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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格式手冊/信息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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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间百态在話題國籍應按主動認領國籍來算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3 天前

關於部分國家領袖或政治組織人物任期一行的「遇刺身亡」、「任內逝世」、「†」、「辭職」、「遭軍方解職」等額外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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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亞伯拉罕·林肯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爾德威廉·麥金萊約翰·肯尼迪等美國歷史上遇刺逝世總統及少部分國家遭刺殺領導人的任期結束日期旁都帶有「遇刺身亡」的標注;部分任內自然死亡的領導人如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有「任內逝世」標注;而近期遭以色列擊斃或暗殺的葉海亞·辛瓦爾伊斯梅爾·哈尼亞等哈馬斯領袖則有代表陣亡的「†」標注。有見及此,本人對韓國已故總統朴正熙添加有關標注,卻遭用戶@E2568毫無說明理由下回退。難道只有美國總統或哈馬斯領袖可以搞特殊,其他國家領導人就不可以加,如此雙重標準?另外主動辭職的領導人,亦是只有部分有「辭職」標注。其他變體還有「遭軍方解職」(尹潽善)、「復行視事」、「下野」(蔣中正)等。

想請教諸位,到底維基百科對此有沒有一致的準則?是劃一加還是劃一不加?其中林肯總統條目還是優良條目,如果確實違反格式是否理應立即移除?故此本人在此提出有關格式問題予諸位討論。--49.130.129.233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4:53 (UTC)回覆

我覺得是應該允許加的,畢竟任上身亡屬於重要信息。--Haohaoh4 2025年1月23日 (四) 15:34 (UTC)回覆
那閣下對於「辭職」、「遭軍方解職」之類非死亡事件標注有何看法?--49.130.129.233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5:48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這些就跟在右上角加[注]一樣,應該也沒有限制說不讓加[注]吧。--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2:37 (UTC)回覆
沒錯,現實就是沒有限制,但抵不住@E2568拒絕討論執意移除。最諷刺的是他自己卻加了明確禁用在任期上的示亡號。--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1 (UTC)回覆
同上,感覺標註可以接受。不過或許缺乏相關規定。--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18:17 (UTC)回覆
@E2568請你不要用「過度標注」這種模稜兩可的說詞,格式手冊內根本從來沒提過這些標注如何處理,換言之所謂「過度」只是你自己獨斷裁定。正因為沒規定,所以我才放到互助客棧這𥚃交由諸位討論達成共識,如果你堅持拒絕討論又繼續回退的話,本人只能找管理員處理。--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16 (UTC)回覆
@E2568還有你這一筆編輯(更新:已由@Haohaoh4移除),任期旁加小字目前沒規範,但WP:示亡號就已經明確表示「不加在逝世日期、統治日期、任期結束日期等地方。」這些任期內的box前陣子才被@Nama24Pok大量移除。說他人「過度標注」,到頭來過度標注的人似乎是你。--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31 (UTC)回覆
任期是起始時間,其它的標註會過度渲染死亡氣氛。相關信息條目內容和開頭都已存在,如果還要再標註就是過度。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3 (UTC)回覆
問題就是現在沒任何準則,你眼中認為「過度」,但其他人認為不過度可以接受,所以才要大家在此討論達成共識訂立規則,而不是你自己跟本人打編輯戰。--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2:59 (UTC)回覆
這話應該是我說給你。在沒有規則的情況下,先到先得。請你不要搞編輯戰。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02 (UTC)回覆
李承晚是「辭職」?你覺得他是打工仔嗎?請停止添加你個人POV的破壞行為。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04 (UTC)回覆
總統主動下台不叫辭職叫甚麼?「辭職」、「辭任」這些詞新聞媒體報道甚至政府都有使用。是你自己思維有問題,覺得只有打工仔才可以用「辭職」,你這些才是真正NPOV。不信可以問問在座其他用戶怎樣看?--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11 (UTC)回覆
李承晚條目第一段:1960年,他辭去總統職務並流亡美國夏威夷,1965年於檀香山逝世。--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3:18 (UTC)回覆
你覺得他是辭職,有些人則認為他是被政治運動趕下台。政治人物爭議很多,請不要進行多餘的標註,以免引發更多的爭議。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18 (UTC)回覆
辭職是事實,大家認為他被迫下台是觀點,這兩點並無矛盾。WP:POV也沒有觀點可以覆蓋事實之類的說法,相反POV說的是事實大於觀點。--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3:27 (UTC)回覆
對。所以「『辭』去總統『職』務」除了字數之外,理解和意義上跟「辭職」、「辭任」有區別嗎?如果要詳細些大可以改成「辭職流亡」。--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23 (UTC)回覆
開頭段是先寫了「因對4·19學運負責,他辭去」。其實是婉轉地說是被趕下台。如果去掉上下文只是標註「辭職」,那就和主動去檀香山養老沒什麼區別了。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29 (UTC)回覆
如果要詳細些大可以改成「辭職流亡」甚至其他更完善字眼。這裡主要是想先討論小字標注應否使用,如果討論結果是不能使用,那又何必談用的字眼合不合適呢?--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34 (UTC)回覆
哪裡有討論達成共識說條目中必須添加這些備註嗎?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37 (UTC)回覆
本人哪句話說過已經達成了共識?就是維基百科對此一直沒相關規範本人才提出問題,現在討論就是希望達成共識啊!--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41 (UTC)回覆
我覺得閣下還是把時間用在撰寫條目或提高條目質量方面。這種討論沒什麼意義。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3:54 (UTC)回覆
討論正正就是對條目質量作把控和規範化。這種答案也沒甚麼意義。--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00 (UTC)回覆
最標準化的做法就是都不標註。很多政客都是希望連任的。如果連任失敗,還需要標註「連任失敗」?不想連任難道就不應該標註一下「放棄連任」?E2568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12 (UTC)回覆
我覺得您應該注意一下「任期」的含義。連任無論失敗還是不失敗,那都是下一個任期的事,且都是任期正常結束,正常結束當然無標註必要;而任上辭職或身亡才是這個任期的事,且都並非正常的任期結束時間。--Haohaoh4 2025年1月24日 (五) 14:15 (UTC)回覆
意見大致同Haohao4閣下。本人看法是如果政治人物因故(不論是自然病死、刺殺還是辭職)而未能完成本身法律規定的完整任期,就可以在任期結束處標注原因。另外,如果其在就任時是接任上一任未完成的任期,亦可以在任期開始處標注「繼任」。--45.64.241.14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53 (UTC)回覆
(!)意見 感覺,E2568的編輯和回退理由,主觀成分過多了,而且回退力度比較激進,可能涉嫌條目所有權(「無充分理由之下,您不應該撤銷他們的編輯」;「在一段較長時間內,不斷回退被不同編者視為有理由的編輯,以維持自己認可的版本。」──未充分查證)?包括上述「過度渲染死亡氣氛」「先到先得」「不是『辭職』」,過往的「擊斃」中立、「刺殺」有用匕首之意(討論)。更早的我沒翻。
略微題外:Special:PermaLink/85378868#請問你回復韓國大法院是什麼意思?中對於「所」字的理由我也覺得不太妥當,雖然討論里發表個人理解是允許的(我也會這麼做),但做結論與回退是否牽扯到內心中立性、未舉證等問題了,最妥善是等其他人認同與操作。而 說明韓國人已經開始意識到這個問題 的原創推論也可疑,已知韓聯社報道有過:2008 2010 2018年正式名僅憲法裁判所2017年僅憲法法院2016年法院為主 裁判所並行標註等,2024年新聞屢現的「憲法裁判所(憲法法院)」寫法看不出明顯結論。對個人討論頁的清空也使該討論難以檢索,期盼有固定流程來轉移或鏈接這種討論。聲明一下,恢復原狀並引導討論我可接受,手持意見積極回退、用編輯摘要來討論就不太好。另預先提醒,可能最好不要在這裡為此跑題……--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4日 (五) 14:25 (UTC)回覆
應該全部刪光,資訊框不用塞那麼多東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月24日 (五) 20:21 (UTC)回覆
嚴格來説的話,我會傾向於完全不額外標註,這種比較具體的內容應該由條目正文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5日 (六) 02:18 (UTC)回覆
我認為可以加,表明傳主的任期提前結束,沒有完成整個任期。——傑里毛斯留言2025年1月25日 (六) 14:56 (UTC)回覆
( ✓ )同意傑里毛斯敘述,去年9月我這邊選區的北市議員許家蓓任內病逝,未能完成當前任期。--Sinsyuan✍️🧧🐍 2025年1月25日 (六) 15:14 (UTC)回覆
所有的人都會死的。訃告模板是最多放一個月的,不能長期在條目內的。Wikipedia:格式手冊/標點符號#示亡號也已經被禁用。因此在條目信息框永久加注死亡信息同樣也是違背維基規則的。E2568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23 (UTC)回覆
沒理解有何關係,該標註不同於訃告、示亡,不會隨時間流逝降低價值。--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30 (UTC)回覆
相關原因Wikipedia:格式手冊/標點符號#示亡號里已經列出。使用語言額外標註是變相的使用示亡號,違反維基規則和中立原則。E2568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2:45 (UTC)回覆
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冊/標點符號/存檔3#禁止使用示亡號討論中有多則意見支持任內逝世的標註、未見反對,而提案人是反對用畫框示亡號來標註任期。@GhrenGZWDerChu Tse-tienPexEric--YFdyh000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3:20 (UTC)回覆
規則理論上不能直接類推適用,但我不反對提議修訂規則以使規則本身容許類推適用。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6日 (日) 06:07 (UTC)回覆
(!)意見:之前禁止示亡號的主要共識是:
  1. 日期加注示亡號的寫法屬於原創研究
  2. 示亡號通常只適用於近期逝世者;
  3. 示亡號本身的用途即為表示哀悼意,違反WP:NPOV
  4. 螢幕閱讀器無法閱讀示亡號,違反WP:無障礙。至於標註是否可用的問題仍有待討論。--Haohaoh4 2025年1月26日 (日) 06:55 (UTC)回覆

提議規範信息框參數名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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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公示期間所有異議均已解決,通過。 ——自由雨日🌧️❄️ 2025年4月3日 (四) 15:2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英文維基百科規定:信息框參數名衹能採用蛇形命名法|birth_date),其他任何命名法——包括駝峰式大小寫|birthDate|BirthDate)、不使用下畫線的形式——包括空格(|birth date)、連接號(birth-date)等均不應使用。此外,除專有名詞外,也一律小寫而不大寫。中文維基百科的各類信息框參數名命名非常混亂,上述格式均有使用(包括同一信息框內的不同參數也是格式混雜),導致記憶、維護困難——有時需要將僅有下畫線、大小寫等格式差異的參數名均放入模板,又導致資源浪費和代碼繁雜。在此提議中文維基百科中使用英文的信息框參數名也一律採用蛇形命名法格式。(註:本提議僅規範英文參數名的格式,並不反對使用中文作參數名,或為英文參數名設置中文別名,或不同的參數名實際占用同一參數位置等等。)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4:50 (UTC)回覆

@Kcx36:--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4:51 (UTC)回覆
支持(利益聲明:Python使用者)--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 Next 2025年3月6日 (四) 14:55 (UTC)回覆
感謝提案,自由雨日已說明優勢,我原則上(+)支持。新建立的信息框以及新增的參數大多已經符合此規則,但現有條目中的不規範用法是否要清理?--Kcx36留言2025年3月6日 (四) 14:58 (UTC)回覆
我認為應該清理()衹要其他格式的參數名仍然在信息框中存在,就仍會不斷有編者使用,資源浪費和代碼繁雜的問題就仍存在。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6日 (四) 15:03 (UTC)回覆
(+)強烈支持(利益聲明:C/C++使用者),唯參數名中的大小寫可能有些麻煩,像是IDCPUTemplate:System requirements)之類;並且帶數字時,應該寫作CPU2還是CPU_2?--深鳴留言2025年3月7日 (五) 06:15 (UTC)回覆
個人傾向對一律大寫的字母詞使用大寫(類似專有名詞;這些詞在中文中也總是大寫),但不知為何英維使用了小寫思考...至於數字,一般的程序設計習慣是怎麼樣的?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6:20 (UTC)回覆
按照程序設計的標準(或者說至少是Mozilla的標準),蛇形命名法除了常量以外,應該是不包含大寫字母的(MDN規範Rust的RFC 430)。根據後者,數字更傾向於單獨分割出來。--深鳴留言2025年3月7日 (五) 06:30 (UTC)回覆
還有一個麻煩的問題是,留意到英維信息框參數單複數是根據參數內容性質來確定的,很多參數使用複數(例如用|other_names而非|other_name)。但中文語境下的外文基本使用單數而不考慮屈折變化(除非某詞一律以複數形式出現。和大小寫規定基本相同)。我是更傾向用單數,但又擔心中維經常直接複製英維模板導致維護困難。@魔琴: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6:19 (UTC)回覆
應該兼容單複數。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PJ:NEW23 2025年3月7日 (五) 07:40 (UTC)回覆
這樣仍會造成資源浪費和代碼繁雜吧……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7日 (五) 07:41 (UTC)回覆
資源浪費不至於。代碼繁雜倒是有可能,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很多模板現在在參數上就兼容了單數與複數。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9日 (日) 02:32 (UTC)回覆
提案: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信息框參數名 信息框模板的參數名一般使用英文或中文,或兩者兼用。英文參數名採用蛇形命名法,如|birth_date,在「birth」與「date」之間使用下劃線「_」連接,且除總是首字母大寫的專有名詞外,一律小寫。其他格式(如|birth date|birth-date|BirthDate等)均不使用。唯對首字母縮略詞(如「CPU」「DNA」等)的大小寫、下標性質數字與詞的連接方式暫未達成共識。新建的信息框模板均應採用該格式命名參數;對以往的信息框模板,若有使用其他參數格式的,宜修正各條目中這些格式,並等條件成熟時移除信息框模板中的其他格式。
英語維基百科將相關內容置於《一致性》章節中,由於該章節在中維尚不是正式指引,故暫先另開一章敘述2025年3月21日 (五) 18:29 (UTC)修改:作為《一致性》的子章節。首字母縮略詞先寫為無共識。單複數問題和蛇形命名法關聯較弱,可暫不寫入。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17日 (一) 19:30 (UTC)回覆
漏了「數字」的問題,已補上(暫也寫為無共識)。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18日 (二) 08:11 (UTC)回覆
公示7日,2025年4月1日 (二) 10:05 (UTC)結束。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5日 (二) 10:05 (UTC)回覆
蛇形命名法似乎是指每個空格皆以底線(_)取代的書寫風格,而非「單詞之間使用下劃線「_」連接」。效力擴大或有缺陷,例如致使應用連字號、詞素之間屬於並列關係的合成詞被迫使用_連接。此前討論忽略此點。--— Gohan 2025年3月26日 (三) 10:53 (UTC)回覆
@神秘悟飯:您是否是指「kind-hearted」這樣的「參數名」若提議條文會變成「kind_hearted」?我認為不會,因為「kind-hearted」應是一個單詞而非「kind」和「heart」兩個單詞。若將「在單詞之間使用下劃線」改成「將每個空格以底線取代」的話,我擔心若原參數名為「birthdate」(或任何在單詞間沒有加任何字符的參數名),會有編者以「無空格」為由認為不需加下劃線。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6日 (三) 11:55 (UTC)回覆
另外包括「han-nom」、「japanese-korean」、「hong_kong-macau」、「producer-director」等單詞地位模糊或因並列而創造的合成詞。「birthdate」之流可用「本以空格間隔……」等論述解決。曲解蛇形命名法始終不妥,或許更有其他缺陷。--—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3:59 (UTC)回覆
@神秘悟飯:將「在單詞之間使用下劃線「_」連接」改為「birthdate之間使用下劃線「_」連接」如何?改後文本實際上僅針對「birth_date」這一個參數名進行說明,迴避蛇形命名法的細節問題。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7日 (四) 08:22 (UTC)回覆
可。--— Gohan 2025年3月27日 (四) 08:44 (UTC)回覆
完成。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7日 (四) 08:56 (UTC)回覆
有個疑問,例如{{Infobox mapframe}}、{{Infobox earthquake/new}}這兩個模板,雖然是從英文維基搬運來的,但參數名稱並沒有遵循英文維基的規定用下劃線而是使用了短橫連接。按照方針,應當增加下劃線連接的寫法,但短橫連接的寫法又不能刪除(因為不便於從英文維基搬運),這樣反而導致了資源浪費和代碼繁雜。--Kcx36留言2025年3月28日 (五) 10:57 (UTC)回覆
英維為什麼沒有用下畫線,有相關討論嗎思考...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8日 (五) 11:15 (UTC)回覆
因為模板早於方針(2020年才加了這條[1][2])。--Kcx36留言2025年3月29日 (六) 13:54 (UTC)回覆
類似於WP:外文重定向中不少編者直接搬運英維來源導致帶外文括號重定向泛濫、但仍未為其豁免的情況,我傾向這些模板也應改用蛇形命名法且刪除其他命名方式的😂但如果實在要方便搬運,也不反對留着其他格式。然後反對在這些信息框「僅」採用其他格式。我認為無需在指引特別指明這一點,英維也未指明,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即可,類似「外文重定向」若鏈入太多也會在機器人替換之前豁免。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29日 (六) 14:01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建議調整部分捷徑重新導向的導向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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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留意到現時MOS:NATIONALITYMOS:NATLMOS:CITIZENSHIP三者均指向WP: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然而從三者字面上的意思來看,三者作為一般性的描述性名稱更適合指向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因此現建議調整三者的導向目標為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並處理三者現有指向WP: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的連入(三者各20個以內,可手動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0日 (二) 12:22 (UTC)回覆

感覺可以創建一個模板,用來標記改變了重定向的頁面,類似於現在WP:擾亂頁頂的memo。--Hamish T 2025年5月22日 (四) 13:17 (UTC)回覆
不反對這個跟進措施。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2日 (四) 14:25 (UTC)回覆
{{Redirect-synonym}}或者{{For}}已經夠用。再不濟,也有{{hatnote}}。--PexEric 2025年5月23日 (五) 11:14 (UTC)回覆
前面兩個起不到我說的標記「改變」的作用,hatnote似乎是用來標註整個頁面的?--Hamish T 2025年5月24日 (六) 11:32 (UTC)回覆
哦剛發現我自己上文寫的就是「頁面」,但是其實這個模板應該是要能夠標記改變了重新導向的「頁面或章節」。--Hamish T 2025年5月24日 (六) 11:33 (UTC)回覆
公示「調整MOS:NATIONALITYMOS:NATLMOS:CITIZENSHIP三者的導向目標為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決議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7日 (二) 01:20 (UTC)回覆
爲清晰起見,已將公告板上的描述改爲「建議調整部分兩岸四地用語相關捷徑重新導向的導向目標」。--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2025年5月27日 (二) 10:07 (UTC)回覆
@1F616EMO這其實不用特地在這裏說明,只要不是魔改成完全不相干的東西或直接移除掉連結,那調整bulletin上的描述並沒有甚麽大不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9日 (四) 14:07 (UTC)回覆
👍 --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2025年5月29日 (四) 14:44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新聞局登記證號等純審查/分級編號可否納入資訊框?

