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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格式手册/信息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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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百态在话题“国籍应按主动认领国籍来算”中的最新留言:14天前

关于部分国家领袖或政治组织人物任期一行的“遇刺身亡”、“任内逝世”、“†”、“辞职”、“遭军方解职”等额外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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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亚伯拉罕·林肯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尔德威廉·麦金莱约翰·肯尼迪等美国历史上遇刺逝世总统及少部分国家遭刺杀领导人的任期结束日期旁都带有“遇刺身亡”的标注;部分任内自然死亡的领导人如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有“任内逝世”标注;而近期遭以色列击毙或暗杀的叶海亚·辛瓦尔伊斯梅尔·哈尼亚等哈马斯领袖则有代表阵亡的“†”标注。有见及此,本人对韩国已故总统朴正熙添加有关标注,却遭用户@E2568毫无说明理由下回退。难道只有美国总统或哈马斯领袖可以搞特殊,其他国家领导人就不可以加,如此双重标准?另外主动辞职的领导人,亦是只有部分有“辞职”标注。其他变体还有“遭军方解职”(尹潽善)、“复行视事”、“下野”(蒋中正)等。

想请教诸位,到底维基百科对此有没有一致的准则?是划一加还是划一不加?其中林肯总统条目还是优良条目,如果确实违反格式是否理应立即移除?故此本人在此提出有关格式问题予诸位讨论。--49.130.129.233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4:53 (UTC)回复

我觉得是应该允许加的,毕竟任上身亡属于重要信息。--Haohaoh4 2025年1月23日 (四) 15:34 (UTC)回复
那阁下对于“辞职”、“遭军方解职”之类非死亡事件标注有何看法?--49.130.129.233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5:48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这些就跟在右上角加[注]一样,应该也没有限制说不让加[注]吧。--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2:37 (UTC)回复
没错,现实就是没有限制,但抵不住@E2568拒绝讨论执意移除。最讽刺的是他自己却加了明确禁用在任期上的示亡号。--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1 (UTC)回复
同上,感觉标注可以接受。不过或许缺乏相关规定。--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8:17 (UTC)回复
@E2568请你不要用“过度标注”这种模棱两可的说词,格式手册内根本从来没提过这些标注如何处理,换言之所谓“过度”只是你自己独断裁定。正因为没规定,所以我才放到互助客栈这𥚃交由诸位讨论达成共识,如果你坚持拒绝讨论又继续回退的话,本人只能找管理员处理。--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16 (UTC)回复
@E2568还有你这一笔编辑(更新:已由@Haohaoh4移除),任期旁加小字目前没规范,但WP:示亡号就已经明确表示“不加在逝世日期、统治日期、任期结束日期等地方。”这些任期内的box前阵子才被@Nama24Pok大量移除。说他人“过度标注”,到头来过度标注的人似乎是你。--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31 (UTC)回复
任期是起始时间,其它的标注会过度渲染死亡气氛。相关信息条目内容和开头都已存在,如果还要再标注就是过度。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3 (UTC)回复
问题就是现在没任何准则,你眼中认为“过度”,但其他人认为不过度可以接受,所以才要大家在此讨论达成共识订立规则,而不是你自己跟本人打编辑战。--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9 (UTC)回复
这话应该是我说给你。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先到先得。请你不要搞编辑战。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02 (UTC)回复
李承晚是“辞职”?你觉得他是打工仔吗?请停止添加你个人POV的破坏行为。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04 (UTC)回复
总统主动下台不叫辞职叫什么?“辞职”、“辞任”这些词新闻媒体报道甚至政府都有使用。是你自己思维有问题,觉得只有打工仔才可以用“辞职”,你这些才是真正NPOV。不信可以问问在座其他用户怎样看?--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11 (UTC)回复
李承晚条目第一段:1960年,他辞去总统职务并流亡美国夏威夷,1965年于檀香山逝世。--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3:18 (UTC)回复
你觉得他是辞职,有些人则认为他是被政治运动赶下台。政治人物争议很多,请不要进行多余的标注,以免引发更多的争议。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18 (UTC)回复
辞职是事实,大家认为他被迫下台是观点,这两点并无矛盾。WP:POV也没有观点可以覆盖事实之类的说法,相反POV说的是事实大于观点。--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3:27 (UTC)回复
对。所以“‘辞’去总统‘职’务”除了字数之外,理解和意义上跟“辞职”、“辞任”有区别吗?如果要详细些大可以改成“辞职流亡”。--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23 (UTC)回复
开头段是先写了“因对4·19学运负责,他辞去”。其实是婉转地说是被赶下台。如果去掉上下文只是标注“辞职”,那就和主动去檀香山养老没什么区别了。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29 (UTC)回复
如果要详细些大可以改成“辞职流亡”甚至其他更完善字眼。这里主要是想先讨论小字标注应否使用,如果讨论结果是不能使用,那又何必谈用的字眼合不合适呢?--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34 (UTC)回复
哪里有讨论达成共识说条目中必须添加这些备注吗?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37 (UTC)回复
本人哪句话说过已经达成了共识?就是维基百科对此一直没相关规范本人才提出问题,现在讨论就是希望达成共识啊!--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41 (UTC)回复
我觉得阁下还是把时间用在撰写条目或提高条目质量方面。这种讨论没什么意义。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54 (UTC)回复
讨论正正就是对条目质量作把控和规范化。这种答案也没什么意义。--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00 (UTC)回复
最标准化的做法就是都不标注。很多政客都是希望连任的。如果连任失败,还需要标注“连任失败”?不想连任难道就不应该标注一下“放弃连任”?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12 (UTC)回复
我觉得您应该注意一下“任期”的含义。连任无论失败还是不失败,那都是下一个任期的事,且都是任期正常结束,正常结束当然无标注必要;而任上辞职或身亡才是这个任期的事,且都并非正常的任期结束时间。--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4:15 (UTC)回复
意见大致同Haohao4阁下。本人看法是如果政治人物因故(不论是自然病死、刺杀还是辞职)而未能完成本身法律规定的完整任期,就可以在任期结束处标注原因。另外,如果其在就任时是接任上一任未完成的任期,亦可以在任期开始处标注“继任”。--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53 (UTC)回复
(!)意见 感觉,E2568的编辑和回退理由,主观成分过多了,而且回退力度比较激进,可能涉嫌条目所有权(“无充分理由之下,您不应该撤销他们的编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不断回退被不同编者视为有理由的编辑,以维持自己认可的版本。”──未充分查证)?包括上述“过度渲染死亡气氛”“先到先得”“不是‘辞职’”,过往的“击毙”中立、“刺杀”有用匕首之意(讨论)。更早的我没翻。
略微题外:Special:PermaLink/85378868#请问你回复韩国大法院是什么意思?中对于“所”字的理由我也觉得不太妥当,虽然讨论里发表个人理解是允许的(我也会这么做),但做结论与回退是否牵扯到内心中立性、未举证等问题了,最妥善是等其他人认同与操作。而 说明韩国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 的原创推论也可疑,已知韩联社报道有过:2008 2010 2018年正式名仅宪法裁判所2017年仅宪法法院2016年法院为主 裁判所并行标注等,2024年新闻屡现的“宪法裁判所(宪法法院)”写法看不出明显结论。对个人讨论页的清空也使该讨论难以检索,期盼有固定流程来转移或链接这种讨论。声明一下,恢复原状并引导讨论我可接受,手持意见积极回退、用编辑摘要来讨论就不太好。另预先提醒,可能最好不要在这里为此跑题……--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25 (UTC)回复
应该全部删光,资讯框不用塞那么多东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月24日 (五) 20:21 (UTC)回复
严格来说的话,我会倾向于完全不额外标注,这种比较具体的内容应该由条目正文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2:18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加,表明传主的任期提前结束,没有完成整个任期。——杰里毛斯留言2025年1月25日 (六) 14:56 (UTC)回复
( ✓ )同意杰里毛斯叙述,去年9月我这边选区的北市议员许家蓓任内病逝,未能完成当前任期。--Sinsyuan✍️🧧🐍 2025年1月25日 (六) 15:14 (UTC)回复
所有的人都会死的。讣告模板是最多放一个月的,不能长期在条目内的。Wikipedia:格式手册/标点符号#示亡号也已经被禁用。因此在条目信息框永久加注死亡信息同样也是违背维基规则的。E2568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23 (UTC)回复
没理解有何关系,该标注不同于讣告、示亡,不会随时间流逝降低价值。--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30 (UTC)回复
相关原因Wikipedia:格式手册/标点符号#示亡号里已经列出。使用语言额外标注是变相的使用示亡号,违反维基规则和中立原则。E2568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45 (UTC)回复
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册/标点符号/存档3#禁止使用示亡号讨论中有多则意见支持任内逝世的标注、未见反对,而提案人是反对用画框示亡号来标注任期。@GhrenGZWDerChu Tse-tienPexEric--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3:20 (UTC)回复
规则理论上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但我不反对提议修订规则以使规则本身容许类推适用。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6日 (日) 06:07 (UTC)回复
(!)意见:之前禁止示亡号的主要共识是:
  1. 日期加注示亡号的写法属于原创研究
  2. 示亡号通常只适用于近期逝世者;
  3. 示亡号本身的用途即为表示哀悼意,违反WP:NPOV
  4. 萤幕阅读器无法阅读示亡号,违反WP:无障碍。至于标注是否可用的问题仍有待讨论。--Haohaoh4 2025年1月26日 (日) 06:55 (UTC)回复

提议规范信息框参数名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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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公示期间所有异议均已解决,通过。 ——自由雨日🌧️❄️ 2025年4月3日 (四) 15:2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英文维基百科规定:信息框参数名只能采用蛇形命名法|birth_date),其他任何命名法——包括驼峰式大小写|birthDate|BirthDate)、不使用下画线的形式——包括空格(|birth date)、连接号(birth-date)等均不应使用。此外,除专有名词外,也一律小写而不大写。中文维基百科的各类信息框参数名命名非常混乱,上述格式均有使用(包括同一信息框内的不同参数也是格式混杂),导致记忆、维护困难——有时需要将仅有下画线、大小写等格式差异的参数名均放入模板,又导致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在此提议中文维基百科中使用英文的信息框参数名也一律采用蛇形命名法格式。(注:本提议仅规范英文参数名的格式,并不反对使用中文作参数名,或为英文参数名设置中文别名,或不同的参数名实际占用同一参数位置等等。)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4:50 (UTC)回复

@Kcx36:--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4:51 (UTC)回复
支持(利益声明:Python使用者)--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 Next 2025年3月6日 (四) 14:55 (UTC)回复
感谢提案,自由雨日已说明优势,我原则上(+)支持。新建立的信息框以及新增的参数大多已经符合此规则,但现有条目中的不规范用法是否要清理?--Kcx36留言2025年3月6日 (四) 14:58 (UTC)回复
我认为应该清理()只要其他格式的参数名仍然在信息框中存在,就仍会不断有编者使用,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的问题就仍存在。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5:03 (UTC)回复
(+)强烈支持(利益声明:C/C++使用者),唯参数名中的大小写可能有些麻烦,像是IDCPUTemplate:System requirements)之类;并且带数字时,应该写作CPU2还是CPU_2?--深鸣留言2025年3月7日 (五) 06:15 (UTC)回复
个人倾向对一律大写的字母词使用大写(类似专有名词;这些词在中文中也总是大写),但不知为何英维使用了小写思考...至于数字,一般的程序设计习惯是怎么样的?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6:20 (UTC)回复
按照程序设计的标准(或者说至少是Mozilla的标准),蛇形命名法除了常量以外,应该是不包含大写字母的(MDN规范Rust的RFC 430)。根据后者,数字更倾向于单独分割出来。--深鸣留言2025年3月7日 (五) 06:30 (UTC)回复
还有一个麻烦的问题是,留意到英维信息框参数单复数是根据参数内容性质来确定的,很多参数使用复数(例如用|other_names而非|other_name)。但中文语境下的外文基本使用单数而不考虑屈折变化(除非某词一律以复数形式出现。和大小写规定基本相同)。我是更倾向用单数,但又担心中维经常直接复制英维模板导致维护困难。@魔琴: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6:19 (UTC)回复
应该兼容单复数。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年3月7日 (五) 07:40 (UTC)回复
这样仍会造成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吧……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7:41 (UTC)回复
资源浪费不至于。代码繁杂倒是有可能,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很多模板现在在参数上就兼容了单数与复数。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9日 (日) 02:32 (UTC)回复
提案: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信息框参数名 信息框模板的参数名一般使用英文或中文,或两者兼用。英文参数名采用蛇形命名法,如|birth_date,在“birth”与“date”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且除总是首字母大写的专有名词外,一律小写。其他格式(如|birth date|birth-date|BirthDate等)均不使用。唯对首字母缩略词(如“CPU”“DNA”等)的大小写、下标性质数字与词的连接方式暂未达成共识。新建的信息框模板均应采用该格式命名参数;对以往的信息框模板,若有使用其他参数格式的,宜修正各条目中这些格式,并等条件成熟时移除信息框模板中的其他格式。
英语维基百科将相关内容置于《一致性》章节中,由于该章节在中维尚不是正式指引,故暂先另开一章叙述2025年3月21日 (五) 18:29 (UTC)修改:作为《一致性》的子章节。首字母缩略词先写为无共识。单复数问题和蛇形命名法关联较弱,可暂不写入。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17日 (一) 19:30 (UTC)回复
漏了“数字”的问题,已补上(暂也写为无共识)。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18日 (二) 08:11 (UTC)回复
公示7日,2025年4月1日 (二) 10:05 (UTC)结束。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5日 (二) 10:05 (UTC)回复
蛇形命名法似乎是指每个空格皆以底线(_)取代的书写风格,而非“单词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效力扩大或有缺陷,例如致使应用连字号、词素之间属于并列关系的合成词被迫使用_连接。此前讨论忽略此点。--— Gohan 2025年3月26日 (三) 10:53 (UTC)回复
@神秘悟饭:您是否是指“kind-hearted”这样的“参数名”若提议条文会变成“kind_hearted”?我认为不会,因为“kind-hearted”应是一个单词而非“kind”和“heart”两个单词。若将“在单词之间使用下划线”改成“将每个空格以底线取代”的话,我担心若原参数名为“birthdate”(或任何在单词间没有加任何字符的参数名),会有编者以“无空格”为由认为不需加下划线。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6日 (三) 11:55 (UTC)回复
另外包括“han-nom”、“japanese-korean”、“hong_kong-macau”、“producer-director”等单词地位模糊或因并列而创造的合成词。“birthdate”之流可用“本以空格间隔……”等论述解决。曲解蛇形命名法始终不妥,或许更有其他缺陷。--—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3:59 (UTC)回复
@神秘悟饭:将“在单词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改为“birthdate之间使用下划线“_”连接”如何?改后文本实际上仅针对“birth_date”这一个参数名进行说明,回避蛇形命名法的细节问题。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7日 (四) 08:22 (UTC)回复
可。--—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8:44 (UTC)回复
完成。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7日 (四) 08:56 (UTC)回复
有个疑问,例如{{Infobox mapframe}}、{{Infobox earthquake/new}}这两个模板,虽然是从英文维基搬运来的,但参数名称并没有遵循英文维基的规定用下划线而是使用了短横连接。按照方针,应当增加下划线连接的写法,但短横连接的写法又不能删除(因为不便于从英文维基搬运),这样反而导致了资源浪费和代码繁杂。--Kcx36留言2025年3月28日 (五) 10:57 (UTC)回复
英维为什么没有用下画线,有相关讨论吗思考...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8日 (五) 11:15 (UTC)回复
因为模板早于方针(2020年才加了这条[1][2])。--Kcx36留言2025年3月29日 (六) 13:54 (UTC)回复
类似于WP:外文重定向中不少编者直接搬运英维来源导致带外文括号重定向泛滥、但仍未为其豁免的情况,我倾向这些模板也应改用蛇形命名法且删除其他命名方式的😂但如果实在要方便搬运,也不反对留着其他格式。然后反对在这些信息框“仅”采用其他格式。我认为无需在指引特别指明这一点,英维也未指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即可,类似“外文重定向”若链入太多也会在机器人替换之前豁免。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9日 (六) 14:01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建议调整部分捷径重新导向的导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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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留意到现时MOS:NATIONALITYMOS:NATLMOS:CITIZENSHIP三者均指向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然而从三者字面上的意思来看,三者作为一般性的描述性名称更适合指向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因此现建议调整三者的导向目标为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并处理三者现有指向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的连入(三者各20个以内,可手动处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0日 (二) 12:22 (UTC)回复

