純編號的確意義不大。維基數據確是現有編號的理想歸宿。--— Gohan 2025年5月7日 (三) 08:46 (UTC)回复
(+)支持写入维基数据内。--自由米花🌾🌼 2025年5月8日 (四) 13:03 (UTC)回复
那麽請問今後在維基百科,「公映許可」/「發行許可」的編號等是應當不再向讀者顯示,抑或是繼續顯示?(不顯示不等同清除)--— Gohan 2025年5月12日 (一) 09:08 (UTC)回复
@YFdyh000@糯米花--— Gohan 2025年5月16日 (五) 08:06 (UTC)回复
不显示很容易被顺手清除,所以如果打算不显示,建议先迁移数据。--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16日 (五) 09:31 (UTC)回复
如未有人手動搬運或編寫機械人,一時間難以遷移。粗查甚至不見相應數據項,也不瞭解數據項需要何種條件方可開設。所以如果遷移之後方可不再顯示,那麽不再顯示會是遙遙無期。「順手清除」大概不會發生;只要不設爲未知或廢棄參數,一般無人留意。--— Gohan 2025年5月19日 (一) 08:26 (UTC)回复
如果数据不宝贵,例如较有可能从别处轻易取得,无视损失风险也可以。提供废弃警告比较好,避免对不生效感到困惑而浪费时间。[3],建立新属性,或者利用某种现有记录属性+修饰符(类型的Q编号)来记录──数据格式更难约束。流浪地球2有完整的公映号吗,编码又是否有用[4]。--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20日 (二) 06:01 (UTC)回复
可在模板文檔頁説明此參數不再顯示,並提醒此項數據在遷移前不要清除。最後的問題不清楚,完整的許可證編號似乎帶有中文字及某種括號。--— Gohan 2025年5月20日 (二) 09:38 (UTC)回复
正式提議:「資訊框不再顯示發行(公映)許可的有無或其編號以及審查編號、分級編號,並在模板文檔頁作出不再顯示的説明;但此等參數不設爲未知或廢棄參數,並在模板文檔頁提醒在遷移前不要清除。」--— Gohan 2025年5月23日 (五) 09:24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此提案7日。--— Gohan 2025年5月30日 (五) 09:49 (UTC)回复
公示期滿,無異議通過。— Goh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9 (UTC)回复
据方针WP:讨论發起位置讨论结束后亦让讨论原地存档,避免重复在多个页面存档后出现讨论分支。”,移除{{存档至|Template talk:电影信息框|Template talk:电视节目信息框|Template talk:Infobox book}}模板。若需留讨论记录可以向这些信息框的讨论页發送讨论通告来链接。 ——自由雨日🌧️❄️ 2025年5月6日 (二) 11:39 (UTC)回复
明確標記討論關閉以後,理當可以存檔多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9日 (五) 14:59 (UTC)回复
@Ericliu1912:然而如果讨论位置發起正确的话,在互助客栈發起讨论内容理论上并不涉及特别的条目等页面,如果要存档,估计大概率会是“硬凑相关页面”吧?这似乎没有必要。然后是,大部分互助客栈讨论均不会特意有人去标记讨论关闭,所以在关闭前就加模板的大概率最终结果就是以开放形式直接存档(这一句说明在确认关闭前默认不标存档位置的合理性)。其次,即便是关闭的情况下存档,衹要没有进入正式的“存档页”,通常仍然可以在关闭的框外留言(例如此例),这仍然会造成“在多个页面存档后出现讨论分支”的问题。最後,“存档至客栈”仅占一处存档空间,而“存档多处”则将同一讨论复制多份,这似乎同样没有必要。我的理解是存档的最大作用是可以让编者点击讨论页时知道“关于这个页面,曾经有过这一讨论”,而这未必需要通过复制所有内容的存档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讨论通告}}来实现(要再方便的话,等内容存档至互助客栈存档後,再在讨论通告下方留一条言给出至存档的链接,这样就更清楚了)。综上,存档有多种弊端且似乎难以完全解决,而存档的好处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讨论通告)来实现。 ——自由雨日🌧️❄️ 2025年5月10日 (六) 10:10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簡歷是否該加入出生日期?

[编辑]

在藝人資訊框以及引言中已有出生日期的情況下,簡歷/背景中是否有必要加入出生日期? @Royal_Sailor特別邀請閣下來討論。--Wongan4614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12:13 (UTC)回复

我剛剛翻看演藝界人物的典優條目,大部分條目在序言後的首個章節均以“xxxx年x月x日,某人於某地出生”為開端,因此我認為這是慣常做法。皇家水手 2025年9月19日 (五) 12:42 (UTC)回复
記得見一些大老講過,資訊框還有導言重複正文內容才是正統做法。--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13 (UTC)回复
算是本站中传记的标准格式,不过MOS:传记暂未明确地位。--YFdyh000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4:24 (UTC)回复
導言是正文的濃縮,資訊框亦然,並非「互斥」關係。正文沒收錄的內容,導言及資訊框怎麼據以濃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9月23日 (二) 07:37 (UTC)回复
似乎没有明确要求信息框只能写正文已提到的信息,虽然MOS:信息框有说“总结条目中关键信息”。--YFdyh000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7:46 (UTC)回复
即便如此,也不能反推「資訊框寫了,正文就不必寫」。理論上,資訊框收錄內容,也應當值得收錄於正文,不符合這一要件會很奇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9月24日 (三) 05:43 (UTC)回复

国籍应按主动认领国籍来算

[编辑]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我认为在格式手册的两岸四地及信息框等分页应增加描述,表面国籍应按主动认领且被承认有效的国籍来算,不能且不用添加法律条文上理论上存在,但个人并未真正使用的国籍。
这是说,比如任何一个中国大陆人,至今严格按法条来说,仍然属于中华民国大陆地区居民和国民,但是除了像陈丹青这样的少数特例确实认领并成功申领到了中华民国国籍以外,其余的不应该抠法律字眼添加国籍。又比如说按法理有自动被授予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侨后裔,如朱棣文,经查其父母大概在生他之时有中国国籍,按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他却有中国国籍,但他从未认领使用过这个身份,故不应标注他有中国国籍。以及1949年以后,1997年以前的香港人,很多按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都有中国国籍,但除非他们明确认领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身份,否则他们只应被视为英国海外国民。--∮♩♪♫♬♭♮♯☧⚧☦︎ 2025年10月9日 (四) 08:02 (UTC)回复

我記得社群之前討論這事,不是傾向沒特別來源就完全別填國籍嘛(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9日 (四) 13:19 (UTC)回复
是有這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9日 (四) 14:33 (UTC)回复
沒有來源,寫什麼呢。之前都已經說過大清、民國等等那些國籍條例推出來的國籍,就應該不算,不寫了。見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存档3#关于国籍的原创研究。--Ghren🐦🕘 2025年10月9日 (四) 13:49 (UTC)回复
不反對這個提議。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應該都是要修訂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9日 (四) 14:33 (UTC)回复
我进一步细化一下提议想法:国籍认定规则应该围绕两点展开:主动认领、承认有效。主动认领指这个人为了生活、为了跨境旅行等目的确实认领过的国籍,承认有效指他认领的这个国籍对应的国家确实承认他的国籍,他确实事实上使用到了这个国籍,这个的前提是当时这个国家的社会环境确实进入到了国籍法时代(不应该强制规定要有国籍法,否则就会对像1949-1980年间的中国国籍之类的情况造成谬误),这个国家的民众确实要接触国际化环境,有需要认领一个国籍--∮♩♪♫♬♭♮♯☧⚧☦︎ 2025年10月13日 (一) 13:26 (UTC)回复
我是不確定討論這些情況目的為何⋯⋯畢竟上面講了,原則是可靠來源特別提及,再納入條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4日 (二) 08:46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静魔魔女我剛才再看了一下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它的說法是“若無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資訊框不應予以標注”,我現在的想法是從“具備”、“擁有”兩詞的定義入手,在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要求須同時滿足“主動認領”、“承認有效”兩者才算“具備”、“擁有”國籍,但實際操作上“承認有效”會遵循opt-out的機制,也就是在滿足“主動認領”的情況下自動假定“承認有效”,除非反證成立。這會使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的相當一部分規定變得不必要,因此需要連帶修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15日 (三) 13:42 (UTC)回复
看不太懂。我們總是依循可靠來源記載就好了吧?包含處理來源衝突,都是一般條目會遇到的工作,不確定需要什麼特別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5日 (三) 14:29 (UTC)回复
关键在于这个“具备“的定义,我拿出相关资料证明一个美籍华人在美国出生时,他爹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再拿出中华民国国籍法确认法理上他有中华民国国籍,算不算可靠资料证明具备?但是这个美国人可能从来没有认领过中华民国国籍--∮♩♪♫♬♭♮♯☧⚧☦︎ 2025年10月15日 (三) 19:40 (UTC)回复
這屬於WP:SYN。--Ghren🐦🕙 2025年10月17日 (五) 02:25 (UTC)回复
法理上可以拥有的国籍也要做申请认领手续才会有,没有来源说他有申请认领,怎么写上去?--Peck2442 2025年10月19日 (日) 08:09 (UTC)回复

靜魔魔女案

[编辑]

提出如下修改方案:

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
若无可靠来源证明传主(曾)具备某种国籍/公民权,信息框不应予以标注。
提議條文
只有传主在其在世时其所在社会已步入现代国籍法时代(即,已产生了有现代意义上的国籍的使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远距离跨国迁徙、领事保护、申明公民权利等需求——的时代),国籍/公民权才适用。

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当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实:

  1. 主动认领:即有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持日常生活、追求公民权利、参与选举、国际通行等目的而使用相应国籍身份的行为,且;
  2. 承认有效:传主尝试认领的国籍,在相应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公务部门的实际认定里承认有效的,
(过),才可以在信息框标注其(曾)具备某种国籍/公民权。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
逝世時所屬國家無國籍法者,其國籍不予標記。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完全相同時,其國籍不予標記。在不違反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曾擁有大清[註 1]中華民國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國籍者,如需標記國籍,其國籍按国号標記。在中国大陆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不標記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不標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特殊情況者例外。
提議條文
清朝末年至1909年3月28日前,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清廷的有效中国籍进行国际通行、申请出外留学、与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进行交流、往来、商业合作者,其国籍可标注为大清。1909年3月28日后至今,符合MOS:NATL及本章列明规定,拥有大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其国籍相应标注为大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1931年至1937年间,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有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籍参与选举、或有实行任何其他国际事务者,标注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后至1980年9月10日间,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进行国际通行、追求公民权利、参与选举、与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进行交流、往来、商业合作者,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生或生活在港英时期的香港,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有效英国海外国民的身份进行国际通行、或以英属香港身份积极参与港英政府的政治活动并持有英国海外国民护照者,可标注有英国海外国民国籍;出生或生活在港英或葡澳时期的香港、澳门,如有可靠来源证明有明确认定自己是两岸某一边的侨民,积极认领对应的中国国籍(包括中华民国台湾在法理上的中国国籍)者,其国籍相应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1997年、1999年以后出生或继续生活在香港、澳门,有中国国籍者,其国籍一般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另外标记香港、澳门的公民权,但对中华民国国籍有有效认领者,标注为中华民国。申领台胞证、入台证等证件不作为持有国籍的证据。

参考資料

  1. ^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 2025年10月19日 (日) 10:52 (UTC)回复

「(过)」、「(曾)」不需要,中文不标註时态。「1909年3月28日」以後仍然是「清朝末年」,建议直接改为「晚清1909年3月28日前」。「申领台胞证、入台证等證件」,「等」指哪些应该指明,我也可以想象申领护照也能算进去(而且臺湾人在特殊情况下会申领一次性PRC护照虽然是违法的)。建议列点以方便阅读。
  • 「(过)」、「(曾)」不需要,中文不标註时态。
  • 「1909年3月28日」以後仍然是「清朝末年」,建议直接改为「晚清1909年3月28日前」。
  • 「申领台胞证、入台证等證件」,「等」指哪些应该指明,我也可以想象申领护照也能算进去(而且臺湾人在特殊情况下会申领一次性PRC护照虽然是违法的)。
  • 建议列点以方便阅读。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10月19日 (日) 21:30 (UTC)回复
那台湾人申领一次性护照确实不该认为是认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啊,我加等就是为了处理这些细节性的案例的,这里用常识类推比列明更好吧?我反正是没能力一一列明--∮♩♪♫♬♭♮♯☧⚧☦︎ 2025年10月20日 (一) 08:02 (UTC)回复
這是什麼原創研究。不值一哂。將公民權和國籍混之一談,私自定義「某某行為」是擁有國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連中共都不認是國,您維人還要認國籍,什麼笑話。--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04:22 (UTC)回复
我添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只是为了尽可能填补漏洞情况。“某某行为”只是为了在无明文国籍法但事实上有国籍概念的时期尽可能界定有无国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不被中共认为是国”是何以见得的?假如有一个有关注度非政军人物生活在31-37年的赣闽边境,然后真的是靠中华苏维埃的旅行证件移民苏联的话,您难道要硬给他加中华民国国籍吗。当然这种情况确实似乎不太可能发生,我也只是为了应对万一。如果您认为没必要把这么低概率的情况也这么急着一次性加进去的话,可以把苏维埃段条文去掉。--∮♩♪♫♬♭♮♯☧⚧☦︎ 2025年10月20日 (一) 07:59 (UTC)回复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一向那邊的定位是「政權」,而不是「國家」。中共的認識是不會有「兩個中國」的存在的。我也不認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會發行什麼旅行證件,畢竟沒有國家承認,最多只有介紹信。國籍本身就不應該為近代人物生安白做。--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09:27 (UTC)回复
错,中共在1949年前支持民族自决,不仅支持两个中国,还支持0个中国,1949年以后中共的态度转变不代表可以抹杀其在建苏维埃国时的立场--∮♩♪♫♬♭♮♯☧⚧☦︎ 2025年10月20日 (一) 15:41 (UTC)回复
最基本的是,他所發出的任何政治文本發到國際上沒人認,您能理解嗎。「蘇維埃共和國」根本就遠遠達不到「國家」的要求,談何「國籍」?我覺得您對國籍缺乏基本的理解。我談中共對於「蘇維埃共和國」認識,只是想突顯出這件事有多荒謬而已。--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16:51 (UTC)回复
@静魔魔女針對你的提案提出一些觀點,後續不補充,僅作為參考
  • "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完全相同時,其國籍不予標記。"個人理解有這個陳述是因為出生地資訊和國籍會重覆,不需要重列。如果移除這個陳述,需要有替代的陳述或者明示"|國籍="被使用時,其他的欄位不能再陳列國籍等(僅是舉例不代表這種舉例是否適當)。簡化陳述即移除某些概念時,仍需要有替代的概念或方案。
  • 另部分頁面如幻藍小熊#成員列表(隨意抓一個舉例),這種狀態,你提倡的內容是否會影響相關內容,更針對地問,若被陳列的國籍資訊是列在未具有個人獨立條目時如何處理。(如果反問我個人意見,個人表述是追列的資訊本應放在個人條目,已有個人條目時移除,沒有時未追加來源補充證明同樣移除。但更適妥作法是完全不列)
  • 以"不強調國籍"的精神,我用其他角度思考籍理解,因國籍強調的表述方式有很多層面,部分可能用MOS:OVERLINK的方式,部分可能在資訊框的多個可能具重覆資訊的欄位重覆陳列,也可能是在內文中過度重覆。以重覆的角度切入,重覆陳列的國籍僅是多餘的資訊雜音,看多了會讓人心理作用機制上直接略過,重覆陳列的必要性極低。不強調國籍的精神應該要被體現在提議文中。(個人可能因為這個緣故對提議條文持(-)反对態度)
--Rastinition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23:40 (UTC)回复
這種改法相當不必要,我稍後再提自己的版本。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09:43 (UTC)回复