[編輯]
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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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對其審查的書刊賦予編號——登記證號,此非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圖書分類法等可爲大衆索引的編碼;如今多國多地仍有影視以至唱片、遊戲等的純供審查或分級的編號,之於普羅大衆亦無索引作用。故有以下問題:

  1. 對於大衆,美中以外多國標準書號或圖書分類法編號似比任何審查/分級編號更具索引價值,是否比審查/分級編號更值得納入資訊框?
  2. 審查/分級的公開意見/結果是否比其編號更具百科價值?更值得納入條目?或應置於較其編號更顯眼的位置?
    • 如審查結果(例如(不)通過)的百科價值不低於其編號,{{電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電視節目信息框}}的「發行許可」欄可否在列明可靠來源的前提下填寫為「有」、「無」或「撤銷」?「有」、「無」或「撤銷」是否比一串數碼更符合「許可」一詞的意指?
  3. 審查/分級編號是否愛好者資訊?可否納入資訊框?
    1. 如可,任何政治實體的審查/分級編號可否平等地納入資訊框?
      1. 如可,{{電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電視節目信息框}}的「發行許可」欄可否填入中國大陸以外的「許可」情形,抑或另設參數?
        • 已知中國大陸的公映、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音像製品分有不同審查系統及編碼字樣,即電影在中國大陸不獲公映許可而仍可通過網絡視聽節目或音像製品審查並合法發行;故在{{電影信息框}}可否增設「網絡視聽節目」、「音像製品」的「發行許可」欄目?
      2. 如可,已知新加坡、香港等豁免部分類別電影分級;可否對獲豁免電影的「許可」情形填入「豁免」等表述?
    2. 如可,已知臺灣等分級、中國大陸的審查均對同一電影的不同(語音/格式等)版本分別賦予編號;{{電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欄可否列出全部版本編號?抑或僅可列出首輪公映2D原聲最高分級版本的編號?
    3. 如可,已知申請中國大陸公映的電影在初審通過後即可取得許可證編號,但有許可證編號不意味通過終審或獲得公映許可證,則在中國大陸通過初審而不通過終審的電影在{{電影信息框}}的「公映許可」欄,如列明可靠來源,可否一併填寫「不獲公映許可」及其編號,或僅填寫其編號?

--— Gohan 2025年5月6日 (二) 10:02 (UTC)回覆

結構化數據首先考慮維基數據。如果有官方頁面可查編號得到較多的進一步信息,可考慮以外鏈意義放在信息框,否則單純編號不建議提供給讀者,讀者無法快速理解和運用。如果「無」「撤銷」是不常見、通常會被條目正文介紹的,信息框寫入千篇一律的「有」或者無額外信息的「無」可能意義不大?提供單純索引號而無功用價值可能WP:RAWDATA?註明「情形」可能需要理解因果,比如相關內部連結。不同版本,我傾向維基數據及其優先級、修飾符功能。編號旁的狀態,如果能統一寫法規格,不反對加注。--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6日 (二) 10:26 (UTC)回覆
以較多需要當局審查或分級的電影爲例,美國、新加坡、臺灣、香港、中國大陸等結果均無網址單獨固定的網頁。單純編號的確意義不大。維基數據確是現有編號的理想歸宿。--— Gohan 2025年5月7日 (三) 08:46 (UTC)回覆
(+)支持寫入維基數據內。--自由米花🌾🌼 2025年5月8日 (四) 13:03 (UTC)回覆
那麽請問今後在維基百科,「公映許可」/「發行許可」的編號等是應當不再向讀者顯示,抑或是繼續顯示?(不顯示不等同清除)--— Gohan 2025年5月12日 (一) 09:08 (UTC)回覆
@YFdyh000@糯米花--— Gohan 2025年5月16日 (五) 08:06 (UTC)回覆
不顯示很容易被順手清除,所以如果打算不顯示,建議先遷移數據。--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16日 (五) 09:31 (UTC)回覆
如未有人手動搬運或編寫機械人,一時間難以遷移。粗查甚至不見相應數據項,也不瞭解數據項需要何種條件方可開設。所以如果遷移之後方可不再顯示,那麽不再顯示會是遙遙無期。「順手清除」大概不會發生;只要不設爲未知或廢棄參數,一般無人留意。--— Gohan 2025年5月19日 (一) 08:26 (UTC)回覆
如果數據不寶貴,例如較有可能從別處輕易取得,無視損失風險也可以。提供廢棄警告比較好,避免對不生效感到困惑而浪費時間。[3],建立新屬性,或者利用某種現有記錄屬性+修飾符(類型的Q編號)來記錄──數據格式更難約束。流浪地球2有完整的公映號嗎,編碼又是否有用[4]。--YFdyh000留言2025年5月20日 (二) 06:01 (UTC)回覆
可在模板文檔頁説明此參數不再顯示,並提醒此項數據在遷移前不要清除。最後的問題不清楚,完整的許可證編號似乎帶有中文字及某種括號。--— Gohan 2025年5月20日 (二) 09:38 (UTC)回覆
正式提議:「資訊框不再顯示發行(公映)許可的有無或其編號以及審查編號、分級編號,並在模板文檔頁作出不再顯示的説明;但此等參數不設爲未知或廢棄參數,並在模板文檔頁提醒在遷移前不要清除。」--— Gohan 2025年5月23日 (五) 09:24 (UTC)回覆
即刻起公示此提案7日。--— Gohan 2025年5月30日 (五) 09:49 (UTC)回覆
公示期滿,無異議通過。— Gohan 2025年6月6日 (五) 10:29 (UTC)回覆
據方針WP:討論發起位置討論結束後亦讓討論原地存檔,避免重複在多個頁面存檔後出現討論分支。」,移除{{存檔至|Template talk:電影信息框|Template talk:電視節目信息框|Template talk:Infobox book}}模板。若需留討論記錄可以向這些信息框的討論頁發送討論通告來鏈接。 ——自由雨日🌧️❄️ 2025年5月6日 (二) 11:39 (UTC)回覆
明確標記討論關閉以後,理當可以存檔多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9日 (五) 14:59 (UTC)回覆
@Ericliu1912:然而如果討論位置發起正確的話,在互助客棧發起討論內容理論上並不涉及特別的條目等頁面,如果要存檔,估計大概率會是「硬湊相關頁面」吧?這似乎沒有必要。然後是,大部分互助客棧討論均不會特意有人去標記討論關閉,所以在關閉前就加模板的大概率最終結果就是以開放形式直接存檔(這一句說明在確認關閉前默認不標存檔位置的合理性)。其次,即便是關閉的情況下存檔,衹要沒有進入正式的「存檔頁」,通常仍然可以在關閉的框外留言(例如此例),這仍然會造成「在多個頁面存檔後出現討論分支」的問題。最後,「存檔至客棧」僅占一處存檔空間,而「存檔多處」則將同一討論複製多份,這似乎同樣沒有必要。我的理解是存檔的最大作用是可以讓編者點擊討論頁時知道「關於這個頁面,曾經有過這一討論」,而這未必需要通過複製所有內容的存檔來實現,也可以通過{{討論通告}}來實現(要再方便的話,等內容存檔至互助客棧存檔後,再在討論通告下方留一條言給出至存檔的鏈接,這樣就更清楚了)。綜上,存檔有多種弊端且似乎難以完全解決,而存檔的好處則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討論通告)來實現。 ——自由雨日🌧️❄️ 2025年5月10日 (六) 10:10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簡歷是否該加入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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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藝人資訊框以及引言中已有出生日期的情況下,簡歷/背景中是否有必要加入出生日期? @Royal_Sailor特別邀請閣下來討論。--Wongan4614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12:13 (UTC)回覆

我剛剛翻看演藝界人物的典優條目,大部分條目在序言後的首個章節均以「xxxx年x月x日,某人於某地出生」為開端,因此我認為這是慣常做法。皇家水手 2025年9月19日 (五) 12:42 (UTC)回覆
記得見一些大老講過,資訊框還有導言重複正文內容才是正統做法。--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13 (UTC)回覆
算是本站中傳記的標準格式,不過MOS:傳記暫未明確地位。--YFdyh000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4:24 (UTC)回覆
導言是正文的濃縮,資訊框亦然,並非「互斥」關係。正文沒收錄的內容,導言及資訊框怎麼據以濃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9月23日 (二) 07:37 (UTC)回覆
似乎沒有明確要求信息框只能寫正文已提到的信息,雖然MOS:信息框有說「總結條目中關鍵信息」。--YFdyh000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7:46 (UTC)回覆
即便如此,也不能反推「資訊框寫了,正文就不必寫」。理論上,資訊框收錄內容,也應當值得收錄於正文,不符合這一要件會很奇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9月24日 (三) 05:43 (UTC)回覆

國籍應按主動認領國籍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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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我認為在格式手冊的兩岸四地及信息框等分頁應增加描述,表面國籍應按主動認領且被承認有效的國籍來算,不能且不用添加法律條文上理論上存在,但個人並未真正使用的國籍。
這是說,比如任何一個中國大陸人,至今嚴格按法條來說,仍然屬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居民和國民,但是除了像陳丹青這樣的少數特例確實認領並成功申領到了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其餘的不應該摳法律字眼添加國籍。又比如說按法理有自動被授予中國國籍的海外華僑後裔,如朱棣文,經查其父母大概在生他之時有中國國籍,按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他卻有中國國籍,但他從未認領使用過這個身份,故不應標註他有中國國籍。以及1949年以後,1997年以前的香港人,很多按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都有中國國籍,但除非他們明確認領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身份,否則他們只應被視為英國海外國民。--∮♩♪♫♬♭♮♯☧⚧☦︎ 2025年10月9日 (四) 08:02 (UTC)回覆

我記得社群之前討論這事,不是傾向沒特別來源就完全別填國籍嘛(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9日 (四) 13:19 (UTC)回覆
是有這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9日 (四) 14:33 (UTC)回覆
沒有來源,寫什麼呢。之前都已經說過大清、民國等等那些國籍條例推出來的國籍,就應該不算,不寫了。見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存檔3#關於國籍的原創研究。--Ghren🐦🕘 2025年10月9日 (四) 13:49 (UTC)回覆
不反對這個提議。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WP: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應該都是要修訂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9日 (四) 14:33 (UTC)回覆
我進一步細化一下提議想法:國籍認定規則應該圍繞兩點展開:主動認領、承認有效。主動認領指這個人為了生活、為了跨境旅行等目的確實認領過的國籍,承認有效指他認領的這個國籍對應的國家確實承認他的國籍,他確實事實上使用到了這個國籍,這個的前提是當時這個國家的社會環境確實進入到了國籍法時代(不應該強制規定要有國籍法,否則就會對像1949-1980年間的中國國籍之類的情況造成謬誤),這個國家的民眾確實要接觸國際化環境,有需要認領一個國籍--∮♩♪♫♬♭♮♯☧⚧☦︎ 2025年10月13日 (一) 13:26 (UTC)回覆
我是不確定討論這些情況目的為何⋯⋯畢竟上面講了,原則是可靠來源特別提及,再納入條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4日 (二) 08:46 (UTC)回覆
@Ericliu1912Ghren静魔魔女我剛才再看了一下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它的說法是「若無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資訊框不應予以標注」,我現在的想法是從「具備」、「擁有」兩詞的定義入手,在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要求須同時滿足「主動認領」、「承認有效」兩者才算「具備」、「擁有」國籍,但實際操作上「承認有效」會遵循opt-out的機制,也就是在滿足「主動認領」的情況下自動假定「承認有效」,除非反證成立。這會使WP: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的相當一部分規定變得不必要,因此需要連帶修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15日 (三) 13:42 (UTC)回覆
看不太懂。我們總是依循可靠來源記載就好了吧?包含處理來源衝突,都是一般條目會遇到的工作,不確定需要什麼特別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15日 (三) 14:29 (UTC)回覆
關鍵在於這個「具備「的定義,我拿出相關資料證明一個美籍華人在美國出生時,他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再拿出中華民國國籍法確認法理上他有中華民國國籍,算不算可靠資料證明具備?但是這個美國人可能從來沒有認領過中華民國國籍--∮♩♪♫♬♭♮♯☧⚧☦︎ 2025年10月15日 (三) 19:40 (UTC)回覆
這屬於WP:SYN。--Ghren🐦🕙 2025年10月17日 (五) 02:25 (UTC)回覆
法理上可以擁有的國籍也要做申請認領手續才會有,沒有來源說他有申請認領,怎麼寫上去?--Peck2442 2025年10月19日 (日) 08:09 (UTC)回覆

靜魔魔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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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如下修改方案:

Wikipedia: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
若無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信息框不應予以標註。
提議條文
只有傳主在其在世時其所在社會已步入現代國籍法時代(即,已產生了有現代意義上的國籍的使用需要——包括但不限於遠距離跨國遷徙、領事保護、申明公民權利等需求——的時代),國籍/公民權才適用。

在不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只有當有可靠來源證明傳主確實:

  1. 主動認領:即有包括但不限於為維持日常生活、追求公民權利、參與選舉、國際通行等目的而使用相應國籍身份的行為,且;
  2. 承認有效:傳主嘗試認領的國籍,在相應國家的法律規定或公務部門的實際認定里承認有效的,
(過),才可以在信息框標註其(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
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
逝世時所屬國家無國籍法者,其國籍不予標記。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完全相同時,其國籍不予標記。在不違反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曾擁有大清[註 1]中華民國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如需標記國籍,其國籍按國號標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不標記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不標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特殊情況者例外。
提議條文
清朝末年至1909年3月28日前,如有可靠來源證明傳主確有使用清廷的有效中國籍進行國際通行、申請出外留學、與他國國籍或無國籍者進行交流、往來、商業合作者,其國籍可標註為大清。1909年3月28日後至今,符合MOS:NATL及本章列明規定,擁有大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國籍相應標註為大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1931年至1937年間,如有可靠來源證明傳主確有使用有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籍參與選舉、或有實行任何其他國際事務者,標註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後至1980年9月10日間,如有可靠來源證明傳主確有使用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進行國際通行、追求公民權利、參與選舉、與他國國籍或無國籍者進行交流、往來、商業合作者,標註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出生或生活在港英時期的香港,如有可靠來源證明傳主確有使用有效英國海外國民的身份進行國際通行、或以英屬香港身份積極參與港英政府的政治活動並持有英國海外國民護照者,可標註有英國海外國民國籍;出生或生活在港英或葡澳時期的香港、澳門,如有可靠來源證明有明確認定自己是兩岸某一邊的僑民,積極認領對應的中國國籍(包括中華民國台灣在法理上的中國國籍)者,其國籍相應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1997年、1999年以後出生或繼續生活在香港、澳門,有中國國籍者,其國籍一般標註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另外標記香港、澳門的公民權,但對中華民國國籍有有效認領者,標註為中華民國。申領台胞證、入台證等證件不作為持有國籍的證據。

參考資料

  1. ^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 2025年10月19日 (日) 10:52 (UTC)回覆

