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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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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春
大明南京刑部湖廣司郎中
籍貫直隸寧國府宣城縣民籍
出生己巳(1569年、官年)六月二十四日
逝世卒年不详
配偶娶張氏
出身
  • 萬曆二十九年辛丑科同進士出身

濮陽春(1569年—17世紀),抱元,號生府直隸寧國府宣城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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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十九年(1591年)辛卯科應天鄉試第三十三名舉人,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辛丑科進士[1],禮部觀政,三十年授知上高县,三十三年调海盐,均徭役,便貧民。有都諫子贩私鹾,捕之,反以石击杀指挥使,春逮治如法。諸司为之解,不从。三十四年本省同考,三十五年遷南京刑部主事,三十七年升本部湖廣司郎中,遇事詳鞫,务得其情,坐蜚语,當奪一官,遂告歸里居。建桥筑堤,行旅稱便。[2][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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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濮陽元貞。祖父濮陽鏞。父濮陽滋,庠生。母吳氏,繼母王氏。慈侍下。[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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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曆二十九年辛丑科進士履歷》:濮阳春,生府,诗二房,癸亥六月二十四日生。宣城人,辛卯三十三名,会二百六十五,三甲一百七十三名。礼部政,壬寅授上高知縣,乙巳調海盐,丁未升南刑部主事,己酉升本部湖廣司郎中。
  2. ^ 《寧國府志》
  3. ^ 《宣城縣志》
  4. ^ 《萬曆二十九年進士登科錄》