Sanmosa案

[编辑]

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

現行條文
大多數人物信息框都有|nationality=|citizenship=。當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相同時[註 1],信息框應避免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除非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不相同[註 2]、傳主擁有多重國籍/公民權[註 3]、傳主的國籍/公民權發生了變更[註 4]等情況。信息框通常不應同時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除非遇上罕見法律時使用|citizenship=會更加合適,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 若無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信息框不應予以標注。
提議條文
大多數人物資訊框都有|nationality=|citizenship=兩個參數。資訊框僅於滿足下列至少一種情況時方可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
  1. 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其具備的國籍/公民權不相同[註 2]
  2. 傳主擁有多重國籍/公民權[註 3]
  3. 傳主的國籍/公民權曾發生變更[註 4]

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其具備的國籍/公民權相同[註 1]時不應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資訊框通常不應同時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遇上罕見法律時使用|citizenship=更為合適,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

資訊框僅在有可靠來源證明:

  • 某國家/政權在傳主在世時存在國籍/公民權制度;且
  • 傳主(曾)具備某國籍/公民權,

方可按上述規定標記該國籍/公民權。

以上條文中,「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指傳主主動認領某國籍/公民權,而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

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

現行條文
逝世時所屬國家無國籍法者,其國籍不予標記。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完全相同時,其國籍不予標記。在不違反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曾擁有大清[註 5]中華民國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國籍者,如需標記國籍,其國籍按国号標記。在中国大陆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不標記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不標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特殊情況者例外。中國大陸政治、軍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權應填寫於資訊框的「效忠」欄位。曾擁有其他國籍者,如需標記國籍,在無強調及/或區別政權,也無強調及/或區別同一國家不同類別的國籍的必要時,其國籍默認以國家的通稱標記。
提議條文
在不違反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規定的前提下:
  • (曾)具備大清[註 5]中華民國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國籍者,其國籍按国号標記;
  • (曾)具備其他國籍者,在無強調及/或區別政權,也無強調及/或區別同一國家不同類別的國籍的必要時,其國籍默認以國家的通稱標記。
中國大陸政治、軍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權應填寫於資訊框的「效忠」欄位。

参考資料

  1. ^ 1.0 1.1 例如|birthplace=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nationality=中华人民共和国
  2. ^ 2.0 2.1 例如|birthplace=德國慕尼黑、|nationality=美國
  3. ^ 3.0 3.1 例如
  4. ^ 4.0 4.1 例如
    • 政權更替:|birthplace=大清南京、|nationality=大清(1880年至1912年)<br>中華民國(1912年至1920年)
    • 歸化時放棄原國籍:|birthplace=美國紐約、|nationality=美國(1990年至2010年)<br>法國(2010年至今)
  5. ^ 5.0 5.1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暫時想到這樣改,後續可能會再有調整。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10:13 (UTC)回复

修訂於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回复
修訂於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魔琴個人的看法是現在需要討論的事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施行前的處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段時間內無國籍法,但又多次在各種國際文件上提到國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10:22 (UTC)回复
該法明文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所以本來就不能將該法未制定視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國籍」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1日 (二) 13:24 (UTC)回复
我的原始用詞是「無國籍法」而非「無國籍制度」,在習慣法的基礎上,即使無成文國籍法也不妨礙國籍制度的存在。我的顧慮是如何認定一個國家/政權是否存在國籍制度,這在兩岸四地應該不成問題,但放在其他地方可能會出問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2日 (三) 00:44 (UTC)回复
我不能肯定單獨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外是否合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16 (UTC)回复
@Ericliu1912所以重點在於如何認定一個國家/政權是否存在國籍制度,如果有一個認定一個國家/政權是否存在國籍制度的方式的話,那自然就不須“在處理上不將該時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無國籍法的國家”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38 (UTC)回复
可靠來源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比起我們自行研究法律更為貼切。至於這是否適用一整個國家,還是適用於個人,還要再想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43 (UTC)回复
@Ericliu1912暫時再調整了一下,現在的提案要求雙重證明(即可靠來源要求同時適用於國家/政權與個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回复
你的方案肯定比較好,就是覺得還需要打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1日 (二) 13:24 (UTC)回复
我確實也想到另一點問題,就是「主動認領」是否可以推定,比如擔任部分公職或成為部分公職選舉的候選人的要求包含(僅)具本國國籍,那擔任該等公職或成為該等公職選舉的候選人是否可被推定「主動認領」該國國籍?我的意見是推定「主動認領」不能以出生地或父母國籍為理由,但也不能完全禁止推定「主動認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2日 (三) 00:58 (UTC)回复
这个提案涉及两个方针页面,为何只移动到一处?@Sanmosa--游魂2025复活版留言2025年10月31日 (五) 05:08 (UTC)回复
@静魔魔女移動到多於一處的話不就相當於開了幾個相互平行的討論嗎,而且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本身也屬於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細化,移到此處是合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25 (UTC)回复
那涉及多个页面条文的开放讨论就不应该移动到单一讨论页啊--游魂2025复活版留言2025年10月31日 (五) 09:21 (UTC)回复
@静魔魔女我其實有想過把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的更多內容整合進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裏的,因此這樣移動還是有道理的,而且之前我還遇過其他用戶在不存在條文整合的情況下仍然如此移動的情況,我在存在條文整合的情況下移動討論串已經算是相當地克制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2日 (日) 12:40 (UTC)回复
(-)反对推定原则。首先,有原创研究问题,你维这类原创研究并不少见。就我所知,中国大陆以往有些官员在国外取得国籍之后并未在国内注销国籍,“依法”应该不具备中国国籍也不应该继续担任公职,也有理应丧失国籍而仍然担任公职之情况。再者,即便当事人口头承认自己获得某国国籍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持有国籍,或者其所获得国籍在实际上获得法律承认,合理推断这种司法鉴定已经超出了绝大多数维基百科编者的能力。此外,从海外的情况来看双重国籍有关的公职纠纷也不少见,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有鉴于维基百科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威性和实际司法的复杂性,维基百科的MOS不应该充当法官的角色,允许编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随意判决当事人的国籍状况
同时,(-)反对“效忠”种种,“效忠”并不一定对应国家也不等同于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均无“效忠”表述,检索中国法律文献中“效忠”之表述唯见于已失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近年通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因此中国现行法律意义上的“效忠”云云仅限于港澳场合,内地之类似制度请见2012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制度,且目前Template:Infobox Person并没有此项。请参考en:MOS:INFONAT,如无特别说明,不应鼓励填写“国籍”一栏。
(?)疑問,是否存在所谓“大清国籍”存在之依据,《大清国籍条例》唯有规定“中国国籍”而无规定所谓“大清国籍”,编者若视作该法律创造出“大清国籍”而不是“中国国籍”是否应该加以引证,以避免原创研究。虽然法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籍法》和现行护照制度亦采用“中国国籍”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一点应该加以说明。--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2日 (日) 14:06 (UTC)回复
@方的1P維基百科不會理會多重國籍的合法性事宜,而且不會推定任何人喪失國籍/公民權。此外,本已存在的「效忠」句說的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軍閥混戰的狀態下的政治、軍事人物身分狀態,而且說的還是別把效忠對象寫成國籍,與你說的事情完全無關。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1:37 (UTC)回复
推定原则:

以上條文中:「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指傳主主動認領或被推定主動認領某國籍/公民權,而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如傳主:擔任某公職,而該公職的擔任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或競選某公職並成為候選人,而該公職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傳主可被推定主動認領該國籍/公民權。

效忠云云:

中國大陸政治、軍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權應填寫於資訊框的「效忠」欄位。

--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05:09 (UTC)回复
@方的1P兩部分麻煩你都再認真看一次,我的提議條文沒有推定任何人喪失國籍/公民權吧?「效忠」那部分完全沒有「效忠」對應國籍的意思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7:45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静魔魔女以防萬一,我想請你們三位確認一下我有沒有理解錯方的1P的意思。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7:46 (UTC)回复
其實你寫得有點太繞了,我看不太懂XD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3日 (一) 08:01 (UTC)回复
@Ericliu1912「具備」的定義那部分的意思是如果傳主主動認領或被推定主動認領某國籍/公民權,而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的話,那傳主就算「具備」該國籍/公民權。「推定主動認領」的定義那部分的意思是如果傳主擔任某公職,又或是競選某公職並成為候選人,而該公職的擔任資格或候選人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那傳主就算「推定主動認領」該國籍/公民權。但很明確的一點是,我完全沒有提過任何推定喪失國籍/公民權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0:06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傳主擔任某公職」+「公職的擔任資格或候選人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无法推断出「傳主就算「推定主動認領」該國籍/公民權」,在实际中出现过模糊的、争议性的国籍状态,因此这种推论虽然在“字面”、“纸面”上可以成立,在很多现实场合中并不成立。「推定主動認領」是一个需要法律相关的过程,判定「具备」的状态,即国籍的认定本身就是一个司法性、甚至于政治性问题,超过了维基百科编者所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你能够这么判定,我就会认为你正在原创研究(越俎代庖),基于现有的纸面规定提出了国籍的新的、衍生的认定规则,显然这轮不到维基百科的社群来提出这类规则,因此我不建议社群能够基于自身的法律见解制定如此规则,这是完全错误的、自以为是的做法。基于同样的理由,我反对推论性质的或“积极主动的”国籍认定过程,如无专业司法意见,我反对基于任何社区推论的衍生规则的认定,并且主张同en:MOS:INFONAT如无特殊情况、消极对待国籍问题。--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12:30 (UTC)回复
@方的1P我想確定的一點是你現在是否只爭議「推定主動認領」的部分,如果是的話,那我直接改動那部分即可。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3:17 (UTC)回复
可以--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13:19 (UTC)回复
完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回复
@方的1P我剛才大概猜到你的部分意思了,因此我想就“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一句作補充說明:這“表態不承認”要求政府或法院判決明確提到傳主,並且不承認傳主具備該國的國籍/公民權,而不能來自法律條文。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0:14 (UTC)回复
考慮到討論已演變為對規則的具體修訂提議,根據WP:共识/讨论的发起位置#有关中文维基百科规则的讨论的发起位置的規定移動討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6:38 (UTC)回复
「如無可靠來源證明」一節,我想是符合兩項條件方可標記的意思?--Ghren🐦🕐 2025年10月29日 (三) 17:50 (UTC)回复
@Ghren是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25 (UTC)回复
你這樣的標注很不清楚,麻煩不要用雙重否定。我以為是我理解錯了,丟給LLM看,它也理解成二者其一即可的意思。--Ghren🐦🕓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57 (UTC)回复
@Ghren調整了一下,但是我還是得說一下AI不完全可靠,LLM分析錯誤也是常有的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2日 (日) 12:40 (UTC)回复
公示Sanmosa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15日 (六) 08:28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名人暱稱收錄及刪除準則

[编辑]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人最近於西莉拉可·鄺中加入了暱稱「叉燒姐」,Tisscherry指出「WP:F未有可靠來源下請勿放人」,後來本人按照Tisscherry的指引下,加入暱稱所需要的新聞媒體報導來源文章,其後他又指因為來源「非藝人本身發出的聲明」,然後直接將暱稱連同來源刪除。

本人因對此類名人條目上暱稱的收錄準則不太了解,於是在Tisscherry用戶討論頁向他請教,不過他可能因事繁忙未有繼續回覆,所以現改到互助客棧向其他資深編輯請教。以下是他的回覆:

暱稱一向就是粉絲產物,這牽涉到兩個問題,(1)請見Wikipedia talk:可供查證#提請社群確認是否以ONUS提案中的註解1.4取代現行做法,即便有看似可靠的來源,但這是「別人取的」,明顯是節目效果,我不認為因此就要加入,條目主到下個節目被新增了「別人取的」暱稱,那舊的「別人取的」呢?因此(2)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

本人最大的疑問在於「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此一原則是否維基百科社群經討論後已設立的方針?如果是既定方針,有沒有資深維基人能夠提供相關編輯名人條目的教學或指引?