「(過)」、「(曾)」不需要,中文不標註時態。「1909年3月28日」以後仍然是「清朝末年」,建議直接改為「晚清1909年3月28日前」。「申領台胞證、入台證等證件」,「等」指哪些應該指明,我也可以想象申領護照也能算進去(而且臺灣人在特殊情況下會申領一次性PRC護照雖然是違法的)。建議列點以方便閱讀。
  • 「(過)」、「(曾)」不需要,中文不標註時態。
  • 「1909年3月28日」以後仍然是「清朝末年」,建議直接改為「晚清1909年3月28日前」。
  • 「申領台胞證、入台證等證件」,「等」指哪些應該指明,我也可以想象申領護照也能算進去(而且臺灣人在特殊情況下會申領一次性PRC護照雖然是違法的)。
  • 建議列點以方便閱讀。
  ——魔琴留言 貢獻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10月19日 (日) 21:30 (UTC)回覆
那台灣人申領一次性護照確實不該認為是認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啊,我加等就是為了處理這些細節性的案例的,這裡用常識類推比列明更好吧?我反正是沒能力一一列明--∮♩♪♫♬♭♮♯☧⚧☦︎ 2025年10月20日 (一) 08:02 (UTC)回覆
這是什麼原創研究。不值一哂。將公民權和國籍混之一談,私自定義「某某行為」是擁有國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連中共都不認是國,您維人還要認國籍,什麼笑話。--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04:22 (UTC)回覆
我添加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只是為了儘可能填補漏洞情況。「某某行為」只是為了在無明文國籍法但事實上有國籍概念的時期儘可能界定有無國籍。「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不被中共認為是國」是何以見得的?假如有一個有關注度非政軍人物生活在31-37年的贛閩邊境,然後真的是靠中華蘇維埃的旅行證件移民蘇聯的話,您難道要硬給他加中華民國國籍嗎。當然這種情況確實似乎不太可能發生,我也只是為了應對萬一。如果您認為沒必要把這麼低概率的情況也這麼急着一次性加進去的話,可以把蘇維埃段條文去掉。--∮♩♪♫♬♭♮♯☧⚧☦︎ 2025年10月20日 (一) 07:59 (UTC)回覆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一向那邊的定位是「政權」,而不是「國家」。中共的認識是不會有「兩個中國」的存在的。我也不認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會發行什麼旅行證件,畢竟沒有國家承認,最多只有介紹信。國籍本身就不應該為近代人物生安白做。--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09:27 (UTC)回覆
錯,中共在1949年前支持民族自決,不僅支持兩個中國,還支持0個中國,1949年以後中共的態度轉變不代表可以抹殺其在建蘇維埃國時的立場--∮♩♪♫♬♭♮♯☧⚧☦︎ 2025年10月20日 (一) 15:41 (UTC)回覆
最基本的是,他所發出的任何政治文本發到國際上沒人認,您能理解嗎。「蘇維埃共和國」根本就遠遠達不到「國家」的要求,談何「國籍」?我覺得您對國籍缺乏基本的理解。我談中共對於「蘇維埃共和國」認識,只是想突顯出這件事有多荒謬而已。--Ghren🐦🕛 2025年10月20日 (一) 16:51 (UTC)回覆
@靜魔魔女針對你的提案提出一些觀點,後續不補充,僅作為參考
  • "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完全相同時,其國籍不予標記。"個人理解有這個陳述是因為出生地資訊和國籍會重覆,不需要重列。如果移除這個陳述,需要有替代的陳述或者明示"|國籍="被使用時,其他的欄位不能再陳列國籍等(僅是舉例不代表這種舉例是否適當)。簡化陳述即移除某些概念時,仍需要有替代的概念或方案。
  • 另部分頁面如幻藍小熊#成員列表(隨意抓一個舉例),這種狀態,你提倡的內容是否會影響相關內容,更針對地問,若被陳列的國籍資訊是列在未具有個人獨立條目時如何處理。(如果反問我個人意見,個人表述是追列的資訊本應放在個人條目,已有個人條目時移除,沒有時未追加來源補充證明同樣移除。但更適妥作法是完全不列)
  • 以"不強調國籍"的精神,我用其他角度思考籍理解,因國籍強調的表述方式有很多層面,部分可能用MOS:OVERLINK的方式,部分可能在資訊框的多個可能具重覆資訊的欄位重覆陳列,也可能是在內文中過度重覆。以重覆的角度切入,重覆陳列的國籍僅是多餘的資訊雜音,看多了會讓人心理作用機制上直接略過,重覆陳列的必要性極低。不強調國籍的精神應該要被體現在提議文中。(個人可能因為這個緣故對提議條文持(-)反對態度)
--Rastinition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23:40 (UTC)回覆
這種改法相當不必要,我稍後再提自己的版本。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09:43 (UTC)回覆

Sanmos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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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

現行條文
大多數人物信息框都有|nationality=|citizenship=。當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相同時[註 1],信息框應避免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除非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不相同[註 2]、傳主擁有多重國籍/公民權[註 3]、傳主的國籍/公民權發生了變更[註 4]等情況。信息框通常不應同時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除非遇上罕見法律時使用|citizenship=會更加合適,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 若無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公民權,信息框不應予以標注。
提議條文
大多數人物資訊框都有|nationality=|citizenship=兩個參數。資訊框僅於滿足下列至少一種情況時方可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
  1. 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其具備的國籍/公民權不相同[註 2]
  2. 傳主擁有多重國籍/公民權[註 3]
  3. 傳主的國籍/公民權曾發生變更[註 4]

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其具備的國籍/公民權相同[註 1]時不應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資訊框通常不應同時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遇上罕見法律時使用|citizenship=更為合適,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

資訊框僅在有可靠來源證明:

  • 某國家/政權在傳主在世時存在國籍/公民權制度;且
  • 傳主(曾)具備某國籍/公民權,

方可按上述規定標記該國籍/公民權。

以上條文中,「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指傳主主動認領某國籍/公民權,而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

WP: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

現行條文
逝世時所屬國家無國籍法者,其國籍不予標記。傳主出生的國家/政權與具備國籍/公民權完全相同時,其國籍不予標記。在不違反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曾擁有大清[註 5]中華民國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如需標記國籍,其國籍按國號標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不標記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及/或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不標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特殊情況者例外。中國大陸政治、軍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權應填寫於資訊框的「效忠」欄位。曾擁有其他國籍者,如需標記國籍,在無強調及/或區別政權,也無強調及/或區別同一國家不同類別的國籍的必要時,其國籍默認以國家的通稱標記。
提議條文
在不違反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規定的前提下:
  • (曾)具備大清[註 5]中華民國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國籍按國號標記;
  • (曾)具備其他國籍者,在無強調及/或區別政權,也無強調及/或區別同一國家不同類別的國籍的必要時,其國籍默認以國家的通稱標記。
中國大陸政治、軍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權應填寫於資訊框的「效忠」欄位。

參考資料

  1. ^ 1.0 1.1 例如|birthplace=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nationality=中華人民共和國
  2. ^ 2.0 2.1 例如|birthplace=德國慕尼黑、|nationality=美國
  3. ^ 3.0 3.1 例如
  4. ^ 4.0 4.1 例如
    • 政權更替:|birthplace=大清南京、|nationality=大清(1880年至1912年)<br>中華民國(1912年至1920年)
    • 歸化時放棄原國籍:|birthplace=美國紐約、|nationality=美國(1990年至2010年)<br>法國(2010年至今)
  5. ^ 5.0 5.1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暫時想到這樣改,後續可能會再有調整。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10:13 (UTC)回覆

修訂於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回覆
修訂於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回覆
@Ericliu1912Ghren魔琴個人的看法是現在需要討論的事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施行前的處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段時間內無國籍法,但又多次在各種國際文件上提到國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1日 (二) 10:22 (UTC)回覆
該法明文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所以本來就不能將該法未制定視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國籍」制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1日 (二) 13:24 (UTC)回覆
我的原始用詞是「無國籍法」而非「無國籍制度」,在習慣法的基礎上,即使無成文國籍法也不妨礙國籍制度的存在。我的顧慮是如何認定一個國家/政權是否存在國籍制度,這在兩岸四地應該不成問題,但放在其他地方可能會出問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2日 (三) 00:44 (UTC)回覆
我不能肯定單獨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外是否合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16 (UTC)回覆
@Ericliu1912所以重點在於如何認定一個國家/政權是否存在國籍制度,如果有一個認定一個國家/政權是否存在國籍制度的方式的話,那自然就不須「在處理上不將該時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無國籍法的國家」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38 (UTC)回覆
可靠來源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比起我們自行研究法律更為貼切。至於這是否適用一整個國家,還是適用於個人,還要再想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43 (UTC)回覆
@Ericliu1912暫時再調整了一下,現在的提案要求雙重證明(即可靠來源要求同時適用於國家/政權與個人)。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9:59 (UTC)回覆
你的方案肯定比較好,就是覺得還需要打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0月21日 (二) 13:24 (UTC)回覆
我確實也想到另一點問題,就是「主動認領」是否可以推定,比如擔任部分公職或成為部分公職選舉的候選人的要求包含(僅)具本國國籍,那擔任該等公職或成為該等公職選舉的候選人是否可被推定「主動認領」該國國籍?我的意見是推定「主動認領」不能以出生地或父母國籍為理由,但也不能完全禁止推定「主動認領」。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2日 (三) 00:58 (UTC)回覆
這個提案涉及兩個方針頁面,為何只移動到一處?@Sanmosa--遊魂2025復活版留言2025年10月31日 (五) 05:08 (UTC)回覆
@静魔魔女移動到多於一處的話不就相當於開了幾個相互平行的討論嗎,而且WP: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本身也屬於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細化,移到此處是合理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25 (UTC)回覆
那涉及多個頁面條文的開放討論就不應該移動到單一討論頁啊--遊魂2025復活版留言2025年10月31日 (五) 09:21 (UTC)回覆
@静魔魔女我其實有想過把WP: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的更多內容整合進WP:格式手冊/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裏的,因此這樣移動還是有道理的,而且之前我還遇過其他用戶在不存在條文整合的情況下仍然如此移動的情況,我在存在條文整合的情況下移動討論串已經算是相當地克制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2日 (日) 12:40 (UTC)回覆
(-)反對推定原則。首先,有原創研究問題,你維這類原創研究並不少見。就我所知,中國大陸以往有些官員在國外取得國籍之後並未在國內註銷國籍,「依法」應該不具備中國國籍也不應該繼續擔任公職,也有理應喪失國籍而仍然擔任公職之情況。再者,即便當事人口頭承認自己獲得某國國籍也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已經持有國籍,或者其所獲得國籍在實際上獲得法律承認,合理推斷這種司法鑑定已經超出了絕大多數維基百科編者的能力。此外,從海外的情況來看雙重國籍有關的公職糾紛也不少見,這裡面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有鑑於維基百科在法律上並沒有權威性和實際司法的複雜性,維基百科的MOS不應該充當法官的角色,允許編者根據法條字面意思隨意判決當事人的國籍狀況
同時,(-)反對「效忠」種種,「效忠」並不一定對應國家也不等同於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均無「效忠」表述,檢索中國法律文獻中「效忠」之表述唯見於已失效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近年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因此中國現行法律意義上的「效忠」云云僅限於港澳場合,內地之類似制度請見2012年以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制度,且目前Template:Infobox Person並沒有此項。請參考en:MOS:INFONAT,如無特別說明,不應鼓勵填寫「國籍」一欄。
(?)疑問,是否存在所謂「大清國籍」存在之依據,《大清國籍條例》唯有規定「中國國籍」而無規定所謂「大清國籍」,編者若視作該法律創造出「大清國籍」而不是「中國國籍」是否應該加以引證,以避免原創研究。雖然法律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國籍法》和現行護照制度亦採用「中國國籍」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一點應該加以說明。--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2日 (日) 14:06 (UTC)回覆
@方的1P維基百科不會理會多重國籍的合法性事宜,而且不會推定任何人喪失國籍/公民權。此外,本已存在的「效忠」句說的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軍閥混戰的狀態下的政治、軍事人物身分狀態,而且說的還是別把效忠對象寫成國籍,與你說的事情完全無關。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1:37 (UTC)回覆
推定原則:

以上條文中:「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指傳主主動認領或被推定主動認領某國籍/公民權,而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如傳主:擔任某公職,而該公職的擔任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或競選某公職並成為候選人,而該公職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傳主可被推定主動認領該國籍/公民權。

效忠云云:

中國大陸政治、軍事人物所效忠的政權應填寫於資訊框的「效忠」欄位。

--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05:09 (UTC)回覆
@方的1P兩部分麻煩你都再認真看一次,我的提議條文沒有推定任何人喪失國籍/公民權吧?「效忠」那部分完全沒有「效忠」對應國籍的意思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7:45 (UTC)回覆
@Ericliu1912Ghren静魔魔女以防萬一,我想請你們三位確認一下我有沒有理解錯方的1P的意思。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07:46 (UTC)回覆
其實你寫得有點太繞了,我看不太懂XD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1月3日 (一) 08:01 (UTC)回覆
@Ericliu1912「具備」的定義那部分的意思是如果傳主主動認領或被推定主動認領某國籍/公民權,而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的話,那傳主就算「具備」該國籍/公民權。「推定主動認領」的定義那部分的意思是如果傳主擔任某公職,又或是競選某公職並成為候選人,而該公職的擔任資格或候選人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那傳主就算「推定主動認領」該國籍/公民權。但很明確的一點是,我完全沒有提過任何推定喪失國籍/公民權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0:06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傳主擔任某公職」+「公職的擔任資格或候選人資格要求包括須具備某國籍/公民權」無法推斷出「傳主就算「推定主動認領」該國籍/公民權」,在實際中出現過模糊的、爭議性的國籍狀態,因此這種推論雖然在「字面」、「紙面」上可以成立,在很多現實場合中並不成立。「推定主動認領」是一個需要法律相關的過程,判定「具備」的狀態,即國籍的認定本身就是一個司法性、甚至於政治性問題,超過了維基百科編者所應該做的事情。如果你能夠這麼判定,我就會認為你正在原創研究(越俎代庖),基於現有的紙面規定提出了國籍的新的、衍生的認定規則,顯然這輪不到維基百科的社群來提出這類規則,因此我不建議社群能夠基於自身的法律見解制定如此規則,這是完全錯誤的、自以為是的做法。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反對推論性質的或「積極主動的」國籍認定過程,如無專業司法意見,我反對基於任何社區推論的衍生規則的認定,並且主張同en:MOS:INFONAT如無特殊情況、消極對待國籍問題。--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12:30 (UTC)回覆
@方的1P我想確定的一點是你現在是否只爭議「推定主動認領」的部分,如果是的話,那我直接改動那部分即可。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3:17 (UTC)回覆
可以--方的1P留言2025年11月3日 (一) 13:19 (UTC)回覆
完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4日 (二) 01:49 (UTC)回覆
@方的1P我剛才大概猜到你的部分意思了,因此我想就「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一句作補充說明:這「表態不承認」要求政府或法院判決明確提到傳主,並且不承認傳主具備該國的國籍/公民權,而不能來自法律條文。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3日 (一) 10:14 (UTC)回覆
考慮到討論已演變為對規則的具體修訂提議,根據WP:共識/討論的發起位置#有關中文維基百科規則的討論的發起位置的規定移動討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24日 (五) 06:38 (UTC)回覆
「如無可靠來源證明」一節,我想是符合兩項條件方可標記的意思?--Ghren🐦🕐 2025年10月29日 (三) 17:50 (UTC)回覆
@Ghren是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25 (UTC)回覆
你這樣的標注很不清楚,麻煩不要用雙重否定。我以為是我理解錯了,丟給LLM看,它也理解成二者其一即可的意思。--Ghren🐦🕓 2025年10月31日 (五) 08:57 (UTC)回覆
@Ghren調整了一下,但是我還是得說一下AI不完全可靠,LLM分析錯誤也是常有的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2日 (日) 12:40 (UTC)回覆
公示Sanmosa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1月15日 (六) 08:28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名人暱稱收錄及刪除準則

[編輯]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人最近於西莉拉可·鄺中加入了暱稱「叉燒姐」,Tisscherry指出「WP:F未有可靠來源下請勿放人」,後來本人按照Tisscherry的指引下,加入暱稱所需要的新聞媒體報導來源文章,其後他又指因為來源「非藝人本身發出的聲明」,然後直接將暱稱連同來源刪除。

本人因對此類名人條目上暱稱的收錄準則不太了解,於是在Tisscherry用戶討論頁向他請教,不過他可能因事繁忙未有繼續回覆,所以現改到互助客棧向其他資深編輯請教。以下是他的回覆:

暱稱一向就是粉絲產物,這牽涉到兩個問題,(1)請見Wikipedia talk:可供查證#提請社群確認是否以ONUS提案中的註解1.4取代現行做法,即便有看似可靠的來源,但這是「別人取的」,明顯是節目效果,我不認為因此就要加入,條目主到下個節目被新增了「別人取的」暱稱,那舊的「別人取的」呢?因此(2)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

本人最大的疑問在於「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此一原則是否維基百科社群經討論後已設立的方針?如果是既定方針,有沒有資深維基人能夠提供相關編輯名人條目的教學或指引?