感觉可以创建一个模板,用来标记改变了重定向的页面,类似于现在WP:扰乱页顶的memo。--Hamish T 2025年5月22日 (四) 13:17 (UTC)回复
不反对这个跟进措施。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2日 (四) 14:25 (UTC)回复
{{Redirect-synonym}}或者{{For}}已经够用。再不济,也有{{hatnote}}。--PexEric 2025年5月23日 (五) 11:14 (UTC)回复
前面两个起不到我说的标记“改变”的作用,hatnote似乎是用来标注整个页面的?--Hamish T 2025年5月24日 (六) 11:32 (UTC)回复
哦刚发现我自己上文写的就是“页面”,但是其实这个模板应该是要能够标记改变了重新导向的“页面或章节”。--Hamish T 2025年5月24日 (六) 11:33 (UTC)回复
公示“调整MOS:NATIONALITYMOS:NATLMOS:CITIZENSHIP三者的导向目标为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的决议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7日 (二) 01:20 (UTC)回复
为清晰起见,已将公告板上的描述改为“建议调整部分两岸四地用语相关捷径重新导向的导向目标”。--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年5月27日 (二) 10:07 (UTC)回复
@1F616EMO这其实不用特地在这里说明,只要不是魔改成完全不相干的东西或直接移除掉连结,那调整bulletin上的描述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7 (UTC)回复
👍 --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2025年5月29日 (四) 14: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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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局登记证号等纯审查/分级编号可否纳入资讯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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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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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中华民国行政院新闻局对其审查的书刊赋予编号——登记证号,此非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图书分类法等可为大众索引的编码;如今多国多地仍有影视以至唱片、游戏等的纯供审查或分级的编号,之于普罗大众亦无索引作用。故有以下问题:

  1. 对于大众,美中以外多国标准书号或图书分类法编号似比任何审查/分级编号更具索引价值,是否比审查/分级编号更值得纳入资讯框?
  2. 审查/分级的公开意见/结果是否比其编号更具百科价值?更值得纳入条目?或应置于较其编号更显眼的位置?
    • 如审查结果(例如(不)通过)的百科价值不低于其编号,{{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许可”/{{电视节目信息框}}的“发行许可”栏可否在列明可靠来源的前提下填写为“有”、“无”或“撤销”?“有”、“无”或“撤销”是否比一串数码更符合“许可”一词的意指?
  3. 审查/分级编号是否爱好者资讯?可否纳入资讯框?
    1. 如可,任何政治实体的审查/分级编号可否平等地纳入资讯框?
      1. 如可,{{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许可”/{{电视节目信息框}}的“发行许可”栏可否填入中国大陆以外的“许可”情形,抑或另设参数?
        • 已知中国大陆的公映、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音像制品分有不同审查系统及编码字样,即电影在中国大陆不获公映许可而仍可通过网络视听节目或音像制品审查并合法发行;故在{{电影信息框}}可否增设“网络视听节目”、“音像制品”的“发行许可”栏目?
      2. 如可,已知新加坡、香港等豁免部分类别电影分级;可否对获豁免电影的“许可”情形填入“豁免”等表述?
    2. 如可,已知台湾等分级、中国大陆的审查均对同一电影的不同(语音/格式等)版本分别赋予编号;{{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许可”栏可否列出全部版本编号?抑或仅可列出首轮公映2D原声最高分级版本的编号?
    3. 如可,已知申请中国大陆公映的电影在初审通过后即可取得许可证编号,但有许可证编号不意味通过终审或获得公映许可证,则在中国大陆通过初审而不通过终审的电影在{{电影信息框}}的“公映许可”栏,如列明可靠来源,可否一并填写“不获公映许可”及其编号,或仅填写其编号?

--— Gohan 2025年5月6日 (二) 10:02 (UTC)回复

结构化数据首先考虑维基数据。如果有官方页面可查编号得到较多的进一步信息,可考虑以外链意义放在信息框,否则单纯编号不建议提供给读者,读者无法快速理解和运用。如果“无”“撤销”是不常见、通常会被条目正文介绍的,信息框写入千篇一律的“有”或者无额外信息的“无”可能意义不大?提供单纯索引号而无功用价值可能WP:RAWDATA?注明“情形”可能需要理解因果,比如相关内部链接。不同版本,我倾向维基数据及其优先级、修饰符功能。编号旁的状态,如果能统一写法规格,不反对加注。--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6日 (二) 10:26 (UTC)回复
以较多需要当局审查或分级的电影为例,美国、新加坡、台湾、香港、中国大陆等结果均无网址单独固定的网页。单纯编号的确意义不大。维基数据确是现有编号的理想归宿。--— Gohan 2025年5月7日 (三) 08:46 (UTC)回复
(+)支持写入维基数据内。--自由米花🌾🌼 2025年5月8日 (四) 13:03 (UTC)回复
那么请问今后在维基百科,“公映许可”/“发行许可”的编号等是应当不再向读者显示,抑或是继续显示?(不显示不等同清除)--— Gohan 2025年5月12日 (一) 09:08 (UTC)回复
@YFdyh000@糯米花--— Gohan 2025年5月16日 (五) 08:06 (UTC)回复
不显示很容易被顺手清除,所以如果打算不显示,建议先迁移数据。--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16日 (五) 09:31 (UTC)回复
如未有人手动搬运或编写机器人,一时间难以迁移。粗查甚至不见相应数据项,也不了解数据项需要何种条件方可开设。所以如果迁移之后方可不再显示,那么不再显示会是遥遥无期。“顺手清除”大概不会发生;只要不设为未知或废弃参数,一般无人留意。--— Gohan 2025年5月19日 (一) 08:26 (UTC)回复
如果数据不宝贵,例如较有可能从别处轻易取得,无视损失风险也可以。提供废弃警告比较好,避免对不生效感到困惑而浪费时间。[3],建立新属性,或者利用某种现有记录属性+修饰符(类型的Q编号)来记录──数据格式更难约束。流浪地球2有完整的公映号吗,编码又是否有用[4]。--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20日 (二) 06:01 (UTC)回复
可在模板文档页说明此参数不再显示,并提醒此项数据在迁移前不要清除。最后的问题不清楚,完整的许可证编号似乎带有中文字及某种括号。--— Gohan 2025年5月20日 (二) 09:38 (UTC)回复
正式提议:“资讯框不再显示发行(公映)许可的有无或其编号以及审查编号、分级编号,并在模板文档页作出不再显示的说明;但此等参数不设为未知或废弃参数,并在模板文档页提醒在迁移前不要清除。”--— Gohan 2025年5月23日 (五) 09:24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此提案7日。--— Gohan 2025年5月30日 (五) 09:49 (UTC)回复
公示期满,无异议通过。— Goh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9 (UTC)回复
据方针WP:讨论发起位置讨论结束后亦让讨论原地存档,避免重复在多个页面存档后出现讨论分支。”,移除{{存档至|Template talk:电影信息框|Template talk:电视节目信息框|Template talk:Infobox book}}模板。若需留讨论记录可以向这些信息框的讨论页发送讨论通告来链接。 ——自由雨日🌧️❄️ 2025年5月6日 (二) 11:39 (UTC)回复
明确标记讨论关闭以后,理当可以存档多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5月9日 (五) 14:59 (UTC)回复
@Ericliu1912:然而如果讨论位置发起正确的话,在互助客栈发起讨论内容理论上并不涉及特别的条目等页面,如果要存档,估计大概率会是“硬凑相关页面”吧?这似乎没有必要。然后是,大部分互助客栈讨论均不会特意有人去标记讨论关闭,所以在关闭前就加模板的大概率最终结果就是以开放形式直接存档(这一句说明在确认关闭前默认不标存档位置的合理性)。其次,即便是关闭的情况下存档,只要没有进入正式的“存档页”,通常仍然可以在关闭的框外留言(例如此例),这仍然会造成“在多个页面存档后出现讨论分支”的问题。最后,“存档至客栈”仅占一处存档空间,而“存档多处”则将同一讨论复制多份,这似乎同样没有必要。我的理解是存档的最大作用是可以让编者点击讨论页时知道“关于这个页面,曾经有过这一讨论”,而这未必需要通过复制所有内容的存档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讨论通告}}来实现(要再方便的话,等内容存档至互助客栈存档后,再在讨论通告下方留一条言给出至存档的链接,这样就更清楚了)。综上,存档有多种弊端且似乎难以完全解决,而存档的好处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讨论通告)来实现。 ——自由雨日🌧️❄️ 2025年5月10日 (六) 10:10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简历是否该加入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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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艺人资讯框以及引言中已有出生日期的情况下,简历/背景中是否有必要加入出生日期? @Royal_Sailor特别邀请阁下来讨论。--Wongan4614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12:13 (UTC)回复

我刚刚翻看演艺界人物的典优条目,大部分条目在序言后的首个章节均以“xxxx年x月x日,某人于某地出生”为开端,因此我认为这是惯常做法。皇家水手 2025年9月19日 (五) 12:42 (UTC)回复
记得见一些大老讲过,资讯框还有导言重复正文内容才是正统做法。--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13 (UTC)回复
算是本站中传记的标准格式,不过MOS:传记暂未明确地位。--YFdyh000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4:24 (UTC)回复
导言是正文的浓缩,资讯框亦然,并非“互斥”关系。正文没收录的内容,导言及资讯框怎么据以浓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9月23日 (二) 07:37 (UTC)回复
似乎没有明确要求信息框只能写正文已提到的信息,虽然MOS:信息框有说“总结条目中关键信息”。--YFdyh000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7:46 (UTC)回复
即便如此,也不能反推“资讯框写了,正文就不必写”。理论上,资讯框收录内容,也应当值得收录于正文,不符合这一要件会很奇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9月24日 (三) 05:43 (UTC)回复

国籍应按主动认领国籍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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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我认为在格式手册的两岸四地及信息框等分页应增加描述,表面国籍应按主动认领且被承认有效的国籍来算,不能且不用添加法律条文上理论上存在,但个人并未真正使用的国籍。
这是说,比如任何一个中国大陆人,至今严格按法条来说,仍然属于中华民国大陆地区居民和国民,但是除了像陈丹青这样的少数特例确实认领并成功申领到了中华民国国籍以外,其余的不应该抠法律字眼添加国籍。又比如说按法理有自动被授予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侨后裔,如朱棣文,经查其父母大概在生他之时有中国国籍,按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他却有中国国籍,但他从未认领使用过这个身份,故不应标注他有中国国籍。以及1949年以后,1997年以前的香港人,很多按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都有中国国籍,但除非他们明确认领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身份,否则他们只应被视为英国海外国民。--∮♩♪♫♬♭♮♯☧⚧☦︎ 2025年10月9日 (四) 08:02 (UTC)回复

我记得社群之前讨论这事,不是倾向没特别来源就完全别填国籍嘛(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0月9日 (四) 13:19 (UTC)回复
是有这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9日 (四) 14:33 (UTC)回复
没有来源,写什么呢。之前都已经说过大清、民国等等那些国籍条例推出来的国籍,就应该不算,不写了。见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存档3#关于国籍的原创研究。--Ghren🐦🕘 2025年10月9日 (四) 13:49 (UTC)回复
不反对这个提议。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应该都是要修订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9日 (四) 14:33 (UTC)回复
我进一步细化一下提议想法:国籍认定规则应该围绕两点展开:主动认领、承认有效。主动认领指这个人为了生活、为了跨境旅行等目的确实认领过的国籍,承认有效指他认领的这个国籍对应的国家确实承认他的国籍,他确实事实上使用到了这个国籍,这个的前提是当时这个国家的社会环境确实进入到了国籍法时代(不应该强制规定要有国籍法,否则就会对像1949-1980年间的中国国籍之类的情况造成谬误),这个国家的民众确实要接触国际化环境,有需要认领一个国籍--∮♩♪♫♬♭♮♯☧⚧☦︎ 2025年10月13日 (一) 13:26 (UTC)回复
我是不确定讨论这些情况目的为何⋯⋯毕竟上面讲了,原则是可靠来源特别提及,再纳入条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0月14日 (二) 08:46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静魔魔女我刚才再看了一下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它的说法是“若无可靠来源证明传主(曾)具备某种国籍/公民权,资讯框不应予以标注”,我现在的想法是从“具备”、“拥有”两词的定义入手,在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要求须同时满足“主动认领”、“承认有效”两者才算“具备”、“拥有”国籍,但实际操作上“承认有效”会遵循opt-out的机制,也就是在满足“主动认领”的情况下自动假定“承认有效”,除非反证成立。这会使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的相当一部分规定变得不必要,因此需要连带修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15日 (三) 13:42 (UTC)回复
看不太懂。我们总是依循可靠来源记载就好了吧?包含处理来源冲突,都是一般条目会遇到的工作,不确定需要什么特别规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0月15日 (三) 14:29 (UTC)回复
关键在于这个“具备“的定义,我拿出相关资料证明一个美籍华人在美国出生时,他爹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再拿出中华民国国籍法确认法理上他有中华民国国籍,算不算可靠资料证明具备?但是这个美国人可能从来没有认领过中华民国国籍--∮♩♪♫♬♭♮♯☧⚧☦︎ 2025年10月15日 (三) 19:40 (UTC)回复
这属于WP:SYN。--Ghren🐦🕙 2025年10月17日 (五) 02:25 (UTC)回复
法理上可以拥有的国籍也要做申请认领手续才会有,没有来源说他有申请认领,怎么写上去?--Peck2442 2025年10月19日 (日) 08:09 (UTC)回复

静魔魔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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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如下修改方案:

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
若无可靠来源证明传主(曾)具备某种国籍/公民权,信息框不应予以标注。
提议条文
只有传主在其在世时其所在社会已步入现代国籍法时代(即,已产生了有现代意义上的国籍的使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远距离跨国迁徙、领事保护、申明公民权利等需求——的时代),国籍/公民权才适用。

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当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实:

  1. 主动认领:即有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持日常生活、追求公民权利、参与选举、国际通行等目的而使用相应国籍身份的行为,且;
  2. 承认有效:传主尝试认领的国籍,在相应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公务部门的实际认定里承认有效的,
(过),才可以在信息框标注其(曾)具备某种国籍/公民权。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
逝世时所属国家无国籍法者,其国籍不予标记。传主出生的国家/政权与具备国籍/公民权完全相同时,其国籍不予标记。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曾拥有大清[注 1]中华民国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如需标记国籍,其国籍按国号标记。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及/或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不标记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澎金马设有户籍及/或领有中华民国护照者不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特殊情况者例外。
提议条文
清朝末年至1909年3月28日前,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清廷的有效中国籍进行国际通行、申请出外留学、与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进行交流、往来、商业合作者,其国籍可标注为大清。1909年3月28日后至今,符合MOS:NATL及本章列明规定,拥有大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其国籍相应标注为大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1931年至1937年间,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有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籍参与选举、或有实行任何其他国际事务者,标注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后至1980年9月10日间,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进行国际通行、追求公民权利、参与选举、与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进行交流、往来、商业合作者,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生或生活在港英时期的香港,如有可靠来源证明传主确有使用有效英国海外国民的身份进行国际通行、或以英属香港身份积极参与港英政府的政治活动并持有英国海外国民护照者,可标注有英国海外国民国籍;出生或生活在港英或葡澳时期的香港、澳门,如有可靠来源证明有明确认定自己是两岸某一边的侨民,积极认领对应的中国国籍(包括中华民国台湾在法理上的中国国籍)者,其国籍相应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1997年、1999年以后出生或继续生活在香港、澳门,有中国国籍者,其国籍一般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另外标记香港、澳门的公民权,但对中华民国国籍有有效认领者,标注为中华民国。申领台胞证、入台证等证件不作为持有国籍的证据。