而且當本人隨意地瀏覽了一個偶像團體中成員的條目,發現大部份暱稱均有問題,例如沒有來源(如姜濤楊樂文),只有註解沒有來源(如陳卓賢呂爵安),即使有來源,亦只是新聞來源而非來自本人聲明(如陳瑞輝盧瀚霆)。如果「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是屬於維基百科既定指引,本人為名人加入暱稱時卻被指不妥而被刪除尚且能夠理解,但不少例子令人感覺似乎此準則未有於其他條目上執行。

結果本人完全無法判斷Tisscherry提及的收錄準則是維基百科既定方針還是他的個人意見,因為如果此準則屬實,似乎有大量有相同問題的條目需要進一步修改。如果其他維基人認為加入此等暱稱並無不妥,本人希望可以於西莉拉可·鄺條目中加入了暱稱「叉燒姐」,因為此暱稱實在是廣泛地被香港媒體所報導,不加入實在有點於理不合,謝謝。--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15:12 (UTC)回复

感謝閣下提出討論。我倒覺得趁現在現在確立藝人條目不放非官方暱稱是好事,您舉的例子叉燒姐明顯就是節目效果,我再舉個更偏差的例子好了,今天你到一個新的地方第一天,那裡的人看到你,長官說你長得很像菠蘿麵包,我們大家以後就用菠蘿麵包這個綽號叫你了。WP:NOTNEWS,我也說明過了,下次再換個暱稱,理所當然出現您說的一日廣泛報導,記者必須寫稿啊這是工作,這時候就又要繼續收錄了?不能是停留觀察,這有沒有可能是熱度過了根本沒有收錄的價值內容?另外最近新聞很多的泰勒·斯威夫特,這位藝人的暱稱我想應該更可觀,但一個都沒有,再看WP:闖紅燈,可不可以是「別人違規但我不跟著做,我應該要自己判斷這是不是具有百科價值的內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0:26 (UTC)回复
(!)意見:我認為其一是此稱呼是否廣泛被不同媒體使用:搜尋後我認為可以。其二是時間是否長久:從其開始為人所知的2022年至今年均仍可在媒體上看到叉燒姐一稱,我也認為可以。其三,搜尋後得知此綽號是最初請她幕前演出的胡慧沖在節目中所起的,兩人合作的時間不短,她有沒有在節目中親自認可我不知道,但能合理推測她應在節目中知道此綽號。縱觀以上,實非長官說過一次你長得很像菠蘿麵包可比。此外,䁥稱必須要本人直接或間接認同,常理來說未必,需要討論,例如一些以犯罪聞名的人物,「小丑殺手」约翰·韦恩·盖西、「雨夜屠夫」林過雲,都是在當地家傳戶曉的綽號,顯然都是大眾起的,還有連環殺手裡的其他列舉,這些負面綽號得到本人親自公開認可的機會很微,但不論維基和現實,也沒見過誰走出來說有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27 (UTC)回复
我認為應該就此討論收錄標準,不要雙標。--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3 (UTC)回复
感觉媒体报道艺人昵称的叔叔还不如政治人物以及相关争议的别称多,例如哭包祥赖皮寮张大妈。----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1:32 (UTC)回复
暱稱以及粉絲名,我認為是屬於沒有百科價值的內容,偏向瑣碎以及粉絲感興趣的項目,應該明定除非條目主本人公告認可,否則不應收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7 (UTC)回复
還有像IShowSpeed,本身稱簡Speed,在中國內地通稱甲亢哥,不是出自其本人或其來自的地區,但在華人地區就是對他標誌性的稱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1 (UTC)回复
在中國內地暱稱甲亢哥,這沒有地域中心?廣泛來源?那這樣是否應該加上臺灣對他的暱稱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5 (UTC)回复
臺灣如起另一稱呼當然可以,但好像只用英文原名或引用中國內地暱稱甲亢哥[5][6][7][8][9][10],香港也沒另起名稱。至於中國內地的廣泛性,你不清楚就自己了解,別浪費別人時間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2:08 (UTC)回复
毕竟按照那边的反中情绪可能不会主动了解中国大陆的相关事物的。----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2:51 (UTC)回复
我認為臺灣人對中國大陸事物不認識是人之常情,畢竟每人所關注的事物也不盡相同,但也正因如此,將被廣泛使用的暱稱收錄入維基百科就更顯得有價值,百科的本質就是讓不認識某事物的人可以透過百科認識該事物,本人雖不是活躍編輯,但也自認是非常依賴維基百科來獲取不認識的資訊,相信將被廣泛使用的暱稱收錄可令大眾獲取更多有關某名人的資訊。甚至就以上例子而言,更極端來説可能有人會知道「甲亢哥」是誰而不知道「IShowSpeed」是他,這情況下就更顯得收錄暱稱的重要性。
相信Tisscherry最擔心可能是有人會將過於小眾的暱稱放上維基百科,本人亦能理解,但這一問題就要靠不同的編輯努力了,如您到本人提供的例子中逐個暱稱查一查,可能也能夠發現一些較小眾的暱稱現時已被收錄且沒有來源,這一點本人也只能為各位活躍的編輯加油。--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49 (UTC)回复
( ✓ )同意「叉燒姐」不屬小眾。姜濤只有姜b一稱,街知巷聞,盧瀚霆的教主也是,AL亦是常見的英文名縮寫,其他舉出的MIRROR成員暱稱可能真屬小眾。亦( ✓ )同意暱稱不一定需要來自本人聲明,這個要求是不設實際。--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53 (UTC)回复
叉燒姐是這幾天才來加的,此前沒有。許多演藝人員沒有寫出暱稱也不會影響閱讀。--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2 (UTC)回复
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舊事物的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舊事物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擴充的,縱使沒有任何更新資訊。按你這樣想,難道全部需要質疑沒價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5 (UTC)回复
暱稱有價值,有時暱稱象徵一些個人特質或代表性的事情,越廣泛使用的暱稱反映該些象徵為人所關注的程度。有時如今朝Factrecordor說暱稱會用為代稱,讀者可能會在其他平台或媒體遇上不提該人原名,只用暱稱代指的情況,越廣泛使用的暱稱越可能發生這情況,若讀者不知暱稱就會理解不到在說甚麼,所以讀者在認識一個人物時也需要認識非小眾的暱稱。--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34 (UTC)回复
我認為最重要是廣泛性,生者認可方面只要沒本人明確提出反對即可,政治人物要是介意那些稱呼自會反駁。還有一點可參考,是否常用作代稱(代替原名,不列出原名),如甲亢哥這方面就很強。叉燒姐固然差很遠,但在部分新聞標題上也有所體現[11][12][13]。--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55 (UTC)回复
余承东中也有本人回应,没有明确反对,我觉得没问题。--内存溢出的猫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39 (UTC)回复
本人完全無意WP:闖紅燈,提出例子的原意是,因閣下希望為名人暱稱確立收錄準則,所以為您提供現時不符合您所提出的準則的條目作參考例子而供討論。--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59 (UTC)回复
沒聽說Taylor Swift有甚麼特別綽號。一個明星有多知名和他暱稱多不多,有沒有代表的暱稱,從來都沒有正比關係。--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21 (UTC)回复
最初是不是節目效果也不重要,藝人的成名作或代表作成為長久象徵,產生出長久暱稱,比比皆是,只要迴響達至上面說的廣泛和非一時就行。--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6 (UTC)回复
那麼為甚麼假定這位藝人在退出演藝圈之前,都會使用這個暱稱,他上其他節目的自我介紹有說請大家叫我叉燒姐?--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1 (UTC)回复
我或本討論串其他人,都沒有說藝人在退出演藝圈之前都會使用的暱稱才值得收錄,只要時間不短而且非小眾就可以,好像除了你,暫時沒有人反對。必須本人聲明過也是你自己在強調。如果擔心數量太多,大可引入資訊框代表作的最多五個原則。還有,暱稱不限於藝人,所有人物都可以有暱稱或稱號,如上,林過雲一定沒說過請大家叫我「雨夜屠夫」,IShowSpeed也應該沒說過請大家叫我「甲亢哥」,但WIKI不可以寫下「雨夜屠夫」和「甲亢哥」就是荒唐之極。--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29 (UTC)回复
我一開始的回應大家似乎都視若無睹。現在是有使用者認為我雙標,但條目太多了要靠大家互相幫忙,而現實狀況就是,有些演藝人員根本不放暱稱,有些卻有的沒的粉絲自己取的都收錄,剛好現在也在討論ONUS,既然以往對於暱稱收錄標準沒有標準,那是不是趁現在一起討論清楚,如果能夠規範清楚也是功德一件。我不在乎叉燒姐是不是只有他能用,還是往後又有叉燒姐藝人出現需要消歧義,我的重點是看各位要不要順勢討論出個規範,如果要參與討論的各位重點只有叉燒姐,僅只小規模討論一開始發起討論的條目主題,那發起位置根本錯誤應該移回條目內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50 (UTC)回复
你們都有各自的道理,溝通好就可以。不算雙標,你或其他巡查維基人不是不理其他,只是剛好留意到某個,暫未留意到其他,或未有空判斷。這討論也不是只談叉燒姐,有對通用判斷方式的意見,就是我自己也對叉燒姐以外的其他舉例發表了意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38 (UTC)回复
@Heitung221@Tisscherry,她曾自己解釋叉燒姐的由來[14]。--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00 (UTC)回复
本人亦曾以此影片作為來源,不過被指「回退到由Tisscherry(討論)做出的修訂版本89182438:YT不是可靠來源。」--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9:16 (UTC)回复
YT不是可靠來源是錯誤說法。YT作為一個平台,本身並不能定論是不是可靠來源,是不是可靠來源要看影片的性質與發佈者的性質。例如屬於可靠來源之媒體官方YT頻道所發佈之新聞影片,那就和其出版的報刊無異。現在想要的是傳主的「聲明」(一手來源),那段片有電視頻道J2標記,應是電視節目的節錄,除非是AI偽造(因非官方發佈),否則正常來說就是可証明事實的一手來源,由於是電視節目內容,應可找出來查證。但相信大家都明白,片段是偽造的可能性很微,且如前文所說,就算沒有傳主的直接聲明,她也沒什麼可能否定此稱呼,顯然胡慧沖經常在節目這樣當面介紹她,尤如這段胡慧沖自己頻道的影片[15],繼續死纏爛打鑽空子根本沒意思。原來有連結跳往電視台官方頻道發佈的相同片段[16],那就連偽造都能排除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2:08 (UTC)回复
藉此另外問一個問題,官方有時僅將一些重要事實發表在YouTube或X而已,而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使用那些來源來撰寫條目嗎?(包括活動以及新專輯發行等等)--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4:53 (UTC)回复
@Louischen88888這些屬於一手來源或自行出版物,見WP:PRIMARYWP:ABOUTSELF,不完全禁止使用但應謹慎使用,嚴格來說條目中這樣的內容佔比應保持在小量,如果大量收錄只有官方來源的內容,很易會被認為是愛好者內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1 (UTC)回复
而且應盡可能使用文字版本,因文字來源可以在備份網站進行備份,影片通常不行。萬一刪除了,就算你自行備份了影片再上載,也會像上面那樣被質疑不可靠。--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5 (UTC)回复
他個人都同意並且使用甚至解釋了這個綽號,那應該就可以使用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3 (UTC)回复
( π )题外话:Wiktionary 收录昵称较为宽松,如果能写进百科,那么一般都符合 Wiktionary 的标准,欢迎来贡献。
内存溢出的猫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44 (UTC)回复
題外話:為何條目名稱不叫鄺玲玲?她的ig帳戶、微博帳戶,以至是中文新聞媒體和她代言的中文廣告都一面倒使用鄺玲玲,注意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0日 (六) 17:32 (UTC)回复
大体上人物的别称的规范是存在的,可以参见已有的WP:BLPBALANCE(虽然列在生者传记方针下,不过沿用于一切人物想来也不碍事,毕竟其要求算是完善的):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亦即WP:VNT:TEMP,也就是说需要可靠来源对该别称作出有效介绍。私以为除此以外,不需要另定新规则,除非该别称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况。作为偶然会处理一些演艺人员的条目的用户,我同意需要留意昵称栏的填写——但是用上述的规则也就可以了;自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有效介绍”,要抓紧底线,避免“顺带提及”当“有效介绍”用的情况出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9:39 (UTC)回复
感謝提醒都忘記了,這麼說來我曾在哪個條目引過這條,但被回這不是規範演藝人員。--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22 (UTC)回复
西莉拉可·鄺是從泰國出道的,Google登錄搜尋結果第一條都是「西莉拉可·鄺」,用哪個搜兩個名字都會出現不影響辨識,建立之初名從主人我認為合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35 (UTC)回复
我們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名本就對google有頗大影響。--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2:50 (UTC)回复
王菲初出道時叫王靖雯,莫非條目現在也應命名作王靖雯?我覺得命名應參照名從主人和常用原則,而不是取決於她在哪裡出道。--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1日 (日) 06:36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有效介紹」需要商榷,這個概念來自Wikipedia:收錄標準,針對的是整個條目的收錄標準,而非條目中的個別內容。WP:BLPBALANCE沒提及「有效介紹」,有沒有其他相應指引提及這點?而且,就算需要此要求,怎樣才是「有效介紹」,怎樣才是「順帶提及」,對於整個條目主題,與對於個別一項內容,明顯不應該是同一標準。正如上文有提到一個人有多少暱稱,未必與其名氣成正比關係,一個暱稱的被介紹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關係,介紹程度的最主要因素應是讀者是否易於自行理解,例如「叉燒姐」就頗需要介紹,姜B就不需怎樣介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25 (UTC)回复