而且當本人隨意地瀏覽了一個偶像團體中成員的條目,發現大部份暱稱均有問題,例如沒有來源(如姜濤楊樂文),只有註解沒有來源(如陳卓賢呂爵安),即使有來源,亦只是新聞來源而非來自本人聲明(如陳瑞輝盧瀚霆)。如果「非官方或本人發布的暱稱,不應加入」是屬於維基百科既定指引,本人為名人加入暱稱時卻被指不妥而被刪除尚且能夠理解,但不少例子令人感覺似乎此準則未有於其他條目上執行。

結果本人完全無法判斷Tisscherry提及的收錄準則是維基百科既定方針還是他的個人意見,因為如果此準則屬實,似乎有大量有相同問題的條目需要進一步修改。如果其他維基人認為加入此等暱稱並無不妥,本人希望可以於西莉拉可·鄺條目中加入了暱稱「叉燒姐」,因為此暱稱實在是廣泛地被香港媒體所報導,不加入實在有點於理不合,謝謝。--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19日 (五) 15:12 (UTC)回覆

感謝閣下提出討論。我倒覺得趁現在現在確立藝人條目不放非官方暱稱是好事,您舉的例子叉燒姐明顯就是節目效果,我再舉個更偏差的例子好了,今天你到一個新的地方第一天,那裡的人看到你,長官說你長得很像菠蘿麵包,我們大家以後就用菠蘿麵包這個綽號叫你了。WP:NOTNEWS,我也說明過了,下次再換個暱稱,理所當然出現您說的一日廣泛報導,記者必須寫稿啊這是工作,這時候就又要繼續收錄了?不能是停留觀察,這有沒有可能是熱度過了根本沒有收錄的價值內容?另外最近新聞很多的泰勒·斯威夫特,這位藝人的暱稱我想應該更可觀,但一個都沒有,再看WP:闖紅燈,可不可以是「別人違規但我不跟著做,我應該要自己判斷這是不是具有百科價值的內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0:26 (UTC)回覆
(!)意見:我認為其一是此稱呼是否廣泛被不同媒體使用:搜尋後我認為可以。其二是時間是否長久:從其開始為人所知的2022年至今年均仍可在媒體上看到叉燒姐一稱,我也認為可以。其三,搜尋後得知此綽號是最初請她幕前演出的胡慧沖在節目中所起的,兩人合作的時間不短,她有沒有在節目中親自認可我不知道,但能合理推測她應在節目中知道此綽號。縱觀以上,實非長官說過一次你長得很像菠蘿麵包可比。此外,䁥稱必須要本人直接或間接認同,常理來說未必,需要討論,例如一些以犯罪聞名的人物,「小丑殺手」約翰·韋恩·蓋西、「雨夜屠夫」林過雲,都是在當地家傳戶曉的綽號,顯然都是大眾起的,還有連環殺手裡的其他列舉,這些負面綽號得到本人親自公開認可的機會很微,但不論維基和現實,也沒見過誰走出來說有問題。--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27 (UTC)回覆
我認為應該就此討論收錄標準,不要雙標。--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3 (UTC)回覆
感覺媒體報道藝人暱稱的叔叔還不如政治人物以及相關爭議的別稱多,例如哭包祥賴皮寮張大媽。----大筒木博人是殺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1:32 (UTC)回覆
暱稱以及粉絲名,我認為是屬於沒有百科價值的內容,偏向瑣碎以及粉絲感興趣的項目,應該明定除非條目主本人公告認可,否則不應收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37 (UTC)回覆
還有像IShowSpeed,本身稱簡Speed,在中國內地通稱甲亢哥,不是出自其本人或其來自的地區,但在華人地區就是對他標誌性的稱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1 (UTC)回覆
在中國內地暱稱甲亢哥,這沒有地域中心?廣泛來源?那這樣是否應該加上臺灣對他的暱稱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45 (UTC)回覆
臺灣如起另一稱呼當然可以,但好像只用英文原名或引用中國內地暱稱甲亢哥[5][6][7][8][9][10],香港也沒另起名稱。至於中國內地的廣泛性,你不清楚就自己了解,別浪費別人時間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2:08 (UTC)回覆
畢竟按照那邊的反中情緒可能不會主動了解中國大陸的相關事物的。----大筒木博人是殺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0日 (六) 02:51 (UTC)回覆
我認為臺灣人對中國大陸事物不認識是人之常情,畢竟每人所關注的事物也不盡相同,但也正因如此,將被廣泛使用的暱稱收錄入維基百科就更顯得有價值,百科的本質就是讓不認識某事物的人可以透過百科認識該事物,本人雖不是活躍編輯,但也自認是非常依賴維基百科來獲取不認識的資訊,相信將被廣泛使用的暱稱收錄可令大眾獲取更多有關某名人的資訊。甚至就以上例子而言,更極端來説可能有人會知道「甲亢哥」是誰而不知道「IShowSpeed」是他,這情況下就更顯得收錄暱稱的重要性。
相信Tisscherry最擔心可能是有人會將過於小眾的暱稱放上維基百科,本人亦能理解,但這一問題就要靠不同的編輯努力了,如您到本人提供的例子中逐個暱稱查一查,可能也能夠發現一些較小眾的暱稱現時已被收錄且沒有來源,這一點本人也只能為各位活躍的編輯加油。--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49 (UTC)回覆
( ✓ )同意「叉燒姐」不屬小眾。姜濤只有姜b一稱,街知巷聞,盧瀚霆的教主也是,AL亦是常見的英文名縮寫,其他舉出的MIRROR成員暱稱可能真屬小眾。亦( ✓ )同意暱稱不一定需要來自本人聲明,這個要求是不設實際。--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53 (UTC)回覆
叉燒姐是這幾天才來加的,此前沒有。許多演藝人員沒有寫出暱稱也不會影響閱讀。--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2 (UTC)回覆
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舊事物的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舊事物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擴充的,縱使沒有任何更新資訊。按你這樣想,難道全部需要質疑沒價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5 (UTC)回覆
暱稱有價值,有時暱稱象徵一些個人特質或代表性的事情,越廣泛使用的暱稱反映該些象徵為人所關注的程度。有時如今朝Factrecordor說暱稱會用為代稱,讀者可能會在其他平台或媒體遇上不提該人原名,只用暱稱代指的情況,越廣泛使用的暱稱越可能發生這情況,若讀者不知暱稱就會理解不到在說甚麼,所以讀者在認識一個人物時也需要認識非小眾的暱稱。--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34 (UTC)回覆
我認為最重要是廣泛性,生者認可方面只要沒本人明確提出反對即可,政治人物要是介意那些稱呼自會反駁。還有一點可參考,是否常用作代稱(代替原名,不列出原名),如甲亢哥這方面就很強。叉燒姐固然差很遠,但在部分新聞標題上也有所體現[11][12][13]。--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1:55 (UTC)回覆
余承東中也有本人回應,沒有明確反對,我覺得沒問題。--內存溢出的貓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39 (UTC)回覆
本人完全無意WP:闖紅燈,提出例子的原意是,因閣下希望為名人暱稱確立收錄準則,所以為您提供現時不符合您所提出的準則的條目作參考例子而供討論。--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3:59 (UTC)回覆
沒聽說Taylor Swift有甚麼特別綽號。一個明星有多知名和他暱稱多不多,有沒有代表的暱稱,從來都沒有正比關係。--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4:21 (UTC)回覆
最初是不是節目效果也不重要,藝人的成名作或代表作成為長久象徵,產生出長久暱稱,比比皆是,只要迴響達至上面說的廣泛和非一時就行。--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06 (UTC)回覆
那麼為甚麼假定這位藝人在退出演藝圈之前,都會使用這個暱稱,他上其他節目的自我介紹有說請大家叫我叉燒姐?--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11 (UTC)回覆
我或本討論串其他人,都沒有說藝人在退出演藝圈之前都會使用的暱稱才值得收錄,只要時間不短而且非小眾就可以,好像除了你,暫時沒有人反對。必須本人聲明過也是你自己在強調。如果擔心數量太多,大可引入資訊框代表作的最多五個原則。還有,暱稱不限於藝人,所有人物都可以有暱稱或稱號,如上,林過雲一定沒說過請大家叫我「雨夜屠夫」,IShowSpeed也應該沒說過請大家叫我「甲亢哥」,但WIKI不可以寫下「雨夜屠夫」和「甲亢哥」就是荒唐之極。--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29 (UTC)回覆
我一開始的回應大家似乎都視若無睹。現在是有使用者認為我雙標,但條目太多了要靠大家互相幫忙,而現實狀況就是,有些演藝人員根本不放暱稱,有些卻有的沒的粉絲自己取的都收錄,剛好現在也在討論ONUS,既然以往對於暱稱收錄標準沒有標準,那是不是趁現在一起討論清楚,如果能夠規範清楚也是功德一件。我不在乎叉燒姐是不是只有他能用,還是往後又有叉燒姐藝人出現需要消歧義,我的重點是看各位要不要順勢討論出個規範,如果要參與討論的各位重點只有叉燒姐,僅只小規模討論一開始發起討論的條目主題,那發起位置根本錯誤應該移回條目內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5:50 (UTC)回覆
你們都有各自的道理,溝通好就可以。不算雙標,你或其他巡查維基人不是不理其他,只是剛好留意到某個,暫未留意到其他,或未有空判斷。這討論也不是只談叉燒姐,有對通用判斷方式的意見,就是我自己也對叉燒姐以外的其他舉例發表了意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6:38 (UTC)回覆
@Heitung221@Tisscherry,她曾自己解釋叉燒姐的由來[14]。--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00 (UTC)回覆
本人亦曾以此影片作為來源,不過被指「回退到由Tisscherry(討論)做出的修訂版本89182438:YT不是可靠來源。」--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9:16 (UTC)回覆
YT不是可靠來源是錯誤說法。YT作為一個平台,本身並不能定論是不是可靠來源,是不是可靠來源要看影片的性質與發佈者的性質。例如屬於可靠來源之媒體官方YT頻道所發佈之新聞影片,那就和其出版的報刊無異。現在想要的是傳主的「聲明」(一手來源),那段片有電視頻道J2標記,應是電視節目的節錄,除非是AI偽造(因非官方發佈),否則正常來說就是可証明事實的一手來源,由於是電視節目內容,應可找出來查證。但相信大家都明白,片段是偽造的可能性很微,且如前文所說,就算沒有傳主的直接聲明,她也沒什麼可能否定此稱呼,顯然胡慧沖經常在節目這樣當面介紹她,尤如這段胡慧沖自己頻道的影片[15],繼續死纏爛打鑽空子根本沒意思。原來有連結跳往電視台官方頻道發佈的相同片段[16],那就連偽造都能排除了。--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2:08 (UTC)回覆
藉此另外問一個問題,官方有時僅將一些重要事實發表在YouTube或X而已,而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使用那些來源來撰寫條目嗎?(包括活動以及新專輯發行等等)--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4:53 (UTC)回覆
@Louischen88888這些屬於一手來源或自行出版物,見WP:PRIMARYWP:ABOUTSELF,不完全禁止使用但應謹慎使用,嚴格來說條目中這樣的內容佔比應保持在小量,如果大量收錄只有官方來源的內容,很易會被認為是愛好者內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1 (UTC)回覆
而且應盡可能使用文字版本,因文字來源可以在備份網站進行備份,影片通常不行。萬一刪除了,就算你自行備份了影片再上載,也會像上面那樣被質疑不可靠。--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45 (UTC)回覆
他個人都同意並且使用甚至解釋了這個綽號,那應該就可以使用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3 (UTC)回覆
( π )題外話:Wiktionary 收錄暱稱較為寬鬆,如果能寫進百科,那麼一般都符合 Wiktionary 的標準,歡迎來貢獻。
內存溢出的貓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07:44 (UTC)回覆
題外話:為何條目名稱不叫鄺玲玲?她的ig帳戶、微博帳戶,以至是中文新聞媒體和她代言的中文廣告都一面倒使用鄺玲玲,注意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0日 (六) 17:32 (UTC)回覆
大體上人物的別稱的規範是存在的,可以參見已有的WP:BLPBALANCE(雖然列在生者傳記方針下,不過沿用於一切人物想來也不礙事,畢竟其要求算是完善的):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亦即WP:VNT:TEMP,也就是說需要可靠來源對該別稱作出有效介紹。私以為除此以外,不需要另定新規則,除非該別稱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況。作為偶然會處理一些演藝人員的條目的用戶,我同意需要留意暱稱欄的填寫——但是用上述的規則也就可以了;自然,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有效介紹」,要抓緊底線,避免「順帶提及」當「有效介紹」用的情況出現。--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19:39 (UTC)回覆
感謝提醒都忘記了,這麼說來我曾在哪個條目引過這條,但被回這不是規範演藝人員。--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22 (UTC)回覆
西莉拉可·鄺是從泰國出道的,Google登錄搜尋結果第一條都是「西莉拉可·鄺」,用哪個搜兩個名字都會出現不影響辨識,建立之初名從主人我認為合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0日 (六) 23:35 (UTC)回覆
我們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名本就對google有頗大影響。--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2:50 (UTC)回覆
王菲初出道時叫王靖雯,莫非條目現在也應命名作王靖雯?我覺得命名應參照名從主人和常用原則,而不是取決於她在哪裡出道。--ClitheringMMXXV 2025年9月21日 (日) 06:36 (UTC)回覆
@銀色雪莉@Tisscherry,「有效介紹」需要商榷,這個概念來自Wikipedia:收錄標準,針對的是整個條目的收錄標準,而非條目中的個別內容。WP:BLPBALANCE沒提及「有效介紹」,有沒有其他相應指引提及這點?而且,就算需要此要求,怎樣才是「有效介紹」,怎樣才是「順帶提及」,對於整個條目主題,與對於個別一項內容,明顯不應該是同一標準。正如上文有提到一個人有多少暱稱,未必與其名氣成正比關係,一個暱稱的被介紹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關係,介紹程度的最主要因素應是讀者是否易於自行理解,例如「叉燒姐」就頗需要介紹,姜B就不需怎樣介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25 (UTC)回覆
@FactrecordorWP:BLPBALANCE指出「...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而NT:TEMP則指出「符合收錄標準的資格不是一時的:條目的主題一旦在可靠來源中有效介紹,便能滿足通用收錄標準之要求,不需要新聞來源對其持續報道。」在我看來,這應該是文理邏輯上的可關聯內容。誠然條目主題(在本件中,即是傳主)與其一項別稱因其對象有異而「不應該是同一標準」,但我想指出的是,這個「不應該同一」應該是在「有效介紹的程度」上來談——不是說一定要像字詞分析那樣,而是起碼簡介別名的出處、來源或成因——而不是說在「有效介紹」和「順帶提及」的區別上而言,否則,我們就會苦於應對泛濫的「人名(綽號)今天到中環出席活動」型來源。正兒八經的綽號別名,有媒體介紹其來由,並不是多意外的事情,叉燒姐或者姜B,都能找得到。--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6:12 (UTC)回覆
@大筒木博人@內存溢出的貓甚至有一整個條目收錄生者不可能認可的稱呼:對習近平的負面稱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3:07 (UTC)回覆
此外針對這個條目是否要提出存廢討論--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57 (UTC)回覆
綜合上述建議,本人認為於條目西莉拉可·鄺加入暱稱「叉燒姐[17][18]」並無不妥,如沒有進一步反對,本人將會執行此項變更。--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05:53 (UTC)回覆
@Heitung221沒有討論出結論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1:52 (UTC)回覆
是否有慣例要過了多少日沒有反對再算有結論?現在亦請教其他資深維基人,此討論如何繼續進行才可能得出結論?還是逐一再次發表意見再舉行投票才可以加入「叉燒姐」三字?可能本人尚未能判斷此討論要到那個地步才算有結論,但現已有不同人就各項細節提出了不同觀點,如閣下對此等觀點不認同,請進一步逐一回覆。--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47 (UTC)回覆
關注度不能是一時的,認為頂多於條目內說明,如同上方舉例甲亢哥或是Taylor Swift,也僅只於條目內做連續文字介紹,這加到infobox沒完沒了。況且再說到,在你們來加之前,沒有這個綽號也甚麼影響。--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2:54 (UTC)回覆
就您此回應,本人會理解為您認為在西莉拉可·鄺加入「叉燒姐」並無不妥,您只是認為該內容不應加進infobox中「暱稱」的一項資訊中,而應該要如IShowSpeed條目中以內文(在中國大陸網民稱他「甲亢哥」)方式介紹。是否正確?如本人理解有誤,請再解釋。--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14 (UTC)回覆
Tisscherry閣下以此理由回退「回退到由~2025-65160-0(討論)做出的修訂版本89198552:沒有關閉討論啊」,是否表示要等到此討論串於10天左右再沒有人發言,而且此討論要被認定為得出共識可以有正當理由加入「叉燒姐」三字?還是要經過那一種既定程序才可以獲得編輯權?--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00 (UTC)回覆
沒有共識的內容不要強加為有共識,很簡單一時收錄標準的內容反對寫入,維基百科不是反應粉絲興趣的網站,我提甲亢哥的例子真的很抱歉讓你誤會了我甚至覺得根本不能放,外國人為甚麼要寫入中國大陸的暱稱。但那不是我要關心的。這個討論現在有兩個方向,再度重申討論沒有共識前請不要自行解釋,也不要幫我曲解我的意思,我從來沒有推敲他人意見的意思,請停止這樣做。--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3:36 (UTC)回覆
(-)反對&(!)抗議,我第一個留言已明確認為非一時,以向來對「一時」的判斷,持續三年已不能算「一時」,從上面的討論可見,你的意見只是你個人的意見,我們不可能因為你自己一直不同意而不達成共識,而且就算沒共識,誰說沒共識的做法就是不能寫,存廢討論所有沒共識都是暫時保留。完全(+)支持恢復叉燒姐內容。--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08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使用者本來就可以決定條目內要寫甚麼不寫甚麼,這條目存在多久了,都沒寫這個暱稱過,為甚麼現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沒有這個暱稱從來都沒有差別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2 (UTC)回覆
已有人反駁過「不成理由,百科有很多舊事物的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新建的,有很多已有的舊事物條目都是後人突然擴充的,縱使沒有任何更新資訊。按你這樣想,難道全部需要質疑沒價值?」重複也沒用。--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16 (UTC)回覆
這是牽涉到生者傳記的內容,現在是要無視所有規則嗎?上面銀色雪莉寫的你們就是要無視了是吧?為甚麼不考慮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這不奇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0 (UTC)回覆
現在在討論的ONUS也是在這個範疇內,雖然討論中,要考量的是,即使有來源,我們也可以選擇不寫進百科裡。--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23 (UTC)回覆
(-)強烈反對你這段邏輯不明而且並非事實的言論。你說我或其他用戶「無視所有規則」顯然非事實,本討論中提出過的「規則」,我們都有作出合理回應,又或者像「一時」那樣,在明確的條文未被提出前我就分析過了,heitung221君在下文對回應的脈絡已梳理了一部分,何來無視之說?現時所見「叉燒姐」的來源能滿足各項規則,除了暱稱是否屬於垃圾粉絲向這種挺見仁見智的論題上,滿足不了你個人對愛好者內容那種近乎你認為是垃圾就是垃圾的無敵見解,但至少暫時沒人附和你。
「為甚麼不考慮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也是你自己想出來的一種額外的判斷方式,從沒見過指引提出應該這樣判斷內容的去留。當中的可能性有多種,要知道編寫百科不是世界的中心,世上願意去編寫百科的人數其實也很小眾,就算喜歡製造所謂垃圾的那種人,出現在百科的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除了非常熱門的話題,少數編者的個人偏好或疏忽絕對足以長期影響個別條目的內容。正如我們拯救那些烏煙瘴氣的條目時,清理之餘經常會發現有一些具可靠來源的內容沒寫,如果因此而質疑這些內容的價值,不如維基百科就別寫了。而且,今天下午U君已發現「叉燒姐」以前是有被寫過的。我們維基人應該盡量以來源說話,「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大可以用來源去驗證:
  • 2022年鄺玲玲在加入香港電視節目《沖遊泰國》系列,在節目中獲得「叉燒姐」這稱呼,該季節目開播之初傳媒有對她介紹,當中有提及「叉燒姐」[19],也有有介紹稱呼的由來[20][21]
  • 2022年至2023年關於節目內容的報導很多,多有提及「叉燒姐」,這種來源就不贅了。也有介紹過稱呼由來的來源[22]
  • 2024年似乎沒有參與《沖遊泰國》,後因為主演泰劇《我們的秘密》而爆紅,聲價十倍,但「叉燒姐」之名未有隨之而被遺忘,來源仍有提及[23],亦不乏有解釋由來的來源[24][25][26][27]
  • 2025年的報導及專題介紹中,亦多有提到「叉燒姐」並解釋由來[28][29][30][31][32][33][34][35]
請@銀色雪莉君評評理,這能算一時嗎?能算缺乏有效介紹嗎?能算突然出現的小眾玩意嗎?
請@Tisscherry君注意自己的言論,如繼續在此討論中不實描述其他用戶,不排除向管理員舉報。--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1:48 (UTC)回覆
@Factrecordor 想向您請教,出現此類爭論時,無論本人等待至哪一個時間點加入內容,亦只會再次被回退版本,按一般慣例是否有措施可以防止相關問題發生,例如是否有慣例,當討論到某個階段後,由一位用戶等級較高的資深維基人(甚至管理員)代為編輯,甚至保護條目?--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33 (UTC)回覆
管理員僅執行共識。相關人物的各語言版本,英文維基沒有暱稱欄位,泰文維基只有他的小名,粵語維基不好說。--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9 (UTC)回覆
其實我也不熟悉程序。主要條文有Wikipedia:解決爭議#請求其他編者協助調解內容爭端Wikipedia:共識#提案討論及公示時間
Wikipedia:共識有云:「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我們的目標是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而不是根據公開支持的比重來作出決定。」「在與不肯讓步的編者共事時,可以考慮請求管理員幫助」(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編輯爭議吧?)--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5:47 (UTC)回覆
原來根據指引,維基百科鼓勵Wikipedia:勇於更新頁面,而根據維基百科:編輯戰所述,回退超過一定次數(WP:3RR)就構成編輯戰,可以轉到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編輯爭議,不過原則上不鼓勵編輯戰。而根據Wikipedia:共識,「互助客棧徵求意見中的提案僅在7日內無新留言時或已討論達30日後,方可在已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公示。」,但對未有共識的情況下卻未有似乎訂明時限,而編輯戰限定的時限是24小時內回退多於3次,現在亦可算是未達此標準。不過根據Wikipedia:沉默與共識,如果討論陷入停滯時,似乎又鼓勵假定取得共識而應該勇於更新頁面。
本人數小時前發現有多項觀點已有24小時未有回覆,看似可以被假定已達成共識,當然現在討論繼續時,則應該被視為未有共識。不過問題在於在未有達成明顯共識時,條目應該保持哪一種狀態?根據Wikipedia:修改、回退、討論循環,「只要不是破壞,任何編輯都是維基百科最歡迎的行為,請不要對是否要動手編輯猶豫。同樣的,若你在頁面的討論頁留言建議如何修改,過段時間未獲回應,那麼你就直接修改吧!有時其他編者可能很忙或是沒在看這個頁面,你的修改可以引起他們的注意,不然也至少是單純的改善了條目,兩者都帶來了好的結果。」,所以在此討論進行期間,就算未有達成明顯的共識,各位應該要在不同時間點上(如24小時內沒有反對意見),根據討論內容結果更新頁面,如發現再有新意見,則可以再加入或回退內容,相信不會被認為是發起編輯戰。--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6:47 (UTC)回覆
@Heitung221沒有回應僅代表沒有任何志工注意到或想理會你的文字,就跟條目太長、瑣碎及冗餘相同,過多的資訊會消耗讀者的耐心。亦即願意讀你的完整文字的人相當罕見,至多只看一部份。如你這段我僅看完12%左右。
  • 你的處理很容易被當成POINT。這次屬於(*)提醒,下次類似POINT的狀況會升級至警告。如以共識強度,無意見可以當成無反對無支持的極弱共識產生。極弱共識在編輯戰情境虛弱到可以當成沒有任何意義。"覆蓋共識需要強度更高的共識"。
--Rastinition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23:08 (UTC)回覆
上面談到這樣,都能說成無反對無支持,你真厲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1:57 (UTC)回覆
因為上面那位不是中文圈人士。----大筒木博人是殺掉了七代目火影的人。 2025年9月22日 (一) 02:10 (UTC)回覆
本人「多項觀點未有回覆」的意思是指上述被回退內容有其他用戶表示支持加回條目後,於一定時間內再未有反對該支持意見的回覆,而非無意見下的「無反對無支持的極弱共識」。--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回覆
參與討論的人x位,實際表達意見的x位,更多的是混合議題討論,參與討論的使用者不能在不中立的狀態下得出對自己有利的結論。--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00 (UTC)回覆
( π )題外話 在「叉燒姐」一暱稱被加入之前,該條目infobox的暱稱資訊為「Lingling (หลิงหลิง)、00、00K、玲玲、鄺總、CEO、Jeje」,且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47 (UTC)回覆
都從粵語維基來的啊。為甚麼要把其他語言版本不對的內容搬過來?好的不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1日 (日) 14:50 (UTC)回覆
因篇幅較長,現嘗試概括上述討論。
就加入暱稱一事,@銀色雪莉表示目前已有足夠規範「不需要另定新規則,除非該別稱有不符合如NPOV或BLP等要求的情況。」,@Tisscherry表示「關注度不能是一時的,認為頂多於條目內說明」,@Factrecordor表示「反對,我第一個留言已明確認為非一時,以向來對「一時」的判斷,持續三年已不能算「一時」」。Tisscherry反駁理由為「這條目存在多久了,都沒寫這個暱稱過,為甚麼現在一定非加不可?有沒有這個暱稱從來都沒有差別啊。」,並認為「牽涉到生者傳記的內容」,要根據討論決定是否寫進百科,並指出「這東西若真的存在這麼久了,這幾天才有人來想方設法要加入?這不奇怪?」。Factrecordor及@Underconstruction00認為不能以以前內容不存在為反對加入某內容的理由。--heitung221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4:37 (UTC)回覆
其實幾矛盾,一方面說不要一時,一方面質疑為甚麼以前沒有,太早有不就未知是否一時? 2024年9月1日的版本導言就有暱稱「叉燒姐」,只不過寫的人沒有加進資訊框而已。--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07:03 (UTC)回覆