参考资料

  1. ^ 详见《大清国籍条例》。

-∮♩♪♫♬♭♮♯☧⚧☦︎ 2025年10月19日 (日) 10:52 (UTC)回复

“(过)”、“(曾)”不需要,中文不标注时态。“1909年3月28日”以后仍然是“清朝末年”,建议直接改为“晚清1909年3月28日前”。“申领台胞证、入台证等证件”,“等”指哪些应该指明,我也可以想象申领护照也能算进去(而且台湾人在特殊情况下会申领一次性PRC护照虽然是违法的)。建议列点以方便阅读。
  • “(过)”、“(曾)”不需要,中文不标注时态。
  • “1909年3月28日”以后仍然是“清朝末年”,建议直接改为“晚清1909年3月28日前”。
  • “申领台胞证、入台证等证件”,“等”指哪些应该指明,我也可以想象申领护照也能算进去(而且台湾人在特殊情况下会申领一次性PRC护照虽然是违法的)。
  • 建议列点以方便阅读。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学 PJ:两岸 2025年10月19日 (日) 21:30 (UTC)回复
那台湾人申领一次性护照确实不该认为是认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啊,我加等就是为了处理这些细节性的案例的,这里用常识类推比列明更好吧?我反正是没能力一一列明--∮♩♪♫♬♭♮♯☧⚧☦︎ 2025年10月20日 (一) 08:02 (UTC)回复
这是什么原创研究。不值一哂。将公民权和国籍混之一谈,私自定义“某某行为”是拥有国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连中共都不认是国,您维人还要认国籍,什么笑话。--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04:22 (UTC)回复
我添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只是为了尽可能填补漏洞情况。“某某行为”只是为了在无明文国籍法但事实上有国籍概念的时期尽可能界定有无国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不被中共认为是国”是何以见得的?假如有一个有关注度非政军人物生活在31-37年的赣闽边境,然后真的是靠中华苏维埃的旅行证件移民苏联的话,您难道要硬给他加中华民国国籍吗。当然这种情况确实似乎不太可能发生,我也只是为了应对万一。如果您认为没必要把这么低概率的情况也这么急着一次性加进去的话,可以把苏维埃段条文去掉。--∮♩♪♫♬♭♮♯☧⚧☦︎ 2025年10月20日 (一) 07:59 (UTC)回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向那边的定位是“政权”,而不是“国家”。中共的认识是不会有“两个中国”的存在的。我也不认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会发行什么旅行证件,毕竟没有国家承认,最多只有介绍信。国籍本身就不应该为近代人物生安白做。--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09:27 (UTC)回复
错,中共在1949年前支持民族自决,不仅支持两个中国,还支持0个中国,1949年以后中共的态度转变不代表可以抹杀其在建苏维埃国时的立场--∮♩♪♫♬♭♮♯☧⚧☦︎ 2025年10月20日 (一) 15:41 (UTC)回复
最基本的是,他所发出的任何政治文本发到国际上没人认,您能理解吗。“苏维埃共和国”根本就远远达不到“国家”的要求,谈何“国籍”?我觉得您对国籍缺乏基本的理解。我谈中共对于“苏维埃共和国”认识,只是想突显出这件事有多荒谬而已。--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16:51 (UTC)回复
@静魔魔女针对你的提案提出一些观点,后续不补充,仅作为参考
  • "传主出生的国家/政权与具备国籍/公民权完全相同时,其国籍不予标记。"个人理解有这个陈述是因为出生地资讯和国籍会重复,不需要重列。如果移除这个陈述,需要有替代的陈述或者明示"|国籍="被使用时,其他的栏位不能再陈列国籍等(仅是举例不代表这种举例是否适当)。简化陈述即移除某些概念时,仍需要有替代的概念或方案。
  • 另部分页面如幻蓝小熊#成员列表(随意抓一个举例),这种状态,你提倡的内容是否会影响相关内容,更针对地问,若被陈列的国籍资讯是列在未具有个人独立条目时如何处理。(如果反问我个人意见,个人表述是追列的资讯本应放在个人条目,已有个人条目时移除,没有时未追加来源补充证明同样移除。但更适妥作法是完全不列)
  • 以"不强调国籍"的精神,我用其他角度思考籍理解,因国籍强调的表述方式有很多层面,部分可能用MOS:OVERLINK的方式,部分可能在资讯框的多个可能具重复资讯的栏位重复陈列,也可能是在内文中过度重复。以重复的角度切入,重复陈列的国籍仅是多余的资讯杂音,看多了会让人心理作用机制上直接略过,重复陈列的必要性极低。不强调国籍的精神应该要被体现在提议文中。(个人可能因为这个缘故对提议条文持(-)反对态度)
--Rastinition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23:40 (UTC)回复
这种改法相当不必要,我稍后再提自己的版本。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09:43 (UTC)回复

Sanmos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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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

现行条文
大多数人物信息框都有|nationality=|citizenship=。当传主出生的国家/政权与具备国籍/公民权相同时[注 1],信息框应避免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除非传主出生的国家/政权与具备国籍/公民权不相同[注 2]、传主拥有多重国籍/公民权[注 3]、传主的国籍/公民权发生了变更[注 4]等情况。信息框通常不应同时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除非遇上罕见法律时使用|citizenship=会更加合适,复杂情况应在条目正文中交代。 若无可靠来源证明传主(曾)具备某种国籍/公民权,信息框不应予以标注。
提议条文
大多数人物资讯框都有|nationality=|citizenship=两个参数。资讯框仅于满足下列至少一种情况时方可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
  1. 传主出生的国家/政权与其具备的国籍/公民权不相同[注 2]
  2. 传主拥有多重国籍/公民权[注 3]
  3. 传主的国籍/公民权曾发生变更[注 4]

传主出生的国家/政权与其具备的国籍/公民权相同[注 1]时不应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资讯框通常不应同时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遇上罕见法律时使用|citizenship=更为合适,复杂情况应在条目正文中交代。

资讯框仅在有可靠来源证明:

  • 某国家/政权在传主在世时存在国籍/公民权制度;且
  • 传主(曾)具备某国籍/公民权,

方可按上述规定标记该国籍/公民权。

以上条文中,“具备”某国籍/公民权指传主主动认领某国籍/公民权,而有权授予该国籍/公民权的国家并无表态不承认传主的国籍/公民权。

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

现行条文
逝世时所属国家无国籍法者,其国籍不予标记。传主出生的国家/政权与具备国籍/公民权完全相同时,其国籍不予标记。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曾拥有大清[注 5]中华民国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如需标记国籍,其国籍按国号标记。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及/或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不标记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澎金马设有户籍及/或领有中华民国护照者不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特殊情况者例外。中国大陆政治、军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权应填写于资讯框的“效忠”栏位。曾拥有其他国籍者,如需标记国籍,在无强调及/或区别政权,也无强调及/或区别同一国家不同类别的国籍的必要时,其国籍默认以国家的通称标记。
提议条文
在不违反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的规定的前提下:
  • (曾)具备大清[注 5]中华民国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其国籍按国号标记;
  • (曾)具备其他国籍者,在无强调及/或区别政权,也无强调及/或区别同一国家不同类别的国籍的必要时,其国籍默认以国家的通称标记。
中国大陆政治、军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权应填写于资讯框的“效忠”栏位。

参考资料

  1. ^ 1.0 1.1 例如|birthplace=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nationality=中华人民共和国
  2. ^ 2.0 2.1 例如|birthplace=德国慕尼黑、|nationality=美国
  3. ^ 3.0 3.1 例如
  4. ^ 4.0 4.1 例如
    • 政权更替:|birthplace=大清南京、|nationality=大清(1880年至1912年)<br>中华民国(1912年至1920年)
    • 归化时放弃原国籍:|birthplace=美国纽约、|nationality=美国(1990年至2010年)<br>法国(2010年至今)
  5. ^ 5.0 5.1 详见《大清国籍条例》。

暂时想到这样改,后续可能会再有调整。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10:13 (UTC)回复

修订于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回复
修订于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魔琴个人的看法是现在需要讨论的事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施行前的处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段时间内无国籍法,但又多次在各种国际文件上提到国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10:22 (UTC)回复
该法明文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所以本来就不能将该法未制定视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国籍”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0月21日 (二) 13:24 (UTC)回复
我的原始用词是“无国籍法”而非“无国籍制度”,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即使无成文国籍法也不妨碍国籍制度的存在。我的顾虑是如何认定一个国家/政权是否存在国籍制度,这在两岸四地应该不成问题,但放在其他地方可能会出问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2日 (三) 00:44 (UTC)回复
我不能肯定单独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例外是否合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16 (UTC)回复
@Ericliu1912所以重点在于如何认定一个国家/政权是否存在国籍制度,如果有一个认定一个国家/政权是否存在国籍制度的方式的话,那自然就不须“在处理上不将该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视为无国籍法的国家”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38 (UTC)回复
可靠来源说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比起我们自行研究法律更为贴切。至于这是否适用一整个国家,还是适用于个人,还要再想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43 (UTC)回复
@Ericliu1912暂时再调整了一下,现在的提案要求双重证明(即可靠来源要求同时适用于国家/政权与个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回复
你的方案肯定比较好,就是觉得还需要打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0月21日 (二) 13:24 (UTC)回复
我确实也想到另一点问题,就是“主动认领”是否可以推定,比如担任部分公职或成为部分公职选举的候选人的要求包含(仅)具本国国籍,那担任该等公职或成为该等公职选举的候选人是否可被推定“主动认领”该国国籍?我的意见是推定“主动认领”不能以出生地或父母国籍为理由,但也不能完全禁止推定“主动认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2日 (三) 00:58 (UTC)回复
这个提案涉及两个方针页面,为何只移动到一处?@Sanmosa--游魂2025复活版留言2025年10月31日 (五) 05:08 (UTC)回复
@静魔魔女移动到多于一处的话不就相当于开了几个相互平行的讨论吗,而且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本身也属于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的细化,移到此处是合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25 (UTC)回复
那涉及多个页面条文的开放讨论就不应该移动到单一讨论页啊--游魂2025复活版留言2025年10月31日 (五) 09:21 (UTC)回复
@静魔魔女我其实有想过把WP: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的更多内容整合进WP:格式手册/信息框#国籍与公民权里的,因此这样移动还是有道理的,而且之前我还遇过其他用户在不存在条文整合的情况下仍然如此移动的情况,我在存在条文整合的情况下移动讨论串已经算是相当地克制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2日 (日) 12:40 (UTC)回复
(-)反对推定原则。首先,有原创研究问题,你维这类原创研究并不少见。就我所知,中国大陆以往有些官员在国外取得国籍之后并未在国内注销国籍,“依法”应该不具备中国国籍也不应该继续担任公职,也有理应丧失国籍而仍然担任公职之情况。再者,即便当事人口头承认自己获得某国国籍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持有国籍,或者其所获得国籍在实际上获得法律承认,合理推断这种司法鉴定已经超出了绝大多数维基百科编者的能力。此外,从海外的情况来看双重国籍有关的公职纠纷也不少见,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有鉴于维基百科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威性和实际司法的复杂性,维基百科的MOS不应该充当法官的角色,允许编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随意判决当事人的国籍状况
同时,(-)反对“效忠”种种,“效忠”并不一定对应国家也不等同于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均无“效忠”表述,检索中国法律文献中“效忠”之表述唯见于已失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近年通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因此中国现行法律意义上的“效忠”云云仅限于港澳场合,内地之类似制度请见2012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制度,且目前Template:Infobox Person并没有此项。请参考en:MOS:INFONAT,如无特别说明,不应鼓励填写“国籍”一栏。
(?)疑问,是否存在所谓“大清国籍”存在之依据,《大清国籍条例》唯有规定“中国国籍”而无规定所谓“大清国籍”,编者若视作该法律创造出“大清国籍”而不是“中国国籍”是否应该加以引证,以避免原创研究。虽然法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籍法》和现行护照制度亦采用“中国国籍”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一点应该加以说明。--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2日 (日) 14:06 (UTC)回复
@方的1P维基百科不会理会多重国籍的合法性事宜,而且不会推定任何人丧失国籍/公民权。此外,本已存在的“效忠”句说的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军阀混战的状态下的政治、军事人物身份状态,而且说的还是别把效忠对象写成国籍,与你说的事情完全无关。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1:37 (UTC)回复
推定原则:

以上条文中:“具备”某国籍/公民权指传主主动认领或被推定主动认领某国籍/公民权,而有权授予该国籍/公民权的国家并无表态不承认传主的国籍/公民权。如传主:担任某公职,而该公职的担任资格要求包括须具备某国籍/公民权;或竞选某公职并成为候选人,而该公职选举的候选人资格要求包括须具备某国籍/公民权,传主可被推定主动认领该国籍/公民权。

效忠云云:

中国大陆政治、军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权应填写于资讯框的“效忠”栏位。

--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05:09 (UTC)回复
@方的1P两部分麻烦你都再认真看一次,我的提议条文没有推定任何人丧失国籍/公民权吧?“效忠”那部分完全没有“效忠”对应国籍的意思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7:45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静魔魔女以防万一,我想请你们三位确认一下我有没有理解错方的1P的意思。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7:46 (UTC)回复
其实你写得有点太绕了,我看不太懂XD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1月3日 (一) 08:01 (UTC)回复
@Ericliu1912“具备”的定义那部分的意思是如果传主主动认领或被推定主动认领某国籍/公民权,而有权授予该国籍/公民权的国家并无表态不承认传主的国籍/公民权的话,那传主就算“具备”该国籍/公民权。“推定主动认领”的定义那部分的意思是如果传主担任某公职,又或是竞选某公职并成为候选人,而该公职的担任资格或候选人资格要求包括须具备某国籍/公民权,那传主就算“推定主动认领”该国籍/公民权。但很明确的一点是,我完全没有提过任何推定丧失国籍/公民权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0:06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传主担任某公职”+“公职的担任资格或候选人资格要求包括须具备某国籍/公民权”无法推断出“传主就算“推定主动认领”该国籍/公民权”,在实际中出现过模糊的、争议性的国籍状态,因此这种推论虽然在“字面”、“纸面”上可以成立,在很多现实场合中并不成立。“推定主动认领”是一个需要法律相关的过程,判定“具备”的状态,即国籍的认定本身就是一个司法性、甚至于政治性问题,超过了维基百科编者所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你能够这么判定,我就会认为你正在原创研究(越俎代庖),基于现有的纸面规定提出了国籍的新的、衍生的认定规则,显然这轮不到维基百科的社群来提出这类规则,因此我不建议社群能够基于自身的法律见解制定如此规则,这是完全错误的、自以为是的做法。基于同样的理由,我反对推论性质的或“积极主动的”国籍认定过程,如无专业司法意见,我反对基于任何社区推论的衍生规则的认定,并且主张同en:MOS:INFONAT如无特殊情况、消极对待国籍问题。--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12:30 (UTC)回复
@方的1P我想确定的一点是你现在是否只争议“推定主动认领”的部分,如果是的话,那我直接改动那部分即可。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3:17 (UTC)回复
可以--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13:19 (UTC)回复
完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回复
@方的1P我刚才大概猜到你的部分意思了,因此我想就“表态不承认传主的国籍/公民权”一句作补充说明:这“表态不承认”要求政府或法院判决明确提到传主,并且不承认传主具备该国的国籍/公民权,而不能来自法律条文。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0:14 (UTC)回复
考虑到讨论已演变为对规则的具体修订提议,根据WP:共识/讨论的发起位置#有关中文维基百科规则的讨论的发起位置的规定移动讨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6:38 (UTC)回复
“如无可靠来源证明”一节,我想是符合两项条件方可标记的意思?--Ghren🐦🕐 2025年10月29日 (三) 17:50 (UTC)回复
@Ghren是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25 (UTC)回复
你这样的标注很不清楚,麻烦不要用双重否定。我以为是我理解错了,丢给LLM看,它也理解成二者其一即可的意思。--Ghren🐦🕓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57 (UTC)回复
@Ghren调整了一下,但是我还是得说一下AI不完全可靠,LLM分析错误也是常有的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2日 (日) 12:40 (UTC)回复
公示Sanmosa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15日 (六) 08:28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名人昵称收录及删除准则

[编辑]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人最近于西莉拉可·邝中加入了昵称“叉烧姐”,Tisscherry指出“WP:F未有可靠来源下请勿放人”,后来本人按照Tisscherry的指引下,加入昵称所需要的新闻媒体报导来源文章,其后他又指因为来源“非艺人本身发出的声明”,然后直接将昵称连同来源删除。

本人因对此类名人条目上昵称的收录准则不太了解,于是在Tisscherry用户讨论页向他请教,不过他可能因事繁忙未有继续回复,所以现改到互助客栈向其他资深编辑请教。以下是他的回复:

昵称一向就是粉丝产物,这牵涉到两个问题,(1)请见Wikipedia talk:可供查证#提请社群确认是否以ONUS提案中的注解1.4取代现行做法,即便有看似可靠的来源,但这是“别人取的”,明显是节目效果,我不认为因此就要加入,条目主到下个节目被新增了“别人取的”昵称,那旧的“别人取的”呢?因此(2)非官方或本人发布的昵称,不应加入。

本人最大的疑问在于“非官方或本人发布的昵称,不应加入”此一原则是否维基百科社群经讨论后已设立的方针?如果是既定方针,有没有资深维基人能够提供相关编辑名人条目的教学或指引?