@FactrecordorWP:BLPBALANCE指出“...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而NT:TEMP则指出“符合收录标准的资格不是一时的:条目的主题一旦在可靠来源中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收录标准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道。”在我看来,这应该是文理逻辑上的可关联内容。诚然条目主题(在本件中,即是传主)与其一项别称因其对象有异而“不应该是同一标准”,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个“不应该同一”应该是在“有效介绍的程度”上来谈——不是说一定要像字词分析那样,而是起码简介别名的出处、来源或成因——而不是说在“有效介绍”和“顺带提及”的区别上而言,否则,我们就会苦于应对泛滥的“人名(绰号)今天到中环出席活动”型来源。正儿八经的绰号别名,有媒体介绍其来由,并不是多意外的事情,叉烧姐或者姜B,都能找得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6:12 (UTC)回复
@大筒木博人@内存溢出的猫甚至有一整個條目收錄生者不可能認可的稱呼:對習近平的負面稱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07 (UTC)回复
此外針對這個條目是否要提出存廢討論--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7 (UTC)回复
綜合上述建議,本人認為於條目西莉拉可·鄺加入暱稱「叉燒姐[17][18]」並無不妥,如沒有進一步反對,本人將會執行此項變更。--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5:53 (UTC)回复
@Heitung221沒有討論出結論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1:52 (UTC)回复
是否有慣例要過了多少日沒有反對再算有結論?現在亦請教其他資深維基人,此討論如何繼續進行才可能得出結論?還是逐一再次發表意見再舉行投票才可以加入「叉燒姐」三字?可能本人尚未能判斷此討論要到那個地步才算有結論,但現已有不同人就各項細節提出了不同觀點,如閣下對此等觀點不認同,請進一步逐一回覆。--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47 (UTC)回复
關注度不能是一時的,認為頂多於條目內說明,如同上方舉例甲亢哥或是Taylor Swift,也僅只於條目內做連續文字介紹,這加到infobox沒完沒了。況且再說到,在你們來加之前,沒有這個綽號也甚麼影響。--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54 (UTC)回复
就您此回應,本人會理解為您認為在西莉拉可·鄺加入「叉燒姐」並無不妥,您只是認為該內容不應加進infobox中「暱稱」的一項資訊中,而應該要如IShowSpeed條目中以內文(在中國大陸網民稱他「甲亢哥」)方式介紹。是否正確?如本人理解有誤,請再解釋。--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14 (UTC)回复
Tisscherry閣下以此理由回退「回退到由~2025-65160-0(討論)做出的修訂版本89198552:沒有關閉討論啊」,是否表示要等到此討論串於10天左右再沒有人發言,而且此討論要被認定為得出共識可以有正當理由加入「叉燒姐」三字?還是要經過那一種既定程序才可以獲得編輯權?--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00 (UTC)回复
沒有共識的內容不要強加為有共識,很簡單一時收錄標準的內容反對寫入,維基百科不是反應粉絲興趣的網站,我提甲亢哥的例子真的很抱歉讓你誤會了我甚至覺得根本不能放,外國人為甚麼要寫入中國大陸的暱稱。但那不是我要關心的。這個討論現在有兩個方向,再度重申討論沒有共識前請不要自行解釋,也不要幫我曲解我的意思,我從來沒有推敲他人意見的意思,請停止這樣做。--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36 (UTC)回复
(-)反对&(!)抗议,我第一個留言已明確認為非一時,以向來對「一時」的判斷,持續三年已不能算「一時」,從上面的討論可見,你的意見只是你個人的意見,我們不可能因為你自己一直不同意而不達成共識,而且就算沒共識,誰說沒共識的做法就是不能寫,存廢討論所有沒共識都是暫時保留。完全(+)支持恢復叉燒姐內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08 (UTC)回复
維基百科的使用者本來就可以決定條目內要寫甚麼不寫甚麼,這條目存在多久了,都沒寫這個暱稱過,為甚麼現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沒有這個暱稱從來都沒有差別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2 (UTC)回复
已有人反駁過「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舊事物的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舊事物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擴充的,縱使沒有任何更新資訊。按你這樣想,難道全部需要質疑沒價值?」重複也沒用。--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6 (UTC)回复
這是牽涉到生者傳記的內容,現在是要無視所有規則嗎?上面銀色雪莉寫的你們就是要無視了是吧?為甚麼不考慮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這不奇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0 (UTC)回复
現在在討論的ONUS也是在這個範疇內,雖然討論中,要考量的是,即使有來源,我們也可以選擇不寫進百科裡。--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3 (UTC)回复
(-)強烈反对你這段邏輯不明而且並非事實的言論。你說我或其他用戶「無視所有規則」顯然非事實,本討論中提出過的「規則」,我們都有作出合理回應,又或者像「一時」那樣,在明確的條文未被提出前我就分析過了,heitung221君在下文對回應的脈絡已梳理了一部分,何來無視之說?現時所見「叉燒姐」的來源能滿足各項規則,除了暱稱是否屬於垃圾粉絲向這種挺見仁見智的論題上,滿足不了你個人對愛好者內容那種近乎你認為是垃圾就是垃圾的無敵見解,但至少暫時沒人附和你。
「為甚麼不考慮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也是你自己想出來的一種額外的判斷方式,從沒見過指引提出應該這樣判斷內容的去留。當中的可能性有多種,要知道編寫百科不是世界的中心,世上願意去編寫百科的人數其實也很小眾,就算喜歡製造所謂垃圾的那種人,出現在百科的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除了非常熱門的話題,少數編者的個人偏好或疏忽絕對足以長期影響個別條目的內容。正如我們拯救那些烏煙瘴氣的條目時,清理之餘經常會發現有一些具可靠來源的內容沒寫,如果因此而質疑這些內容的價值,不如維基百科就別寫了。而且,今天下午U君已發現「叉燒姐」以前是有被寫過的。我們維基人應該盡量以來源說話,「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大可以用來源去驗證:
  • 2022年鄺玲玲在加入香港電視節目《冲遊泰國》系列,在節目中獲得「叉燒姐」這稱呼,該季節目開播之初傳媒有對她介紹,當中有提及「叉燒姐」[19],也有有介紹稱呼的由來[20][21]
  • 2022年至2023年關於節目內容的報導很多,多有提及「叉燒姐」,這種來源就不贅了。也有介紹過稱呼由來的來源[22]
  • 2024年似乎沒有參與《冲遊泰國》,後因為主演泰劇《我們的秘密》而爆紅,聲價十倍,但「叉燒姐」之名未有隨之而被遺忘,來源仍有提及[23],亦不乏有解釋由來的來源[24][25][26][27]
  • 2025年的報導及專題介紹中,亦多有提到「叉燒姐」並解釋由來[28][29][30][31][32][33][34][35]
請@銀色雪莉君評評理,這能算一時嗎?能算缺乏有效介紹嗎?能算突然出現的小眾玩意嗎?
請@Tisscherry君注意自己的言論,如繼續在此討論中不實描述其他用戶,不排除向管理員舉報。--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1:48 (UTC)回复
@Factrecordor 想向您請教,出現此類爭論時,無論本人等待至哪一個時間點加入內容,亦只會再次被回退版本,按一般慣例是否有措施可以防止相關問題發生,例如是否有慣例,當討論到某個階段後,由一位用戶等級較高的資深維基人(甚至管理員)代為編輯,甚至保護條目?--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33 (UTC)回复
管理員僅執行共識。相關人物的各語言版本,英文維基沒有暱稱欄位,泰文維基只有他的小名,粵語維基不好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9 (UTC)回复
其實我也不熟悉程序。主要條文有Wikipedia:解決爭議#請求其他編者協助調解內容爭端Wikipedia:共识#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
Wikipedia:共识有云:「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我們的目標是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而不是根據公開支持的比重來作出決定。」「在與不肯讓步的編者共事時,可以考慮請求管理員幫助」(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吧?)--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5:47 (UTC)回复
原來根據指引,維基百科鼓勵Wikipedia:勇于更新页面,而根據維基百科:編輯戰所述,回退超過一定次數(WP:3RR)就構成編輯戰,可以轉到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不過原則上不鼓勵編輯戰。而根據Wikipedia:共識,「互助客棧徵求意見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公示。」,但對未有共識的情況下卻未有似乎訂明時限,而編輯戰限定的時限是24小時內回退多於3次,現在亦可算是未達此標準。不過根據Wikipedia:沉默與共識,如果討論陷入停滯時,似乎又鼓勵假定取得共識而應該勇於更新頁面。
本人數小時前發現有多項觀點已有24小時未有回覆,看似可以被假定已達成共識,當然現在討論繼續時,則應該被視為未有共識。不過問題在於在未有達成明顯共識時,條目應該保持哪一種狀態?根據Wikipedia:修改、回退、討論循環,「只要不是破壞,任何編輯都是維基百科最歡迎的行為,請不要對是否要動手編輯猶豫。同樣的,若你在頁面的討論頁留言建議如何修改,過段時間未獲回應,那麼你就直接修改吧!有時其他編者可能很忙或是沒在看這個頁面,你的修改可以引起他們的注意,不然也至少是單純的改善了條目,兩者都帶來了好的結果。」,所以在此討論進行期間,就算未有達成明顯的共識,各位應該要在不同時間點上(如24小時內沒有反對意見),根據討論內容結果更新頁面,如發現再有新意見,則可以再加入或回退內容,相信不會被認為是發起編輯戰。--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6:47 (UTC)回复
@Heitung221沒有回應僅代表沒有任何志工注意到或想理會你的文字,就跟條目太長、瑣碎及冗餘相同,過多的資訊會消耗讀者的耐心。亦即願意讀你的完整文字的人相當罕見,至多只看一部份。如你這段我僅看完12%左右。
  • 你的處理很容易被當成POINT。這次屬於(*)提醒,下次類似POINT的狀況會升級至警告。如以共識強度,無意見可以當成無反對無支持的極弱共識產生。極弱共識在編輯戰情境虛弱到可以當成沒有任何意義。"覆蓋共識需要強度更高的共識"。
--Rastinition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23:08 (UTC)回复
上面談到這樣,都能說成無反對無支持,你真厲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1:57 (UTC)回复
因为上面那位不是中文圈人士。----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2日 (一) 02:10 (UTC)回复
本人「多項觀點未有回覆」的意思是指上述被回退內容有其他用戶表示支持加回條目後,於一定時間內再未有反對該支持意見的回覆,而非無意見下的「無反對無支持的極弱共識」。--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回复
參與討論的人x位,實際表達意見的x位,更多的是混合議題討論,參與討論的使用者不能在不中立的狀態下得出對自己有利的結論。--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00 (UTC)回复
( π )题外话 在「叉燒姐」一暱稱被加入之前,該條目infobox的暱稱資訊為「Lingling (หลิงหลิง)、00、00K、玲玲、鄺總、CEO、Jeje」,且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7 (UTC)回复
都從粵語維基來的啊。為甚麼要把其他語言版本不對的內容搬過來?好的不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50 (UTC)回复
因篇幅較長,現嘗試概括上述討論。
就加入暱稱一事,@銀色雪莉表示目前已有足夠規範「不需要另定新規則,除非該別稱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況。」,@Tisscherry表示「關注度不能是一時的,認為頂多於條目內說明」,@Factrecordor表示「反對,我第一個留言已明確認為非一時,以向來對「一時」的判斷,持續三年已不能算「一時」」。Tisscherry反駁理由為「這條目存在多久了,都沒寫這個暱稱過,為甚麼現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沒有這個暱稱從來都沒有差別啊。」,並認為「牽涉到生者傳記的內容」,要根據討論決定是否寫進百科,並指出「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這不奇怪?」。Factrecordor及@Underconstruction00認為不能以以前內容不存在為反對加入某內容的理由。--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37 (UTC)回复
其實幾矛盾,一方面說不要一時,一方面質疑為甚麼以前沒有,太早有不就未知是否一時? 2024年9月1日的版本導言就有暱稱「叉燒姐」,只不過寫的人沒有加進資訊框而已。--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7:03 (UTC)回复