程序討論

[編輯]

有鑒於上面的討論被屢次被侷限範圍,且目前現況確實是沒有一致標準,影響所有生者傳記的條目,故本人提起於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評和讚揚新增內容,以求格式統一,茲提出草案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別稱與暱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稱號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此稱號應得到可靠來源對該別稱(的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暱稱不是必須,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版本4--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覆
--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12 (UTC)回覆
(-)反對,如上文所說,必然存在大量沒有傳主官方發布但具代表性的別稱,草擬人一直無視這些意見。我在上文的意見是符合現有標準的別稱,按理是廣泛使用及並非一時,只要我們沒發現傳主否定過此別稱,就沒問題。當然,正如任何負面內容都是需要維基人依靠常識去分辨的,對於明顯帶有負面意味的別稱,我不反對更謹慎些,然而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評和讚揚的精神也不是傳主說了算,別稱一欄又如何影響當中所指的比重合理與否及注重條目結構?不明所以。相反地,如推行傳主說了算,豈非會褒揚過重?
另,鄺玲玲曾親自在節目解釋其別稱,見電視台官方YT頻道發佈的節錄[36],草案通過與否都無助解決最初爭議。--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2:25 (UTC)回覆
我說過不要雙標。必然存在大量沒有傳主官方發布但具代表性的別稱,是啊,有來源有效介紹,允許另開章節使用連續文字介紹,這樣也可以避免infobox擁擠不堪沒有標準,訂出標準就可以寫了,也能夠造福所有的生者傳記條目。這樣的爭議往後會在出現,為甚麼不現在趁勢解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3:58 (UTC)回覆
節目來源您真的會拿來在條目內引用?典優條目也這麼作?--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00 (UTC)回覆
INFOBOX比正文更嚴格,或說資訊應更精選,這個方向確有道理。不反對設標準加強篩選或限制數量,但以官方發佈作為篩選方式,我始終深感疑慮。--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22 (UTC)回覆
官方設定的考量是在偶像團體方面,通常官方會於初始公布團員暱稱以及粉絲名,許多演藝人員也都有這樣的處理,在出道的時候會用暱稱拉進距離製造親切感。以鄺玲玲的例子看,Lingling這個小名是打從出道就有的,使用時間最長,疑慮較小,放在infobox我認為沒有爭議,而其他別名存在時間不一,在找尋得到有多方來源之下適合另開章節敘述,例如演出劇中的CP暱稱;至於叉燒姐(我找到的來源還有叉燒妹),我認為應該是於別名章節介紹,不過也有認定是官方確認的第2(或3)別名的意見,有爭議的狀況下就可以開啟討論是否放人infobox或是連續文字介紹。說到這裡,或許應該要確立,infobox的暱稱可以放到幾個,我的意見是維持1個,也就是跟著演藝人員出道的,數量越多就會造成如代表作的爭議,只能放5個的限制下,經常看到各方人馬在換作品,回到暱稱就是叉燒姐和Lingling要放哪個,若確立以出道時的暱稱為主,我想爭議會到最小。稍微離題enwiki似乎是不在infobox放人暱稱欄位,我沒去深入探討,若有使用者知道還請幫忙補充。--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4:50 (UTC)回覆
如果設數量限制,以官方發布優先,那還算合理。但這個修訂不是針對某群體的傳記格式手冊,偶像團體成員只是藝人之中的一部分,藝人只是所有人物中的一部分,更何況也不一定所有偶像團體都會官方發布成員暱稱。因此仍難以接受官方發布作為必然標準。--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18 (UTC)回覆
@Factrecordor@Tisscherry僅針對代表作,在處理代表作要怎麼被定義前,討論數量沒有意義,最簡單的作法是來源定義那是代表作。
  • 如果代表作的定義並未被明確定義清楚,討論數量沒有意義,當被陳列的並非真正的代表作是基於WP:OR產生的一堆文字及名詞時,那只是為了陳列而被陳列的無意義資訊。
  • 而如果代表作過多時,或者極端的狀態下所有作品都是代表作時,取捨的標準是什麼,這仍是定義問題。部分過往的討論結論是以#作品取代,至少以最極端的狀態而言,不需要再處理取捨問題,非極端狀態,僅是在作品很多時,這樣處理同樣可以迴避定義收錄標準的問題。
你們處理完這些問題再討論數量更適當。至少相對比較知道如何面對or或v等基於方針要求的理據。如果問我的意見,我會這樣陳述,基於我的經驗,曾發現將來源可以佐證或依常識可以認可的代表作(如出道作品)移除,逕行替換成最新作品。排除最新的作品是否等同代表作這個問題外,被移除的項目若確實是來源可斷言的代表作,對應操作所陳列的資訊正當性不存在。
(~)補充我不參與定義的處理,如果要確認我的意見,我僅陳述我只支持明確用來源斷言及佐證是代表作的資訊或者用#作品替代。出道作是例外,但出道作也必須要由來源斷言,不能綜合多個來源推斷。不能排除是否有更早期的作品,而那個作品沒有被收錄在條目中而誤將非出道作認為是出道作的狀態。--Rastinition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1:31 (UTC)回覆
如遇爭議,較客觀的標準是按得獎紀錄評估,其次是參考對傳主事業進行總結的文獻如何羅列,不認為應考慮新舊,但這點可能會自然地反映在來源上。--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8日 (三) 12:28 (UTC)回覆
晚來了(抱歉,我再多線程也沒那麼多2333),如果不介意,請諸位容我講一點「簡單」看法(主要是因為上面太長doge問題是我講話可能也很長23333):我感覺這個話題里太混合了(上面已經有用戶指出過),請允許我嘗試分離來說明,並請諸位就各點指正:
1、(忽略討論程序問題的)關於是否收錄暱稱這個問題:我之前列出的規範是WP:BLPBALANCE中的「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我認為這為人物的別稱(或暱稱)提供了相當清晰的規範(就我個人的看法而言):鑑於「可靠來源支撐」WP:V和「並非一時收錄標準」NT:TEMP兩點均可對應到具體的規範,我個人認為這意味着當可靠來源對該暱稱作出有效介紹(在我而言,這裡的有效介紹具體是指,對該暱稱的成因或者意義作出必要程度的介紹)時,這個暱稱可以被收錄。另外,我個人認為上述討論中對於「一時」的理解似乎存在一些誤會,請允許我概括引用NT:TEMP說明我的觀點:1、一旦在可靠來源中有效介紹,便能滿足通用收錄標準之要求,不需要新聞來源對其持續報道,亦即我們並不要求持續的報道(基於此,我個人也認為並不需要多久多久以後還存在報道),只需要來源作出足夠有效的介紹,便能突破「一時」的藩籬;2、對於「短時效的突發新聞內容」和「對宣告、體育的日常新聞」的評價也是基於它們不符合「有效介紹」的要求而作出的。綜上,如果來源作出有效介紹,那麼「一時」的問題其實就已經解決。所以我想,還是應該抓住有效介紹這個點。儘管如此,個人基於WP:DUE,對於流傳時間不長的一些綽號,即使有有效介紹,也對於把它們列出不是太感冒。
2、關於暱稱應該放在什麼位置的問題:我對這個問題還沒有什麼很明確的想法,只有幾個小點:(1)英維的infobox裡頭把nickname這個參數整合在了other names裡頭,參數說明也只說「Other notable names for the person」,這與Template:藝人的說法在我看來是類似的;(2)基於前,我對是否要限定說「除了傳主官方發布之外,一律不放入Infobox內的暱稱一欄」目前還比較猶豫,但我會認為如果官方明確拒絕的暱稱,即便有可靠介紹,也不要寫在infobox(但可以寫在內文並作必要介紹),這是基於BLP的考慮(對死者我也認為如此較好),畢竟暱稱一欄你沒法說明什麼,實際上等於給人就安下這頂帽子了,寫在內文則還有說明介紹,也許可以做到較為中立——但如果不符合NPOV和BLP等要求,那就不用審理,好走不送;(3)我建議不要鼓勵(或者說不要示明)「可以另創章節」——那在我看來會造成一個很XXXXX的章節(不是要講髒話,而是負面感一下湧上心頭無言以表),很可能臃腫,很可能成為Fanpov集散地。
3、關於討論程序問題:暫時沒想法,我對這部分不熟悉。
以上,再次請各位指正,如果各位能分開各點給在下以教誨則更為感激。--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2日 (一) 15:29 (UTC)回覆
另外實在有太多條目使用了一堆不知名的暱稱,不管最後這裡的討論結果為何,是否應當盡力審視各個人物條目,並刪除奇怪的暱稱。--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2:35 (UTC)回覆
為免之後沒時間跟進變化,先記下自己的立場:
  • 維持現有的標準:不反對。
  • 資訊框收緊標準,資訊框以外維持現有的標準:不反對。
  • 整個條目一致收緊標準:很關注,請提醒我回來。
  • 正文是否應設暱稱章節:是否都接受,沒意見。
  • 對於如何收緊資訊框的標準:接受設數量限制。反對以「官方發布」作為必然條件,但不反對作為優先條件。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6:32 (UTC)回覆
不過暱稱很難證明是否有長期標準,這樣會不會造成收錄標準太高,官方或本人自己有解釋或者是介紹的暱稱應該就可以。--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55 (UTC)回覆
回應銀色雪莉,關於另開章節您的疑慮我也是有想過,但目前的狀況是,大多數的使用者已經把維基百科當作粉絲記事本,我想是可以明確寫下來的,而且這些內容得要是經過篩選的,前提以大方針WP:NOT以及WP:BLP為主,不符合的內容隨時可以清除,明確寫下來了,對於後續維護清理的志工也有更清晰的指引依據。回應Factrecordor,在考慮infobox不過度收錄下,我認為限制標準在跟著傳主發出的第一個暱稱為主是爭議較小的做法,媒體給的或是其他人給的,多數屬於強迫接受類型,放在infobox很像是給傳主貼標籤,我更多時候是這樣看待所謂暱稱的,這裡舉個例子,先前有林家謙的粉絲希望我能加上林伯的暱稱,無論如何我是不想寫的,即使有來源(很多媒體這麼寫他),條目主本人也經常處於自嘲狀態,但這個暱稱無論有沒有寫進維基百科裡,對於認識條目主是一點影響也沒有的。回應Louischen88888,您可以具體表達對於此指引修訂的方向想法,怎麼訂定才不會變向成為粉絲堆疊內容的地方。—-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07:02 (UTC)回覆
有關於明說可以建立(我完全明白這只是一種建議)「章節」這事兒還是請允許我保留——就像我總不喜歡「軼事」這種章節那樣,在我看來,「軼事」這種章節就是條目排版狀況混亂的一個縮影,變成了堆砌信息;而如果對於維護清理的用戶而言,其實只要咬緊有效介紹等要求就可以了。
上方Factrecordor閣下提議infobox的暱稱設數量限制我表示贊成,但我完全理解您為什麼提議infobox只收官方認可的暱稱(其實我個人贊成這種邏輯;但是我又總想到如今這裡談的是人物別稱,不僅僅是偶像這種容易fanpov的條目,在一些歷史人物等情況下,由他人提出的別稱可能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乃至於沒理由不讓用戶在infobox列出,像是李賀的「詩鬼」——自然,它不是暱稱,但現在這個方針本來指的是「別稱」,範圍就會廣些)。
您提的這個林家謙的例子讓我想到了幾個問題:(1)我贊成像這種暱稱對於認識傳主毫無價值,因為在我看來它就真的是一個很沒有什麼含義的說法(我個人觀點),但是像姜B這種也跟林伯的結構上看上去沒什麼差別(在我看來沒有什麼特定含義)、然後好像也不是他自己取的(請原諒我對於他着實不熟悉)?如果說存在一個邏輯讓「林伯」不要收錄在infobox(甚至不收錄),那麼這個邏輯我想就會適用於姜B,而我又很難想象因為某個邏輯而拒絕在姜濤條目中收錄這個暱稱;(2)我在想,如果說「條目主本人也經常處於自嘲狀態」的話,那麼可能存在意見會認為「這跟官方公布也沒差什麼,ta自己都說」,我認為這樣的類比固然是不準確的,但我發現如果這樣的邏輯被提出時,似乎很難把這個類比邏輯乾淨地否定掉,因此我無法確定會不會這個爭議的情況其實並未因限定官方公布而有所減少。我想,我們也許要繼續斟酌一下應該如何表述。--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7:15 (UTC)回覆
因為我晃來晃去,看到銀色雪莉的留言才想到()依據大家的意見暫時置換為版本2
首先我要道歉,我沒有先確認人物模板的欄位,以致於我今天才確認{{藝人}}模板包含「暱稱」與「別名」兩個欄位,別名似乎爭議較小,立刻想到的是大S,於是看一下徐熙媛,別名是放大S無誤,暱稱放了2個,然後再看en:Barbie Hsu,因為條目命名緣故,「Other names」包含本名。於是若用這個邏輯下去寫,那麼藝人出道時的暱稱放到別名,而暱稱欄位若規範在2個以內,於是回到鄺玲玲,Lingling應該放在別名欄位,那麼大家心心念念的叉燒姐似乎就能放上暱稱,還有一個位置就能給戲劇的CP暱稱。
若是從這個方向下去探討,那麼另開章節的規劃,就可以不規範,而且是能夠限制不能收集。
不過在此之前,可能要先確認一下我們人物模板有多少款式,是不是都包含「暱稱」與「別名」兩個欄位。--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4 (UTC)回覆
另外@自由雨日,若有空也有興趣能否給點意見,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3日 (二) 18:18 (UTC)回覆
@銀色雪莉@Tisscherry應先了解Template:藝人的描述,全盤檢討,暱稱是指「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的暱稱,多個暱稱時請用「、」做分隔,最多別超過五個。」原來確是和代表作一樣限制5個,我早提出過可同樣限制5個。別名是指「曾使用或在外地發展時所使用的藝名。」--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15 (UTC)回覆
藝人也會有不是藝名也不算暱稱的別名(別稱),現在的架構不理想。--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5:20 (UTC)回覆
(-)反對定到上限5個,Infobox不應該放入這麼多粉絲向內容,若要訂數量勉強接受2個,別稱只能1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35 (UTC)回覆
別稱(不指藝名)是「詩鬼」那種,也未必只有一個,像林沖 (藝人)的大盜歌王、鑽石歌王,基本上是兩個來由相同,普及性差不多的稱呼。--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6:43 (UTC)回覆
@銀色雪莉我不認為林伯與姜B相類。B看上去就可能是傾向對可愛人物表達親暱的通用用法,但伯不是這種用字,林伯不是林家謙的諧音,一個年青的人被稱為伯一定有特別原因或有舊事相關。但林伯似乎也不像叉燒姐那樣輕易找到第三方「有效介紹」,姜B也較易搜到[37]。--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01 (UTC)回覆
在下此前指出過,我們不是作字詞分析,在我看來只要能具體介紹稱呼的意義或成因,其實都可以視為有效介紹,可以假定收錄。但是這些有效介紹的類型,確實是不同的。在這一點上,姜B和林伯處在同等的邏輯水平,它們不是複合人名結構的傳統組成部分(如字、號)、不具備增進了解傳主客觀事實程度的功能(尤其是一些已經由嚴肅知識圖譜確認的外號,如「詩鬼」),只是或大部分地歸屬於「親昵的稱呼」(注意這裡「親昵的」未必表明褒貶,而是一種對形成路徑的描述)——儘管閣下會認為「林伯」是「一個年青的人被稱為伯一定有特別原因或有舊事相關」,但就我閱讀所得而言,我認為這名稱中「親昵的稱呼」占了絕大比重。我從不反對基於可靠來源有效介紹下收錄這種「親昵的稱呼」,事實上,如果閣下再讀讀在下的一些陋言,會發現我提出的這個邏輯,正是意圖指出「很難在不收錄林伯的情況下收錄姜B」(這是在不考慮有效介紹等因素的情況下),因而進一步推出「可靠來源有效介紹應是核心的假定收錄的依據」。--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52 (UTC)回覆
他自己在演唱會解釋了因為早年被朋友笑稱神態像老人家[38]--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3 (UTC)回覆
我完全認同這種解釋,但我傾向於不以此為收錄依據——可靠來源的原因。--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7:37 (UTC)回覆
我認為這裡的討論過於繁雜了。先明確具備可靠來源有效介紹的這一點會較好。「時間推移」等表述可能需要調整,現在的表述會有歧義,讓人以為別稱可以由「符合收錄標準」變為「不符合」。「原本沒有放入...不用強加介紹」實際上會造成「不能加」的敘述空間。--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7:22 (UTC)回覆
在下想先總結一下可能比較容易匯集共識的部分,我提議將數量等形式問題跟收錄標準問題分離開來各自討論,我想惟有這樣才能繼續有效討論。以下是我就此的個人看法: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此別稱應得到相關來源對該別稱(的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