而且当本人随意地浏览了一个偶像团体中成员的条目,发现大部分昵称均有问题,例如没有来源(如姜涛杨乐文),只有注解没有来源(如陈卓贤吕爵安),即使有来源,亦只是新闻来源而非来自本人声明(如陈瑞辉卢瀚霆)。如果“非官方或本人发布的昵称,不应加入”是属于维基百科既定指引,本人为名人加入昵称时却被指不妥而被删除尚且能够理解,但不少例子令人感觉似乎此准则未有于其他条目上执行。

结果本人完全无法判断Tisscherry提及的收录准则是维基百科既定方针还是他的个人意见,因为如果此准则属实,似乎有大量有相同问题的条目需要进一步修改。如果其他维基人认为加入此等昵称并无不妥,本人希望可以于西莉拉可·邝条目中加入了昵称“叉烧姐”,因为此昵称实在是广泛地被香港媒体所报导,不加入实在有点于理不合,谢谢。--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15:12 (UTC)回复

感谢阁下提出讨论。我倒觉得趁现在现在确立艺人条目不放非官方昵称是好事,您举的例子叉烧姐明显就是节目效果,我再举个更偏差的例子好了,今天你到一个新的地方第一天,那里的人看到你,长官说你长得很像菠萝面包,我们大家以后就用菠萝面包这个绰号叫你了。WP:NOTNEWS,我也说明过了,下次再换个昵称,理所当然出现您说的一日广泛报导,记者必须写稿啊这是工作,这时候就又要继续收录了?不能是停留观察,这有没有可能是热度过了根本没有收录的价值内容?另外最近新闻很多的泰勒·斯威夫特,这位艺人的昵称我想应该更可观,但一个都没有,再看WP:闯红灯,可不可以是“别人违规但我不跟着做,我应该要自己判断这是不是具有百科价值的内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0:26 (UTC)回复
(!)意见:我认为其一是此称呼是否广泛被不同媒体使用:搜寻后我认为可以。其二是时间是否长久:从其开始为人所知的2022年至今年均仍可在媒体上看到叉烧姐一称,我也认为可以。其三,搜寻后得知此绰号是最初请她幕前演出的胡慧冲在节目中所起的,两人合作的时间不短,她有没有在节目中亲自认可我不知道,但能合理推测她应在节目中知道此绰号。纵观以上,实非长官说过一次你长得很像菠萝面包可比。此外,䁥称必须要本人直接或间接认同,常理来说未必,需要讨论,例如一些以犯罪闻名的人物,“小丑杀手”约翰·韦恩·盖西、“雨夜屠夫”林过云,都是在当地家传户晓的绰号,显然都是大众起的,还有连环杀手里的其他列举,这些负面绰号得到本人亲自公开认可的机会很微,但不论维基和现实,也没见过谁走出来说有问题。--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27 (UTC)回复
我认为应该就此讨论收录标准,不要双标。--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3 (UTC)回复
感觉媒体报道艺人昵称的叔叔还不如政治人物以及相关争议的别称多,例如哭包祥赖皮寮张大妈。----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1:32 (UTC)回复
昵称以及粉丝名,我认为是属于没有百科价值的内容,偏向琐碎以及粉丝感兴趣的项目,应该明定除非条目主本人公告认可,否则不应收录。--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7 (UTC)回复
还有像IShowSpeed,本身称简Speed,在中国内地通称甲亢哥,不是出自其本人或其来自的地区,但在华人地区就是对他标志性的称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1 (UTC)回复
在中国内地昵称甲亢哥,这没有地域中心?广泛来源?那这样是否应该加上台湾对他的昵称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5 (UTC)回复
台湾如起另一称呼当然可以,但好像只用英文原名或引用中国内地昵称甲亢哥[5][6][7][8][9][10],香港也没另起名称。至于中国内地的广泛性,你不清楚就自己了解,别浪费别人时间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2:08 (UTC)回复
毕竟按照那边的反中情绪可能不会主动了解中国大陆的相关事物的。----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2:51 (UTC)回复
我认为台湾人对中国大陆事物不认识是人之常情,毕竟每人所关注的事物也不尽相同,但也正因如此,将被广泛使用的昵称收录入维基百科就更显得有价值,百科的本质就是让不认识某事物的人可以透过百科认识该事物,本人虽不是活跃编辑,但也自认是非常依赖维基百科来获取不认识的资讯,相信将被广泛使用的昵称收录可令大众获取更多有关某名人的资讯。甚至就以上例子而言,更极端来说可能有人会知道“甲亢哥”是谁而不知道“IShowSpeed”是他,这情况下就更显得收录昵称的重要性。
相信Tisscherry最担心可能是有人会将过于小众的昵称放上维基百科,本人亦能理解,但这一问题就要靠不同的编辑努力了,如您到本人提供的例子中逐个昵称查一查,可能也能够发现一些较小众的昵称现时已被收录且没有来源,这一点本人也只能为各位活跃的编辑加油。--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49 (UTC)回复
( ✓ )同意“叉烧姐”不属小众。姜涛只有姜b一称,街知巷闻,卢瀚霆的教主也是,AL亦是常见的英文名缩写,其他举出的MIRROR成员昵称可能真属小众。亦( ✓ )同意昵称不一定需要来自本人声明,这个要求是不设实际。--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53 (UTC)回复
叉烧姐是这几天才来加的,此前没有。许多演艺人员没有写出昵称也不会影响阅读。--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2 (UTC)回复
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旧事物的条目都是后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旧事物条目都是后人突然扩充的,纵使没有任何更新资讯。按你这样想,难道全部需要质疑没价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5 (UTC)回复
昵称有价值,有时昵称象征一些个人特质或代表性的事情,越广泛使用的昵称反映该些象征为人所关注的程度。有时如今朝Factrecordor说昵称会用为代称,读者可能会在其他平台或媒体遇上不提该人原名,只用昵称代指的情况,越广泛使用的昵称越可能发生这情况,若读者不知昵称就会理解不到在说什么,所以读者在认识一个人物时也需要认识非小众的昵称。--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34 (UTC)回复
我认为最重要是广泛性,生者认可方面只要没本人明确提出反对即可,政治人物要是介意那些称呼自会反驳。还有一点可参考,是否常用作代称(代替原名,不列出原名),如甲亢哥这方面就很强。叉烧姐固然差很远,但在部分新闻标题上也有所体现[11][12][13]。--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55 (UTC)回复
余承东中也有本人回应,没有明确反对,我觉得没问题。--内存溢出的猫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39 (UTC)回复
本人完全无意WP:闯红灯,提出例子的原意是,因阁下希望为名人昵称确立收录准则,所以为您提供现时不符合您所提出的准则的条目作参考例子而供讨论。--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59 (UTC)回复
没听说Taylor Swift有什么特别绰号。一个明星有多知名和他昵称多不多,有没有代表的昵称,从来都没有正比关系。--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21 (UTC)回复
最初是不是节目效果也不重要,艺人的成名作或代表作成为长久象征,产生出长久昵称,比比皆是,只要回响达至上面说的广泛和非一时就行。--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6 (UTC)回复
那么为什么假定这位艺人在退出演艺圈之前,都会使用这个昵称,他上其他节目的自我介绍有说请大家叫我叉烧姐?--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1 (UTC)回复
我或本讨论串其他人,都没有说艺人在退出演艺圈之前都会使用的昵称才值得收录,只要时间不短而且非小众就可以,好像除了你,暂时没有人反对。必须本人声明过也是你自己在强调。如果担心数量太多,大可引入资讯框代表作的最多五个原则。还有,昵称不限于艺人,所有人物都可以有昵称或称号,如上,林过云一定没说过请大家叫我“雨夜屠夫”,IShowSpeed也应该没说过请大家叫我“甲亢哥”,但WIKI不可以写下“雨夜屠夫”和“甲亢哥”就是荒唐之极。--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29 (UTC)回复
我一开始的回应大家似乎都视若无睹。现在是有使用者认为我双标,但条目太多了要靠大家互相帮忙,而现实状况就是,有些演艺人员根本不放昵称,有些却有的没的粉丝自己取的都收录,刚好现在也在讨论ONUS,既然以往对于昵称收录标准没有标准,那是不是趁现在一起讨论清楚,如果能够规范清楚也是功德一件。我不在乎叉烧姐是不是只有他能用,还是往后又有叉烧姐艺人出现需要消歧义,我的重点是看各位要不要顺势讨论出个规范,如果要参与讨论的各位重点只有叉烧姐,仅只小规模讨论一开始发起讨论的条目主题,那发起位置根本错误应该移回条目内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50 (UTC)回复
你们都有各自的道理,沟通好就可以。不算双标,你或其他巡查维基人不是不理其他,只是刚好留意到某个,暂未留意到其他,或未有空判断。这讨论也不是只谈叉烧姐,有对通用判断方式的意见,就是我自己也对叉烧姐以外的其他举例发表了意见。--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38 (UTC)回复
@Heitung221@Tisscherry,她曾自己解释叉烧姐的由来[14]。--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00 (UTC)回复
本人亦曾以此影片作为来源,不过被指“回退到由Tisscherry(讨论)做出的修订版本89182438:YT不是可靠来源。”--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9:16 (UTC)回复
YT不是可靠来源是错误说法。YT作为一个平台,本身并不能定论是不是可靠来源,是不是可靠来源要看影片的性质与发布者的性质。例如属于可靠来源之媒体官方YT频道所发布之新闻影片,那就和其出版的报刊无异。现在想要的是传主的“声明”(一手来源),那段片有电视频道J2标记,应是电视节目的节录,除非是AI伪造(因非官方发布),否则正常来说就是可证明事实的一手来源,由于是电视节目内容,应可找出来查证。但相信大家都明白,片段是伪造的可能性很微,且如前文所说,就算没有传主的直接声明,她也没什么可能否定此称呼,显然胡慧冲经常在节目这样当面介绍她,尤如这段胡慧冲自己频道的影片[15],继续死缠烂打钻空子根本没意思。原来有连结跳往电视台官方频道发布的相同片段[16],那就连伪造都能排除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2:08 (UTC)回复
借此另外问一个问题,官方有时仅将一些重要事实发表在YouTube或X而已,而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使用那些来源来撰写条目吗?(包括活动以及新专辑发行等等)--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4:53 (UTC)回复
@Louischen88888这些属于一手来源或自行出版物,见WP:PRIMARYWP:ABOUTSELF,不完全禁止使用但应谨慎使用,严格来说条目中这样的内容占比应保持在小量,如果大量收录只有官方来源的内容,很易会被认为是爱好者内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1 (UTC)回复
而且应尽可能使用文字版本,因文字来源可以在备份网站进行备份,影片通常不行。万一删除了,就算你自行备份了影片再上载,也会像上面那样被质疑不可靠。--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5 (UTC)回复
他个人都同意并且使用甚至解释了这个绰号,那应该就可以使用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3 (UTC)回复
( π )题外话:Wiktionary 收录昵称较为宽松,如果能写进百科,那么一般都符合 Wiktionary 的标准,欢迎来贡献。
内存溢出的猫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44 (UTC)回复
题外话:为何条目名称不叫邝玲玲?她的ig账户、微博账户,以至是中文新闻媒体和她代言的中文广告都一面倒使用邝玲玲,注意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0日 (六) 17:32 (UTC)回复
大体上人物的别称的规范是存在的,可以参见已有的WP:BLPBALANCE(虽然列在生者传记方针下,不过沿用于一切人物想来也不碍事,毕竟其要求算是完善的):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亦即WP:VNT:TEMP,也就是说需要可靠来源对该别称作出有效介绍。私以为除此以外,不需要另定新规则,除非该别称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况。作为偶然会处理一些演艺人员的条目的用户,我同意需要留意昵称栏的填写——但是用上述的规则也就可以了;自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有效介绍”,要抓紧底线,避免“顺带提及”当“有效介绍”用的情况出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9:39 (UTC)回复
感谢提醒都忘记了,这么说来我曾在哪个条目引过这条,但被回这不是规范演艺人员。--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22 (UTC)回复
西莉拉可·邝是从泰国出道的,Google登录搜寻结果第一条都是“西莉拉可·邝”,用哪个搜两个名字都会出现不影响辨识,建立之初名从主人我认为合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35 (UTC)回复
我们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名本就对google有颇大影响。--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2:50 (UTC)回复
王菲初出道时叫王靖雯,莫非条目现在也应命名作王靖雯?我觉得命名应参照名从主人和常用原则,而不是取决于她在哪里出道。--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1日 (日) 06:36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有效介绍”需要商榷,这个概念来自Wikipedia:收录标准,针对的是整个条目的收录标准,而非条目中的个别内容。WP:BLPBALANCE没提及“有效介绍”,有没有其他相应指引提及这点?而且,就算需要此要求,怎样才是“有效介绍”,怎样才是“顺带提及”,对于整个条目主题,与对于个别一项内容,明显不应该是同一标准。正如上文有提到一个人有多少昵称,未必与其名气成正比关系,一个昵称的被介绍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关系,介绍程度的最主要因素应是读者是否易于自行理解,例如“叉烧姐”就颇需要介绍,姜B就不需怎样介绍。--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25 (UTC)回复
@FactrecordorWP:BLPBALANCE指出“...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而NT:TEMP则指出“符合收录标准的资格不是一时的:条目的主题一旦在可靠来源中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收录标准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道。”在我看来,这应该是文理逻辑上的可关联内容。诚然条目主题(在本件中,即是传主)与其一项别称因其对象有异而“不应该是同一标准”,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个“不应该同一”应该是在“有效介绍的程度”上来谈——不是说一定要像字词分析那样,而是起码简介别名的出处、来源或成因——而不是说在“有效介绍”和“顺带提及”的区别上而言,否则,我们就会苦于应对泛滥的“人名(绰号)今天到中环出席活动”型来源。正儿八经的绰号别名,有媒体介绍其来由,并不是多意外的事情,叉烧姐或者姜B,都能找得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6:12 (UTC)回复
@大筒木博人@内存溢出的猫甚至有一整个条目收录生者不可能认可的称呼:对习近平的负面称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07 (UTC)回复
此外针对这个条目是否要提出存废讨论--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7 (UTC)回复
综合上述建议,本人认为于条目西莉拉可·邝加入昵称“叉烧姐[17][18]”并无不妥,如没有进一步反对,本人将会执行此项变更。--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5:53 (UTC)回复
@Heitung221没有讨论出结论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1:52 (UTC)回复
是否有惯例要过了多少日没有反对再算有结论?现在亦请教其他资深维基人,此讨论如何继续进行才可能得出结论?还是逐一再次发表意见再举行投票才可以加入“叉烧姐”三字?可能本人尚未能判断此讨论要到那个地步才算有结论,但现已有不同人就各项细节提出了不同观点,如阁下对此等观点不认同,请进一步逐一回复。--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47 (UTC)回复
关注度不能是一时的,认为顶多于条目内说明,如同上方举例甲亢哥或是Taylor Swift,也仅只于条目内做连续文字介绍,这加到infobox没完没了。况且再说到,在你们来加之前,没有这个绰号也什么影响。--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54 (UTC)回复
就您此回应,本人会理解为您认为在西莉拉可·邝加入“叉烧姐”并无不妥,您只是认为该内容不应加进infobox中“昵称”的一项资讯中,而应该要如IShowSpeed条目中以内文(在中国大陆网民称他“甲亢哥”)方式介绍。是否正确?如本人理解有误,请再解释。--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14 (UTC)回复
Tisscherry阁下以此理由回退“回退到由~2025-65160-0(讨论)做出的修订版本89198552:没有关闭讨论啊”,是否表示要等到此讨论串于10天左右再没有人发言,而且此讨论要被认定为得出共识可以有正当理由加入“叉烧姐”三字?还是要经过那一种既定程序才可以获得编辑权?--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00 (UTC)回复
没有共识的内容不要强加为有共识,很简单一时收录标准的内容反对写入,维基百科不是反应粉丝兴趣的网站,我提甲亢哥的例子真的很抱歉让你误会了我甚至觉得根本不能放,外国人为什么要写入中国大陆的昵称。但那不是我要关心的。这个讨论现在有两个方向,再度重申讨论没有共识前请不要自行解释,也不要帮我曲解我的意思,我从来没有推敲他人意见的意思,请停止这样做。--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36 (UTC)回复
(-)反对&(!)抗议,我第一个留言已明确认为非一时,以向来对“一时”的判断,持续三年已不能算“一时”,从上面的讨论可见,你的意见只是你个人的意见,我们不可能因为你自己一直不同意而不达成共识,而且就算没共识,谁说没共识的做法就是不能写,存废讨论所有没共识都是暂时保留。完全(+)支持恢复叉烧姐内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08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使用者本来就可以决定条目内要写什么不写什么,这条目存在多久了,都没写这个昵称过,为什么现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没有这个昵称从来都没有差别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2 (UTC)回复
已有人反驳过“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旧事物的条目都是后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旧事物条目都是后人突然扩充的,纵使没有任何更新资讯。按你这样想,难道全部需要质疑没价值?”重复也没用。--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6 (UTC)回复
这是牵涉到生者传记的内容,现在是要无视所有规则吗?上面银色雪莉写的你们就是要无视了是吧?为什么不考虑这东西若真的存在这么久了,这几天才有人来想方设法要加入?这不奇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0 (UTC)回复
现在在讨论的ONUS也是在这个范畴内,虽然讨论中,要考量的是,即使有来源,我们也可以选择不写进百科里。--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3 (UTC)回复
(-)强烈反对你这段逻辑不明而且并非事实的言论。你说我或其他用户“无视所有规则”显然非事实,本讨论中提出过的“规则”,我们都有作出合理回应,又或者像“一时”那样,在明确的条文未被提出前我就分析过了,heitung221君在下文对回应的脉络已梳理了一部分,何来无视之说?现时所见“叉烧姐”的来源能满足各项规则,除了昵称是否属于垃圾粉丝向这种挺见仁见智的论题上,满足不了你个人对爱好者内容那种近乎你认为是垃圾就是垃圾的无敌见解,但至少暂时没人附和你。
“为什么不考虑这东西若真的存在这么久了,这几天才有人来想方设法要加入?”也是你自己想出来的一种额外的判断方式,从没见过指引提出应该这样判断内容的去留。当中的可能性有多种,要知道编写百科不是世界的中心,世上愿意去编写百科的人数其实也很小众,就算喜欢制造所谓垃圾的那种人,出现在百科的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除了非常热门的话题,少数编者的个人偏好或疏忽绝对足以长期影响个别条目的内容。正如我们拯救那些乌烟瘴气的条目时,清理之余经常会发现有一些具可靠来源的内容没写,如果因此而质疑这些内容的价值,不如维基百科就别写了。而且,今天下午U君已发现“叉烧姐”以前是有被写过的。我们维基人应该尽量以来源说话,“若真的存在这么久了”大可以用来源去验证:
  • 2022年邝玲玲在加入香港电视节目《冲游泰国》系列,在节目中获得“叉烧姐”这称呼,该季节目开播之初传媒有对她介绍,当中有提及“叉烧姐”[19],也有有介绍称呼的由来[20][21]
  • 2022年至2023年关于节目内容的报导很多,多有提及“叉烧姐”,这种来源就不赘了。也有介绍过称呼由来的来源[22]
  • 2024年似乎没有参与《冲游泰国》,后因为主演泰剧《我们的秘密》而爆红,声价十倍,但“叉烧姐”之名未有随之而被遗忘,来源仍有提及[23],亦不乏有解释由来的来源[24][25][26][27]
  • 2025年的报导及专题介绍中,亦多有提到“叉烧姐”并解释由来[28][29][30][31][32][33][34][35]
请@银色雪莉君评评理,这能算一时吗?能算缺乏有效介绍吗?能算突然出现的小众玩意吗?
请@Tisscherry君注意自己的言论,如继续在此讨论中不实描述其他用户,不排除向管理员举报。--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1:48 (UTC)回复
@Factrecordor 想向您请教,出现此类争论时,无论本人等待至哪一个时间点加入内容,亦只会再次被回退版本,按一般惯例是否有措施可以防止相关问题发生,例如是否有惯例,当讨论到某个阶段后,由一位用户等级较高的资深维基人(甚至管理员)代为编辑,甚至保护条目?--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33 (UTC)回复
管理员仅执行共识。相关人物的各语言版本,英文维基没有昵称栏位,泰文维基只有他的小名,粤语维基不好说。--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9 (UTC)回复
其实我也不熟悉程序。主要条文有Wikipedia:解决争议#请求其他编者协助调解内容争端Wikipedia: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
Wikipedia:共识有云:“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我们的目标是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作出决定,而不是根据公开支持的比重来作出决定。”“在与不肯让步的编者共事时,可以考虑请求管理员帮助”(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吧?)--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5:47 (UTC)回复
原来根据指引,维基百科鼓励Wikipedia:勇于更新页面,而根据维基百科:编辑战所述,回退超过一定次数(WP:3RR)就构成编辑战,可以转到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不过原则上不鼓励编辑战。而根据Wikipedia:共识,“互助客栈征求意见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公示。”,但对未有共识的情况下却未有似乎订明时限,而编辑战限定的时限是24小时内回退多于3次,现在亦可算是未达此标准。不过根据Wikipedia:沉默与共识,如果讨论陷入停滞时,似乎又鼓励假定取得共识而应该勇于更新页面。
本人数小时前发现有多项观点已有24小时未有回复,看似可以被假定已达成共识,当然现在讨论继续时,则应该被视为未有共识。不过问题在于在未有达成明显共识时,条目应该保持哪一种状态?根据Wikipedia:修改、回退、讨论循环,“只要不是破坏,任何编辑都是维基百科最欢迎的行为,请不要对是否要动手编辑犹豫。同样的,若你在页面的讨论页留言建议如何修改,过段时间未获回应,那么你就直接修改吧!有时其他编者可能很忙或是没在看这个页面,你的修改可以引起他们的注意,不然也至少是单纯的改善了条目,两者都带来了好的结果。”,所以在此讨论进行期间,就算未有达成明显的共识,各位应该要在不同时间点上(如24小时内没有反对意见),根据讨论内容结果更新页面,如发现再有新意见,则可以再加入或回退内容,相信不会被认为是发起编辑战。--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6:47 (UTC)回复
@Heitung221没有回应仅代表没有任何志工注意到或想理会你的文字,就跟条目太长、琐碎及冗余相同,过多的资讯会消耗读者的耐心。亦即愿意读你的完整文字的人相当罕见,至多只看一部分。如你这段我仅看完12%左右。
  • 你的处理很容易被当成POINT。这次属于(*)提醒,下次类似POINT的状况会升级至警告。如以共识强度,无意见可以当成无反对无支持的极弱共识产生。极弱共识在编辑战情境虚弱到可以当成没有任何意义。"覆盖共识需要强度更高的共识"。
--Rastinition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23:08 (UTC)回复
上面谈到这样,都能说成无反对无支持,你真厉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1:57 (UTC)回复
因为上面那位不是中文圈人士。----大筒木博人是杀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2日 (一) 02:10 (UTC)回复
本人“多项观点未有回复”的意思是指上述被回退内容有其他用户表示支持加回条目后,于一定时间内再未有反对该支持意见的回复,而非无意见下的“无反对无支持的极弱共识”。--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回复
参与讨论的人x位,实际表达意见的x位,更多的是混合议题讨论,参与讨论的使用者不能在不中立的状态下得出对自己有利的结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00 (UTC)回复
( π )题外话 在“叉烧姐”一昵称被加入之前,该条目infobox的昵称资讯为“Lingling (หลิงหลิง)、00、00K、玲玲、邝总、CEO、Jeje”,且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7 (UTC)回复
都从粤语维基来的啊。为什么要把其他语言版本不对的内容搬过来?好的不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50 (UTC)回复
因篇幅较长,现尝试概括上述讨论。
就加入昵称一事,@银色雪莉表示目前已有足够规范“不需要另定新规则,除非该别称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况。”,@Tisscherry表示“关注度不能是一时的,认为顶多于条目内说明”,@Factrecordor表示“反对,我第一个留言已明确认为非一时,以向来对“一时”的判断,持续三年已不能算“一时””。Tisscherry反驳理由为“这条目存在多久了,都没写这个昵称过,为什么现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没有这个昵称从来都没有差别啊。”,并认为“牵涉到生者传记的内容”,要根据讨论决定是否写进百科,并指出“这东西若真的存在这么久了,这几天才有人来想方设法要加入?这不奇怪?”。Factrecordor及@Underconstruction00认为不能以以前内容不存在为反对加入某内容的理由。--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37 (UTC)回复
其实几矛盾,一方面说不要一时,一方面质疑为什么以前没有,太早有不就未知是否一时? 2024年9月1日的版本导言就有昵称“叉烧姐”,只不过写的人没有加进资讯框而已。--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7:03 (UTC)回复