程序討論

[编辑]

有鑒於上面的討論被屢次被侷限範圍,且目前現況確實是沒有一致標準,影響所有生者傳記的條目,故本人提起於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新增內容,以求格式統一,茲提出草案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别称與暱稱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稱號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稱號应得到可靠來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暱稱不是必須,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版本4--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复
--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12 (UTC)回复
(-)反对,如上文所說,必然存在大量沒有傳主官方發布但具代表性的別稱,草擬人一直無視這些意見。我在上文的意見是符合現有標準的別稱,按理是廣泛使用及並非一時,只要我們沒發現傳主否定過此別稱,就沒問題。當然,正如任何負面內容都是需要維基人依靠常識去分辨的,對於明顯帶有負面意味的別稱,我不反對更謹慎些,然而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的精神也不是傳主說了算,別稱一欄又如何影響當中所指的比重合理與否及注重條目結構?不明所以。相反地,如推行傳主說了算,豈非會褒揚過重?
另,鄺玲玲曾親自在節目解釋其別稱,見電視台官方YT頻道發佈的節錄[36],草案通過與否都無助解決最初爭議。--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25 (UTC)回复
我說過不要雙標。必然存在大量沒有傳主官方發布但具代表性的別稱,是啊,有來源有效介紹,允許另開章節使用連續文字介紹,這樣也可以避免infobox擁擠不堪沒有標準,訂出標準就可以寫了,也能夠造福所有的生者傳記條目。這樣的爭議往後會在出現,為甚麼不現在趁勢解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58 (UTC)回复
節目來源您真的會拿來在條目內引用?典優條目也這麼作?--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00 (UTC)回复
INFOBOX比正文更嚴格,或說資訊應更精選,這個方向確有道理。不反對設標準加強篩選或限制數量,但以官方發佈作為篩選方式,我始終深感疑慮。--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22 (UTC)回复
官方設定的考量是在偶像團體方面,通常官方會於初始公布團員暱稱以及粉絲名,許多演藝人員也都有這樣的處理,在出道的時候會用暱稱拉進距離製造親切感。以鄺玲玲的例子看,Lingling這個小名是打從出道就有的,使用時間最長,疑慮較小,放在infobox我認為沒有爭議,而其他別名存在時間不一,在找尋得到有多方來源之下適合另開章節敘述,例如演出劇中的CP暱稱;至於叉燒姐(我找到的來源還有叉燒妹),我認為應該是於別名章節介紹,不過也有認定是官方確認的第2(或3)別名的意見,有爭議的狀況下就可以開啟討論是否放人infobox或是連續文字介紹。說到這裡,或許應該要確立,infobox的暱稱可以放到幾個,我的意見是維持1個,也就是跟著演藝人員出道的,數量越多就會造成如代表作的爭議,只能放5個的限制下,經常看到各方人馬在換作品,回到暱稱就是叉燒姐和Lingling要放哪個,若確立以出道時的暱稱為主,我想爭議會到最小。稍微離題enwiki似乎是不在infobox放人暱稱欄位,我沒去深入探討,若有使用者知道還請幫忙補充。--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50 (UTC)回复
如果設數量限制,以官方發布優先,那還算合理。但這個修訂不是針對某群體的傳記格式手冊,偶像團體成員只是藝人之中的一部分,藝人只是所有人物中的一部分,更何況也不一定所有偶像團體都會官方發布成員暱稱。因此仍難以接受官方發布作為必然標準。--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18 (UTC)回复
@Factrecordor@Tisscherry僅針對代表作,在處理代表作要怎麼被定義前,討論數量沒有意義,最簡單的作法是來源定義那是代表作。
  • 如果代表作的定義並未被明確定義清楚,討論數量沒有意義,當被陳列的並非真正的代表作是基於WP:OR產生的一堆文字及名詞時,那只是為了陳列而被陳列的無意義資訊。
  • 而如果代表作過多時,或者極端的狀態下所有作品都是代表作時,取捨的標準是什麼,這仍是定義問題。部分過往的討論結論是以#作品取代,至少以最極端的狀態而言,不需要再處理取捨問題,非極端狀態,僅是在作品很多時,這樣處理同樣可以迴避定義收錄標準的問題。
你們處理完這些問題再討論數量更適當。至少相對比較知道如何面對or或v等基於方針要求的理據。如果問我的意見,我會這樣陳述,基於我的經驗,曾發現將來源可以佐證或依常識可以認可的代表作(如出道作品)移除,逕行替換成最新作品。排除最新的作品是否等同代表作這個問題外,被移除的項目若確實是來源可斷言的代表作,對應操作所陳列的資訊正當性不存在。
(~)補充我不參與定義的處理,如果要確認我的意見,我僅陳述我只支持明確用來源斷言及佐證是代表作的資訊或者用#作品替代。出道作是例外,但出道作也必須要由來源斷言,不能綜合多個來源推斷。不能排除是否有更早期的作品,而那個作品沒有被收錄在條目中而誤將非出道作認為是出道作的狀態。--Rastinition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1:31 (UTC)回复
如遇爭議,較客觀的標準是按得獎紀錄評估,其次是參考對傳主事業進行總結的文獻如何羅列,不認為應考慮新舊,但這點可能會自然地反映在來源上。--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2:28 (UTC)回复
晚来了(抱歉,我再多线程也没那么多2333),如果不介意,请诸位容我讲一点“简单”看法(主要是因为上面太长doge问题是我讲话可能也很长23333):我感觉这个话题里太混合了(上面已经有用户指出过),请允许我尝试分离来说明,并请诸位就各点指正:
1、(忽略讨论程序问题的)关于是否收录昵称这个问题:我之前列出的规范是WP:BLPBALANCE中的“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我认为这为人物的别称(或昵称)提供了相当清晰的规范(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鉴于“可靠来源支撑”WP:V和“并非一时收录标准”NT:TEMP两点均可对应到具体的规范,我个人认为这意味着当可靠来源对该昵称作出有效介绍(在我而言,这里的有效介绍具体是指,对该昵称的成因或者意义作出必要程度的介绍)时,这个昵称可以被收录。另外,我个人认为上述讨论中对于“一时”的理解似乎存在一些误会,请允许我概括引用NT:TEMP说明我的观点:1、一旦在可靠来源中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收录标准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道,亦即我们并不要求持续的报道(基于此,我个人也认为并不需要多久多久以后还存在报道),只需要来源作出足够有效的介绍,便能突破“一时”的藩篱;2、对于“短时效的突发新闻内容”和“对宣告、体育的日常新闻”的评价也是基于它们不符合“有效介绍”的要求而作出的。综上,如果来源作出有效介绍,那么“一时”的问题其实就已经解决。所以我想,还是应该抓住有效介绍这个点。尽管如此,个人基于WP:DUE,对于流传时间不长的一些绰号,即使有有效介绍,也对于把它们列出不是太感冒。
2、关于昵称应该放在什么位置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什么很明确的想法,只有几个小点:(1)英维的infobox里头把nickname这个参数整合在了other names里头,参数说明也只说“Other notable names for the person”,这与Template:艺人的说法在我看来是类似的;(2)基于前,我对是否要限定说“除了传主官方发布之外,一律不放入Infobox内的昵称一栏”目前还比较犹豫,但我会认为如果官方明确拒绝的昵称,即便有可靠介绍,也不要写在infobox(但可以写在内文并作必要介绍),这是基于BLP的考虑(对死者我也认为如此较好),毕竟昵称一栏你没法说明什么,实际上等于给人就安下这顶帽子了,写在内文则还有说明介绍,也許可以做到较为中立——但如果不符合NPOV和BLP等要求,那就不用審理,好走不送;(3)我建议不要鼓励(或者说不要示明)“可以另创章节”——那在我看来会造成一个很XXXXX的章节(不是要讲脏话,而是负面感一下涌上心头无言以表),很可能臃肿,很可能成为Fanpov集散地。
3、关于讨论程序问题:暂时没想法,我对这部分不熟悉。
以上,再次请各位指正,如果各位能分开各点给在下以教诲则更为感激。--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5:29 (UTC)回复
另外實在有太多條目使用了一堆不知名的暱稱,不管最後這裡的討論結果為何,是否應當盡力審視各個人物條目,並刪除奇怪的暱稱。--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2:35 (UTC)回复
為免之後沒時間跟進變化,先記下自己的立場:
  • 維持現有的標準:不反對。
  • 資訊框收緊標準,資訊框以外維持現有的標準:不反對。
  • 整個條目一致收緊標準:很關注,請提醒我回來。
  • 正文是否應設暱稱章節:是否都接受,沒意見。
  • 對於如何收緊資訊框的標準:接受設數量限制。反對以「官方發布」作為必然條件,但不反對作為優先條件。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32 (UTC)回复
不過暱稱很難證明是否有長期標準,這樣會不會造成收錄標準太高,官方或本人自己有解釋或者是介紹的暱稱應該就可以。--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55 (UTC)回复
回應銀色雪莉,關於另開章節您的疑慮我也是有想過,但目前的狀況是,大多數的使用者已經把維基百科當作粉絲記事本,我想是可以明確寫下來的,而且這些內容得要是經過篩選的,前提以大方針WP:NOT以及WP:BLP為主,不符合的內容隨時可以清除,明確寫下來了,對於後續維護清理的志工也有更清晰的指引依據。回應Factrecordor,在考慮infobox不過度收錄下,我認為限制標準在跟著傳主發出的第一個暱稱為主是爭議較小的做法,媒體給的或是其他人給的,多數屬於強迫接受類型,放在infobox很像是給傳主貼標籤,我更多時候是這樣看待所謂暱稱的,這裡舉個例子,先前有林家謙的粉絲希望我能加上林伯的暱稱,無論如何我是不想寫的,即使有來源(很多媒體這麼寫他),條目主本人也經常處於自嘲狀態,但這個暱稱無論有沒有寫進維基百科裡,對於認識條目主是一點影響也沒有的。回應Louischen88888,您可以具體表達對於此指引修訂的方向想法,怎麼訂定才不會變向成為粉絲堆疊內容的地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7:02 (UTC)回复
有关于明说可以建立(我完全明白这只是一种建议)“章节”这事儿还是请允许我保留——就像我总不喜欢“轶事”这种章节那样,在我看来,“轶事”这种章节就是条目排版状况混乱的一个缩影,变成了堆砌信息;而如果对于维护清理的用户而言,其实只要咬紧有效介绍等要求就可以了。
上方Factrecordor阁下提议infobox的昵称设数量限制我表示赞成,但我完全理解您为什么提议infobox只收官方认可的昵称(其实我个人赞成这种逻辑;但是我又总想到如今这里谈的是人物别称,不仅仅是偶像这种容易fanpov的条目,在一些历史人物等情况下,由他人提出的别称可能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乃至于没理由不让用户在infobox列出,像是李贺的“诗鬼”——自然,它不是昵称,但现在这个方针本来指的是“别称”,范围就会广些)。
您提的这个林家谦的例子让我想到了几个问题:(1)我赞成像这种昵称对于认识传主毫无价值,因为在我看来它就真的是一个很没有什么含义的说法(我个人观点),但是像姜B这种也跟林伯的结构上看上去没什么差别(在我看来没有什么特定含义)、然后好像也不是他自己取的(请原谅我对于他着实不熟悉)?如果说存在一个逻辑让“林伯”不要收录在infobox(甚至不收录),那么这个逻辑我想就会适用于姜B,而我又很难想象因为某个逻辑而拒绝在姜涛条目中收录这个昵称;(2)我在想,如果说“条目主本人也经常处于自嘲状态”的话,那么可能存在意见会认为“这跟官方公布也没差什么,ta自己都说”,我认为这样的类比固然是不准确的,但我发现如果这样的逻辑被提出时,似乎很难把这个类比逻辑干净地否定掉,因此我无法确定会不会这个争议的情况其实并未因限定官方公布而有所减少。我想,我们也许要继续斟酌一下应该如何表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7:15 (UTC)回复
因為我晃來晃去,看到銀色雪莉的留言才想到()依據大家的意見暫時置換為版本2
首先我要道歉,我沒有先確認人物模板的欄位,以致於我今天才確認{{藝人}}模板包含「暱稱」與「別名」兩個欄位,別名似乎爭議較小,立刻想到的是大S,於是看一下徐熙媛,別名是放大S無誤,暱稱放了2個,然後再看en:Barbie Hsu,因為條目命名緣故,「Other names」包含本名。於是若用這個邏輯下去寫,那麼藝人出道時的暱稱放到別名,而暱稱欄位若規範在2個以內,於是回到鄺玲玲,Lingling應該放在別名欄位,那麼大家心心念念的叉燒姐似乎就能放上暱稱,還有一個位置就能給戲劇的CP暱稱。
若是從這個方向下去探討,那麼另開章節的規劃,就可以不規範,而且是能夠限制不能收集。
不過在此之前,可能要先確認一下我們人物模板有多少款式,是不是都包含「暱稱」與「別名」兩個欄位。--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4 (UTC)回复
另外@自由雨日,若有空也有興趣能否給點意見,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8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應先了解Template:藝人的描述,全盤檢討,暱稱是指「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的暱稱,多個暱稱時請用「、」做分隔,最多別超過五個。」原來確是和代表作一樣限制5個,我早提出過可同樣限制5個。別名是指「曾使用或在外地發展時所使用的藝名。」--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15 (UTC)回复
藝人也會有不是藝名也不算暱稱的別名(別稱),現在的架構不理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20 (UTC)回复
(-)反对定到上限5個,Infobox不應該放入這麼多粉絲向內容,若要訂數量勉強接受2個,別稱只能1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35 (UTC)回复
別稱(不指藝名)是「詩鬼」那種,也未必只有一個,像林沖 (藝人)的大盜歌王、鑽石歌王,基本上是兩個來由相同,普及性差不多的稱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43 (UTC)回复
@银色雪莉我不認為林伯與姜B相類。B看上去就可能是傾向對可愛人物表達親暱的通用用法,但伯不是這種用字,林伯不是林家謙的諧音,一個年青的人被稱為伯一定有特別原因或有舊事相關。但林伯似乎也不像叉燒姐那樣輕易找到第三方「有效介紹」,姜B也較易搜到[37]。--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01 (UTC)回复
在下此前指出过,我们不是作字词分析,在我看来只要能具体介绍称呼的意义或成因,其实都可以视为有效介绍,可以假定收录。但是这些有效介绍的类型,确实是不同的。在这一点上,姜B和林伯处在同等的逻辑水平,它们不是复合人名结构的传统组成部分(如字、号)、不具备增进了解传主客观事实程度的功能(尤其是一些已经由严肃知识图谱确认的外号,如“诗鬼”),只是或大部分地归属于“亲昵的称呼”(注意这里“亲昵的”未必表明褒贬,而是一种对形成路径的描述)——尽管阁下会认为“林伯”是“一个年青的人被称为伯一定有特别原因或有旧事相关”,但就我阅读所得而言,我认为这名称中“亲昵的称呼”占了绝大比重。我从不反对基于可靠来源有效介绍下收录这种“亲昵的称呼”,事实上,如果阁下再读读在下的一些陋言,会发现我提出的这个逻辑,正是意图指出“很难在不收录林伯的情况下收录姜B”(这是在不考虑有效介绍等因素的情况下),因而进一步推出“可靠来源有效介绍应是核心的假定收录的依据”。--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52 (UTC)回复
他自己在演唱會解釋了因為早年被朋友笑稱神態像老人家[38]--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3 (UTC)回复
我完全认同这种解释,但我倾向于不以此为收录依据——可靠来源的原因。--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7:37 (UTC)回复
我认为这里的讨论过于繁杂了。先明确具备可靠来源有效介绍的这一点会较好。“时间推移”等表述可能需要调整,现在的表述会有歧义,让人以为别称可以由“符合收录标准”变为“不符合”。“原本没有放入...不用强加介绍”实际上会造成“不能加”的叙述空间。--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22 (UTC)回复
在下想先总结一下可能比较容易汇集共识的部分,我提议将数量等形式问题跟收录标准问题分离开来各自讨论,我想惟有这样才能继续有效讨论。以下是我就此的个人看法: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别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