聲明:我完全支持就各處收錄別名的數量等問題繼續作出討論,同時我感到現在的討論以藝人這一特定圈層為核心而試圖修改普適性的規定,這會引發觀點的不平衡,在此謹請各位考慮我的此種疑慮是否妥當。--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07 (UTC)回覆
別名和暱稱的區別有時候是不是不好呈現,例如江蕙二姐,周杰倫周董等等。
另外很多條目,尤其是偶像的條目,關於暱稱的部分時常過多,且沒有任何來源,也要一起進行整理改善。--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8:32 (UTC)回覆
另外我的看法是偶像的粉絲都喜歡幫自己的偶像取一些特別的外號,但通常都不太會有相應的來源,反而有來源的一些,甚至是收錄在百科中的粉絲都不常用僅講述事實,沒有想要把沒有來源的暱稱都收錄的意思。--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21 (UTC)回覆
叉燒姐是別名還是暱稱也很疑惑。重點早已不是討論有沒有來源,現在是想限制到就算有多個第三方來源都未必能放進資訊框。--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5 (UTC)回覆
應收窄為對Template:藝人的共識?
我覺得首先可以要求技術人員將別稱及其他藝名分為兩個欄位,不論討論結果如何,都是應分開的。--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12 (UTC)回覆
我認為暱稱對於了解傳主本人有限,但篇幅不大,不會嚴重影響到整個條目,因此可以訂定最多5個的收錄原則,但當然都要有來源。
另外有來源是公定的標準,不管最終的結果為何都應該要做到這個,但現在的人物暱稱部分基本都不會有來源,能否補足仍要看有無編輯者願意投入心力,我個人暫時沒有餘力。
另外問一下在代表作的部分,如果是影視歌三棲的藝人要怎麼處理,221嗎?--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09:42 (UTC)回覆
(?)疑問,還是回到老問題,認為一個名會帶來標籤(應該是指負面),縱使藝人親自解釋了這個稱呼的由來,期間沒有呼籲人別這樣叫他,但也推斷藝人是被逼接受,並將此推斷凌駕於廣泛性(且非一時)之上,這是中立還是不中立(Wikipedia:中立的觀點),這是符合Wikipedia:生者傳記要求的謹慎還是不必要地過度隱「惡」揚「善」???
我本來以為藝人對別人所起的䁥稱顯得接受即可,但看來「官方公布」是頗狹義。而且這種狹義的官方䁥稱,相信只有很少數的藝人才會有,我實在沒法認同,只能再說句(-)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10 (UTC)回覆
他親自解釋並且敘述喜歡,或者是他親自說他想要的暱稱呢--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覆
回覆自己說的話,有點主觀且,難度太高沒有參考性質--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4 (UTC)回覆
若果有媒體報導來源,那要不要放完全看參與編輯的使用者了。我覺得要討論就是,先不要管之前吵甚麼,看要寫入方針的文字怎麼修,規範定好了,也方便大家做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50 (UTC)回覆
為甚麼又繞回來,感覺上真的很像立法院開會耶,事情好像有進展了又回頭辯這個。請移步看一下徐熙媛,大S的Infobox我覺得很能作為範例,上面也有提到江蕙「二姐」雖然我不太知道她但聽到二姐我都有印象。「反對的話那就別界定了,所有能喊的暱稱通通放進infobox裡吧,我想每個藝人都會被自己的粉絲稱小可愛,我不介意所有的藝人都放入小可愛。」這是我心裡的OS,討論事情不要老是究責啦二分法,現在如銀色雪莉意見要緊咬有來源的標準,暱稱數量設定的問題就一併討論,我的意見2個最理想,粉絲要去編輯戰就到時候再處理,我上面說了有別稱和暱稱兩個欄位,麻煩請看清楚再反對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39 (UTC)回覆
我個人認為如果要訂定具有收錄來源等等的標準的話,難度會很高,也許許多的別暱稱都無法收錄,但說實話暱稱對於了解傳主並沒有到非常重要,所以沒有或許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3:48 (UTC)回覆
我的想法跟您差不多,沒有暱稱完全無礙於認識這個人,但現實上這是很粉絲向的東西,除非{{藝人}}模板廢掉這兩欄,這是阻止不了人寫的,既然現在沒有規範那就定好,沒有來源就是全刪,有來源只能收幾個。這裡再提一個韋禮安,我看到他的別名有註解,這蠻有意思的。--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26日 (五) 14:04 (UTC)回覆
暱稱的可靠標準,真的會很困難,因為暱稱或許不到很重要,有可能藝人本人在自己的影片或者是節目或者是直播提及而已。
另外訂定2個只是徒增大家困擾,因為現在絕大多數的暱稱都是兩個以上,更改會很麻煩,而且這樣子會突然變成很多條目都不符合收錄的標準。--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0:56 (UTC)回覆
剛剛嘗試隨意在條目中加入暱稱,觸發以下警告

警告:系統檢測到閣下或許正試圖變動人物傳記條目的「暱稱」相關內容。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要求,凡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均需要提供可靠來源,而對於生者傳記類的條目,來源要求則更加嚴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增改條目既有人物暱稱的行為,均違反維基百科規定,無論所添加的暱稱是否真實存在。此類編輯將有可能隨時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反覆添加這類內容者,將有可能被管理員封禁。

條目中暱稱一欄一般最多只需要列舉三五個即可,大量羅列平時不甚使用且無來源佐證的暱稱也屬於違反規定的舉動。請為閣下的變動提供參考資料。
這一警告是由系統自動提示的,故有時會誤報。如果閣下確信自己的編輯沒有問題,請再次點擊「發布更改」按鈕,頁面即可遞交。
也就是說其實已經有既有規定可以參考,我們是不是都忽略了。--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4:32 (UTC)回覆
先說這裡討論的人,從沒有人反對這些規定。數量限制之前大家都沒怎注意,但也沒抗拒,反倒是自己把數量限制想出來。情況一直是發起人認為不夠嚴格,要更嚴格,受到其他人質疑,若你認為這些規定已經足夠,就不需任何修訂。
你可能發現在很多人物頁面都有不符規定的情況,在維基百科當然是很常見的,任何人都可以編輯,有多少人清楚了解規定?--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27日 (六) 06:10 (UTC)回覆

考量到Louischen88888所提的,過濾器是僅有想添加的使用者才會觸發及閱讀,阻止作用有限,公開明示的版本要繼續討論,若訂下數量過濾器也需要請求修改,這裡提出版本3的修正,再請參與討論的各位給出有效意見,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0:29 (UTC)回覆
我發起了Template_talk:藝人#別名與暱稱欄目,大意為:
暱稱、綽號雖都常譯為nickname,但在中文用語裡暱稱、綽號含意實有分別(如同日語的「愛稱」及「異名」),而藝名與它們的性質分別更大,嚴格來說實應分為暱稱、綽號、藝名。WP:BLPBALANCE的「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及修訂討論,其指的「別稱」應是暱稱、綽號。藝名不應受到此條文限制,藝名只會是傳主自己官方所定,它用於辨別傳主身份,就算只在一個作品中用過一次,就算不是廣為人知,只要有可靠來源(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就應該全部列出。像Template:Infobox_writer,「筆名」(pseudonym)與「別名」(other_name)是分開的。不管修訂是否達成,「別名」欄目應改作直接顯示為「其他藝名」,以免造成混淆。在修訂討論未有共識前,暱稱、綽號應列於「暱稱」(nickname)欄目,事實上現在通常就是這樣。如果能增加欄目,將來應討論暱稱、綽號分作兩個欄目。
補充,我覺得暱稱與綽號區別:
  • 綽號:較常與人物本名並列介紹,不常用作代稱。
  • 暱稱:常用作代稱。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3:53 (UTC)回覆
(-)反對增加欄位綽號欄位,變相鼓勵粉絲行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08:06 (UTC)回覆
@Tisscherry:幾點意見供推敲:
1、人物的別稱及暱稱不是必須的。不佳,假如我滑坡稱據此李白的別稱欄里「詩仙」不是必須的,然後刪掉,我想不會有誰為我發聲在下此前就提過,當我們在修訂的是全局方針時,我們實在有必要把自己的視角從確實廣泛存在fanpov情況的藝人類條目處抽離出來。我提議刪去此句。
2、符合收錄標準的資格不是一時的之別稱與暱稱,別稱欄位僅只放置1個,通常是由傳主本身最早發出或最廣泛流傳;暱稱欄位須注意不能違反生者傳記的方針指引以及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導,僅只放置3個暱稱。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這裡的問題容在下拆分:
(1)別稱——視角從藝人抽離,不贅——一個比較典型的情況是包括筆名以及曾用名,像魯迅那樣有大量筆名以至於要單開一節的情況並不多見,這種情況下固然有必要引流到正文章節;但如果只能填1個,毛澤東「二十八畫生」的筆名可能最早,但「李德勝」的化名想必最為廣泛流傳,這種情況下我也不知道誰來為我的選擇發聲。事實上筆名、曾用名等並不是fanpov的主要發生地,我認為在此處與其限制個數,更關鍵的應該是明確「暱稱不是別名」。
(2)暱稱:對個數不介入。但我對於「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說法有疑慮,因為那似乎與NT:TEMP對於「不是一時的」的表述存在語義模糊,我提議調整說法。
3、原本沒有放入別稱內容的人物條目,不用強加介紹。:「原本」的時點不明,條目始創時?該方針修訂生效時?「不用強加介紹」可能滑坡。
4、我在認真思考一個問題:這個修訂是否不應該發生於對該方針?因為一般人物很少出現這種暱稱泛濫的情況;同時,對於方針而言,這也顯得過細。我在想,我們應該改為對Template:藝人的說明文檔作出修訂,又或者改為(假如各位認為其他一般人物條目也應該一併修訂)在Wikipedia:格式手冊/信息框增加細則,而讓該方針保持原樣。如果說諸位仍認為應該改方針,我的提議條文如下: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此別稱應得到相關來源對該別稱(的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

我想這應該能包含閣下各版本中除個數具體規定外的多數共識較強的內容(不加「不能違反生者傳記的方針」是因為這頁本來就在BLP)。--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09 (UTC)回覆
另,假如是去Template:藝人或者Wikipedia:格式手冊/信息框,可以這樣(大致意思):