程序讨论

[编辑]

有鉴于上面的讨论被屡次被局限范围,且目前现况确实是没有一致标准,影响所有生者传记的条目,故本人提起于Wikipedia:生者传记#批评和赞扬新增内容,以求格式统一,兹提出草案如下:

现行条文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
提议条文
别名不是昵称,见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别称与昵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称号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称号应得到可靠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昵称不是必须,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昵称须随时调整移除。数量别超过5个。版本4--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复
--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12 (UTC)回复
(-)反对,如上文所说,必然存在大量没有传主官方发布但具代表性的别称,草拟人一直无视这些意见。我在上文的意见是符合现有标准的别称,按理是广泛使用及并非一时,只要我们没发现传主否定过此别称,就没问题。当然,正如任何负面内容都是需要维基人依靠常识去分辨的,对于明显带有负面意味的别称,我不反对更谨慎些,然而Wikipedia:生者传记#批评和赞扬的精神也不是传主说了算,别称一栏又如何影响当中所指的比重合理与否及注重条目结构?不明所以。相反地,如推行传主说了算,岂非会褒扬过重?
另,邝玲玲曾亲自在节目解释其别称,见电视台官方YT频道发布的节录[36],草案通过与否都无助解决最初争议。--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25 (UTC)回复
我说过不要双标。必然存在大量没有传主官方发布但具代表性的别称,是啊,有来源有效介绍,允许另开章节使用连续文字介绍,这样也可以避免infobox拥挤不堪没有标准,订出标准就可以写了,也能够造福所有的生者传记条目。这样的争议往后会在出现,为什么不现在趁势解决。--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58 (UTC)回复
节目来源您真的会拿来在条目内引用?典优条目也这么作?--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00 (UTC)回复
INFOBOX比正文更严格,或说资讯应更精选,这个方向确有道理。不反对设标准加强筛选或限制数量,但以官方发布作为筛选方式,我始终深感疑虑。--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22 (UTC)回复
官方设定的考量是在偶像团体方面,通常官方会于初始公布团员昵称以及粉丝名,许多演艺人员也都有这样的处理,在出道的时候会用昵称拉进距离制造亲切感。以邝玲玲的例子看,Lingling这个小名是打从出道就有的,使用时间最长,疑虑较小,放在infobox我认为没有争议,而其他别名存在时间不一,在找寻得到有多方来源之下适合另开章节叙述,例如演出剧中的CP昵称;至于叉烧姐(我找到的来源还有叉烧妹),我认为应该是于别名章节介绍,不过也有认定是官方确认的第2(或3)别名的意见,有争议的状况下就可以开启讨论是否放人infobox或是连续文字介绍。说到这里,或许应该要确立,infobox的昵称可以放到几个,我的意见是维持1个,也就是跟着演艺人员出道的,数量越多就会造成如代表作的争议,只能放5个的限制下,经常看到各方人马在换作品,回到昵称就是叉烧姐和Lingling要放哪个,若确立以出道时的昵称为主,我想争议会到最小。稍微离题enwiki似乎是不在infobox放人昵称栏位,我没去深入探讨,若有使用者知道还请帮忙补充。--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50 (UTC)回复
如果设数量限制,以官方发布优先,那还算合理。但这个修订不是针对某群体的传记格式手册,偶像团体成员只是艺人之中的一部分,艺人只是所有人物中的一部分,更何况也不一定所有偶像团体都会官方发布成员昵称。因此仍难以接受官方发布作为必然标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18 (UTC)回复
@Factrecordor@Tisscherry仅针对代表作,在处理代表作要怎么被定义前,讨论数量没有意义,最简单的作法是来源定义那是代表作。
  • 如果代表作的定义并未被明确定义清楚,讨论数量没有意义,当被陈列的并非真正的代表作是基于WP:OR产生的一堆文字及名词时,那只是为了陈列而被陈列的无意义资讯。
  • 而如果代表作过多时,或者极端的状态下所有作品都是代表作时,取舍的标准是什么,这仍是定义问题。部分过往的讨论结论是以#作品取代,至少以最极端的状态而言,不需要再处理取舍问题,非极端状态,仅是在作品很多时,这样处理同样可以回避定义收录标准的问题。
你们处理完这些问题再讨论数量更适当。至少相对比较知道如何面对or或v等基于方针要求的理据。如果问我的意见,我会这样陈述,基于我的经验,曾发现将来源可以佐证或依常识可以认可的代表作(如出道作品)移除,径行替换成最新作品。排除最新的作品是否等同代表作这个问题外,被移除的项目若确实是来源可断言的代表作,对应操作所陈列的资讯正当性不存在。
(~)补充我不参与定义的处理,如果要确认我的意见,我仅陈述我只支持明确用来源断言及佐证是代表作的资讯或者用#作品替代。出道作是例外,但出道作也必须要由来源断言,不能综合多个来源推断。不能排除是否有更早期的作品,而那个作品没有被收录在条目中而误将非出道作认为是出道作的状态。--Rastinition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1:31 (UTC)回复
如遇争议,较客观的标准是按得奖纪录评估,其次是参考对传主事业进行总结的文献如何罗列,不认为应考虑新旧,但这点可能会自然地反映在来源上。--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2:28 (UTC)回复
晚来了(抱歉,我再多线程也没那么多2333),如果不介意,请诸位容我讲一点“简单”看法(主要是因为上面太长doge问题是我讲话可能也很长23333):我感觉这个话题里太混合了(上面已经有用户指出过),请允许我尝试分离来说明,并请诸位就各点指正:
1、(忽略讨论程序问题的)关于是否收录昵称这个问题:我之前列出的规范是WP:BLPBALANCE中的“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我认为这为人物的别称(或昵称)提供了相当清晰的规范(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鉴于“可靠来源支撑”WP:V和“并非一时收录标准”NT:TEMP两点均可对应到具体的规范,我个人认为这意味着当可靠来源对该昵称作出有效介绍(在我而言,这里的有效介绍具体是指,对该昵称的成因或者意义作出必要程度的介绍)时,这个昵称可以被收录。另外,我个人认为上述讨论中对于“一时”的理解似乎存在一些误会,请允许我概括引用NT:TEMP说明我的观点:1、一旦在可靠来源中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收录标准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道,亦即我们并不要求持续的报道(基于此,我个人也认为并不需要多久多久以后还存在报道),只需要来源作出足够有效的介绍,便能突破“一时”的藩篱;2、对于“短时效的突发新闻内容”和“对宣告、体育的日常新闻”的评价也是基于它们不符合“有效介绍”的要求而作出的。综上,如果来源作出有效介绍,那么“一时”的问题其实就已经解决。所以我想,还是应该抓住有效介绍这个点。尽管如此,个人基于WP:DUE,对于流传时间不长的一些绰号,即使有有效介绍,也对于把它们列出不是太感冒。
2、关于昵称应该放在什么位置的问题:我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什么很明确的想法,只有几个小点:(1)英维的infobox里头把nickname这个参数整合在了other names里头,参数说明也只说“Other notable names for the person”,这与Template:艺人的说法在我看来是类似的;(2)基于前,我对是否要限定说“除了传主官方发布之外,一律不放入Infobox内的昵称一栏”目前还比较犹豫,但我会认为如果官方明确拒绝的昵称,即便有可靠介绍,也不要写在infobox(但可以写在内文并作必要介绍),这是基于BLP的考虑(对死者我也认为如此较好),毕竟昵称一栏你没法说明什么,实际上等于给人就安下这顶帽子了,写在内文则还有说明介绍,也许可以做到较为中立——但如果不符合NPOV和BLP等要求,那就不用审理,好走不送;(3)我建议不要鼓励(或者说不要示明)“可以另创章节”——那在我看来会造成一个很XXXXX的章节(不是要讲脏话,而是负面感一下涌上心头无言以表),很可能臃肿,很可能成为Fanpov集散地。
3、关于讨论程序问题:暂时没想法,我对这部分不熟悉。
以上,再次请各位指正,如果各位能分开各点给在下以教诲则更为感激。--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5:29 (UTC)回复
另外实在有太多条目使用了一堆不知名的昵称,不管最后这里的讨论结果为何,是否应当尽力审视各个人物条目,并删除奇怪的昵称。--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2:35 (UTC)回复
为免之后没时间跟进变化,先记下自己的立场:
  • 维持现有的标准:不反对。
  • 资讯框收紧标准,资讯框以外维持现有的标准:不反对。
  • 整个条目一致收紧标准:很关注,请提醒我回来。
  • 正文是否应设昵称章节:是否都接受,没意见。
  • 对于如何收紧资讯框的标准:接受设数量限制。反对以“官方发布”作为必然条件,但不反对作为优先条件。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32 (UTC)回复
不过昵称很难证明是否有长期标准,这样会不会造成收录标准太高,官方或本人自己有解释或者是介绍的昵称应该就可以。--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55 (UTC)回复
回应银色雪莉,关于另开章节您的疑虑我也是有想过,但目前的状况是,大多数的使用者已经把维基百科当作粉丝记事本,我想是可以明确写下来的,而且这些内容得要是经过筛选的,前提以大方针WP:NOT以及WP:BLP为主,不符合的内容随时可以清除,明确写下来了,对于后续维护清理的志工也有更清晰的指引依据。回应Factrecordor,在考虑infobox不过度收录下,我认为限制标准在跟着传主发出的第一个昵称为主是争议较小的做法,媒体给的或是其他人给的,多数属于强迫接受类型,放在infobox很像是给传主贴标签,我更多时候是这样看待所谓昵称的,这里举个例子,先前有林家谦的粉丝希望我能加上林伯的昵称,无论如何我是不想写的,即使有来源(很多媒体这么写他),条目主本人也经常处于自嘲状态,但这个昵称无论有没有写进维基百科里,对于认识条目主是一点影响也没有的。回应Louischen88888,您可以具体表达对于此指引修订的方向想法,怎么订定才不会变向成为粉丝堆叠内容的地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7:02 (UTC)回复
有关于明说可以建立(我完全明白这只是一种建议)“章节”这事儿还是请允许我保留——就像我总不喜欢“轶事”这种章节那样,在我看来,“轶事”这种章节就是条目排版状况混乱的一个缩影,变成了堆砌信息;而如果对于维护清理的用户而言,其实只要咬紧有效介绍等要求就可以了。
上方Factrecordor阁下提议infobox的昵称设数量限制我表示赞成,但我完全理解您为什么提议infobox只收官方认可的昵称(其实我个人赞成这种逻辑;但是我又总想到如今这里谈的是人物别称,不仅仅是偶像这种容易fanpov的条目,在一些历史人物等情况下,由他人提出的别称可能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乃至于没理由不让用户在infobox列出,像是李贺的“诗鬼”——自然,它不是昵称,但现在这个方针本来指的是“别称”,范围就会广些)。
您提的这个林家谦的例子让我想到了几个问题:(1)我赞成像这种昵称对于认识传主毫无价值,因为在我看来它就真的是一个很没有什么含义的说法(我个人观点),但是像姜B这种也跟林伯的结构上看上去没什么差别(在我看来没有什么特定含义)、然后好像也不是他自己取的(请原谅我对于他着实不熟悉)?如果说存在一个逻辑让“林伯”不要收录在infobox(甚至不收录),那么这个逻辑我想就会适用于姜B,而我又很难想象因为某个逻辑而拒绝在姜涛条目中收录这个昵称;(2)我在想,如果说“条目主本人也经常处于自嘲状态”的话,那么可能存在意见会认为“这跟官方公布也没差什么,ta自己都说”,我认为这样的类比固然是不准确的,但我发现如果这样的逻辑被提出时,似乎很难把这个类比逻辑干净地否定掉,因此我无法确定会不会这个争议的情况其实并未因限定官方公布而有所减少。我想,我们也许要继续斟酌一下应该如何表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7:15 (UTC)回复
因为我晃来晃去,看到银色雪莉的留言才想到()依据大家的意见暂时置换为版本2
首先我要道歉,我没有先确认人物模板的栏位,以致于我今天才确认{{艺人}}模板包含“昵称”与“别名”两个栏位,别名似乎争议较小,立刻想到的是大S,于是看一下徐熙媛,别名是放大S无误,昵称放了2个,然后再看en:Barbie Hsu,因为条目命名缘故,“Other names”包含本名。于是若用这个逻辑下去写,那么艺人出道时的昵称放到别名,而昵称栏位若规范在2个以内,于是回到邝玲玲,Lingling应该放在别名栏位,那么大家心心念念的叉烧姐似乎就能放上昵称,还有一个位置就能给戏剧的CP昵称。
若是从这个方向下去探讨,那么另开章节的规划,就可以不规范,而且是能够限制不能收集。
不过在此之前,可能要先确认一下我们人物模板有多少款式,是不是都包含“昵称”与“别名”两个栏位。--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4 (UTC)回复
另外@自由雨日,若有空也有兴趣能否给点意见,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8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应先了解Template:艺人的描述,全盘检讨,昵称是指“经常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昵称,多个昵称时请用“、”做分隔,最多别超过五个。”原来确是和代表作一样限制5个,我早提出过可同样限制5个。别名是指“曾使用或在外地发展时所使用的艺名。”--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15 (UTC)回复
艺人也会有不是艺名也不算昵称的别名(别称),现在的架构不理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20 (UTC)回复
(-)反对定到上限5个,Infobox不应该放入这么多粉丝向内容,若要订数量勉强接受2个,别称只能1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35 (UTC)回复
别称(不指艺名)是“诗鬼”那种,也未必只有一个,像林冲 (艺人)的大盗歌王、钻石歌王,基本上是两个来由相同,普及性差不多的称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43 (UTC)回复
@银色雪莉我不认为林伯与姜B相类。B看上去就可能是倾向对可爱人物表达亲昵的通用用法,但伯不是这种用字,林伯不是林家谦的谐音,一个年青的人被称为伯一定有特别原因或有旧事相关。但林伯似乎也不像叉烧姐那样轻易找到第三方“有效介绍”,姜B也较易搜到[37]。--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01 (UTC)回复
在下此前指出过,我们不是作字词分析,在我看来只要能具体介绍称呼的意义或成因,其实都可以视为有效介绍,可以假定收录。但是这些有效介绍的类型,确实是不同的。在这一点上,姜B和林伯处在同等的逻辑水平,它们不是复合人名结构的传统组成部分(如字、号)、不具备增进了解传主客观事实程度的功能(尤其是一些已经由严肃知识图谱确认的外号,如“诗鬼”),只是或大部分地归属于“亲昵的称呼”(注意这里“亲昵的”未必表明褒贬,而是一种对形成路径的描述)——尽管阁下会认为“林伯”是“一个年青的人被称为伯一定有特别原因或有旧事相关”,但就我阅读所得而言,我认为这名称中“亲昵的称呼”占了绝大比重。我从不反对基于可靠来源有效介绍下收录这种“亲昵的称呼”,事实上,如果阁下再读读在下的一些陋言,会发现我提出的这个逻辑,正是意图指出“很难在不收录林伯的情况下收录姜B”(这是在不考虑有效介绍等因素的情况下),因而进一步推出“可靠来源有效介绍应是核心的假定收录的依据”。--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52 (UTC)回复
他自己在演唱会解释了因为早年被朋友笑称神态像老人家[38]--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3 (UTC)回复
我完全认同这种解释,但我倾向于不以此为收录依据——可靠来源的原因。--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7:37 (UTC)回复
我认为这里的讨论过于繁杂了。先明确具备可靠来源有效介绍的这一点会较好。“时间推移”等表述可能需要调整,现在的表述会有歧义,让人以为别称可以由“符合收录标准”变为“不符合”。“原本没有放入...不用强加介绍”实际上会造成“不能加”的叙述空间。--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22 (UTC)回复
在下想先总结一下可能比较容易汇集共识的部分,我提议将数量等形式问题跟收录标准问题分离开来各自讨论,我想惟有这样才能继续有效讨论。以下是我就此的个人看法: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别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