声明:我完全支持就各处收录别名的数量等问题继续作出讨论,同时我感到现在的讨论以艺人这一特定圈层为核心而试图修改普适性的规定,这会引发观点的不平衡,在此谨请各位考虑我的此种疑虑是否妥当。--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07 (UTC)回复
別名和暱稱的區別有時候是不是不好呈現,例如江蕙二姐,周杰倫周董等等。
另外很多條目,尤其是偶像的條目,關於暱稱的部分時常過多,且沒有任何來源,也要一起進行整理改善。--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32 (UTC)回复
另外我的看法是偶像的粉絲都喜歡幫自己的偶像取一些特別的外號,但通常都不太會有相應的來源,反而有來源的一些,甚至是收錄在百科中的粉絲都不常用僅講述事實,沒有想要把沒有來源的暱稱都收錄的意思。--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21 (UTC)回复
叉燒姐是別名還是暱稱也很疑惑。重點早已不是討論有沒有來源,現在是想限制到就算有多個第三方來源都未必能放進資訊框。--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5 (UTC)回复
應收窄為對Template:藝人的共識?
我覺得首先可以要求技術人員將別稱及其他藝名分為兩個欄位,不論討論結果如何,都是應分開的。--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12 (UTC)回复
我認為暱稱對於了解傳主本人有限,但篇幅不大,不會嚴重影響到整個條目,因此可以訂定最多5個的收錄原則,但當然都要有來源。
另外有來源是公定的標準,不管最終的結果為何都應該要做到這個,但現在的人物暱稱部分基本都不會有來源,能否補足仍要看有無編輯者願意投入心力,我個人暫時沒有餘力。
另外問一下在代表作的部分,如果是影視歌三棲的藝人要怎麼處理,221嗎?--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2 (UTC)回复
(?)疑問,還是回到老問題,認為一個名會帶來標籤(應該是指負面),縱使藝人親自解釋了這個稱呼的由來,期間沒有呼籲人別這樣叫他,但也推斷藝人是被逼接受,並將此推斷凌駕於廣泛性(且非一時)之上,這是中立還是不中立(Wikipedia:中立的观点),這是符合Wikipedia:生者傳記要求的謹慎還是不必要地過度隱「惡」揚「善」???
我本來以為藝人對別人所起的䁥稱顯得接受即可,但看來「官方公布」是頗狹義。而且這種狹義的官方䁥稱,相信只有很少數的藝人才會有,我實在沒法認同,只能再說句(-)反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10 (UTC)回复
他親自解釋並且敘述喜歡,或者是他親自說他想要的暱稱呢--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复
回覆自己說的話,有點主觀且,難度太高沒有參考性質--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4 (UTC)回复
若果有媒體報導來源,那要不要放完全看參與編輯的使用者了。我覺得要討論就是,先不要管之前吵甚麼,看要寫入方針的文字怎麼修,規範定好了,也方便大家做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50 (UTC)回复
為甚麼又繞回來,感覺上真的很像立法院開會耶,事情好像有進展了又回頭辯這個。請移步看一下徐熙媛,大S的Infobox我覺得很能作為範例,上面也有提到江蕙「二姐」雖然我不太知道她但聽到二姐我都有印象。「反對的話那就別界定了,所有能喊的暱稱通通放進infobox裡吧,我想每個藝人都會被自己的粉絲稱小可愛,我不介意所有的藝人都放入小可愛。」這是我心裡的OS,討論事情不要老是究責啦二分法,現在如銀色雪莉意見要緊咬有來源的標準,暱稱數量設定的問題就一併討論,我的意見2個最理想,粉絲要去編輯戰就到時候再處理,我上面說了有別稱和暱稱兩個欄位,麻煩請看清楚再反對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复
我個人認為如果要訂定具有收錄來源等等的標準的話,難度會很高,也許許多的別暱稱都無法收錄,但說實話暱稱對於了解傳主並沒有到非常重要,所以沒有或許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8 (UTC)回复
我的想法跟您差不多,沒有暱稱完全無礙於認識這個人,但現實上這是很粉絲向的東西,除非{{藝人}}模板廢掉這兩欄,這是阻止不了人寫的,既然現在沒有規範那就定好,沒有來源就是全刪,有來源只能收幾個。這裡再提一個韋禮安,我看到他的別名有注解,這蠻有意思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4:04 (UTC)回复
暱稱的可靠標準,真的會很困難,因為暱稱或許不到很重要,有可能藝人本人在自己的影片或者是節目或者是直播提及而已。
另外訂定2個只是徒增大家困擾,因為現在絕大多數的暱稱都是兩個以上,更改會很麻煩,而且這樣子會突然變成很多條目都不符合收錄的標準。--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0:56 (UTC)回复
剛剛嘗試隨意在條目中加入暱稱,觸發以下警告

警告:系統檢測到閣下或許正試圖變動人物傳記條目的「暱稱」相關內容。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要求,凡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均需要提供可靠來源,而對於生者傳記類的條目,來源要求則更加嚴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增改條目既有人物暱稱的行為,均違反維基百科規定,無論所添加的暱稱是否真實存在。此類編輯將有可能隨時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反覆添加這類內容者,將有可能被管理員封禁。

條目中暱稱一欄一般最多只需要列舉三五個即可,大量羅列平時不甚使用且無來源佐證的暱稱也屬於違反規定的舉動。請為閣下的變動提供參考資料。
這一警告是由系統自動提示的,故有時會誤報。如果閣下確信自己的編輯沒有問題,請再次點擊「發布更改」按鈕,頁面即可遞交。
也就是說其實已經有既有規定可以參考,我們是不是都忽略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4:32 (UTC)回复
先說這裡討論的人,從沒有人反對這些規定。數量限制之前大家都沒怎注意,但也沒抗拒,反倒是自己把數量限制想出來。情況一直是發起人認為不夠嚴格,要更嚴格,受到其他人質疑,若你認為這些規定已經足夠,就不需任何修訂。
你可能發現在很多人物頁面都有不符規定的情況,在維基百科當然是很常見的,任何人都可以編輯,有多少人清楚了解規定?--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6:10 (UTC)回复

考量到Louischen88888所提的,過濾器是僅有想添加的使用者才會觸發及閱讀,阻止作用有限,公開明示的版本要繼續討論,若訂下數量過濾器也需要請求修改,這裡提出版本3的修正,再請參與討論的各位給出有效意見,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0:29 (UTC)回复
我發起了Template_talk:藝人#別名與暱稱欄目,大意為:
暱稱、綽號雖都常譯為nickname,但在中文用語裡暱稱、綽號含意實有分別(如同日語的「愛称」及「異名」),而藝名與它們的性質分別更大,嚴格來說實應分為暱稱、綽號、藝名。WP:BLPBALANCE的「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及修訂討論,其指的「別稱」應是暱稱、綽號。藝名不應受到此條文限制,藝名只會是傳主自己官方所定,它用於辨別傳主身份,就算只在一個作品中用過一次,就算不是廣為人知,只要有可靠來源(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就應該全部列出。像Template:Infobox_writer,「筆名」(pseudonym)與「別名」(other_name)是分開的。不管修訂是否達成,「別名」欄目應改作直接顯示為「其他藝名」,以免造成混淆。在修訂討論未有共識前,暱稱、綽號應列於「暱稱」(nickname)欄目,事實上現在通常就是這樣。如果能增加欄目,將來應討論暱稱、綽號分作兩個欄目。
補充,我覺得暱稱與綽號區別:
  • 綽號:較常與人物本名並列介紹,不常用作代稱。
  • 暱稱:常用作代稱。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3:53 (UTC)回复
(-)反对增加欄位綽號欄位,變相鼓勵粉絲行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8:06 (UTC)回复
@Tisscherry:几点意见供推敲:
1、人物的别称及昵称不是必须的。不佳,假如我滑坡称据此李白的别称栏里“诗仙”不是必须的,然后删掉,我想不会有谁为我发声在下此前就提过,当我们在修订的是全局方针时,我们实在有必要把自己的视角从确实广泛存在fanpov情况的艺人类条目处抽离出来。我提议删去此句。
2、符合收录标准的资格不是一时的之别称与昵称,别称栏位仅只放置1个,通常是由传主本身最早发出或最广泛流传;昵称栏位须注意不能违反生者传记的方针指引以及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导,仅只放置3个昵称。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昵称须随时调整移除。,这里的问题容在下拆分:
(1)别称——视角从艺人抽离,不赘——一个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包括笔名以及曾用名,像鲁迅那样有大量笔名以至于要单开一节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情况下固然有必要引流到正文章节;但如果只能填1个,毛泽东“二十八画生”的笔名可能最早,但“李德胜”的化名想必最为广泛流传,这种情况下我也不知道谁来为我的选择发声。事实上笔名、曾用名等并不是fanpov的主要发生地,我认为在此处与其限制个数,更关键的应该是明确“昵称不是别名”。
(2)昵称:对个数不介入。但我对于“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说法有疑虑,因为那似乎与NT:TEMP对于“不是一时的”的表述存在语义模糊,我提议调整说法。
3、原本没有放入别称内容的人物条目,不用强加介绍。:“原本”的时点不明,条目始创时?该方针修订生效时?“不用强加介绍”可能滑坡。
4、我在认真思考一个问题:这个修订是否不应该发生于对该方针?因为一般人物很少出现这种昵称泛滥的情况;同时,对于方针而言,这也显得过细。我在想,我们应该改为对Template:艺人的说明文档作出修订,又或者改为(假如各位认为其他一般人物条目也应该一并修订)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增加细则,而让该方针保持原样。如果说诸位仍认为应该改方针,我的提议条文如下: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别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

我想这应该能包含阁下各版本中除个数具体规定外的多数共识较强的内容(不加“不能违反生者传记的方针”是因为这页本来就在BLP)。--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09 (UTC)回复
另,假如是去Template:艺人或者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可以这样(大致意思):

收录于信息框的人物别称应符合WP:BLPBALANCE,其中:(1)别名(含曾用名、笔名和艺名或其他排他性指代传主的称呼)参数不应填入昵称或绰号;(2)昵称参数限制填写3个注:我对这里没有很明确立场,请各位讨论