收錄於信息框的人物別稱應符合WP:BLPBALANCE,其中:(1)別名(含曾用名、筆名和藝名或其他排他性指代傳主的稱呼)參數不應填入暱稱或綽號;(2)暱稱參數限制填寫3個註:我對這裡沒有很明確立場,請各位討論

以上,請諸位看看。--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3:36 (UTC)回覆
另外提個討論,一般藝人我不確定,但是真的許多韓國偶像會拍q&a,裡面有問到關於自己喜歡的暱稱這個問題,像是我今天又有一個喜歡的偶像拍了影片,這個到底算不算完全可靠沒有辦法完全確定,但卻可以完全確定這個是傳主本人喜歡的名稱。--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9月30日 (二) 15:02 (UTC)回覆
原則上(-)反對此修訂的數量限制,不認為Template:藝人原有限制䁥稱5個有問題,沒必要收窄是3個,一來有其他條件限制,二來按上文討論,䁥稱一欄現時可能已承載了其他別稱,如綽號;別稱欄位1個更加要(-)強烈反對,上文其他人已指出怎可能足夠,再說,近日討論已揭示了各類infobox對於別稱的定義根本沒有一致標準。且經深思後,(-)反對此修訂的層面,現在討論變得越來越多問題,節外生枝,歸根究柢是因為討論範圍本來只是討論藝人,卻去修訂一個影響所有人物的方針,範圍過度擴大所致,想再討論的話倒不如像以前一些先例在格式手冊層面修訂一個藝人專屬的共識。
而且這版草案從細節上看也實在太稚嫩,有些銀色雪莉君已經指出了。我對大家談及問題及修訂細節的(!)意見如下:原條文不是只限制infobox,但修訂的目的之前曾說只針對infobox,就算原則沒問題也不應該這樣改(當然我本人已決定反對在生者傳記層面修訂)。u君指出了Template:藝人中藝名與別名的混淆需解決,那麼修訂會不必要地影響藝名。u君認為Template:藝人的䁥稱應拆分為䁥稱與綽號兩欄目,我看雖有些名是難以區分,但分欄目也無傷大雅,沒有意向;大家之緊張無非是因為數量限制,一分為二等同加了配額,我想了一會,亦認為我們不應把精神用於分辨䁥稱與綽號,所以主張分欄也好,不分欄也好,兩者都共享同一組配額;當然我認同藝名不屬此類,不應受到同樣數量限制。銀色雪莉君提出了很多非藝人例子,可見從一個圈子出發想出來的收得很緊的準則,難以套用到所有地方,不過另一方面,這些例子都不是生者,擔心大家思路越想越不清晰了。
討論至今,感覺是本來已有合理且足夠的規則,只是守規則的人不多,甚至連規則知的人也不多而已。--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19 (UTC)回覆
我覺得延用既有警告的規則可以,不過是否要嚴格執行可以再討論,因為僅針對藝人的部分似乎有過多的暱稱或過少的暱稱似乎都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如果訂得很嚴苛的話還要勞煩各位一一去檢視各個藝人的條目來進行刪減,而且會不會造成尤其是偶像條目的編輯戰,會有粉絲認為這個暱稱比較重要之類的,另外我不贊同這個規則沿用到古人等等的人物,就如同銀色雪莉君說的狀況。--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8:55 (UTC)回覆
其實我們最初的討論的不是數量的多寡,而是是否要有來源,其實我現在看了各種條目,發現有超過五個的真的不多,但在來源的部分我也沒有到確定要怎麼做,大家可以再討論一下。--Louischen88888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09:12 (UTC)回覆
感謝提供意見的各位,以銀色雪莉的版本以及綜合了有效意見做了版本4的修正。我的想法是,因為原本沒有明確寫出來,即時有過濾器也沒能有效阻止沒有來源的暱稱增減,而大部分的志工或可能不知道沒有來源是可以移除的,明確寫出來方便大家維護清理,如同目前清理中的旗幟。有甚麼能夠有效修改方向的,或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請再麻煩撥冗提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日 (三) 11:51 (UTC)回覆
再細心分析,我覺得「別稱」或other name字面上包含範圍很大,先不要被這個用詞牽住走,要先把不同性質的對人稱呼從定義上分類確立,再重新給予名稱或審視現時欄目名稱是否能對上。我覺得先分兩大類:
  • 第一類:傳主曾用於署名或登記的名字,藝名、筆名、化名、曾用於在政府或公共機構作身份登記的姓名,都屬於此類,也是完全屬於傳主官方性質。
  • 第二類:䁥稱、綽號等不一定由傳主自己主導的稱呼。
我認為第二類應受到WP:BLPBALANCE有關「別稱」的條款管制,包括「並非一時」,也應受到資訊框模板所定的䁥稱最多5個數量限制,或將來的數量修訂限制。但第一類是對身份識別有作用的,不應受「並非一時」及數量限制所管,只要有可靠來源(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證明就可寫進去。第一類的性質不可能違反WP:BLPBALANCE強調的中立,避免不適當批評和讚揚的原則。現時藝人資訊模板也只是限「䁥稱」欄最多5個名,對於實際上是「其他藝名」的「別名」欄沒有數量限制。
另外我想提醒WP:BLPBALANCE那段全文是「條目內容應從可靠來源中獲取,並且應只與條目主角有關。對羅織入罪的主張須保持警惕,留心那些針對在世人物的具有偏見和惡意的內容。如果有人試圖推銷帶有偏見的觀點,則應堅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來源以及與人物收錄標準相關的明確論證。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所說的可靠來源是包含可靠的一手來源,好比傳主自己發佈/出版物,傳主之言的紀錄,在質疑有帶偏見觀點的情況下才需要可靠的第三方來源。--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1:49 (UTC)回覆
  • 4版「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無助改善界定問題,甚至乎令人更疑惑,或是錯誤的,對不少人來說本名以外的都是別名,暱稱也是別名,別名條目也是這樣寫。大S不是好例子,此名有很多來源指出是出道時的藝名,但同時又有暱稱的感覺,查流星花園片頭,名字是「徐熙媛」,不是「大S」或「大S徐熙媛」,可能她漸漸用回本名「徐熙媛」,「大S」本身又很適合作暱稱那樣使用,「大S」的性質可能隨時間推移而漸變。
  • 一句寫「別名」,一句寫「別稱」。
  • 限5個是規管資訊框,未有指明這點。之前的內容應該是規管全文。
  • 「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收錄標準」在WIKI是特定用語,這裡可能不宜稱為「收錄標準」。時間推移之下不再符合,不是現有概念的延伸,甚至乎是背道而馳。NT:TEMP的精神是一旦符合了就可永遠保留,不需要考慮幾年後多年後情況如何。概念應是隨時間推移有更重要更具代表性的內容可以加入,在正文來說如果條目內容過長到臨界標準,必需精簡,可能先拿它開刀,但這和廢話一樣,要特地提?在資訊框來說就是當數量達上限,將來可能有新名替代舊名位置。所以我覺得「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之後便寫「資訊框收錄的暱稱數量別超過5個」,再指出「時間推移之下可能應以更具代表性的新暱稱取代舊暱稱在資訊框的位置,可適時檢討。」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3:38 (UTC)回覆
最後,我重申(-)反對收錄傳主曾用於署名或登記的名字,包括藝名、筆名、化名、曾用於在政府或公共機構作身份登記的姓名,要受到可靠來源、私隱以外的任何附加規管。若「別名」「別稱」包含此類,就唯有全盤反對4版了。新加入的「有效介紹」更是不可能接受用在這類,確認是誰藝名、筆名但沒有解釋起名由來,天下間多的是。--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日 (四) 04:37 (UTC)回覆
那麼接下來可以進一步討論,infobox暱稱或藝名或別稱的欄位存留,過濾器日誌要強制禁止放入。所有人物條目都不能放入相關內容,這樣?--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4日 (六) 07:21 (UTC)回覆
(-)強烈反對,從上述討論,完全看不出能得出「不能放入相關內容」這個方向,不要扭曲大家的意見。此外(*)提醒,經這一段時間討論,我們已發現現有生者傳記方針有相關條文可依,Template:藝人對暱稱也有5個上限的要求,對藝人暱稱收錄均屬於具針對性、具體的指引,並不如較早前的討論以為沒有這樣的條文,只是各自說自己的道理,急需達成共識。且現在討論焦點變成非暱稱類別。是以任何新修訂草案達成共識前,繼續按照現有條文要求收錄藝人暱稱即可。--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17 (UTC)回覆
把過濾器提醒的文字明文寫出您們也反對,另外一邊還要增加欄位並且抵觸違反方針指引允許不用來源,我覺得兩位是在WP:POINT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5 (UTC)回覆
你們沒有要達成共識,你們是因人廢言--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46 (UTC)回覆
最新修訂僅只是將過濾器日誌的文字整合寫出來,連過濾器日誌文字內容都反對,你們從一開始就是因人廢言,真的太失望了。我一直以為德高望重可以溝通,都是假的。討論的進行是,沒用的意見可以忽略不處理,若只能反對的兩位沒有辦法提出有效意見,只能頻頻違反WP:VWP:RSWP:FAN發言,沒有辦法協助討論進行的兩位停止發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6:53 (UTC)回覆
銀色雪莉君和我曾經有過衝突的88888君都還能好好說話,這個討論到現在我的感覺很明確就是寫了多少條目的使用者,對於改善方針指引這麼的不NPOV,是不是主持人換任何其他人你們才會好好說話?--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07:01 (UTC)回覆
過濾器文字應該是指上文抄下來的這一段:

警告:系統檢測到閣下或許正試圖變動人物傳記條目的「暱稱」相關內容。按照維基百科的方針要求,凡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均需要提供可靠來源,而對於生者傳記類的條目,來源要求則更加嚴格。任何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增改條目既有人物暱稱的行為,均違反維基百科規定,無論所添加的暱稱是否真實存在。此類編輯將有可能隨時被其他編輯者移除;在不提供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反覆添加這類內容者,將有可能被管理員封禁。

條目中暱稱一欄一般最多只需要列舉三五個即可,大量羅列平時不甚使用且無來源佐證的暱稱也屬於違反規定的舉動。請為閣下的變動提供參考資料。
這一警告是由系統自動提示的,故有時會誤報。如果閣下確信自己的編輯沒有問題,請再次點擊「發布更改」按鈕,頁面即可遞交。
草案版本4如下:

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人物的別稱與暱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稱號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此稱號應得到可靠來源對該別稱(的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暱稱不是必須,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時間推移之下不符合收錄標準的暱稱須隨時調整移除。數量別超過5個。

兩者算有多少分相似?????--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15 (UTC)回覆
你一直執意修訂方針級的生者傳記,而過濾器文字只是用於人物模板「暱稱」欄目的提醒,其實連正式指引都算不上,但我不覺得這段文字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你那與它差別很大的草案。在討論第3版時我主張在格式手冊層面作出專門針對藝人的共識,自然不會支持生者傳記方針層面的修訂,但我也沒有反對第4版,我反對的是你突然冒出來的一句「所有人物條目都不能放入相關內容」,不明所以。在這一個留言的上一層是underc對第4版的意見,亦應該是第4版發表後的唯一意見,那段意見並沒有完全反對第4版,只是反對其中一部分,但你沒有予以回應,而是說「那麼接下來可以進一步討論,infobox暱稱或藝名或別稱的欄位存留,過濾器日誌要強制禁止放入...」,整句話都不明所以。仔細看看underc的意見,他指「別名不是暱稱,見例徐熙媛的大S。」一句有問題,這句跟過濾器文字究竟有什麼關係?他說要指明哪些條文規管條目全文,哪些條文規管infobox,過濾器文字本身只為infobox而設,自然不會有相同問題。他指藝名、筆名、化名不應與䁥稱、綽號等受同等規管,特別強調不需「有效介紹」,過濾器文字本身只為「暱稱」欄目而設,也沒有「有效介紹」之說。你把第4版說成源自過濾器文字,真是不知所云。--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5日 (日) 12:58 (UTC)回覆
對,無理指責他人因人而廢違反善意推定。請提斯切里自重。請老實回應我們的意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14 (UTC)回覆
我想從你們最新的發言裡找出可以用來修正草案的文字,我找不到。可以請兩位自己整理出「重點」嗎?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3:27 (UTC)回覆
檢視各種人物資訊框模板:
除了收錄當前真實姓名、全名,及當前通用名/藝名/筆名的欄目,通常都有出生名(Birth name)。
  • Template:藝人
    • 「暱稱」(nickname):參數有「暱稱」、「綽號」,說明是「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的暱稱,多個暱稱時請用「、」做分隔,最多別超過五個。」
    • 「其他藝名」(other_name):閱讀時我見到顯示的是「別名」,參數有「其他藝名」、「別名」, 說明是「曾使用或在外地發展時所使用的藝名。」
  • Template:Infobox_football_biographyTemplate:Infobox_badminton_player
    • 只有「暱稱」(nickname)
    • 沒有other name類別
  • Template:Infobox_writer
    • 「筆名」(pseudonym):說明是「作家筆名或其他別名。」
    • 「別名」(other_name):沒說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officeholder
    • 「原名」(original_name):參數有「原名」、「本名」、「其他名字」
    • 「其他姓名」、「別名」/ othername、different name:沒說明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 Template:Infobox_scientist
    • 「別名」(other_names):說明是「曾用名或者暱稱 – 使用Plainlist分隔多個值」
    • 微格式有列出nickname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10 (UTC)回覆
(&)建議:別稱、別名是多種不同類型稱呼的泛稱,會引起混淆,所有人物資訊框及方針指引條款都應避免使用別稱、別名這一用詞。
建議相關方針指引以下列劃分方式註明規管範圍,對不同類別的稱呼各設置不同程度的要求。建議所有人物資訊框以下列方式劃分欄目:
  • 「䁥稱」收錄所有䁥稱、綽號等可能不屬於官方性質類別的稱呼。
  • 「藝名」、「筆名」
  • 「曾用姓名」收錄所有曾用於身份登記的姓名。(另有欄目的當前身份登記姓名及出生名除外)
  • 化名視乎情況歸入「曾用姓名」或「藝名」、「筆名」。
@銀色雪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7:35 (UTC)回覆

版本5草案討論

[編輯]

我對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評和讚揚修訂草案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人物的姓名及對其的稱呼分為多種,包括曾用於身份登記的姓名、筆名和藝名或其他由傳主親自使用的排他性指代其本人的稱呼,這些名稱屬於官方性質;亦有暱稱或綽號這類不一定屬於官方性質的稱呼。收錄所有名稱都需可靠來源支撐。對於暱稱或綽號,另需證明此稱呼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這類稱呼應得到可靠來源對其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暱稱或綽號不是必須,收錄的此類稱呼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暱稱或綽號在人物資訊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隨時間推移可能應以更具代表性的此類新稱呼取代舊稱在資訊框的位置,可適時檢討。版本5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6日 (一) 08:26 (UTC)回覆
(!)意見,需要重提我對@銀色雪莉君「有效介紹」主張的疑慮。此概念出於通用收錄標準(對整個條目主題),相對的是順帶提及,兩者沒有很明確的界線,非常依靠維基人按自身常識判斷及集體討論。對於一個稱呼的介紹,很可能只是一句,篇幅或在文中的重要性只是等同對整個主題的順帶提及程度。而且「並非一時」和「有效介紹」本是兩個概念,沒有因果關係。因此經思考後我還是只能接受「介紹」,加上「有效」會惹人誤解或助長惡意刁難。此外也提過「一個暱稱的被介紹程度,也未必和其代表性成正比關係,介紹程度的最主要因素應是讀者是否易於自行理解,例如「叉燒姐」就頗需要介紹,姜B就不需怎樣介紹。」進一步解釋,有些演變自藝人本名而純粹加入親䁥元素的䁥稱,由於一望而知,恐怕不一定有介紹,傳媒可能只會寫一句「人稱XX」「䁥稱XX」。雖然上文已證姜B能找到介紹,但我新近想到另一事例,郭富城的「城城」,這個䁥稱我自幼就知道,街知巷聞自然不下於姜B(至少在粵語圈),現在google會搜到很多「郭富城(城城)」「城城(郭富城)」,或直接代指,但介紹真的沒發現半個,甚至「人稱城城」「䁥稱城城」也好像沒有,恐怕是成名太久、過往地位太高,特地解釋的來源都不在能google的年代了。再綜合較早期談及的官方認可、貶稱,我認為應這樣修訂:

......對於暱稱或綽號,另需證明此稱呼並非一時收錄標準,即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其中一項:

  1. 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這類稱呼需應得到可靠來源對其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介紹
  2. 被2個出版時間相隔至少1年的第三方可靠來源提及或使用,並獲得傳主認可,例如由傳主官方發佈,或傳主曾直接表示樂意接受此稱呼(並非經由編者推斷、總結)。
  3. 較廣泛及長期地被第三方可靠來源提及或使用,佐證這點需有至少4個第三方可靠來源,各來源的出版年份、作者、出版機構不可相同,最早及最近出版的來源至少相隔5年。
暱稱或綽號不是必須,收錄的此類稱呼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暱稱或綽號在人物資訊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應以代表性及持續使用時間作為篩選準則(參考文獻記載情況),這意味着隨時間推移,舊稱呼在資訊框的位置可能會被新稱呼取代,可適時檢討。傳主曾表示反感的暱稱或綽號,不管迴響有多大,都不可收錄於資訊框。
--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7日 (二) 07:50 (UTC)回覆
利申:被現充,因此許久未回復。(PS:在Template talk:藝人也有類似討論,我就不兩邊跑了,以下作(對@T君第四版、@U君第5版及@F君5版修訂案的)總體性回復,陳述我的一點淺見;若因未一一對應回復而有所詞不達意處,謹此致歉。)
1、不知道我理解是否準確,在我看來,別稱中的自源性稱呼(簡稱「自稱」。PS:也許有人覺得這簡稱像廢話,抱歉你想錯了,這也是我為什麼不直接用「自稱」的原因)和他源性稱呼(簡稱「他稱」,以下我將以此代替「暱稱」、「綽號」等稱呼,但不代表我要求在infobox中更動這些稱呼,相應的處理我將在自己的提案中作成)存在區別似乎在各位的意見中已經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註:以下其他「達成共識」均是個人看法,如果有認為我的概括有誤時請指出);但對於如何區別及處理似乎還有不同觀點。
2、對於自稱:
(1)這種別稱不應使用「官方性質」來作修飾詞。自稱具備內源性,即其源於自身而非外部,其成因和底層邏輯是不可逆的;「官方性質」則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官方-粉絲」這一可逆邏輯存在的空間。A是B的粉絲,以某一稱呼來稱呼B,B(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接受這個稱呼並進一步將其作為自稱(而不僅停步於接受這個稱呼),這很官方,但這整個流程本質上是一個FAN的行為。因此,以其成因源頭來分類而不以「官方」與否來分類,有助於抵消不必要的FAN觀點。我認為「官方性質」這個修飾詞應該拿掉就好,除非諸位打算接受有用戶以來源表明傳主說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們的XX」為由就要把「XX」視為自稱而「不應受「並非一時」及數量限制所管」——那樣將導致這種「形自實他」的稱呼泛濫。嚴格地界定自稱與他稱以避免不適當的適用規則的變化(PS:主體詞是黑體——我不會管着傳主用什麼名字),在我個人看來有利於釐清問題。也許會有看法說,那傳主把他稱用成藝名也不行嗎?我們都知道,藝名是指傳主從藝發表作品(這個作品的形式自然是多樣的,可以是綜藝節目的署名、也可以是電影作品的署名等等)時使用的自稱,如果真出現這樣的情況,那麼這實際上是原始來源的性質變更,就不會存在問題。
(2)使用可靠來源我想這個大家不會有異議(需要申明的是,我在上方對可靠來源的定義使用了WP:V,它並不排斥WP:ABOUTSELF允許下的例外;WP:BLP也早就明言WP:BLPSELFPUB)。至於對於「可靠介紹」、「介紹」和「支撐」的選詞,我贊成使用「支撐」——本來而言,如果一本地方志介紹人物的字、號或筆名時也只是簡單一句,而這就足夠作為條目來源了,那麼在有意見憂慮在這個語境下「有效介紹」可能引起紛爭,那麼使用「支撐」應該是合適的。
3、對於「他稱」:
(1)對他稱的限制無疑應嚴格於自稱。這可以說是對於FANPOV的必要限制。從上方諸君意見看,我想這大概應是共識。同樣地,我也不贊成使用「非官方的」來作為修飾詞,這還是會給我在前述提出的那個邏輯創造空間——簡而言之,即便是「官方接受」了的「非官方他稱」(或者甚至升級為「官方接受」了的「官方他稱」),它就是一個「他稱」,不能因而搖身一變——除非它達到了上面提到的藝名的舉例的程度。
(2)條文中對佐證他稱使用的可靠來源要加「第三方」作為定語以抵消FANPOV。至於說「有效介紹」、「介紹」還是「支撐」等何種程度,我認為F君的後兩項條件在執行上不免多有不便,具體的量化標準也可能會引起爭議(不是就「應否量化」的爭議,而是就「量化標準如何為佳」的爭議),我的建議版本是「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此他稱應得到相關來源對他稱(的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又或者佐證該稱呼等效地代替傳主姓名此處有注,見下」,就像[39]這樣,除了開頭外下文全是用「城城」稱呼之,我想不會有人質疑「城城」作為一個他稱的地位。「並非一時」和「有效介紹」可以存在因果關係,見NT:TEMP,在存在「等效地」一項例外後,對於絕大多數他稱作出有效介紹,我認為是應有之義。
(3)關於「XX不是必須」這個表述以上三版似乎都有,這一點我在此前已表示反對,我的立場沒有變化——我們沒有必要做這樣的定性;但三版中都有的「收錄的暱稱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討論是否需要保留」我完全贊成。鑑於infobox對他稱的數量限制,檢討機制又是三版共識,應亦無大礙。我對於傳主曾表示反感的暱稱或綽號,不管迴響有多大,都不可收錄於信息框。這一表述存在疑慮——我們應從第三方觀點來表述這個問題。
4、綜上,在下在此提一個複合修訂案如下(這也是我此前的一貫意見:有些東西改到方針里去可能是古怪的。):
(1)對WP:BLPBALANCE的修訂:

人物的別稱依其起源性質可分為自源性(如曾用名、藝名和筆名等,以下簡稱「自稱」)和他源性(如暱稱和綽號,以下簡稱「他稱」)[a]。自稱的收錄需可靠來源支撐。他稱的收錄需可靠第三方來源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此他稱應得到相關來源對他稱(的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又或者佐證該稱呼等效地代替傳主姓名[b]

(2)對Wikipedia:格式手冊/信息框的修訂:

他稱
他稱(對應暱稱、綽號等參數)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對他稱的收錄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關於是否保留該他稱的討論,這表明隨着時間推移,舊稱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續使用時間更長的新稱呼取代。他稱的收錄應遵守WP:BLPWP:NOT的相應規定。

備註

  1. ^ 「起源性質」不一定以最原始來源為約束,而應着眼於其性質是否發生根本變化。
  2. ^ 後者僅應用於該他稱與傳主姓名存在關聯時,「等效地」意味着來源內文壓倒地以該他稱代替傳主姓名。
以上,請諸位不吝賜教,如果有未能回應各位上述意見之處,也請一併指出。--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49 (UTC)回覆
PS:在第二項修訂案中,會加入第一項修訂案的參見鏈接,所以「他稱」的定義及其區別於「自稱」處(即對應及不對應何種參數),仍由修訂後的WP:BLPBALANCE界定。--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9日 (四) 23:54 (UTC)回覆
謝謝雪莉君的仔細回應,學習了許多。對您的修改版本表達支持,您若認為合適,後續推動麻煩您,我會適時支持推進。--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2:27 (UTC)回覆
@銀色雪莉
  1. 當初我說官方性質只是臨時想出來,叫自稱也不違我所想。大家想的都是作品的署名一類(藝名筆名),不會認為是說了一句「大家好我是你們的XX」,只要在說明講清楚是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就不會有誤會。
  2. 不過原來針對暱稱和綽號的部分,改叫他稱會有問題,暱稱和綽號未必是他稱,可能是自稱,所以我的字眼是「不一定」。在我看來,沒法反對「暱稱不是必須」,但作品的署名是必須。假設有個作家曾經很厚麵皮,有個筆名叫「上天下地唯我獨尊大文豪」,真是出版書籍時的正式署名,參加作家協會時也用過這個名,應當收錄此名,但是若他有個正常的筆名,自己起了一個「上天下地唯我獨尊大文豪」的稱號,就應該按被關注情況來衡量是否收錄,不可以引起只要一手來源証明他喜歡這樣自稱就可收錄的錯覺(一手來源也不違反可靠來源)。WP:BALANCE的核心就是BALANCE平衡,若凡自稱的東西就寬容那也不BALANCE,不應該給予自稱就寬他稱就緊的觀念,正確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稱不需要附加規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自己起的暱稱和綽號是應該和別人起的同樣有附加規管。在上次檢視資訊框後發現前人也是以暱稱和綽號作為定義上的命名,既然如此就直接在說明寫暱稱和綽號,相信這兩詞已經覆蓋90%我們心目中要加以規管的「他稱」,實在不一定要寫一段完全排除所有能鑽空子情況的定義。按之前所想過的情況,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此種性質是容易判斷出來的,就算像大S我認為它本是藝名,後趨向暱稱化,確定曾經是藝名就自然可以寫在藝名那一欄。反而只是暱稱和綽號兩者之間界線較模糊,但只要兩者不分開處理那就沒所謂了。總結我見解,沒有必要用上「他稱」一詞,應先分為「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以及「暱稱或綽號」,最多加句「等類似稱呼」。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0日 (五) 09:07 (UTC)回覆
@Underconstruction00
我能理解閣下的意見,不過我與您有不同的看法。採取「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和「暱稱或綽號」的區分的問題在於:表字、自號,這些是完全有可能不出現在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當中的——請注意,字、號正是最典型的「自稱類」別稱。以沈竹礽為例,街外多說「竹礽」是字,而如果不查《錢塘沈氏家乘》(即其家譜),是難以確證「字蓮生」的信息的。這類自稱不用於作品署名(我想表字是什麼用途大家都了解),而不用一手來源則無法確證。這種情況下,顯然用「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來界定是否允許使用一手來源的邏輯是不妥的。事實上,自稱本來就應採取與他稱不同的做法,而不是將「他稱嚴於自稱」片面等價於「自稱就寬他稱就緊」——還是說諸君以為人物的表字也需要考量BALANCE?BALANCE針對的是觀點,他稱是一種觀點的凝結,管起來是應該的;但對於自稱也管,則是免不了「管這就得管那,而那不能管」的邏輯怪圈的,因為自己起了一個「上天下地唯我獨尊大文豪」的稱號這件事,和自己起了一個叫四明狂客齊天大聖又或者徐青藤門下走狗,從形成機制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而如果是談文義——每個名字都是好寓意,齊天大聖甚至超凡入聖嘞,我總不能因為齊天大聖這名字這麼拽而開始討論BALANCE問題吧?因此,因為文義如何而對自稱來開展這種討論恐怕也是不妥的。我想真正有效的,是:
(1)將自稱的收錄需可靠來源支撐。加入注釋,強調WP:ABOUTSELF的作用,如果其使用的一手來源(這裡是自行發布來源,作個例子)存在「過度的自我宣揚」等情況(注意,是來源,不要搞成名字的文義分析),那麼完全可以移除這個來源,也就無法收錄這個自稱。
(2)他源性(如暱稱和綽號,以下簡稱「他稱」)改為「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暱稱和綽號,以下簡稱「他稱」)」,把話講清楚些。至於「暱稱和綽號未必是他稱,可能是自稱」,暱稱我沒太多源於自稱的印象,可能要請閣下給例子;自封的綽號,那就是齊天大聖了,這個機制我在上面提及過,就不多說了。
以上,再請各位指正。--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15 (UTC)回覆
我需要時間消化新留言--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1日 (六) 10:48 (UTC)回覆
@銀色雪莉,提斯切里一早講過藝人有官方公布的暱稱,所以「自稱」的暱稱是存在。--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08:52 (UTC)回覆
我這也沒說過「不存在」,只是請您舉個例子,以便「對齊一下顆粒度」doge;這樣,我姑且僭越一下舉個例子,例如柏木由紀自稱「ゆきりん」,您看是否算您說的「自稱」型暱稱?如果算的話,其實也並不會對上面的修改產生衝擊,一則它是自稱,就還是可以走與上邊後面提到的自封的綽號這個路徑;二則在下再把上面原方案第二部分他稱(對應暱稱、綽號等參數)在人物信息框模板收錄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改成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暱稱、綽號等參數收錄他稱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這樣的話整個說法應該算是更自洽。--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6日 (四) 11:00 (UTC)回覆
@銀色雪莉,實在對不起,可能我看漏了或者忘記了有關自封綽號路徑的論述,請明示。一個鮮活例子是林作自封「香港抽水王」[40]及「香港恩沙基[41]。抽水王是符合他的個性,恩沙基只是在刻意誇張,製造笑話。--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1:41 (UTC)回覆
@Underconstruction00:請見。林作這兩個甚至都有第三方來源了,就算按您說的「正確精神只是其中一些自稱不需要附加規管(用作作品署名或身份登記的自稱),自己起的暱稱和綽號是應該和別人起的同樣有附加規管」,這似乎也沒法束縛這兩個自稱。我完全理解您的憂慮,但是我想它並非能在這部分條文中去解決的問題,因為這將會涉及到文義鑑定,文義鑑定的問題我上面提過,它是一個不可能量化的問題,需要編者就事論事討論,而到那時,NPOV、ABOUTSELF等要求仍然普遍地適用於約束該問題。事實上,我想進一步指出的是,目前在這部分條文中,對於來源的要求是一種必要性要求而非充分性要求(我確信目前的表述如此),也就是說「想收就得如何」,但不是「如何就能收」。--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05:45 (UTC)回覆
我對自稱他稱沒意見,不過倒見過一個小眾的自稱綽號,在陳蕾舊版本[42]裡有一個被來源請求的「國民家姐」,其實是在某次Live中自封[43],屬於一時興起,然後被一部分歌迷所喜愛,但挺小眾的,雖然連一手來源(Live的片段)都未必能找到,但可以想像一個藝人在自己的社交平台這樣貼文自封(有一手來源),只有粉絲才知道的情況。--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2 (UTC)回覆
銀色雪莉君最後修訂版本已消除我的最大疑慮,故不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5年10月17日 (五) 18:27 (UTC)回覆
像倖存者偏差,容易想起的都是來源多,小眾的存在但不易知道。不過我也接受@銀色雪莉的解釋。--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18日 (六) 05:00 (UTC)回覆
@銀色雪莉@Tisscherry最後版本可進入正式發布公示程序了吧--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01 (UTC)回覆
(+)支持。--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13 (UTC)回覆
我在下面把最後的討論中達成的一些調整共識又加入了進去,以便大家閱讀比對,仍請@FactrecordorUnderconstruction00Tisscherry各位把把關看看調整後文字上是否有什麼不妥或遺漏的地方。我沒在互助客棧搞過公示等事宜,也請各位能否協助處理或指點一下程序事宜?在此先表示感謝(話說這些可以在這裡公示嗎?還是要在方針版公示的?)。--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回覆
對最新版的修訂文字沒有意見。可以在這裡直接公示,一般是7天,沒有意見通過後就可以依據修改了。不介意的話我再發起。不過我對資訊框有點沒看懂,現在對應暱稱相關幾個欄位?或沒有新增欄位只是增加說明?--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1 (UTC)回覆
不介意,就請您發起吧。信息框一節,在這裡沒有新增參數(欄位),說的是各種欄位中的他稱總數不能超過五個。--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5 (UTC)回覆
了解了,沒更多意見,等其他使用者確認,沒問題我再發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3:59 (UTC)回覆
最新話題:張敬軒不滿被叫軒公[44],但他之前又用軒公之名做代言slogan「信軒公,用何濟公!」[45]--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7:18 (UTC)回覆
我覺得這是算「短時效新聞」,這個他稱沒有明顯的不合規之處,不觸犯BLP和NOT,有第三方來源(不是上面這倆),使用時間和廣度也夠——退一萬步講,等他把自己那油管節目下架再說吧doge--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0月21日 (二) 00:57 (UTC)回覆

擬公示版本

[編輯]

1、對Wikipedia:生者傳記#批評和讚揚修訂如下:

現行條文
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
提議條文
人物的別稱依其起源性質可分為自源性(如曾用名、藝名和筆名等,以下簡稱「自稱」)和他源性(如他人命名的暱稱和綽號,以下簡稱「他稱」)[a]。自稱的收錄應基於可供查證的前提[b]。他稱的收錄需可靠的第三方來源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收錄標準,這意味着在摒除短時效新聞來源的影響的前提下,此他稱應得到符合要求的來源對他稱(的意義、成因或淵源等)作出有效介紹又或者佐證該稱呼能等效地代替傳主姓名[c]

2、在Wikipedia:格式手冊/信息框中新增一節「他稱」:

提議條文
他稱 人物信息框模板的暱稱、綽號等參數中收錄他稱的數量合共不應超過5個。對他稱的收錄若有爭議,請適時發起關於是否保留該他稱的討論,這表明隨着時間推移,舊稱呼在信息框的位置可以被更具代表性及持續使用時間更長的新稱呼取代。他稱的收錄應遵守WP:BLPWP:NOT的相應規定。

備註

  1. ^ 「起源性質」不一定以最原始來源為約束,而應着眼於其性質是否發生根本變化。
  2. ^ 其中,就可能存在的一手來源使用問題,尤其應考慮WP:ABOUTSELF等約束。
  3. ^ 後者僅應用於該他稱與傳主姓名存在關聯時,其中「等效地」意味着來源內文壓倒地以該他稱代替傳主姓名。

--此條留言由銀色雪莉討論貢獻)於2025年10月20日 (一) 03:39 (UTC)加入。回覆

( ✓ )同意--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5年10月20日 (一) 04:55 (UTC)回覆
這裡僅只是提醒,銀色雪莉君提出的版本,若在10月27日前沒有其他修改意見,將於當天03:39 (UTC)之後發起公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4日 (五) 13:46 (UTC)回覆
(+)支持--重慶軌交18留言2025年10月29日 (三) 16:18 (UTC)回覆
對條文框的格式做了一些小調整。--Srapoj留言2025年10月30日 (四) 21:38 (UTC)回覆

擬公示版本發起 公示7日,2025年11月3日 (一) 13:10 (UTC)結束--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0月27日 (一) 13:10 (UTC)回覆

@銀色雪莉君,已經通過佈局再麻煩您,完成後會關閉。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0:33 (UTC)回覆
@Tisscherry完成--銀色雪莉留言2025年11月4日 (二) 03:57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