声明:我完全支持就各处收录别名的数量等问题继续作出讨论,同时我感到现在的讨论以艺人这一特定圈层为核心而试图修改普适性的规定,这会引发观点的不平衡,在此谨请各位考虑我的此种疑虑是否妥当。--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07 (UTC)回复
别名和昵称的区别有时候是不是不好呈现,例如江蕙二姐,周杰伦周董等等。
另外很多条目,尤其是偶像的条目,关于昵称的部分时常过多,且没有任何来源,也要一起进行整理改善。--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32 (UTC)回复
另外我的看法是偶像的粉丝都喜欢帮自己的偶像取一些特别的外号,但通常都不太会有相应的来源,反而有来源的一些,甚至是收录在百科中的粉丝都不常用仅讲述事实,没有想要把没有来源的昵称都收录的意思。--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21 (UTC)回复
叉烧姐是别名还是昵称也很疑惑。重点早已不是讨论有没有来源,现在是想限制到就算有多个第三方来源都未必能放进资讯框。--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5 (UTC)回复
应收窄为对Template:艺人的共识?
我觉得首先可以要求技术人员将别称及其他艺名分为两个栏位,不论讨论结果如何,都是应分开的。--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12 (UTC)回复
我认为昵称对于了解传主本人有限,但篇幅不大,不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条目,因此可以订定最多5个的收录原则,但当然都要有来源。
另外有来源是公定的标准,不管最终的结果为何都应该要做到这个,但现在的人物昵称部分基本都不会有来源,能否补足仍要看有无编辑者愿意投入心力,我个人暂时没有余力。
另外问一下在代表作的部分,如果是影视歌三栖的艺人要怎么处理,221吗?--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2 (UTC)回复
(?)疑问,还是回到老问题,认为一个名会带来标签(应该是指负面),纵使艺人亲自解释了这个称呼的由来,期间没有呼吁人别这样叫他,但也推断艺人是被逼接受,并将此推断凌驾于广泛性(且非一时)之上,这是中立还是不中立(Wikipedia:中立的观点),这是符合Wikipedia:生者传记要求的谨慎还是不必要地过度隐“恶”扬“善”???
我本来以为艺人对别人所起的䁥称显得接受即可,但看来“官方公布”是颇狭义。而且这种狭义的官方䁥称,相信只有很少数的艺人才会有,我实在没法认同,只能再说句(-)反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10 (UTC)回复
他亲自解释并且叙述喜欢,或者是他亲自说他想要的昵称呢--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复
回复自己说的话,有点主观且,难度太高没有参考性质--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4 (UTC)回复
若果有媒体报导来源,那要不要放完全看参与编辑的使用者了。我觉得要讨论就是,先不要管之前吵什么,看要写入方针的文字怎么修,规范定好了,也方便大家做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50 (UTC)回复
为什么又绕回来,感觉上真的很像立法院开会耶,事情好像有进展了又回头辩这个。请移步看一下徐熙媛,大S的Infobox我觉得很能作为范例,上面也有提到江蕙“二姐”虽然我不太知道她但听到二姐我都有印象。“反对的话那就别界定了,所有能喊的昵称通通放进infobox里吧,我想每个艺人都会被自己的粉丝称小可爱,我不介意所有的艺人都放入小可爱。”这是我心里的OS,讨论事情不要老是究责啦二分法,现在如银色雪莉意见要紧咬有来源的标准,昵称数量设定的问题就一并讨论,我的意见2个最理想,粉丝要去编辑战就到时候再处理,我上面说了有别称和昵称两个栏位,麻烦请看清楚再反对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如果要订定具有收录来源等等的标准的话,难度会很高,也许许多的别昵称都无法收录,但说实话昵称对于了解传主并没有到非常重要,所以没有或许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8 (UTC)回复
我的想法跟您差不多,没有昵称完全无碍于认识这个人,但现实上这是很粉丝向的东西,除非{{艺人}}模板废掉这两栏,这是阻止不了人写的,既然现在没有规范那就定好,没有来源就是全删,有来源只能收几个。这里再提一个韦礼安,我看到他的别名有注解,这蛮有意思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4:04 (UTC)回复
昵称的可靠标准,真的会很困难,因为昵称或许不到很重要,有可能艺人本人在自己的影片或者是节目或者是直播提及而已。
另外订定2个只是徒增大家困扰,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昵称都是两个以上,更改会很麻烦,而且这样子会突然变成很多条目都不符合收录的标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0:56 (UTC)回复
刚刚尝试随意在条目中加入昵称,触发以下警告

警告:系统检测到阁下或许正试图变动人物传记条目的“昵称”相关内容。按照维基百科的方针要求,凡加入维基百科的内容均需要提供可靠来源,而对于生者传记类的条目,来源要求则更加严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增改条目既有人物昵称的行为,均违反维基百科规定,无论所添加的昵称是否真实存在。此类编辑将有可能随时被其他编辑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反复添加这类内容者,将有可能被管理员封禁。

条目中昵称一栏一般最多只需要列举三五个即可,大量罗列平时不甚使用且无来源佐证的昵称也属于违反规定的举动。请为阁下的变动提供参考资料。
这一警告是由系统自动提示的,故有时会误报。如果阁下确信自己的编辑没有问题,请再次点击“发布更改”按钮,页面即可递交。
也就是说其实已经有既有规定可以参考,我们是不是都忽略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4:32 (UTC)回复
先说这里讨论的人,从没有人反对这些规定。数量限制之前大家都没怎注意,但也没抗拒,反倒是自己把数量限制想出来。情况一直是发起人认为不够严格,要更严格,受到其他人质疑,若你认为这些规定已经足够,就不需任何修订。
你可能发现在很多人物页面都有不符规定的情况,在维基百科当然是很常见的,任何人都可以编辑,有多少人清楚了解规定?--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6:10 (UTC)回复

考量到Louischen88888所提的,过滤器是仅有想添加的使用者才会触发及阅读,阻止作用有限,公开明示的版本要继续讨论,若订下数量过滤器也需要请求修改,这里提出版本3的修正,再请参与讨论的各位给出有效意见,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0:29 (UTC)回复
我发起了Template_talk:艺人#别名与昵称栏目,大意为:
昵称、绰号虽都常译为nickname,但在中文用语里昵称、绰号含意实有分别(如同日语的“爱称”及“异名”),而艺名与它们的性质分别更大,严格来说实应分为昵称、绰号、艺名。WP:BLPBALANCE的“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及修订讨论,其指的“别称”应是昵称、绰号。艺名不应受到此条文限制,艺名只会是传主自己官方所定,它用于辨别传主身份,就算只在一个作品中用过一次,就算不是广为人知,只要有可靠来源(包含可靠的一手来源)就应该全部列出。像Template:Infobox_writer,“笔名”(pseudonym)与“别名”(other_name)是分开的。不管修订是否达成,“别名”栏目应改作直接显示为“其他艺名”,以免造成混淆。在修订讨论未有共识前,昵称、绰号应列于“昵称”(nickname)栏目,事实上现在通常就是这样。如果能增加栏目,将来应讨论昵称、绰号分作两个栏目。
补充,我觉得昵称与绰号区别:
  • 绰号:较常与人物本名并列介绍,不常用作代称。
  • 昵称:常用作代称。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3:53 (UTC)回复
(-)反对增加栏位绰号栏位,变相鼓励粉丝行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8:06 (UTC)回复
@Tisscherry:几点意见供推敲:
1、人物的别称及昵称不是必须的。不佳,假如我滑坡称据此李白的别称栏里“诗仙”不是必须的,然后删掉,我想不会有谁为我发声在下此前就提过,当我们在修订的是全局方针时,我们实在有必要把自己的视角从确实广泛存在fanpov情况的艺人类条目处抽离出来。我提议删去此句。
2、符合收录标准的资格不是一时的之别称与昵称,别称栏位仅只放置1个,通常是由传主本身最早发出或最广泛流传;昵称栏位须注意不能违反生者传记的方针指引以及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导,仅只放置3个昵称。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昵称须随时调整移除。,这里的问题容在下拆分:
(1)别称——视角从艺人抽离,不赘——一个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包括笔名以及曾用名,像鲁迅那样有大量笔名以至于要单开一节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情况下固然有必要引流到正文章节;但如果只能填1个,毛泽东“二十八画生”的笔名可能最早,但“李德胜”的化名想必最为广泛流传,这种情况下我也不知道谁来为我的选择发声。事实上笔名、曾用名等并不是fanpov的主要发生地,我认为在此处与其限制个数,更关键的应该是明确“昵称不是别名”。
(2)昵称:对个数不介入。但我对于“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说法有疑虑,因为那似乎与NT:TEMP对于“不是一时的”的表述存在语义模糊,我提议调整说法。
3、原本没有放入别称内容的人物条目,不用强加介绍。:“原本”的时点不明,条目始创时?该方针修订生效时?“不用强加介绍”可能滑坡。
4、我在认真思考一个问题:这个修订是否不应该发生于对该方针?因为一般人物很少出现这种昵称泛滥的情况;同时,对于方针而言,这也显得过细。我在想,我们应该改为对Template:艺人的说明文档作出修订,又或者改为(假如各位认为其他一般人物条目也应该一并修订)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增加细则,而让该方针保持原样。如果说诸位仍认为应该改方针,我的提议条文如下: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别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