以上,请诸位看看。--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36 (UTC)回复
另外提個討論,一般藝人我不確定,但是真的許多韓國偶像會拍q&a,裡面有問到關於自己喜歡的暱稱這個問題,像是我今天又有一個喜歡的偶像拍了影片,這個到底算不算完全可靠沒有辦法完全確定,但卻可以完全確定這個是傳主本人喜歡的名稱。--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5:02 (UTC)回复
原則上(-)反对此修訂的數量限制,不認為Template:藝人原有限制䁥稱5個有問題,沒必要收窄是3個,一來有其他條件限制,二來按上文討論,䁥稱一欄現時可能已承載了其他別稱,如綽號;別稱欄位1個更加要(-)強烈反对,上文其他人已指出怎可能足夠,再說,近日討論已揭示了各類infobox對於別稱的定義根本沒有一致標準。且經深思後,(-)反对此修訂的層面,現在討論變得越來越多問題,節外生枝,歸根究柢是因為討論範圍本來只是討論藝人,卻去修訂一個影響所有人物的方針,範圍過度擴大所致,想再討論的話倒不如像以前一些先例在格式手冊層面修訂一個藝人專屬的共識。
而且這版草案從細節上看也實在太稚嫩,有些銀色雪莉君已經指出了。我對大家談及問題及修訂細節的(!)意見如下:原條文不是只限制infobox,但修訂的目的之前曾說只針對infobox,就算原則沒問題也不應該這樣改(當然我本人已決定反對在生者傳記層面修訂)。u君指出了Template:藝人中藝名與別名的混淆需解決,那麼修訂會不必要地影響藝名。u君認為Template:藝人的䁥稱應拆分為䁥稱與綽號兩欄目,我看雖有些名是難以區分,但分欄目也無傷大雅,沒有意向;大家之緊張無非是因為數量限制,一分為二等同加了配額,我想了一會,亦認為我們不應把精神用於分辨䁥稱與綽號,所以主張分欄也好,不分欄也好,兩者都共享同一組配額;當然我認同藝名不屬此類,不應受到同樣數量限制。銀色雪莉君提出了很多非藝人例子,可見從一個圈子出發想出來的收得很緊的準則,難以套用到所有地方,不過另一方面,這些例子都不是生者,擔心大家思路越想越不清晰了。
討論至今,感覺是本來已有合理且足夠的規則,只是守規則的人不多,甚至連規則知的人也不多而已。--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19 (UTC)回复
我覺得延用既有警告的規則可以,不過是否要嚴格執行可以再討論,因為僅針對藝人的部分似乎有過多的暱稱或過少的暱稱似乎都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如果訂得很嚴苛的話還要勞煩各位一一去檢視各個藝人的條目來進行刪減,而且會不會造成尤其是偶像條目的編輯戰,會有粉絲認為這個暱稱比較重要之類的,另外我不贊同這個規則沿用到古人等等的人物,就如同銀色雪莉君說的狀況。--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55 (UTC)回复
其實我們最初的討論的不是數量的多寡,而是是否要有來源,其實我現在看了各種條目,發現有超過五個的真的不多,但在來源的部分我也沒有到確定要怎麼做,大家可以再討論一下。--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9:12 (UTC)回复
感謝提供意見的各位,以銀色雪莉的版本以及綜合了有效意見做了版本4的修正。我的想法是,因為原本沒有明確寫出來,即時有過濾器也沒能有效阻止沒有來源的暱稱增減,而大部分的志工或可能不知道沒有來源是可以移除的,明確寫出來方便大家維護清理,如同目前清理中的旗幟。有甚麼能夠有效修改方向的,或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請再麻煩撥冗提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复
再細心分析,我覺得「別稱」或other name字面上包含範圍很大,先不要被這個用詞牽住走,要先把不同性質的對人稱呼從定義上分類確立,再重新給予名稱或審視現時欄目名稱是否能對上。我覺得先分兩大類:
  • 第一類:傳主曾用於署名或登記的名字,藝名、筆名、化名、曾用於在政府或公共機構作身份登記的姓名,都屬於此類,也是完全屬於傳主官方性質。
  • 第二類:䁥稱、綽號等不一定由傳主自己主導的稱呼。
我認為第二類應受到WP:BLPBALANCE有關「別稱」的條款管制,包括「並非一時」,也應受到資訊框模板所定的䁥稱最多5個數量限制,或將來的數量修訂限制。但第一類是對身份識別有作用的,不應受「並非一時」及數量限制所管,只要有可靠來源(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證明就可寫進去。第一類的性質不可能違反WP:BLPBALANCE強調的中立,避免不適當批評和讚揚的原則。現時藝人資訊模板也只是限「䁥稱」欄最多5個名,對於實際上是「其他藝名」的「別名」欄沒有數量限制。
另外我想提醒WP:BLPBALANCE那段全文是「条目内容应从可靠来源中获取,并且应只与条目主角有关。对罗织入罪的主张须保持警惕,留心那些针对在世人物的具有偏见和恶意的内容。如果有人试图推销带有偏见的观点,则应坚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来源以及与人物收录标准相关的明确论证。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所說的可靠來源是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好比傳主自己發佈/出版物,傳主之言的紀錄,在質疑有帶偏見觀點的情況下才需要可靠的第三方來源。--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1:49 (UTC)回复
  • 4版「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無助改善界定問題,甚至乎令人更疑惑,或是錯誤的,對不少人來說本名以外的都是別名,暱稱也是別名,別名條目也是這樣寫。大S不是好例子,此名有很多來源指出是出道時的藝名,但同時又有暱稱的感覺,查流星花園片頭,名字是「徐熙媛」,不是「大S」或「大S徐熙媛」,可能她漸漸用回本名「徐熙媛」,「大S」本身又很適合作暱稱那樣使用,「大S」的性質可能隨時間推移而漸變。
  • 一句寫「別名」,一句寫「別稱」。
  • 限5個是規管資訊框,未有指明這點。之前的內容應該是規管全文。
  • 「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收錄標準」在WIKI是特定用語,這裡可能不宜稱為「收錄標準」。時間推移之下不再符合,不是現有概念的延伸,甚至乎是背道而馳。NT:TEMP的精神是一旦符合了就可永遠保留,不需要考慮幾年後多年後情況如何。概念應是隨時間推移有更重要更具代表性的內容可以加入,在正文來說如果條目內容過長到臨界標準,必需精簡,可能先拿它開刀,但這和廢話一樣,要特地提?在資訊框來說就是當數量達上限,將來可能有新名替代舊名位置。所以我覺得「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之後便寫「資訊框收錄的暱稱數量別超過5個」,再指出「時間推移之下可能應以更具代表性的新暱稱取代舊暱稱在資訊框的位置,可適時檢討。」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3:38 (UTC)回复
最後,我重申(-)反对收錄傳主曾用於署名或登記的名字,包括藝名、筆名、化名、曾用於在政府或公共機構作身份登記的姓名,要受到可靠來源、私隱以外的任何附加規管。若「別名」「別稱」包含此類,就唯有全盤反對4版了。新加入的「有效介紹」更是不可能接受用在這類,確認是誰藝名、筆名但沒有解釋起名由來,天下間多的是。--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4:37 (UTC)回复
那麼接下來可以進一步討論,infobox暱稱或藝名或別稱的欄位存留,過濾器日誌要強制禁止放入。所有人物條目都不能放入相關內容,這樣?--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4日 (六) 07:21 (UTC)回复
(-)強烈反对,從上述討論,完全看不出能得出「不能放入相關內容」這個方向,不要扭曲大家的意見。此外(*)提醒,經這一段時間討論,我們已發現現有生者傳記方針有相關條文可依,Template:藝人對暱稱也有5個上限的要求,對藝人暱稱收錄均屬於具針對性、具體的指引,並不如較早前的討論以為沒有這樣的條文,只是各自說自己的道理,急需達成共識。且現在討論焦點變成非暱稱類別。是以任何新修訂草案達成共識前,繼續按照現有條文要求收錄藝人暱稱即可。--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17 (UTC)回复
把過濾器提醒的文字明文寫出您們也反對,另外一邊還要增加欄位並且抵觸違反方針指引允許不用來源,我覺得兩位是在WP:POINT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5 (UTC)回复
你們沒有要達成共識,你們是因人廢言--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6 (UTC)回复
最新修訂僅只是將過濾器日誌的文字整合寫出來,連過濾器日誌文字內容都反對,你們從一開始就是因人廢言,真的太失望了。我一直以為德高望重可以溝通,都是假的。討論的進行是,沒用的意見可以忽略不處理,若只能反對的兩位沒有辦法提出有效意見,只能頻頻違反WP:VWP:RSWP:FAN發言,沒有辦法協助討論進行的兩位停止發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53 (UTC)回复
銀色雪莉君和我曾經有過衝突的88888君都還能好好說話,這個討論到現在我的感覺很明確就是寫了多少條目的使用者,對於改善方針指引這麼的不NPOV,是不是主持人換任何其他人你們才會好好說話?--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7:01 (UTC)回复
過濾器文字應該是指上文抄下來的這一段:

警告:系統檢測到閣下或許正試圖變動人物傳記條目的「暱稱」相關內容。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要求,凡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均需要提供可靠來源,而對於生者傳記類的條目,來源要求則更加嚴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增改條目既有人物暱稱的行為,均違反維基百科規定,無論所添加的暱稱是否真實存在。此類編輯將有可能隨時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反覆添加這類內容者,將有可能被管理員封禁。

條目中暱稱一欄一般最多只需要列舉三五個即可,大量羅列平時不甚使用且無來源佐證的暱稱也屬於違反規定的舉動。請為閣下的變動提供參考資料。
這一警告是由系統自動提示的,故有時會誤報。如果閣下確信自己的編輯沒有問題,請再次點擊「發布更改」按鈕,頁面即可遞交。
草案版本4如下:

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别称與暱稱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稱號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稱號应得到可靠來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暱稱不是必須,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

兩者算有多少分相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15 (UTC)回复
你一直執意修訂方針級的生者傳記,而過濾器文字只是用於人物模板「暱稱」欄目的提醒,其實連正式指引都算不上,但我不覺得這段文字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你那與它差別很大的草案。在討論第3版時我主張在格式手冊層面作出專門針對藝人的共識,自然不會支持生者傳記方針層面的修訂,但我也沒有反對第4版,我反對的是你突然冒出來的一句「所有人物條目都不能放入相關內容」,不明所以。在這一個留言的上一層是underc對第4版的意見,亦應該是第4版發表後的唯一意見,那段意見並沒有完全反對第4版,只是反對其中一部分,但你沒有予以回應,而是說「那麼接下來可以進一步討論,infobox暱稱或藝名或別稱的欄位存留,過濾器日誌要強制禁止放入...」,整句話都不明所以。仔細看看underc的意見,他指「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一句有問題,這句跟過濾器文字究竟有什麼關係?他說要指明哪些條文規管條目全文,哪些條文規管infobox,過濾器文字本身只為infobox而設,自然不會有相同問題。他指藝名、筆名、化名不應與䁥稱、綽號等受同等規管,特別強調不需「有效介紹」,過濾器文字本身只為「暱稱」欄目而設,也沒有「有效介紹」之說。你把第4版說成源自過濾器文字,真是不知所云。--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58 (UTC)回复
對,無理指責他人因人而廢違反善意推定。請提斯切里自重。請老實回應我們的意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14 (UTC)回复
我想從你們最新的發言裡找出可以用來修正草案的文字,我找不到。可以請兩位自己整理出「重點」嗎?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27 (UTC)回复
檢視各種人物資訊框模板:
除了收錄當前真實姓名、全名,及當前通用名/藝名/筆名的欄目,通常都有出生名(Birth name)。
  • Template:藝人
    • 「暱稱」(nickname):參數有「暱稱」、「綽號」,說明是「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的暱稱,多個暱稱時請用「、」做分隔,最多別超過五個。」
    • 「其他藝名」(other_name):閱讀時我見到顯示的是「別名」,參數有「其他藝名」、「別名」, 說明是「曾使用或在外地發展時所使用的藝名。」
  • Template:Infobox_football_biographyTemplate:Infobox_badminton_player
    • 只有「暱稱」(nickname)
    • 沒有other name類別
  • Template:Infobox_writer
    • 「筆名」(pseudonym):說明是「作家筆名或其他別名。」
    • 「別名」(other_name):沒說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officeholder
    • 「原名」(original_name):參數有「原名」、「本名」、「其他名字」
    • 「其他姓名」、「別名」/ othername、different name:沒說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scientist
    • 「別名」(other_names):說明是「曾用名或者暱稱 – 使用Plainlist分隔多個值」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10 (UTC)回复
(&)建議:別稱、別名是多種不同類型稱呼的泛稱,會引起混淆,所有人物資訊框及方針指引條款都應避免使用別稱、別名這一用詞。
建議相關方針指引以下列劃分方式註明規管範圍,對不同類別的稱呼各設置不同程度的要求。建議所有人物資訊框以下列方式劃分欄目:
  • 「䁥稱」收錄所有䁥稱、綽號等可能不屬於官方性質類別的稱呼。
  • 「藝名」、「筆名」
  • 「曾用姓名」收錄所有曾用於身份登記的姓名。(另有欄目的當前身份登記姓名及出生名除外)
  • 化名視乎情況歸入「曾用姓名」或「藝名」、「筆名」。
@银色雪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35 (UTC)回复

版本5草案討論

[编辑]

我對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修訂草案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人物的姓名及對其的稱呼分為多種,包括曾用於身份登記的姓名、筆名和藝名或其他由傳主親自使用的排他性指代其本人的稱呼,這些名稱屬於官方性質;亦有暱稱或綽號這類不一定屬於官方性質的稱呼。收錄所有名稱都需可靠來源支撐。對於暱稱或綽號,另需證明此稱呼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這類稱呼應得到可靠來源對其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暱稱或綽號不是必須,收錄的此類稱呼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暱稱或綽號在人物資訊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隨時間推移可能應以更具代表性的此類新稱呼取代舊稱在資訊框的位置,可適時檢討。版本5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8:26 (UTC)回复
(!)意見,需要重提我對@银色雪莉君「有效介紹」主張的疑慮。此概念出於通用收錄標準(對整個條目主題),相對的是順帶提及,兩者沒有很明確的界線,非常依靠維基人按自身常識判斷及集體討論。對於一個稱呼的介紹,很可能只是一句,篇幅或在文中的重要性只是等同對整個主題的順帶提及程度。而且「並非一時」和「有效介紹」本是兩個概念,沒有因果關係。因此經思考後我還是只能接受「介紹」,加上「有效」會惹人誤解或助長惡意刁難。此外也提過「一個暱稱的被介紹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關係,介紹程度的最主要因素應是讀者是否易於自行理解,例如「叉燒姐」就頗需要介紹,姜B就不需怎樣介紹。」進一步解釋,有些演變自藝人本名而純粹加入親䁥元素的䁥稱,由於一望而知,恐怕不一定有介紹,傳媒可能只會寫一句「人稱XX」「䁥稱XX」。雖然上文已證姜B能找到介紹,但我新近想到另一事例,郭富城的「城城」,這個䁥稱我自幼就知道,街知巷聞自然不下於姜B(至少在粵語圈),現在google會搜到很多「郭富城(城城)」「城城(郭富城)」,或直接代指,但介紹真的沒發現半個,甚至「人稱城城」「䁥稱城城」也好像沒有,恐怕是成名太久、過往地位太高,特地解釋的來源都不在能google的年代了。再綜合較早期談及的官方認可、貶稱,我認為應這樣修訂:

......對於暱稱或綽號,另需證明此稱呼並非一時收錄標準,即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其中一項:

  1. 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這類稱呼需應得到可靠來源對其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介紹
  2. 被2個出版時間相隔至少1年的第三方可靠來源提及或使用,並獲得傳主認可,例如由傳主官方發佈,或傳主曾直接表示樂意接受此稱呼(並非經由編者推斷、總結)。
  3. 較廣泛及長期地被第三方可靠來源提及或使用,佐證這點需有至少4個第三方可靠來源,各來源的出版年份、作者、出版機構不可相同,最早及最近出版的來源至少相隔5年。
暱稱或綽號不是必須,收錄的此類稱呼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暱稱或綽號在人物資訊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應以代表性及持續使用時間作為篩選準則(參考文獻記載情況),這意味着隨時間推移,舊稱呼在資訊框的位置可能會被新稱呼取代,可適時檢討。傳主曾表示反感的暱稱或綽號,不管迴響有多大,都不可收錄於資訊框。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7日 (二) 07:50 (UTC)回复
利申:被现充,因此许久未回复。(PS:在Template talk:藝人也有类似讨论,我就不两边跑了,以下作(对@T君第四版、@U君第5版及@F君5版修订案的)总体性回复,陈述我的一点浅见;若因未一一对应回复而有所词不达意处,谨此致歉。)
1、不知道我理解是否准确,在我看来,别称中的自源性称呼(简称“自称”。PS:也许有人觉得这简称像废话,抱歉你想错了,这也是我为什么不直接用“自称”的原因)和他源性称呼(简称“他称”,以下我将以此代替“昵称”、“绰号”等称呼,但不代表我要求在infobox中更动这些称呼,相应的处理我将在自己的提案中作成)存在区别似乎在各位的意见中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注:以下其他“达成共识”均是个人看法,如果有认为我的概括有误时请指出);但对于如何区别及处理似乎还有不同观点。
2、对于自称:
(1)这种别称不应使用“官方性质”来作修饰词。自称具备内源性,即其源于自身而非外部,其成因和底层逻辑是不可逆的;“官方性质”则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官方-粉丝”这一可逆逻辑存在的空间。A是B的粉丝,以某一称呼来称呼B,B(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接受这个称呼并进一步将其作为自称(而不仅停步于接受这个称呼),这很官方,但这整个流程本质上是一个FAN的行为。因此,以其成因源头来分类而不以“官方”与否来分类,有助于抵消不必要的FAN观点。我认为“官方性质”这个修饰词应该拿掉就好,除非诸位打算接受有用户以来源表明传主说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们的XX”为由就要把“XX”视为自称而“不应受“并非一时”及数量限制所管”——那样将导致这种“形自实他”的称呼泛滥。严格地界定自称与他称以避免不适当的适用规则的变化(PS:主体词是黑体——我不会管着传主用什么名字),在我个人看来有利于厘清问题。也许会有看法说,那传主把他称用成艺名也不行吗?我们都知道,艺名是指传主从艺发表作品(这个作品的形式自然是多样的,可以是综艺节目的署名、也可以是电影作品的署名等等)时使用的自称,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这实际上是原始来源的性质变更,就不会存在问题。
(2)使用可靠来源我想这个大家不会有异议(需要申明的是,我在上方对可靠来源的定义使用了WP:V,它并不排斥WP:ABOUTSELF允许下的例外;WP:BLP也早就明言WP:BLPSELFPUB)。至于对于“可靠介绍”、“介绍”和“支撑”的选词,我赞成使用“支撑”——本来而言,如果一本地方志介绍人物的字、号或笔名时也只是简单一句,而这就足够作为条目来源了,那么在有意见忧虑在这个语境下“有效介绍”可能引起纷争,那么使用“支撑”应该是合适的。
3、对于“他称”:
(1)对他称的限制无疑应严格于自称。这可以说是对于FANPOV的必要限制。从上方诸君意见看,我想这大概应是共识。同样地,我也不赞成使用“非官方的”来作为修饰词,这还是会给我在前述提出的那个逻辑创造空间——简而言之,即便是“官方接受”了的“非官方他称”(或者甚至升级为“官方接受”了的“官方他称”),它就是一个“他称”,不能因而摇身一变——除非它达到了上面提到的艺名的举例的程度。
(2)条文中对佐证他称使用的可靠来源要加“第三方”作为定语以抵消FANPOV。至于说“有效介绍”、“介绍”还是“支撑”等何种程度,我认为F君的后两项条件在执行上不免多有不便,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可能会引起争议(不是就“应否量化”的争议,而是就“量化标准如何为佳”的争议),我的建议版本是“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此处有注,见下”,就像[39]这样,除了开头外下文全是用“城城”称呼之,我想不会有人质疑“城城”作为一个他称的地位。“并非一时”和“有效介绍”可以存在因果关系,见NT:TEMP,在存在“等效地”一项例外后,对于绝大多数他称作出有效介绍,我认为是应有之义。
(3)关于“XX不是必须”这个表述以上三版似乎都有,这一点我在此前已表示反对,我的立场没有变化——我们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定性;但三版中都有的“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我完全赞成。鉴于infobox对他称的数量限制,检讨机制又是三版共识,应亦无大碍。我对于传主曾表示反感的昵称或绰号,不管回响有多大,都不可收录于信息框。这一表述存在疑虑——我们应从第三方观点来表述这个问题。
4、综上,在下在此提一个复合修订案如下(这也是我此前的一贯意见:有些东西改到方针里去可能是古怪的。):
(1)对WP:BLPBALANCE的修订:

人物的别称依其起源性质可分为自源性(如曾用名、艺名和笔名等,以下简称“自称”)和他源性(如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a]。自称的收录需可靠来源支撑。他称的收录需可靠第三方来源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b]

(2)对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的修订:

他称
他称(对应昵称、绰号等参数)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对他称的收录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关于是否保留该他称的讨论,这表明随着时间推移,旧称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续使用时间更长的新称呼取代。他称的收录应遵守WP:BLPWP:NOT的相应规定。

備註

  1. ^ “起源性质”不一定以最原始来源为约束,而应着眼于其性质是否发生根本变化。
  2. ^ 后者仅应用于该他称与传主姓名存在关联时,“等效地”意味着来源内文压倒地以该他称代替传主姓名。
以上,请诸位不吝赐教,如果有未能回应各位上述意见之处,也请一并指出。--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49 (UTC)回复
PS:在第二项修订案中,会加入第一项修订案的参见链接,所以“他称”的定义及其区别于“自称”处(即对应及不对应何种参数),仍由修订后的WP:BLPBALANCE界定。--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54 (UTC)回复
謝謝雪莉君的仔細回應,學習了許多。對您的修改版本表達支持,您若認為合適,後續推動麻煩您,我會適時支持推進。--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2:27 (UTC)回复
@银色雪莉
  1. 當初我說官方性質只是臨時想出來,叫自稱也不違我所想。大家想的都是作品的署名一類(藝名筆名),不會認為是說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們的XX」,只要在說明講清楚是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就不會有誤會。
  2. 不過原來針對暱稱和綽號的部分,改叫他稱會有問題,暱稱和綽號未必是他稱,可能是自稱,所以我的字眼是「不一定」。在我看來,沒法反對「暱稱不是必須」,但作品的署名是必須。假設有個作家曾經很厚面皮,有個筆名叫「上天下地唯我獨尊大文豪」,真是出版書籍時的正式署名,參加作家協會時也用過這個名,應當收錄此名,但是若他有個正常的筆名,自己起了一個「上天下地唯我獨尊大文豪」的稱號,就應該按被關注情況來衡量是否收錄,不可以引起只要一手來源証明他喜歡這樣自稱就可收錄的錯覺(一手來源也不違反可靠來源)。WP:BALANCE的核心就是BALANCE平衡,若凡自稱的東西就寬容那也不BALANCE,不應該給予自稱就寬他稱就緊的觀念,正確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稱不需要附加規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自己起的暱稱和綽號是應該和別人起的同樣有附加規管。在上次檢視資訊框後發現前人也是以暱稱和綽號作為定義上的命名,既然如此就直接在說明寫暱稱和綽號,相信這兩詞已經覆蓋90%我們心目中要加以規管的「他稱」,實在不一定要寫一段完全排除所有能鑽空子情況的定義。按之前所想過的情況,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此種性質是容易判斷出來的,就算像大S我認為它本是藝名,後趨向暱稱化,確定曾經是藝名就自然可以寫在藝名那一欄。反而只是暱稱和綽號兩者之間界線較模糊,但只要兩者不分開處理那就沒所謂了。總結我見解,沒有必要用上「他稱」一詞,應先分為「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以及「暱稱或綽號」,最多加句「等類似稱呼」。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9:07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
我能理解阁下的意见,不过我与您有不同的看法。采取“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和“昵称或绰号”的区分的问题在于:表字、自号,这些是完全有可能不出现在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当中的——请注意,字、号正是最典型的“自称类”别称。以沈竹礽为例,街外多说“竹礽”是字,而如果不查《钱塘沈氏家乘》(即其家谱),是难以确证“字莲生”的信息的。这类自称不用于作品署名(我想表字是什么用途大家都了解),而不用一手来源则无法确证。这种情况下,显然用“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来界定是否允许使用一手来源的逻辑是不妥的。事实上,自称本来就应采取与他称不同的做法,而不是将“他称严于自称”片面等价于“自称就宽他称就紧”——还是说诸君以为人物的表字也需要考量BALANCE?BALANCE针对的是观点,他称是一种观点的凝结,管起来是应该的;但对于自称也管,则是免不了“管这就得管那,而那不能管”的逻辑怪圈的,因为自己起了一个“上天下地唯我独尊大文豪”的称号这件事,和自己起了一个叫四明狂客齐天大圣又或者徐青藤门下走狗,从形成机制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如果是谈文义——每个名字都是好寓意,齐天大圣甚至超凡入圣嘞,我总不能因为齐天大圣这名字这么拽而开始讨论BALANCE问题吧?因此,因为文义如何而对自称来开展这种讨论恐怕也是不妥的。我想真正有效的,是:
(1)将自称的收录需可靠来源支撑。加入注释,强调WP:ABOUTSELF的作用,如果其使用的一手来源(这里是自行发布来源,作个例子)存在“过度的自我宣扬”等情况(注意,是来源,不要搞成名字的文义分析),那么完全可以移除这个来源,也就无法收录这个自称。
(2)他源性(如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改为“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把话讲清楚些。至于“昵称和绰号未必是他称,可能是自称”,昵称我没太多源于自称的印象,可能要请阁下给例子;自封的绰号,那就是齐天大圣了,这个机制我在上面提及过,就不多说了。
以上,再请各位指正。--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15 (UTC)回复
我需要時間消化新留言--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48 (UTC)回复
@银色雪莉,提斯切里一早講過藝人有官方公布的暱稱,所以「自稱」的暱稱是存在。--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08:52 (UTC)回复
我这也没说过“不存在”,只是请您举个例子,以便“对齐一下颗粒度”doge;这样,我姑且僭越一下举个例子,例如柏木由纪自称“ゆきりん”,您看是否算您说的“自称”型昵称?如果算的话,其实也并不会对上面的修改产生冲击,一则它是自称,就还是可以走与上边后面提到的自封的绰号这个路径;二则在下再把上面原方案第二部分他称(对应昵称、绰号等参数)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改成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昵称、绰号等参数收录他称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这样的话整个说法应该算是更自洽。--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11:00 (UTC)回复
@银色雪莉,實在對不起,可能我看漏了或者忘記了有關自封綽號路徑的論述,請明示。一個鮮活例子是林作自封「香港抽水王」[40]及「香港恩沙基[41]。抽水王是符合他的個性,恩沙基只是在刻意誇張,製造笑話。--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1:41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请见。林作这两个甚至都有第三方来源了,就算按您说的“正确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称不需要附加规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自己起的昵称和绰号是应该和别人起的同样有附加规管”,这似乎也没法束缚这两个自称。我完全理解您的忧虑,但是我想它并非能在这部分条文中去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会涉及到文义鉴定,文义鉴定的问题我上面提过,它是一个不可能量化的问题,需要编者就事论事讨论,而到那时,NPOV、ABOUTSELF等要求仍然普遍地适用于约束该问题。事实上,我想进一步指出的是,目前在这部分条文中,对于来源的要求是一种必要性要求而非充分性要求(我确信目前的表述如此),也就是说“想收就得如何”,但不是“如何就能收”。--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5:45 (UTC)回复
我對自稱他稱沒意見,不過倒見過一個小眾的自稱綽號,在陳蕾舊版本[42]裡有一個被來源請求的「國民家姐」,其實是在某次Live中自封[43],屬於一時興起,然後被一部分歌迷所喜愛,但挺小眾的,雖然連一手來源(Live的片段)都未必能找到,但可以想像一個藝人在自己的社交平台這樣貼文自封(有一手來源),只有粉絲才知道的情況。--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2 (UTC)回复
銀色雪莉君最後修訂版本已消除我的最大疑慮,故不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7 (UTC)回复
像倖存者偏差,容易想起的都是來源多,小眾的存在但不易知道。不過我也接受@银色雪莉的解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8日 (六) 05:00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最後版本可進入正式發布公示程序了吧--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01 (UTC)回复
(+)支持。--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13 (UTC)回复
我在下面把最后的讨论中达成的一些调整共识又加入了进去,以便大家阅读比对,仍请@FactrecordorUnderconstruction00Tisscherry各位把把关看看调整后文字上是否有什么不妥或遗漏的地方。我没在互助客栈搞过公示等事宜,也请各位能否协助处理或指点一下程序事宜?在此先表示感谢(话说这些可以在这里公示吗?还是要在方针版公示的?)。--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回复
對最新版的修訂文字沒有意見。可以在這裡直接公示,一般是7天,沒有意見通過後就可以依據修改了。不介意的話我再發起。不過我對資訊框有點沒看懂,現在對應暱稱相關幾個欄位?或沒有新增欄位只是增加說明?--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1 (UTC)回复
不介意,就请您发起吧。信息框一节,在这里没有新增参数(栏位),说的是各种栏位中的他称总数不能超过五个。--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5 (UTC)回复
了解了,沒更多意見,等其他使用者確認,沒問題我再發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9 (UTC)回复
最新話題:張敬軒不滿被叫軒公[44],但他之前又用軒公之名做代言slogan「信軒公,用何濟公!」[45]--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7:18 (UTC)回复
我觉得这是算“短时效新闻”,这个他称没有明显的不合规之处,不触犯BLP和NOT,有第三方来源(不是上面这俩),使用时间和广度也够——退一万步讲,等他把自己那油管节目下架再说吧doge--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1日 (二) 00:57 (UTC)回复

拟公示版本

[编辑]

1、对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评和赞扬修订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人物的别称依其起源性质可分为自源性(如曾用名、艺名和笔名等,以下简称“自称”)和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a]。自称的收录应基于可供查证的前提[b]。他称的收录需可靠的第三方来源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符合要求的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能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c]

2、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中新增一节“他称”:

提議條文
他称 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昵称、绰号等参数中收录他称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对他称的收录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关于是否保留该他称的讨论,这表明随着时间推移,旧称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续使用时间更长的新称呼取代。他称的收录应遵守WP:BLPWP:NOT的相应规定。

備註

  1. ^ “起源性质”不一定以最原始来源为约束,而应着眼于其性质是否发生根本变化。
  2. ^ 其中,就可能存在的一手来源使用问题,尤其应考虑WP:ABOUTSELF等约束。
  3. ^ 后者仅应用于该他称与传主姓名存在关联时,其中“等效地”意味着来源内文压倒地以该他称代替传主姓名。

--此條留言由银色雪莉討論貢獻)於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加入。回复

( ✓ )同意--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4:55 (UTC)回复
這裡僅只是提醒,銀色雪莉君提出的版本,若在10月27日前沒有其他修改意見,將於當天03:39 (UTC)之後發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4日 (五) 13:46 (UTC)回复
(+)支持--重庆轨交18留言2025年10月29日 (三) 16:18 (UTC)回复
对条文框的格式做了一些小调整。--Srapoj留言2025年10月30日 (四) 21:38 (UTC)回复

拟公示版本發起 公示7日,2025年11月3日 (一) 13:10 (UTC)結束--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7日 (一) 13:10 (UTC)回复

@银色雪莉君,已經通過佈局再麻煩您,完成後會關閉。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0:33 (UTC)回复
@Tisscherry完成--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3:57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