我想这应该能包含阁下各版本中除个数具体规定外的多数共识较强的内容(不加“不能违反生者传记的方针”是因为这页本来就在BLP)。--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09 (UTC)回复
另,假如是去Template:艺人或者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可以这样(大致意思):

收录于信息框的人物别称应符合WP:BLPBALANCE,其中:(1)别名(含曾用名、笔名和艺名或其他排他性指代传主的称呼)参数不应填入昵称或绰号;(2)昵称参数限制填写3个注:我对这里没有很明确立场,请各位讨论

以上,请诸位看看。--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36 (UTC)回复
另外提个讨论,一般艺人我不确定,但是真的许多韩国偶像会拍q&a,里面有问到关于自己喜欢的昵称这个问题,像是我今天又有一个喜欢的偶像拍了影片,这个到底算不算完全可靠没有办法完全确定,但却可以完全确定这个是传主本人喜欢的名称。--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5:02 (UTC)回复
原则上(-)反对此修订的数量限制,不认为Template:艺人原有限制䁥称5个有问题,没必要收窄是3个,一来有其他条件限制,二来按上文讨论,䁥称一栏现时可能已承载了其他别称,如绰号;别称栏位1个更加要(-)强烈反对,上文其他人已指出怎可能足够,再说,近日讨论已揭示了各类infobox对于别称的定义根本没有一致标准。且经深思后,(-)反对此修订的层面,现在讨论变得越来越多问题,节外生枝,归根究柢是因为讨论范围本来只是讨论艺人,却去修订一个影响所有人物的方针,范围过度扩大所致,想再讨论的话倒不如像以前一些先例在格式手册层面修订一个艺人专属的共识。
而且这版草案从细节上看也实在太稚嫩,有些银色雪莉君已经指出了。我对大家谈及问题及修订细节的(!)意见如下:原条文不是只限制infobox,但修订的目的之前曾说只针对infobox,就算原则没问题也不应该这样改(当然我本人已决定反对在生者传记层面修订)。u君指出了Template:艺人中艺名与别名的混淆需解决,那么修订会不必要地影响艺名。u君认为Template:艺人的䁥称应拆分为䁥称与绰号两栏目,我看虽有些名是难以区分,但分栏目也无伤大雅,没有意向;大家之紧张无非是因为数量限制,一分为二等同加了配额,我想了一会,亦认为我们不应把精神用于分辨䁥称与绰号,所以主张分栏也好,不分栏也好,两者都共享同一组配额;当然我认同艺名不属此类,不应受到同样数量限制。银色雪莉君提出了很多非艺人例子,可见从一个圈子出发想出来的收得很紧的准则,难以套用到所有地方,不过另一方面,这些例子都不是生者,担心大家思路越想越不清晰了。
讨论至今,感觉是本来已有合理且足够的规则,只是守规则的人不多,甚至连规则知的人也不多而已。--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19 (UTC)回复
我觉得延用既有警告的规则可以,不过是否要严格执行可以再讨论,因为仅针对艺人的部分似乎有过多的昵称或过少的昵称似乎都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订得很严苛的话还要劳烦各位一一去检视各个艺人的条目来进行删减,而且会不会造成尤其是偶像条目的编辑战,会有粉丝认为这个昵称比较重要之类的,另外我不赞同这个规则沿用到古人等等的人物,就如同银色雪莉君说的状况。--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55 (UTC)回复
其实我们最初的讨论的不是数量的多寡,而是是否要有来源,其实我现在看了各种条目,发现有超过五个的真的不多,但在来源的部分我也没有到确定要怎么做,大家可以再讨论一下。--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9:12 (UTC)回复
感谢提供意见的各位,以银色雪莉的版本以及综合了有效意见做了版本4的修正。我的想法是,因为原本没有明确写出来,即时有过滤器也没能有效阻止没有来源的昵称增减,而大部分的志工或可能不知道没有来源是可以移除的,明确写出来方便大家维护清理,如同目前清理中的旗帜。有什么能够有效修改方向的,或是我有理解错误的地方请再麻烦拨冗提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复
再细心分析,我觉得“别称”或other name字面上包含范围很大,先不要被这个用词牵住走,要先把不同性质的对人称呼从定义上分类确立,再重新给予名称或审视现时栏目名称是否能对上。我觉得先分两大类:
  • 第一类:传主曾用于署名或登记的名字,艺名、笔名、化名、曾用于在政府或公共机构作身份登记的姓名,都属于此类,也是完全属于传主官方性质。
  • 第二类:䁥称、绰号等不一定由传主自己主导的称呼。
我认为第二类应受到WP:BLPBALANCE有关“别称”的条款管制,包括“并非一时”,也应受到资讯框模板所定的䁥称最多5个数量限制,或将来的数量修订限制。但第一类是对身份识别有作用的,不应受“并非一时”及数量限制所管,只要有可靠来源(包含可靠的一手来源)证明就可写进去。第一类的性质不可能违反WP:BLPBALANCE强调的中立,避免不适当批评和赞扬的原则。现时艺人资讯模板也只是限“䁥称”栏最多5个名,对于实际上是“其他艺名”的“别名”栏没有数量限制。
另外我想提醒WP:BLPBALANCE那段全文是“条目内容应从可靠来源中获取,并且应只与条目主角有关。对罗织入罪的主张须保持警惕,留心那些针对在世人物的具有偏见和恶意的内容。如果有人试图推销带有偏见的观点,则应坚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来源以及与人物收录标准相关的明确论证。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所说的可靠来源是包含可靠的一手来源,好比传主自己发布/出版物,传主之言的纪录,在质疑有带偏见观点的情况下才需要可靠的第三方来源。--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1:49 (UTC)回复
  • 4版“别名不是昵称,见例徐熙媛的大S。”无助改善界定问题,甚至乎令人更疑惑,或是错误的,对不少人来说本名以外的都是别名,昵称也是别名,别名条目也是这样写。大S不是好例子,此名有很多来源指出是出道时的艺名,但同时又有昵称的感觉,查流星花园片头,名字是“徐熙媛”,不是“大S”或“大S徐熙媛”,可能她渐渐用回本名“徐熙媛”,“大S”本身又很适合作昵称那样使用,“大S”的性质可能随时间推移而渐变。
  • 一句写“别名”,一句写“别称”。
  • 限5个是规管资讯框,未有指明这点。之前的内容应该是规管全文。
  • “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昵称须随时调整移除。数量别超过5个。”“收录标准”在WIKI是特定用语,这里可能不宜称为“收录标准”。时间推移之下不再符合,不是现有概念的延伸,甚至乎是背道而驰。NT:TEMP的精神是一旦符合了就可永远保留,不需要考虑几年后多年后情况如何。概念应是随时间推移有更重要更具代表性的内容可以加入,在正文来说如果条目内容过长到临界标准,必需精简,可能先拿它开刀,但这和废话一样,要特地提?在资讯框来说就是当数量达上限,将来可能有新名替代旧名位置。所以我觉得“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之后便写“资讯框收录的昵称数量别超过5个”,再指出“时间推移之下可能应以更具代表性的新昵称取代旧昵称在资讯框的位置,可适时检讨。”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3:38 (UTC)回复
最后,我重申(-)反对收录传主曾用于署名或登记的名字,包括艺名、笔名、化名、曾用于在政府或公共机构作身份登记的姓名,要受到可靠来源、隐私以外的任何附加规管。若“别名”“别称”包含此类,就唯有全盘反对4版了。新加入的“有效介绍”更是不可能接受用在这类,确认是谁艺名、笔名但没有解释起名由来,天下间多的是。--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4:37 (UTC)回复
那么接下来可以进一步讨论,infobox昵称或艺名或别称的栏位存留,过滤器日志要强制禁止放入。所有人物条目都不能放入相关内容,这样?--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4日 (六) 07:21 (UTC)回复
(-)强烈反对,从上述讨论,完全看不出能得出“不能放入相关内容”这个方向,不要扭曲大家的意见。此外(*)提醒,经这一段时间讨论,我们已发现现有生者传记方针有相关条文可依,Template:艺人对昵称也有5个上限的要求,对艺人昵称收录均属于具针对性、具体的指引,并不如较早前的讨论以为没有这样的条文,只是各自说自己的道理,急需达成共识。且现在讨论焦点变成非昵称类别。是以任何新修订草案达成共识前,继续按照现有条文要求收录艺人昵称即可。--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17 (UTC)回复
把过滤器提醒的文字明文写出您们也反对,另外一边还要增加栏位并且抵触违反方针指引允许不用来源,我觉得两位是在WP:POINT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5 (UTC)回复
你们没有要达成共识,你们是因人废言--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6 (UTC)回复
最新修订仅只是将过滤器日志的文字整合写出来,连过滤器日志文字内容都反对,你们从一开始就是因人废言,真的太失望了。我一直以为德高望重可以沟通,都是假的。讨论的进行是,没用的意见可以忽略不处理,若只能反对的两位没有办法提出有效意见,只能频频违反WP:VWP:RSWP:FAN发言,没有办法协助讨论进行的两位停止发言,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53 (UTC)回复
银色雪莉君和我曾经有过冲突的88888君都还能好好说话,这个讨论到现在我的感觉很明确就是写了多少条目的使用者,对于改善方针指引这么的不NPOV,是不是主持人换任何其他人你们才会好好说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7:01 (UTC)回复
过滤器文字应该是指上文抄下来的这一段:

警告:系统检测到阁下或许正试图变动人物传记条目的“昵称”相关内容。按照维基百科的方针要求,凡加入维基百科的内容均需要提供可靠来源,而对于生者传记类的条目,来源要求则更加严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增改条目既有人物昵称的行为,均违反维基百科规定,无论所添加的昵称是否真实存在。此类编辑将有可能随时被其他编辑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反复添加这类内容者,将有可能被管理员封禁。

条目中昵称一栏一般最多只需要列举三五个即可,大量罗列平时不甚使用且无来源佐证的昵称也属于违反规定的举动。请为阁下的变动提供参考资料。
这一警告是由系统自动提示的,故有时会误报。如果阁下确信自己的编辑没有问题,请再次点击“发布更改”按钮,页面即可递交。
草案版本4如下:

别名不是昵称,见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别称与昵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称号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称号应得到可靠来源对该别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昵称不是必须,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时间推移之下不符合收录标准的昵称须随时调整移除。数量别超过5个。

两者算有多少分相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15 (UTC)回复
你一直执意修订方针级的生者传记,而过滤器文字只是用于人物模板“昵称”栏目的提醒,其实连正式指引都算不上,但我不觉得这段文字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你那与它差别很大的草案。在讨论第3版时我主张在格式手册层面作出专门针对艺人的共识,自然不会支持生者传记方针层面的修订,但我也没有反对第4版,我反对的是你突然冒出来的一句“所有人物条目都不能放入相关内容”,不明所以。在这一个留言的上一层是underc对第4版的意见,亦应该是第4版发表后的唯一意见,那段意见并没有完全反对第4版,只是反对其中一部分,但你没有予以回应,而是说“那么接下来可以进一步讨论,infobox昵称或艺名或别称的栏位存留,过滤器日志要强制禁止放入...”,整句话都不明所以。仔细看看underc的意见,他指“别名不是昵称,见例徐熙媛的大S。”一句有问题,这句跟过滤器文字究竟有什么关系?他说要指明哪些条文规管条目全文,哪些条文规管infobox,过滤器文字本身只为infobox而设,自然不会有相同问题。他指艺名、笔名、化名不应与䁥称、绰号等受同等规管,特别强调不需“有效介绍”,过滤器文字本身只为“昵称”栏目而设,也没有“有效介绍”之说。你把第4版说成源自过滤器文字,真是不知所云。--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58 (UTC)回复
对,无理指责他人因人而废违反善意推定。请提斯切里自重。请老实回应我们的意见。--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14 (UTC)回复
我想从你们最新的发言里找出可以用来修正草案的文字,我找不到。可以请两位自己整理出“重点”吗?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27 (UTC)回复
检视各种人物资讯框模板:
除了收录当前真实姓名、全名,及当前通用名/艺名/笔名的栏目,通常都有出生名(Birth name)。
  • Template:艺人
    • “昵称”(nickname):参数有“昵称”、“绰号”,说明是“经常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昵称,多个昵称时请用“、”做分隔,最多别超过五个。”
    • “其他艺名”(other_name):阅读时我见到显示的是“别名”,参数有“其他艺名”、“别名”, 说明是“曾使用或在外地发展时所使用的艺名。”
  • Template:Infobox_football_biographyTemplate:Infobox_badminton_player
    • 只有“昵称”(nickname)
    • 没有other name类别
  • Template:Infobox_writer
    • “笔名”(pseudonym):说明是“作家笔名或其他别名。”
    • “别名”(other_name):没说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officeholder
    • “原名”(original_name):参数有“原名”、“本名”、“其他名字”
    • “其他姓名”、“别名”/ othername、different name:没说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scientist
    • “别名”(other_names):说明是“曾用名或者昵称 – 使用Plainlist分隔多个值”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10 (UTC)回复
(&)建议:别称、别名是多种不同类型称呼的泛称,会引起混淆,所有人物资讯框及方针指引条款都应避免使用别称、别名这一用词。
建议相关方针指引以下列划分方式注明规管范围,对不同类别的称呼各设置不同程度的要求。建议所有人物资讯框以下列方式划分栏目:
  • “䁥称”收录所有䁥称、绰号等可能不属于官方性质类别的称呼。
  • “艺名”、“笔名”
  • “曾用姓名”收录所有曾用于身份登记的姓名。(另有栏目的当前身份登记姓名及出生名除外)
  • 化名视乎情况归入“曾用姓名”或“艺名”、“笔名”。
@银色雪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35 (UTC)回复

版本5草案讨论

[编辑]

我对Wikipedia:生者传记#批评和赞扬修订草案如下:

现行条文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
提议条文
人物的姓名及对其的称呼分为多种,包括曾用于身份登记的姓名、笔名和艺名或其他由传主亲自使用的排他性指代其本人的称呼,这些名称属于官方性质;亦有昵称或绰号这类不一定属于官方性质的称呼。收录所有名称都需可靠来源支撑。对于昵称或绰号,另需证明此称呼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这类称呼应得到可靠来源对其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昵称或绰号不是必须,收录的此类称呼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昵称或绰号在人物资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随时间推移可能应以更具代表性的此类新称呼取代旧称在资讯框的位置,可适时检讨。版本5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8:26 (UTC)回复
(!)意见,需要重提我对@银色雪莉君“有效介绍”主张的疑虑。此概念出于通用收录标准(对整个条目主题),相对的是顺带提及,两者没有很明确的界线,非常依靠维基人按自身常识判断及集体讨论。对于一个称呼的介绍,很可能只是一句,篇幅或在文中的重要性只是等同对整个主题的顺带提及程度。而且“并非一时”和“有效介绍”本是两个概念,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经思考后我还是只能接受“介绍”,加上“有效”会惹人误解或助长恶意刁难。此外也提过“一个昵称的被介绍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关系,介绍程度的最主要因素应是读者是否易于自行理解,例如“叉烧姐”就颇需要介绍,姜B就不需怎样介绍。”进一步解释,有些演变自艺人本名而纯粹加入亲䁥元素的䁥称,由于一望而知,恐怕不一定有介绍,传媒可能只会写一句“人称XX”“䁥称XX”。虽然上文已证姜B能找到介绍,但我新近想到另一事例,郭富城的“城城”,这个䁥称我自幼就知道,街知巷闻自然不下于姜B(至少在粤语圈),现在google会搜到很多“郭富城(城城)”“城城(郭富城)”,或直接代指,但介绍真的没发现半个,甚至“人称城城”“䁥称城城”也好像没有,恐怕是成名太久、过往地位太高,特地解释的来源都不在能google的年代了。再综合较早期谈及的官方认可、贬称,我认为应这样修订:

......对于昵称或绰号,另需证明此称呼并非一时收录标准,即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其中一项:

  1. 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这类称呼需应得到可靠来源对其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介绍
  2. 被2个出版时间相隔至少1年的第三方可靠来源提及或使用,并获得传主认可,例如由传主官方发布,或传主曾直接表示乐意接受此称呼(并非经由编者推断、总结)。
  3. 较广泛及长期地被第三方可靠来源提及或使用,佐证这点需有至少4个第三方可靠来源,各来源的出版年份、作者、出版机构不可相同,最早及最近出版的来源至少相隔5年。
昵称或绰号不是必须,收录的此类称呼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昵称或绰号在人物资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应以代表性及持续使用时间作为筛选准则(参考文献记载情况),这意味着随时间推移,旧称呼在资讯框的位置可能会被新称呼取代,可适时检讨。传主曾表示反感的昵称或绰号,不管回响有多大,都不可收录于资讯框。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7日 (二) 07:50 (UTC)回复
利申:被现充,因此许久未回复。(PS:在Template talk:艺人也有类似讨论,我就不两边跑了,以下作(对@T君第四版、@U君第5版及@F君5版修订案的)总体性回复,陈述我的一点浅见;若因未一一对应回复而有所词不达意处,谨此致歉。)
1、不知道我理解是否准确,在我看来,别称中的自源性称呼(简称“自称”。PS:也许有人觉得这简称像废话,抱歉你想错了,这也是我为什么不直接用“自称”的原因)和他源性称呼(简称“他称”,以下我将以此代替“昵称”、“绰号”等称呼,但不代表我要求在infobox中更动这些称呼,相应的处理我将在自己的提案中作成)存在区别似乎在各位的意见中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注:以下其他“达成共识”均是个人看法,如果有认为我的概括有误时请指出);但对于如何区别及处理似乎还有不同观点。
2、对于自称:
(1)这种别称不应使用“官方性质”来作修饰词。自称具备内源性,即其源于自身而非外部,其成因和底层逻辑是不可逆的;“官方性质”则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官方-粉丝”这一可逆逻辑存在的空间。A是B的粉丝,以某一称呼来称呼B,B(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接受这个称呼并进一步将其作为自称(而不仅停步于接受这个称呼),这很官方,但这整个流程本质上是一个FAN的行为。因此,以其成因源头来分类而不以“官方”与否来分类,有助于抵消不必要的FAN观点。我认为“官方性质”这个修饰词应该拿掉就好,除非诸位打算接受有用户以来源表明传主说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们的XX”为由就要把“XX”视为自称而“不应受“并非一时”及数量限制所管”——那样将导致这种“形自实他”的称呼泛滥。严格地界定自称与他称以避免不适当的适用规则的变化(PS:主体词是黑体——我不会管着传主用什么名字),在我个人看来有利于厘清问题。也许会有看法说,那传主把他称用成艺名也不行吗?我们都知道,艺名是指传主从艺发表作品(这个作品的形式自然是多样的,可以是综艺节目的署名、也可以是电影作品的署名等等)时使用的自称,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这实际上是原始来源的性质变更,就不会存在问题。
(2)使用可靠来源我想这个大家不会有异议(需要申明的是,我在上方对可靠来源的定义使用了WP:V,它并不排斥WP:ABOUTSELF允许下的例外;WP:BLP也早就明言WP:BLPSELFPUB)。至于对于“可靠介绍”、“介绍”和“支撑”的选词,我赞成使用“支撑”——本来而言,如果一本地方志介绍人物的字、号或笔名时也只是简单一句,而这就足够作为条目来源了,那么在有意见忧虑在这个语境下“有效介绍”可能引起纷争,那么使用“支撑”应该是合适的。
3、对于“他称”:
(1)对他称的限制无疑应严格于自称。这可以说是对于FANPOV的必要限制。从上方诸君意见看,我想这大概应是共识。同样地,我也不赞成使用“非官方的”来作为修饰词,这还是会给我在前述提出的那个逻辑创造空间——简而言之,即便是“官方接受”了的“非官方他称”(或者甚至升级为“官方接受”了的“官方他称”),它就是一个“他称”,不能因而摇身一变——除非它达到了上面提到的艺名的举例的程度。
(2)条文中对佐证他称使用的可靠来源要加“第三方”作为定语以抵消FANPOV。至于说“有效介绍”、“介绍”还是“支撑”等何种程度,我认为F君的后两项条件在执行上不免多有不便,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可能会引起争议(不是就“应否量化”的争议,而是就“量化标准如何为佳”的争议),我的建议版本是“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此处有注,见下”,就像[39]这样,除了开头外下文全是用“城城”称呼之,我想不会有人质疑“城城”作为一个他称的地位。“并非一时”和“有效介绍”可以存在因果关系,见NT:TEMP,在存在“等效地”一项例外后,对于绝大多数他称作出有效介绍,我认为是应有之义。
(3)关于“XX不是必须”这个表述以上三版似乎都有,这一点我在此前已表示反对,我的立场没有变化——我们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定性;但三版中都有的“收录的昵称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讨论是否需要保留”我完全赞成。鉴于infobox对他称的数量限制,检讨机制又是三版共识,应亦无大碍。我对于传主曾表示反感的昵称或绰号,不管回响有多大,都不可收录于信息框。这一表述存在疑虑——我们应从第三方观点来表述这个问题。
4、综上,在下在此提一个复合修订案如下(这也是我此前的一贯意见:有些东西改到方针里去可能是古怪的。):
(1)对WP:BLPBALANCE的修订:

人物的别称依其起源性质可分为自源性(如曾用名、艺名和笔名等,以下简称“自称”)和他源性(如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a]。自称的收录需可靠来源支撑。他称的收录需可靠第三方来源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相关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b]

(2)对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的修订:

他称
他称(对应昵称、绰号等参数)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对他称的收录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关于是否保留该他称的讨论,这表明随着时间推移,旧称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续使用时间更长的新称呼取代。他称的收录应遵守WP:BLPWP:NOT的相应规定。

备注

  1. ^ “起源性质”不一定以最原始来源为约束,而应着眼于其性质是否发生根本变化。
  2. ^ 后者仅应用于该他称与传主姓名存在关联时,“等效地”意味着来源内文压倒地以该他称代替传主姓名。
以上,请诸位不吝赐教,如果有未能回应各位上述意见之处,也请一并指出。--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49 (UTC)回复
PS:在第二项修订案中,会加入第一项修订案的参见链接,所以“他称”的定义及其区别于“自称”处(即对应及不对应何种参数),仍由修订后的WP:BLPBALANCE界定。--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54 (UTC)回复
谢谢雪莉君的仔细回应,学习了许多。对您的修改版本表达支持,您若认为合适,后续推动麻烦您,我会适时支持推进。--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2:27 (UTC)回复
@银色雪莉
  1. 当初我说官方性质只是临时想出来,叫自称也不违我所想。大家想的都是作品的署名一类(艺名笔名),不会认为是说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们的XX”,只要在说明讲清楚是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就不会有误会。
  2. 不过原来针对昵称和绰号的部分,改叫他称会有问题,昵称和绰号未必是他称,可能是自称,所以我的字眼是“不一定”。在我看来,没法反对“昵称不是必须”,但作品的署名是必须。假设有个作家曾经很厚面皮,有个笔名叫“上天下地唯我独尊大文豪”,真是出版书籍时的正式署名,参加作家协会时也用过这个名,应当收录此名,但是若他有个正常的笔名,自己起了一个“上天下地唯我独尊大文豪”的称号,就应该按被关注情况来衡量是否收录,不可以引起只要一手来源证明他喜欢这样自称就可收录的错觉(一手来源也不违反可靠来源)。WP:BALANCE的核心就是BALANCE平衡,若凡自称的东西就宽容那也不BALANCE,不应该给予自称就宽他称就紧的观念,正确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称不需要附加规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自己起的昵称和绰号是应该和别人起的同样有附加规管。在上次检视资讯框后发现前人也是以昵称和绰号作为定义上的命名,既然如此就直接在说明写昵称和绰号,相信这两词已经覆盖90%我们心目中要加以规管的“他称”,实在不一定要写一段完全排除所有能钻空子情况的定义。按之前所想过的情况,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此种性质是容易判断出来的,就算像大S我认为它本是艺名,后趋向昵称化,确定曾经是艺名就自然可以写在艺名那一栏。反而只是昵称和绰号两者之间界线较模糊,但只要两者不分开处理那就没所谓了。总结我见解,没有必要用上“他称”一词,应先分为“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以及“昵称或绰号”,最多加句“等类似称呼”。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9:07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
我能理解阁下的意见,不过我与您有不同的看法。采取“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和“昵称或绰号”的区分的问题在于:表字、自号,这些是完全有可能不出现在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当中的——请注意,字、号正是最典型的“自称类”别称。以沈竹礽为例,街外多说“竹礽”是字,而如果不查《钱塘沈氏家乘》(即其家谱),是难以确证“字莲生”的信息的。这类自称不用于作品署名(我想表字是什么用途大家都了解),而不用一手来源则无法确证。这种情况下,显然用“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来界定是否允许使用一手来源的逻辑是不妥的。事实上,自称本来就应采取与他称不同的做法,而不是将“他称严于自称”片面等价于“自称就宽他称就紧”——还是说诸君以为人物的表字也需要考量BALANCE?BALANCE针对的是观点,他称是一种观点的凝结,管起来是应该的;但对于自称也管,则是免不了“管这就得管那,而那不能管”的逻辑怪圈的,因为自己起了一个“上天下地唯我独尊大文豪”的称号这件事,和自己起了一个叫四明狂客齐天大圣又或者徐青藤门下走狗,从形成机制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如果是谈文义——每个名字都是好寓意,齐天大圣甚至超凡入圣嘞,我总不能因为齐天大圣这名字这么拽而开始讨论BALANCE问题吧?因此,因为文义如何而对自称来开展这种讨论恐怕也是不妥的。我想真正有效的,是:
(1)将自称的收录需可靠来源支撑。加入注释,强调WP:ABOUTSELF的作用,如果其使用的一手来源(这里是自行发布来源,作个例子)存在“过度的自我宣扬”等情况(注意,是来源,不要搞成名字的文义分析),那么完全可以移除这个来源,也就无法收录这个自称。
(2)他源性(如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改为“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把话讲清楚些。至于“昵称和绰号未必是他称,可能是自称”,昵称我没太多源于自称的印象,可能要请阁下给例子;自封的绰号,那就是齐天大圣了,这个机制我在上面提及过,就不多说了。
以上,再请各位指正。--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15 (UTC)回复
我需要时间消化新留言--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48 (UTC)回复
@银色雪莉,提斯切里一早讲过艺人有官方公布的昵称,所以“自称”的昵称是存在。--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08:52 (UTC)回复
我这也没说过“不存在”,只是请您举个例子,以便“对齐一下颗粒度”doge;这样,我姑且僭越一下举个例子,例如柏木由纪自称“ゆきりん”,您看是否算您说的“自称”型昵称?如果算的话,其实也并不会对上面的修改产生冲击,一则它是自称,就还是可以走与上边后面提到的自封的绰号这个路径;二则在下再把上面原方案第二部分他称(对应昵称、绰号等参数)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录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改成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昵称、绰号等参数收录他称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这样的话整个说法应该算是更自洽。--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11:00 (UTC)回复
@银色雪莉,实在对不起,可能我看漏了或者忘记了有关自封绰号路径的论述,请明示。一个鲜活例子是林作自封“香港抽水王”[40]及“香港恩沙基[41]。抽水王是符合他的个性,恩沙基只是在刻意夸张,制造笑话。--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1:41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请见。林作这两个甚至都有第三方来源了,就算按您说的“正确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称不需要附加规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记的自称),自己起的昵称和绰号是应该和别人起的同样有附加规管”,这似乎也没法束缚这两个自称。我完全理解您的忧虑,但是我想它并非能在这部分条文中去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会涉及到文义鉴定,文义鉴定的问题我上面提过,它是一个不可能量化的问题,需要编者就事论事讨论,而到那时,NPOV、ABOUTSELF等要求仍然普遍地适用于约束该问题。事实上,我想进一步指出的是,目前在这部分条文中,对于来源的要求是一种必要性要求而非充分性要求(我确信目前的表述如此),也就是说“想收就得如何”,但不是“如何就能收”。--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5:45 (UTC)回复
我对自称他称没意见,不过倒见过一个小众的自称绰号,在陈蕾旧版本[42]里有一个被来源请求的“国民家姐”,其实是在某次Live中自封[43],属于一时兴起,然后被一部分歌迷所喜爱,但挺小众的,虽然连一手来源(Live的片段)都未必能找到,但可以想像一个艺人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这样贴文自封(有一手来源),只有粉丝才知道的情况。--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2 (UTC)回复
银色雪莉君最后修订版本已消除我的最大疑虑,故不反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7 (UTC)回复
像幸存者偏差,容易想起的都是来源多,小众的存在但不易知道。不过我也接受@银色雪莉的解释。--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8日 (六) 05:00 (UTC)回复
@银色雪莉@Tisscherry最后版本可进入正式发布公示程序了吧--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01 (UTC)回复
(+)支持。--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13 (UTC)回复
我在下面把最后的讨论中达成的一些调整共识又加入了进去,以便大家阅读比对,仍请@FactrecordorUnderconstruction00Tisscherry各位把把关看看调整后文字上是否有什么不妥或遗漏的地方。我没在互助客栈搞过公示等事宜,也请各位能否协助处理或指点一下程序事宜?在此先表示感谢(话说这些可以在这里公示吗?还是要在方针版公示的?)。--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回复
对最新版的修订文字没有意见。可以在这里直接公示,一般是7天,没有意见通过后就可以依据修改了。不介意的话我再发起。不过我对资讯框有点没看懂,现在对应昵称相关几个栏位?或没有新增栏位只是增加说明?--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1 (UTC)回复
不介意,就请您发起吧。信息框一节,在这里没有新增参数(栏位),说的是各种栏位中的他称总数不能超过五个。--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5 (UTC)回复
了解了,没更多意见,等其他使用者确认,没问题我再发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9 (UTC)回复
最新话题:张敬轩不满被叫轩公[44],但他之前又用轩公之名做代言slogan“信轩公,用何济公!”[45]--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7:18 (UTC)回复
我觉得这是算“短时效新闻”,这个他称没有明显的不合规之处,不触犯BLP和NOT,有第三方来源(不是上面这俩),使用时间和广度也够——退一万步讲,等他把自己那油管节目下架再说吧doge--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1日 (二) 00:57 (UTC)回复

拟公示版本

[编辑]

1、对Wikipedia:生者传记#批评和赞扬修订如下:

现行条文
人物的别称除需可靠来源支撑外,亦需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
提议条文
人物的别称依其起源性质可分为自源性(如曾用名、艺名和笔名等,以下简称“自称”)和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昵称和绰号,以下简称“他称”)[a]。自称的收录应基于可供查证的前提[b]。他称的收录需可靠的第三方来源证明此别称并非一时收录标准,这意味着在摒除短时效新闻来源的影响的前提下,此他称应得到符合要求的来源对他称(的意义、成因或渊源等)作出有效介绍又或者佐证该称呼能等效地代替传主姓名[c]

2、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信息框中新增一节“他称”:

提议条文
他称 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昵称、绰号等参数中收录他称的数量合共不应超过5个。对他称的收录若有争议,请适时发起关于是否保留该他称的讨论,这表明随着时间推移,旧称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续使用时间更长的新称呼取代。他称的收录应遵守WP:BLPWP:NOT的相应规定。

备注

  1. ^ “起源性质”不一定以最原始来源为约束,而应着眼于其性质是否发生根本变化。
  2. ^ 其中,就可能存在的一手来源使用问题,尤其应考虑WP:ABOUTSELF等约束。
  3. ^ 后者仅应用于该他称与传主姓名存在关联时,其中“等效地”意味着来源内文压倒地以该他称代替传主姓名。

--此条留言由银色雪莉讨论贡献)于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加入。回复

( ✓ )同意--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4:55 (UTC)回复
这里仅只是提醒,银色雪莉君提出的版本,若在10月27日前没有其他修改意见,将于当天03:39 (UTC)之后发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4日 (五) 13:46 (UTC)回复
(+)支持--重庆轨交18留言2025年10月29日 (三) 16:18 (UTC)回复
对条文框的格式做了一些小调整。--Srapoj留言2025年10月30日 (四) 21:38 (UTC)回复

拟公示版本发起 公示7日,2025年11月3日 (一) 13:10 (UTC)结束--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7日 (一) 13:10 (UTC)回复

@银色雪莉君,已经通过布局再麻烦您,完成后会关闭。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0:33 (UTC)回复
@Tisscherry完成--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3:57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